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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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一

为了切实加强全线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杜绝施工期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工程保质量保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规定。做好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宏观管理,并制定项目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不安全的因素和事故隐患要有超前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出安全生产责任制。

3、依据上级有关公路建设的安全规定,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4、监督各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施工程序,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单位施工现场各种标志牌是否齐全有效。

5、对公路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6、负责经常性的公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各种施工机械、车辆和公务车辆司机的安全行车教育;全员防火、防汛、防盗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二

2、工作用餐必须经办公室核定金额、盖章,到规定的定点餐馆用膳,原则上由对口接待人员陪同。

1、交通车辆由办公室负责调度,项目部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应到办公室填写用车单;

3、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由司机负责提出维修计划交办公室审核后,报法人代表审批,再执行维修和保养。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三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预防火灾和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集体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消防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如下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保卫组织结构,义务消防队及应急组织和各岗位、各部位、各工种防火,治安岗位责任制。

2、现场设警卫室,配备足够的护场巡逻警卫力量,并做好值班记录。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请到吸烟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明火,现场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电气焊工持证上岗,持有用火审批手续,有灭火设施和看火人员。

4、工地的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严禁领退手续,油漆、稀料等按规定分开存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重点部位严禁烟火,木工房(棚)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内存木料最多不得超过三日的使用量,操作地点的易燃废品(碎木料、刨花、锯末等),当日清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6、施工现场配足灭火器及设施,专人保管,定期维修保养,保持灵敏有效(高层以上标准设消防竖管)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7、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男女混居,看黄嫖赌,盗窃公私财物等不良行为。

8、在生活区暂处证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住宿或做临设,严禁使用电炉、大灯泡等电热器具和乱拉接电线等违章用点行为。

9、外部施工队伍(新进场班组或未成建制的)及外来人员入场,需进行认真审查登记,注册后办理暂住等进场手续,严禁雇佣童工(五种人)等非法用工,经消防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10、以上如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项目《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奖罚条例》、《生活区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处理。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四

一、在领导下,完成各种打印任务。

二、分轻、重、缓、急,做好各种文件、文稿、图纸、表格和打印复印工作。

三、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需要负责微机室各种耗材的计划购领。

四、做好微机室各种设备的超前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五、协助主任做好各种会议的会务筹备工作和会议记录。

六、负责项目办文件的发文、收文、传阅、归档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五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根据报告作现场预验,提出不完备的地方。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正式验收。

返工或处理。

竣工验收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竣工验收资料,会同监理单位严格审核各项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工程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

a.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c.设计变更通知单。

d.工程建设记录。

e.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若有时)。

f.水准点位置、定位测量记录、沉降及位移观测记录。

g.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

h.试验、检验报告。

i.基础工程验收记录(包括验槽记录、各种桩基施工记录及桩基测试报告)。

j.结构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k.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记。

l.竣工图。

m.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n.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

竣工的项目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批复、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工程项目的规模、工艺流程、工艺管线、设备,土地使用、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质量标准等必须与上述文件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土建工程验收标准,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各项要求,在工程内容上按规定全部施工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米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

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保质保量,施工完毕,排水道必须做好冲洗、试水、畅通,给水管完成清洗试压等工作,各项设备、电气、空调、消防、通讯、有线电视、监控、可视对讲、电子门控等工程项目应全部安装结束符合安装技术质量要求。

消防、气象、环保、电梯等专业工程,验收前,需满足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条件和标准。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六

我市辖区内未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基本状况和建设项目概况;

3、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4、主要技术、设备、工艺及其安全可靠性分析;

6、应急救援分析(分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等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2、设计依据;

3、建设项目概述;

4、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建筑及场地布置;

6、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7、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8、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9、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10、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1、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3、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4、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5、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3、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安全条件;

5、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所有设计缺陷及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9、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10、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用具的检验、检测证明文件;

11、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资料;

12、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七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以质量取胜”。为了搞好工程质量,使工程顺利施工,特制定以下管理处罚条例。

