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面的英文短语 在外面的英文短语是什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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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有关在外面的英文短语(精)一

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系统工程。“全面”意味着党的各个领域、各项活动的全覆盖,既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也包括党的重大决策、执行及党内监督、问责的各个环节。“严”字以高标准明确行为指向和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逾线既查,动辄则纠。《条例》紧紧扣住“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题:

在修订动议上,全面从严治党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一个重要目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团结一致、奋斗前进的主心骨。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权威性,必须着力建设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修订《条例(试行)》是发挥“党的制度建设”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行动。

在任务设定上,党内监督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软肋,直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在监督内容上,党内监督主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监督关口前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具体的监督制度设计,无论是巡视巡察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还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都是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予以运行的,可谓方向明确,指向清晰,实际可行。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但不能免于党内监督,而且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关键少数”。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是党内“重点监督”的“重中之重”;同时,主要领导干部中的“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党内监督必须抓住重点,突出高级领导干部的“示”和“范”的作用;强调“关键少数”的“领”和“导”功能,才能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各级领导干部不但是监督的重点对象,更是推动监督各项制度落实的重要推动力。《条例》明确中央领导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也是党内监督实施的主体。《条例》规定“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有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就明确了党中央的领导职责;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的监督职责,保证了“高级干部”“关键少数”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开展监督的积极性。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党内监督只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体系,才能实现监督的无例外、全覆盖。而党内监督体系的形成也是党内监督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条例》对监督体系的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并实现了向制度层面的升华。一是正向的“引导激励”与严格的“监督约束”有机结合,实现两手抓,双向着力。《条例》明确,“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是基础,监督是保障,《条例》注重“信任”这一党组织选任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前提,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的动力和基础;同时也重视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的监管,有力的监督是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在长期的权力运行中不误入歧途的重要保障。二者是不可或缺,相辅相成,互相配合,互相支撑的关系。二是上中下联动,实现上级、同级、下级三级同时发力,合力监督。《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就从党的组织原则的高度,构建了不同级别党组织、同一级别党组织以及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体系从“上中下”三个维度搭建了主要的体系框架。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层层相关、环环相扣,实现无缝隙监督。首先,《条例》肯定了领导干部的自我修养、自省自察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的发挥。提出“加强自我约束”的要求。其次,《条例》构建了由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体系。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由此,通过“自我监督”、“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实现了无缝隙、全覆盖完善的监督体系。特别是《条例》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身居要职,身体力行对下级领导干部及普通民众有重要影响。所谓“官风如疾风,民风如草芥”,风吹之处,草倾一片。只要党中央带头严以律己,自觉地接受监督,以上率下,必会实现党风纯正,干部清正,民风淳朴。此外,《条例》也完善了“以下促上”的“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日常监督”使党内监督职责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真正覆盖到党组织的最基层,为保障全面监督、有效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而“民主监督”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要实现党员的民主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具体到党员个人,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不断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权责一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权责一体”是政治体制设计的通常安排。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统一是政治安排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都负有监督的职责。监督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是权力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如果只有监督权力而不(或不全部)承担监督责任,容易使有权监督者任意行事,要么滥用权力,要么不作为,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如果只有监督责任而没有(或不充分)享有监督权力,则会使监督无法正常开展,实际上形同虚设。

《条例》以责任为抓手,对负有监督职责的各级党组织厘清了责任边界,其中“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这就在“上至党中央下至基层党组织”之间清晰划分了各自的职责界线,有效地防止各级组织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对于责任不担当的消极不作为现象,通过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的有效衔接,设置了一系列的责任追究情形,从而保证党内监督全面落地。

党内监督是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重要举措,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最首要的。必须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使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国家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条例》的重要原则。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功能,但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根本性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天经地义。”在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大推进“党务公开”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引导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切实保证其监督权的实现。群众监督是在党的肌体外部增加了一道权力监督的藩篱和权力约束的屏障,并在外部形成压力机制,推动党内监督的不断推进和完善。

二是支持和保证国家监督的有效开展是《条例》的明确要求。党内监督不能代替更不能取代国家监督。把党的优秀分子推荐到国家机关的重要岗位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党内监督是通过自律保证党的纯洁性,还需要外在约束才能有效约束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用权行为。为此,《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实现党内监督、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有效衔接,实现全方位监督的立体效果。

三是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公众的社会监督是《条例》重要方针。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长期合作的关系。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党内民主监督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党之间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条例》要求支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充分体现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手段的普及和应用,进一步丰富了党务公开的载体,也进一步拓展了社会公众监督的渠道。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不但不能忽视和漠视,还要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其便捷性、广泛性、时效性等特点实现为我所用,发挥其在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宣传方面的平台作用和权力监督方面重要的约束作用。

有关在外面的英文短语(精)二

1.产品与商品之辨

美国卡特勒(kotlor)教授认为:产品是指市场上提供的、满足人们各种消费欲望的所有实物、服务、人、场所、组织以及意见。继而提出产品的三层次理论:产品核心层、产品有形层、产品延伸层。从产品消费角度看,产品核心层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效用,它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本质之所在。产品的有形层是指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知的那一部分,它包括产品的外部(信息集)和内在质量及其促销成分,即包装、质量、价格、商标、品名、色调以及消费品的设计风格和工业品的布局特色等等,该层各因素的综合作用,构成了产品的核心的基础。产品的延伸层,包括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消费者剩余)。如送货上门、维修护理、质量保证、安装调试、信息指导及资金融通,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商誉「8」。由此可见,在卡氏关于产品的定义中,涵盖了有物(包装了动产与不动产)和无形物(智力产品、劳动力资源、服务)等。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只归属应然层面,是理想类型,实然法基于各种考量因素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回应。

