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优秀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0 06:0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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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学素养的培养应该从小学开始。在面对困难和挫折时,坚持不懈的努力是取得成功的关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热门总结范文,欢迎参考借鉴。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一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总则。

(一)门卫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缩影,是体现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为强化门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

二、管理办法。

(一)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保安服务协议书》等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二)保安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每两小时巡视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三)保安人员必须出门站岗值勤。

(四)警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警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含工程建设工地),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入证或凭出车单出入。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外出,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外出,须经总经理室审批;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凭有效证件,准确填写会客单后,佩戴"来宾证"方可进公司;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归还"来宾证"后,方能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警卫室内的会客室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六)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警卫室内的会客进行。

(七)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八)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非本公司物资,进入公司时,需在警卫室登记,末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资运出公司须持有财务部出具的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九)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摩托车、自行车(食堂购菜、送水车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车内人员一律凭出门证(副总经理以上车辆除外),否则不予放行。

(十)严禁代人打卡或仿造考勤或打完卡又借故离开公司。保安要作好违纪违规人员的登记,并及时向人事行政部上报。

(十一)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保安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三、附则。

(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人事行政部。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生产调度受分管经理、主管直接领导和管理,日常生产工作指挥、协调、管理行使生产经理权力。当班工作中应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为出发点,抓好安全、稳产,促进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

2、认真执行“生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加强生产调度指挥,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当班中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指标完成。

3、负责当班中各岗位设备、工艺正常运行,抓好煤、水、电、汽、气的平衡调度,指挥协调。生产过程中,有权减量,无权超标。

4、加强巡回检查,全面检查、了解各工序指标变化,发现设备、工艺有不正常时,要组织解决,并反馈有关领导。

5、认真组织大班班前会,将生产调度例会主要精神传达给员工,并作好当班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

6、负责当班中系统开停车及设备的停机检修,倒机开车。

7、确保安全第一,加强各车间、工序的联系,对生产运行中有疑难问题,有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协同处理。对当班中出现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车间召开分析会,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一)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存、后使用制度。

(二)购置部门采购物资应及时与总务部负责人和仓库员联系,通知到货时间、数量、货物品种,并协助做好搬运工作。

(三)仓管员对仓物料必须严格验查物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发现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单据、运单不符,应及时通知购置部门向供货单位办理补料或退货手续。进仓物料的质量验收由购置部门负责。

(四)经办理验收手续进仓的物料,仓管员应及时开出“仓库收料单”,仓库据此记账并送经办人一份,用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仓库领料单”,经使用部门经理(负责人)签名,再交总务部负责人批准,方能领料。公司贵重物品的领用,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

(六)为提高各部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及有利于加强仓库物资的管理,采用隔天发料办法,定为星期二、三、五,三天办理领料事宜,特殊情况除外。

(七)各部门下月领用物料的计划,应在上月终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报总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总务部。

(八)物业出仓,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填制“仓库领料单”,并验明物业的规格、数量、经总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货,仓管员应及时记账。

(九)仓管员对任何部门均应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

(十)仓管员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十一)仓库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升溢、损缺,应办理物资盘盈、盘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表”,经公司领导批准,据以列账,并报财务部一份、总务部一份。每月月报表、汇总表、盘点表需送总经理阅示。

(十二)为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配合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以节约使用资金,仓管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

(十三)仓库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齐、美观。填好货物卡,把货物卡挂放在明显位置。

(十四)库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存内。

(十五)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经常巡视仓库,检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火灾危险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一、目的。

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时间,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x支付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六、日休息。

3、打卡时间:员工出勤实行指纹打卡管理,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工作日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及下班离岗时间,每天打卡两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勤监督。

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考勤纪律,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须登记。因公外出不能打卡须到公司前台填写《员工外出申请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视情况按事假/旷工处理。

5、因停电、考勤机故障未能及时打卡的员工,由公司前台做好记录,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6、综合管理部前台及薪酬专员负责考勤记录汇总与分析,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各部门/分公司的考勤统计汇总,经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核算工资,考勤及工资资料上报总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核查,最后经公司领导签批后交财务部复核并下发工资。

7、考勤记录作为员工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终考核及年度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

