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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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让我们对自己的努力和成长有更清晰的认知。如何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共同责任。以下是一些常见任务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一

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或社区的道德法律体系。道德是一种行为准则的规范,而法律是一种强制性规则的约束。在我与道德和法律打交道的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道德和法律的相互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维系社会的和谐和公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我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心得体会。

首先,道德与法律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道德准则源于人类的内心良知以及社会公认的规范,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基石。然而,道德标准的制定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其有效性和落实性。法律作为一种相对稳定和明确的规则,可以对那些违背社会共识的道德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法律是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根据一定价值取向制定出来的,可以给予人们一种有形的措施,以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和权益。例如,在道德上人们明白"不偷盗"的道理,而法律对“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刑法来保护个人和财产安全。

其次,道德与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道德是人们自觉遵循的准则,其根据个人的道德观念和良知来决定行为的对错。而法律则是社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由于道德与法律来自不同的源头,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情况。尤其是当法律规定与个人的道德观念相冲突时,个人往往会面临道德与法律的两难选择。例如,在战争时期,一些国家可能会颁布不符合人道主义的法律,对战争中的伤亡和破坏加以合理化。这时,道德标准被法律所取代,人们必须在这种困难的环境下,重新审视和思考自己的立场。

第三,道德与法律发展的螺旋上升。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进步,道德的观念也会不断发展和更新。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道德标准与法律要求之间存在差距。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标准也不断与道德观念接轨,迎合社会的发展需求。例如,过去对妇女和少数群体的歧视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并逐渐大为改观。这表明道德和法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和纠正,共同推动社会朝着更公正和平等的方向发展。

第四,道德与法律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道德行为需要外部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转化和实施,而法律则需要依靠人们内心的道德追求来保证其价值和权威。它们共同发挥着为社会创造秩序、促进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益的功能。例如,人们遵守交通法规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这既是一种道德行为也是对法律的遵守,同时也为我们个人的自由和权益提供了保护。

最后,我们应该用正确的态度看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和法律虽然有时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它们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这两者的存在和作用,而应该寻求它们的平衡与统一。对个人而言,我们除了遵守法律的规定,还应该有明辨是非和遵循良知的道德意识;对社会来说,法律的完善和不断更新也需要道德的引导和监督。只有在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持和平衡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和和谐的目标。

总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复杂而又密切的。它们不仅相互促进和支持,共同维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而且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影响和纠正。在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仅需要个人的自觉和深入思考,也需要社会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引导下,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二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当我还在小时候刚懂事时,爸爸妈妈就经常教我不要做坏事;当我和爸爸妈妈碰到警察时,他们就会吓唬我:“不要做坏事,否则会被警察抓起来。”那时,我不知道做坏事是什么概念,也不知道做坏事为什么会被警察抓。直到我上学时,我才明白父母对我说的话。这时,除了父母,我的老师也在不停地教育我:“不要做坏事,做坏事是犯法的。”那时,我明白了做坏事的严重性,却不知道什么叫“法”。

法律在我心中,法律在你心中,法律在我们大家心中。我渐渐长大,明白法就是法律,犯法便是触犯法律。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增加,阅历的丰富,我对做坏事和法律这两个概念理解得越来越透彻。我渐渐明白,做坏事并不是只给警察抓这么简单,做坏事还会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害人害己,给别人做坏事,自己也将受到惩罚。

法律,这个熟悉的字眼,勾起了我的回忆。我记得,在我小学一本思想品德课本上就有过一幅关于法律的图画:其中一个人说道:“小孩子可以犯法,犯了法也不会被抓。”另一个人就反驳道:“小孩不能犯法,虽然不会被抓,但会进行其他教育。”这幅图画令我思绪万千,我不由得想起我的一个同学说的话:“小孩子可以做坏事,做了坏事也不会干什么。”现在回想起来,那个同学竟然说出那种话,这真是让我后怕无穷。所以,我们要做到法律在我们心中。要时时心中有法,知法不犯法,这样才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为我们的人生提供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便是我们成为方圆的规矩,希望大家都遵守法律,不要知法犯法,铸就美丽人生。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夸大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夸______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左右开弓、“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

道德与法治作文素材我看过一篇文章,写的是一个人去买荔枝,他看到老板将坏的给了老伯,老板看见了他,也许是怕他告诉老伯,竟然拿出10元钱想贿赂他!可他气愤地说:“收起你的臭钱!你以为这样就能收买我了吗哼!”这个故事会令人深刻启发,我也不例外。

一个老板为了金钱将坏的荔枝给了老伯,还想让看到这事的人不要说出去,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受骗,可小男孩说出了让黑心老板大吃一惊的话。

是啊!它可以不受金钱的诱惑,为什么有些人却为了钱干那些大逆不道的事情呢有些人可以为了金钱做出伤天害理的事,他们有没有在做这些事前想过,这是对人有利还是有害,这是会被众人赞扬还是被众人辱骂,要知道,这是损人不利己呀!生活中还有许多这样的“10元钱”,你是否克服,你是否经不住过一个人要是从小受到像把10元钱还给黑心老板这样的事,他就会得到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

道德只是一个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解出了这道题,有多少人经不住诱惑,用最好的道德品质面对人生,你将会得到这道题的答案——付出最好的道德,收获最多的笑容。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三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白话文…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四

知识要求: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

理解要求:列举实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标。运用:

对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能力要求:培养学生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打下基础。

情感、态度、价值观要求:认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密切关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觉地遵纪守法。

