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大全13篇)

  • 上传日期:2023-11-12 10:26:08 |
  • ZTFB |
  • 9页

阅读能够培养人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化素养。如何撰写一篇有逻辑性和条理性的作文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之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灵感。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一

为规范和合理调配、使用好xx(车牌号:xx)公务车,保证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1、公司为便于车辆管理和维护保养,xx车的驾驶人员由公司指定;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

5、确因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的,应事先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在总经办办理用车手续,填写“非公务用车记录表”;非公务用车使用人须支付汽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并承担全部责任;总经办在考核公车月度里程数时,应扣除非公务用车所产生的里程数。

6、车辆油料管理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制度,不得转借。油卡由总经办保管,并设置“车辆用油登记表”,记录每次加油的里程数和加油量。

5、车辆由总经办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每月初车辆使用部门将上月填写完整的车辆各项记录表交总经办存档,作为备查和考核的依据。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经办联络,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1、公车的检修需到总经办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示分管总经办的公司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公车管理,切实降低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费用,提高公车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人管理。公务车辆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根据工作缓急安排使用;公车原则上主要保障领导公务用车。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后安排。

(二)用车登记。所有用车需填写《派车通知单》,并报书记或镇长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方可出车。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出车。

(三)定人驾驶。公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其他人员不得兼任驾驶员,驾驶员不得随意相互更换驾驶车辆。

(四)加油。公务车辆用油须报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加油,实行专人管理,定点加油,并由驾驶员逐月到会计处汇总核算。

(五)车辆管理。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等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再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一)定点停放。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含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及时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不能入库停放的,须经镇领导批准。因车辆不入库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无特殊公务,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饭店门口等。

(二)定点维修。车辆正常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否则不予报销。维修(保养)费用由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统一结算。如若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

(三)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开张镇公车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擅自外借,不得自行出车,严禁私驾公车。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车辆修理、保养、年检需提前报告镇党委政府。要做好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干部职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征得书记或镇长同意。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开张镇所有备案公用车辆。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三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保持廉洁、务实、勤俭、节约的良好工作作风,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档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接待工作的指示精神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接待范围。

1、国家、省档案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其他地市来我局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

2、与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关系的市直部门、区县和乡镇的领导。

3、经局长同意确需接待的其他客人。

三、接待程序。

1、接待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各位局领导和各科室接到来客通知后,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经办公室请示局长同意,确需接待的,由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接待批办单》,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及活动天数。

2、办公室要根据来客情况,提出接待标准、陪餐人员等建议,经局长同意后,由经办人负责到指定宾馆联系办理,按标准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接待标准。

1、宴请标准:要本着节俭、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既热情周到,又让客人满意,就餐标准由陪餐人员按每个季节的一般就餐标准灵活掌握安排。同时,接待要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其他局领导和科室人员不属对口的,一般不参加接待。

2、陪餐人数:为压缩开支,要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不论是上级还是其他单位来人,都要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具体陪客人员原则上由局领导指派,陪餐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3、住宿:地厅级以上领导一般安排套间,县处级领导一般安排标准间,其他客人一般安排标准间或三人间。

五、接待要求。

1、对接待范围内的客人,要尊重其生活习惯,根据其需要和特点,提供适合客人口味的餐食,选料要鲜活、注意营养,确保安全卫生,突出地方风味,原则上只用本地茶水、酒和饮料。

2、办公室在接待工作中,要妥善安排好接待任务,从大处着想,从小事着手,确保接待工作不出纰漏,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执行同城不吃请的规定,准确把握接待规格。

3、符合接待规定的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在指定宾馆食宿,市委、市政府另有接待标准的除外。接待结束后,接待经办人员要当场核清餐单费用并签字,由办公室定期与宾馆结算。凡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在其他地方接待客人,无《接待批办单》的费用,一律不予结算。

接待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单立科目,单独记账。财务人员将每季度向局长汇报一次;每半年向局党组会汇报一次;年底向全体人员进行通报。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四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9〕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9〕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2019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19〕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