而对于商品,马克思将它定义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包括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它是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的物品;二是它是人们付出劳动的物品;三是它还是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物品;四是通过有代价的交换方式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9」。

看来,依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还不能实现商品与产品在价值内涵到形式外延的顺利对接。不可否认的是法起源于生活,是生活的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物我们称之为商品,但法并不认可其是产品,如下文将提到的原农产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明星肖像的使用权等等。产品是与生产者密切相关的,而商品是与经营者密切相关的。所以,产品包涵于商品之中,它们是种和属的关系。

2.实然法意义上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这一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更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物。它本身具有特定内涵与外延。生产者、产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有理由得到国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企业、消费者及学界的关注。确定产品责任(甚或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法律责任),是以抓住产品这一“纲”或“领”为已足的。

(1)国外之立法例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uniformproductliabilityact)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而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可见,美国产品安全法律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无论是否进行过加工)。对于电,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其确定为:“人类能够制造或者生产、控制、输送的一种可消费的能源产品”;对于书籍,美国法院规定:对于因提供不精确的书面材料导致的损害适用严格责任;对于软件,普通软件用于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视之为产品,专业软件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被排斥在产品范围之外。对于血液,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个个案裁定中将其视为产品;对于天然气等,1978年法院在哈雷斯诉讼西北天然气公司的案件审理中将其视为产品。

欧共体于1985年通过的《关于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中,将产品定义为“所有的动产,包括构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分的物以及电,但是不包括原始农产品和猎物”;但是欧共体允许成员国背离关于原始农业产品和猎物不属于产品的规定。1987年英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将产品定义为“任何产品或者电,且包括不论是作为零部件还是作为原材料的或者作为其他东西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是未加工的捕获物或者农产品不在产品范畴”。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界定为:任何动产及电流,其中动产也指构成其他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一部分。凡是出自土地,动物饲养,养蜂业和捕鱼业的农产品(天然农产品),只要未经加工,都不是产品;本法同样适用于狩猎物品。由上可见,欧盟国家在立法中的共同特征是以农产品易受到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潜在的缺陷及难以确定缺陷的来源为由,将其排除在产品范畴之外。

(2)中国之立法例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3)专家关于应然法之建议

梁建议稿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条对产品作了如下定义: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导线传输中的电,视为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节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节规定。

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下称王建议稿)第九十一条对产品作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下列用于销售的物,视为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导线输送的电能,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二)计算机软件和类似的电子产品;(三)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下列用于销售的物,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一)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除外;(二)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

(4)评说

就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的定义与外国立法例相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美国、欧盟有关法律(前者并没有成为各州都采用的法律,笔者注)关于产品的定义相对较为科学,实然性法律充分考量现实中对应然性之要求,产品所及范围较为广泛,特别是美国商务部出台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的范围由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扩大到了服务(如电能)及智力(如专利)等无形物。反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关于产品的定义,充分暴露了其滞后性,并且在定义上出现了概念到概念之语义重复错误,即用“产品”之语词来解释产品。二是大都将原农产品(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狩猎物等排除产品范围之外。三是关于产品之所以称之为“产品”的条件,中外立法例均未给予明确的厘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给出涵义上的限缩。那么,农产品经过种植、施肥、收割、晾晒、保存等过程算不算加工、制作?物(包括有形物及无形物)经过经加工、制作后只有用于销售才算产品?生产者将生产出来的物用于公益捐助,此时之物算不算产品?四是梁建议稿和王建议稿在对产品概念进行界定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相对较为科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梁建议稿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前进了一步,用动产替换了产品,且范围上增加了电能。由于过于强调概括陈述方式,所以在用列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产品概念外延时,在内容上就显得不够充分,没有体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共政策。”之立法精神。王建议稿在此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但其在对特殊性产品加以列举时却将商品房排除在产品之外,这在实践中将会极大影响到消费者(购房者)的权益。另外,使用“仅经过初加工的农(林、水)产品”等话语不够严谨,容易使人产生质疑。即用“初加工”之语词修饰农产品极为不妥。根据我国目前有些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超标等实际情况,应将经过初加工的原农业产出品列入产品范围,使消费者通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传达的信息进行责任溯源。因此,将其改为“未经加工的原农(林、水)产品,且采、摘等不视为加工”似乎更周延此。另外,他们也没有很好的解决产品的目的性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经过加工、制作的物不是仅用于销售才成为产品,物成为产品后还用于其他目的。1979年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物品只有用于转让、贸易、商业销售才可能成为产品。该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成为产品的条件不限于销售,因为它可能还有更广泛的途径为人们所使用,如果将其限定于销售,就会出现不能很好解决赠予、出租等使用方式下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特殊性,法律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所以,有必要将赠予、出租等方式下的产品流通形式,囊括于产品成为产品的条件中去。

所以,笔者以为产品的概念应定限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使用的有体物和无体物。销售、租赁、赠予、展示、广告等均视为使用。特殊情况下,自用也视为本法意义上的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体物和无体物:(一)供人居住的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二)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三)电能;(四)书籍,如果作者、出版商以该书籍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法为主要出版目的的,如地图、菜式指导等;(五)著作权及工业知识产权;(六)用于销售的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类血液制品;(七)供别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品原料的原农(林、水)产品。

(三)关于产品标识

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通过一系列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组合等形式向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对方传达的以便使其识别生产者、产品及产品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等构成的信息集或者搭建的信息平台。对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区别,使消费者购买定向而不是转向。对于监管者来说,产品标识的功能在于为监管指示方向。因此,规范产品标识意义重大,生产者必须依法披露产品信息。

在现实中,在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三个阵营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横向层面的不对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消费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与生产者进行对抗,而监管者由于体制的约束也很难跟上生产者对市场、科技的敏感度和推崇,往往在利用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基因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技术状况等因素具有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监管者,实际上根本不清楚生产者的产品底细到底如何?另一方面,对于生产者来说,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到底如何在信息占有上也具有不彻底性。