教学建议。

通过这一内容的学习,让学生懂得进行法制教育不能离开道德教育而孤立地进行,认识到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而自觉地提高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理解这一重点应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要掌握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相同点。其表现在:阶级本质相同,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指导思想相同,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通过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支持和保证法律的实施,如对违法行为的抑制和谴责、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的赞扬和鼓励等。

二、教法建议:

本目的第一段着重从三层涵义上说明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该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这三层意思,教师都应举出具体实例加以说明。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最明显莫过于如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社会道德所谴责的;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都是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法律都将其明确规定为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最后一层,有许多法律规定不仅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是道德的要求,这里可引述该目第一段的例子。

法律与道德的相同点、不同点,教学时可采用列表的方式,用投影打出,或在黑板上板书,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

教学设计示例。

[复习提问]。

先请同学们看两张图片,想一想图片各说明了什么观点?

(设计此题的目的:复习旧知识,为新教学内容做铺垫。)。

图片一说明,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图片二说明,人们遵守法律,要以道德作为思想基础。

[导入新课]。

(发每一个学生一份《××市市民文明公约》,请同学读一遍)。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五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六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七

(请学生阅读课文,分析我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然后归纳,从而让学生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

第一、我国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规定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第二、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广大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请学生新闻记者教材,回答出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核心及其作用。教师归纳。)。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高尚的道德的内容、核心及其作用。教师归纳。)。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高尚的道德。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崇高精神(诸如热爱祖国和人民,关心集体,热心公益等);二是社会公德(如助人为乐,扶贫帮困,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三是职业道德(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四是家庭美德(如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公职里团结等)。其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原则是集体主义,作用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通过以上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内容、特征的分析和社会主义道德内容、作用、原则的学习,我们就不难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和道德的相同点了。

阶级本质相同: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指导思想相同;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在社会实践中,我们能够清楚看到二者共同之处的具体表现:凡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谴责的行为;凡法律要求、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倡导、赞扬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

由此可见,它们二者是互相作用、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听。这就是第二目题要讲的内容。

具体表示:(请学生读教材相关内容,教师归纳。)。

3.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做到守法、护法(板书)。

由于法律与道德具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有着较高的道德水平是遵纪守法以及能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思想基础,所以,青少年从小提高道德修养,不但能自己做到自觉守法,还能成为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卫士。

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又由于法律和道德的不同点,因此二者不能互相代替、混为一谈。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是有强制性的,特别对于惩治犯罪,具有特殊意义。把握好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小结:今天,我们学习了两个新概念: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明确了一个新观点: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获得了一个新认识:提高道德水平对守法护法有重要意义。

[巩固新课]。

请同学看教材第16面“新闻记者与思考”,回答案例后;面提出的问题。

[课后作业]。

行为作业;同学们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家里、校内、社区内)做有道德的好少年、好学生。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八

知识要求: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

理解要求:列举实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标。运用:

对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能力要求:培养学生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打下基础。

情感、态度、价值观要求:认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密切关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觉地遵纪守法。

建议。

一、重点难点分析:

通过这一内容的学习,让学生懂得进行法制不能离开道德而孤立地进行,认识到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而自觉地提高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理解这一重点应把握以下两点:

首先要掌握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相同点。其表现在:阶级本质相同,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指导思想相同,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通过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支持和保证法律的实施,如对违法行为的抑制和谴责、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的赞扬和鼓励等。

二、教法建议:

本目的第一段着重从三层涵义上说明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该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这三层意思,都应举出具体实例加以说明。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最明显莫过于如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社会道德所谴责的;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都是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法律都将其明确规定为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最后一层,有许多法律规定不仅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是道德的要求,这里可引述该目第一段的例子。

法律与道德的相同点、不同点,时可采用列表的方式,用投影打出,或在黑板上,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

设计示例。

[复习提问]。

先请同学们看两张图片,想一想图片各说明了什么观点?

(设计此题的目的:复习旧知识,为新内容做铺垫。)。

图片一说明,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图片二说明,人们遵守法律,要以道德作为思想基础。

[导入  新课]。

(发每一个学生一份《××市市民文明公约》,请同学读一遍)。

(请学生阅读课文,分析我国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然后归纳,从而让学生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

第一、我国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规定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

第二、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广大人民(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高尚的道德的内容、核心及其作用。归纳。)。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高尚的道德。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崇高精神(诸如热爱祖国和人民,关心集体,热心公益等);二是社会公德(如助人为乐,扶贫帮困,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三是职业道德(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四是家庭美德(如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公职里团结等)。其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原则是集体主义,作用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通过以上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内容、特征的分析和社会主义道德内容、作用、原则的学习,我们就不难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和道德的相同点了。

阶级本质相同: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指导思想相同;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在社会实践中,我们能够清楚看到二者共同之处的具体表现:凡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谴责的行为;凡法律要求、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倡导、赞扬的行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

由此可见,它们二者是互相作用、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听。这就是第二目题要讲的内容。

具体表示:(请学生读教材相关内容,归纳。)。

3.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做到守法、护法()。

由于法律与道德具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有着较高的道德水平是遵纪守法以及能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思想基础,所以,青少年从小提高道德修养,不但能自己做到自觉守法,还能成为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卫士。

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又由于法律和道德的不同点,因此二者不能互相代替、混为一谈。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是有强制性的,特别对于惩治犯罪,具有特殊意义。把握好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小结:今天,我们学习了两个新概念: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明确了一个新观点: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获得了一个新认识:提高道德水平对守法护法有重要意义。