一、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应向班组进行安全技术、质量交底。未经交底致使班组盲目施工,并造成返工的,将追究有关人的责任;班组长接到交底,应及时按交底内容向每位职工进行岗前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每位职工操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负责,严格按广东省质量验收规范操作,每天由工程质量员、施工员进行检测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按以下条例进行罚款。

1、砼浇捣需指定专人浇捣,出现蜂窝麻面和漏振现象,每出现一处处以10—500元罚款,严重造成返工者,浪费材料由班组或个人承担,每层不出现蜂窝麻面和漏振现象奖励10—500元。

2、有炸模现象由木工班负责凿平,每出现一处罚款20—500元,炸模严重而造成砼浪费,浪费的材料由班组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截面尺寸不符合标准罚款5元/处。

3、钢筋取料加工出现尺寸不符合而造成材料浪费罚款200元;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元,绑扎接头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元,绑扎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15元,焊接接头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5元,弯起点偏移要求每处罚款6元,网眼尺寸箍筋大小、间距不合要求罚款每处10元。

4、砌砖工程出现同缝、瞎缝现象每处罚款5元,漏放拉接筋罚每处5元,留槎方法及部位不符合要求每米2元,墙面砂灰光洁,砌砖湿度达规范指标。落地灰清扫不干净,否则见一例罚20元,量大加罚。

5、抹灰工程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罚款5元/处,楼地面找平层平整不符合要求5元/处,空鼓10元/处,阴阳角要垂直,踢脚线平直,砂浆当天要用完,返工材料及人工损失自负。

6、每天检查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达不到90%者,对班组长进行处罚。

7、各班组粉刷,砌筑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严禁隔夜拌和使用,如发现一次罚100元。

三、质量员要求返工重做的项目,班组必须返工。造成材料、人工浪费和工期延误,一切费用由班组或个人承担。

四、罚款处理由质量员现场拍照取证开具罚单,交财务科实施,从班组当月进度款或劳务费中扣除。

五、对在项目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质量被评定的优良的班组和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项目部将给予一定的工程质量专项奖励。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八

一、负责本项目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二、负责有关工程文件、文稿的起草、印发、催办和落实工作。

三、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计划落实情况,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四、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确保例会质量,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时参加监理工程师驻地办召开的零时例会。

五、按分部工程情况,负责组织中间施工情况的综合检查和评比。

六、负责工程设计变更,做好现场核实,符合规范并按照项目实施管理程序审批。

七、负责办理工程计量和支付手续,做到准确及时。

八、负责每月各种报表的审核上报。

九、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九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保证现场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保证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如下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3、建立安全检测制度。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检测,主要内容是:接地电阻、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以监视临时用电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测记录。

4、建立电器维修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维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做好维修工作记录,记载维修时间、地点、设备、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等。

5、建立工程竣工工程临电拆除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的拆除应有统一的组织和指挥,并须规定拆除时间、人员、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等。

6、建立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项目部应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定期对现场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7、健全安全用电责任制。对临时用电工程各部位的操作、监护及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并辅以必要的奖惩措施。

8、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凡上岗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严禁无证上岗。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

一、责来宾来客的接待服务,做到主动、热情、周到。

二、负责主任室、会议室、办公室、客房及院落的卫生和凉水、开水供应工作。

三、适时对职工宿舍床单、褥单、被罩、枕巾等进行洗涤、晾晒、装铺,做到干净利落,让职工满意。

四、协助打字员做好文件、材料、图纸等复印、装订工作。

五、协助做好来宾、来客食堂就餐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一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10元/人次,不扣帽带5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对违者第一次教育、第二次罚款5元、第三次以上每次罚5—50元。

3、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对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同时令其离开施现场。

4、穿拖鞋、赤脚、赤膊上岗操作者罚款10元/次。

5、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工具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包、箱,上下传递物件,严禁抛掷。否则见一次违章处以20—200元的罚款;造成伤害事故的责任均由违章者本人负责。

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15—3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元/次。

