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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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重要的能力培养方式,通过总结可以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在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的精炼和表达的准确性。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有关总结的名人名言,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思考和灵感。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船舶和港口工作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船舶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预防和减少事故,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系统运输船舶和港口工作船舶。
第三条 交通部运输管理司负责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负责地方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损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第四条 船舶机电设备(除通信导航设备外)发生损坏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为机损事故。
第五条 机损事故分为船员责任事故和非船员责任事故。
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船员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电设备管理使用不当、不按预防检修要求进行检修、疏于保养、自修质量不良、使用燃油润滑油(脂)规格品种不符合规定等造成的机损事故。
非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厂(站)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修理和装配不当、新造或新换的机件或设备的材料和成份不合要求、设计上存在错误、自然磨损腐蚀、已经发现但事先无条件修换等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以及港口工人违章操作及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
第六条 船舶机损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情况,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小于一般事故的为轻微事故。
机损事故的等级按《运输、港口船舶机损事故等级标准(一)》(附表一)确定。机损事故造成一至二人死亡的属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属重大事故。
第三章 机损事故损失计算
第七条 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修复被损坏的机电设备所需修理费、备件费等。
二、因机损事故而导致的船舶检验费、潜水检查费、打捞费、拖带费(施救费)、清舱除气费、洗炉费、事故处理费等。
三、因机损导致海损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机损事故分档按主机的出厂铭牌或说明书标定的功率即千瓦(马力)计算,不论单主机或主机船舶,均按船舶主推进装置的总功率即千瓦(马力)计算。
第四章 机损事故报告统计
第九条 船舶发生机损事故,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轮机长(大副),并转报船长。
第十条 船舶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船长应尽快将情况报告船舶所属单位的机务与调度部门。船舶所属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转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 船舶机损事故发生后,不论其性质属于船员责任事故或非船员责任事故,国际航行船舶应在事故发生后四十五天之内,国内航行船舶应在事故发生后十五天之内,向主管机务部门提交经船长签字的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因船舶机损而造成的海损事故,或因海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均应填写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报送船舶所属企业的海(航)监主管部门及有关的港务监督部门。
因船舶机损导致的海损,作为机损事故统计,事故等级按《运输、港口船舶机损事故等级标准(二)》(附表二)确定。但若低于标准(一)的等级时,则按标准(一)确定统计上报,就高不就低。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度结束后十天和年度结束后二十天内将“船舶机损事故统计报表”(附表三)报送交通部运输管理司,抄送交通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交通部体制改革司。
报送船舶机损事故统计报表时,需同时报送“机损事故情况说明”(附表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对于引起海损事故的船舶机损事故,应报送“机损事故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发生机损事故,船舶应记入轮机日志和航海(行)日志。同时应填写“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附表五)。
虽未构成机电设备损坏,但可能酿成机损事故的情况,也应记入轮机日志和航海(行)日志。
第十五条 船舶和港航单位主管部门对机损事故不得谎报和隐瞒。
第五章 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港航单位的机务部门在接到船舶机电设备损坏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大小派人上船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机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 机务部门对机损事故造成损坏的机电设备确认有修复可能和修理价值的,应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八条 港航单位对机损事故,应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严肃处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及时对船员责任事故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和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告交通部。
第二十条 交通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小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也可授权下属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事故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 港航单位必须加强船舶设备和安全工作的管理,深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贯彻有关船舶设备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提高船员和船舶机务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落实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内容,传达事故通报,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规章制度,检查分析本船发生的各种事故和不安全因素,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机电设备技术状况,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港航单位的机务部门应定期总结机损事故的典型材料,通报所属船舶,对性质严重、损失重大的机损事故,必要时可组织现场会议,扩大教育面,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特别重大的机损事故,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在此以前颁发的有关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0 引言
机电系统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煤矿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更多的机电设备被应用到生产中,逐渐成为生产管理的关键点。受煤矿生产环境等因素影响,一直以来煤矿生产机电安全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是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煤矿企业想要获得进一步发展,必须要更为深入地研究机电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并积极寻找解决措施。
1 煤矿生产机电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1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不合理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设备是主要组成部分,其运行性能如何,将直接决定着生产效率。对于煤矿机电设备来说,设备选择的种类、型号等及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等都会影响到设备生产的效率。另外,煤矿生产环境比较特殊,大部分都处于高温高湿的环境中,再加上施工企业设备投入力度,设备相对陈旧,这样在生产过程中就容易酿成危险事故[1]。中国现在煤矿机电设备的生产技术大部分都是引自国外,无论是技术本身还是研究人员综合素质等,都与中国地质情况有着一定差异,这样研究出来的机电设备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缺乏必要的适应性。使得设备在使用及维护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缺陷,增加了机电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1.2 机电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近年来国家部门及生产企业对机电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视度在不断增加,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依然存在众多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管理制度不完善。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但是却相对缺乏行政问责制度,这样部分煤炭企业就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定位在可有可无的状态,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建立相应的`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了也完全是形同虚设[2]。问责制度的相对缺失,使得生产企业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生产,将利益放在机电安全生产前面,对于上级监管部门的检查只是敷衍了事。另外,部分地区存在官-商-勾-结现象,在进行安全监管时,检查深度不够,不能发现或正视煤矿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更不会基于生产安全,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机电安全事故的隐患。