四、缺勤规定。

1、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应及时在公司前台登记,忘记打卡一次取消当月全勤奖;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故意不打卡,经前台或公司同事提醒后扔不执行打卡者,当天按旷工处理;上下班均无打卡记录,且无任何请假或外出手续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2、迟到或早退:员工未按工作时间规定到岗或离岗视为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取消当月全勤;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扣罚5元/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扣罚10元/次;迟到1小时以内扣罚20元/次,超过1小时扣罚半天工资。

3、旷工:员工未办理请假或外出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离岗,或各种假期逾期无续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以及伪造出勤记录等行为视为旷工。旷工1天者扣3倍日薪,月旷工累计3天或年旷工累计达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员工当月工资不予发放。

五、请假制度与假期类别。

(一)请假制度。

1、员工请假需提前一天申请,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无法提前请假者,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30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有关手续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短信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3、对产假、婚假、丧假等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假别,请假时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在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内补齐有效证明。

4、请假时间在两小时以上不满半天者,按请假半天处理;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不满一天者,按请假一天处理。

5、请假审批权限。

(二)事假。

1、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2、员工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的,其所在部门可申请另聘临时工补缺。

3、事假为无薪假期,请事假者扣发日薪金;。

4、如请事假之前存在调休假,可用调休假冲抵事假,不扣发工资。但必须是调休在前,请假在后,即调休假不可提前预支。调休时须在《员工请假申请单》上注明具体调休时间,经综合管理部考勤专员核实并写明调休情况后按审批权限逐级签批方可调休。

(三)婚假。

公司正式员工结婚,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婚假。请婚假前须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供本人合法结婚证明,且结婚登记日期在入职公司之后。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

1、公司正式女职员可依法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怀孕女员工需在休假前1个月办理请假手续,向所在部门及综合管理部提交《员工请假单》及相关医院证明,以便部门统筹安排工作,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公司正式男职员在配偶计划生育期间,可申请10天带薪看护假期。

5、女职员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员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公司办理报销。

6、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7、哺乳期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可申请提前1小时下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有效控制人工成本,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岗位编制管理的指导思想。

岗位编制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合理规划”的原则,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项目拓展的需要,合理安排编制、有效控制编制、适时调整编制,充分发挥岗位编制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的积极将作用。

第二章岗位编制管理。

第三条岗位编制管理职责划分。

(一)总部人力资源处。

1、负责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处室工作职责,合理安排各处室岗位编制;。

3、初审集团下属各公司上报的岗位编制报告,并及时报送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监督下属各公司岗位编制落实情况,有效控制整体编制数量,合理分配人力资源。

1、负责根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各部门、各业务单元岗位编制数量;。

4、负责根据所在公司业务发展或项目拓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岗位编制,并将调整的原因、岗位编制增加情况等内容形成报告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

5、负责在审定的岗位编制范围内,按照所在公司人事管理需要,自行调整和安排编制范围内人员,但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处负责调整和安排。

第四条岗位编制的审定机构。

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岗位编制的审定机构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岗位编制审定流程。

岗位编制报告呈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审批后的岗位编制报告应在2月底前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经集团人力资源处初审后,最终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根据审定后的岗位编制报告对公司岗位编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岗位编制调整流程。

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年度岗位编制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将调整的原因、岗位编制增减情况等内容形成报告,经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集团人力资源处呈报集团总经理审定。

第三章岗位编制管理考核。

第七条岗位编制管理考核。

为保证岗位编制管理的及时、准确,以及岗位编制内容的完整、真实。岗位编制管理考核将列入集团对下属各公司年度管理考核内容中,每年年终安排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岗位编制报告报送的及时性(10分)。

考核各公司岗位编制报告上报的及时性,每延迟一天扣减2分。

(二)岗位编制报告报送的完整性(15分)。

考核各公司年度岗位编制报告上报的内容是否按照报。

告模板内容编写,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项扣减3分。岗位编制报告模板详见附件。

(三)岗位编制执行情况(45分)。

岗位编制控制严格,安排合理,无超编、隐瞒编制情况发生的给予满分。如发现故意隐瞒编制,虚增编制情况的扣除全部分数;发现编制增减未及时上报,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每发现一次扣除15分。

(四)岗位说明书的完整性(30分)。

岗位说明书内容完整,规范的,给予满分。如发现岗位说明书编写内容有遗漏的,每发现一次扣除5分;如发现岗位说明书未及时根据岗位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的,每发现一次扣除5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集团人力资源处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解释等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二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案例三。

