最新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汇总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02:4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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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一种通过前往不同地方、体验不同文化和风景来放松和享受的活动。写总结时要注意用语规范、准确,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和表达方式。以上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上的启示和帮助。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篇一

1、 驻厂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在客户服务时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生,不得从事违法的行为。

2、 驻厂人员在客户处工作时,必须服从客户的厂规、厂纪,不得有违反的行为。

3、 驻厂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在客户指定的工作地点作业,不得随意脱岗、以及做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情。

4、 驻厂人员就客户反馈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处理,绝不能找借口推托,不能影响客户的正常运作。

5、 驻厂人员如遇严重问题,及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先与客户对应品管/ 工程师协商处理方案,及知会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协助处理。

6、 驻厂人员对客户的不良,不得私自交换、调换处理,必须经过客户品保人员确认,才能按客户要求执行解决处理。

7、 驻厂人员对客户的不良交换品,每天做好各种品质状态标示,运回公司,并对每天的.交换品及时通知对应的业务补料,不得影响客户停线及出货。

8、 驻厂人员对自己每天在客户处处理的各项异常进行记录,每周向负责主管汇报工作。

9、 驻厂人员对自己每天在客户处,处理的各项异常进行记录,每周向负责主管汇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改善。

10、 各驻厂人员在客户处工作,要树立公司形象,文明礼貌的和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各项事务。

2、范围:主机厂要求派驻的相关人员

3、权责:

3.1 驻厂准则 

3.2 客户抱怨处理 

3.3 客户抱怨退回处理 

3.4 客户抱怨临时对策 

3.5 改善品/新产品追踪确认

3.6 客户抱怨索赔案件处理 

3.7 客户沟通与协调  

3.8 客户评级状况回馈

4、定义:无

5、内容: 

5.1 驻厂人员应遵守规定内容 

5.1.1 驻厂人员应按主机厂要求着装(规定厂服、帽子等) 

5.1.3 按主机厂规定时间上下班,若主机厂加班驻厂人员无条件配合上班,在上班时间接到主机厂通知后5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非上班时间在45分钟内赶往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赶往现场请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前往处理或向客户说明未能及时赶到的原因。 5.1.4 驻厂人员在作业区内整修不良品后应把相关工具复原完整,不可将工具与零件留在车内或其他位置,并把残留垃圾清扫干净。

5.2 客户抱怨回馈。 

5.2.3 驻厂人员根据调查状况把良品/不良品/可疑品数量回馈营销/品保并把客户要求返修办法及相关信息传递回厂作为参考依据。

5.3 客户抱怨处理 

5.4 客户抱怨索赔案件处理 

5.5.1 驻厂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沟通技巧,与顾客沟通时避免产生正面冲突。 

5.5.2 驻厂人员应主动向顾客沟通,了解顾客心声并尽量满足顾客需求。 

5.6 客户评级状况回馈 

5.6.2 当主机厂连续两个月对我司评级为c/d级时,驻厂人员每天15:30须用报告形式汇总当天相关问题点以便厂内及时解决。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篇二

顾客是我们唯一的上帝,品质是上帝最终的需求。

我们的策略是:以质量取胜。

市场竞争绝不同情弱者,不创新突破最终将出局。

争取一个客户真不容易,失去一个客户却很简单。

努力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尽力提升客户满意程度。

抱怨事件速处理,客户满意又欢喜。

不绷紧质量的弦,弹不了市场的调。

制造须靠低成本,竞争依赖高品质。

客户想到的我们要做到,客户没有想到的我们也要做到。

重视合同,确保质量:准时交付,严守承诺。

产品的品牌就是品质的象征。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篇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

合同。

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下文是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分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和支持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保险消费投诉。

第七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及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导辖区内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并监督其规范运行。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保险消费投诉,做好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导并支持分支机构参加当地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与保险消费者协商解决保险消费争议。

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其反映情况或者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促进保险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

委托书。

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秩序。

第二十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予以受理;。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三)本单位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五)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于第(一)项规定情形以外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

(二)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核查,也可以通过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人在处理决定作出前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投诉人是否违反或者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二)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核查。

第二十九条投诉人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和办公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登记制度和保险消费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汇总投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应急预案。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于5人以上群体性的或者影响重大的保险消费投诉信息,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负责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全面、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三)与保险消费投诉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转办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按照转办单位的要求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一)是否受理该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该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及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是否接受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并监督投诉处理单位限期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是否受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处理决定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诉处理中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整改的情形。

收到整改要求的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人对处理决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该季度本保险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该季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书面。

