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精选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13:3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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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护”、“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体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求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调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指示后办理。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整顿(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

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察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二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三

(一)命令(令)。

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

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作为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规定印制。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凡上报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文件,发文字号为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标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按事由摘要转发。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与附件标题应一致;附件与主件原则上应组合成册。如附件与主件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及其附件序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公文的落款单位名称不打印,印章印在成文日期上。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二)公文应标注主题词。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题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多个抄送机关,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地方政府在前、部门在后;地方政府,按行政区划的顺序排列;部门,按政府机构序列的顺序排列。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七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八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地区、部门或地区、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给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也不得以地区、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确系按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的文件,应在文中予以说明。领导同志处收到需要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即转办公厅(室)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办公厅(室)将按规定程序报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二)报送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公文一律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各级行政机关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或上级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

(三)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原则上不得以电传形式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

(四)严禁明电、密电交替使用。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应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各级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一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行文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发文的办理过程,包括草拟、核稿、复核、审核、签发、校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如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请示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提前报送,给上级机关研究决策留出时间。一般事项应提前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及时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二十二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政府工作的要求相一致;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办法》要求等。经复核对文稿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五条公文的草拟、修改、签发,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毛笔)。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八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各承办部门办公室或秘书处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必须指定专人跟踪督查,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工作。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抄送文件交办机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文件和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部门。

(二)原则上按15天办文制的要求(即从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时回复文件交办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文件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三)各承办部门回复文件交办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意见,必须统一使用a4型纸张,按《办法》相关规定规范报送。

第二十九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文件和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政府审批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政府审批。部门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据。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对文件的意见或会签文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三十条领导同志审签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五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七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一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三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四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登记。

第四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七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待国家规定颁发后执行。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处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四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七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五

第二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九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六

第四十四条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五条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七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八

对于最新国家标准公文的格式大家知道吗?文章又应该怎么写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请查阅!

标题(2号小标宋体)。

发文对象:(标题下一行顶格,3号仿宋)。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一、xxx(黑体)。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一)xxx(楷体)。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xx仿宋。

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xx仿宋。

xxxxxxxxxxx(正文3号仿宋体字)。

附件:1.xxx(正文下一行右空两字)。

2.xxx。

单位名称(附件下两行居成文日期中)

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说明)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3.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4.发文机关署名: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5.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6.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补助请示的批复。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你院上报的《关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补助的请示》(渝地研院文【20xx】26号)收悉。你院徐洪博士申报的《岩石(体)变形破坏过程中的次声波特性研究》(项目批准号:4120xx52)获得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25万元的资金资助。为了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应进一步强化项目研究团队,高质量地完成国家项目。经研究,市局同意补助资金10万元予以支持。

请你院对获得国家自然基金的立项项目给予必要支持,主动为该项目研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促成项目研究顺利推进,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市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xx年9月22日。

维修催办函。

no:

公司:

物业服务处已于年月日向贵司反馈栋单元(层)号房屋的工程质量问题(见《维修报告单》no:),但贵司未在约定的时间(日内)保修,请贵司务必在()日内尽快安排人员实施保修。

特此函告。

物业服务处盖章。

签收人:

11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20xx年“委省对接”暨部分省市卫生计生信访三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在怀化市迎宾馆召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巡视员石海龙参加会议,怀化市政府副市长欧阳明在会上致欢迎辞,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怀化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山东、北京、山西、辽宁等18个省市的卫生计生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讨论。

与会人员在会上交流研讨了“委省对接”工作开展以来的工作进展及三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20xx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开展了信访积案排查工作,将信访案件当成一面镜子,从中发现问题,找出矛盾,共计查出1000余积案,100余件重大积案。20xx-20xx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103件重大信访积案经“委省对接”交办案件所属省市,重大积案交办率达94%,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满意率,维护了社会的问题,真正做到了群众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石海龙总结了3年来“委省对接”工作,对各省卫生计生委信访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要依法受理,依法分类,依法处理,委省对接,切实抓好失独家庭信访件、疫苗信访件及计生手术并发症等三类信访件的办理化解工作。要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调度,加强信息研判。做到领导重视到位,考核督办到位,现场处理到位,积极完成好全年各项收尾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九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2016年12月保险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6年12月,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2568件[1],同比下降8.35%,环比上升0.27%。其中,12378热线电话投诉2369件,占有效投诉总量的92.25%;信件投诉75件,占比2.92%;来访投诉42件,占比1.64%;网络投诉82件,占比3.19%。

2016年12月,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接收的保险消费者反映的有效投诉中,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2377件,占比92.56%;涉及保险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186件,占比7.24%;涉及保险中介机构合同纠纷类投诉4件,占比0.16%;涉及保险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1件,占比0.04%。

2016年12月,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64975个,同比上升67.90%,环比上升13.76%;实际接听总量57600个,同比上升62.33%,环比上升10.83%;接通率88.65%,群众满意度98.85%。

二、保险公司投诉情况。

(一)财产保险公司。

2016年12月,中国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财产险公司的有效投诉1310件,占有效投诉总量的51.01%。其中,有效投诉量居前10位的财产险公司依次为:人保财险(325件)、平安财险(202件)、国寿财险(185件)、中华财险(67件)、众安在线(67件)、太平洋财险(65件)、阳光财险(35件)、永安财险(32件)、华安财险(29件)和天安财险(27件)。这10家公司有效投诉量总和占财产险公司有效投诉总量的78.93%。

2016年12月,有效投诉增长较快的财产险公司为:浙商财险(同比上升600.00%)、中航安盟(环比上升400.00%)、中煤财险(同比上升266.67%)。

(二)人身保险公司。

2016年12月,中国保监会机关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人身险公司的有效投诉1253件,占有效投诉总量的48.79%。其中,有效投诉量居前10位的人身险公司依次为:中国人寿(456件)、平安人寿(164件)、泰康人寿(111件)、人民人寿(97件)、新华人寿(89件)、太平洋人寿(79件)、富德生命(48件)、人民健康(26件)、平安养老(22件)和阳光人寿(22件)。这10家公司有效投诉量总和占人身险公司有效投诉总量的88.91%。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

(一)财产险。

消费者有效投诉涉及财产险的共有1263件。其中,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1221件,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38件;保险中介机构合同纠纷类投诉4件。涉及财产险的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中,理赔纠纷948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77.64%,主要反映对定损和理赔金额不满、理赔处理时间长、服务态度差等问题。销售纠纷85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6.96%,主要反映出险记录导致次年保费上浮争议、营销扰民、投保礼赠送、未经同意承保等问题。承保纠纷72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5.90%,主要反映代签字、未及时送达保单和发票等问题。

(二)人身险。

消费者有效投诉涉及人身险的共有1305件。其中,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1156件,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148件;保险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1件。涉及人身险的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中,销售纠纷424件,占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36.68%,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营销扰民、未告知退保损失等问题。理赔纠纷418件,占比36.16%,主要反映理赔时效和金额争议、投保讲解与实际理赔不符等问题。保全纠纷158件,占比13.67%,主要是对退保损失、处理时效、无服务提醒等问题的不满。

涉及人身险的保险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类投诉中,销售违规109件,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73.65%,主要反映承诺或夸大保险责任及收益、未做好回访、以保单升级为由诱导消费者转投新保等问题。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11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十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范文范本篇十一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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