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议论汇总 决策分析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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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3年决策议论汇总一

一是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无论工作如何变动、岗位有何变化,都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自觉从点滴做起,加强党性锻炼,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和纯洁的思想道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充满信心。无论在哪个岗位上,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厂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念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做到不踩“红线”、不闯“禁区”,讲政治、守规矩,使言行始终在政策纪律的约束之中。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把讲政治、举旗帜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理论武装,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自己感觉到,要想使自身有所提高,必须不断推动知识更新,不断用新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为此,自己在平时工作生活中需要加强学习,带着问题学,遇到

问题想,在解决问题中主动自觉运用所学知识。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遵守和模范践行党的各项纪律要求,认真执行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发表过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主义相反的言论,也没有制造和传播过政治谣言,更没有与组织决策相违背的行为,时时处处注重维护党的形象和威望。

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切实转变作风。工作中,自知任务重、责任大,工作必须特别用心、特别努力。虽然工作有困难,但因为有领导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我坚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认真研究探索我厂工会管理的路子和方法,克服了工作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有效推动了我厂工会工作的开展。工作中,坚持常到车间现场。到基层一线时,一律在食堂吃工作餐,决不能给基层增加麻烦。并在车辆管理、节约、安全等方面严格要求,着力在内部树立了一种良好风气。

由于自身经历和受党的教育多年,在思想和行为上对“四风”是厌恶的。但是,严格对照上级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盼,也知道自身还有较大差距。

(一)在形式主义方面。一是学风不够端正。过多忙于日常事务,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满足于一般性了解,缺乏深入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不主动、不系统,联系实际深入思考不够;感兴趣的学得多,不感兴趣的一扫而过,在解决全局性、疑难性问题上思考不深、办法不多,在指导实际工作中力度不大。二是实际工作中,参与了一些活动和接待,有时觉得讲形式也很重要,也做了一些讲形式的事,认识还不够到位。三是调研不够深入。梳理自己的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多于在基层一线。到基层现场,有时是走马观花,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对真实情况了解不够全面深入。四是抓落实不够到位。安排部署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工作的办法还不够。主动谋划开展工作的力度不够,还有怕越位、怕揽责任的思想,有等靠思想,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在官僚主义方面。一是宗旨意识不够强。虽然按要求开展了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活动,但去基层与群众联系交流的次数还是偏少,对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想了解的不够充分。二是在推进工作过程中,按要求讲程序的多,注重研究、灵活把握处理问题还不够到位。在组织一些活动时,习惯按老套路办事,有时会急躁心理。三是压任务多、提要求多、谈心交流少,以及批评教育多、表扬鼓励少。

(三)在享乐主义方面。一是多年来自己感觉在尽心竭力的工作,但在主观上有求稳的心态,缺乏工作激情,进取心还不够。二是在工作过程中,存有好事快办,遇到矛盾会有碍于情面、心存顾虑的思想。三是对一些棘手的问题,有时会有依靠领导指示的心理和“等一等、缓一缓”的思想,为领导出谋划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问题解决做得还不够。四是社会交往虽然不多,但偶尔也会参加迎来送往,防微杜渐做的还不够。

(四)在奢靡之风方面。勤俭节约的意识还不够牢。在日常办公的过程中,有时过度追求效果,对笔墨纸张有浪费现象。自己虽然一直坚守平淡是真的生活准则,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也有看法,但挺身抵制做的不够,偶尔也参加公款吃请活动。

通过学习和查摆问题,自己深刻感受到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刻感受到以前很多想法和做法的危害性,根据活动要求,结合自己工作、思想实际进行深入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有:

(一)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学用结合上还不够到位。在主观上存在“学习是把软尺子,工作才是硬指标”的懒惰思想,认为已有的经验足以做好日常工作。虽然平时也能够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但仍存在主动学习少、深入研究少的问题。二是放松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系统的学习,没有完全把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三是所学知识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在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创造性开展工作锐气不足,进取精神有所松懈。因为思想上有求稳的意识,积极进取精神不足。工作中一怕越位,对工会工作自主决策少,主动承担方面做的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二是怕出现失误,处理事务谨慎有余,追求稳妥。

