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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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一些规律和模式,从而更好地应对类似的情况和挑战。制定明确的目标是取得成功的第一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一
四蹄不定,必定有病。
上槽下饮水,下槽不打滚。
割草三大好:省料,省钱,牲口饱。
高山没有不长的,大海没有不生鱼的。
寸草铡三刀,无料也上膘。
高抬猛按,铡草不用好汉。
冬天的`料,夏天的力。
食水加盐等于过年。
牛发情吊线,驴发情嘴拌,猪发情跑圈。
要想牲畜配得准,母畜发情时间要拿稳。
猪叫三天,牛叫就牵。
有架无膘不发育,有膘无架产仔少(指猪)。
老配早,少配晚,不老不少配中间。
母猪两次配,生育可加倍。
霜降配羊,清明分娩。
羊无空肚(一年要下几次)。
羊子养羊子,三年一房子。
养兔快,一年一代。
六畜兴旺猪为首,五谷丰登粮领先。
扫盲不离书,增产不离猪。
识字要读书,种地要养猪。
农家实在好,样样都是宝。
养猪不上算,请到地里看。
养猪不赚钱,回头望望田。
栏中无猪,田中无谷。
养猪无巧,栏干食饱。
饲料多样,定时定量。
少泼勤添,吃完再添。
粗料细调喂得热,猪仔爱吃易长膘。
豆渣喂猪,越吃越粗。
猪吃百样草,煮熟效更高。
猪吃百样草,看你找不找。
小猪跑,大猪睡。
大猪要囚,小猪要游。
人睡卖屋,猪睡长肉。
若要猪无病,必须要四净(水、槽、料、身)。
弯脚黄牛直脚脚猪。
前要一个嘴(能吃),后要两条腿(能跑)。
腿短身子大,还要小尾巴。
母猪好,好一窝;公猪好,好一坡。
新敲猪(阉猪),不喂糠,喂糠粘肠不生长。
兔一(怀孕一月生仔),猫二,狗三,猪四,羊五,牛十,马十一,驴一年。
肚大奶头大,不久就要下(母猪产兆)。
正月猪,五月牛。
猪(下)四,狗(下)三,猫对担。
牛是农家宝,有勤无牛白起早。
耕牛农家宝,定要照顾好。
点灯省油,耕田爱牛。
栏内无牛空起早。
牛是种地的哑巴儿子。
一头牛,半个家,
冬天的食,春天的力。
一口青草一口血,一口黄豆一点力。
养牛养冬膘。
冬牛不瘦,春耕不愁。
寸草切三刀,无料也上膘;牛不吃饱草,拖犁满田跑。
菜不移栽不发,牛无夜草不肥。
牛房牛房,冬暖夏凉。
牛栏通风,牛力无穷。
热天一口塘,冬天一张床。(水牛)。
春冷冻死牛。
要想畜牲钱,要同畜牲眠。
牛有千斤力,不能一时逼。
不怕千次使,就怕一次累。
乏牛不卧,卧牛不乏。
三岁黄牛四岁马,岁半水牛田中爬。
宽嘴宽腰,四季满膘,前脚如箭,后脚如弓。
上看一张皮,下看四只蹄,前看胸膛宽,后看屁股齐。
(尾)长不快,(尾)短不快,不长不短触到膊脚盖。
耕牛有歇不饱,十七八年不老。
蚕无夜桑不饱,马无夜草不肥。
白天喂误事,黑夜喂长膘。
驴年,马月,猪百天(上膘)。
猫三月,狗半年,猪五羊六马一年(怀孕期)。
千里骡马一处牛(牛不服水土只能在一地使用)。
长脖骡,长尾马,见了就买下。
先看四条腿,后买一张皮。
蹲蹄(窄蹄)骡子,扒蹄(宽蹄)马。
马看牙板,树看年轮。
驴老牙长,马老牙黄。
腰长腿细,到老不成器。
农家养了羊,多出三月粮。
羊百跌。
三五一百五,小羊离了母。
羊靠人放,膘靠草长。
放牛得坐,放马得骑,放羊走跛脚板皮。
放羊一日三换手。草是羊的命。
羊吃碰头草。
羊儿一天,两饱一干(吃饱、喝饱,雨后毛晒干)。
羊遇下雨天,毛须烘干。
春放阴坡,夏放东西,秋放近坡,冬放高坡。
春不啖(喂盐),夏不饱;冬不啖,不吃草。
九月啖盐顶住风,伏天啖盐顶住雨。
羊喂盐,夏一两,冬五钱。
山羊怕交九,绵羊怕打春。
常年养养兔,穷家能变富。
养兔在养毛,毛好价值高。
养兔无巧,地干不喂露水草。
犬守夜,鸡司晨。
狗无寒,猫无暖。
狗记路,猫记家。
狗记三千,猫记八百。
一猫龙,二猫虎,三猫捉老鼠。
多养鸡鸭多养猪,当得良田一大丘。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二
新的一年到了,返乡的农民或许又重新燃起了自己创业的想法。对于农民来说,最拿手的还是种植业和养殖业。那在xx年,养殖业的前景如何?什么养殖业又最赚钱呢?xx年到xx年养殖业会迎来一个上涨的趋势。据有关专家分析,xx年国内,传统的猪、牛、驴、羊等几种畜禽的养殖将继续看好。
猪肉是我国居民的主要肉食品,猪肉需求量年年看涨。前段时间虽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猪价下跌,但至少还是平稳的。虽然后来又受“猪流感”阴影的影响,但现在情况已经稳定,猪肉的刚性需求不会大幅度下跌,猪肉市场稳定。受养猪效益的驱动和国家对生猪生产政策扶持的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养猪生产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但可繁母猪数量不足,仔猪和饲料价格昂贵,还有疫情等问题,仍然制约着生猪养殖的发展。所以预计,今后两年内生猪市场不会供过于求,猪价仍会高过成本价,维持在一定水平。
肉牛养殖。
牛肉味道好、营养价值高,市场价格也是比较高的,而且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牛肉价格还存在一定的上涨空间。目前国际国内肉牛市场需求正旺,中国肉牛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明显增强,我国高档的肥牛肉在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中东国家十分畅销,市场潜力大。不过肉牛饲养成本的上升、肉牛繁殖周期长等原因,使之存在一定风险。但近年来,农户养牛规模有所下降,但市场对牛肉的需求量仍在增加,今后几年肉牛养殖仍然持续看好。