9、在施工现场、宿舍区设置的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非消防禁用。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50—300元罚款,并赔偿所有损失。

10、团结工友,关心他人,严禁打架、斗殴。否则见一起打架、斗殴事件罚班组20xx元;造成伤害他人的责任有班组长和当事责任人承担,并与肇事者解除合同,将其开除出施工队伍,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机具、不听整改指令的,处以50—100元的罚款。违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班组和本人负全部责任。

12、职工安全罚款次数和金额累计最多的班组,班组长将受到管理不力处罚,罚款为500—10000元。

13、班组长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每月发放工资要对班前记录检查后签发。

14、检查人员对违章人员的违章行为,采取现场拍照取证,按项目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开具罚款通知单,交财务科实施,在当月施工队进度款或劳务费中扣除。

15、对在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遵章守法表现突出,且没有被处罚过或是被处罚次数和金额较少的班组和个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项目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二

(一)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二)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其他经费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三)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四)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五)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一)申请和报批。卫健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汇报进展。

(二)划拨和审批。卫健局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规定程序投入项目运营。

(三)使用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

项目建议书主要对建设项目抽出总体设想,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卫健局领导班子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请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报告。

(三)有关会议纪要。

(四)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前期工作的最重要内容。卫健局领导班子严格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并组织会议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必要性和意义,编制报告的依据和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必须是最新的有关规定、资料和文件。

(二)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条件。

(三)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三

为保证实验小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全校教职工需严格遵守此制度进出学校,严格限制校外人员进入学校。

3.2小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安全部全权执行,全校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门卫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物业安全员的进出管理。

3.3师生员工应守规进出学校,不得迟到、早退或在上班、上课时间内私自出入学校。

3.4家长及学生亲属、保姆接送学生,不得进入校内,一律在校外区域送别或等侯。

3.5家长访问学校请事先预约,依时访问学校,临时性来访先由当值安全管理员电话联络被访问者,经落实后方可进入校内。

3.6上级视察或公务来访,需有校方事先通知或约定;临时性来访或视察,由当值安全员电话联络学校有关领导落实后方可进入。

3.7教职员工上班时间内一般不接待私人来访,特殊情况经当值安全员联络相关领导同意落实后在校方接待室内等候接待,不得进入办公、教学区域。

3.8下班时间,总务主任及宿舍管理员批准后教职员工可在本人公寓内接待来访,但来访者必须在晚上9:30前离校,如有违规者,视为严重违反校方管理规定,当值安全员需将此事及时上报校方,由校方处理。

3.9来访者来访时,当值安全员需请来访者出示证件,进行书面登记。

3.10周六、周日、休息假期和寒暑假期,未经安排或批准,学生不得进入校内,参加兴趣培训活动的学生,凭学生卡或校方出入证进出学校。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四

八、项目部全体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索要财物、接受施工单位的请吃和收受,不得参与承建单位材料采购。

1、及时将收到的有关文件呈送有关人员审阅,并将处理意见和情况向法人代表汇报;

4、各分管部门因业务需要,需加盖项目部公章的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重大文件须经法人代表同意后,才能用印。

2、消耗性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分期提出购置计划,经法人代表审批后购置;

3、各分管人员到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须填写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领物时间和领物人姓名。

2、资料档案存档时必须填写存档人、资料名称及份数;

4、各类借阅的档案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五

在食堂管理员的领导下,认真搞好食堂伙食工作。

一、项目办全体人员和有关单位来客、来人在本食堂就餐。

二、按时开饭,做到花样翻新,色香味美,确保就餐人员吃好,满意率不低于70%。

三、搞好厨房、餐厅、库房及个人的卫生,每周对炊具、餐具、用具要进行1-2次彻底消除。蔬菜粮食等食物要摆放整齐有序,干净利落,做到生、熟食分开,确保食品无变质,屋内无蚊蝇,把好病从口入关。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六