(三)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工作作风还有待改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够强,工作中直接与群众打交道少了,不知不觉会与群众感情疏远的问题,为群众服务做的还不够。在日常工作中,忙于日常事务多,踏实搞调研少,在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时,多凭着老经验、老做法,“接地气”还不够。

(四)廉洁自律的警惕性有所放松,对奢靡之风的危害认识还不够深刻。虽然能够始终警醒自己自觉尊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尽量减少应酬,也从没有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但对社会上享乐思想、人情往来的抵制意识有所减弱,没有从党性原则的高度认识腐朽奢靡生活方式的严重危害。

1、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增强理论功底。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落脚点,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2、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共产党员应该把维护和实践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要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在工作作风上,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忙群众之所需,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3、要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有战胜自我的胆识和魄力,抗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做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4、要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创新,最终达到工作成效的不断提高。要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提出新思路、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始终围绕我厂长远发展和中心工作,带头贯彻和落实上级党政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2023年决策议论汇总二

一、制度概述

(一)定义

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指国家对食品安全行使监管职能。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决策的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简单说就是公众依法定的权利义务,通过一系列程序,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参与决策活动的制度。

(二)意义

1.克服政府失灵

制度经济学观点认为,纳税人、政治家、官员或投票者在政府管理政治的过程中的品行是不会发生变化的。现代科技发展,人们己经无法利用原有经验把握食品质量。这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对于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上的极端不对称往往导致其优势方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扰乱市场。而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包庇问题企业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独立“经济人”身份。其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唯有引入公众参与监管才能平衡信息,克服政府自身弱点。

2.实现民主法治

我国宪法赋予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正是我国民主法治的体现。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既是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根本要求。

3.创新社会管理

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繁杂,管理成本巨大,政府负担重。这使政府需要依赖更多社会力量来分担压力。政府作为自私的经济人,也需要社会力量监督。温总理在会议上指出,我们要认识到自身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努力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政府。将政府从传统的“一揽子”监管模式转变为引入公众参与的服务型监管模式。实现监管的全面性,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管理社会事务。

二、制度不足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制度仅有《食品安全法》第3条,第8条及第10条的规定,这要求我们必须克服不足完善该制度。

(一)公众获取信息不足

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是参与的重要前提,而食品安全信息本身由于其范围的不确定,包括可知与不可知的信息内容,以及获取的方式途径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公众根本无从获取信息,更谈何参与。

(二)举报权利实现困难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公众有举报食品问题的权利,但对于可举报的范围,向谁举报,以何种方式举报等都未做细化的规定。且作为弱势群体的举报者自身的保护问题也未明确。导致现实中公众举报权利难以实现。

(三)建议制度流于法条

我国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加之立法对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的规定流于形式,使得这项权利成了宣示性权利。立法中对公民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途径未细化,严重制约了公民批评建议权的行使。这要求我们完善建议制度使公众可以真正依法行使这项权利,更好地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

三、建议

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从国家和公民两个层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国家层面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开制度

作为公众参与监管的提前,国家必须通过立法保证信息的公开。建立包括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监管者三位一体的信息公开体系。公开涵盖食品安全的各领域、各环节的信息,对违背信息真实公开的一方给予严惩。确保公众可获取的真实信息。

2.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举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应明确举报范围、方式、受理部门并采取多种举报行使。对举报者给予保护。鼓励并奖励举报行为。

3.建立食品安全专项建议制度

建立接受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的专项制度,将《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进行具体细化。更好地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使公众在监管中的批评监督权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二)公众层面

1.壮大社会参与力量

为更好实现公众的参与的作用,需要我们组织壮大参与的力量。尤其是吸收食品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充分体现出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各环节各领域的作用。真正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