1.3 设备操作人员专业能力较低
操作人员专业能力如何是影响设备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为操作专业能力比较低造成的机电安全事故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煤矿机电设备运行环境比较特殊,对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及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很多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比较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不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存在众多违规操作现象,为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另外,煤矿生产属于高风险行业,作业环境比较艰苦,吸引不了专业技术人员,致使很多作业人员都是专业素质比较低的农民工。其不能完全了解设备的工作原理,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再加上很多企业为追赶工期,对员工的技能培训流于形式,造成作业人员专业技能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现象,增加了煤矿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2 煤矿生产机电安全管理实施措施
2.1 提高机电设备机械化应用效率
机电事故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常发的安全事故,直接威胁着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想要有效改善机电生产现状,首先必须要提高机电设备机械化应用效率。煤矿企业需要在原有力度上,增加对机电设备管理的力度,增强财力、人力及物力的投入,大力发展和提升煤矿机电设备自动化与信息化建设。对于长时间应用导致性能不稳定及会对正常生产活动造成影响、遭受过重大损坏或严重老化的设备必须要及时淘汰更换[3]。另外,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购新型机电设备,引进新的技术措施,促进企业内新旧设备之间的更替交换,确保机电设备能够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同时,为保证机电设备机械化应用效率,还需要在日常生产中,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对设备进行全面保养,尤其是对于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在日常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必须要及时解决,降低其对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
2.2 促进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a) 国家应该针对中国煤矿生产现状,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完善,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确定施工企业在机电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增强其对机电安全事故管理的重视程度;b) 煤矿施工企业需要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基础,建立系统完善的机电生产体系,明确生产中每个机电设备应用环节中应注意的问题,降低生产过程中所含不确定性对安全生产造成的不良影响。施工企业必须要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来提高机电生产管理效率,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效率。
2.3 加强设备管理
加强机电设备生产管理,需要结合煤矿生产环境特点,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设备的操作行为进行规范。煤矿生产与普通行业生产相比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因为主要生产场所是在地下,机电设备一般都会在高湿高温环境中运行,使得设备老化得更快[4]。例如设备在长期运行过程中,潮湿环境会造成电缆绝缘包装损坏,引发短路、漏电,最终酿成机电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定期对机器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2.4 提高操作人员综合能力
设备操作人员是煤矿生产活动开展的基本保证,为提高安全生产的有效性,必须要提高其综合素质。随着煤矿行业的快速发展,更多新型机电设备被应用到生产中,对作业人员素质的要求越发严格。基于此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使其能够了解各种机电设备的运行原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对于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小故障及存在的隐患,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以此来降低机电事故发生的概率。另外,企业还需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满足煤矿机电安全需求。
3 煤矿机电安全事故实例分析
3.1 事故经过
2015年河北邢台张村煤矿矿矿电弧伤人事故,早班期间机电科井下两个电钳工在泵房配电点对机电设备开关进行质量标准化检修时,其中一人准备对控制1#泵编号为50#开关进行检修,应停185#馈电开关。而由于其不熟悉供电线路,错停控制2#泵182#馈电开关。在后段时间内,其打开50#开关上盖,选择直接用右手挚钳夹住扳手对电源侧进行放电,在扳手接触到接线柱瞬间产生电弧,引起电源测相间短路,将其右手内、外侧深二度烧伤,右侧面部、右乳头到腹部10 cm宽范围皮肤浅二度烧伤。
3.2 事故原因分析
b) 煤矿停电工作未写停电工作票,并且在进行设备检修时,没有遵循“一人工作,一人监护”的原则。造成机电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作业人员专业技能不熟练,或者是安全意识淡薄。
3.3 相关防范措施
机电设备正常运行是保证煤矿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与保证,在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与管理,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于机电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规范作业人员操作行为。a) 在对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停电,在检修过程中作业人员验电、放电等操作必须规范;b) 检修工作必须选择合格的工具,如试电笔,电压等级必须与测量电气设备电压等级一致,最后在确认开关设备无电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c) 严格检查井下供电系统,看清楚开关、电缆编号,避免出现误送电、误停电现象,进而可以有效降低出现电弧伤人的情况。
4 结语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对煤矿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在安全生产总体要求下,煤矿企业必须要加强对机电设备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更为深入地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不断生产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并积极寻找解决措施,争取进一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降低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煤矿生产的有效性。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二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行动,以消除危害、减少损失为目的,以提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和实战技能为原则,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湖北省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分公司。
四、涉及事故类型
(一)民爆器材仓库发生火灾、雷击、盗抢、爆炸事故;
(二)运输民爆器材时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爆炸事故;
(四)其它事故(如山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五、危险源点及风险分析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因搬运、装卸操作失误,雷击、失火等引发意外火灾、爆炸。
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运输过程中,因车辆故障,驾驶员失误,路况不良及外来因素而导致火灾、爆炸或被盗、被抢、被丢等事故。
六、应急救援系统的建立
(一)成立应急救援系统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系统五个专门运作小组,即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应急救援行动小组、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和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
1、各小组职责: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整个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小组的动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行动,避免应急救援行动紊乱。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进行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救援物资。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根据领导小组、指挥小组的安排和现场具体情况,及时果断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和措施。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为应急救援一线提供应急救援物资、组织人员支持、技术支持和医疗支持,全方位保障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负责疏散人员和物资,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稳定人心,恢复正常运行。
2、各小组组成人员:
每个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根据组成人员排列顺序分为第一、二、三……责任人,如果第一责任人不在,由第二责任人负责,依次类推。
(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公司经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3)应急救援行动小组:事故发生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发生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4)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小组:公司分管安全领导、事故发生单位分管机关后勤领导、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人。
