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实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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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梦,岁月如歌。总结是唤醒记忆,铭刻成长的神奇力量。如何发展和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使生活更加丰富有意义?在下面的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的精彩运用。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一

从达尔文人类进化论的角度来看,残疾人的出现是一个必然,造成残疾的原因不仅是残疾人个体的先天遗传,外部因素也会造成残疾。对于残疾人的看法,自19世纪人道主义出现至今,先后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从最早出现于英国的个体医学缺陷模式,到20世纪80年代提倡的由社会残疾现象所构成社会模式,之后发展到主张残疾人公民权利的权利理解模式。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残疾人的态度从接受到支持,残疾人权益不断得到认可,国家和社会在开展残疾人的保障工作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残疾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残疾人能够顺利从事社会劳动价值创造的前提和基础,在整个残疾人保障事业中是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工程。

(一)制度准入非标准化针对残疾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制度。而关于残疾人能否被纳入这些相应的制度,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于一般残疾人来说,其覆盖范围就显得过于狭窄;其关注的对象是有正规编制性工作的残疾人,这就导致一些城镇残疾人被排除在体制之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以职工的正式工作单位为参保单元的,所以制度准入对象主要是针对城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机构以及一些集体企业。

(二)筹资水平非标准化。

相对于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残疾人分别有着不同的弱势倾向。按照不同的残疾类别来划分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做法看似合理,但其标准设计却不科学。社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要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而针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缴费部分应由政府补贴。目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残疾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但不统一,而且没有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细化其筹资标准。例如,针对残疾人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等实际问题,兰州市于20xx年就制定了关于残疾人在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方而的优惠政策。

(三)医疗服务项目非标准化。

残疾人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特殊性,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具有长期性。残疾人医疗保险遵循的是“普惠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即残疾人的医疗服务不但要全而,对于特殊的医疗服务需求更要有针对性的特殊服务供给。所以,在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制度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于残疾人的服务范围应有所扩展,要给予残疾人更进一步的照顾。

(一)违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在残疾人在出现疾病风险时,能够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以维护其健康生活的一项保障制度。无论是残疾人参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还是新农合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每一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而多元化的残疾人医疗保险是同正常居民的医疗保险体系融合贯通在一起的,所以作为特殊群体的残疾人的医疗保障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特殊保障。残疾人康复是一个重大工程,残疾人的医疗保险工作是纳入残疾人的医疗康复体系中去还是设置在残疾社会保险范围内目前还不好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制度关于残疾人参与标准的界定都不统一,这些都极大地影响到残疾人的社会凝聚力和制度融入程度,有反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初衷。

(二)阻碍专门性残疾人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是混杂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推广多年,但是整体而言,关于医疗保险的评价还存在很多争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近期发布的《20xx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残疾人的医疗服务需求仍然很高。20xx年度,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为58.300,比上年度提高3.1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达97.1可见城镇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并不是每个残疾人都参保,由于残疾人劳动能力低下。

(三)降低了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残疾人的生活水平通常是低于正常社会群体的,这种差距在医疗保障方而更为突出。农村残疾人所参与的新农合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城镇残疾人职工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水平则相对较高。再加上医疗保障资源在区域划分上的不公平,城乡分割的医疗保险制度又极大地降低了部分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水平。从目前各地关于残疾人的缴费水平和补助标准的规定来看,河南等地对于残疾人的补助范围限制较严格,仅限于城乡重度残疾人群体;其他省份除新疆外都是以重度残疾或贫困残疾给予适当补助。各省份关于残疾人补助标准的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在城乡和省份之间还存在差距,这些非标准化的规定在总体上大大降低了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制度的建立要以法律为根据,这是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化、规范化的最根本出发点。当前的社会保险法主要是框架,关于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条例并没有详细的法条规定。要出台高层次的针对残疾人的专门法律,特别是残疾人社会保险法,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详细的规范标准,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机制;同时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制定残疾人参与机制。

残疾人有特殊的自身需要,医疗需求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更为广泛,医疗保障范围应该在有所扩展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目前我国各地区关于残疾人医疗保险的范围确定五花八门,有的是限定在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范围内;有的则是列明一些特殊的项目;还有就是陕西省那种仅仅是描述性的适度增加残疾人医疗保障范围。在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化阶段,规范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明确残疾人社会保险项目就显得尤为必要。而对遍地开花的残疾人医疗保险项目规定,不防从全体残疾人的需求出发,先建立一个高层次的残疾人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总目录,然后各地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残疾人医疗保险应该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残疾人自身融入为基本特性的保障制度。残疾人医疗服务需求多,自身的参保能力又不足,残疾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不能仅依靠残疾人自身或者家庭,或者单一的靠社会救济。残疾人医疗保险基金构成要以政府的公共财政补助为首要组成部分;国际残盟主席戴蒙德也指出,增加投资项目中的无障碍程度和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入程度要增加国内资源投入,同时需要加强发展援助。

而对日益严峻的残疾人医疗服务供需矛盾,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历史的必然。但在关注民生建设的关键时期,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各方而的非标准化规定不仅违反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宏伟目标,而且其负而影响也大大降低了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运营的效率。综上所述,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险在其制度化进程中不但要有各方责任的约束,还要有各个机构的介入。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二

[]本文主要以在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出发点,分析了当前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问题从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探讨了优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途径,以期进一步提高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新医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的不断改革,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发展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要全面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当前,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进一步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和经办机构统一。因此,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优化管理和创新已成为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

1.1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尚未建立。

城乡医保的筹资与资金管理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稳定和持续发展的根本。筹资渠道畅通、筹资方式简便和筹资成本较低等,是城乡医保统筹发展的关键。从20xx年开始,每年政府提高的补助标准趋于稳定(每年增加4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但每年提高幅度不一(20xx-,每年增加20元;20xx-,每年增加10元;20xx-,每年增加20元;20xx-每年增加30元),使农民群众对年年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难以理解,看法不一并存有意见。为了消除城乡居民群众疑虑,应当建立一个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

1.2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式落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xx年进行试点,20xx年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则从20xx年开始推行至今。城乡居民医保现行筹资缴费方式基本相似,均由经办机构提供上一年度参保参合花名册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发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筹资收费、手工开具发票,再由村、镇工作人员整理、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最后由县级经办机构核销发票,统计确认参保人数并批量开通缴费。筹资方式过于落后笨拙,而且由于工作量巨大,环节繁多,往往因数字不符而需要层层重新核对,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工作人员疲惫不堪,产生厌倦应付情绪,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及时就医和办理报销。