2.深化公众参与意识

“民主要求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如表达意愿、参与决策、公共事务管理等。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知识及监管内容的了解需要我们积极宣传普及,我们应采取各种包括讲座,社区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鼓励更多公众参与到监管中贡献力量,实现维护自身权益。

2023年决策议论汇总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不折不扣抓好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以优良作风建设成果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自治区党委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牵头,从今年3月到7月,在全区组织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自查、检查,全面系统梳理全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成效,坚持成功做法,创新监督执纪方法,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标本兼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往实里做,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我区落地生根。

(一)查安排部署,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1.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是否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常抓常议,长抓长管;

2.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是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持续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宣传教育,严格干部队伍教育管理;

3.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是否重视对中央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及时研究巡视整改重大事项,部署推动巡视整改落实;

4.检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否重视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纪委纠正四风问题系列工作的部署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是否将整治四风问题作为全面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二)查制度建设,看纪律要求是否从严从紧

1.是否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台细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2.是否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好中央、自治区有关制度承接配套,就规范三公经费管理、职务消费、接待工作和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出台配套制度;

3.是否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和形势变化,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4.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制度规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无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仅仅当作口号等突出问题;有无违反自治区纪委十个严禁规定,特别是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私车公养、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或福利、隐秘场所聚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突出问题。

(三)查监督检查,看四风整治是否严谨有效

1.是否建立健全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来访、来电、邮件、网页留言、微信平台一键通等举报方式,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2.是否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历次巡视整改意见、学习贯彻《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强化纪律规矩意识;

3.是否紧盯年节假期,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推进阶段,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是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措施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明显。

(四)查纪律审查,看执纪问责是否持续有力

1.是否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的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要内容,成效如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纪律审查空白点;

2.是否及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有无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情形;

3.是否及时查处对巡视整改落实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有无不查处、不纠正、不问责等情形;

4.是否重视对重点问题线索的督办和曝光,对上级纪委转办、督办问题线索是否及时核实查处,对查出的典型案例是否定期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5.是否严格贯彻《问责条例》,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和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格问责,有无有责不问、问责不严的问题。

回头看工作为期4个月,自治区纪委2017年3月下旬召开动员会部署启动,2017年7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2017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自治区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持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通知》以及回头看工作部署要求,做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回头看的学习动员和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分工、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等,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回头看工作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梳理分析,查准、查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中设区市和区直部门(单位)、中直驻桂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单位,含自治区国企、高校、中央驻桂企业等)的自查报告(纸制和电子版,附问题清单)经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签字后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问题导向,重点检查。(2017年4月下旬至6月中旬)

1.交叉检查。自治区纪委组织14个市纪委和相关派驻纪检组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交叉检查活动,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和隐形四风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坚决查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推进回头看工作走过场、执行党内法规变形走样、巡视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各市、县纪委参照自治区纪委做法组织开展本地区交叉检查,除上述重点检查内容外,要对近几年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零查处、零通报、零问责的单位上门督查,切实发现并查处一批问题,实现监督检查的全覆盖。

2.专项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就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督促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检查,重点整治文山会海、照抄照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工作不实、弄虚作假,不担当、不干事,玩风盛行、纵酒闹事等突出问题;督促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开展私设小金库和违规发放津补贴检查,重点整治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虚列支出转出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和巧立名目,变相滥发各种津补贴,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和违规取酬等突出问题。各市、县纪委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活动。

(三)整改落实,健全机制。(2017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本次回头看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问题集中的要进行专项整治。要在健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漏补缺,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规定,编密制度笼子。要注重回头看成果的运用,牢固树立抓常、抓细、抓长的意识和习惯,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做到令行禁止、不搞例外,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常态化、长效化。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及时将回头看工作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中设区市和区直部门(单位)、中直驻桂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单位,含自治区国企、高校、中央驻桂企业等)经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签字后于7月31日前报自治区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开展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意义,扛实抓牢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回头看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回头看工作的监督检查,紧盯任务,倒排工期,确保成效,不得避重就轻、敷衍应付,坚决防止走过场。自治区纪委各派驻(出)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部门)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把工作重点放在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上,紧盯老问题,注意发现四风新动向、新情况。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全方位、多渠道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让群众积极参与进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长,组织明察暗访,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