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说明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考评制度,选取合理指标,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活动,是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产品以及接受相关保险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但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不予受理保险消费投诉或者告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同意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并保留有关告知的文字或者录音资料。

采取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寄出相关书面文件;采取电话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相关电子文件。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篇四

为了提高公司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客户投诉处理程序,构成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根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及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客户服务相关联的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客户投诉方式:直接投诉(现场、电话投诉)、书面投诉(质量监督员接到投诉)。

第四条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记录客户投诉资料:利用《申诉和投诉处理登记表》详细的记录客户投诉的资料,如投诉人,投诉对象,投诉的资料等。

2、决定客户投诉是否成立:了解客户投诉的资料后,要决定客户投诉的理由是否充分,投诉资料是否合理。如果投诉不成立,能够用委婉的方式答复客户,取得客户的谅解,消除误会。

3、确定投诉处理部门和职责人:根据客户投诉的。资料,确定相关的具体受理部门和受理负责人。

4、投诉处理部门分析原因:要查明客户投诉的具体原因及造成客户投诉的具体职责人。

5、提来源理意见和方案并报批:根据实际状况,参照客户的要求,综合部提出解决投诉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至质量负责人及经理批示。

6、实施处理方案:及时实施处理方案,对直接职责人应处理得当,通知客户,并尽快地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

7、总结评价:对客诉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价,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善对策,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流程,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水平,降低投诉率。

第五条各部门客户投诉的处理职责:

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综合部:1、综合部主任组织客户投诉案件的调查与职责人员的拟定;2、发生原因及纠正、预防措施的执行、督促;3、客户投诉质量的检验确认。

总经办:1、客户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理及逾期反应;2、客户投诉资料的审核、调查、上报;3、处理方式的拟定及职责归属的判定;4、客户投诉改善案的提出、洽办、执行成果的督促及效果确认;5、协助有关部门与客户接洽客户投诉的调查及妥善处理;6、客户投诉处理中客户投诉反应的意见提报有关部门追踪改善。

第六条客户投诉的时效管理。

1、被投诉部门主任(或职责人)需在1天内明确职责、整理方案并与客户进行沟通达成初步协议。

2、为及时了解客户投诉资料及处理状况,由质量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于调查处理后三天内提出报告呈总经理批示。

关人员进行再次投诉处理,直至客户满意为止。

第七条客户投诉处罚措施。

1、凡发生客户投诉案件,经职责归属处200~1500元/次罚款。

主题词:合理化推荐范围提交程序奖励。

抄送:公司各部门。

共玖份。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篇五

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很多人认为是一件很普通的事,不就是记录一下客户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吗。其实不是这样客户资料管理也需要数据化、精细化、系统化。这样的资料档案才对营销管理工作有指导性。要完善每一个客户资料档案需要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客户资料管理的内容包括客户基础资料、产品结构、市场竞争状况及市场竞争能力、与我司交易状况结合其资信能力、市场容量、经营业绩、客户组织架构、竞争对手状况等一系列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归类、整理、评价有能力的企业可以建立数学模型、用计算机来进行管理。因为市场经济变化莫测准确的信息传递是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客户资料管理就是对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准确传递给销售人员资料信息流程为客户——收集——业务员传递——上级领导或档案管理员——反馈——业务员公司领导——服务——客户。对客户资料管理工作我们要坚持动态管理、重点管理、灵活运用以及专人负责四个方面的原则。

随时更新、以变应变、动态管理。

就是把客户资料档案建立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随时更新而不是建立在一个静态档案上。市场在变客户也在变。我们基本做到“知己知彼”随时了解客户的经营动态、市场变化、负责人的变动、体制转变等加强对客户资料收集、整理以供企业管理人员作辅助参考决策。另外我们定期如二个月开展客户资料档案全面修订核查工作对成长快或丢失的客户分析原因后另作观察。修订后的客户资料档案分门别类整理为重要、特殊、一般性客户三个档次。这样周而复始形成一种档案管理的良性循环就能及时了解客户动态变化为客户提供有效帮助。

抓两头放中间。

在客户资料管理中我们采取“抓两头、放中间”的管理办法也就是关注大客户和最差客户这样有利于企业产生最大化利润并降低企业风险。首先对主要客户的档案管理不停留在一些简单的数据记录和单一的信息渠道来源上坚持多方面、多层次了解大客户的情况如业务员信息、市场反馈、行业人士、网站、内部消息、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还注意了大客户的亲情化管理如节假日的问候新产品上市销量上升的祝贺等让客户知道我们一直在关注他。我们对于客户信息经常加以分析处理后归档留存。其次对风险性大的客户管理如经营状况差、欠账、信誉度下降、面临破产改制等随时了解其经营动态做好记录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并不定期访问调查不定时提醒业务经理、业务员客户当前状况把风险控制在最大限度内。这些重要客户的档案管理都要定期向领导汇报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上报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灵活运用提高效率。