1.3经办机构在基金监管方面压力加大,面临新的挑战和困难。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新农合)由刚开始的只开展住院补偿,扩展到住院统筹补偿、特殊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及大病补充补偿等业务,受益面扩大,工作量成倍增长。而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经办日常工作业务繁重,在加强基金运行监管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医疗行业技术的特殊性及不对等性,对经办机构精细化管理及业务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跨地区异地定点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多,依靠原来的监管方式,组织几支专家组对某些医疗机构抽取部分病历查阅分析、入户随访的监管方式已远远不适应当今全民医保情况下的监督与管理,更需要一个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智能稽核信息系统,一个能够积极促使医疗机构自主控费的运行指标管理制度,让医疗费用的控制方法更趋规范、更加公平合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更大。

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整合,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2.1科学立法,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缴费制度。

要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应把筹资机制制度化、法律化,将筹资规范、程序和操作手册等系统成文,从法律高度贯彻执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增长机制,方能确保医保基金的健康持续。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多元筹资机制,通过合理划分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医疗保障责任,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可以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建立参保档案,制定连续参保的优惠政策,逐步使城乡居民从自愿参保向自觉参保转变。第四,必须摆脱每年靠村干部挨家挨户上门收费的方式,政府应提前半年确定个人缴费标准,或每3年确定一个个人缴标准,政府补助标准可逐年增加,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宜每年提高;然后建立一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信息平台,连接到各村(居)委会,每年下半年就可启动缴费信息平台让下一年度参保居民缴费,利用信息系统打印参保票据和核对人数,确保金额数据的准确性;改变现在的手工登记造册、手工开具收款票据等笨拙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第五,科学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和补偿政策,政府补助标准要一视同仁,但城乡居民的个人缴标准可设计两个不同档次供个人选择,有关补偿政策可根据个人缴费的不同档次适当改变补偿比例,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城乡居民多缴费,体现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提高保障水平,使人们真正受益。

2.2建立城乡基本医保筹资缴费平台。

现行落后的筹资缴费机制制约着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为人们使用有序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多年的实践证明,城乡医保的实施,使广大城乡居民获得到真真正正的实惠,城乡居民的自主参保意愿和互助共济意识基本成熟,为建立城乡医保筹资缴费平台奠定了基础。

2.3加强信息系统智能稽核软件的开发,加大基金监管力度。

以城乡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信息系统改造工作为契机,建立城乡基本医保信息化监管平台。一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信息库,特别是药品编码库、医用耗材编码库、疾病诊断分类编码库、医师库及医疗服务价格数据库等;二是完善医保信息化监控手段,全面开展医保智能化审核监控系统建设,科学制定监控基础指标,扩展监控项目和内容,发挥系统智能审核功能,对医保药品使用率、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日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及入院条件符合率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三是在加强医保基金安全管理方面,还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建立医保协会组织,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或抽调协会专家成员,使用科学技术手段,多措并举,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四是建立医师档案库,建立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等制度,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有效约束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

2.4加强医保经办队伍专业化培训,实现精细化管理。

发展城乡一体化医保管理制度,首先要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将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归属一个部门管理,构建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其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整合信息系统和经办队伍,做好三种医保制度的衔接。实现“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及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这不仅便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更是实现新农合与其他医保制度相衔接并同步管理的基础。最后,强化信息系统技术监管,全面实现就诊数据的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通过制定临床规则和经验规则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交替审查,自动识别可疑和待核实结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参合人员的医疗行为;不断提升医保经办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系统审核规则并公开,充分体现审核的公平与公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管理还有待完善,经办机构要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体系,把医疗保障基金用在刀刃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合理、安全用好基金,不断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这不仅需要制定和完善一套合理合法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一支拥有专业水平、综合素质高、责任意识强的管理队伍,才能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建设这一项目得民心,成为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三

基本医疗保险这一名词至少有四层含义。首先,它的目标是保证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安全。其次,它体现了保险的某些特征。再次,它属于医疗费用保险。最后,它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含义或者特征决定了其在改革中贯彻了保障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从保障方面来讲,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保障程度在逐年提高。20xx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总额数已经从的53.3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4431.4亿元。从激励方面来讲,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费用分担机制已经建立,这体现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和支付两个方面。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方面来看,政府补贴、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受保障者个人缴费共同构成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基础[3]。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其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子逐步迈开,虽然目前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其已经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做法。(1)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社会化。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机构、筹资来源实现了社会化。(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社会化。(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放社会化。目前是参保患者在就医时记账,然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4)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服务管理。逐步形成了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申请、审核、信息发布、评价和调整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形成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使用目录)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及规定费用报销办法、定期对“三目录”进行调整的社会化管理机制。(5)把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相结合。目前,正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引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征集、管理和发放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目前以地级市和县级市为主的低统筹层次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等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乃至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衡、管理成本、关系衔接等问题都构成了挑战。目前各地纷纷提出了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计划和实施步骤,尤其是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地级市统筹作为近期的奋斗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对于地级市、县级市统筹和全国统筹来说具有比较优势,应该在逐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级市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提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目标。

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是指有利于保障人口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安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资源充分利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经过测算,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在20xx-2050年这段时期内基本保持稳定,波动范围在9.88%-11.89%之间[4],大体符合国际上医疗保险10%-12%左右的经验费率[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目前基本上处于适度状态,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目前低于适度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缴费率在20xx-2050年这段时期内应该在2%左右[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xx年试点以来政府每年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已经从40元增加到20xx年的240元。中国应该形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避免费率调整的临时性、随意性和主观性。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在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引入个人账户的初衷为了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纵向积累、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产生激励,以及抑制职工在消费基本医疗服务时过度需求的道德风险,但是实践证明,许多地方在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方面并没有严格遵守“两定点”和“三目录”的要求,有的地方提前透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随意性很大。个人账户自建立以来非但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上述三个目标,而且还造成诸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等一系列弊端。中国应该以门诊统筹为起点,弱化并逐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异地就医管理。人口流动频繁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对较低的统筹层次对基本医疗保险中异地就医管理提出了巨大挑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安全,而且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异地就医管理主要存在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滞后、异地就医政策和统筹地就医政策不统一、异地就医过度医疗服务道德风险严重、异地就医管理实施成本高、异地就医引起就医地医院之间的不正常竞争[7]。中国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在跨区医疗保障政策中的协作机制,以20xx年实施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为起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求方控制。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费用支付目前在需求方费用控制方面普遍采取了起付线、共保率和封顶线三种办法。这种对住院费用的需求方控制办法对需求方采取了过多和重复的控制措施,从而导致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管理成本的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性医疗保险,应该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取消起付线和封顶线,彻底改变目前大多数地方按照病种或者就医机构级别或者是否在统筹区域内为依据实施不同共保率的作法,对基本医疗住院费用从高到低实施按比例递减的共保率,从而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高低为依据来调整的共保率为中心对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用的需求方实施控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在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民覆盖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选择就变得尤为重要。中国目前主要实施的按服务项目付费造成的医疗服务诱导需求、医疗服务高监督成本、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关系恶化等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总的来说,中国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应该从后付制为主向以预付制为主转变,预付制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应该坚持实施以总额预算式为主的、以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混合式预付制医疗费用支付模式。