(三)严格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回头看期间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集中力量、限定时间、快查快结,对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的,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四风问题,既要从严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发挥持续震慑作用,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守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

2023年决策议论汇总四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引向深入,4月24日,学校党委下发文件,就进一步推进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2012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教育部和北京市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为推动学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贯彻上级的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七次全会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教育部、北京市教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坚定政治立场,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围绕迎接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对校园网、校内广播等媒体的管理,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3.结合学校的实际工作,认真做好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学校领导和各相关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分解做实做细。

4.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加强学校二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的组织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

5.加大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监督检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规范院级单位的民主决策程序,规避学院决策风险。

6.党委组织召开学校“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总结2011年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2012的主要工作任务。

7.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规划,2012年5月开展以“贯彻落实师德规范,推进校园廉政文化”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通过师德楷模的专题报告,发放《教职工廉洁教育读本》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学习材料,举办宣传橱窗等,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和廉洁文化,营造校园重德养德、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8.在大学生中开展廉洁修身教育,各学院要在学生入学、入党、考核考试、就业择业等重要环节,集中开展廉洁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将组织部分学生干部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参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2012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大学生校园廉洁文化作品创作征集活动。

9.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继续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认真做好新一届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按规定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对违反《廉政准则》和“十不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10.做好科研经费专项治理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精神,明确学校校长和分管校长负责制。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执行重大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规定。

11.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监管,健全监管机制,按照上级要求,规范校办企业重大经济行为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教育部将颁布的高等学校校办企业管理相关规定,对校办企业管理情况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检查。

12.加强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物资、设备采购监管制度,按照教育部要求,推进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和规范,严防商业贿赂问题发生。

13.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学风建设专项活动,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加强学风建设的体制机制,制定有力措施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14.加大落实学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力度,认真梳理在教育、制度、监督、惩治方面的已有制度,针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查找不足,继续补充和完善制度。按上级要求,做好学校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的总结工作,研究制定2013-2017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

15.继续发挥职代会、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不断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贯彻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务公开实施方案》,推进各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实现校务、院务公开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16.认真做好2012年各类招生、人事招聘的考试、面试、录取工作,继续加大对学校各类招生、招聘工作的监管力度,深入推进“阳光招生”,严肃查处招生录取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声誉。

17.深化学校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延伸到学校的学术权力运行和学术行为的管理中。学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职工要结合科研、教学和学术工作查找廉洁教育和学术权力运用方面的风险点,签订廉洁教育承诺书。

18.结合学校章程的制定,加强学校的内控制度建设,对已有的廉政风险防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从制度机制、工作流程等方面检查学校重点部门和岗位的风险防控责任落实情况,严肃追究违反制度、不按工作流程办事的领导干部责任,落实学校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体系。

19.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和要求,完善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机制,认真做好学校春、秋两次的教育收费的监察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各项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杜绝违规收费发生,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20.落实好校级、处级干部的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好校、院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民主生活会;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参加分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和监督。

21.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在学校推行新的经济核算与经济运行办法中,落实各单位(部门)、各学院的经济责任制;探索和实施对二级单位经费使用与经济运行情况的财务审计,进一步发挥内审的监督职能。

22.继续做好基建(修缮)工程的结算审计和建设中的逸夫科研实验楼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做好2012年换届转岗、离任、调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召开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履行经济责任、促进科学决策等方面的作用。

23.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检查学校会计委派制的落实情况和校办企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学校校办产业和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管体系,确保学校的国有资产安全。

24.完善学校专、兼职结合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以开展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完善各二级单位的纪检组织,形成全校反腐倡廉教育和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机制。