[巩固新课]。

请同学看教材第16面“新闻记者与思考”,回答案例后;面提出的问题。

[课后作业 ]。

行为作业 ;同学们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家里、校内、社区内)做有道德的好少年、好学生。

笔答作业 :。

最后,我们对本课书的全部知识做一个归纳:

[本课知识系统表]。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征。

二者的三方面的主要相同点。

二者互相配合、促进、补充。

二者相互作用的表现:

体现 维护。

  补充、支持、促进。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做到守法、护法。

较高道德水平,是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思想基础。

懂得二者相同点和不同点,才能把握好二者关系,正确实施法律。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九

道德与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层面。道德是社会的良心,是人们内心深处对善恶、对公正与正义的判断,而法律则是对道德规范的具体化和明确化。道德与法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其关系既复杂又微妙。在这个兼容并蓄的世界里,我有了一些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心得体会。

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石。在一个社会中,道德规范的内化和遵守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道德是社会大众对于公共道德准则的共识,通过道德,人们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言行,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人先大义、做事先公平”,这些道德观念的内化使得法律的约束力更加有效。比如,一个社会道德风气良好的国家,其法律法规往往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尊重。

然而,道德不可完全依赖于法律。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时间,而道德的执着和坚持则有时能够在法律之前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力。尽管法律可以对罪行实施处罚,但是法律无法阻止人们产生罪恶的念头,也无法做到对每个不道德行为进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道德品质良好的人会在行动中遵循他们自己对公正和正义的准则,即使在法律无法判罚的时刻也会选择正确的道路。

此外,法律做为具体化的道德规范,有时也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进行完善。任何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都需要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而道德观念的进步和完善也有赖于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在这种互动中,道德和法律实现了良性循环,相互调整和提升。

最后,道德与法律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尽管道德和法律的绝大多数时候是合拍的,但也有些情况下两者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面临着选择和坚守自己信仰的难题。一方面,道德对于保护个人尊严、维护公正正义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有时需要人们违背错误的法律进行抗争;另一方面,法律是社会的规则,人们不能随意无视法律,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种矛盾中,每个人都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正确而有良知的抉择。

在我的心得体会中,道德与法律是相互依赖并不断调整和完善的。道德是社会的精神支柱,而法律则是社会的有力保障。只有通过道德的内化和遵守,才能使法律的规范得以落地生根;而只有法律的积极引导和规范,才能使道德观念得以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然而,道德和法律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需要个人和社会来不断平衡和调整。在这个兼容并蓄的世界里,我相信道德和法律会携手向前,共同引领人类社会走向更加文明和公正的未来。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十

最后,我们对本课书的全部知识做一个归纳:

[本课知识系统表]。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

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十一

摘要:本文通过对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再解读,重新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得出了西方法律在演化的历程中实际上是存在一个去道德化的过程,亦即法律逐渐脱离于对道德的依附独立发展的过程。这种认识对我国当下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

关键字:法律文化;理性;分离;法治。

在前市民社会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就是说在前市民社会法律的被评价标准是一元的。法律代表的是某一利益群体的利益,维护的是单一的道德价值。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与发展,法律逐步去掉了对道德、伦理的要求而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回到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上,正是要使当下的法治建设如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去掉法律中传统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道德戒律使得法律获得独立的地位。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与道德。

大体上可以说,在西方城邦文明以前的社会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就是说在前市民社会法律的被评价标准是一元的。即用一元的道德伦理观念去评价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那时,“以形而上学或神学为基础的一元论的世界观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引起广泛的争论。在处理法律与道德之关系时,无论是神学自然法还是理性自然法,都将法律与道德严格整合到了一个价值体系之中。”在处理法律与道德之关系时,无论是神学自然法还是理性自然法,都将法律与道德严格整合到了一个价值体系之中。法律与道德之地位是不平等的,道德的位阶高于法律,法律的合法性也必须求诸于道德。我们甚至可以看到在早期城邦时代家庭伦理作为一种连接人与人的最基本的纽带具有的强大的力量,“在许多世纪内,城邦需尊重各家庭、各胞族及部落的宗教信仰,它无权过问这些小团体的内部事务。它不能插手家庭里的事务,不能审判家事,对妻子、儿子及保护人的审判权利与职责属于父亲。”也时有这样的事发生,若要在某一个地方建立一种新的秩序和组织,立法家们“一定不忘将民众分为部落与胞族,就好像社会组织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的形式了。在这些团体内,他开始封英雄、设祭礼、立传统。欲创立正式社会的人,常常都基于此。”家庭的组织秩序确定了法律的实质内容,在继承、所有权等方面深受父权的影响。因此很难想象在人类文明的早些日子里法律能超越道德因素。无论从法律的制定还是所制定的法律被遵守,都无不体现出一种超越世俗的因素。“古希腊人依据自然正义的学说将法律建基于理论性的道德基础之上。”