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建制理念。公平是建立在良心和公正基础上的一种正义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健康服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需要继续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建制理念。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包括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发放三个环节。因此,坚持以公平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制理念就是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全过程的公平。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制度,是保障国民基本医疗安全的一种福利制度安排,坚持以公平为主,实现公平与效率结合的建制理念将对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与激励功能的发挥产生积极影响。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整个社会保障专业法律制度完善为前提。中国在基本医疗保险专业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尽快抓紧时间制定社会保障立法规划,着手制定社会保障法通则[8],根据实践经验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的条款。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如劳动法、行政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等法律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监督等的相关规定,补缺其漏洞,增加它们之间的协调、配套和衔接。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接续是未来一段时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来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变迁至少在三个方面要有所突破:第一,具体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建制前的试点工作应进一步规范。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的选择、试点时间的规定、试点经验的总结以及试点成果的推广应该进一步规范。目前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地区过多、试点时间过长以及试点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不力这种现象应该逐步被规范。第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碎片化问题应该逐步得到缓解。根据不同人群社会身份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应该减少,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应该逐步并轨和统一。第三,基本医疗保险跨区域协作机制应该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在实现地级市统筹的基础上应逐步探索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和方式,应该构建顺畅衔接的基本医疗保险跨区域协作的信息平台。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四

: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状的必要措施,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卫生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居民个人缴费的方式为城镇居民提供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本文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并通过现场调研和对比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希望可以为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信息系统的投入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了切实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真正体现国家医疗政策的优越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息息系统加快农村和城镇医保精细化管理的步伐,切实保证医保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全面探讨和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城镇居民医保业务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业务提供充足的条件,以确保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现场调研与对比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某城市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该城市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总结出该城市居民医保在并入新农合制度后医保信息系统整合的技术路线。然后再结合医保整合的政策背景,系统的分析农村以及城镇这两种医保信息系统的优缺点,最终确定最佳的应用系统功能框架,进而确定最佳的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

2.关键问题处理。

(1)参保信息管理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并入了新农合统一管理中,但是大部分没有统筹的地区仍然采用原有的工作模式,获取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信息。而将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在统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可以同时满足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的需求,同时可以在系统中快速识别出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的两种人员身份,并对参与管理信息建设的人员属性进行分类管理。(2)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年度补偿标准不同,补偿的金额也不尽相同,如果依照统一的标准将很难实现二者的有效管理,而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医保资金的使用信息情况进行有效的采集,并充分的考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科学的管理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个人年度补偿信息。即使是在重新采集各种信息时,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仍然可以确保城镇居民年度补偿信息以及农村居民年度补偿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医保资金处理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医保筹资时间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筹资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而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农民在来年的1-12月份享受补偿。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存在时间交叉。应合理的安排二者的筹资与享受补偿的时间。

该城市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管理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和优化后,将其投入到实际的应用中发现,整合后的信息管理可以切实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的需要,该系统运行稳定,能够确保医保实时结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系统一经推广使用便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接受和认可,避免了大面积退换就诊卡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的耗损程度,节约了信息管理成本。此外,医院工作人员利用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准确的统计出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参保和补偿报销信息数据,缩短了信息采集于管理的时间,降低了工作难度,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证明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良好的经济合和社会效益,应该加大对其推广力度。

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信息管理系统是顺应国家医疗改革的必然,同时也是惠及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继续加强对此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提高其运行稳定性,切实确保人民合法利益,并为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1]李亚子,虞昌亮,吴春艳,汪和平,凌道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统整合技术路线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xx(1):34-36.

[2]徐爱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价理论与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20xx.

[3]齐耀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研究[d].南昌大学,20xx.

[4]曹笑辉,孙淑云.实现“全民医保”的瓶颈与基础条件——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对接[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xx(1):48-50.

[5]王蕾,蒋中一,王禄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江苏省常熟市追踪调查之一[j].中国卫生经济,20xx(6):38-40.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五

随着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内各高校的招生规模正不断扩大。在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下,以及目前的应试教育过分注重升学率,导致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缺少体育锻炼的时间,造成了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普遍下降,大学生的健康状况存在极大的隐患。本文通过指出当前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着运用社会政策的理论提出一些解决方法,而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研究并完善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产生及核心理念。

(一)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产生背景。

凯恩斯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说过:“人类的政治问题是要把经济效益、社会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样东西结合起来。[1]”由于社会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各个国家的政策体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初由强调“公平”的普惠式福利政策到“效益”的福利私有化道路,但这一过程一直面临种种问题,受到各方的质疑与批评。到了最后的“市场调节”占据了主流思想,受到广大好评。但很快大家又会发现,市场并没有像政策制定者认为的那样能很好地解决福利问题。面对社会的发展和贫富差距加大等等严峻的问题,各国的学者在新的福利政策的基础上又重新对以往的福利政策进行了回顾和反思。并从中认识到片面最求其中一种东西都会达到与预想相反的结果。从中社会政策者决定突破以往的二元思维模式,以寻找一种适合自己国情的改革方案。

(二)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的核心理念。

发展型社会政策最核心的意思是如何将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结合,它是基于市场和政府共同产生作用的。在这一核心理念最具代表的观点有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建立的以自由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理论[2]、梅志里(jamesmidgley)提出的社会发展的制度理论[3]、吉登斯(anthonygid-dens)倡导的社会投资型国家理念[4]。

总而言之,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注重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发展的结合,关注社会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其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社会投资,调动人们去积极地参加经济建设从而促进国家成为有活力的经济体。因此社会政策就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从中可以看出注重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能够为发展型社会政策提供帮助,并且这二者是相互并存,相互促进的。第二,为了加强贫困人群的生存能力,加大了对人力资本的投资。高度重视建立如教育、医疗卫生和职业培训等一系列支持就业的系统,从而能够让这一群体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并有机会参加一些经济活动。第三,对一些社会问题的预防应重视中长期战略而不是短期的战略。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创新。因为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一个比较重要的观念就是对社会问题进行提前干预,并主张运用事前预防的措施。主要表现在对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进行投资,以建立增进家人、个人等经济活动能力的支持体系。总而言之,发展型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其人民生活基本条件的承诺,这也是国家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能之一。