案例名称: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索引:()民申字第811号。

【入选理由】。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从查明的事实看,《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以后,纪定强已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12月31日前完成了支付2250万元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而茂钰公司、卓桂生未能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成立万业基公司、金品公司、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

经合法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纪定强成为持有茂钰公司25%股权的股东,同时,纪定强积极参与了对茂钰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卓桂生与茂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第10.4条,纪定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但合同中的自由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纪定强要求茂钰公司返还与增资额等额款项的诉请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多为强行性规范。

《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纪定强以2250万元的对价获得茂钰公司25%的股份,其中360万元注入注册资本,1890万元注入资本公积,但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是公司资本,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是保护公司经营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纪定强对茂钰公司具有相应股权,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抽回出资。

但卓桂生在合同第10.4条中承诺若其违约,将返还纪定强于本次增资款等额款项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卓桂生向纪定强承担违约责任后,因纪定强在茂钰公司的股权失去了对价,卓桂生可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对其权益归属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一方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案例四。

案例名称: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第5期。

()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

【入选理由】。

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裁判要旨】。

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例五。

案例名称:回天新材状告离职股东案。

案例索引:(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03号。

【入选理由】。

回天新材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

而在回天新材上市后,上述股东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

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后,其中2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2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1人则选择上诉。

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判,该名上诉股东许某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5名在职董事。

【裁判要旨】。

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作出类似“离职退股”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转让所持股权。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三

股权激励机制在国外是股份公司较为常见的激励措施之一,股权激励是经营者通过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得到企业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对股权激励进行了法律界定,明确“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政策主要是以本公司股票为主,激励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是一种广义上的股权激励。尽管《办法》未明确施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但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可以看出,鼓励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持股将是完善上市公司经营机构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质量的主要措施之一。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形式,有条件的授予经营者一定数量公司股权的形式,使企业的经营者与股东所追求的利益价值目标趋于一致,实现经营管理者、生产者的利益与股东权益“捆绑式经营”,同呼吸共患难,使上市公司效益实现最大化。

二、股权激励机制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的股权激励机制。

近现代公司制企业中,产权制度安排更多地表现为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使得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二者利益相冲突。为了实现二者利益的相容,推动企业共同的发展,20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大企业中引入了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收入逐步成为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纵观西方企业及其激励机制的发展轨迹,不难发现,企业经历了两权结合——两权分离——两权结合的过程,这种分合都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企业的第一次产权革命,在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的过程中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和竞争力;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再次结合是企业的第二次产权革命,克服了企业因两权分离股权造成的委托代理矛盾,又一次形成了企业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

(二)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

始研究股权激励机制在企业运行中的强大能力,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也随之逐渐建立起来。

8月财政部、科技部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项制度创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较高,监管部门采取了在试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加以完善的做法,以期稳妥地推行该项制度。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股权激励的规范和发展会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三、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特性。

股权激励就其本质而言,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激励措施和手段,属于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通过有条件的激励,使经营管理者与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有条件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股权激励机制具有许多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激励标的特定性。

股权激励的标的是特定的,是公司利用其现在的股票或承诺的股票期权,并不是通过公司给与奖金、酬金或实物等形式来实现。关于提取激励基金的问题,中国证监会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第一条有明确规定:“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公司法》中关于股票回购是143条所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形式,奖励给所激励的对象。

二是激励对象的特定性。

第8条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这表明受激励的对象必须是本公司的内部员工,而且还规定受激励对象还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要求,包括必备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办法》虽未对前者作具体规定,却对后者作了相应表述,如明确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均不得列入受股权激励的对象。

虽然《办法》中明确了监事可以成为受激励对象,但笔者认为监事应和独立董事一样被排除在对象范围之外。因为监事在公司运作中承担监管职责,不仅要监管公司的交易也需监管股权激励的制定。这在中国证监会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也有述及“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备忘录2号》的效力肯定是不及《办法》的,笔者也希望早日出台法律法规把公司监事排除在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之外。

三是激励股权的锁定性。

也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更加表明了,被激励人接受激励股权后就必须尽勤勉义务,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四是激励程序的公开性。

由于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直接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属于公司增资入股的重大问题,不仅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还涉及公司股票或股权增发问题,既要合乎《公司法》规定,又要符合《证券法》要求,因而《办法》也规定了激励计划必须公开,并实施激励计划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到三十八条)。

四、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对象范围。

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对象在上文“激励对象的特定性”已有所述及,我们在这一标题下主要论述《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及《备忘录3号》中的对象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对象规定。