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19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19〕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五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一)市内行车加油,原则上持卡到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才可现金加油。市外行车需加油时,须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按规定里程报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更换,登记工作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

(一)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检查确诊,大的故障由二名以上司机会诊,能自己处理的故障尽量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一)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调整时,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办(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办(公司)领导离开贵港不用车时,其使用的车辆和司机要照常到办(公司)报到,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安排使用。

(二)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办(公司)门前停车场;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由司机或相对明确保管该车的同志保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出车使用。

(三)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统一持卡到定点地方洗车。

(四)车辆年审、养路费购置、车辆保险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七、每个月初,由单位投资财务管理科(部)统计好每辆车上个月外出公差、维修、用油等情况并统一公布,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要将每星期的用车登记情况报单位领导。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六

为了落实中央、省、地、市关于公务车辆管理和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国家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车辆管理,创建节约型学校,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由校长主管,校办公室主任分管。

二、派车范围。

(一)在本市内外出工作、公务由办公室主任安排车辆。到本市以外出差、公务的须经校长批准,方能派车。

(二)本市公务用车一律凭派车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非公务用车。外单位要求借用车辆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车,一律先经校长批准,由办公室主任派车,否则,不予派车。

(四)学校公务车辆严禁参与喜事丧事活动。特殊情况用车,须报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派车专用。

三、派车方法。

(一)派车必须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市内)后,省(市)外须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方能派车,办公室按申请派车的先后顺序和公务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予以派车。

(二)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和报销差旅费。驾驶员无故拒不出车一次,计旷工一天,并按相关规定兑现扣款。

260。

元计算,将费用交财务室,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但遇下列情况可先出车、后补派车单:

1

特殊情况紧急用车,校长或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

2

节假日和下班后因公急需用车,由校办公室报校长同意后派车。

(五)遇节假日,车辆由校办公室负责督查管理。

四、公务车辆用油和修车管理。

(一)车辆实行油料定额制,其标准是:在车辆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每百公里油耗标准上浮。

2

公升油。

(二)油费的报销:派发加油卡,按公里数据实结算;因特殊情况在市外加油,其油费的报销由驾驶员、用车部门双方签字后经校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校长签字报销。

100。

100。

元以上大额维修,由驾驶员汇同校办公室、总务、财务出具车辆维修审批单经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维修。车辆修好后由该车驾驶员试车验收,合格后由驾驶员在维修单和发票上签字有效。

(四)维修金额。

100。

500。

元以上的大额维修,采用单次维修询价制确定修理商,选择同品质、同服务的低价位的修理商为维修点进行维修。

(五)车辆外出发生故障由驾驶员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征得其同意后就近请人维修,所需材料和维修费由驾驶员和用车人负责共同经办,并将情况报告校办公室主任,按报销制度报帐。

(六)车辆维修费由驾驶员汇同出纳凭学校出具的车辆维修单和修车发票支付。财务室应及时将车辆的用油、维修费用制作清单送总务处、校办公室和校长审批报销报帐。

五、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由校长主管,办公室主任分管。

(二)驾驶员应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提高驾驶技术,增强安全责任感,爱护车辆,确保行车安全,确保出车率。

(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将车交他人驾驶,驾驶员酒后驾车或驾驶员之间随意调换车辆驾驶,被罚款或肇事,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四)学校车辆属国有资产,驾驶员应爱护车辆,随时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车况,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做到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50。

元。因未按规定停放,造成被盗、被损坏等,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六)驾驶员严格遵守车辆管理的各项规定,禁止超人超速超载、闯红灯、疲劳驾驶等,如因违规受处罚,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七)学校公务车系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用车,驾驶员出车应保证出差人员乘座;未经校长同意,驾驶员不得带乘本校以外人员,否则,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本校出差人员亦不得自行携带本校以外人员乘本校车辆。