二、中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现状。

(一)公费医疗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1952年的高校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不断显现。目前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政府承担80%,剩下的20%分别由学校和学生本人自己承担。同时学校根据学生自身的情况来决定医疗费用是全额报销还是部分报销。所以学校就拥有了学生看病的绝对控制权力。一些经济状况不太好的学生一是对自身的病情不了解其次为了节约医药费用,到校医院不找医生看病就直接开一些比较廉价的药从而延误了病情。虽然规定较为复杂的病情可以转院,但这也要经过校医院的同意才可以,许多学校由于顾虑学校的支付能力而较少考虑学生疾病的严重性,一般都不会提出转院对于主动提出转院的学生或其家属都会遭到校方拒绝。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般校医院只会指定学生到一个固定的医疗机构看病才能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学生完全没有自主的权利去选择看病的医院,否则学校不予报销。这样导致了许多学校低标准的医疗缺陷,使得很多大学生对这种状况感到很不满意。其次是医疗费用排除了公费生和自费生,而费用只是针对一些日常轻微的疾病面对重大疾病却束手无策,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体制是不存在,一些意外事故和伤亡就更没有保障。尤其是身居偏远郊区的大学生,若遇到突发性疾病,校医院是治疗不了的,大部分的时间都要花费在送到市区大医院的路途中,这样不仅延误了病情,对生命也构成了危害。因此学生抗大病风险的能力是非常薄弱的。尤其是许多学校规定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医疗报销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因此目前的公费医疗制度也没有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并且一些重大疾病的费用就成为了医疗空白。

(二)校医院医疗水平低下医疗工作人员态度不佳。

由于许多高校经费有限,在医疗设施方面的设备极其简陋,只能应对平常的一些小疾病。同时一些医疗工作人员由于自身能力限制和医德滑坡等现象,对一些学生的病情敷衍对待。高校医疗水平的限制无法给予学生有效地医疗服务,所以大部分高校学生对高校的医疗情况和药品质量有很大的意见。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学生一般都不会选择去校医院看病。而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学生面临着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了节约成本都不会选择去大医院看病,不考虑疾病的严重性而怀着校医院能报销的心态去校医院看病,这样有可能导致误诊漏诊的情况发生。

(三)商业保障存在问题。

商业保险的主要服务对象只是针对高校的研究生和二级学院,对其他的学生是没有保障的。然而商业保障公司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对于学生医疗费用的赔偿不可能会像公费医疗那么高,这样就加重了学生个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贫苦家庭的学生。

三、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对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启示。

(一)坚持用发展型社会政策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理念进行创新。

发展型社会政策认为,对社会的教育、医疗等投资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就目前的状况看来,高校的医疗保障制度还存在极大的缺陷并没有有效地得到实施。笔者认为高校医疗保障制度有缺陷其政府在治理方面是存在问题的。例如,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应给予每位学生40-60元的医疗补助。一些高校的学生大学四年从来没有得到过一分补助,甚至去学校指定的医院花钱治病治疗费也一分都不能报销。因此,对于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投资,可能他们认为是单方面的付出,看不到这种投资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鉴于此,要处理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地方政府治理方案必须要创新。比如借鉴发展型社会政策中以“预防为主”的医疗原则。

(二)强化政府的主体意识,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

政府在社会福利中占主导作用是发展型社会政策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只有政府承担起对社会成员提供福利的责任,才能使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不仅是由于政府在职责方面的缺失,还有高校自身对学生的健康问题不够重视。但无论从哪方面来看都归咎于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不到位所导致。所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改善当前医疗保障制度:第一,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学校政府应将医疗保障对象覆盖到每一位大学生。第二,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应由政府、高校和大学生共同分担,但考虑到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且无收入来源。因此笔者认为对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主要应由政府承担,建议国家承担比例为80%,学生承担20%。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交。第三,建立大学生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具体的资金筹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医疗保障机构每年划出一部分到医疗补助金中;政府财政拨款;个人、单位援助或者是学生自己出一点。

(三)培育多元化的行动主体,建立共同参与机制。

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产生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政策在运行的过程中遭到抵制或扭曲。虽然对高校医疗保障的一些政策已经存在,但是并不能说明它已经被广大学生们所认可并贯彻实施。中国一直是一个官本位意识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政府的全能导致社会公民组织不能成为推动社会政策进步发展的重要力量。一个善良的政府一定注重对社会风气、社会公德的培育,而如今大多数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与时代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要想办法让广大民众接受社会政策显得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中国需要一场对社会政策的普及运动,不仅让政府高层官员,也要让广大民众认识社会政策对自己对他人对国家对社会的效用,明确政府在社会政策中的主导作用,以利于参与和推动政府选择对全体国民现在和未来负责的社会政策”[1]。近年来,针对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问题各级政府也都出台了不少政策,但政策实施的最终效果不理想。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这些政策只当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工具,缺乏“长远的”,“事先预防”的考虑。因此,就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而言,面对迅速发展变化的现实,在指定社会政策时,必须要有长远的眼光,预知未来的挑战如何,从而制定出长期的政策目标,这样才有可能将问题的严重程度缩减至最小。

注释:

[1]、凯恩斯:《凯恩斯文集》(下),王丽娜等译,北京:改革出版社,2000年,第343页。

[2]、[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3]、[英]安东尼?哈尔,詹姆斯?梅志里。发展型社会政策[m].罗敏,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4]、[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书店,2000年。

[5]、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六

[内容提要]:未成年人是家庭的重要成员,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父母的期望,也寄托着人类的期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大加快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近年来,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日益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从1980年到,我国先后修改、修订、补充和新出台的《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网络。其中关于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在现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原则、离婚后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护权利,以及如何处理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监护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影响其正常行使监护权的问题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双方对离婚时子女监护权归属及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监护发生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有的甚至还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和家庭生活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可依据,在处理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结果各异。如果对以上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2][3][4]。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七

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对实现全民医疗保险意义深远重大。这一研究既利于加强我国1?:疗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又有利于统筹城乡二元结构,丰富完善城乡统等理论,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站金会通过了著名的《阿拉木图宣言》,明确指出: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xx年人人享存卫生保健”,说明健康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人人都有权享受卫生医疗服务气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广泛受到金融危机和财政支出受限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均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医疗保障需耍覆盖企民的理念并没有改变。

就我|s|而言,目前设符城镇职工恶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作k疗t丨项民疗保险制度,从政策ff]度看来已经覆盖全民,但是多种制度本身就存在严?碎片化。我们对k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改革的研究,实际上是为了完善体制实际执行巾的漏洞,从而记好的实现企民医疗保险,而这对医疗保障制度足否公平公正也着要的影响。