驴的养殖阿。
驴全身都是宝,开发利用价值大,驴皮、驴肉具有很高的医药价值和蛋白营养,近年驴产品不断开发成功,农业部已将商品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列入xx年扶植发展项目。未来养驴有极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优势是:驴肉细嫩味美,营养高,素有“天上龙肉,地上驴肉”的美称,市场价格高。养驴成本低,易繁殖,好管理;投入少,见效快。驴皮是加工中成药阿胶的主要原料,售价高,药厂大量收购,供不应求。缺点是:目前驴肉市场缺乏消费主流,作为企业原材料的驴皮必需与加工企业挂钩,养驴需以“农户+公司”的生产经营模式,确保获得更多的利润。
近几年来,羊肉价格始终处于攀升的态势,羊绒、羊毛也有稳定的市场需求,羊的养殖未来发展空间广阔;从肉羊养殖前景来说,1、羊肉成为一种理想、安全的肉类替代品,羊肉的消费量和出口量呈直线上升趋势。2、羊肉价格稳定,市场平稳。从近xx年的养殖市场分析看,猪、鸡等的行情均不稳定,价格经常大起大落,而羊的销路看好。由于肉羊繁殖相对缓慢,数量的增加与市场需求增大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使之成为广大农民投资小,效益稳的养殖项目。3、羊肉产量的下降,消费量的增加,导致羊肉市场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1、规模化发展,降低成本。2、注意疫情。3、要想通过畜禽养殖致富,最关键的环节还在于找准销路。再好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也是枉然,因此一定要在投入养殖业之前,对市场进行了解,尤其要找好几个固定的销售渠道。4、特种养殖对技术要求很高,且对环境及气候条件也有特殊的要求,这些知识对于骗子来说一知半解或根本不懂,特种养殖行业的欺诈骗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假行政单位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二是采用虚假的广告用语,诱人上当。三是合同欺诈。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三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依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四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五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六
摘要分析发展绿色养殖的必要性,并简要总结了畜禽绿色养殖技术,以推动我国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畜禽;绿色养殖;必要性;技术要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公众安全健康意识的提高,绿色、安全、环保的畜禽肉、禽蛋及与畜禽相关食品已成为人们饮食的首选。
因此,缓解乃至最终解决当前化学药剂使用甚至滥用的情况,寻求绿色循环的畜禽疾病防治方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田地。
基于人们的消费理念,绿色产品必将成为广大消费者的饮食主流,而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必将依赖于发展绿色养殖。
1发展绿色养殖的必要性。
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政治的热点,畜禽养殖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问题是当前制约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突出问题之一[1]。
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行为准则。
只有大力发展生态与健康养殖[2],才能推动畜牧业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只有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生态健康型畜牧业为目标,大力推行绿色养殖模式,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环境压力,才能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增长,实现畜牧业经济与生态环境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七
xx区畜牧兽医局:
本养殖场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经贵单位工作人员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20xx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本人已知晓了兴办养殖场所应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明白了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的法律义务,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现承诺如下:
1、保证投入生产使用的畜禽来自非疫区并经过检疫,并有检疫合格证明备查,每批畜禽入场前提前24小时报检。
2、保证养殖过程按照《畜牧法》及《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开展(积极接受畜牧部门)强制免疫,保证畜禽出栏(离开饲养地)向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报检。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药物,不销售含瘦肉精等畜禽及产品,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发生畜禽死亡及时上报,保证养殖过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严格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5、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按规定自觉坚持依法养殖经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养殖户)(签字):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八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制度,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鸡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有机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有机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九
在建立养殖场的时候要合理选择饲养场,应该选择工业“三废”污染以外的地方,以生态环境优良的无重大动物疫病的非疫区场地为宜[3]。
2.2减少氮排放,优化饲养环境。
许多研究表明,养殖场动物的相关生理活动会造成氨(nh3)的排放、水体富营养化等环境问题。
氮(n)的排放是影响畜禽生长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控制环境污染经济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控制氮的动态变化,即降低日粮粗蛋白质含量,由此可有效减少氮的排泄和氨的排放,有利于优化饲养环境。
2.3微生态制剂的使用。
动物饲喂微生态制剂之后,通过生物夺氧,恢复优势菌群,增加肠道内的有益微生物,通过生物拮抗致病微生物,减少致病性微生物的排放,从而净化动物机体的内外环境;增强动物体的免疫功能,促进机体免疫器官的生长发育,并促进抗体和免疫因子的产生等,从而增强机体抵御感染的能力;促进动物消化,增强消化酶的种类和活性,从而促进机体生长,提高动物的生成性能。
微生态制剂来源于天然物质或其提取物,是一种新型的绿色饲料添加剂,微生态制剂将在绿色养殖的实际生产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为畜禽的绿色养殖保驾护航[4]。
2.4开发使用中草药。
兽药使用将是绿色养殖中的主要技术环节。
国际上公认的能最终替代抗生素等化学药物的,并作为绿色饲料添加剂和治疗用的主要为中草药[5],目前中草药在我国已被广泛应用于养殖实践。
中草药的疗效在当今世界上越来越受重视,中国作为中草药的发源地,目前有超过1.2万种可用药用植物,这是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
中草药以其毒副作用小、不易产生耐药性、具有促进鸡体生长等独特的优点,已成为目前解决球虫耐药性的一大突破口。
有研究显示,利用中药配方不仅可以起到治愈疾病的作用,而且还能促进动物机体的生长和肉质;常见的中药复方制剂,既可以大大地提高药用效果,又能降低西药的使用剂量,从而减少药物残留带来的影响[6-9]。
我国应该大力支持并鼓励研制中草药,使之逐渐替代化学药物。
3结语。
发展无公害和绿色健康食品与当前的社会背景相适应,是顺应消费主潮流的,同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绿色食品消费提供了可能。
当前,我国绿色养殖业处于起步和探索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相关的技术标准尚未完全建立及健全,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怀,并引导、支持、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4参考文献。
[3]朱锋,韩建业.浅谈畜禽绿色养殖[j].中国动物检疫,,26(1):11.
[7]“畜禽绿色养殖仪”农民一年轻松奔小康[j].农家科技,2008(3):28.
[8]费县推广畜禽绿色养殖模式[j].科技致富向导,2008(1):19.
[10]张玉英.绿色养殖场里的生态经[j].科技致富向导,2013(14):35.
[11]王习斌,严文岱.兽药残留与绿色养殖[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3(1):8.
[12]黄剑.“沼液—牧草—养殖”绿色养殖技术[j].农民致富之友,(20):65.