建立好的客户资料档案不能束之高阁。建立一个准确的、完备的、客观的客户资料档案特别是对企业领导来说就像一双眼睛能随时一目了然地了解客户大大减少了企业领导工作的盲目性有效地了解了客户动态并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在规范了客户资料管理后领导只要进入内部网络系统的客户资料档案一栏就可以找到客户的相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即省心又省事。客户信息直接来源于销售人员和市场部人员并服务于企业管理。客户资料档案也记录了一些客户的需求和产品偏好给销售人员的分析判断起到了一个很好的参考作用同时也使销售人员能最大限度努力工作通过各种渠道来满足客户要求。慎之又慎专人负责客户是企业的命脉客户资料档案的泄密势必影响企业的生命。我们要求客户管理人员的忠诚度要高、在企业工作时间较长、有一定的调查分析能力由基本能掌握业务全局的专人负责管理。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篇六

第一条 为促进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客户服务部渠道系统的自律和科学化管理,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广州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客服部)在《广州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和《广州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外派人员管理规范》的基础上特制定“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客服部的外派人员,包括在当地招聘从事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客服部将会依据外派人员对本章程所规定的职责的完成情况,按《广州金鹏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外派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外派人员进行量化考核并为渠道优化做相应而适当的岗位调整。

二、外派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售后网络的规划、维护及优化。

第二条 协调运营商、代理商、授权站点以及厂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收集、反馈市场信息,包括产品质量跟踪、竞争对手市场运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指导培训站点运作、备件运作、技术支持等。

第五条 处理投诉,在恶性事件投诉中能应付危机事件。

三、外派人员具体工作指导

(一)工作态度方面

1.外派人员是金鹏公司为了更好地开展当地客户服务工作而设立的人员安排,其职责是代表客户服务部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金鹏小灵通售后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外派人员是金鹏公司为了更好地进行当地客户服务工作而设立的人员安排,其职责是代表客户服务部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金鹏终端产品售后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代表着金鹏公司的形象。外派人员任何的言行举止将和公司的形象息息相关。因此,外派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做出任何如工作散漫、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消极抵触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的兼职等等这些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或散播如抱怨等这类有损公司利益的言论。

2.外派人员必须对各地市的站点运作状况保持良好的监督管理,外派人员的通讯工具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日8:00-24:00),必须保持畅通。便于站点有重要信息时能迅速反馈给外派,而公司有任何指示也同样可以及时传达。避免因信息反馈不畅通而导致重大事件的发生或错过了最佳处理时间。

3.外派人员都远离总部在全国各地开展着我公司的售后工作,而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外派工作周报表。工作周报是外派人员具体工作内容和安排计划的体现。为了让总部对外派的工作计划做一定的合理性指导,每一位外派人员应该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填写工作周报,并要求每周一中午1点前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上报给渠道工程师并抄送渠道经理,渠道会按照外派人员的工作报表给予适当的指导并监督。

4.由于外派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公司在多方面给予适当的补助。外派人员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上月差旅补助方面的单据邮寄回公司报销。因公司财务有规定的时间受理报销事宜,因此,外派人员必须在我部门规定的次月10号前将上月相关报销凭证及时寄回。另外,外派人员提交的差旅费报销必须是经过总部批示产生的差旅费用,如发现外派有做假行为,将在报销和考核中给予处罚。

(二)授权站运作管理方面

1.授权站代表着金鹏企业进行当地售后服务工作,直接决定着客户对金鹏公司的形象,而服务态度是客户服务中的重要一环。通常许多服务投诉是由于用户对授权站的服务态度不满意而产生的`,因此,授权站的服务态度管理和培训将直接影响到我公司的售后质量,外派人员应该以给予高度的重视。适当地周期性对授权站点的服务态度进行了解,培训。

2.维修工单是总部和授权站之间进行劳务费结算的重要依据。外派人员必须指导好服务站正确规范填写并及时邮寄,以便减少回访和核算时的工作量,提高结算工作效率。同时,应该周期性对站点对劳务费结算进行沟通,教育站点别做假,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如发现站点有做假行为,应当搜集站点有效证据并向公司举报,并对该站进行一定的教育。