《备忘录1号》中明确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的问题:“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这是对《办法》中激励对象的补充及规范,使《办法》中的对象规定更加明确化,严谨化。《备忘录2号》及《备忘录3号》中的对象规定与《备忘录1号》中并无太大出入,因此在此不加赘述。

《通知》中的对象规定与前述对象规定有很大不同,《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对象,却提出了“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的目标(详见《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也即确定了公司董监高在怎样的标准下才可以享受股权激励,这更加明确了股权激励机制的正面作用,这为建立规范的股权激励机制做出了贡献。

五、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存在问题。

在国外,股权激励机制本是一副公司结构治理的“良药”,能很好地调动经营者及努力为公司献计献策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的良性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由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权激励机制的相关规定,均未能直接详细明确规定,这使股权激励机制无法律依据。尽管中国证监会已颁布专门的《办法》,对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有促进意义,但是,《办法》毕竟仅属于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等级很有限。在探索股权激励机制的道路上出现很多问题:

(一)、对激励标的征税的法律缺漏。

没有专门具体的规定。在出台具体税收政策上,完全有必要考虑利用税收政策,鼓励受股权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确保股权激励机制目的的真正实现。

(二)、对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公正性的疑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本是一项很好的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措施,但是由于运作中起草计划的主体及实施主体往往均是归一的,导致该草案的内容及实施目的客观性令人存疑,其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起草主体缺乏独立性,该主体处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状态。这时就需要独立董事发挥其作用,在国外成熟市场下,股权激励方案一般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提出,然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通过监事会与董事会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相互制衡,切实发挥出监事会在推动和监督公司内部各个运作环节的作用。国外的独立董事提出制的确需要我们好好研究与探讨。

(三)、股权激励幅度标准和业绩评价缺失的问题。

实践中,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选择的模式多种多样,对于业绩股票或股权激励模式规定统一的业绩条件要求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如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员工持股、员工收购等等形式就很难规定要有统一的业绩标准条件。正是如此,《公司法》和《办法》确实难以规定清楚,这既给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带来自由空间,也给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蒙上了无依据的“法律”困惑。虽然《通知》中有关于激励的标准,但那毕竟是国企的一套标准,并不能代表其他的私营企业,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与行业规范在一定程上导致了一些乱像,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先统一意见,然后再由立法确定。

(四)、股权激励机制监管缺失的困惑。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如何加强对此活动的监管也是极为重要的。上述几点问题表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要由上市公司组织进行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办法》第6章“监管和处罚”尽管有些条款已涉及监管主体、监管情形、监管措施和处罚责任形式等规定,但是,与上述法律困惑空间相比,监管存在明显缺失,对此监管部门应重视。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之下,其实施股权激励隐患重重,容易导致将内部人控制下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度,演变成一出经营者自己激励自己的“闹剧”。如果是这样,股权激励机制在公司中就会变成高级人员敛财的手段。这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五、对股权激励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法规政策。

鉴于目前我国股权激励在法律规制上存在不足,建议我国的法规应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对于股权激励立法的经验与做法,适应新时期实践发展,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款,为股权激励提供法律保障。同时,相关部门要制定股权激励实施细则,制定有关股权激励的财税和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的股权激励行为。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独立董事负责制。

划实行独立董事负责制,可以充分地发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等作用,更容易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功效。

(三)、股权激励实行相对的标准制。

在《通知》中已经有了规范化地萌芽,我们需要的是尽快建立一个行业标准,而不。

用去区分国企或者私企,这就需要证监会在广泛的调研的基础上确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标准。

(四)、完善股权激励监督制。

由于组织实施股权激励均在于上市公司的自主事务范围内,对于从股权激励计划的起草到审议报批,直至组织实施,都是上市公司来负责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及完善监督机制是确保股权激励机制功效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根据《办法》第6章“监管和处罚”的规定,更多都是讲到处罚,对于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程序、监管方式手段措施等规定不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原则及指导思想,其次是监管的程序方式手段,再次是监管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论文问题。在监管的指导思想上,确定以事后监管原则为监管的指导思想,规定监管部门以事后监管为主导,事前仅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提交法定文件材料进行备案即可,不需审批。监管中,建立相应的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持股状况、禁售期、激励条件、业绩要求标准等。同时,为了确保上市公司能自觉遵守履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必要建立奖惩机制,通过科学的奖惩机制,实现最好的良性监管。在监管主体上,不仅要强化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更要重视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尤其要重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出示的有关信息披露报告。同时,也可考虑实行股权激励保荐制度,将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纳入到监管主体范围,加大对股权激励的保荐监管。