(5)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小组:公司经理、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
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
七、应急救援实施步骤
1、报警方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消防设施,现场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分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汇报。
2、受理报警:
分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应问清事故发生部门事故大小程度、报警人姓名,做好接警记录,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总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分公司领导在管辖区域内必须1小时之内到现场处理。
总公司接到报警电话后,同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和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所管辖区域或仓库,荆门1小时、钟祥1小时、京山2小时30分必须赶到现场处理。
3、接报警后实施应急救援的步骤:
(1)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各个小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设备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2)火灾事故发生后,还应迅速切断事故发生部门的电源、气源和火源。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决定疏散人员的人数和范围,坚持救人重于救物的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危险物资和财产的疏散。
(4)发生洪涝积水时,及时迅速打开泄洪道,以最快的速度排除洪涝积水。
(5)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外来干扰,根据事故现场要求,确定安全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6)认真清理事故现场,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损害评估和保险赔偿,早日实施灾后重建,使经营、生活恢复正常状态。
4、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产生着火、爆炸的明火已完全扑灭,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清理完成,设备设施基本恢复正常,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并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采访应急结束。
5、信息发布
在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工作,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
八、应急保障
1、通讯保障: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在外地出差相关领导应立即赶回,各小组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和领导到位。
2、经费保障:实行特事特办、先用后审的原则,所有经费先从公司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支出。
3、物质保障:各单位按规定配备抢险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修和保养,雨淋设施和消防阀内水量水压达到要求,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
九、培训、演习
培训、演习是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保障所有人员都能接受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公司每年在所属分公司集中开展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增强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应急救援成功。
湖北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e#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范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爆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民爆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第六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时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涉及省外,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需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对15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认定,逐条登记、分类、建档。
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制定治理方案,保证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
第九条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完成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级别、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逐级上报: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省国防科工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分级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重新进行分级。
第十二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民爆行业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爆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按本规定要求分级、上报和督办。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督办。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国防科工办督办,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督办。对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单位应向事故隐患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整改指令书应同时抄报省国防科工办。
第十四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应迅速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纳入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所辖区域内民爆企业的事故隐患档案,并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见,报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情况紧急时应当责令企业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督办单位报告(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三级、四级重大事故隐患向市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督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对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制裁力度。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或销售许可。
第二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内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加大校园安全的监管和防范力度,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稳定的校园环境,规范各种校园安全事件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全面创建“平安校园”,特制定我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的认真、严肃、规范、实效,学校特成立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学校对安全事故分为三类:教学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和财务损坏事故。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要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专人对出现的事件进行认真、详细、准确、客观的调查取证,并提交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进行事故性质的分析、认定,确定事件性质。
对学校出现的各种安全事件的性质一旦经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分析、研究、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并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分管责任和协管责任等责任范围,再根据学校制定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程序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1、追究程序:
教学事故:
学生人身伤害(亡)事故:
财物损坏事故:
2、责任追究:
对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视事故范围、性质、责任和影响进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追究形式分为:班级扣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三类,具体标准由学校安全事故认定、追究工作小组认定、实施。
本制度内容不尽之处将在具体实施过程不断加以补充、完善,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四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报告;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在事故调查中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故原因,并总结事故教育,提出防范整改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五
学校工作无小事,安全工作大于天,为了切实搞好我校的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创建平安型校园,特制安全事故逐级上报制度。