在后来一些时候,随着人们智识水平的提高,古人们发现了以前有些秘不可解的现象现在不再那么神秘了,特别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交换的日渐繁荣和形式的日渐多样化以及城邦政治实践中所形成的成果使得人们对自然的深不可测不再感到像从前那般的恐惧,而是以一种积极的心态去探索它。约自公元前7世纪希腊的传统农业文明开始受到航海和商业贸易的冲击。神授王权的政治体制也受到强烈的冲击。在世俗生活上智者们率先开始怀疑法律的神圣渊源。这时候的法学家们首先是哲学家或者伦理学家。只不过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仅仅还处于萌芽阶段,还没有成为一种被广为信仰的东西,它更多的是存在于哲学家、伦理学家的思辨或是讲学中。他们也把这种新的道德观念引向城邦政治和城邦生活,使它成为人们探究法律和道德、善与恶所必需的学问。这种道德观取代了早些时候人们对自然神的信奉,使得家庭伦理从宗教、迷信中脱离出来,这时候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多是受它的影响。首先,法律不再被视为不可变动的了,它是人的意志。因此人也可以改变它。十二铜表法的立法和梭伦的法律改革等等都证明了这一点。另外,法律从家庭走进了城邦,城邦社会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家庭、家族内人与人的关系,这不得不决定了演变成城邦的律法规范不可能完全因袭家庭、家族的伦理性的规范。也可以说,随着城邦生活范围的扩大,法律逐渐褪去了它礼俗的外衣。在城邦的陌生人的环境中生成的公平、正义、平等、民主、自由的自然法理念逐渐取代了家庭的伦理道德。城邦的法具有了世俗性、普遍性的性质。梅因也认为:“民法的范围在开始时虽然很小,不久即不断地逐渐扩大……而在每一个发展过程中必有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转移到公共法庭的管理权力之内。政府法规逐渐在私人事件中取得了同在国家事务中所有的同样的效力。”只是古希腊的法律的这种实证思想还没有进入具体的制度的现实建构。正是这一转向使得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转入了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经久不衰的紧张关系中。

二、中世纪初期的法律与道德。

在其后的我们称之为希腊化和中世纪的初期,家庭伦理的道德观念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如前所述,自智者学派到苏格拉底再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他们一脉相承的在为人事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但是在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使个人与国家融为一体,根本缺乏独立的个人领域。古希腊时代的个人还被囿于城邦的范围,存在于政治生活中。到了斯多葛学派创立的自然法和平等的学说,才将古希腊对城邦的权利要求转变为对个人的权利要求,伊壁鸠鲁学派关于自由意志的学说也旨在把人从命运的铁钳和必然的宿命中解放出来。但这还仅仅是对主体地位一种朦胧的意识。正是由于它与希腊流传下来的理性原则、正义理论以及个体立场的整合,使得罗马法的发展与道德的分离又迈进了一大步。这主要体现在罗马法的实体化和形式化上。但是,我们仍不能认为罗马时代的法律脱离道德伦理的影响走了好远。其实“罗马时代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只是外表的、不完全的。”因为罗马的时代法律与道德伦理一样都是“社会的外在的物理性的强制规范”。道德还不是用于调理人内心的独立的东西。道德与习俗还是混然一体,与外在的强制相结合。“那时罗马法不仅让‘fas’(符合神意的事物)和‘bonimores’(符合社会习俗的事物)承担了大部分社会控制的任务,还让它们实施惩罚。超自然的力量、将违禁者交付给地狱诸神的权力、献祭性处决、革出教会以及惩戒‘不合规矩’之事的族规行纪的威慑力都比‘iuseiule’(符合习惯或者公示的国家意志之事物)之相对虚弱的实施机制有力多了。”所以我们还只能说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特有法律制度“仅仅就它建立了形式的法律思想这种意义来说,接受罗马法是具有决定性的。在它的结构之中,每一种法律制度不是基于形式的原则就是基于物的原则……总的来说,罗马法无疑是形式法律制度粉碎物质法律制度的手段。”

三、神学时代的法律与道德。

中世纪是神学的时代,__及其教会自成一体的体系进一步瓦解了传统的家庭、家族或是氏族结构,甚至国家的结构也深受它的影响和制约。也正是当时教会势力的强大,在论证法律与道德关系时的逻辑也只能是实证法从属于自然法,而且二者又必须在永恒法的上帝法则中获得渊源。而道德还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神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的解释和实施只能由教会中的神职人员所充任的法官来实现。而且,法律被解释为凡人不可企及的。世俗统治者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行政的最高长官,也是最高法官,但是他们的政治统治和颁布的实证法律必须服从自然法和上帝法。也就是说,实证法的合法性(权威基础)在于统治者的合法性,统治者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他们严格地服从着自然法。在西方社会中世纪中后期具有典型意义的政权与教权的分离这一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在政教分离的基础上近代绝对国家确立了。为什么这一分离对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说政教分离必须把握一个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即:政权与教权只是分离,是教、俗两种力量在相互博弈后找到了各自的职能归属。而不是一方压制另一方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只有在这种分离下政权才能得以真正的独立,政权中那种至高无上的从精神上束缚人的内核已经随着教权权威的离开而离开了。从而在政治领域中,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利的实际形态才能得到实际有效的保证,政治权威才不会再具有内在的压迫性的力量。当然,这意味着在市民社会中个体的人也被分离了。因为人们除了在世俗中享受政治生活外,他们完全可以自由的在教会中享受精神生活。发展到近代市民社会里在近代民族国家的权力体系中才会形成一种实质性的权力分离。教权与政权的分离打破的是这种分属中所糅杂的人的主观性。形成了一种排除以人为中心的可量化、可统计、高效率的权力体系,用韦伯的话说是一种科层式的政治官僚体系。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与道德。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农业文明传统的文明古国,在农业文明中形成的道德观和法律观已经不适应新兴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人与社会。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到目前发展的还不是很成熟,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礼法社会受到了彻底的冲击。熟人社会中生成的温情脉脉的人与人的秩序已经逐渐被以货币作为纽带的契约关系所取代。市场环境下人、财、物的巨大的流动性,社会分工的扩大,新的以职业为划分标准的职业阶层的出现,人们也似乎理所当然的淡忘了传统的道德训诫。也许缺乏这些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人与人的敌对,也不会导致社会的失序。但是如果这时外在又缺乏一种可以让我们值得信仰的东西的时候,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一味的求得己利。这时候形式化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法律就应该扮有重要的角色。