(二)纵向层面的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生产者未来的所作所为只有一些可怜透顶的知识和信息,他们根本不清楚与其将来的交易是怎样的,以及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另一方面监管者由于所占用的信息较少,从而影响到其做出决策的正确性,前瞻性收窄,并最终导致监管力度和广度出现折扣。在中国语境下,交易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得到的信息补偿较少。不同于消费者,监管者因为国家公权力执行者的身份,它可以通过执法从生产者那里获得信息补偿。

(三)三维场景的不对称性及扰动性。基于以上两个层面的产品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在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三元互动的资源配置架构中,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前者的故意,信息的流量及管道都受到了人为的控制。在这场控制与反控制的对抗中,最占优势的一方自然是生产者,最弱一方显然是消费者,监管者由于其公权性质,其一直在二者之间徘徊,成为三者架构中的扰动因素。它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了监管的力度和广度,扰动性就会变小,架构就会更稳定,交易就会趋向于公正,反之亦然。在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任度有限,加之沟通管道较少,成效不高。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到了消费者获得必要的信息,从而强化了扰动的相差。产品信息不对称的产生的最有可能的后果是生产者会利用其占有信息优势,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从而置消费者、社会及国家利益于不顾。它们会通过隐蔽性方式(全面控制产品信息),进行道德冒险,实施败德行为,以逃避监管,并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不法或不当利益。如不法商人通过对产品信息的干扰,去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力,将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隐匿(不依法在产品上进行标注)起来,并对自己的产品制造假象,以表彰自己产品的正面因素来释放信号,博取消费者对自己的注意和信任,以改变消费者的态度,产生购买转向。将本来或潜在属于他人的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散或转向「18」。对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者如果有充分的信息,就有机会在生产源头通过对产品的标识、标注、标签等进行规范而达致扼制目的。而监管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果能够积极采取“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其产生的外部性通常会降低整个社会的监管成本。

信息披露的关键点在于:生产者对产品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为已足,也就是标准是什么?基于前文已述及部分,在求解存在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就必须厘定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标准,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在标准之上,自然而然就会达致对消费者、监管者的信息补偿目的。否则,在标准之下就会出现消费者没有受偿或受偿不够的后果,这一后果就会变现为生产者获得了因自己不补偿别人而带来的收益。为此,就必须为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设定如下标准

(一)披露产品信息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意味着生产者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诈欺或误导的内容。真实是基因于诚实信用的主客观的一致性。真实的概念是如此的难以界定,以致于它只能被表述,而不能被定义。所以,它只能在个案中去找寻。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为68(忽略允差)。对此,可以判定该生产者标注不真实(本文不论及生产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纯棉产品的消费者的欲望的满足来说,就是一种莫大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从中可以看到,如果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不真实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愈深,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也就越高。为了确保生产者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等对此都作了硬性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是真实的,并进一步规定了生产者披露不真实信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披露产品信息的接近全面性标准。那种希望生产者全面披露产品信息的诉求超越了生产者的成本承受能力范围,所以理性的判定标准是还有哪些消费者需要的信息生产者没有披露出来。监管者的监管目的就在于让这些被生产者占有的对消费者有用的信息越来越少。在尊重和依法保护生产者的商业秘密与规管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产品信息之间必须有一个界限,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以外,应尽量挤压生产者信息容量空间。那种认为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的观点「19」过于偏激和狭隘。因为产品标识上的信息点大部分是独立的,分别具有不同的功用。尽管从整体上看,它们会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作出评估、鉴别、决定的过程)、公平交易权及监管者的监管有效性。但是,有些情况下,生产者的“真实的谎言”并不会对上述权益造成侵犯。如在oem条件下,有些委托方(生产者)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就会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厂,在产品标识上的“生产厂”栏中只能标注委托方(生产者)的名称,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生产者)从形式上是在“撒谎”(即不符合真实性标准),因为它没有全面披露产品的实际生产厂。但是,它却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相关规制。

(三)披露产品信息的有用性、必要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对消费者、监管者来说是有用的,也是必要的。如生产者在其生产的t恤衫(半袖)上的标识上披露:产品是谁生产的,地址在哪里,含棉有多少,在什么水温条件下洗涤等信息,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对监管者来说都是有用的、必要的。但如果它标注了什么人穿着好看,应该夏季穿等信息,对消费者及监管者来说就未必是有用的、必要的信息。

(四)披露产品信息的最新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必须将其掌握或获知的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在产品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如向监管者报告,通过媒体发布说明性广告)向消费者、监管者披露。如产品存在潜在的缺陷应予召回等情形。如果发生了某一特定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对该信息予以持续地披露。如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1号的生产者,用上年度馅料生产月饼的生产者等,都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

(五)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获得性标准。该标准又称易查找性、易查询性标准。该标准是指生产者所披露的产品信息能够比较容易地为一般消费者、监管者获得、查询和查找。生产者披露产品信息的方式如下:一是在产品上通过标识予以披露。实践中,列入最难查找的信息是产品的生产日期,对此下文将会论及;二是由自己在直销时或借助商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能够公开的资料,披露信息;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四是将有关产品信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予以披露。其中,第一种方式由于信息通过产品标识直接传递到消费者,所以对消费者的来说也最为便捷。但是,有些方式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所限,信息披露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种方式虽然扩大了信息的披露范围,但由于局限于一定的处所,但对于居住地比较偏远的消费者意义不大;第三种方式中,监管者的地位决定了它获得有关产品的信息在量上会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但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对在生产上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进行查处的同时,它会延迟和控制产品信息向外部传递的速度及容量。第四种产品信息披露方式虽然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但是,实际证明此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生产者基于消费者、社会及监管者的巨大压力而为之,非出于本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缺陷越野车召回等事件就是明证。