3.授权服务站正常的运作过程中,应当申请适量的备机备件而不能通过私自向局方借用销售机器做为售后周转,更不能未经过公司允许私自拆机(包括拆销售机/备用机/故障机)以获得维修备件。如果出现上诉事实,外派人员应及时上报给渠道工程师。授权站不得将无申请备件返厂,外派人员也应该周期性地对授权站进行备件培训。

(三)关系处理方面

1.与运营商间的关系:由于小灵通销售市场的特殊性,外派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与之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随时了解运营商对本司售后服务的评价以及要求,及时做出相应的对策和反馈信息。

2.与授权点的关系:处理好与授权站之间的关系,是开展当地客服工作的关键。外派人员必须协调好与授权站的关系,使授权站与外派人员的沟通渠道保持畅通和及时。避免授权站因无法与外派人员联系或没有协调好而导致售后问题的产生。

3.与销售部门之间的关系:售后的工作是为销售服务的,因此,外派人员的工作与市场销售息息相关。外派人员必须经常与当地的销售人员保持密切的沟通,每周从销售人员处获得必要的销售信息,这些信息是客服部制定服务网络的分布,申请备件的数量以及机型的故障率等重要的依据。同时这些信息也要提供给当地的销售人员制定必要的改进措施。

(四)推广支持方面

授权站的维修质量直接关系到金鹏企业的声誉。外派人员必须和客服技术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取得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有计划地对授权站的维修人员实施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当地授权站的维修技术水平,确保维修质量。避免由于外派人员的技术支持不到位而导致授权站产生有关技术问题的投诉。

(五)信息反馈方面

1.质量问题反馈:外派人员对质量问题的反馈应及时到位,以免造成售后工作被动。

2.相关信息反馈:外派经理负责区域的授权站如有相关信息变更或外派人员本身通讯信息方面有所变更,应及时通知渠道负责人。以免信息反馈不及时而造成公司的损失。

3.局方故障机库存信息反馈:外派人员应在每月工作月报表中上报所负责地区的局方故障机库存数量,避免造成大量积压。避免因外派人员没有及时上报该地区的这类故障机库存信息而滞后了问题解决的最佳时机,导致公司承受更大的损失。

(六)突发事件处理方面

如果出现有关投诉涉及到技术监督局、消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影响重大的部门,外派人员必须本着维护金鹏企业形象为宗旨,采取主动,积极跟进,及时汇报的方法,对事件全程跟踪,将解决方案落实到位。避免因工作方面的疏漏令本公司的产品出现在技术监督局、消协以及新闻媒体等曝光的事件。

(七)业绩体现方面

1.备机管控

备用机是决定公司售后投入成本大小的一项重要因素。外派应该自觉适量地申请备用机来解决问题,并迅速周转这些备用机以达到更高效的利用,同时,要注意租用期限,及时归还。

2.负责区域换新量控制

各区域换新问题也是决定公司售后投入成本大小的另一项重要因素,因此,各区域外派人员应对各站点的运作保持监控状态,适当适量地对其进行指导,减少因站点运作不规范售后服务没及时到位解决问题而出现的换新问题。

三、外派人员岗位优化调动规定

为了平衡好外派和总部的人员需求,合理分配劳动力,避免出现某些地方人手盈余而另一些岗位则人员紧缺的情况,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各岗位的工作效率,外派人员岗位优化调动将根据地域情况和销售情况分配人员数目。另外,为了更有效保持外派人员的对工作岗位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外派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外派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外派在同一区域任职过久、外派月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在原区域继续留任,总部将考虑将其调离原负责区域。

(一)以上规定的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外派在某地区任职未满半年,无重大失误岗位不调整;每个季度根据外派绩效考核平均分进行一次季度排名,排名结果作为调岗的依据。

2)全国区域性岗位调整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月外派绩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者,相应做岗位调整;同一地区任期满一年者,原则上都要进行区域调整。

3)销量较多的地区由一个外派和渠道助理重点管理;销量适中的地区由一个外派人员进行管理;若干个销量较小的地区由一个外派统一管理。

(二)具体内容如下:

1.以上规定适用对象:所有外派人员

2.外派人员的划分(包括一站通):

一类—外派客户经理员

二类—外派备件管-理-员

三类—外派技术人员

3.地区划分原则:

一类地区—销量达20万或该地区销售机器10万以上且所销售主要为高故障率机型的地区

二类地区—销量介于10~20万之间的地区

三类地区—销量少于10万的地区

4.外派分配原则:

一类地区—由一个外派人员管理,同时,渠道助理重点协助

二类地区—由一个外派人员管理

三类地区—由一个外派人员管理多个相邻的三类地区

注:建立了一站通的区域,因为一站通的职能已经大部分取代了外派的日常工作,所以,外派人员的分配按三类地区原则分配。

5.外派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周期:每半年1次

在以上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外派人员岗位调整中的工作交接必须严格按“外派调动或离职工作交接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全面了解、评估客户服务人员工作绩效,发现优秀客户服务人才,提高客户服务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客户服务部各级管理专员与客户服务人员均须进行业绩考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客户服务人员业绩考核原则。

1、实事求是地发现客户服务人员在服务工作中的长处、短处,扬长避短,有所改进,不断提高。

2、业绩考核应以规定的考核项目及其事实为依据。

3、业绩考核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业绩考核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徇私舞弊。

第四条 客户服务人员业绩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服务工作项目;

2、指标权重;

3、评分。

第五条 客户服务人员业绩考核目的。

1、为客户服务人员的晋升、调配岗位提供依据;

2、为确定客户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提供依据;

3、为客户服务人员的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提供依据;

4、使客户服务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六条 客户服务部在对客户服务人员进行考核之前应做以下工作。

1、明确业绩考核目的;

2、确定业绩考核对象;

3、规定业绩考核时间;

4、确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5、选择业绩考核的形式。

第七条 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客户服务部对客户服务人员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业绩考核办法。

1、定期业绩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依靠亲为主。

2、客户服务部根据自身的情况,为特殊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向业绩考核。

第九条    客户服务人员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所调整。

第十条    根据客户服务工作的特点,结合考核形式各自的优缺点,在业绩考核中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业绩考核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上级评议;

2、同级同事评议;

3、自我鉴定;

4、下级评议;

5、客户评议。

第十一条          各类业绩考核办法。

1、查询记录法

(1)、对客户服务人员的工作记录在案,制成文件。

(2)、对客户服务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书面报告法

客户服务部要求所有的客户服务人员提供总结报告。

3、重大事件法

根据客户服务人员在发生重大事件时的处理方式以及效果来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客户服务部根据部门的工作计划,发出业绩考核通知,说明业绩考核目的、对象和方式以及业绩考核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确认客户服务人员业绩考核的评价要素与着重点,确定并填写评分档次。

第十四条          综合若干业绩考核的评价要素,确定并填写最终评分档次。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第十五条          对业绩考核表进行一次全面回顾与检查,考察各项要素之间的评价结果是否具有内在统一性,清除相互矛盾的因素。

第十六条          进行综合评价部分的业绩考核评价,综合评定的评语作为对个人进行评价的综合因素,但切忌脱离事实,随意推测,甚至感情用事,力求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根据客户服务部的要求,应把各考评人的意见和评语汇总到客户服务部,并且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客户服务部的业绩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客户服务人员对业绩考核的意见,并须器前写书面意见,然后请其客户服务经理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业绩考核结果存入客户服务人员档案。

第二十条          客户服务人员业绩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客户服务人员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客户服务岗位计划与具体实施,未来六个月至一年的工作目标。

4、对客户服务部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在业绩考核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能力开发,通过被考核者填写自考表,了解被考核者的自我评价及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上下级之间相互了解。

第二十二条  客户服务人员业绩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并留存于客户服务人员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客户服务人员业绩考核结果每月通知到被考核对象,客户服务人员之间不应相互打听。

第二十四条  如对当月业绩考核结果有异议,请在业绩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客户服务部提出。

第二十五条  客户服务人员业绩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作为客户服务人员调整工资级别、职位迁升和人事调动的重要依据。

2、与客户服务人员工资奖金挂钩。

3、与客户服务人员的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作为决定对客户服务人员奖励与惩罚的依据。

5、作为决定对客户服务人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客户服务部解释补充,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部客户资料管理,确保客户资料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内控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料管理规范》、《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行业准则及本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营业部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对客户资料的管理过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资料是指营业部与客户往来过程中所获得的重要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业务凭证和交易记录等。第四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反映客户基本属性的记载。业务凭证是指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记载。至少包括客户标识、业务内容、业务办理时间等信息。交易记录是指客户通过营业部进行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载。至少包括客户标识、交易标的物、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时间等信息。第五条客户资料的存储介质分为电子和纸质两类。纸质客户资料是指以纸张为载体,以书写、打印等方式记录的客户资料。电子客户资料是指以磁带、磁盘、光盘等为载体,以数码形式记录的,并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的客户资料。第六条客户账户集中管理系统是营业部客户资料核心信息系统,对收集的客户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对电子客户资料进行集中保存。网上开户及网上营业厅业务系统、ftp服务器等是营业部客户资料辅助信息系统,其中,网上开户及网上营业厅业务系统承担网上开户及网上营业厅业务所产生的电子化客户资料的存储功能,营业部开展双人见证开户业务录制的见证视频除刻录光盘入库妥善保存外,需同时上传总部ftp服务器进行转存储。第七条公司建立客户资料相关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机制。系统管理权限应与业务操作权限隔离。

