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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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一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各部门: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城新区拟建设一座大型超级市场,为了有效地预防基建过程中发生职务犯罪,两单位决定联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

组长:(检察院副检察长)。

副组长:(**公司书记)。

成员:、。

-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工作职责:

1、本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就是密切关心和关注该项工程的建设,重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有省略程序、偷工减料、管理混乱、行为发生,保证其合理合法的顺利建成。

2、及时了解建设单位(甲方)和建筑单位(乙方)在工程建设中的动向,重视听取群众反映,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立即反映,坚决查处。

二、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全体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基建工程是发生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作风,热情积极的态度,投身于这项重要工作之中。

2、重视关心这项工程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开工前的手续办理、公开招投标、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拨付、材料采购、材质检验、工程变更、施工质量监理等重要环节,都要密切关注,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联系制度。

1、领导小组成立后,要尽快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明确认识,统一思想,制定制度,分工负责,积极开展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要加强协作,定期联系,及时向领导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特别是有无异常情况发生。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工程的各项进展,注意观察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按正常程序办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每一个成员都要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如有不正常呼声,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人民检察院。

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超市工程招投标制度。

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城新区建设的超级市场,预算投资530万元,必须按照国家管理基建工程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1、该项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立项报批的各项规定,做到有立项批复、征地批复、定点批复,列入政府项目建设规划。

2、委托具有资格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图纸,并经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完备图纸设计手续。

3、设计图纸经消防队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关批复。

4、报告县招投标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公开招标的信息两次,并达到规定时限。

5、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预算单位,做出标底,其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6、投标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达到7家,方可召开发标会。

7、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确保其具有合法的投标资格,方可向其发出标书。

8、开标会议要请到足够人数的评标专家,并邀请县纪委负责人和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负责人参加。

9、中标的建筑公司要公示3天,无异议时宣布其中标。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超市工程监理制度。

认真负责地搞好工程监理工作,是确保施工质量的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措施。连锁有限公司在*城新区建设的大型超市,是一座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必须以较高的工程质量完成。

1、建设单位(甲方)应聘请专职监理工程师,长驻工地,从放线开始,就担负起工程监理任务。

2、监理工程师要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己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作风,热情积极的态度,投身于这项重要工作之中。

3、设计图纸是工程施工的唯一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根据需要,确实要更改某些部位,必须经过原图纸设计工程师,并出据书面更改。

通知书。

4、除了监理工程师以外,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工地,查验工程质量,指导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5、若发现监理工程师经常脱岗、迟到早退、随意表态等不负责任的表现,要立即通知监理公司,更换监理人员。若发现监理工程师与建筑单位(乙方)相互勾结,合伙欺骗建设单位(甲方),应及时向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汇报,进行严肃处理。

6、经常了解领导和群众对工程质量的反映,制定相应措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超市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妥善管理、合理使用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城新区建设超市的资金,是正常施工、确保质量的重要前提,为此特制定本制度,应严格遵守。

1、建设单位(甲方)应积级筹措该项工程所需资金,跟上工程进度且略有提前,确有困难时,应主动与建筑单位(乙方)协商解决,不得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

2、为该工程筹措的所有资金都应设立专帐,进入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

3、资金支付应按照《建筑。

施工合同。

》规定,分期分批支付。资金支付应有书面通知,并经过公司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两人签字同意,财务科才能支付。

4、一次使用3万元以上资金,应通过转帐方式支付。

5、及时索取付款发票,单列凭证,装订存档。所有凭证必须为正式发票,不允许一张白条进帐。

6、按照国家规定,应留足保修资金,保修期满后支付给建筑单位(乙方)。

7、工程变更必须有完备的书面变更通知,方可作为工程造价的核算依据。

8、工程完工后,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程决算,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超市物资采购制度。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城新区建设的超市,是一座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确保工程质量,显得特别重要。建筑物资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源头,必须保证,为此特制定此制度。无论材料是由建设单位(甲方)或建筑单位(乙方)采购,都要严格遵守。