1、学生饮食中毒事件,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施救。
2、教师在上课时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报告,由班主任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让其知晓。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3、若是班主任工作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迅速告之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4、若是校内设施设备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知情者,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通知班主任迅速告之家长。如果事故较轻,视情况加以适当处理;如果事故较重,则需立即组织人员将学生送往医院治疗。
5、凡是在学校由于管理不力出现的安全事故,包括以上各种事故原因,都必须实行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处理,以便及时整改处理。发现如下情况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
(1)师生中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
(2)师生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3)师生中出现严重的违纪违法事件。
(4)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春游等活动。
6、如有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者,所有责任将归自己承担。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六
建立质量安全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规范公司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有效控制质量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程序文件适用于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出现方式处理。
3.1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第一发现者:发现事故立即采取报告及补救措施,并详细记录事故情况。
3.2事故发生部门主管: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事故的现场进行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并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采取的补救措施。
3.3品管部主管:组织相关部门主管展开事故调查,并汇总意见,提出采取的补救措施,报送总经理。发生重大质理事故时,到现场参与抢救,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确认。
3.4业务部:质量问题的收集及客户意见的反馈,内外部相关方协调与沟通。
3.5生产部:按照产品规格、货期生产加工,相关工艺及质量事故处置、改进活动。
3.6工程部:产品规格、标准制定,协助工艺改进及质量异常判定。
3.7总经理:负责质理事故最终决策,发生重大质理事故时,到现场指挥抢险。
3.8执行部门经理:组织实施事故处理。
3.9现场品管员: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1质量安全事故:产品不能满足预期或规定的用途,存在潜在的质量隐患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4.2.1一般质量事故:。
(2)产品流通前发生混淆、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3)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返工者;。
(4)一般质量事故应由品管部按月上报总经理;。
4.2.2重大质量事故:。
(1)产品生产中因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产品在交付使用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整批退货者;。
(3)已出货的产品发现混淆、严重异物混入或其它质量问题;。
(4)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退货索赔影响恶劣;。
(5)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5.1.1任何时候都应坚持预防第一,尽量避免产品事故的发生。
5.1.2重大产品事故立即由品管部向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客户报告。
5.1.3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5.1.3.1事故原因应调查清楚,并有文字记录;。
5.1.3.2事故应得到妥善处理,并有文字记录;。
5.2.3.4检查和回顾,完善防范措施。
5.2.1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置。
5.2.1.1产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第一发现人立即通报部门主管及品管部相关人员,协同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由当事部门在《产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如实记录事故情况并签名,当事部门主管及经理签名确认后,报送品管部,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完成。
5.2.1.2品管部主管到现场作事故再确认后,立即召集相关部门成员组成质量事故调查小组,对质量事故展开调查取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在《产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填写事故性质;若不能或不知道采取何种补救方法,应立即向主管部门请示,按下达的指令处理。该行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
5.2.1.3品管部主管组织相关部门经理展开事故调查,并审批记录,复检同批留样,通常还因考虑以下方面:。
1)人员因素:如培训状况、业务水平、操作技能、身体状况、其它;。
2)设备因素:如运行状况、记录、模具与安装、其它;。
4)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清场及清洁情况;。
5)工艺因素:如sop的正确性、工艺规程的正确与可行性、工艺布局合理性;。
7)关键服务项目的中断如水、电力、员工;。
8)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洪水,火灾和自然灾害:。
9)恶意污染或蓄意破坏。
5.2.1.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应亲临现场处理。
5.2.1.5对质量安全事故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评估事态的严重程度及危害性。
(1)调查内容:品名、规格、批号、事故发生时间、第一发现者姓名、事故类型、性质、采取的补救措施、事故原因、损失评估、现场检查情况等。
5.2.1.6品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性质、类型进行技术鉴定,做出结论。
(1)原始调查资料由品管部归档,如现场记录、声像带、技术鉴定、化验记录、报告书、旁证资料等。
5.2.1.7对质量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制订相应的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并立即落实,事故责任人员(部门)应受到教育,由品管部负责追踪检查认真记录。典型事例应在质量总结会上介绍。
5.2.1.8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必须及时通报总经理知悉。品管部经过调查确认后填写《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内容: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经过、处理情况及结果、损失额和数量、改进措施等),并定期把质量事故汇整成《质量事故统计表》进行检讨改进追踪。
5.2.1.9潜在的产品事故处理依《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3.1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理:。
5.3.1.1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5.3.1.2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总经理到现场指挥,品管部及相关部门经理共同参与,必要时应设警戒线。
5.3.1.3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有义务保护现场,提供有关凭据。
5.3.2事故调查完毕,由品管部主管将结果汇总后,填写《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送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核完后转交执行部门。
5.3.3事故处理及结果确认:。
5.3.3.1由事故处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成员的名单及职责见(产品追踪/召回/事故管理小组职责及架构图)。
5.3.3.2由现场品管员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3.3.3处理完毕后由执行部门经理在《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相应栏中填写执行结果后,返回品管部主管。
5.3.3.4品管部主管对执行结果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后将《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为产品档案进行归档保存,并建立产品事故统计台帐。
5.3.3.5产品事故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5.3.3.6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向主管部门及客户进行报告。
5.4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现,调查,审批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事故的处理及确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及客户。
5.5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现有确认后,而客户也是已经收到不合格产品,公司应立即通知客户,并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5.6质量事故总结:。
5.6.1质量总结会由管理者代表授权品管部组织,每月召开一次(正常生产情况下)。
5.6.2参加部门和人员:品管部、工程部、业务部、生产部和公司高层领导等。
5.6.3品管部负责人在总结会上通报公司产品质量和质量指标考核情况及客户反馈意见,与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起对通报的情况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具体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5.6.4会议由品管部记录,整理形成纪要并由总经理确认由品管部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下一次公司质量总结会上汇报。
5.7质量专题分析:。
5.7.1凡属下列情况的品种应列入质量专题分析,由有关部门等组织人员开展活动进行质量把关。