(一)准确性原则:公司及营业部相关人员应根据《长城国瑞证券营业部柜台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指引》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验证,详实、准确记载客户的相关信息。

(二)完整性原则:公司及营业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客户资料在收集、保管、利用等各环节无缺失、损毁。

(三)安全性原则:公司及营业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要求,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资料。

第九条公司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营业部客户资料管理体系,运营管理部为营业部客户资料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营业部客户资料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营业部客户资料的管理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建设信息系统,对收集的客户资料进行电子化、集中化管理,并通过技术手段保障电子化客户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营业部应指定专人作为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客户资料管理,做好客户资料的收集、保管、更新、利用、销毁等工作。

(一)统筹规划公司客户资料核心信息系统,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二)按照行业信息系统运维的要求,将客户资料相关信息系统纳入信息系统运维体系;

(五)将客户资料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操作要求纳入用户培训工作范围,引导用户安全使用系统。

(一)负责纸质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对纸质客户资料的完整、准确和质量负责;

(二)负责对收集的纸质客户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对电子化客户资料的完整、准确和质量负责。

(三)负责本营业部客户资料的保管、更新、利用、销毁等工作。

第十三条营业部应及时收集各业务环节产生的纸质或电子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业务凭证等,收集渠道包括客户开立账户、办理业务及其他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的环节。也可以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公司认可的第三方获取客户资料。

客户通过线上方式办理业务所产生的电子化客户资料由网上开户系统和网上营业厅系统进行收集和存储。

客户交易记录由公司集中交易系统进行收集和存储。

(一)客户基本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客户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4.客户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客户其他基本信息。

(二)客户的业务凭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申请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业务、代理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及托管业务等)、合同协议、业务回单等内容。

(三)客户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记录、成交记录、资产变动记录等内容。第十四条营业部相关人员应当根据《长城国瑞证券营业部柜台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指引》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对收集到的客户资料进行审核与验证,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营业部与客户往来中产生的纸质客户资料均需进行电子化处理,在账户系统分别列为客户资料、资产账户资料、内部证券资料、内部基金资料、产品账户内部资料、代理证券资料等类别。

(二)客户资料电子化任务设置运营管理部根据业务类别,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设置统一的文件类别及扫描参数,并根据业务属性设定电子化资料任务,对于同一名称文件资料,同一客户不同业务允许共享。

(三)客户资料电子化处理要求。

营业部应根据系统生成的扫描任务及时进行资料的扫描、审核及上传,确保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业务操作流水一一对应。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当日业务核对每笔业务流水和采集任务。对于个别扫描任务因系统原因未能自动生成或错误生成的,由经办人员手工予以增加或调整采集任务,确保电子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营业部须于业务办结当日将客户资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扫描,t日扫描任务应当日完成采集,于t+1日前完成复核,并于每个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传总部。

(五)图像技术参数设置及凭证扫描注意事项。

(一)纸质客户资料的保管要求。

1.客户基本信息资料、业务申请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业务、代理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及托管业务等)及其他客户资料以客户编号为序,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档案。营业部应设立“客户资料登记表”(直接印制在资料袋的背面),由档案管理员对客户资料的归档情况进行记录。属于新开客户资料的,档案管理员将客户资料核对后装入客户资料资料袋并填写《客户资料登记表》,为客户建档;属于更新或补充客户资料的,档案管理员将资料按客户编号分别装入客户资料资料袋,在“客户资料登记表”上注明归档日期、归档资料内容并签名确认。

2.根据中国结算业务凭证管理相关规定,营业部代理中国结算业务凭证的保管方式实行分段管理,2015年1月1日前的凭证按业务类别分别装订成册独立保管,2015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凭证归入客户档案袋保管。