一、全公司统一确定每周五为“安全活动日”。

二、安全活动日由工地项目经理负责实施、公司质安科可以随机选择参加一个工地,督促指导班组开展活动。

三、班组活动必须坚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每周一次进行安全活动规定。

2、学习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并结合本工种实际情况俯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3、学习有关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和事故安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4、对本周和下一周的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一次,针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对不能自行排除的问题及时报告,在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能开始操作。

四、工地要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宣传工具,该日集中宣传安全生产内容。

五、安全生产日开展情况要记入当天的安全生产上岗记录,以备检查。

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项目部。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等的改建、改造和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总务处应监管参建单位负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务会是学校建设项目重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制度规定,对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重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修等重项目学校设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和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在教育局基建中心的协助下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总务处主要职责为: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操作流程如下:

1、历年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准备;

2、编制托设计和工程预算;

3、协调基建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4、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和归档;

6、协助资产管理员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7、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与支付管理。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负责处理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建设项目使用部门、组室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部门、组室应派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严格按教育局规定的额度等级报送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按基建中心要求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应按照教育局主管部门规定流程上报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可行性应当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请基建中心相关人员认证安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二条总务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计划,经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总务处负责按时报教育局审核确定。教育局审定的基建年度计划应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制度规定在校务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总务处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达到教育局规定额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教育局基建中心和学校总务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十七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重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人,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八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室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教育局基建中心和总务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学校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员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财务室应遵照教育局结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基建中心与总务处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教职工知情和参与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污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财经纪律的。;违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违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经济损失的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校务会议同意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校务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基建领导小组。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八

为了认真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做好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下:

1、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建立环境保护自我保证体系。

2、高层或多层建筑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必须搭设封闭或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3、水泥和其他易飞物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不得露天随意堆放,运输时防止遗撒飞扬。

4、指定撒水降尘制度,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疗养区和易产生扬尘的季节,要采取撒水降尘措施,拆除旧有建筑时,应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

5、搅拌设备上,应安装喷雾降尘设备,降尘装置如损坏,应及时修复。

6、进行现场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并及时清理,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污水严禁流出施工区域。

7、施工中易产生强噪声的施工机械应做封闭式遮挡,安装消声设施和限制作业时间降低噪音污染。

8、晚22、00至6、00禁止进行超过国家燥声限值的作业。

9、严格控制人为噪声,夜间卸料要轻拿轻放严禁大声喧哗。

10、现场存放的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用措施。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十九

为了保障集团公司发包项目和出租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单位及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3具体内容

3.1集团各公司必须对承包、租赁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包括:

3.1.1验证承包、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承包、租赁单位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承包、租赁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2各公司对承包、租赁单位的确认,要由各公司设备部、安全管理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可委托。

3.3各公司要与承包、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应涉及如下内容:

3.3.1公司方面责任与义务

3.3.1.1落实承包、租赁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明确公司及承包、租赁单位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3.3.1.2公司向承包、租赁单位介绍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3.3.1.3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承包、租赁方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落实安全措施。

3.3.1.4公司负责对承包、租赁施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3.3.1.5公司方有权对承包、租赁单位的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纠正、处罚或者停止其作业。

3.3.2承包、租赁单位责任与义务

3.3.2.1承包、租赁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2.2承包、租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如动火、动土、高处作业、入罐作业、进人生产区域施工等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允许后方可施工。

3.3.2.3承包、租赁单位所使用的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3.2.4承包、租赁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3.2.5承包、租赁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3.2.6承包、租赁单位必须搞好本单位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3.3.2.7承包、租赁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4承包、租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并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5承包、租赁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承包、租赁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施工单位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部质量安全例会制度:

项目部每一周一次进行安全、质量例会和每周的`班前会制度,强化全员安全、质量意识,提高防范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的能力,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检查工程质量核定及工程款(人工工资)支付情况。

5、解决一些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部评比及奖罚制度:

项目经理部按项目工资总额的5%作为质量、安全奖励基金,由项目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考核使用,项目考核内容为:

1、科室质量、安全管理考核;

2、工段班组质量、安全考核;