5.7.2市场需要但因质量问题而影响投产或增产的品种;。
5.7.3原因不明的成批返工退货品种;。
5.7.4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客户纠纷或客户意见较多的品种;。
5.7.5质量指标经常出现波动的品种;。
5.7.6质量检验方法有待改进的品种;。
5.8质量分析会决议的监督执行:。
5.8.1在质量总结会上讨论决定的整改措施等会议决议,各部门要求严格按照决议执行。
5.8.2对决定执行的整改措施,由品管部逐项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执行后的效果由品管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观察和总结。
5.9忠告性通知。
5.9.1陶瓷产品销售后,发生不良事件/质量安全事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或补充信息;或者相关权威主管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的措施和补充信息时,应予以发布忠告性通知。
5.9.2忠告性通知应包括如下(一个或多个)内容:。
5.9.2.1.产品使用时应注意的补充事宜;。
5.9.2.2.产品的改动;。
5.9.2.3.产品召回;。
5.9.2.4.产品的销毁等;。
5.9.3当需要进行忠告性通知时,由总经理批准后选择适宜的方式如电话/传真通知,或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通过其它机构发布等。
5.9.4对于重要参数的更改,应向相关客户进行通报,通报包括以下内容:。
5.9.4.1出现质量安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编号、批次和相关标识;。
5.9.4.2发布忠告性通知的理由;。
5.9.4.3可能产生的危害;。
5.9.4.4.随后采取的措施;。
5.9.4.5需要重新相互确认的其它要求的内容。
6.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6.2《产品召回程序》。
7.2《质量事故统计表》。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七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问题食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登记造册封存;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召回。
2、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3、食品经营者应当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八
为使公司各分厂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能迅速有效的控制事态,抢救员工和公司财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分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工伤事故、责任事故及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为使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挥、协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为使公司领导小组组长由为使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为使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处处长及各分厂安技员担任。
3、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全面指挥,副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抢救人员和财产的具体行动,贯彻组长所做出的决策。
(2)、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组长、副组长做好联系、后勤工作。
(3)、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向上级报告,
(4)、值班人员向领导小组汇报事故经过情况。
(5)、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情况及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工作。
(6)、负责会同有关人员对事故种类制定相应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并报领导小组审查。
4、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急抢救预案如下:
(1)、首先现场人员通知当班班长,由班长指挥组员切断电源、气源,关停设备,立即向值班调度汇报事故经过再由值班员向上级处室汇报,是否派值班车到事故现场把人员送至医院救治。
(2)、各分厂安技员必须到事故现场调查核实发生事故的经过情况,按照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把调查核实后的事故经过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特钢有限公司安全二处,对事故的处理决定在48小时内报特钢有限公司安全处。
(3)、安技员根据事发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教育全厂员工,吸取事故教训,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报批认定手续。
(4)、协助公司安全事故部门领导对工伤人员进行慰问。
5、一旦员工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应急事故抢救预案如下:
(1)、分厂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通知当班班长,由班长指挥当班人员切断电源、气源,关停设备,立即向值班调度汇报事故经过再由值班员向上级处室汇报,要求派值班车到事故现场。
(2)、调度室值班调度接到通知后,立即安排值班车及医务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把受伤人员送医院抢救。
(3)、事故发生后,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事故大概经过,安委会接到后立即安排人员到事故现场采取措施,同时要通知保卫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
(4)、一旦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后送殡仪馆存放。
(5)、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到现场调查掌握事故初步情况后,由安全处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经过,并做好上级安全部门到事故现场调查的接待配合工作。
(6)特钢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立即召开会议,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把人员分两组,一组由安全处负责接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事故经过,另一组由人事处、党委办或工会、保卫处、医务室及事故发生单位领导负责协调家属的善后处理事宜。
(7)、对有关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完善安全规章制度。
6、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装订成册,报上级有关部门。
7、本预案自年月起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第六条 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树本、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和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者倒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排除影响。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溜泥井、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不齐全或者被破坏需要改变、补建、修复或者需要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属公路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属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洗车、堆放物品和垃圾、设置障碍或者擅自进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道路上架设或者维修线路、幔帐;
(三)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车辆停靠站(点);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开辟通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施工完毕后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章 机动车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已取得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方可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无号牌、无行驶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国家规定限度应当予以报废的,必须送国家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部门销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日收缴号牌和行驶证。禁止应当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拼装车辆。禁止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
禁止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乘车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有关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投保标志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从事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有a类驾驶证,有跟随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学习驾驶1年以上经历。
(二)申请从事小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在a或者b或者c类驾驶证。其中持有c类驾驶证的,必须有安全驾驶非客运机动车3年以上经历。
(三)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前1年内被依法吊扣驾驶证5个月以上的,不得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四)获准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后1年内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验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员不得将机动立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过度疲劳、饮酒后的驾驶员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驾驶过度疲劳的,必须停车休息,待疲劳状态消失后方可继续驾驶。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和信号灯指挥。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四)驾驶小型客运机动车时使用安全带;