(六)披露产品信息的易解性、可识别性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能让一般消费者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同时能够使消费者、监管者将此产品与彼产品分开,并据此作出合理的鉴别、评价、选择、决定。根据这一标准,除因应行政监管之需要,在产品标识上标注的信息及公开的资料、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用词尽量通俗、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的用语。

由于产品安全是诱发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做上述规制的意义在于:一是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这一计算公式,可以方便消费者、监管者等迅速计算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的期日或期间,并以此为参照,做出消费定向或监管决定;二是生产者的明示担保表示。这就意味着该种产品只要按照生产者提供的信息正确使用,它就应该是安全的;三是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民用煤气钢瓶等产品,到期后消费者自己无法处置,又不能当作垃圾丢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产品的召回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缺陷等情形)。根据经济学中的委托与代理关系,消费者是生产者的代理人,生产者生产出产品,委托消费者来消费。从此关系中可以看出,不安全因素的制造者是生产者,它有义务保证代理人的安全。就拿煤气瓶来说,生产者无异于把一颗炸弹安放在它的代理人——消费者旁。所以,有充足的理由让生产者去这样做;四是“安全使用期”作为一种明示的承诺,它对于生产者来说在安全使用期内无疑是一个时时刻刻都会存在的巨大压力。所以,它们必须尽量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系数,以保证他们极力“吹嘘”的后续生产的产品在安全使用期内能够更加安全;五是安全使用期还是消费者、监管者监督生产者的一个有力证据。从生产者角度考量,产品使用周期越短越好,因为人们用新产品替换旧产品可能性越高,生产者就越有可能把更多的产品销售出去。所以,生产者就有可能把正常的产品安全使用期缩短。如一种安全使用期为6年的产品,生产者基于以上原因就有可能把它设定为3年。目前,中国还无相关的法律对此进行规管。这也就意味着前面提到的监督仅能维系在道德的层面,这对于社会来说就存在着生产者肆无忌惮地“理性”选择败德行为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可能性。而且,这种利益每增大一个幅度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消费者、监管者等行动够迅速的话,那么,这种败德因为他们的宣传从而变得社会难以容忍的时候,就会有可能由道德层面的强制上升到法律强制。所以,道德的监督不能少。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易碎的玻璃制酒杯,在其包装箱就应标注“轻拿轻放”等中文警示说明或(和)相关警示标志。此类信息在生产者关于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序列中具有不同寻常的地位,但学界给予它的关注却没有与其本身所处地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维度切入,充分考量这类信息对于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等方面的意义:一是“使用不当”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二是在“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话语表述下,生产者对于“容易”、“可能”的情况都做了哪些努力使产品更不容易或更不可能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否足够?四是这种努力是通过什么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监管者等相关方的?而这些信息按照以上提到的判断标准来评定是否与他们的需求相适应?五是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是否圆满回答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质疑?如某品牌“银海象”系列电热水器,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何谓“关机”并没有予以必要的说明,关机后是所有指示灯都不显示工作状态还是关机后还有一部分指示灯仍然亮着并显示工作状态?

我们还必须充分地注意到,随着竞争的充分性的不断提高,源自产品本身利润的大幅度减少,生产者将产品的概念延伸到服务层面(前已述及)已变成了一个“不得不”的选择。下游服务利润的丰厚可能诱使生产者故意在产品或包装上披露一些错误的信息,它可能不会导致产品本身的重大损害,但又能使一般消费者无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求助于它所组建的专业应急机构(如维修公司等)。它的后续服务可能是优质的,但是,它的价格也是畸高的。所以,为了尽量不让一件新购的产品用了没有多久就修来修去,我们就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制。

另外,还需将产品的净含量与产品所含主要成份的含量区别开。前者是就整个产品而言,即一定计量单位下产品所具有的量值,后者则是指组成或构成产品某一部分的量值,如一袋大米净含量为50kg,一件t恤棉的含量为68。

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标注定量,表明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等。它还承诺这一定量在相同的条件下具有持续地稳定性、精确性,也就是说暗含着生产者已作了如下保证:售予a和售予b的产品在量值上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a和b获得了消费满足感或贸易机会是等同的,不会因为偏见使a和b之间有什么不同。另外,这也是对其商誉的一种检验。产品以定量形式推出市场,就意味着生产者会遭受千千万万挑剔的消费者的不停地诸如短秤缺量等指责。如果生产者不能迅速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要么他停止该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么采取措施保证他所“吹嘘”的量值与实际含量的之间的差值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而不是之外。而在此博弈过程中,生产者的商誉得以建立或进一步增值。

理性的经济人根据诚实信用之要求,通常会理性地选择披露真实的信息。但这类完美性的经济人只是理论中的理想类型。实际中,生产者往往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一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另外,需在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瑕疵信息指的是与产品密切相关的信息,主要指上文提及的那种类信息。至于那些攻击别人产品的信息、与产品本身无关的信息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作了这些区分之后要回答的问题是瑕疵信息的概念是什么?它可以归类于产品缺陷的定义中去吗?