3、质量安全事故处罚;

4、各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人考核奖罚。

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全体员工,搞好工程质量的积极性,坚持做到奖罚兑现。

三、工序三检及交检制度:

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层层严把关,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各分部、分项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每个工序施工完成,必须班组自检。未达到合格不予验收。

2、班组自检合格后,由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人员验收,验收通过再通知公司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3、公司验收后,通知监理,由监理组织业主、设计、质监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履行鉴字手续。

4、对连续作业的工作,实行交接-班制度,各个施工环节,上一班人员必须对下接-班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数据交接(交底),并做好交接记录,保证施工质量不受影响。

四、质量与经济挂勾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计划目标,项目部建立一套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把各项内容,计划目标作为一项硬指标,与经济利益挂勾,对目标计划未实现,项目管理人员扣工资总额20%,并全年奖金扣发,目标计划实现,公司给予表彰,经济奖励、晋级、高功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和目标,分清职责,严格遵循一级抓好一级。项目经理由企业管理部门考核。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由项目经理负责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分配的依据。

五、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制度

设计交底与技术交底是工程施工前一项重要内容:

1、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工程施工图纸数套。

2、在设计技术交底前,总工程师应组织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以施工图册为单位进行审阅,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应记录,以书面形式打字成文。

3、为了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隐患与问题消灭在工程施工之前,使图纸更不符合工程施工现场具体要求。

4、设计技术交底与设计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由设计单位负责将设计意图、工艺布置、结构设计特点、工艺要求、施工技术要求、施工技术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认真细致的交底,并对参加会议的各单位提出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答疑、研究、协商、拟定解决的问题的方法。

5、设计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为了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和设计意图,正确掌握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顺利进展。

6、技术交底:以设计图纸施工质量计划、工艺流程、施工工艺。质量检验评定为依据,分别以书面形式向班组做交底,并在实施过程中做跟踪检查。

六、挂牌制度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实行挂牌制度,使整个项目全员都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度。了解工程中所使用的机械操作规程,了解工程中所用建筑材料、技术指标参数,使用方法和工艺。

1、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法令、法规、需要上墙挂牌。

2、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措施,需要上墙挂牌。

3、各级人员质量、安全职责、责任制,需要上墙挂牌。

4、建筑材料使用应分规格、分型号、分堆进行标识挂牌。

5、施工机械操作规程应分类挂牌。

6、施工区域易发生危险地段(部位)应标识挂牌。

七、原材料及施工检验制度:

原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关键问题,把好材料供应关,做好供方的评审工作,合格供方和合格材料方可采购,并做好验证工作,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并及时进行退货清场。

1、每进一批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

2、钢筋、红砖、水泥进场后,必须由监理或业主现场抽样,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3、砂要求含泥量,泥块含量,筛分析试验,淡化砂,还需有氯离子含量试验,石子要有压碎指标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4、塑钢窗,要用三项指标、角强度试验,其它材料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搅拌站管理制度和计量设施精度控制措施:

(一) 管理制度:

1、搅拌站场地周围应设置统一围档并搭建防雨操作栅。

2、搅拌站机体应安装平衡、牢固,并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并设专人负责操作,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黄砂、石子骨料集中堆放在搅拌站围档内并按级配做好标识。

4、当班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并要确保搅拌站场地内排水畅通。配电箱应及时关闭上锁。

5、施工所用的配合比要明示挂牌,材料必须过磅计量。后台专人负责监护,应接受监理傍站人员监督,并按规定做好试块留置工作。

(二)、计量设施精度及控制措施。

1、砂石子。水泥用料必须车车过磅计量,水要用自动控制水泵,每盘称量的偏差应控制在水泥、掺合料、水、外加剂在2%以内,粗、细骨料在3%以内。

2、随时做好水灰比控制,当黄沙含水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用水量。并做好坍落度测试。

3、搅拌时间根据砼坍落度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60 秒。

九、现场材料、设备存放管理办法:

(一) 钢筋加工场

1、钢筋机械安装应平衡、牢固,要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安全操作防护装置。并由专人负责操作定期维护保养,当班人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如场地内的钢筋头和杂物。

2、钢筋堆放应搭好堆放架子,按不同规格,分类堆放,做好标识,同时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并有防雨设施,以免生锈。

(二) 模板加工场

1、各种电动工具的电源配电箱内,按操作规程,加装漏触电保护器,并有专人负责操作,定期检查维护。

2、凡需加工的模板料应按规格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当使用完拆模后,应及时清理干净。

3、模板加工场内严禁吸烟,并悬挂,禁止烟火警告牌,同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 砂石料堆场:

砂石料堆场,统一设置在搅拌站内,并对堆料场地做好硬化地处理。进入堆场的砂石料应按不同级配,规格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确保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四) 砖块堆场:

进入工地的砖块统一堆放,在各个区指定场地内。并按规定的高度码放整齐。同时及时清扫使用后的砖块碎屑杂场,保持作业区内的环境整洁。

(五) 钢管堆场:

凡进入工地使用钢管应在各作业区指定场地内,整齐堆放,不得随意乱堆。当使用完毕后,拆除的钢管应堆放整齐,若不再使用,应将钢管及时移到工地指定堆场堆放整齐。

项目安全规章制度通用篇二十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是指在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他工程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审批、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市水利局设立重点水利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89079025,89079026)。

第二章 项目法人组建

第六条 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并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四)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及时处理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设备供应等单位)关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第九条 凡纳入市及市以上投资兴建的重点水利水电项目,应由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投集团”)与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共同组建项目子公司,由项目子公司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三章 施工准备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勘察(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专项设计报告,并负责审核、申报,依法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争取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支持,通过财政信用担保贷款、直接注入财政资金、水费质押贷款、盘活存量资产、土地储备变现等多种形式落实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一)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程序,在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二)工程监理和施工招标严格执行“无标底”及“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实行合格制评审,项目法人编制的投标上限价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审后公布。

(三)项目法人和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签订承包合同,不得擅自增减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承包范围和中标价。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前,按规定缴纳定额测定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于主体工程开工前,到市水利局办理工程开工许可手续。项目法人领取开工许可审批手续后,应于90天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市水利局提出延期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90天,最多不能超过2次。在领取开工许可后既不能按期开工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开工许可手续自行作废。两次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开工的,须重新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满足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七)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八)堤防工程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对于施工图的设计意图、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等,向参建单位作明确的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督促监理单位在下达开工令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内容包括: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措施以及材料、劳动力、设备组织计划等。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负责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主要包括:

(一)开展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工作。

(二)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

(三)负责协调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我市重点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均应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采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签订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补充相应条款,但不得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他方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直接采用;无格式文本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协商签订。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主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工作岗位制度。项目法人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合同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

(二)监督检查制度。项目法人要对照合同,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合同对方及时改进,严格履约。

(三)统计分析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利用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反馈合同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建设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要做好合同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并以此指导施工、安排和调整施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监理单位进场时,查验监理人员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一致,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实行“压证上岗”制度,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单位进场时,查验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等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一致,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和其他关键部位施工员实行“压证上岗”制度。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在施工中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退休、调离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的;

(二)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而拖延工期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未派现场设计代表或对施工现场处理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或重大损失的;

(六)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且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擅自更改设计的;

(七)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发现监理单位有下列违约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八)未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保密等相关工作;

(九)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存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

(五)未经监理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撤离工地的;

(八)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节 进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于每年底认真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次年年度施工计划(包括分月、分阶段施工计划)及相应保证措施,并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水利局审批。

经批准的年度施工计划不得擅自调减,并作为对项目法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批准的年度施工计划细化、分解,组织各施工单位编制各标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组织监理单位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各单位建设任务是否明确,责任是否到位,各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之间是否协调;

(二)各单位进度计划中的主要项目是否有遗漏,工作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六)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是否可行、可靠;

(七)影响工程进展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解决思路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得力;