六、结语。

股权激励是完善企业长期激励机制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实际上,从承包制、年薪制,再到后来的股票期权制和今天的mbo(管理者收购),对于经营者激励的探索脚步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企业家已经认识到,对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将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必将随着证券市场的完善而愈加完善进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4)李健,对我国当前股权激励机制的浅析,科技信息,,(1):348。

(5)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5月7日。

(6)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5月17日。

(7)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2008年9月16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

[1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11)刘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解读[j].财务与会计,(3)。

(14)孙晓芳,顾少波,黄欣《.企业激励机制创新》.财经理论与实践,(4)。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四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五

第一条公司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做到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第二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挪作私用。员工不得用公款购买家庭、生活用品自用。集体需用的公物,须由公司统一安排,任何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取走。

第三条消费性物品的购买,包括办公室的设备、文具等,除公司另有安排外,必须由总务统一负责购买。购回的物品,由总务负责登记造册,集中保管,计划分配。

第四条小件消费性物品的领用,各部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承受意领取。大件物品的购买、领用,须按公司规定的开支审批权限,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五条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内容,情节较重的,以贪污或挪用公物论,处100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情节较轻或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处批评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致使公物流失的,由其本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负经济责任。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六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出资持股比例。

或姓名(万元)方式时间(%)。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七

第二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时4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6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三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员工上班前应做好上班准备工作,应检查机器各部位是否能正常运转并做好卫生清理工作,下班后应把所有的工具各就各位,把物品整理归类。

第四条公司每一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状况报告领导,由领导报至财务部,据此核发工资及奖金。

第五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状况需经领导签字批准,没经领导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至30分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七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回到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九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次扣半天工资,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旷工一天扣二天工资,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以上者公司给予辞退。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每月需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生产员工有生产任务,销售人员有销售任务,办公人员有办公公务,若完不成任务者,扣发10%至50%的工资,三个月无业绩者,给予辞退。

第十二条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凡有以下一条或多条功绩者,公司给予不低于100元的奖励。

1、超额完成任务或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5、工作态度端正,主动为公司分忧解难,为公司节省开支,为公司提出合理化推荐并被公司采用者。

6、全月生产无次品者。

7、其它有重大成绩者。

第十三条全勤奖金每月50元。

1、按操作规范工作,服从工作分配,若违犯者轻者罚款重者辞退。

2、车间内操作工作使用工具、模具、产品、材料应整齐放在必须的位置。

3、机器工作时,保证在岗在位,不得离岗串岗。

4、工作疏忽造成产品不合格,外发人员货物数量发错,产品、配件不合格将负责重复工作的加工费、差旅费、物流费、毁坏的材料费。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5、车间内垃圾放入垃圾桶内,如车间内随意丢垃圾、工具,找到当事人的罚款10元。找不到当事人,在岗工人每人处罚5元。

6、在车间内的工作衣、手套挂好,放在必须的位置。

7、在车间内禁止吸烟,人走电断,各种机器灯停止工作;由工作失误造成事故者,轻者后果自负,重者上交。

8、人为损坏的工具、机器、模具,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

9、对违规操作,工作马虎造成个人身体伤害后果自负。(注意:操作规范由技术人员指导学习,不懂不能操作任何机器,违者处罚50元。)。

10、上班期间,生产一线员工不准接打私人电话,电话工作时间关机或交给办公人员保管。

11、每月生产一线员工产品次品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多生产一张次品,罚款10元。

12、车间主任不能按职责要求资料工条款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一次50————100元。技术员不能按职责要求资料工作造成工人待工,窝工或模具,机械损坏一次50元,2次100元,3次辞退。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若违犯下述规定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6、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不准在上班期间嬉戏打闹,更不准在上班期间吵架打架。

7、持续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八

通用电器公司法是规划产品组合的又一种企业经营方法,因通用电器公司于1970年在公司战略计划中首先应用而得名。作为大规模多种经营型的通用电器公司在50年代率先采用了分权化的事业部管理体制,随之公司事业有了惊人的增长。但没过多久,随着美国经济于60年代中期进入低速增长时期,公司业务也在6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期间增长缓慢,其中公司每股平均利润及投资利润率甚至呈现下降趋势。