摘要:最近几年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但是发展的同时带来很多污染问题,本文根据近几年的畜禽养殖调研情况,对所得结果进行分析,为畜禽养殖污染提供了根据,对现有养殖中的污染总结,并以此对污染状况提出治理分析对策与建议。
最近几年我国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同时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畜禽养殖业发展过快就我国生态造成很大的破坏,是我国环境的一大威胁。
畜禽养殖业是地下水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我国的众多河流中,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原因造成的水污染比比皆是,总体来说,50%以上的污染负荷均来自畜禽养殖业。
其中饲养圈的清洗与污水的随意排放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粪便污水排入环境中,未净化污水对水体造成破坏,许多专家研究表明畜禽粪便流失是造成地表水地下水的有机污染的关键因素。
当然,畜禽业还会污染空气,传播细菌,危害生态,但归结到底还是产生的粪便造成的。
下面我们就探讨一下该污染的负荷计算与治理分析。
(1)畜禽养殖产生粪便负荷量,首先要考虑的是计算畜禽每年的粪便量,主要利用存栏量与排泄系数和饲养周期相乘求积。
(2)畜禽粪便负荷量的计算:计算完每年的粪便量后,便可以考虑负荷量计算,而粪便的处理方式也比较单一,即以有机肥料的形式重复利用。
但由于不同畜禽粪便的肥料效果相差巨大,所以在计算负荷量之前还要以含氮量为基准将其进行转化,转化为标准猪粪当量,然后就可以计算负荷量。
计算过程中,以耕地面积作为我们实际的负载面积,再根据粪便的负载量,即可算出结果。
对应计算公式为:
式中,为畜禽粪便以猪粪当量计的负荷量[];q为畜禽粪便转化为猪粪的总量;s为有效农耕面积();x为各类畜禽粪便量();t为各类畜禽粪便转换为猪粪当量的换算系数。
(3)畜禽最大负荷值计算:畜禽最大负荷值即可承受极限,作用为当地肥料是否超过农耕地的最大承受能力,是否对周边会有环境威胁。
计算公式为:
其中,r为各种粪便最大负荷值,为畜禽粪便以猪粪当量计的负荷量[];为农田有机肥料最大承载量。
(4)小结。
通过对近几年一些调研结果的参阅,我们可以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负荷量与调研当地的自然条件关系很大,人口集中地和畜禽产品供应地的污染相当严重,同时必须要警醒的一点是,全国只有不超过10个省份污染负荷量合格,对环境都存在潜在威胁。
所以,针对已经发生的情况,我们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去对这些污染进行治理,并在日常劳作过程中注意防治结合。
(1)畜禽业污染治理的第一步,就要最广泛的使饲养者和企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思想认识,提高环保意识,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工作疏忽给周围带来的环境问题致使周遭环境破坏,甚至造成与当地住户的矛盾,所以宣传工作很重要。
此外,各大主要部门也要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各级领导、有关部门要把治理工作记为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对于困难企业与个人政府要适当予以补贴与帮助,对畜牧业的主管部门给予经济支持,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2)根据不同地区的.畜禽养殖现状,可以适当调整布局,合理规划,实现有效治理。
同时应坚持加大治理投入,加大法制管理。
在充分论证证据合理的前提下,对于污染较大的地方一定要严格处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来处理。
相关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举措,积极发挥政府职能,开展专项整治,地区政府部门之间通力合作,以粪便资源化和综合利用为立足点,以环境容量为基准,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执行,同时加强对私排偷排的监管,对于那些完全依靠污水处理的企业或畜禽场提高征收费用,争取早日实现地区污染负荷达标。
(3)对于畜禽养殖污染,最简单最基本的处理方法是对污染物的合理处置,比如尽量减少水洗笼舍,改为人工清理粪便,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减小水的污染程度。
其次,还可以加强废水污水的处理,加大技术投资,争取实现污水处理后的资源回收利用,如可以采用废水厌氧处理方法等,都能有效治理污水,改善环境,还可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推广粪便干、湿分离技术,也可以达到变废为宝的效果,实现生产模式从传统农业“资源—畜产品—废物排放”的生产过程向“资源—畜产品—再资源化”生产过程的成功转变。
(4)我们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处理污染的水资源是一方面,但其他处理的污染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如果动物为了保证生长需要摄入某些营养元素,如氨磷等,那么必然会造成排粪中两种元素的污染;再比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采用种养配套结合的办法,回收粪污返田,结果则是饲料中的其余添加剂的残留致使土壤遭到破坏。
相关问题还有很多,所以在思考的解决办法时候必须从畜禽品种,圈养方法,食用饲料全方位多角度考量,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污染问题。
(5)加大科学投入与粪污处理与资源化技术研究。
根据当前的养殖计划,找到最合适的科学的养殖与排污方案,实现城市乡村网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
例如可以推广清洁生产的技术,整个养殖过程从饲料,饲养管理,饲养清洁等多方面全程控制,控制饲料种类,以科学的方式喂养与管理养殖,科学饲养,科学配料,环保排放,增添防污措施,降低排泄物的气味散发,废水沼气化,综合利用各种条件治理防污。
同时,在城市郊区,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可以建设畜禽污水处理工程集中处理,也可与邻近企业共建环保污水排放处理区;如果经济能力不高或是规模不大,可以先作为试点高效肥料生产基地,研究有机肥料与饲料的改进方案;加强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研究,争取技术早日完成研发,投入市场,这样污染的防治定会更上一层楼。
(6)建立一批粪污处理企业也是一种解决途径,毕竟现如今的很多污水污物排放都是企业或养殖场自行解决,处理手法业余,也没有积极性,如果建立很多专门的厂商的话,问题就迎刃而解。
另一方面要加强模范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给予表扬与优惠,推广成功经验与经营模式,这样会带动整个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十
天气逐渐转热,潮湿、闷热天气较多,养殖户需要提前做好排气扇、吊扇、喷淋装置的安装维修,顶部隔热较差的圈舍及运动场还可以安装遮阳网.高温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农家顾问英文刊名:nongjiaguwen年,卷(期):“”(4)分类号:关键词: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依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合同。
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畜禽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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