(八)施工管理人员、机具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进度和强度需要;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围绕经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和落实各自的保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随时检查。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项目法人责任的,应及时主动解决,属于施工单位和其他承包人责任的,应督促其迅速解决。并及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每月、每周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级的现场协调会议,通报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并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相互协调配合的问题;

(二)工作交接和阶段成品保护责任问题;

(三)施工场地与公用设施利用中的矛盾问题;

(四)某一方面断水、断电、断路、开挖要求与其他方面影响的协调问题;

(五)外部条件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不得以“赶进度”为由,擅自变更施工合同、调整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安全标准等。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勘察(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成立由参建单位参加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评价、纠偏,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审查施工方案、现场准备以及材料、设备的供应是否满足质量要求,主要包括:

(一)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中的质量保证措施。

(二)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试验设施。

(三)水、电供应以及施工道路、场地平整等临建设施是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程序和方式是否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五)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强制性质量检测制度,强化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包括工程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施工质量、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建筑物外观质量等);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经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水利工程的质量抽检,抽检频率不少于施工检测的20%;在工程不同的验收阶段前,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验收前质量抽检。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市水利局报告。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在48小时内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市水利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人员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对事故进行分类。必需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配合查清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完善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后实施。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重点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五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工程所在区县水利部门和市水利局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工程所在区县水利部门和市水利局备案。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等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对高边坡、深基坑、隧洞、料场、特种设备作业区域等安全事故易发区进行重点监管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五节 投资控制

第五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已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范围内,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调整、与进度匹配的原则编制工程执行预算,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定期对执行预算进行修正。

合同单价调整,预算修正必须经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必须报经概算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对工程投资支出情况进行审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到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每个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和单价,并按合同要求、形象进度拟定投资或拨款计划。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上应切实抓好工程计量工作,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通过工程计量支付来控制工程实际费用支出。

(一)工程计量一般程序:先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单位提出已完工程的报告;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签字确认计量;项目法人经核实工程计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计量依据:质量合格证明、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设计图纸等。

(三)工程计量时段:从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

第五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15〕20号)中的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按前款规定报请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令,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五十七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进行预测,尽量采取一些措施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发生后,应及时、合理处置,将索赔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尽可能降低索赔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履约保证金、工程预付款以及结算等支付工作,严格实行监理签证制度,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一)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和现金形式,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动用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开工后,按合同约定进行返还。

(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工程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凡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

(三)施工期间的结算款,一般不应超过工程承包工程价的90%,其余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

第五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按月结算方式。每月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工程价款,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竣工后清算。

(二)完工后一次结算方式。适用于建设期在一年以内的,或承包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的结算。

(三)分段结算方式。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四)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一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第六十二条 单位工程、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十三条 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项目法人应配合市水利局做好验收工作,并派人参加阶段验收委员会。“阶段验收鉴定书”由项目法人暂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第六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充分考虑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或申请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第六十五条 挡水建筑物的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隐蔽工程以及直接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验收,先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质量评价,质量评价合格后,才能组织验收。

重要隐蔽工程执行联合检查验收制度。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六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衔接有关部门完成工程移民、水土保持、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工作。

(二)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委托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

(四)配合质量监督机构,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五)组织编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并督促有关单位编写“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第六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会议,完成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六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工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按完整化、准确化、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整编归档,并妥善保管,为今后项目维修、管理、改建等提供依据。

第六章 奖惩

第六十九条 项目法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和市水利局的有关决定,合同管理到位,工程进展顺利,质量和投资控制较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市水利局将在该项目所在区县水利资金的安排上予以倾斜和照顾。

第七十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以下行为视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

(一)未依法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主体工程擅自开工的;

(二)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定费的;

(四)不积极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的;

(五)不认真组织编制和报审工程施工计划及相应保障措施的;

(六)不督促参建单位将批准的施工计划任务细化分解,落实责任的;

(七)不加强实际进度检查,不及时主动解决或督促解决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问题的;;

(九)质量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质量管理机构未组建,质量检查体系不健全的;