(一)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

揭露瑕疵信息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24」。究于此,笔者以为,瑕疵信息是指生产者基于某种价值考量,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不真实的、少披露的信息点从而被其这种行为玷污的整个信息集合。前者如一件t恤衫,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含棉88,但实际上含棉仅为68。后者如应用中文标注足球的名称却未标注之情形。由于上述标注不真实或标注纰漏,导致整个信息集即标识存在瑕疵。它的后果是:一是时刻影响着消费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可能性;二是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寄予的合格、安全等良好期待;三是获得了不该获得正外部性(如商誉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等)。

(二)瑕疵信息的归属

依笔者之见,瑕疵信息虽然有属于它自己的概念,但它并不应过于独立而游离于产品缺陷之外,也就是说它应被产品缺陷所整合。关于产品缺陷之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以供理解:一是美国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危险的缺陷状态”「25」;二是《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将产品的缺陷定义为:(1)考虑到所有下列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限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如a.产品的说明;b.能够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入流通的时间。(2)不得以后来投入流通的产品更好为由认为以前的产品有缺陷「26」;三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人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引述,可以将产品缺陷作如下分类:第一类是设计上的缺陷。如三菱汽车公司对某款越野车采取的全球召回行动就是因为刹车系统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导致的;第二类是制造缺陷。如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配件等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第三类信息缺陷(瑕疵信息)如,警示不充分、不醒目、不易于人理解等。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瑕疵信息理应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一样,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为产品有缺陷。事实上,绝大部分关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产品标识标注(用语有“标志”、“标签”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如何进行标注进行了详尽地规制。所以,那种认为瑕疵信息不属于产品缺陷范畴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没有法律为依凭的。

(三)生产者披露瑕疵信息的责任

无论生产者基于何种利益考量,如果他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瑕疵信息就有可能或一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产品责任(民事责任)。由于瑕疵信息归属于产品缺陷范畴,这就意味着生产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如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二是产品行政责任。生产者披露的产品信息有瑕疵肯定会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表示,此外,还有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但后者不具有必然性);三是产品刑事责任。生产者因披露瑕疵信息获刑的情况极为少见,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我国刑法能够对此予以规制的法条限于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中。该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生产者承担刑事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的起点就是其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如成份、等级等信息。

实践证明,我国《产品质量法》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极为积极地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的滞后性造成了我国《产品质量法》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因此,极需对其进行修订。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名称

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法,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一个特征就是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而更强调责任。所以,作为调整生产者(包括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行为的法律,主旨应指向生产者责任方面。究于此,有必要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一名称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以强化生产者(包括销售者)责任。

(二)删除关于认证认可等规定。原因在于,认证认可的商业性质远大于监管性质。况且国务院已经颁布了行政法规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义(前已述及,此略)。

(四)增加关于何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批发者等相关主体的阐述。由于生产者是产品责任和产品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量,都应该有规制其本身的条款。

(五)科学界定标识、标注、标签、标志等概念。标识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不是等同的,在实务界争议较大。往往是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如某品牌t恤衫在标识上标注含棉88,但经过检验实际棉含量只有68。在这种情况下,依产品相关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但是在适用具体法条时却出现了问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罚还是以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作责令改正处理呢?鉴于此,笔者以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应作如下修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充分、易得等,并标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通用名称;3.有中文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如生产者与产品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必须分别予以标注。上述名称和地址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如果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份或最终产品不含有某种成份,除非法律有特别要求,不得标注“不添加某种成份加工、制作”及“不含有某种成份”等类似信息,也不得标注“秘制”、“特制”、“特香”等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信息;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最大表面上的显著位置用不小于3毫米的中文或中文及数字的组合清晰标明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且该标识必须使用不可刷洗的激光喷码,禁止使用可刷洗的喷墨码。并且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合理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该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是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和证据,除非生产者、销售者能够提供极为充分地证据和事实证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标说明已足够引起一般人而不是专业人士的充分注意,并且只要采取了这种注意就不会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

(六)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未用中文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如生产者与实际生产厂不一致时未分别予以标注)的依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于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有中文表示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处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有关在外面的英文短语(精)三

提案号:

提案人:教育组

案 由: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内容与建议:我区是个农业大区,农业人口近100万,其中农村劳动力达54万人。因而劳务输出是农民增收的第一抓手。据统计,我区现约有22万农民在外务工,年收入达11亿元左右。但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我区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存在着令人堪忧的情况:一是绝大多数的人从事的都是苦脏累技术含量低的简单劳动;二是肓目外出,单打独斗的多;三是从事的工作周期性短,流动的快,没有保障;四是工资报酬低。最根本的原因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技之长。因此,要使我区农村劳动力,特别是新增劳动力能在经济发达地区劳务市场上站稳脚跟,求得生存,求得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建议:

1、大力开展宣传发动,切实转变部分农民的思想观念。

2、明确培训单位,狠抓培训质量。从我区目前实际情况看,区职教中心能够很好地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3、成立组织,加强考核,确保参训人数。各级政府要专门成立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区形成区、乡、村三级培训工作网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培训工作有人抓、有经费、有实效。同时,区委、区政府应加大督查力度,加强考核。

4、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5、落实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略)

办复情况:该提案,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年初,区政府出台了《楚州区20xx年劳务输出工作意见》和《关于鼓励和扶持劳务技能培训的暂行办法》,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上半年,全区已组织培训农村劳动力12618人,输出11997人。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了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宣传;二是着力提高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首先加强了劳动力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形成了以职业学校为骨干,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区职业教育中心在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根据需要向各乡镇委派师资,实现了区内职业培训资源的共享;其次加强了劳务技能培训基地建设。今年来,在全区范围内认定了43家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务技能培训基地;再次加强了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先后组织开设了服装缝纫、数控机床、家政服务等10多个工种的培训班;还加强了培训与输出的对接。三是加强了劳动力培训协调工作;四是加大了对劳动力培训的扶持力度。今年,区政府决定,对劳动力培训除省市给予的补助外,从教育费附加、再就业资金、扶贫资金和支农资金中分别提取25%,约50万元的资金,建立劳务技能培训奖励基金。通过以上举措,对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升劳务输出质量,拓宽农民增收致富的渠道,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有关在外面的英文短语(精)四

年轻夫妻初为人父人母,从这一刻起,就必须承担起培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如果说没有孩子之前是二人世界个性张扬的时代,那么,有了孩子之后,我们就必须做到为人师表,做孩子的楷模。总结几年来对自己孩子的培养教育,我一直以来奉行的原则是:厚积薄发,润物无声。