25.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队伍建设,解决学校纪检机构力量不足、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实际问题;选派新上岗的纪检人员参加教育部、北京纪工委组织的纪检业务培训班和经验交流会,提高全面履行职责的能力。26.认真做好各类信访举报的受理工作,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治作用和治本功能,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对反映的问题按规范程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严肃查处行贿、受贿、贪污公款、考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学术腐败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2023年决策议论汇总五

到本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开始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失缺现象仍然相当严重,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商业欺诈等经济失信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制约了信用功能的发挥,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和经济的活力,恶化了市场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重建社会信用体系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资信评级行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协助银行提高信贷质量、提高证券发行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资信评级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服务。为此,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分析总结我国资信评级行业10余年来发展的经验教训,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对于促进资信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信评级的功能和作用

资信评级(credit rating,也称为信用评级、信用评估、资信评估)是在信用关系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就其将来完全、按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可偿债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业务。由于资信评级是对经济活动中的借贷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和安全程度进行独立客观的分析,并提供有关信用风险程度的信息,因而有助于投资者(授信人)判断某一固定收入的投资发生损失的相对可能性。自20世纪初美国穆迪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资信评级机构以来,资信评级行业经过百年来的发展,在揭示和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协助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日益被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所认同。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

(一)揭示债务发行人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信用评级的目的并不是向市场的参与者推荐购买、销售或持有一种证券,而是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债务发行者提供的资料,或从它认为可靠的其他途径获得的资料对发债人的信用风险作出准确、客观、公正的评价。由于资信评级机构掌握大量、详实的信用资料,并坚持“利益中立”的原则,且具有专业优势,因此评级结果日益被发债人和债券市场投资者所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发债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起到防范并降低投资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协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和提高证券发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双重作用。

(二)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一般来说,监管对评级的应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如许多西方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投机级(即bbb级以下)债券;二是根据信用评级制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三是有关发债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最低评级的要求。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政府监管部门采用评级结果的做法,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急剧扩张,资本市场的全球化日益受到重视,跨国公司、各国金融机构等对国际性资信评级公司的业务需求日益增加,以防范跨国交易(投融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为了保护本国投资者,各国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跨国融资主体或品种的评级要求。如今包括穆迪、标准普尔在内的几家全球性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往往决定了各国金融机构发行外债的筹资成本。国际性资信评级公司的存在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二、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一)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基本模式

从资信评级业发展的历史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市场驱动型”模式,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包括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监管部门不直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等进行监管,资信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主要由市场决定。监管部门作为资信评级结果的使用者之一,一般都根据资信评级机构在市场中的表现,作出认可某些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的规定。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在70年代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在有关规定中广泛使用资信评级结果,特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5年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资信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使这些公司的业务迅速发展,并迅速成为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跨国机构。二是“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在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发展资信评级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属于这一种模式,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和有效监管成为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比如,不仅很多国家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核准和认定,以及资信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资信评级机构。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哪一种模式,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情况,而不是被评级对象是否愿意接受评级。其中,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使用对评级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通过政策法规支持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是发展培育资本市场的一个途径,同时,资信评级机构作为向公众提供风险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其发展的初期对其加强监管,也有利于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评级的基本方法

国际上的信用评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观评级方法,另一种是客观评级方法。主观评级更多地依赖于评级人员对受评机构的定性分析和综合判断,客观评级则更多地以客观因素为依据。随着评级行业的不断发展,各评级机构认识到单纯依靠主观评级或客观评级都不能很好地反映受评企业的资信状况,因此目前许多评级机构都强调主观评级与客观评级相结合,但不同的评级机构在评级程序和具体的指标体系方面仍存在差别。在评级业的发展中,各评级公司不断总结自身经验,评级指标不断细化,评级程序也日益严谨。以穆迪公司对银行业的评级为例,对信用风险的分析评价不仅对5类共37个指标进行定量分析,而且对受评银行的经营环境、所有权与公司治理结构、业务价值、盈利能力、风险状况与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和管理策略与管理质量等7个方面进行定性分析,并经过严格的评级程序最终确定受评银行的资信等级。由于美国的资信评级业务开展最早、最为发达、影响最大,美国的评级方法、指标体系和评级程序目前居于主流地位,并被许多国家借鉴。