注释:

【1】艾四林,王贵贤。法律的合法性的三种论证路向。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法]库朗热著。谭克铸等译。古代城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第122页。

【4】[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5页。

【5】[日]川岛武宜著。申政武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第9页。

【6】[德]马克斯?韦伯著。姚曾译,韦森校订。经济通史。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14页。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十二

导语: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具体的区别和联系在哪?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资料,需要学习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1)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各种制定法或者判例法,内容明确,通常以文字作为载体,以便人们认知和遵守。而道德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既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2)内容结构不同。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要求权利义务对等;而道德一般只以义务为内容,并不要求有对等的权利。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一般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或者行为后果。

(3)调整范围不同。一般认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绝大多数法律规范是以道德评价为基础的,同时也是道德规范;但也有一些法律调整的领域道德并不调整,例如一些专门的程序性规范。因此,二者的调整范围是交叉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的评价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同。道德以价值判断,即以公认的是非、善恶、美丑、正邪等范畴为评价标准;而法律的评价标准不限于价值判断或者不直接反映价值判断。

(4)调整手段不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实现其约束力。相比法律,道德的调整手段更多,但均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他律,而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自律。社会法治建设偏重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外化机制,而社会德治建设则偏重于“移风易俗”“奖优罚劣…‘德育教化”等诸多内化机制。

(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都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绝大多数的法律规范都是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的,在评价标准上与道德是一致的,因此,二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内容交叉。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前者通常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而对于后者法律一般不予调整。同时,法律调整的内容并不限于道德所调整的范畴。因此,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交叉关系。有些行为既是违反法律的又是违反道德的,而有些行为不违反法律但违反道德,还有些行为违反法律但并不违反道德。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一f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另外,规章、制度、纪律等也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特殊的规范。这些规范通常由特定组织制定,效力限于组织内部人员。例如,企业制定的工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等。其与法律、道德的区别在于,一方面,这些规范不太强调价值判断,具有突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有强于道德而弱于法律的约束力,具有一足的强制性。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十三

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由公众、行政主体、公物所有者围绕同一公物建立起来,各方主体基于不同的利益立场,难免存在权利(力)实现问题上的摩擦。从总体上把握权利(力)内容及相互关系,是进一步揭示各项权利(力)性质的前提。

(一)权利(力)内容的外观透视。

公物作为给付行政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分配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作为一种分配手段,其必然存在分配者———公物的提供者,也必然存在被分配者———公物的取用者,这种“供取”二元关系构成公物利用法律关系最为基础的部分。那么,供取双方在上述法律关系中,享有何种权利(力)?从公物的定义可知,公物必须由行政主体提供公用,即强调存在一种支配公物的权利根据。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这种权利根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而实际上,私法所有权同样不能构成此权利根据。我们知道,私法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等权能,这些权能体现了民法上支配权的内涵,但包括国家所有权在内的私法所有权,因其无法保证公用目的之持续与稳定,这将导致公众的使用与受益取决于所有权人的个人意志而非公法规则,故形成的也仅是“事实上的公物”,不受公物法调整。本文将支配公物的权利根据称为“公物支配权”。

而从公物的定义还可知,公物必须由公众使用或受益,针对此种公物利用状态,本文冠以“公物用益权”之名。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承担着大量的宏观调控职能,公物供给基本依赖政府财产,因而公物支配权与公物所有权的主体是合一的,即行政主体。随着市场经济时期的到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满足了人们越来越多的物质文化需求。公众需求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导致政府深陷自身可控资源有限与社会需求无限的“泥淖”,政府对公物供给逐渐呈现独力难支之态势。在此时代背景下,私有公物、集体公物逐渐进入国家与人民的视野,恰如其分地弥补了政府失灵的窘态。根据德国公物理论,私有财产经由行政主体“命名”即可获得公物地位,这对尚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而言,尤具借鉴意义:既然有限的政府财力无法或难以完全回应社会的公物需求,那么公物来源问题的解决,也就无法由作为支配权人的政府来包办。因此,在公物利用的“供取”二元关系之外还存在第三方主体,其享有“公物所有权”。综上所述,公物支配权、公物用益权、公物所有权构成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权利(力)内容。

(二)权利(力)关系的内在紧张。

公物利用法律关系呈现三方主体间的复式结构,即公物用益权人依公物的设立目的得为利用、公物支配权人确保公用目的之存续、公物所有权人对公物被利用的容忍。目前,我国学者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中权利(力)间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公共地役权与“剩余财产权”二元说。

该说认为,公物利用法律关系受到公法与私法的共同调整。具体而言,公物上的权利束由私法财产权与公共地役权组成,而后者又可衍生出行政主体的公物管理权与公众按公物本来用途加以使用的权利。其中,私法财产权因不具备完整的使用与处分权能,仅在保证公用目的之范围内允许所有人加以支配,故有“剩余财产权”之谓;而公共地役权则指为了特定的公共利益需求,由财产权人容忍某种负担,从而使国家或公众取得一种要求财产权人持续承担该负担的权力或权利。在实现顺序上,公共地役权优先于私法财产权并排挤后者。