1.2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如上所述,疗保障城乡统筹改革已经足n丨内广泛关注的焦点,研究数少,主要涉及政策而方面的整合。但是从现有的文献来看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一是未充分认识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发展的规律和制度变迁逻辑,制度为什么要整合,为什么能整合,所需耍的条件;二是缺乏在城乡统筹巾,各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关系互动和整合衔接发展的整体性的认识,各政府管理部门职能权力未做明确分析。所以,研究推进城乡统簿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要从客观条件和主观职责两个方面来进行气以江苏将为例,江苏省已经具备了实施统筹医疗保险的经济实力、医疗保障的制度?础和实1?;运行巾积累的经验。将城乡分割的医疗保险制度、分设的管理体制、分故的管理经办资源等整合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是大势所趋,势在必待产。理应通过各种途径整合出完善的城乡统筹民疗保障体系,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巾所遇见的阻力犹在。何因何果,文中将微观剖析探讨,并设计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改革方案。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八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质量日益提高,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由于医疗保险业务本身具有着复杂性,导致其所涉及的数据十分巨大,而参保的人数与日俱增,对医疗保险的实时性有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医疗保险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可以有效的解决数据量大的问题。本文主要讲述了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信息化管理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随着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对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医疗保险管理的信息化主要就是指医疗保险管理通过内外信息管理平台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1.业务处理数据量大。医疗保险业务主要需要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其做记载的内容诸多,比如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就医情况以及费用明细等诸多内容,并且需要保存较长的实践,所以,导致医疗保险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惊人。我国每年的参保人数在急剧增加,根据不完全统计,如果以10万人为单位,那么其所产生的数据总量能够达到7000兆字节,根据计算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每个参保人所产生的数据量一般为300字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实际数据量往往远超这个理论的数据,比如参保人住院所产生的消费记录以及统计计算信息等内容,这些内容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庞大,还必须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及时的保存和备份,通过计算机技术才能够快速、高效的完成。2.涉及范围广。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主要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部分。其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比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诸多范围。城镇居民主要就是指并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就是指广大农民朋友。医疗保险业务十分的重要,会伴随参保人员的终身,所以,为了能够保证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必须要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做好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建设,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失误的出现。3.实时性强。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之间的最大区别就是实时性非常强,与其他保险相比,参保人员的就医时间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与医疗保险业务关系的发生也是随时性的,一旦就医,必然会产生较大数据的变动,如果不能保证系统的稳定性,会给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必须要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能够进行随时连接,从而保证信息的完善度和准确度。4.对数据信息的要求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参保人员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就医情况以及缴费信息等,必须要及时、完整的对其进行记录,尤其是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以及统筹支付等内容,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不能存在违规操作,必须要严格的对其进行管理,规范数据的使用和操作权限,从根本上提高数据的安全性,也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认识不足。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十分的复杂,但是我国相关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这方面。由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着诸多特点,比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以及数据交换频繁等特点,所以其本身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主要的目的就是建设卫生、民政社区服务以及公安户籍管理等在内的一条龙服务,其具有着先进性,是我国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之一,所以,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时候,必须要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比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劳动局、卫生局以及财政局等多方面的关系,进而从根本上保证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稳定开展,保证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2.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多依赖于信息化管理系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其数据量十分巨大,会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计算机凭借着其强大的计算和分析能力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并且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加以引用,进而从根本上保证医疗保险系统能够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但是,由于应用系统过于复杂也会导致其实用性比较差,从而会严重的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3.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盲目追求快速到位的思想。信息化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信息化的建设并不是一朝而成,一劳永逸的事情,由于医疗保险业务本身所产生的数据量十分的巨大,并且又十分的复杂,包括了各种险种的业务和财务数据,所以在进行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串联的过程中与外界也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1.主机系统。主机系统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就是储存所有参保人员的医疗信息和关键数据。所以,必须要保证医保中心利用主服务器和其他软件相连,为了安全起见,必须要实现双击备份,进而从根本上保证主机的性能和可靠性。

2.网络系统。网络系统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过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其主要功能就是将主服务器、交换机以及路由器等设备进行有效的连接,并且以此为基础配置相应的远程服务器。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中,可以通过专网之间连到信息中心的路由器上,并且实现远程访问社保中心数据库的目的。还可以将医院、药店等定点单位进行联系,既可以将医保中心的网络和广域网进行连接,从而加强了相应的检索和存储的能力,又可以通过局域网实现相关业务的处理,从根本上满足系统数据所要求的统一性和安全性。另外,在进行网络使用的时候,必须要充分的应用多种广域网,比如光钎以及4g等技术,实现远程实时的备份,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安全性。

3.数据库系统。数据库作为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在医疗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质量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在进行数据库构建的时候,由于其数据量十分巨大并且十分的复杂,对数据的要求很高,所以,不仅需要保证数据的可靠性,还必须要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统一性。为了能够满足这些很难的要求,医保中心必须要结合现代数据库管理软件来不断的完善数据库系统。目前我国医保中心一般都会选择oracle10g为数据库,相关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往往会选择比较简单的sqlserver作为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医保中心在选择数据库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分布式存储结构,然后根据数据服务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进而从根本上提高主机系统的性能,还可以起到保护数据库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们十分关注自身的切身利益,其中医疗保险作为人们最为基本的利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参保人数的急剧增加,对医疗保险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够满足日益高涨的需求,医疗保险系统必须要结合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的进行完善和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化系统,进而从根本上提高自身的性能和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顼庆坤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传输设计,计算机与网络.20xx,(7):1159第2期.

[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1号.

[5]赵翠红.社套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影响目素及时策分析[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11).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九

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设置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技术性因素所导致的立法瑕疵及承载权利义务规范的语言文字涵义的可扩张性,使立法层面的规范仍然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外在障碍和内在缺陷,集中表现在一些规范的制定过于原则,在制度的启动、实施、解除、救济等方面缺乏细致规定,必将使规范在实践层面遭遇适用困境。面对这一难题,笔者认为,较之体系性的评判与问题性的颠覆,规范内的另途寻法或许更具实效。

一、面临的价值判断:诉讼效益抑或未成年人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一开始就注重对犯罪的惩罚方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设计理念始终是刑罚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程序更多地追求诉讼效益。但是,纵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确实在人权保障、庭审方式、权利救济等方面有巨大进步。面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犯罪,面对二元的价值诉求,司法机关该如何体现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何凸现这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权利?是完全遵照传统刑事诉讼的指导理念推进程序运行,还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适当突破?是否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益就可以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调整?在这二元价值冲突中,寻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打击刑事犯罪的诉讼价值的平衡点,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二、必须正视的冲突:法律规范面临的适用难题。

总体来看,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适用时除了面临一些内部程序上的检视与质疑外,还有诸多刑事司法体系外部的问题亟待解决。如果这“一内一外”两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造成规范与实践的冲突,并最终导致规范的虚置和适用无序。

(一)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是冲突产生的根源。

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法律与事实、规范与实践之间的不和谐性是固有的,这是由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决定的。即使是“新出炉”的法律规范也不能保证与当下的社会事实完全符合,也不能保证在实践中毫无障碍地适用,这种困境已经开始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显现,必须通过后天的矫正和完善予以解困。