(八)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出差人员的安排,自始至终为公务服务,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违者除按旷工处理外,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驾驶员凡未按规定私自出车,除依本制度处理外,造成不良后果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十)驾驶员休假、请假、节假日离开工作地点须将车辆钥匙交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

六、车管人员的管理及职责。

(一)具体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驾驶知识等,不断提高驾驶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二)合理安排驾驶员及时出车,为领导公务用车,行政公务用车,提供安全高效、有序的保障。

(三)及时安排车检及为车辆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七、本制度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七

1、为规范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纪委《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纪发〔2015〕7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的市直机关是指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3、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直机关所使用的市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 配备标准

4、正副厅级干部的公务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5、市直正县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部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含车购附加费);其它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含车购附加费)。

第三章 编制核定

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在职厅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1辆定编。

(2)、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在职县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调研员、副调研员)5人以下定编1辆,6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

(3)、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车辆配备因工作需要另行核定,原则上只减不增。

(4)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纪委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职县级干部职数较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车辆编制。

(5)调任的县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6)、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每套班子定编1辆中巴公务用车,纳入其办公室管理。

(7)、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1辆;市直正县级单位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30人定编1辆。

(8)、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厅级离退休干部每5人可配置1辆小汽车,由所在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由所在单位统一调用。

(9)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10)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的单位(学校、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等)因工作需要配置公务用车,须另行报批。

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核发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编制卡”作为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车辆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的重要凭证。

8、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对暂时车辆缺编的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配备。

9、对现有超编小汽车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所需的燃料、维修、保险等费用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

10、市直机关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省调拨的小汽车,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持本单位“编制卡”,到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车辆入编手续。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如有空缺,受赠或调拨车辆可顶替空缺编制,无空缺的则列入临时编制。

第四章 购置审批

11、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

12、市直机关凡使用各项财政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须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提出意见,共同报市政府审批。

13、使用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按第12条的规定,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对申请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购车资金来源和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纳入市政府集中审批管理范围。

14、市直机关购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配备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15、新车采购后,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予以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

第五章 处置审批

1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理。

1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含临时编制车辆)的处置,必须填写《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

18、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报废回收,报废残值上缴市财政。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办理转户手续,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

19、市级干部更换下来的车辆,调出本市的市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以及机构改革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统一调拨。车辆调拨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在办理报废、调拨过户等变更手续时,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凭《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按规定办理。

21、市级领导在任同一职级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5年或行使超过25万公里以上,可以更新。其它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

22、县级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23、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24、市直机关接受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车辆,单位应按照赠予组织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25、市直机关的公务用车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由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不允许将其变为专车或变相专车。

26、市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费用核算制度,认真执行《市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年报》制度。

27、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28、公务用车的保险、修理和加油实行政府采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服务商和供应商。

29、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发生。

30、市直机关车辆禁止挂二级机构户头,二级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禁止挂机关户头,严禁私车公挂。现有挂户车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31、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公务用车,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市财政部门停止保险、维修和使用等经费供给。

32、各单位不得超编或超标准购车,现有小汽车未达到最高配备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车辆。

33、严禁各单位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更换车辆。

34、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5、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6、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户籍管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报废手续。

第八章 附则

37、本办法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3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工作效率,控制公务用车成本,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用车是为了公司各项工作和业务而使用。不出租、不外借,以免影响工作需要。

二、公务用车由总经理批准,永定分公司由谢东初批准(下同),同意后方可用车,车辆保管人员使用车辆应告知领导后方可用车。

三、在不影响公司工作时,员工私人需要用车,需经领导批准,并由车辆管理人员开车。由员工本人按每百公里7升缴纳油款,过路费自行承担。个人用车原则上不能超过半天。

四、公务用车实行登记制度,不论工作还是员工私用,都应详细记录出车日期、时间、公里数、工作内容,收车日期、时间,填写行车记录表。

五、公务用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辆借给非车辆保管人员使用,因违反本规定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车辆保管人员负全部责任。

六、车辆保管人员非经领导同意,非因公务用车,用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予处罚。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八