(二)电子化客户资料的保管要求。

1.信息技术部应采取在线热备和离线备份结合的方式对电子客户资料进行存储。

2.信息技术部应将电子客户资料保管纳入其系统运维工作范围,明确客户资料相关电子文件备份的时间间隔、备份格式、版本控制等要求,保证电子客户资料的备份质量。

3.公司灾备中心应保留备份的电子化客户资料,并具备恢复能力。

1.营业部必须妥善保管纸质客户资料,不得涂改、污损客户资料。纸质客户资料的保存期限自账户注销后起算,不得少于20年。电子化客户资料应长期保管。

2.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资料,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的各类资料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种介质的客户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其他规章对客户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客户资料由客户所属营业部负责保管,营业部应配置适宜客户资料安全保存的专用库房,要求如下:

1.库房要坚固,应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污染、防潮、防鼠、防虫等必要设施。2.库房内严禁烟火,库房周围严禁存放易燃品和爆炸物,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与完好无损。3.库房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与客户资料无关的物品,不得妨碍消防安全。

4.库房内应设置密集架或铁皮柜(以下称档案柜)用于存放客户资料。存放客户资料的档案柜应按顺序摆放,档案柜上应贴有醒目的档案柜编号、存放资料的种类、区间、开户日期区间等信息。

5.除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进出库房应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1.营业部应定期进行客户资料的清理核对和保管质量检查工作,做到纸质与电子凭证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客户资料,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2.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对备份的电子客户资料进行有效性验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第四章客户资料的更新与使用第十八条客户资料的更新。

营业部应在日常及时维护与更新客户资料,定期对客户资料进行核对。当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关键客户资料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督促客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为客户更新资料提供便利。

公司及营业部在使用客户资料时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保密规定,采取稳妥安全的保密措施。因工作需要接触到客户资料的营业部和总部的人员,须严格按照《保密协议》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为客户的资料保密。公司严格执行客户资料查阅管理,建立查阅审批机制,防止客户资料丢失和泄密。

(一)营业部员工因业务需要查阅客户资料时,应填写“营业部客户资料查阅审批单”,经营运负责人或合规主管签字审批后,方可查阅。

(二)总部各部门查阅客户资料时,查阅人可临时申请客户资料相关信息系统资料查询权限查阅客户电子资料。需查阅纸质客户资料的,查阅人应履行资料查阅审批流程,填写“营业部客户资料查阅审批单”经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查阅。

(三)受理客户查阅申请的,营业部应按公司《营业部柜台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指引》的规定验证客户身份。

(四)通过信息系统查阅客户资料的,应采取操作员密码控制、指纹控制等技术手段对操作者进行可靠的身份识别与权限控制,防止因非工作需要访问客户资料。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客户资料时,营业部应按《营业部柜台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指引》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审核其有效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对于超出保管期限并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纸质客户资料,营业部可向公司提交销毁申请,由运营管理部会同合规风控部以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组织销毁。

(二)销毁客户资料时,当事营业部须提请运营管理部共同参与,并应有两人以上监销,确保客户资料不丢失、不泄密、不漏销。

(三)营业部及运营管理部应建立销毁清册,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客户资料的移交营业部办理非本营业部客户业务所产生的纸质客户资料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每年至少一次移交给客户所属营业部,3月31日前应完成上一年度客户资料的交接工作。

因营业部分拆、合并等原因,涉及客户迁移需进行客户资料移交的,迁出营业部应向迁入营业部移交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移交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登记和核对:

1.客户资料移交时应填写“客户资料交接登记表”进行登记,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移交营业部和接收营业部分别保管。

2.客户资料接收营业部应检查客户资料整理质量并核对凭证数量与内容。第六章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将营业部客户资料管理相关的突发事件纳入应急处置体系,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部相关部门及营业部应定期对客户资料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关资料不完整、不正确的,应及时补充、修正。

第二十四条运营管理部负责指导营业部开展客户资料管理工作,对营业部的客户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掌握营业部资料管理工作的动态,并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客户资料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合规风控部对营业部客户资料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检查与监督,稽核审计部应将客户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审计工作范畴。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篇八

第一条为推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规范客户风险信息统计数据报送流程,保证数据质量,切实防范和化解客户大额信贷集中度风险,促进xxxx(以下简称联社)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按照内蒙古银监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办法》和《内蒙古银监局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辖内各信用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各社部)负责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数据的采集、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三条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运行、数据录入、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登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界面。

第五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的用户名和口令有专人保管,并且定期更换口令,并配有专人负责对系统计算机的定期杀毒、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操作员在登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界面后,确定需要长时间离开时,必须退出系统界面,方可离去,如需要调离岗位的,必须在有关负责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尽快协助新上岗人员熟悉相关业务,保证可以熟练操作的情况下方可离岗。

