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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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一

答辩人: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海城区路汇宇广场小区______栋______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曾镜同手机转。

就原告董、董诉被告劳______、南宁市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烨______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董烨______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______向董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烨______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______支付了20xx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烨______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烨______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董烨______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烨______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董烨______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董烨______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董烨______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20xx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董烨______为未成年人,每天上学、放学,来回横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个车道,这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小孩的监护人,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觉,未加强教育、引导,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额的公告》之规定,被告只应支付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282920元、丧葬费12828元、差旅费(数额以合法有据且与相应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为准)三项合计总额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并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购买交强险而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应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内。

六、被告认为,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修车费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现场被打伤,事后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时又被打伤,这在媒体报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据可查的。

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二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三

答辩人:__________,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四

答辩人:苏a,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502……,住湖南省冷水……系湘k5ys28皮卡车驾驭人。

答辩人:苏b,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

特别授权代理人:梁xx,男,汉族,大……。

被答辩人:黄xx,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503……,系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驾驭人。

答辩人首先申明再作答辩。申明:被答辩人在本《民事起诉状》上写道:“被告苏b……又系苏a之父”是胡说八道!因答辩人苏a之父早于前已出世!说答辩人苏b是答辩人苏a之父是对答辩人苏a的人身侮辱!请求法院查实纠正!并书面赔礼道歉!

答辩请求事项:

1,依法对涟公交认字[20xx]第0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进行重新勘查事故道路现场,重新认定和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2,法院按就诊医院的医药费“每日清单”,并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实认定医疗费,并将已经报销的款项进行扣减。

3,对娄蓝司鉴所[]临鉴字284号”《伤残鉴定书》不予采信,驳回被答辩人的所谓“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4,裁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车辆维修费2200元;。

6,裁判答辩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等共计8600元,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3日下午2点多钟,被答辩人黄xx在硐下村呷酒后,骑着未安检的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着硐下村公路往金竹村方向返家。当到达三甲乡硐下村公路石骨冲地段,也是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陡坡加急转湾时,摩托车就飞奔下去。此时,答辩人正开着湘k5ys28皮卡车从自家(冷水江岩口)往岳父(硐下村梁伦胜)家,即从金竹村方向往硐下村方向去。当到达硐下公路金竹地界,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时,突然看到窗前飞奔而来的摩托车,就赶紧将车开到紧靠右边的路面最边缘停稳(有现场照片为证)!由于被答辩人黄xx的摩托是从坡上往坡下飞奔,故意撞到答辩人的车头上,将答辩人的车撞烂(有照片为证)!被答辩人的摩托车随惯性翻倒在公路正中,横摆在湘k5ys28皮卡车左前边,摩托车轮朝上坡,被答辩人黄xx也横趟在与摩托车平行的公路中(有照片为证)!

1,现场群众议论说:100%是摩托的责任!但答辩人看着被答辩人的左脚受了伤,就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立即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被答辩人去医院治伤;两天后的6日,又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隔一天后于8日,又借到3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又隔两天于11日,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就给被答辩人送去16000元钱给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却不知好歹,心想:“要是他没有责任是不会拿钱的”。于是,一边到处走后门拉关系,一边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居家。11月14日,3个不明身份的人闯进答辩人的家,对家人进行威胁,诈取3000元钱后才肯离开(有黄超斌的收条为证)。特别是涟源市三甲乡政府企业办主任在职干部黄祥文(音),听到自己的妹夫在车祸中受伤后,就凭他个人在公务员体制内的关系,经过20多天的活动时间,于月26日,搞出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涟公交认字[]第00302号,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书中将三甲乡硐下村公路写成“三甲乡金竹村公路”;将硐下村公路中的最高陡坡,又是陡坡转湾的地段,闭着眼睛说瞎话!写成“路面平坦……视线良好”!结果以被答辩人“黄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这样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却以莫须有的“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来严惩遵守交通法规的答辩人!枉法认定:“黄xx、苏a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2,被答辩人在责任划分后,就更加肆无忌惮地专靠走后门、拉关系,并且,不顾法律的存在,纠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家,进行威胁,两次共诈取现金6000元!特别是2月20日这一次,答辩人刚刚送了5000元到黄xx家,到此时止答辩人已经给付了10次款共计现金40000元(见付款收条)给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又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4人,随后赶到答辩人家中进行威胁,逼迫答辩人又借3000元现金给他们后才肯离开(有当天的两个收条为证)。因此,请求法院将此非法获得的6000元如数退回答辩人。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被答辩人的票证有多假!答辩人认为:只从被答辩人提交到法院的票证,“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住院期间生活费”等方面的票证,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是想借此事故发横财!例如:交通费票据。不知在哪个涟源与娄底的“黑的”老板处搞到100元面值无日期的连号13540—13553车票1400元(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作为交通费的赔偿依据;护理费票据:从事发的2013年12月3日到205月29日治愈出院止,总计才178天,其中湘雅二医院从2013年12月3日到12月31日第一次出院止,共计住院28天,有护理费770元;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2月27日到2014年4月1日第二次出院止,共计33天,有护理费714元;再有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5月4日到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出院止,共计25天,有护理费403元!共计1887元。但被答辩人却要多护理240天,多要护理费16800元!梦想借此次车祸发个横财!因此,请求驳回这些款项的赔偿。