为加强镇政府公车管理,减少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车辆正常使用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政府公车原则上主要保障领导公务用车。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的非专兼职驾驶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二、所有用车需经党政办报告主要领导同意后,并填写《派车通知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未经领导同意、党政办安排,不得私自出车。

三、严禁公车私用。公车原则上不得私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车的,按规定批准并随车携带《公车临时借用许可证》,否则以公车私用论处。婚丧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属、探亲访友等一律不得借用公车,经批准因私事使用公车的,一切费用由用车人负责。

四、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驾驶人员要向党政办报告,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派员会同驾驶员到指定的维修点修理,报帐时附修理费清单。

五、外单位借车,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外单位借车登记表,一切费用(包括借用车期间的修理费和驾驶员差旅费)由用车单位负责。

六、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辆清洁卫生。

七、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带故障行车,禁止超载人员,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八、驾驶人员要认真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出车时要在办公室集中办公,不用车时,公车应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停车地点。

九、全年车辆行驶安全无事故,给予驾驶员安全奖,奖金数额按县财保公司返还的数额给予奖励。驾驶员私自用车或超出因公用车范围内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虽因公出车,但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镇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制度,希望大家自觉遵守。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九

编号:

用车事由车辆种类搭乘人员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

申请部门填写。

目的地预计用车时间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车牌号码年月日时分起至年公里。

主管领导驾驶员姓名月日时分止。

审核部门填写驾驶人员填写。

派用车种类实际用车时间出车前总里程数收车后总里程数备注:

本次出车行车里程公里收车时间。

驾驶员签字:

注:1、单位职工因公务用车需先到办公室领取公务用车派车单,填好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审核部门领导审批后生效。2、原则用公务车辆,司乘人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配。3、无派车单一律不能公务结算,行为自负。4、本派车单由申请用车部门填写后送综合办公室签字确认后交指定驾驶员,驾驶员凭此单出车,收车后由驾驶员及时交回综合办公室存档。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十

1、驾驶员管理。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办公室应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行车提醒,做到警钟长鸣;驾驶员要增强责任感和纪律性,按照“安全、准时、整洁、保密”的要求,确保安全任务。

2、车辆调配管理。局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局公务车辆首先保证局领导工作用车;各科室凡需工作用车,需提前一天由科长到办公室登记,说明工作内容、人数、去向和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和车辆状况统一安排;为照顾各方用车,在同一天时间内,一个科室一般只能要求安排一辆车,不同科室外出去同一方向的原则上合并用车;车辆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需经局领导批准。节假日、双休日除公务用车外,一般不安排车辆,确需用车,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3、车辆停放管理。非公务活动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入库定点存放。在完成每一次出车任务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并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节假日安排值班车辆,主要供值班人员处理急事和突发性事件时使用,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使用值班车辆。

4、车辆维护、费用报销管理。车辆维修、添置车内用品,需填报汽车维修联系单,经同意后方可到指定汽车修理厂修理并领取所需用品;燃料购置按政府采购统一规定,()到指定的石油公司办理加油卡进行充值,充值费用由司机填写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批准后再办理报销。车辆外出需现金补充汽油时,其费用发票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公车保险、维修、加油、车辆通行费支出及行驶里程等情况每季在单位公开栏进行公布。

5、其他规定:局公务车辆实行驾驶员专人负责制,驾驶员要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驾驶员要按交办的任务出车,不得私自出车或借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借、私驾、私用;如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产生的罚款等,80%予以报销,20%个人自负。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一

1、本单位的车辆为公务用车,各部门所属车辆由部门自行调派使用。

2、严禁用公车参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旅游、扫墓、接送子女上下学、接送亲友办私事等私人活动。

3、严禁无行业驾驶资格证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和非公务活动中私自驾驶工作用车。

4、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局(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私自出车。

5、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6、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抢等后果,除按交通安全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全部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7、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并写出深刻检查。