(二)相关制度未进行细致规定是产生冲突的直接诱因。

笔者结合实践反馈,主要以以下三个制度的适用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恢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从具体操作层面看,法律规定在“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但实践中发现,不同的办案人员及办案风格,对于同样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量刑,从而导致该制度适用上的随意性。同时,法律对所附“条件”、考验期内未成年人的矫正方式及撤销后程序设计等方面都未加以细化,给制度适用带来困难。

2.情况调查制度。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制度是刑事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项新举措,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适用困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只是规定了调查主体和调查范围两方面的内容,而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诸多重要问题均无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会使情况调查工作存在重复调查和相互推诿等情况,另一方面基于各个调查主体角色本能的不同,在调查内容方面可能各有侧重,造成调查结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必将引起诉讼各方相互质疑、争辩,使情况调查制度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基于“少年权益最大化”理念,但规范设计上的笼统必将给实践带来困惑:在侦查阶段遇到一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或通过鉴定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情形时,侦查机关是否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关在讯问时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可见,统一适用标准的缺失将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办”的现象,使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力大打折扣。

4.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操作细则,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涉及户籍、学籍、档案等多部门,操作起来比较复杂,犯罪记录封存难以一蹴而就;二是未成年人前科评价体系应当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甚至社会非规范性评价,但该制度中设有但书条款,授权有关单位依法查询,有可能造成犯罪记录的外泄,使该制度无法在社会评价体系中获得实质效力。

(三)机构专门化的不同步将减弱规范的适用效果。

为有效解决原有司法机构设置和工作模式制约未成年人工作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在机构模式上都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或工作小组,条件不具备的也应指定专人负责。虽然“两高”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了机构专门化或人员专业化的规定,但从全国情况来看,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参差不齐,一些地区的法院至今没有单独设置少年刑事审判庭,公安、检察机关没有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机构。还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机构但并无独立的工作地位,如目前有些地区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只有公诉权而没有审查逮捕权,不能独立地行使其专属工作职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构建设步伐的不同步,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羁押服刑和矫正帮教等阶段,不同参与方在工作理念、适用标准、执法方式上的差别很大,各部门各单位间缺乏统一规范的沟通平台,难以形成工作合力,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

三、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四大指导原则。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并保证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在社会观念中得到认可,这是各级司法机关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规范与实践之间的价值冲突,应以下基本原则为指导:

(一)严格依法原则。

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这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严格依法原则,是指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既是司法机关贯彻程序法定原则、落实程序制裁理念、确立刑事诉讼法权威的重要表现,也在根本上迎合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单列为篇的根本动因。

(二)细化区分原则。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承认这一点,就需要制定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要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未成年人实行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不仅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对他们处理的公正合法性,同时也有助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有别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如实行“宽严相济、以宽为先”的刑事政策、有限的定罪范围、不完全的刑事责任、减弱的刑罚制裁、刑罚为辅的干预手段以及专门化的处理机制和程序。

(三)适度扩张原则。

适度扩张的对象专指未成年人的权益。无论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制度规定,均有一定可扩充的空间。例如,在未成年人出庭作证问题上,针对启动程序、出庭范围、询问方式、保证机制等方面并无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由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作适当的制度尝试。但要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中权利的扩张及探索必须以严格依法原则为基础,在不损害法律规范权威的前提下进行。

(四)最佳效益原则。

一般地讲,一定效益的'产生或获得总是以一定成本的支出作为前提和代价,在规范与实践之间产生冲突时,有必要对各种选择进行成本权衡,选择最佳效益是人类行为的重要原则,也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至少应当涵盖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本身的愿望或要求,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理解,而不是作为家庭或者学校的附属部分;二是在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至局部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生存、学习需要。如关于未成年人作证问题,既不能片面考虑未成年人利益而拒绝全部作证要求,也不能为实现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而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应在两者间寻找平衡点,尽可能在保证未成年人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参与庭审质证(该原则已经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通知其出庭作证”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

四、对接体系的构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策。

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应是对抗性的,而应该是合作性的;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不应是擅断性的,而应该是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两者之间的对接是运用法律解决社会冲突事务的必要途径。

(一)以司法解释为路径。

相较于法律规范严格且需时日的过程性操作,我国司法解释具有灵活、务实、针对性强的特点,运用得当可以巧妙地化解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冲突。例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及情况调查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曾引来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热烈探讨。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针上述三项制度在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对其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在推动制度规范顺利实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发展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开了一个好头,但完整、完善、高效的制度的建立仍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探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充分重视通过司法解释的管道来达到理想与现实、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对接,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功能,寻求正义实现的科学路径。

(二)以改革探索为方向。

通常来讲,规范与实践的关系是先由立法机关出台法律规范,再由司法机关去适用法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务部门调研工作的广泛开展,许多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始主动进行一些改革探索,然后再推动成果的政策化、制度化。因此,可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工作新途径,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是司法机关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不断进步的努力方向。

(三)以辅助制度为补充。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均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积累了大量成熟的经验,形成了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情况调查、暂缓判决、法律后果二元化、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污点消除、社会观护及社区矫正等,其中一些制度已经被纳入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当适时将另外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充分吸收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去,如法庭教育、圆桌审判、心理辅导、亲情感化和简案快审等,通过赋予未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及保障措施,满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及教育惩治的实践需要,推动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四)以循序渐进为要求。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急不躁,使每一项改革之举都于法有据,使每一项完善之策都稳妥务实。因此,在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程中,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稳妥务实的工作要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不断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审判、帮教工作长远发展。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十

在瑞典几近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其医疗保险制度格外引人注目。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全民性、高福利、全方位保障等特点,而其高效高质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具有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模式,基金的足额按时征缴,并对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以保证医疗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不仅很好地缓解了瑞典医疗保障费用的过快增长,而且达到了全民享有高质量的保障目标。

(一)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模式建立的基础。

众所周知,瑞典是个高收入、高福利、高税收的“三高”国家典型,而建立“从摇篮大坟墓”的福利国家,高收入和高税收是其经济和基金来源。在瑞典,每个公民一出生就会获得一个十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通过这个号码,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纳税人一切经济活动、收入来源和财产状况。因此,税务号码成为个人和企业生存的基础,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纳费等日常经济活动均需税务号码,个人和企业的不良信息也可通过税务号码查知,税务机关和相关部分通过税务号码了解纳税人的情况,有利于税源监控。正是由于这样严密高效的税务征收系统,使得瑞典各项基金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高福利系统的有效运行,也必然得益于此种高效高质的税收征缴所给予的充足基金。