2.公法权利(力)与私法物权集合说。

该说主张,公物利用法律关系容纳了政府的公物管理权、公众的公物使用权与私法物权。其中,前两者属于“公物上公法权利(力)的两项下属权能”,既相互保障又相互限制,它们作用于公物的范围大致等同私物在提供公用时被公权力所限制的部分。换言之,公法权利(力)优先于私法物权。

二、公物所有权的成立之争及性质之辩。

公物所有权系借鉴民法所有权提出的概念,乃大陆法系国家公、私法二元划分背景下的产物。公物所有权经历了从否定论到肯定论的成立阶段,而在肯定论中,又存在公所有权说、私所有权说、修正的'私所有权说之间的争鸣。

(一)公物所有权的成立之争:来自传统所有权观念的非难。

公物上是否成立所有权,曾一度引发争论。在古罗马时代,无法由个人获取或实施经济管理的物品可由公众共同使用,如空气、阳光。但这些物品被视为不归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所有。19世纪初期,法国学者普鲁东从古罗马时代的传统所有权观念出发,认为公产不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因而与所有权的观念不相容;即使是国家,也仅仅是出于维护公用而占有公产,“政府只行使占有保护以确保公众使用公物,政府不因占有而享有排斥他人对公物的使用”。此外,还有一种否定公产上成立所有权的理论,即认为传统所有权应包含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而行政主体对此皆不具备。该时期,否定论占据了支配地位,即行政主体对公产不享有所有权,只具备“保存公产的一种警察权力”。

20世纪时,否定公物上成立所有权的观点故态依然。莱昂·狄骥认为,“公产所有权”的说辞只是照搬了民法上所有权的观念,缺乏理由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然而,狄骥的观点是源自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立场,即每个个人基于社会连带的事实,只负有一定的可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任务,而不存在任何天赋的或不可分割的权利。其试图用一个只承认法律义务的制度来替代传统的法律权利制度,因而否定“公产所有权”的成立也就不难理解。但狄骥的这种立场多少具有形而上学的色彩,否定论的衰落已不可逆转,承认公物上成立所有权的肯定论渐渐占据支配地位。肯定论得以兴起,一方面是因为“所有权神圣”的信条遭到削弱,所有权的社会责任表明排他性仅具有相对意义;另一方面则由于行政主体对公产并非不存在使用与收益的可能,前者如行政主体对公务用公产的使用,后者则如公产特许使用费的收取。至于行政主体在保证公用目的之范围内无权处分公产,这本身就表明所有权的存在,否则没有禁止的必要。此外,对于自然公物,如果认为其不归任何人所有,那么“公地悲剧”与政府环境责任缺位将不可避免。

(二)公物所有权的性质之辩:公、私所有权说的效果趋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种新的公物类型———相对公物———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使公物所有权具备了与民法所有权一样的排他性;同时,所有权所包含的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在公物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公物上是否成立所有权的争论偃旗息鼓,取而代之的,是公物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有何异同、其性质又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公所有权说在法国、德国及日本的代表人物分别为莫里斯·奥里乌、奥托·迈耶、美浓部达吉。法国学者莫里斯·奥里乌率先提出公产所有权的观念,其认为公产所有权是一种“必须依赖于国家力量的行政所有权”,是一种“在一般所有权基础上做出整体修改之后得出的所有权特征”。在他看来,公产所有权之所以成立,在于其仍保留着所有权的部分特征,只是由于公共用途的设定赋予公产不可转让的特性,然而这并没有影响到所有权其他方面的特性。德国行政法巨擘奥托·迈耶借鉴法国公产理论,主张仅在公物支配权与民法所有权属于同一行政主体且出让时成立公所有权。其指出,当国家对公物的支配依公法判断时,便发生公的物权———尤其是公法上所有权思想的必要。美浓部达吉博士持“权利效果决定权利性质”的观点,其认为具有公法性效果的所有权,自然属于公所有权的范畴。总的来说,持公所有权说的学者一方面强调公所有权具有民法所有权的某些特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公用目的”与民法所有权融为一体并引发后者“质变”,前者已非独立的役权。

三、公物利用法治化的前置性思考。

公物利用法治化是当代行政法治的重要课题,其立基于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深层理解。作为三大行政手段之一的物质手段,公物不仅牵扯利用者的公物用益权,同时也涉及行政给付行为的法律规制。当行政主体运用公物支配权实施给付时,其有可能走向两个极端:一则对公物所有者的“剩余财产权”进行过度压制,表现出明显的侵益性;一则对公物利用者的给付请求视为不见或瑕疵履行,其消极效果并不亚于侵益性行政行为。因此,权利救济与权力规制犹如公物利用法治化的“硬币两面”,不可偏废其一。然而,权利救济的途径及方式因权利性质而异,权力规制亦需有的放矢。在此意义上,对公物利用法律关系的权利(力)构造加以剖析,无疑是完善公物利用相关权利救济与权力规制不可回避的前置性思考。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论文范文范本篇十四

摘要:地域环境生成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它塑造了这个区域的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形成意味着民族的认识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形成,由此会产生两种或多种社会生活方式。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方式是对这些生活方式的抽象,这两种方式对不同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很深的影响,对现代社会追求的法治生活与信仰有消极或积极的影响,这就需要从历史和社会的眼光去解析它。