造成这种局面的部分原因是公司新领导人在引入核动力及商用喷气式飞机引擎等资本密集产品时造成巨额亏损。其根本原因是公司的发展超出了控制范围。到1968年,全公司的业务单位增加到200个,划分成50个事业部,各部门间的业务与计划互不衔接,甚至完全脱节,使经营效率迅速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上层认识到为达到减小风险,提高收益的战略目标,非得有一种能够统一规划、指挥各项事业经营的手段,使公司各种分散的业务从总体上取得平衡与衔接,实现产品、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为达到以上目标,通用电器公司以当时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董事长r・约翰为主,开始加强计划体制,制订新的战略事业计划。其核心之一就是采纳由波士顿集团公司顾问小组提供的“波士顿咨询集团法”,对公司业务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由公司咨询部长罗斯查尔德把本公司的有关指标按“公司实力”和“市场引力”两大类因素进行细分,并重新组合,将其整理成可进行多种因素分析的九象限图,以便能切实地根据当时的环境变化,从多种因素中及时地找出主要影响因素。由此,诞生了企业产品战略分析的新方法――通用电器公司法。

通用电器公司法是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引用波士顿咨询集团法原理,扩大其考核内容而形成的一种规划企业产品组合、评价企业发展方向的战略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把市场容量、利润率、市场销售增长率等看作刺激企业生产的引力,把企业的技术力量、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推销能力、产品质量等看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根据以上要素对企业产品加以定量分析、评价,划分出九种类型,针对每一种类型列出相应的发展、维持及淘汰等对策,在此基础上调整产品结构,确定企业产品发展方向。

通用电器公司法的工作步骤如下:

1.制订标准。

首先确定企业全部产品的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中各具体项目及其加权值,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的大、中、小范围。市场引力指市场对企业的吸引力,包括产品市场容量、利润率、销售增长率、市场垄断程度、企业进入市场的难易、市场细分化的水平等项目。企业实力指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市场占有率、资金、产品能力、服务等等的状况。

2.评分。

对企业各种产品按照市场引力、企业实力的各项标准评分,将每一项目的得分相加,得出总分,将结果分为大、中、小三等。。

3.定位。

在座标图上以纵轴表示市场引力,横轴表示企业实力。按照产品市场引力和企业实力的大、中、小标准,将座标图分成九个象限,将产品按标准分别填入相应的象限内。a、b为产品代号。

1.决策。

对九个象限内的不同产品分别采用不同的经营战略。各象限产品的经营战略如下:

第1象限区域产品:销售前景好,企业实力雄厚。应采用力保优势战略,集中资金,扩大规模,实现高质量,高价格、高收益。

第2象限区域产品:销售前景好,企业实力中等。应采用发展战略。甘冒风险,从长远出发,以领先于同行业为目标,在重视收益性的同时,力求采取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对策。

第3象限域产品:销售前景很好,但目前企业实力较弱。应采取扶持战略,以提高产品市场地位为最大目标。为追求长期、长远收益,应尽可能提高当前投资量,虽然眼前收益较低,但可以迅速提高企业实力。

第4象限区域产品:本企业实力雄厚,销售前景一。

[1][2][3]。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九

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规范自身建设,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公司利润、增强企业品牌影响力,通过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出的管理公司的依据和准则。

一个公司应该拥有哪些制度?

公司有大有小,制度有多有少。由于题主没有在提问中谈及“一个公司”是指什么性质、什么行业的公司,多大规模的公司,直接谈“一个公司应该拥有哪些制度”任何人都会显得力不从心,因为不同性质的公司、不同行业的公司、不同规模的公司,在制度的设置上也会有所不同。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一个公司”确定为普示性的公司来谈一个公司应该有哪些制度。我们按普通到特殊的顺序来呈现这些制度的类别或名称。

(备注:制度,有广义的制度和狭义的制度。广义上讲,所有的约束性的告诫、流程、政策、章程等都属于制度。狭义上讲,制度就是制度、规定、操作手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总称。从制度的层级来讲,最大的制度就是“法”,即“公司章程”和iso体系,其次是制度(大框架),规定(制度下详尽的规范)、管理办法、操作手册和实施细则。本篇答文把所有和约束性相关的文件都称作制度。)