第七条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所有操作应严格按照内蒙古银监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客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社部在报送客户风险信息前应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二、对企业客户出现无证件现象应严加审核。

三、对本期报送的大客户数、违约法人客户和违约个人客户数与上期相比增减变动较大的要分析原因并说明。

四、大额客户的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合理性要重点审核。包括: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与代码是否匹配、证件代码是否合理、股东、关联企业及担保人名称是否规范、证件类型与代码是否匹配(如名称为自然人名称、证件类型为法人代码、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等。

五、客户名称应全部为全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客户代码是否符合编码规则。

六、审核法人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是否准确、规范和匹配。绝对不允许出现统计的数据中有其他异常、不完整、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各社部所收集的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只用于客户风险信息共享之用,绝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条信息录入人员在录入信息数据前,应认真审核信息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对于人工审核或系统校验出现问题的客户信息,联社录入人员要予以登记,并通知基层上报人员及时修改,问题严重的要直接追究报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各社部报送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及时上报。不准故意拖延、隐瞒不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各社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数据审核及上报。

第十四条报送人员在修改数据时,不仅要修改上报的文件,还要对数据源进行修改,避免以后报送的数据出现同样的错误。

第四章信息数据的报送。

第十五条各社部报送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系统操作流程等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联社信贷管理部报送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报送人员应于月后4个工作日内向联社信贷管理部上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联社信贷管理部录入员应于月后7个工作日内向xxx银监局统计信息处上报客户风险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各社部报送的信息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避免误报、漏报、迟报等现象,信息数据报送要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充分重视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数据报送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内容:《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

(二)报送方式:报送的数据必须保证及时性,所以,各社部报送人员应将信息数据通过信贷管理部内网、人工上报等途径上报到信贷管理部。

(三)报送范围:各社部辖内单笔在500万元(含)以上企业贷款。为了避免信息数据的重复性,规定社团贷款业务由牵头社统一报送。

第十九条上报的信息数据内容要齐全,重要数据信息要和实际相符。

第二十条对信息数据报送有误,导致无法正确录入到客户风险信息系统的,造成后果,由各网点数据报送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报送人员要及时查看和接受反馈的错误信息,对有问题的应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二次核实、修改,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中午12点前重新上报修改后的统计数据。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信息数据报送过程中,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报送人员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同一错误反复出现的;

(二)在不确定性校验反馈的信息中有明显错误应修改而未修改的;

(三)屡次未按时上报、未按时核实重报的;

(四)对数据使用和汇总上报等造成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要追究相关的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进行相应的行政及法律制裁:

(一)将采集的客户信息数据结果向第三方提供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xx负责解释、修改。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本篇九

为使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规范化、有效化,保证稳定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客户的界定。

凡是已经采购过本公司产品,或是具有采购意向,或是任何正在使用磁铁产品的公司或个人,都是客户。

二、联系方式。

业务员跟客户联系,一律只能用公司统一分配的手机号和qq号,不得使用私人电话或qq号跟客户联系,一经发现,立刻解雇。

1、每开发一个新客户,业务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并确保所填资料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建立客户基本资料档案。

2、业务员完成《客户信息登记表》后,将电子文档发给部门经理审查。经理审核无误后归档,并编制《客户一览表》存入公司数据库。

3、对客户的重大变动事项,以及客户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业务员都应及时更新记入客户档案。

4、客户档案实行每季度核实制度,具体做法如下:

(1)每三个月由专人通过邮件、传真、电话或回访等方式确认客户信息有无变化,并根据客户的反馈及时更新。

(2)每三个月对已下单客户进行采购量统计和汇总,以便及时掌握客户的采购动向,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调整。

5、业务员离职时,不得将客户资料带走。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由公司及时通知有关客户,指派其他业务员接管客户。

四、客户开发和回访。

1、新客户的首次拜访,必须两个业务员一同参加。拜访前应做好准备,提高拜访质量,并做好拜访记录。

2、对一些较重要的潜力客户,要有两个或以上的业务员与之联系,并建立联系报告制。

3、应做好老客户定期回访工作。原则上每个季度至少回访客户一次,以加强联系并及时掌握客户动向,并做好回访记录。

1、对货款有帐期的客户,开始供货前应对客户有充分的了解,除了基本信息外,还应对客户的生产情况和资信状况作详尽的调查,填写《账期客户等记表》并上报部门经理审批。

2、货款账期最多1个月,即货款月结。对货款到期但未能付款的客户,业务员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部门经理,并及时和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原因,拿出解决方案,尽快追回货款。同时,公司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客户暂停供货或停止供货,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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