关键字:法律生活;道德生活;民族性格。

地理与气候决定着每个民族的生活境遇,不同民族生活都是伴随着特殊的自然风险的挑战。在这些挑战中,各个民族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思维结构,随着生活挑战的不断升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结构不断地被复杂化,民族的个性也不断地塑造,最终形成本民族的性格。

一、道德生活与法律生活生成的境域。

民族性格是在不断地挑战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类最早的选择是生存,人类生存的形态就是不断地挑战自然,在挑战自然中获得生存资料,同时也在这些挑中不断塑造着自己的性格。生活在岛屿上的民族,它们生存的最大挑战就是征服海洋。在海洋征服中,人类面临的死亡和财富,死亡的风险使他们获得巨大的财富,也使他们获得人类彼此之间沟通。对海洋的征服和对财富的渴望不断使他们的精神充满了远大的理想,不断充满这对于抽象精神世界和未知自然世界的探索,对海洋的征服塑造了它们的天然性格――扩征的民族性格。生活在陆地上的民族,它们最大的挑战就是自然灾害。它们生活的基础就是农业,通过农业他们获得生活资料。但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自然灾害,人类在天然的灾害面前总是显得那么脆弱和无能为力。自然灾害不断地为人类生存创造者艰难,也是的生活在内陆的人们恐惧自然的力量,同样在这些挑战中内陆的民族形成内敛的民族性格。

扩征的民族性格与内敛的民族性格只是岛屿民族和内陆民族的自然民族性格,但是这些自然民族性格也为他们彼此打下了民族的烙印,也为他们接下来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定下了坚实的基础。岛屿民族对海洋的征服是不断的,他们的生活要不断地面临着死亡的危险,为了财富他们用它们的生命作为赌注,实现每一次挑战,这种挑战精神不断地被每一代人接力。在挑战中他们遵循海洋的天然规律,遵循彼此的获利规则,这也许都是建立在彼此对利益的信念。内陆民族内心总是处在飘渺不定之中,飘渺不定的内心总是使他们想寻求某种未定,此时也许衍生了占卜和形象崇拜,或者衍生了某种神秘莫测的宗教,如:印度的婆罗门教。

征服欲望使他们原因遵循规矩,也是的它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规矩,已实现彼此之间的双赢。但是这并没有完全是他们过真正的法律生活,而是他们用法律的工具实现道德上的正义,这种正义依旧是抽象。但是这也许是他们选择法律生活的开始,因为此时他们还处在法律的萌芽状态。内陆民族的内敛性格使得他们愿意依旧与自然力量作斗争,他们愿意实现这所谓的莫名其妙的胜利和成就。他们愿意在与自然斗争中获生活得资料,不是因为他们习惯此种生活方式,而是因为它们的思想逃不出天圆地方的意识,也可以说是因为他们内敛的民族性格制约了他们原本拥有的眺望视野。他们依旧生活在被自然和精神捆缚的抽象世界里,以至于有时候让人难以理解。

内陆民族的最大性格特性恐惧天然力量,但是这些民族又不知用何种逻辑把这种恐惧转化为现实的、抽象的圣物,最终又去崇拜和祈祷这些现实的圣物,希望这些恐惧的圣物不要附着于己身。这种抽象的内心变化使得人们愿意过抽象、模糊、幻想的生活,这种生活方式也许就是道德生活的范畴。岛屿民族的社会生活不断地遇到来自人性的挑战,法律化的道德正义也不断地受到来自人性抽象的挑战,但是人们开始意识到人性自身的社会暴力,为了抑制人性的暴力和生存的可能,人们选择了工具的理性,人们开始走向法律的正义,开始不断地实现法律之下的生活。但是法律生活依旧难以摆脱人性对他的挑战,人们也难以为法律生活确定真正的正义性价值。选择法律生活有基于民族特性的必然性,选择道德生活同样也有基于民族特性的理性。抽象的道德生活包括幻想、迷信、模糊、恐惧、崇拜、尊尚、占卜。这些使得道德变得普遍化,变得理性化。

二、生活境域给人带来的影响。

道德生活模糊了人们的内心世界,更模糊了人们认识的逻辑。道德生活之下只有模糊的力量和抽象的暴力,但是这种抽象的包里有不断地转化为武断的实践,这种无端的实践使得人们回到最抽象的血缘逻辑上,这种血缘逻辑带给人们的道德生活之下的现实正义和优秀正义。然则,法律生活带给人们的是具体的正义,但也难以说此种正义就那么接近正义,这最好的佐证不就是人类居然用法律来实现暴力,用法律来实现侵略之下的正义。

道德生活是抽象的,法律生活是具体。多重原因促成内陆民族的道德生活方式,在随着内陆变迁的细微性,和内陆自然灾害的不断性,都导致人们难以去思考这些道德问题,人们依旧愿意遵循已有的生活范畴,因为人们已经把道德作为自己生活的本质。道德不反抽象了人们的生活,同样它也抽象了人们的认识能力,使它们无法超出道德的经验来理解人们的认识能力,只能说到的是他们永远的脱离了人们认识自身和自然的可能性。或者说即使伟大的人物进入了认识自身和自然地领域,那他也不会被社会的力量所认识,有时候真理确是掌握在智慧的思维里。道德生活的逻辑标准是非常的原始的,因为他依旧遵循着血缘和亲缘的关系,依旧遵循着生活履历的经验,尽管法律生活同样也没有超出这些,但是他实现了这些生活标准化和明确化。血缘和亲缘是过渡到人类道德生活的逻辑起点,随着发展他会过渡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社会,但是在此中间却存在着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血缘和亲缘的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是人类思维缺乏主观性的表现。缺乏主观性使人类失去了很多思考自身与自然的能力,中国传统社会的天人合一理论说明我们古人的思想依旧沉浸在人与自然的混合体中,没有超出自然和道德经验。