(六)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载物或者载客。
第二十一条 领取驾驶证未满1年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牵引故障车;
(二)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三)驾驶修理后的试车车辆;
(四)单独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客运机动车售票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未停稳时开启车门;
(二)不得超过载客数量售票;
(三)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乘坐货运机动车或者乘坐禁止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二)不得乘坐明知载客已经超过限额的'长途客运机动车;
(三)不得乘坐明知无驾驶证或者饮酒后的人驾驶的机动车;
(四)待车停稳后按顺序先下车、后上车;
(五)不得催促驾驶员快速行驶;
(六)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或者将身体探出车外;
(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剧毒性等危险物品;
(八)乘坐小型客运机动车的前排乘客应当使用安全带;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佩带头盔。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装载人员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员、售票员将超载乘客就地交由其他客运机动车转运。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驾驶员、售票员承担。货运机动车载物,其长度、宽度、高度、重量和押运人数应当符合行驶证核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边行驶边上、下乘客,不得开着车门行驶。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客运机动车。不得在候车站(点)外上、下乘客。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
(一)机动车通过路滑的道路、反向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者出入口时;
(二)遇有人员横道或者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者有障碍的路段;
(三)通过交叉路口;
(四)其他应当减速行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者装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应当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
(二)在夜间和雾天等能见度不高的环境下临时停车;
(三)牵引车辆或者被车辆牵引;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
第五章 事故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车人、当地群众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禁止驾驶员、售票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疏导交通。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禁止借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上设卡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
禁止妨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
第三十一条 已经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额范围内先行预付受伤者的部分紧急救助费、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葬费。
第三十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驾驶员、售票员、乘车人和行人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因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部门不履行职责导致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号牌或者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扣留车辆,责令补办手续后放行,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拼装车辆、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或者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必须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强制销毁,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借道路交通事故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或者妨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每年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人数超过10万,交通意外死亡数在全球最高。
交通事故多发 源头管理薄弱是内因
针对国庆期间出现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总结分析。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些驾驶员,因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二)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差也是导致此类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行人的安全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因行人横穿公路造成事故发生的比例较以往有大幅度提高。
(三)道路及相关设施不合理,公路维护不完善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四)归根到底与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和交通肇事量刑偏轻有着直接关系。
完善规章制度 严控驾驶资格准入制
根据长假交通事故频发的状况及原因分析,相关部委也做了重要指示和下一阶段工作的部署和改进,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并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一)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资料、板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基本知识送进千家万户,让广大群众常见常知,警钟长鸣,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和文明素质,将交通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强化源头管理,防患于未然。规范驾驶资格准入制度,严把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坚决杜绝不合格驾驶员进入驾驶队伍,从根源上降低不合格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
(三)公平适用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罪责自负,也就是说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不光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还应当加大对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教育。要坚持对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管理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交法》规定,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规,都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处罚。
(四)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严格掌握缓刑标准。过多的适用缓刑会减弱刑罚的打击力度,使部分肇事者有恃无恐,对社会公众亦起不到震慑作用。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近实施的《交法》及配套法规,对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综合考量,依法把握好缓刑的适用尺度,、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五)切实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完善道路标志、标线。进一步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发现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不符、不齐的路段,制订整治方案,切实落实整治措施,进一步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标志、标线。
(六)针对客运和货运,有效建立企业主动抓好安全的激励机制。客运方面,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如长途客运普遍采取了承包经营的方式,途中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农村客运安全工作基础薄弱,成为运输事故增量的一个重要方面。货运方面,经营主体多、小、散、弱,安全监管难度很大。今年以来,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中,客车与货车追尾、碰撞的事故占总数的44%。
只有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安全才能真正有保障。交通运输部近期将制定印发《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明确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细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责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这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也是行业监管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实施安全评估的重要参考。
今年,交通运输部还将研究制定《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办法》,通过中介组织定期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估,引导运输企业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新机制(pdca)。这既可以为行业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也是政府安全监管的有益补充,形成政府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合力。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