(十)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不严,不严格执行强制性质量检测制度的;

(十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不及时的;

(十三)调减和挪用批准概算中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四)安全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或排危不及时的;

(十五)未认真编制工程执行预算,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结算不规范的;

(十七)对监理、施工单位“压证上岗”制度执行不严,随意更换人员的;

(二十一)其他可视为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项目法人存在第七十条所列行为,但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市水利局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全市通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

第七十二条 项目法人存在第七十条所列行为,发生了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投资损失大于100万元、低于300万元,或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大于60%,小于80%的,除按第七十一条处理外,将更换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其中:属于市水利投资集团公司任命的,由市水利局、市水投集团商区县政府更换;由区县政府任命的,市水利局将商请区县政府予以更换。

第七十三条 项目法人存在第七十条所列行为,发生了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投资损失超过300万元,或年度任务完成少于60%的,除按本条第七十二条处理外,对该项目和项目所在区县的其他水利项目、资金暂停安排或削减安排。

第七十四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落实专人按规定时间报送工程建设有关报表和资料,并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一)每月26日前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质量、进度、安全月报表;

(二)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当年工程建设情况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三)工程开工前15日内报送工程安全措施方案备案资料。

第七十六条 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工程实际,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省水利厅负责省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4、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

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省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迁占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6、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整,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项目法人职责

第九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支付、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项目法人需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工程建设,严格实行“四制”管理,严格执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审计、稽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前期工作阶段职责: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2、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3、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4、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前期工作的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准备阶段职责:

(一)在招标阶段职责: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在省水利厅进行诚信备案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3、及时提交招标报告。招标前,按规定及时递交招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形式、代理机构的选择、标段划分、资质要求、公告发布、评标办法、时间安排等。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指派代表与在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5、确定中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确定中标单位。

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价格及投标承诺主要管理人员。

6、提交总结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间和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总结报告。

7、按规定与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其他职责:

1、组织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的申报与审查;

2、办理质量监督、开工前审计等报批手续;

3、组织做好征地、拆迁和移民工作;

4、组织做好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四通一平”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6、及时组织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7、做好与群众、相关部门、政府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职责:

1、及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4、组织并负责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安全度汛;

5、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工程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

7、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议,通报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8、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完工验收,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或核备。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阶段主要职责:

1、组织验收资料的制备工作;

2、协助做好各项专项验收;

3、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规范;

4、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5、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6、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项目法人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为强化对参建单位的管理,项目法人在组织工程建设中需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4、公示制度。项目基本情况及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主要管理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及基本信息要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任务为:

1、对项目法人的组建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2、对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组织开展项目法人岗位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4、负责考核项目法人;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进行稽察、督察和专项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对质量与安全事故和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建立项目法人考核制度,实行奖励惩戒机制。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项目法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由年度考核和过程评价相结合。

2、过程评价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情况为主。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主要考核内容:

1、执行建设程序情况;

2、执行“四制”管理情况;

3、招标工作开展情况;

4、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情况;

5、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6、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情况;

9、对参建单位的管理情况;

10、安全生产标准化与文明工地建设情况;

11、信息与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实行量化赋分制(量化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考核组织程序:省水利厅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法人,首先由项目法人按本办法规定和量化评分表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市结合过程评价情况逐个项目进行考核,形成初审意见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根据需要进行随机抽查,并确定考核结果。各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自评后报市水利局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等次标准

(一)优秀

1、量化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2、无质量与安全事故;

3、无违法违规事件;

4、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5、地方配套资金到位;

6、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

(二)合格

1、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上;

2、无质量与安全事故;

3、无违法违规事件。

4、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5、地方配套资金基本到位;

6、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

(三)不合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1、量化考核评分在75分以下;

2、存在较大以上质量与安全事故;

3、存在违法违规事件;

4、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5、工程质量较差。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优秀的项目法人按照考核权限由省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项目法人,可推荐其参加全省建设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其法人代表资格。对管理混乱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项目法人代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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