1、本工程是一座以钢结构为主的建筑物,所有钢材的采购,都必须符合图纸要求的规格、型号、材质,且全部为正规厂家产品。

2、采购钢材之前,甲乙双方应共同调查市场,择优选点,并要求供货商提供钢材的检验合格证和正规发票。重要部位的钢材,做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强度测试。

3、工程用的水泥全部采用水泥公司产品,且必须达到图纸要求的标号,不得随意降低。

4、少数材料的规格型号难以买到,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并出据变更通知单,按照通知单采购。

5、物资采购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制,因此,采购人员必须对自己采购的材料质量,数量负责,在发票上签字。

6、一方采购的材料,应由另一方组织人员进行检验,规格、型号、质量、数量都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超市竣工验收制度。

竣工验收是圆满完成一项工程的最后程序,既有利于建设单位(甲方),也有利于建筑单位(乙方),超市基建工程完成之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1、甲方单位领导要明确认识,统一思想,坚定树立竣工验收是工程完工之后不可逾越的程序,到时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搞好工作。

2、甲方单位要未雨畴谋,早做安排,工程开工之后,就给质检站报告,请他们关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质量,为竣工验收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3、按照竣工验收的规定,由甲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提供方便,创造条件,不图形式,不走过场,进行认真仔细地验收。

4、乙方要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认真听取验收意见,对专家提出的返工或修复部分,要满腔热情,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

5、甲方要认真监督,督促乙方认真负责地完成返工或修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返工或修复部分的工程质量。

6、消防设施是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超市建设,显得尤为突出。甲乙双方都要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安装、整改消防设施到位。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项目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实行项目部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项目部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五)加强对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纪检室审查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收费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七)坚持项目部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施工;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八)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项目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三

20xx年6月16日,我参加了公司(局)举办的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课,接受了一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明白了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朽现象,我是如醍醐灌顶,受益非浅。在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例,很多人本该在社会上过着自由的生活,体面的工作,本该有着辉煌的前程,本该在工作岗位上为党为人民作出贡献,却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既令人痛恨,又令人痛心,可以说是“一时得意,一辈子后悔”、“一人犯罪,全家受累”、“一人抹黑,集体耻辱”。会后,我感到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对自己触动很大,心灵上接受了一次洗礼,思想上受到了很大震憾。下面我结合平时的工作学习,谈谈我对这次警示教育活动的一点感受,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加大对主观世界的改造。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是我们共产党人立身的支柱和灵魂。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只有把讲学习摆在第一位,用马列主义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只有具备这样的思想根基,才能构筑起牢固的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长堤,永葆共产党人和人民公仆的革命本色。老师在警示教育中举例说明正是由于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在金钱的考验面前败下阵来,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俘虏,从而导致他在政治上蜕化变质、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成了阶下囚。

二、加强自身休养,遵章守纪。

我想,预防职务犯罪,要不断加强自身休养,提高自身素质,首先要从企业的内部开始,完善各项制度,遵章守纪,必须强化内部管理的监督,突出内部管理监督的重点。比如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工程发包、对外活动等经营活动的监督,要公开招投标,充分发挥预算、投资管理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完善制度,实现阳光操作。在财务方面,要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核算,保证会计凭证健全和会计信息真实。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三、要时刻不忘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好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以及强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所在。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告诫全党:“我们的干部必须时刻记住,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为个人或小集团捞取好处,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如果势必失去民心。”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只有时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牢固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以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这样,才能经受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赢得职工的支持和拥护。否则,整天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私利,就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祸害,走向“三个代表”的反面。失去共产党员的本色。

文档为doc格式。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电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党委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嘉电局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9、坚持政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 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第九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支公司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秘部落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二、工作制度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3、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4、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审查备案。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9、坚持企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七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9、坚持企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六)实行政务公开、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九)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水利、交通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

(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庭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六)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其他工作目标一并实行年度考核。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考核和评议。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交流,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处、惩治职务犯罪,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十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接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支公司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9、坚持企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和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规范服务;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征求建议,听取意见。

10、严格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制度、宣传教育制度、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十