1.办公管理制度。

2.卫生工管理制度。

3.车辆管理制度。

4.接待管理制度。

5.考勤管理制度。

6.保安管理制度。

7.会议管理制度。

8.印章管理制度。

9.档案管理制度。

10.安全管理制度。

11.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12.餐厅管理制度。

13.前台管理制度。

14.保密管理制度。

15.办公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6.权限管理制度。

17.文件管理制度。

18.计划管理制度。

19.员工活动管理制度。

20.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1.制度管理制度。

22.环境管理制度。

23.奖惩管理制度。

24.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25.信息管理制度。

26.公司网站、公众号管理制度。

27.出差管理制度。

28.对外关系管理制度。

29.工会管理制度。

30.外出管理制度。

31.证照管理制度。

32.公司形象管理制度。

33.内审管理制度。

34.法务管理制度。

35.着装管理制度。

1.招聘管理制度。

2.培训管理制度。

3.绩效管理制度。

4.薪酬管理制度。

5.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6.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7.职业规划管理制度。

8.激励管理制度。

9.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10.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2.人事异动管理制度。

13.干部管理制度。

14.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15.试用期管理制度。

17.转正管理制度。

18.年终奖管理制度。

1.报销管理制度。

2.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3.会计管理制度。

4.发票管理制度。

5.资金管理制度。

6.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7.预决算管理制度。

8.投融资管理制度。

9.采购管理制度。

10.折旧管理制度。

11.成本管控制度。

12.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13.出纳管理制度。

14.支票管理制度。

15.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16.招待费用管理制度。

17.付款管理制度。

18.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9.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20.报废管理制度。

1.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2.设备管理制度。

3.5s管理制度。

4.生产成本管理制度。

5.仓库管理制度。

6.物流管理制度。

7.作业指导书。

8.生产工具管理制度。

9.交接班管理制度。

10.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11.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12.叉车管理制度。

13.量具矫正管理制度。

14.治具管理制度。

15.外协管理制度。

16.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17.看板管理制度。

18.夜班管理制度。

1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包装管理制度。

21.质量管理制度。

22.领料退料管理制度。

23.动火管理制度。

24.仓库盘点管理制度。

25.成品、半成品管理制度。

26.计件管理制度。

30.供应商管理制度。

31.设备操作规程。

32.工艺流程管理制度。

33.原辅料检验制度。

34.产品研发/开发管理制度。

1.品牌宣传管理制度。

2.产品定价管理制度。

3.客户维护管理制度。

4.市场调研管理制度。

5.客户拜访管理制度。

6.客诉管理制度。

7.订单管理制度。

8.产品折扣管理制度。

9.分公司、办事处管理制度。

10.客户档案管理制度。

11.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2.提成管理制度。

13.投标管理制度。

14.退换货管理制度。

15.销售统计管理制度。

16.促销管理制度。

17.营销媒体管理制度。

18.电话销售管理制度。

19.市场开发管理制度。

20.渠道管理制度。

21.样品管理制度。

22.售后管理制度。

23.招商管理制度。

24.卖场管理制度。

各公司对于制度的归类观念不一样,所以在制度归类上公司与公司或许有些差异。普示性的公司基本上制度的类别相差无几。不过,有些公司的性质和所处行业不同,管理制度也会存在“专有制度”。比如金融业、邮递业、管理咨询业、科技业、医药业、化工业、it业、影视业、艺术业、矿业、钢铁业、电力等。

有些公司出于自身的需求,对制度的范围划定也会有所不同。有些把一个大制度拆分成若干小制度,名称就会有一些差异;有些则把小制度汇总成一个大制度装进一个“口袋里”;有些公司制定的制度更加细一些,有些公司比较粗放。

制度的建设,切忌一锅烩,哗啦啦定出一大堆就去执行;制度的建设,在于找到一个切入口,哪怕是一个最常用、最实用的小制度,开始颁布、实施、监督、纠正,成熟一个,再推一个,逐步去建立这些制度,慢慢整合成一个相互勾连的管理体系。这需要时间,更需要耐心,毕竟,人天生对约束性的制度带有反感情绪。制度建设不容易,有过亲身经历的人相信都会有同感,但是,制度之路总要走下去。一个制度走通了,再复制到另外一个制度上就会相对容易得多。

值得提醒的是,和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去公示,并需要工会或者职代会通过,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十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五条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期限为____。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___________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的义务:

一、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__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一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二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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