(二)瑞典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模式建立的理念。

在瑞典,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自1928年瑞典社民党提出“人民家园”理念以来,社会福利普遍享用的原财得到贯彻。从政治原因来看,社会民主党在瑞典八大党派中占据执政地位,社会民主党坚持走改良的资本主义,主张社会民主主义,反对自由主义。因此,社会民主党强调社会平等、人民普享福利,主张通过高税收对高收入者进行征税,以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社会民主党也主张以转移支付为手段实现社会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虽然在瑞典实施此种高福利政策的过程中,人们也发现了在某些情况下促进了公平,却损失了效率,但是,在历次议会中建议削减福利支出的议案始终得不到半数通过,可见,瑞典的福利政策早已根植于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从社会历史背景来看,瑞典是少数未经历两次世界大战洗礼的国家,因此人们生活在相对和平、和谐、安逸的社会环境之中。加之瑞典工会发展历史悠久,工会在争取工人福利,促进社会公平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来划分主要有四大类:国家卫生服务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储蓄型医疗保险模式,一般说来,采取国家卫生服务模式的主要是北欧一些福利国家,其中瑞典是杰出的代表之一。从下表中的统计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公共医疗卫生在各国财政中的支出比例。

(一)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模式及基金管理。

受二元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亦存在城镇分割的现象。在城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确立了医疗保险水平的宏观控制标准: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工资比例从本人工资的2%开始。用人单位6%左右的缴费水平是依据全国职工医疗费用占工资总额的7.86%为依据而确定的,扣除不在基本保险范围开支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生育医疗、企业工伤等项目后确定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自于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缴费,以及相应的财政补贴,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影响指标可以从下而的关系式直观的体现出来:。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二企事业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含滞纳金收入)。

而为了保证医疗保险改革正常运转,国家预算财会从财政中对医疗险基金给予补贴。基金筹集的原财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影响基金征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资水平。工资是医疗保险统筹费率的征缴基数,工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总量,是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的行为都将不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

第二,参保率。依据大数法财,参保单位和人数越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越高,分散风险的基金保障越充足。

第三,基金收缴率。基金收缴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

在农村,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受中西部地区,农民个人每年只需缴纳10元,政府的财政配套支出补助20元,而到了20xx年的时候,标准已经调到40元每人,而且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可以对筹资额度进行适当的调整。

3、对于中国的启示。

目前的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正是出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此过程中注意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将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模式经验对于中国医改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大,税收制度的发展与管理也在趋近完善的过程中,有开征医疗保险税的良好基础。开征医疗保险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基金征缴困难的困境,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稳定而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合理健康运行。

(2)打破医疗保险给付城乡二元分割、双重标准的僵局。

医疗风险是每个个体都必然而对的,在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的大格局下,医疗保障给付更加应该以保证公平为核心出发点,兼顾城乡不同群体的利益。

(3)在责任分担上,更加突出企业在医疗保险中的责任。

面临我国人口基数大,东西部差异大,城乡二元分割的具体国情,我国不能照搬瑞典国家卫生服务的模式,应首先以社会保险模式为主,更加突出企业责任,从制度上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另外,个人继续以工资总额的3%承担医疗保险税;另一方面,国家财政也应根据每年具体情况划拨足额财政预算用于医疗保险基金,作为最后责任人来保证医疗险制度的有序良好运行。

(4)积极探索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上结合部分基金积累制的有益筹资模式。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是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财的,但是面临医疗保险支出费用居高不下的现实,在继续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的短期横向平衡基础上,探索部分基金积累模式与之相结合,以求得短期横向与中长期纵向平衡,以保证基金安全和制度有序健康运行。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十一

当前,全球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变化。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也开始减缓。在这种经济大环境下,我国必须不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以此来拉动经济发展。而我国开展的各项社会保障,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同时,社会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正因为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有着较为复杂的影响,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进行分析,探寻其中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结果,并就此提出对策和建议。

在城镇居民的生活中,良好的医疗保障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基本的医疗保险就是为了满足城镇居民对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以及对其中风险的应对,制定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定与不断发展完善,根据相关研究证明,医疗保险对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加强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应对医疗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家庭消费,扩大内需,从而拉动经济新的增长的重要举措。因此,现阶段十分有必要对其中的影响进行重要分析,以寻求有针对性的政策,促进消费增长和经济发展。

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最为主要的两个类别。其中,医疗保险主要是指当居民在生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后需要进行就医,而就医过程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物质及服务,可以由社会进行承担。因此,医疗保险制度,是为居民提供医疗保障,应对可能到来的医疗风险的一项社会经济补偿制度。城镇居民,一般是指在城镇当中,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即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城镇合法公民。通常来说,所谓城镇,是指具有县级以上城镇机关的地区,且常住人口在两千人以上,一般这个地区50%以上的人口属于城镇户口,即城镇居民。而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就是指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切支出,如衣食住行、医疗保健、教育等重要支出。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显示,自20xx年到20xx年,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到20xx年参保人数接近311449万人,是20xx年的7倍。见表1。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可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所带来的权利与福利。

20xx年,国家统计局曾受北京奥尔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营销进行了数据调查和分析,调查统计的范围较为广泛,分别选取12个省份的41个城镇,经过筛选,提出无效样本,最终获得有效样本4694个。随后对这些样本进行了各方面的分析,对其医疗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家庭的历年消费情况以及家庭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总支出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调查显示,在家庭消费支出方面,参与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没有参与城镇医疗保险的居民相比,在家庭总消费支出上存在一定差距。参与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消费支出费用较高,比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消费高6个百分点。调查结果表明,城镇居民参与医疗保险,有助于总体消费需求的增加,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在整个调查分析过程中,对消费支出情况的营销因素进行了分析,分析消费支出的增加是否与基本城镇医疗保险有关,购买城镇医疗保险和没有购买的家庭,两者之间在家庭消费支出问题上是否存在显著的差距。分析结论得出,购买城镇医疗保险因素,与城镇家庭消费支出存在影响关系,但是购买医疗保险与没有购买医疗保险两者之间的禅意并不是特别显著。也就是说,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明显。苏春红等人20xx年进一步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数据表明,城镇居民购买医疗保险,对其家庭消费支出的影响力度较小,没有显著的影响。在调查分析过程中,数据表明,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家庭各成员的健康情况维持在一个平衡的状态下,购买了基本城镇医疗保险的家庭,与没有购买的家庭相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异为6%。因此来说,城镇居民购买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支出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需求与消费,降低了家庭储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通过以上各项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两个主要结论:第一,城镇居民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具有影响。城镇居民购买医疗保险的家庭,相比没有购买医疗保险的家庭,家庭消费支出要多出6%。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是特别显著;第二,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是否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影响家庭消费支出最为明显的是中等收入的家庭,其次是低等收入的家庭,最不明显的是高等收入的家庭。