××年,我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贪腐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抓好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以丰富的廉政文化活动为载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遏制贪腐现象的滋生蔓延,为建立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加强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坚持把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理论教育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促使党员干部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从政。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届×中、中纪委×次全会精神,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的宣传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章,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重要论述,全面理解胡所倡导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精神实质;组织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贪腐体系实施纲要》、《科学发展观干部读本》、《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廉政准则》等,增强遵守党章和严格按照党章规范自己言行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组织学习党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充分认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开展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贪腐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2.进一步深化“恪尽职守、廉洁从政”主题教育。今年的“恪尽职守、廉洁从政”主题教育将赋予新的内涵、新的内容、新的措施,重点在抓教育系统性上下工夫,关键是强化效果狠抓落实。在抓廉政教育上,把廉政教育与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充分统筹起来,坚持思想灌输和启发教育相结合、正面示范和反面警示相结合、传统方法和现代手段相结合。

3.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扎实抓好“五个一活动”。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洁的良好氛围,筑牢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重点开展“五个一活动”:组织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开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或观看警示教育片,以案说法,以案明纪;推荐精读一本理论和廉政读物,举办廉政演讲、征文比赛以及优秀读书笔记评比,组织大家交流心得、畅谈感受;丰富一批廉政文化宣传阵地,在网站平台上开辟廉政宣传专栏,每周刊登廉政格言,重大节日发送廉政短信,常学习、常提醒;召开一次干部家属助廉座谈会,把廉政教育延伸到家庭、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参与评选一批全省环保系统勤政廉政好干部,组织先进事迹巡回宣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惩防体系。

进一步健全有效制约环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内部防控机制,做到用制度规范从政从业行为、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按制度理财,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规范就约束到哪里,及时做好制度的废、改、立,完善惩防体系建设。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环保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涉及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严格执行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严格执行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制度。

2.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性文件。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工作的制度和办法。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轮岗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考察、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

3.建立健全行风监督员制度。按照《××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聘请行风监督员,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推动我局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

4.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程序、方式,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建立环保工作人员效能建设情况反馈制度,把效能建设要求体现在环保执法检查、行政审批、各类考核验收(核查)、创建等各个环节,填写《环保工作人员效能建设情况反馈表》。对已发布的内部防控制度执行情况,按照局《行政监察暂行规定》进行效能监察。深入推进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确保权力行使全过程留痕、电子监察全项目覆盖,促进权力既能高效运行又能正确行使。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构成调整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具体负责全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配合各处室(单位)开展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台帐资料,兼任办公室主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和绩效管理重要内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十一

20xx年6月15日,盟委委员、纪委书记、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长喇军同志主持召开了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安排部署了20xx年全盟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讨论了有关事项,形成以下会议纪要:

一、会上,盟检察分院检察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董贵同志宣布了盟委关于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人事调整的决定。

二、会议研究讨论了《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20xx年工作要点》以及新修订的《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阿拉善盟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领导小组各成员对修定的`《工作要点》和各项制度形成一致意见,达成共识。

二、会议决定,会后将《工作要点》和修定的各项工作制度由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发执行。

会议结束时,喇军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喇军同志强调指出:今年是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及我盟《实施细则》的收官之年。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与我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切实抓紧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努力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充分运用蔚小平、白志明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着力抓好重点领域、关键部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各类工程建设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耕还林(草)、农机具补贴、家电下乡和农村牧区社保改革试点等方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关口前移,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相关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领域职务犯罪、换届选举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治本功能。要通过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促进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问题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状况,认真查找体制机制的缺陷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手段、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四是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继续推进人事、行政审批、财政、金融、投资、司法等机制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有效预防这些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通过廉政风险防控,推进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参加此次会议的有:盟委委员、政法委书记、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查斯太,盟人大工委副主任、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孙万元,盟行署副盟长、盟公安局局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李中亚,盟检察分院检察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董贵以及领导小组成员盟纪委副书记哈达,盟委组织部副部长李翠萍,盟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段金桃,盟委组织部副部长、盟人社局局长张虎文,盟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田爱国,盟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东亮,盟检察分院纪检组长、盟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谢琼,以及盟政协秘书长李凌山,盟财政局纪检组组长李志清,盟发改委副调研员王宏伟等。

文档为doc格式。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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