孩子是一张白纸,什么好什么不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他们来说没有一点概念。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在教育子女时,一定要处处以身做则。现在管理学中有一句经典叫做“专业人做专业事”,家长主要负责教导孩子学会做人,学校主要负责孩子学习知识。所以,我对学校教授的课程一般采取“完全信任”的原则,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孩子铸造出优秀的品德和培养出优秀的能力方面,只有根基牢固,才能厚积薄发。

今天,我在这里与各位家长交流分享一下培养教育孩子的心得,就算是抛砖引玉吧。

一、培养孩子优秀品德

孩子优良的品德是在幼儿时期就开始形成的,所以,家长从孩子初生时起就应该对孩子健全的人格进行规划。我对自己孩子的要求是:真实、乐观、宽容、自立、节俭。

首先是真实,即做到襟怀坦荡。要让孩子远离低级趣味,做一个“纯粹的人”。我从小就教育孩子,做人要有优良的品德,拒绝不良行为,如贪小便宜(可发展成偷盗),撒谎(可造成重大错误)。

在幼儿园小班的时候,有一天我们接她,回到家中,她拿出一个两厘米见方的塑料积木片,当我问她这是哪来的时候,她说这是小朋友从幼儿园里拿出来扔到院子里的,她捡的。我拉着她的小手,告诉她这是幼儿园的东西,不是自己的东西不可以拿,如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这种行为是偷。这件事在很多人眼中是小事,无所谓的小事,但我认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所以这件事我及时讲解给她,让她幼小心灵中懂得这个道理。

第二件事就是瞒报作业事件,小学二年级的时候,她在外面上奥课,每周一次的奥数课都会留一张试卷,但她每次只做半张,然后就说写完了,几个月以来,她一直这样做,而我却不知道。有一天,她的一个同学问其中一道题,我顺手拿起试卷给她讲,我突然发现她说的已经写完的试卷,只写了半张,余下的半张根本没写。我让她把这些天的试卷都拿出来,结果一看,所有的试卷都这样。我当时就把她叫到跟前,给她讲了许多,告诉她撒谎是错误的,是品德出现偏差。

第三件事是她学校退费被乱花事。三年级的时候,学校举办特长比赛,她报了钢琴和动漫,每项30元,我给她60元。放学的时候,她告诉我们她两项都报完了。可是晚上的时候,她同学的妈妈打电话,说她的孩子吃了尔雨给买的棒棒糖,她特地打电话来表示感谢。我就问尔雨,是这样的吗,她立刻哭了,说白天只报了一项比赛,余下的30元钱给同学买小食品了,花了4元,并且不打算把这笔钱给我了,我听后,虽然心里非常生气,但我压住了火,因为我想她能说实话,已经标志着她知道了自己的错误,但我必须要惩罚她,于是首先我让她自己说错在哪,然后我让她背站着,站在墙角,反省。最后,我耐心的告诉她这种行为如同撒谎,是坏品德的一种表现。

其次是乐观,即拥有阳光心态。阳光心态决定孩子在未来发展道路上能走多远,更是健全人格中必不可少一关键。当下,人们常常感叹生活压力巨大,不远的将来孩子走进社会大舞台时,面对这些重重困扰和阻力,肯定要倍受打击,如果没有一个阳光的心态,就很难有所成就。所以,从小我就让孩子学会幽默,每天睡前都要给她讲阳光的故事,而且每天睡觉前我们从来不批评孩子,即使批评了,也要想办法哄她让她快乐起来,忘掉所有不快,而且从上幼儿园起,我就让她养成写日记的习惯,让她有倾诉的对象。这样保证她每天带着一份好的心情入睡。每天早上,我们三口人起床见面第一句话就是早上好,我们会说一些开心的话,让她又有一份好的心情去上学。做一个乐观的人。

第三是要学会宽容,做一个善解人意的孩子。独生子女时代的悲哀就是在这些“小太阳”的身上多多少少总会有些任性、自私的成分,这是孩子发展道路上的巨大障碍。正所谓“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大海只所以能纳百川,根本原因就是包容。所以,我们在培养孩子健全人格时,在“宽容”培养上下足了功夫。这项培养应该说是从孩子初生那一刻就开始了,要想防止孩子大些之后的任性,就需从小不要纵容孩子的撒娇行为。

女儿3岁的时候,有一次我带她出去玩,走累了,她就蹲那,哭着要抱,我们就象没看到一样,一无反顾的向前走,她可能在想,我就是不起,看你们回不回头,结果我们真的没回头,走出了很远的距离,她一看真的没戏了,就站起来向我们跑来,从那以后,她再也不耍赖了。

第二件事就是我们坚决不许老人溺爱孩子,因为尔雨从小我们自己带大,奶奶家在外地,和奶奶一年只能见上有数的几面,但每次在奶奶家,当老人娇惯她的时候,我们都及时制止。

第三件事是有一次她在学校因为同学不小心打坏了她的脸,我们没有象其他的家长那样又找学校又找同学家长,我领她到医院简单地处理了一下伤口,当对方家长打来电话赶来时,我告诉对方没事了,过两天就好了,不用过来了。女儿不解的看着我,觉得非屈,我告诉她,其实同学也不是有意的,男孩子都很淘气,他现在也很害怕和内疚,所以不要责怪他了。况且伤得也不重,他的家长正在上班,就不用麻烦他们来了。我这样说的目的是让孩子学会“换位思考”从而形成“善解人意”的性格;另外,我教育女儿与人相处一定要换位思考,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当问题出现时,要首先找自己的不足,不要先去找客观原因,去责怪别人。