(三)资信评级的主要业务及其来源

从国际经验看,资信评级的业务主体大体包括三部分:即主权国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其中,对受评对象的评级可划分为两部分,即发债人评级和各种债务工具的评级。发债人评级是对受评对象自身偿付能力的评价;各种债务工具的评级则是在发行人信用等级的基础上,考虑每一种债务工具的特点和受保障的程度,来确定其最终信用等级。从评级机构的业务来源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委托评级,即资信评级公司接受评级对象的委托对受评对象进行资信评级并收取评级费用;二是评级公司对某些机构进行的自主评级。在评级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评级机构进行的自主评级对扩大评级行业的影响和拓展评级业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在新中国建立之后的较长时期中,我国并不存在资信评级机构和业务。因为,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层层的指令性计划之下进行,资信评级这一与市场经济作用机制密切相关的业务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产生于1987年,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产生了信用评级的业务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大约在50家左右,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资信评级、贷款项目评级、企业资信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资信等级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等级评级等。经过10多年的艰苦探索和经验积累,目前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我国资信评级行业的基本状况

1.资信评级业务不断拓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务最初始于债券评级,目前债券评级也是资信评级公司的各项业务中唯一受到监管机构指定的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47号文件,确定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具备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并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在发债前,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近几年,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控制贷款风险,人民银行各地的分行纷纷要求各商业银行对贷款1亿元以上的企业,除银行审贷部门评级外,同时由人行分行指定的独立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目前上海、江苏、宁波、厦门、福州等省市已开始实行贷款大户由评级机构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证评级正在成为资信评级公司的重要业务。为提高资信评级行业的影响力,目前已有一些规模较大的评级公司着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进行自主评级。

2.行业龙头初步显现。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是伴随着企业债券的发行而产生的。1986年地方企业开始发行债券,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对债券进行统一管理,并要求发债企业公布债券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一些机构组建了信用评级机构。10余年来,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膨胀、清理整顿、竞争和整合的过程,目前评级机构仍有50家左右。从这些评级机构最初的业务隶属关系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地方省市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组建的;一类是独立的评级机构,如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等。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以中诚信、大公和上海远东为代表的一些独立评级机构已初步奠定了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独立的资信评级机构表现出较好的发展前景。

3.资信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初步建立。1992年,中国信用评级协会筹备组经过多次讨论,于1992年6月制定了《债券信用评级办法》,建立起我国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方法,为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资信评级机构一般都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但在具体的指标体系上仍有一定的差别。

4.资信评级业的制度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1993年国务院发文提出,企业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并要求1亿元以上的企业债券要经过全国性的评级机构评估。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在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中,对资信评级的有关规定就更加明确,如《贷款通则》中规定,“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率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评级可由贷款方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证管理办法》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所作资信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一系列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资信评级行业制度框架的初步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国际合作与市场开放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步深入,国内资信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资信评级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深。1999年7月30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宣告双方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合作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穆迪向大公提供信用评级与管理技术,为大公培养评级分析人员,联合开发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第二阶段由大公穆迪共同出资组建合资公司,在我国和国际资本市场独立开展资信评估业务。同年8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与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共同组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资信评级机构的合资与合作,有利于直接吸收国际最先进的资本市场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的核心技术,快速提高国内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与管理水平,推进我国资信评估业的国际化与规范化进程。

(三)我国资信评级市场发展趋势

1.债券评级市场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由于财务杠杆的存在,优秀的企业往往倾向于以债券而不是股票筹资,实力不足的企业也能利用较高的债券利率来吸引激进的投资者,所以债券市场的规模远远大于股票市场。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规模还很小,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我国证券市场融资额达6400多亿元。其中,国债融资4800多亿元,股票融资1400多亿元,而企业债券融资仅100多亿元。沪深两地股市交易中的股票已过1000只,而交易中的企业债券只有10几只。这表明我国的债券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对资信评级的市场需求也将很大。