历史逻辑的起点虽是血缘和亲缘,但是我们要超出血缘与亲缘的范畴来理解历史逻辑演绎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逐渐实现有道德生活过渡到的法律生活,有自然与道德合一变为道德与自然分立,不断使思维脱离抽象的自然,有脱离道德的范畴,而向独立的主观性迈步,走向思维的能动性。虽然法律生活没有超出人们的一把经验观念,但是它却超出先前模糊的抽象道德逻辑,他开始认识经验的科学与正义。道德生活需要良好的法律生活来实现,法律生活需要道德生活作为自身的起点。

观念的道德化是人们彻底废弃人们原有的理性启蒙点,它使人们的视野开始进入完全经验化的过程,经验的过程不断使得人们对各类经验为题都开始道德演绎,开始进入泛道德化。稳定的道德化观念是人们寻找道德的支撑点,是人们不再因为自然地伤害而过于悲痛,因为这种原有的道德观念会为它慢慢的融化这些自然地伤害,最终会使它的心灵获得终极的安宁。道德化的观念使得社会缺乏了主动地发展动力,因为道德的功能更多的在于理解人们,用经验来解决问题,就是好像总是用不同杯子装陈年佳酿,意味这个瓶中永远()是此酒。说句不敬的话,也许并非完全好酒,而是因为如此装酒成为习惯,使得不得不说好酒,也许用我们道德化的观念进行经典抽象的话,他就是习惯的东西就是好的东西。这何尝不是道德化观念的真实写照呀!也许思想就像酒,不同的时代要装不同的酒,让人们何时都能感受到它的品味在变化,让人们发现好就是在不断地产生,思想是在不断地更新,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地前进!

道德化观念增加了人们的负担,也增加了人们行动的负担。人们的行动总是受到不明确东西的约束,这种约束使得人们完全失去精神的独立性。人们的思维开始发生本质性的变化,那就是开始欺骗和虚伪,因为他可以用这种东西来掩饰它对道德的负担和压力。

三、走向融合的两种生活方式。

道德生活和法律生活都带给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也带给人们对自己和社会的不同认识。法律社会的权威就是社会力量,道德社会的权威则是权力。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是基于自己的善和他人的善,但是人们遵守道德是基于权力和道德负担,因为法律给人们指出了明确的去向,而道德总是给人们模糊的人文遐想。道德生活的权威就是权力,因为道德生活的逻辑是抽象和模糊的,及就是血缘和亲缘,正因为逻辑上的模糊性,就是道德失去了原有的动力,但是如果还要维持道德生活,那就需要彻底的观念道德化和权力与道德结合,给思想增加道德负担,给生活增加有权力保证的道德,只有这样才能继续维持道德生活,否则人们将会抛弃道德生活,或者颠覆道德生活。

人们对道德的颠覆只是对道德模糊化的一种挑战,人们开始意识到道德无力和脆弱,开始意识到道德社会的解体。当人们开始丑化道德的时候,人们的精神世界会进入某种癫狂状态,这种癫狂状态是由于原有的道德化观念,因为道德化观念无法控制和脱离这种道德上癫狂,所以就发生道德化观念与丑化道德的行为发生认识的冲突,使得人们进入精神失常的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种情况会接二连三的发生,因为人们的道德行为不断地崩溃,但是人们道德化观念一直难以崩溃,所以人们将会不断的丑化和颠覆道德。道德生活的理性就是道德生活,但是道德癫狂时代的思想则是道德虚无和道德抽象,或者进而是丧失标准。这种道德癫狂在法律生活中很难出现,因为法律放弃了对人们抽象行为的干预,也放弃对人们精神世界的关怀,因为它相信人们的人们的心灵需要有他们自己的信仰来安慰和实现,但是道德化观念并没有为人们塑造关于心灵深处的信仰,而仅仅是给人们抽象的负担。

法律是可以信仰的,因为它符合人们的一般人观念,但是道德是不能被信仰的,因为缺乏为人们提供积极的一般观念。信仰的支撑点是人们的精神,人们对精神的无穷尽的追求,同时这种追求又是无不丧失的,因为它是自己为自己设定的存在理由。但是道德不能实现此种功能,因为道德的逻辑起点是基于血缘和亲缘,这种逻辑起点是不永恒的,所以人们对它的理解仅仅是形式的。所以道德缺乏信仰的根基,更缺乏信仰的理由。

道德经验化和观念经验化是整个经验世界理想化状态,但是他却难以说它是最好的社会和精神状态。人们理解自认开始是从脱离自身和自然开始的,而不是从自身和自然开始的,虽然人们的生活依旧难以脱离道德生活和道德观念,但是人们的却能够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进阶。法律生活已经开始有经验走向归纳的经验,已经开始走向用逻辑思考经验的问题。人类社会的进阶过程也许经历了这些阶段,就是由血缘与血亲到道德化血缘与血亲的社会关系再到道德法律化或法律道德化而后进入法律生活。但是这个进阶的过程是艰难的,同时还可能出现各种新的道德问题,但是法律生活依旧是人们最忠诚的选择,因为人们已经感受到它的社会魅力。

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5.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

[3][日]中村元。比较思想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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