第四是学会自立,形成独立的人格,不要干扰孩子的独立思考,即使是错的,也要“纵容”些,在确定不会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促成其错误的发生,然后用反面的例证教育孩子。但需注意不可过度,防止伤害其自信心和自尊。

女儿从小就喜欢娃娃,我只给她买几个娃娃,但在不同时期却买了许多的服饰和家居摆设,她常常进行各种各样的搭配组合,女儿也喜欢遥控车,但她经常把车拆开,然后再装,有时装不上,我们就帮她。我经常告诉她,不给别人填麻烦最重要的就要做到独立,独立去做自己能做的事。女儿从小就自己单睡,而且从3岁起,我就已经教会她每天睡前把脱下来的衣服叠好放在枕头边,早起自己穿衣。晚上起夜,自己上卫生间,不用大人领。她4岁的时候已经开始独立洗袜子,现在已独立洗衣服,使用燃气炉具煮面热饭。从上幼儿园开始,每天自己收拾书包,准备老师要求的第二天所需物品和费用,自从上学至今,我从未替她收拾过一次书包,从未替她交过一次学习费用,都是她自己用纸包好钱,写上年级和名字亲自交给老师。

第五是学会节俭,即《朱子家训》中所言:“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从俭处着手,培养孩子学会感恩,体会劳动的艰辛,养成尊重劳动的良好品格。

孩子有的时候会丢三落四,有时顺手丢了东西也不在意,我的原则就是你用完的东西一定要放好,然后再拿下一个。比如玩具,玩完这个了,一定要放好,再玩那个。方法就是有一天,她有个很喜欢的机器人玩具,玩够了就丢在那了,又去玩别的去了,我当她的面把这个机器人扔进了垃圾筒中,并严厉的告诉她,以后若还这样,那么我就见一个扔一个,从那以后,她再也没有丢三落四的坏习惯了。很多家长说,从孩子上小学到现在,不知买了多少支笔,多少块橡皮。我的女儿刚上小学时,有一天回来要我买橡皮,因为她的橡皮不知道哪里去了。我没有给她买,而是告诉她明天到学校去找,找书桌堂里,找老师桌上的丢失物品盒子里,会找到的。第二天放学,她兴高彩烈地告诉我橡皮找到了。从这件小事上,我告诉女儿,自己的东西用完一定放在该放的地方,一但发现没有了,要找到它,文具是你的小伙伴,小伙伴丢了你若不找,它有多伤心啊。等她稍大了点后,我就告诉她生活一定要节俭,当花则花,不当花则省。所以一直到现在,她也不乱买东西,包括服装、文具。

设小银行培养孩子正确的理财观。我们每周给女儿两元钱,平时做家务时我们鼓励她和我们一起做,并根据她的表现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二、培养孩子的优秀能力

我常常思考:优秀的孩子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能力?为此,我也多次与一些教育界前辈请教,并结合曾经采访过的一些成功人士,得出以下心得:即“适应力”、“专注力”、“辨析力”和“创造力”。

1、乐观、宽容让孩子学会适应环境

那是女儿上幼儿园大班的时候,我们周日带她去公园玩,公园中只有一副秋千,很多家长都替自己的孩子排队,有的家长看到自己的孩子哭闹,就和正在玩秋千的孩子家长商量,能否让自己的孩子先玩会。尔雨也很想玩,但我告诉她你去排队吧,我不能带你去,她就自己站在秋千旁边等啊等,可是其它家长一看我女儿是自己来的,就抢在尔雨之前把秋千抢过来让自己的孩子坐上,面对这种情况,女儿并没有因此哭着找我,她则在旁边一心一意的耐心的等,当她发现已经挟塞的家长带孩子下来了,后一个家长也要挟塞越过自己的时候,她以最快的速度抢到了秋千,立刻就把秋千荡起,使得那位挟塞的家长只能排队了。可是正当女儿玩得高兴的时候,有个比自己小的小朋友因来等不及而哭了起来,女儿看到这种情况,二话没说就把秋千让给了这位小朋友。

第二件事是转学事件。我们因搬家,女儿从香滨小学转到了现在的南岗区虹桥学校。曾听人说孩子小学时期转学对学习是非常不利的,因为面临新环境,很容易因陌生而产生抑郁甚至厌学情绪,但没想到女儿只用了一周时间,便成了老师的小助手,同学们的好朋友。我问她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她笑笑说,当时校领导参观班级,需要一名解说,她主动举手,脱稿介绍新班级情况,讲得有声有色,赢得了老师的信任。在课间她主动和同学们交流,主动介绍自己,取得同学们的信任,与大家一起做课间游戏。

2、艺术熏陶让孩子学会专注

利用钢琴和美术学会“坐功”。女儿从3岁学习钢琴,虽然这是她自己的选择,但真正练起琴来,这是一件苦差事,因为至少得练琴半小时,她开始的时候能做到,可是对于这么小的年龄,到后来就有些坚持不住。我们想了个好主意,那就是给亲戚朋友打电话,让女儿给他们分别表演一次。小孩子象小皮球,一听有听众,便有了兴趣,这样她就无意中多练了许多遍。绘画也是一项长时间的活动,一辐画下一来,至少两个多小时,为了防止她感到厌烦,每幅作品,我们都给她做上标记,贴到墙上,并挑出优秀的给奶奶邮去。就这样,她热爱上了绘画和钢琴,而且水平已很高了。六岁的时候,学校组织滑冰队,我们给她报了名,每次练习,一滑就两个小时,中间不休息,她那时是班上个头最小的孩子,别的孩子一会喝水一会上厕所,但她却坚持直至下课,她说上厕所脱穿滑冰服太费时间。每堂课回家,别的孩子都有私家车,我们却挤公交回家,对于一个六岁小孩来说,练习滑冰真的很辛苦,但她从未打退堂鼓。孩子的专注和坚持的品格对于她做任何事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广泛交流,锻炼孩子的思辨力