2.证券市场将成为未来资信评估业发展的市场领域。目前,我国大大小小的证券公司有100多家,证券投资基金30多只,再加上未来将大力发展的开放式基金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品种,投资者将会越来越面临选择的难题。由于资信评级机构能对证券中介机构和证券品种的市场风险、获利能力、市场地位、风险程度等方面作出独立、专业的考察,又能用清晰简洁的符号及文字来概述评价的结果,有利于投资者以较少的时间,获得较为全面的信息。因此,资信评估将会成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对投资机构、投资品进行选择的重要辅助工具。

3.金融市场对资信评级业务的需求会稳步增加。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中央银行面临的新课题。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6月发布了《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通过外部信用评级与其风险权重计划相结合,以便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的框架。《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了有益启示,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评级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采用资信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增强透明度。同时根据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以更好地控制风险。在此基础上,利用信用评级监测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提高监管效率,保障金融业的健康运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开始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评级工作有望成为资信评级市场的新热点。

4.加入wto有利于推动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发展。资本市场全球化将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市场风险联动性的加强使投资者更加重视风险控制与防范,对客观、公正、权威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与管理的需求将大量增加。我国已履行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法律程序,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这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资信评级机构必将从中受益。

四、我国资信评级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对资信评级行业的认识有待深入

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但从整体上看,全社会对资信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没有将其视为提供有关投资信息的一种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对评级结果利用程度不够,以及受其他各种因素所限,我国资信评级业独立、客观的权威性还未能真正树立。

(二)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我国对资信评级行业的监管存在两大问题: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一方面,我国资信评估的对象或潜在对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如企业债券由计委监管,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央行监管,证券公司、可转换债、基金等由证监会监管,由此使得我国在建立资信评估机构监管体制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是否应按被评估对象的不同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核准业务范围、认定资格等。另一方面,虽然存在众多的监管机构,但却缺乏一个对评级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比如对评级结果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复审、监管机构,这使许多资信评估公司靠牺牲评估质量来获取业务,难以做到公开、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信用级别。

(三)资信评级市场供需失衡问题突出

我国的资信评级业正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评级机构过多,目前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大约在50家左右,这还不包括各地、各家商业银行以及各地工商局下属的信用评级机构。数量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即便是在资信评估业最为发达的美国,也只有5家评级公司);但另一方面,资信评级行业可供评级品种少、业务量小、业务稳定性差的问题十分突出。比如,企业债券评级是资信评级业的核心业务,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太小,从1987年到20xx年4月,我国累计发行的企业债券才20xx多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的发债额仅为300多亿元。这样的企业债券规模,对于9家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20xx年,由于国家计委要对原有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进行较大的修改,暂停了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当年企业债券融资仅为100多亿元。20xx年,由于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仍未出台,上半年仅发行了1家企业债券,总额仅为50亿元。由于供需失衡,竞争激烈,很多资信评级公司只能靠非主营业务支撑。

(四)资信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资信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目前只有《证券法》中对证券评级机构以及证券评级人员作了一些规定(但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法制建设的滞后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需要。比如,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实施)在债券的发行审批、利率上有着过多的限制,国家先批项目,再批额度,然后才能发行债券,实际上是通过国家审批替代资信评级的职能,使资信评级仅仅作为一个程序存在。而且由于发行利率没有与债券的信用级别挂钩,仍然采取行政性管理,规定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样就不能有效区分不同债券的内在风险,实质上将债券信用级别的基本功能给淡化了。失去了债券评级的基本用途,评级工作也就很难得到人们的重视,其发展自然就要受到限制。同时不同级别债券的无差别利率也降低了发债企业及投资者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要求,使评级机构的规范发展失去了有利的外部激励与监督。