(一)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研究表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够有效促进家庭消费支出,提升城镇消费水平,有效拉动内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对于政府来说,首先应该不断完善城镇的医疗保险体系,争取全民覆盖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要让在城镇居住的居民,都能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险服务。其次,政府还需要加大在财政方面的支持,留出相应的一部分给医疗保险体系建设资金,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进行足够的资金投入,增加低收入人群的医疗保障投入。此外还要加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化,建成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并按期向社会各界进行使用情况的公布,让公众能够参与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当中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对不良用款、违法用款行为进行举报,严格限制出现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二)增加城镇居民收入。要想有效提升居民的消费水平,增加居民的收入是主要选择。因此,要大力提升城镇居民的收入。首先,在政府方面,要积极促进城镇居民的就业问题。构建完善的就业机制,并增加就业问题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和升级,劳动密集型企业要逐渐向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型。同时,政府要保障好就业,落实有利于居民就业的相关政策,积极调查居民的就业情况,对于未就业的,要想法设法促进就业。如组织社会公益性的技能培训,培养居民的技能,帮助居民有效就业。其次,要保障好居民的工资收入,制定合理的工资收入增长方案,以及提升最低工资水准。最低收入水平要以物价上升为参考依据,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城镇居民具有保障性的收入,和基本的生活保障。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居民多种方式就业,实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整体提升。(三)转变城镇居民消费观念。增加城镇居民的医保参与率,提升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要积极转变城镇居民的消费观念。鼓励城镇居民合理消费,且采用多种消费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居民使用新的消费形式。如使用信用卡、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的消费形式,更方便居民进行消费。同时,要完善城镇居民信用体系,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引导居民的超前信贷消费,刺激居民消费需求。除此之外,要不断加强对城镇居民消费类型的引导,在医疗保险方面,将其有利之处宣传给居民,让居民认识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并普及相关法律常识,提升居民社会保险意识,提升居民消费的整体水平,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总体向前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综上所述,良好的医疗保障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基本的医疗保险就是为了满足城镇居民对医疗健康服务的需求以及对其中风险的应对,制定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对城镇居民的家庭消费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加强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应对医疗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时也是促进家庭消费,扩大内需,从而拉动经济新的增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还需要政府加强引导工作,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增加城镇居民收入,转变城镇居民消费观念,形成新的社会经济增长点。

[1]李晓嘉.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对家庭消费的政策效应———基于cfps微观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6)。

[2]胡宏伟,曲艳华,高敏.医疗保险对家庭医疗消费水平影响的效应分析———兼论医疗保险与贫困的联合影响[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4)。

[3]谢邦昌,韩静舒.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j].商业经济与管理,20xx(5)。

[4]庞晓东.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xx(24)。

医疗保险论文怎么写篇十二

编者按:201*年,“江宁饿死女童”案引发全国关注。被告人乐燕作为两个幼女的唯一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将两个幼小的孩子留置在家中,在留下少量食物和水后,独自离家近两个月,造成了两幼女死亡的严重后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但依然出现了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这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思考。南京法官将专业视角对准未成年人救助机制,推进实施了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工作制度。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本报编辑部将这一研究成果的部分内容刊载出来,以期构建更具可操作性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

201*年发生的“江宁饿死女童案”,反映了我国未成年人救助机制的失灵,完善监护权撤销制度,保护和救助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确有必要。

一、监护权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够全面。

一是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规定不完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为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该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于监护权撤销是否存在积极性和主动性值得怀疑,司法实践中,也几乎未出现过由相关部门提起的监护权撤销之诉。

二是缺乏关于监护权恢复的规定。家庭作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细胞,父母与子女的稳定关系尤为重要。应尽可能维系父母子女关系,在监护不利的情况消失之后,恢复监护人的监护权,有利于未成年人和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是法律规定的各参与部门分工不够明确。现行法律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均有职责参与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工作,但采概括列举方式,职责不明确。法律亦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未成年人救助与保护工作成为柔性条文,不具有约束力。

四是缺乏监护监督制度。缺乏对未成年人福利工作的专职部门,对监护的监督非常弱。有必要将监护监督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规定,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和限制,保证监护制度得以贯彻实施。

五是未能充分调动和规制民间专业资源。未成年人不仅关乎到单个家庭,也影响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进步,应更多地吸纳社会资源,让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来参与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工作,同时应加强对此类组织的规制,防止发生鱼目混珠的情况,侵害未成年人利益。

二、监护权撤销制度构建的建议。

一是明确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和具体情形。关于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主体,建议除原先法律规定主体外,增加民政部门,或者专门成立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来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关于监护权可以转移的具体情形,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用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来概括,这一概括性规定造成具体情形的判断困境,建议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模式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作出具体界定。

二是明确监护权撤销与转移的具体程序。建议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监护权撤销与转移流程,包括报告制度――临时救助――评估报告――监护权撤销之诉――法院裁决。

1.报告制度。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当指导基层政府和社区等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家庭监护困境未成年人进行摸底排查并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及时发现报告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的情形。

2.临时救助。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出警调查,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监护人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应将其带至民政部门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予以临时监护。

3.评估报告。应调查核实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形成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建议由民政部门等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4.监护权撤销之诉。民政部门或者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报告评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监护人悔过改正等情况,作出是否提起监护权撤销之诉的决定。

5.法院裁决。人民法院作为监护权撤销之诉的裁判者,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结果。在不适格监护人被撤销后,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由法院在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范围内指定。在上述人员均不合适的情况下,启动国家监护制度,由民政部门或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担任监护人。

三是确立监护权恢复制度。在监护人不适格情形消失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或者,由法院在判决撤销监护权时设定一个考察期限,该期限内临时撤销监护人资格,考察期满,由法院审查被考察人的表现,在审查认为其确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具备有效行使监护权、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可恢复其监护资格。

四是确立监护监督制度。由于监护人的道德、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滥用监护权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事情时有发生,监护监督制度的确立确有必要。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成员组成监护监督机构,负责指导本社区儿童状况监护工作,并在立法中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在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对其进行干预并向有关组织报告监护权怠于行使的状况,从而提起撤销之诉。

五是强化法院在监护权撤销之诉中的作用。明确法院为监护权撤销制度中的裁决主体,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监护人是否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监护权的判决。监护权撤销之诉属于家事审判的范畴,其不同于普通的财产类纠纷,由于其强烈的身份关系、道德伦理色彩以及社会公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区别于普通民事审判,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着重修复家庭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在审判方式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尽可能最大限度接近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护的设立、变更、丧失、撤销、恢复、转移等需经法院的判决、宣告或者确认才能生效。

六是加强对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顶层设计,实行司法行政双轨制。应恰当地赋予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妇联、团委等机关一定的职责,除选任监护人、撤销监护人以及监护纠纷由法院处理外,其他须由公法介入的事项都可纳入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范畴,实现司法与行政的双轨制。为避免各部门职责范围不清、工作相互推诿的情况,建议在监护权撤销制度设计上,加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由中央国家机关统筹规划,对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作明确、合理分配,避免各部门在自行制定规则中的相互冲突与推诿,促进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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