8、双休日、节假日、下班后、无工作用车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入库。双休日、节假日应将车钥匙统一交安保物业科保管。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作风建设成果,严肃党纪政纪,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公车使用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禁公务用车私驾。机关全体干部员工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和公务用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任何理由,未经审批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

二、严禁公务用车私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公务用车驾驶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务用车为家属、子女其配偶、亲友提供便利;不准使用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休闲旅游、探亲访友、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出借他人私用。

三、严格规范车辆驾驶行为。全体干部员工在驾驶公务用车及私家车辆时,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自觉遵守车辆停靠和城市管理等规定;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酒店、旅游景点等休闲娱乐场所。非工作时间,除值班车辆或应急工作备用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一律在机关指定位置停放。

四、严格监督管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各局室、开发公司车辆以局室、开发公司管理为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车辆使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重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管。

五、不提倡私车公用。个人私车公用办公事,车辆费用不予报销,发生事故与单位无关。

六、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办公室要加大对公务用车私驾私用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的,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各局室、开发公司凡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单位发生私驾公车被查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简短篇十三

1、目的:为了节约公司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效率,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做到公司车辆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并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凡本公司驾驶员管理、车辆使用、油料管控、因私用车等均按本制度执行。

3、可使用车辆:

1)公司车辆,丰田凯美瑞;

2)有油补的私家车。在公司车辆不够用且公司有较紧急的事情要办理时,可派用私家车。

4、权责:车辆由行政中心主管、用车部门或用车人监管。

1、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必须服从行政中心统一调配并做到及时出车。如有出车任务应立即执行。

4、无出车任务时应做到如下几点:

1)做好指定车辆的清洁、维护、检修、保养及安全检查等工作,以确保出车行驶安全;

2)做好油料准备工作;

4)不得借故随意外出或无《派车单》时将车辆开出公司;

5)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

6)以上条款如有违反则每次处罚20元;一月累计违反3次或一次造成影响严重的.予以辞退,并扣除当月工资。

5、车辆完成任务后不得将车辆停放家中或它处,必须停放公司或指定位置。否则,每次处罚50元或车辆发生任何毁坏,均由司机负全部责任。

6、不准公车私用、不准擅自借车给他人使用、不准将车辆给他人驾驶、不准中途带人带货搞收入。否则,予以辞退。

7、车辆所有手续、证件、工具、钥匙和附件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8、注意职业礼仪,要时时处处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要严守公司秘密。

9、上下班均应打卡。如公务在外或接送领导确不能按时回公司打卡者,回司后应填写《未打卡说明》,并由用车人签证。

1、下列情况下可申请用车:

1)员工因公务外出时;

2)财务部门外出取款、存款、转账、结账或报税时;

3)其它特殊情况时。

2、车辆申请和使用程序:

4)司机每月汇总一次《车辆使用情况月报表》交行政中心。行政中心将不定时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罚。

四、油耗管理办法。

1、车辆用油由部门按预算管控。加油均用加油卡。加油卡由财务负责保管、充值和费用报销。

3、车辆出差用油为差旅用油,不计入部门预算用油之列。原则上先加满油再出差,回公司时加满油交还相应的车辆管理人员。出差加油必须由用车人在发票上签证,回公司报销。

4、车辆耗油量应与行驶里程基本相符。每次油耗量的计算方法为:实际行驶里程×车辆耗油率=油耗量。

5、油耗量由财务部核实计算。财务部要建立各车的油耗及各部门的油耗台帐,对每次行驶公里和油耗量进行登记。如耗油量与行驶里程不符,则要查明原因。如为车辆原因,则要检修;如为司机自身原因,则要追究相应责任。

6、各车、各部门的油耗台账每月由财务统计一次,报与董事会。

1、高层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因私用车;

2、因私事用车不能影响和妨碍公务用车;

3、私人用车应适当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公里,公里数核算为自出公司至回公司的实际距离,所收取费用交财务部。

4、高管在因私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个人自负。

5、高管因私用车其用油不在部门用油预算中。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