各类事故分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至安全部门(人员)以便综合统计上报。
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凡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由一个部门负责上报;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委托人)应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
1、生产(工艺)事故: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水、停汽(气)或减产、停产、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产部门(人员)负责。
2、设备事故:由于非正常原因构成各类设备(机械、容器、仪器、仪表、动力、电器等)、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设备(包括附件)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均称设备事故。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人员)负责。
3、质量事故:化工产品、机械产品、施工质量等不符合国家部颁、企业标准,造成废品或降低等级标准,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原料、产品因保管不善、包装不良而变质的,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影响检修、维修计划任务完成的,均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辖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如半成品、产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应部门、生产部门及质量检查部门(施工部门)负责,检修、维修质量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负责。
4、交通事故:凡违反交通规则,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人等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5、火灾、爆炸事故:凡发生火灾,或发生化学、物理爆炸,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伤亡,称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门负责。
6、人身事故: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生产区内或上、下班途中,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体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断,经医疗部门诊断确诊后,称工伤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7、未遂事故:凡属外界原因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挽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称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8、污染事故:凡属三废处理装置停用,装置排放污染物,突发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围人员中毒,农作物减产,自然水源、空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
9、破坏事故:凡属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均为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班班长、车间主任和生产经理及安全(消防)部门报告,再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式3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内,过期不报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上报工厂安全部门(人员)汇总。
3、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及贵重设备损坏及重大停产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公司还应组织专门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损失、责任者,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4、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到医疗部门处理;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息的,持有证明者,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5、各类事故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本月事故上报安全部门(人员),安全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上报公司。
6、凡上级机关、学校等外单位人员在工厂劳动、实习、培训、参观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人员)组织调查、统计、上报,但要注明伤亡者部门、姓名、来厂目的等。
7、凡因工负伤的员工,从发生事故受伤时起一周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者,则不按重伤、死亡上报,也不再写专题报告。
8、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时上报,但不作为本部门责任事故。
9、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应详细写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事故防范措施要落实,责任应明确,按月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从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普通事故或性质一般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事故部门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填写事故报告书按时上报。
(2)凡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档案,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单、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分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认识态度,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以致刑事处理。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事故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安全部门(人员)复查后报主管经理审批;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或上级机关批准)。
4、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一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报总经理批准公布执行;一般性事故由公司下属工厂处理,报公司生产部和工厂安全部门备案。
5、对蓄意、故意制造的破坏事故,安全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彻底查清,证据确凿的从严加重惩罚。
6、对于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部门和个人由事故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审查,报生产部和公司批准,给予适当的奖励。
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汇报,组织调查分析,认真处理事故并按规定上报,做好台账登记备案、汇总统计、编制事故报表、年报等工作。
(一)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1、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3、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并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检验卓有成效的。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卫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措施行力,成绩突出的。
(二)下列情况,严肃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出现故障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的。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本制度系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订。
2、其它事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公司的事故管理由公司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各类事故分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至安全部门(人员)以便综合统计上报。
二、各车间(部门)的事故管理由车间(部门)领导负责。每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凡属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由一个部门负责上报;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委托人)应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
三、根据工厂生产性质,事故具体分类为:
1、生产(工艺)事故:生产操作中违反工艺指标,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水、停汽(气)或减产、停产、跑料、串料等事故,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事故管理由生产部门(人员)负责。
2、设备事故:由于非正常原因构成各类设备(机械、容器、仪器、仪表、动力、电器等)、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设备(包括附件)等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均称设备事故。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人员)负责。
3、质量事故:化工产品、机械产品、施工质量等不符合国家部颁、企业标准,造成废品或降低等级标准,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原料、产品因保管不善、包装不良而变质的,采购的物料不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影响检修、维修计划任务完成的,均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管理由所辖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如半成品、产品(成品)原材料等由供应部门、生产部门及质量检查部门(施工部门)负责,检修、维修质量事故管理由设备工程师负责。