4,医疗费票证。正规医院在患者出院时,向每位患者提供医疗费每日清单、疾病诊断书、发票(电子版财政收据)及费用总清单。而被答辩人却隐瞒了医疗费“每日清单”的证据。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医药票据不能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请求按医保的相关规定清查出实际医疗费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答辩人预交的48000元款,按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扣减后退还答辩人。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五

答辩人:,男,31岁,汉族,住xx区xx镇xx村。

因原告刘、胡、刘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

答辩人不应为被告。答辩人和司机不是雇佣关系。答辩人把自己的京重型自卸货车租赁给,并按月向收取租金。雇主洪维云雇用及其租赁的京重型自卸货车《见交通队的询问笔录、()朝明初字第1473号判决》,承诺自己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养路费、保险等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有任何责任,更没有认定答辩人有任何责任。原告与死者刘淑华的身份关系、原告的近亲属及家庭成员关系都不能确定。

二、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

本案的事实是xx年6月18日10时25分,司机驾驶租赁京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路350东站处时,发现租赁的该车右侧中轮外轮轮胎无气,在沿路找汽车修理厂时,看见附近有一汽配,于是就把该车开到汽配门脸房前,停车熄火,等待汽配的维修工人给货车检修(见勘查笔录)。由于汽配的修理场地建设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暗沟(见平面图照片、勘查笔录)。因暗沟上的水泥板断裂塌陷,货车侧翻,把两名维修工掩埋,货车及汽配门脸房损坏,两名维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属意外事故,司机和两名死者都无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对死者非常同情,并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积极抚慰,正在通过保险公司积极为死者赔偿,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作为汽配的所有人肖启来,却不为死去的两名员工申报工伤,不作工伤赔偿,也没有对货车侧翻造成的损坏进行赔偿。

原告及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原告一位75岁,一位73岁,一位18岁,且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不需要死者抚养。答辩人更无必要支付其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实际需要计算。死亡赔偿金就为精神抚慰金。

三、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第72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额度承担责任之规定,答辩人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86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无生活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7860元/年),按二十年计算。”;第23条、第22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确定。误工费以医院的证明和单位的证明计算。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精神抚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之中。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六

答辩人李________(被告人),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 现羁押于__________市第一看守所。

答辩人李__________(被告人),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 是答辩人李____父亲。

答辩人周__________(被告人),女,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是答辩人李某杰母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黄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 。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七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联系电话: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八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理由纯属莫须有。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离婚要求。理由有三:

二、被答辩人诉称近三四年来,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

经常夜不归宿,——,更是不符合事实的。答辩人从未——,只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

三、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生活作风不正派。曾于xx年跟xxx乱两性关系,答辩人发现后,由于被答辩人和xxx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辩人才勉强把事情压下去。事情过后,被答辩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玑,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女儿幼小,愿等待答辩人悔改过来,重归于好。故答辩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九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______________)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十

辩人: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村上坝社号。

答辩人因李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李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x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__________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李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李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李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李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李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李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李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李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李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李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应当另案起诉。此外,事发时李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李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十一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

关于原告黄______,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__工商发(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维持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第______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黄______经原告人施______介绍,从_____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______将该机组生产厂—_____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____年___月改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_____县______石灰厂。该机组经_____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_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综上所述,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处(____________)第______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______和_____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___工商发(_______)第______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敬礼!

答辩: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十二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张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便诉讼主体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

首先,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挂靠,使用性质由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然增加,被保险人并未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证据保险单、合同书、同科汽车租赁可知,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从非营业变为营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依法应履行通知义务,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

依据《保险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通过事故认定书知,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埇桥区人民法院。

x1年10月10日。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十三

答辩人:

地址:

地址: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从________村迁往________,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_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市拥有住房。

二、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十四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20日。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20xx年6月3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xx年5月15日(20xx)屏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9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20xx年9月22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xx年9月30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10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年11月12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屏南县卫生局。

20xx年6月9日。

精选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通用篇十五

答辩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xx房。

被答辩人:周xx(原告)。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被告二)。

因原告周xx、周xx诉答辩人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周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周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答辩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周xx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合理,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1、原告主张在城镇居住、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原告的户口在农村,伤残赔偿金应按广东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399.80元/年的标准计算。

2、答辩人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没有单位盖章确认,工资条不能充分证实其工资收入的真实性。

3、关于被扶养人周xx的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由于受害人周xx和其妻子黄xx均系农业户口,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广东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873元。被扶养人周xx出生于2008年6月xx日,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事故发生时间是2009年6月2日),其在农村居住生活,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抚养费。

4、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不合理。

5、答辩人已支付原告医疗费89578.20元,积极救治伤者,不存在不支付治疗费用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治疗的情况,已支付的医疗费应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减。

三、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先行赔付,如有不足部分才由答辩人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粤xxxx小客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9年6月2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答辩人支持原告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要求赔偿。

综上,答辩人愿意按照上述答辩意见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xx。

代理人:田党胜律师。

2009年10月20日。

答辩人:x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伊川县吕店乡xx一组。

答辩人因与xxx等五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实际的使用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于2011年月日由xx借走使用,已脱离答辩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答辩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使用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答辩人作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义务人。答辩人出借车辆时,车辆是通过国家标准的年检,车辆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且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出借车辆时答辩人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车辆使用人杨水杰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要求答辩人对x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xxx等五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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