家长“哄小孩子”是一种不良形为。要对孩子讲真话,与孩子平等交流,从孩子问十万个为什么开始,每个阶段,她都会问许多不解的问题,特别在今年,面临即将到来的青春,生理问题、心理问题,多得如同星星,我们就从科学的角度,毫不隐瞒地给她一一讲解。让她懂得生命来之不易,更珍惜生命。前几天,女儿发现在学校高年级的学生里偶而有些举止言行过于成熟的现象,当她问我这是为什么时,我首先让她自己先分析哪种行为是好的,哪种是不可取的,她很理智地分析所看到的问题,分辨出好与不好。这些习惯的养成要从小做起,在女儿小时候遇到不解的事情的时候,我们就尽量通过优秀的童话、寓言故事向她讲述生活中的道理,而不是单纯的说教。平时生活中,我们每天接她放学后,都会彼此讲述在工作、学习中遇到的事情,快乐的一起分享,不愉快的一起分析,不把她看成是孩子,当成是朋友,分享彼此的心得;每到周六周日,我们陪孩子一起看电视,玩电脑游戏、户外轮滑放风筝;

4、有个性的孩子才能有创造力

孩子可以善解人意,但我们不能鼓励孩子做“乖宝宝”,要独立思考,有自己的主见。在女儿的房间里,墙壁上画着她即兴的图画,平时在生活中,她经常会有一些奇妙的点子,有时我们出去办事,她也会帮助我们提合理化建议,统畴安排。现在的孩子胆子小,加上家长的娇惯,小女孩更是娇气,我们对女儿却不是这么教的,当她看到虫子的时候,鼓历她勇敢的捉住它,当我们有急事要出去的时候,我们鼓励她独自在家。上山游玩的的时候,我们带她爬树、登高,练习胆量等。

三、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法

如果说,上述两部分是教育孩子的思路,这一部分就是教育方法的根本所在,那就是与孩子平等相处,身体力行,用身教促言教。

1、家庭和睦是基础,夫妻和睦、孝敬老人,让孩子体会爱 20xx年,我把岳父岳母接过来养老,当时岳母瘫患卧床,我和妻子精心伺候着老人,女儿受到了感染,她在学习之余也经常给姥姥讲笑话、换尿布、擦脸。一晃女儿十多数了,她非常孝顺长辈,对亲友对邻居,甚至走在路上对陌生的老人,她都谦让有加。在家里,我和妻子彼此互敬互爱,相互体贴,举止言行彼此尊重,家务活共同承担,从未有打吵架动手的行为。女儿经常自豪的说,我们的家是最和谐的,谁家也没有我们家好。

2、平等交流是手段;做孩子最好的“朋友”

学习上尊重孩子的选择,兴趣引导而不是强行逼迫。女儿爱好很多,学习钢琴、声乐、绘画、陶艺等,这都是她自己选择的学习项目,正因为是她选的,所以她学起来兴趣十足,也小有建树,经常在国家省市级大赛中获奖。证书装满了一书柜。我们和孩子在一起是好朋友,经常交流心情,探讨问题,有时一起玩电脑游戏,一同娱乐,因为我们也喜欢音乐,所以我们经常和女儿进行乐器合奏、重声合唱,录制歌曲等等。

2、耐心回答孩子问题,不回避,不撒谎

我们是怎么来的?关于这个问题,几乎是所有小朋友都要问到的问题,我们从正面给她讲解这个问题,而且从科学的角度上解答复,从生理上解释。遇到难解的数学题、英语题,当我们不会解答时,我们从没隐瞒,立刻打电话咨询相关的朋友,让他们帮忙解答,并和孩子一起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总之,教育是一门综合科学。就像武术界有云“拳不离手”一样,年轻父母要想培养出优秀的孩子,必须自己要尽可能成为孩子的榜样;之后,在孩子面前在处处留意,我们的一言一行都要体现出“模范”的风格,给孩子打个“样儿”,让孩子在良好的环境里,通过耳儒目染,潜移默化的塑造出健全的优良品格,学习成绩也就会“水涨船高”。

四、响应学校号召,与学校步调一致

一个孩子的成长大部分时间在学校,与她朝夕相处的是同学和老师,给她影响最大的是学校这个大环境,所以面对学校,做为家长,我们应该如何做呢。

1、响应学校各项号召,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虹桥学校是哈尔滨市有名的学校,学校在德育教育方面下了很大气力,各项文体活动搞得有声有色,每当学校有活动时,学校如何要求的,我们都与孩子商量如何配合,争取达到最佳效果。

2、积极配合班主任老师,支持孩子班级管理工作

孩子入学后,学校和班级给了很多的荣誊,特别是在团委和班组织中,她都受老师委托,担任重要职务。升入初中后,每天都有晨读,这样的教学方法对孩子的语文水平提高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女儿说同学们都喜欢晨读,而且她还是领读,因此女儿要求最好早一点到校,我们为此每天都早早起床,晨读课一节都不落。

对孩子的教育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慢长的过程,需要家长有爱心、耐心和恒心,要有水滴石穿的精神。因此,如果要我说培养教育孩子的秘诀是什么,我的总结就是:厚积薄发,润物无声。

有关在外面的英文短语(精)五

学生本人的责任,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本人特向学校保证做到如下各方面:

一、本人因《xxx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所述原因坚持在校外住宿,住宿地点:,户主姓名:,联系方式:。

二、本人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在校外住宿期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

三、在校外住宿时保证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保持通讯联络随时畅通。如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随时告知学院及辅导员老师。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保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家长随时了解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四、本人保证不会因校外住宿耽误正常的教学活动及学校各项活动安排。

五、本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校外住宿的。

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本人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损失。

学生本人签字: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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