4、交通事故:凡违反交通规则,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撞、翻车、撞人等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5、火灾、爆炸事故:凡发生火灾,或发生化学、物理爆炸,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伤亡,称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消防)部门负责。
6、人身事故: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生产区内或上、下班途中,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造成人体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功能造成工作中断,经医疗部门诊断确诊后,称工伤事故。事故管理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
7、未遂事故:凡属外界原因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自然事故。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挽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称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管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8、污染事故:凡属三废处理装置停用,装置排放污染物,突发事故造成污染源泄漏,引起周围人员中毒,农作物减产,自然水源、空气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称为污染事故,事故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
9、破坏事故:凡属人为故意制造的事故,均为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班班长、车间主任和生产经理及安全(消防)部门报告,再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发生事故的部门,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式3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内,过期不报告者,按隐瞒事故处理),上报工厂安全部门(人员)汇总。
3、对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火灾、爆炸及贵重设备损坏及重大停产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外,公司还应组织专门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损失、责任者,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4、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到医疗部门处理;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要休息的,持有证明者,才能填写工伤事故报告。
5、各类事故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5日前将本月事故上报安全部门(人员),安全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上报公司。
6、凡上级机关、学校等外单位人员在工厂劳动、实习、培训、参观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人员)组织调查、统计、上报,但要注明伤亡者部门、姓名、来厂目的等。
7、凡因工负伤的员工,从发生事故受伤时起一周内未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者,则不按重伤、死亡上报,也不再写专题报告。
8、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及时上报,但不作为本部门责任事故。
9、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应详细写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事故防范措施要落实,责任应明确,按月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从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普通事故或性质一般的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事故部门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填写事故报告书按时上报。
(2)凡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档案,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单、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分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理。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和责任者的认识态度,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以致刑事处理。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事故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安全部门(人员)复查后报主管经理审批;重、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或上级机关批准)。
4、一次事故死亡(或重伤)一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报总经理批准公布执行;一般性事故由公司下属工厂处理,报公司生产部和工厂安全部门备案。
5、对蓄意、故意制造的破坏事故,安全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彻底查清,证据确凿的从严加重惩罚。
6、对于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部门和个人由事故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审查,报生产部和公司批准,给予适当的奖励。
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七、事故管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汇报,组织调查分析,认真处理事故并按规定上报,做好台账登记备案、汇总统计、编制事故报表、年报等工作。
八、奖惩:
(一)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1、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3、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并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检验卓有成效的。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卫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措施行力,成绩突出的。
(二)下列情况,严肃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出现故障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逃避责任,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的。
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九、附则:
1、本制度系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和安全管理需要修订。
2、其它事项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二
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 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 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 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 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 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四、 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3、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生产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出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照《符号品管理制度》执行.
4、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照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的销售的产品则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执行。
6、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照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声誉的损害。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公司应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篇十三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一、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二、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四、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3、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生产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出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照《符号品管理制度》执行。
4、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照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的销售的产品则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执行。
5、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国家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正确不合格的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6、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照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声誉的损害。
公司应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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