(五)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有待增强

按照国际惯例,资信评级机构本身是一个中介性组织,必须独立于企业、有价证券发行者、投资者之外,必须是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法人。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评级机构都不是真正意义的独立法人,大都直接或间接依附于某级政府机构或属于事业单位,在开展信用评级过程中受到行政干预较多,缺乏客观独立性。此外,由于地区封锁、行业封锁现象十分严重,信用评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为地分割和垄断,这又对真正独立的评估机构开展业务设置了巨大障碍,直接影响到信用评级业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六)缺乏客观、可信的评级资料

资信评估机构评级所需的资料一般主要来自受评企业,但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不佳的大环境下,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常常缺乏客观性和可信性,评级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受评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这不仅为资信评估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而且直接影响到资信评级的准确性。

五、促进我国资信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对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社会信用缺失的严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将不断加快,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透明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又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正是解决上述难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因此,迫切需要包括资信评级行业在内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加快发展。政府要在充分认识资信评级行业的作用基础上,对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与发展模式,以充分发挥资信评级业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的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建立资信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和“退市”制度。根据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特性及国际资信评估业的经验,资信评估市场的业务量不可能太多,少数资信评估机构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建立起信誉,在资本市场中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目前信用环境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为避免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一哄而起、恶性竞争,有必要在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并对资信评估机构保留一定的垄断性。建议参考下列方式建立我国资信评估业务许可制度。一是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向资信评级机构核发进行某类评级业务的许可证。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作为资信评估结果的使用者,认可某些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为有效监督资信评级机构,必须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退市”制度。建议通过对评级结果违约率等指标的考察,一方面对违规操作、评级结果的违约率过高的评级机构,取消其评级业务资格;另一方面鼓励那些评级质量较高的评估公司尽快成为全国范围的大型评级公司,确保评级市场的相对集中是建立在高质量的评级结果基础上。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建议在我国建立对资信评估机构统一监管,对资信评估业务资格或评估结果分别认定或认可的统分结合的监管体制。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资信评估业的地位与作用除了在《证券法》中有所阐述外,其他法规并没有给予资信评估一个明确的定位,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证券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讨论中,该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符合有关条件,在中国证监会进行注册的资信评估公司将可以从事对证券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机构等证券机构的评级,以及其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评级。该管理办法的尽快出台将为证券评级业务的规范发展奠定基础。在推出新的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如目前计委正在组织修订《企业债券管理办法》。新条例在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利率市场化以及明确规定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有差异等方面将有重大突破。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将有助于做大做好资信评级行业,并使资信评级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四)积极培育资信评级市场

我国资信评级市场潜力巨大,但要使潜在的市场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和推动。建议一方面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资信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比如,可以推广人行上海分行的经验,对一些贷款企业除放贷银行自身进行资信审核外,必须经人行认定的独立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这样既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又有利于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鼓励金融机构等部门积极采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报告,推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发展。同时,对全国几十家评级机构,可以通过合作或建立分支机构等形式,不断进行整合,提高评级机构素质和评级质量,引导、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五)加强评级机构的自身建设

1.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评级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目前各家评级机构虽然都已经建立自己的评级指标体系,但受业务开展时间短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对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是否需要统一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还存在不同意见。随着我国资信评级业务的不断增长,为更有效的为广大投资者服务,必须不断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并根据客观环境变化对评级指标体系进行相应调整。

2.加强评级队伍建设,注重评级人才培养。信用评级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职业素质要求评级人员掌握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道德素质要求评级人员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品质。为提高资信评级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应对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资信评估师的资格考试制度。

3.建立资信评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资信评级机构属于市场中介组织,为了加强对资信评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为资信评级行业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基础,可参照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自律性的资信评级行业协会。其任务主要包括:组织各家评级机构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评级质量;协调各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评级机构的资料审查和日常业务管理;督促检察和加强各评级机构的自律性管理,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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