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模型设计论文通用 基于多维数据模型的动态大数据分析方法(9篇)
- 上传日期:2022-12-18 09:4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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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模型设计论文通用一
第一条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具体合同:双方之间可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订单、交货、包装运输
2.1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甲方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交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双方约定方式交货,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验收:乙方送货后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2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
4.1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等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4.2质量事故:若乙方所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定价与结算
5.1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5.2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国内当地市场最低价。
5.3付款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发票入帐后30内支付相应货款;但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六条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6.1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
6.2甲方标识的使用:甲方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本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条款
7.1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逾期供货部分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视为乙方不能供货,参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处理。
7.2商业欺诈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5.1条约定或出现其他商业欺诈时,乙方应按照欺诈涉及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或者五万元/项/次中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中的“商业欺诈”是指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甲方或最终用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行为。
7.3违反最低价保证:乙方违反第5.3条约定,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供货物的差价。
7.4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该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7.5违约通知: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向其发出通知的,则该通知发出两日后将视为其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到达后两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九条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行贿赂和提供回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按相应金额处以1倍的罚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条件与份数
12.1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双方再无任何业务往来,合同自动中止失效;本合同除填写必需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外,任何涂改、删除增添均无效。
12.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采购方):乙方(供货方):
签约人:签约人:
日期:日期:
最新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模型设计论文通用二
一、内容和内容解析
1.内容
正数和负数的意义.
2.内容解析
引入负数,将数的范围扩充到有理数,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也是为了解决数学内部的运算、解方程等问题的需要.本课内容是本章后续的有理数的相关概念及运算的基础.
通过实例引入正数与负数,既能让学生感受负数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体会引入负数的必要性,又有助于学生了解正数和负数的意义,从而学会用正数、负数去刻画现实中具有相反意义的量.在刻画现实问题时,通常将“上升”“增加”“盈利”等确定为正,相应地将“下降”“减少”“亏欠”等确定为负.
基于以上分析,确定本节课的教学重点为:感受引入负数的必要性;能用正数和负数表示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二、目标和目标解析
1.教学目标
(1)体会引入负数的必要性;
(2)了解负数的意义,会用正数、负数表示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2.目标解析
(1)学生能自己举出含有相反意义的量的生活实例,说明引入负数的必要性;
(2)学生能借助具体例子,用实际意义(如“增加”与“减少”,“收入”与“支出”等)说明负数的含义.在含有相反意义的量的问题情境中,学生能用正数和负数来表示相应的量.
三、教学问题诊断分析
学生在小学已经学习了整数、分数(包括小数),即正有理数及0的知识,对负数的意义也有初步的了解,还会用负数表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量,但他们对负数意义的了解非常有限.在一些比较复杂的实际问题中,需要针对问题的具体特点规定正、负,特别是要用正数与负数描述向指定方向变化的现象(如“负增长”)中的量,大多数学生都会有困难.这既与学生的生活经验不足有关,同时也因为这样的表示与日常习惯不一致.突破这一难点,需要多举日常生活、生产中的实例,让学生通过例子来理解正数与负数的意义,学会用正数、负数表示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本节课的教学难点为:用正数、负数表示指定方向变化的量.
四、教学过程设计
1.创设情境,引入新知
教师展示教科书图1.1-1,并提出
问题1 哪位同学知道这些图片介绍的是什么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补充说明数的产生产生与日常生活、生产实践的关系,感受数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必要性.
【设计意图】使学生感受数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问题2 请同学们阅读本章的引言.你能尝试着回答一下其中的问题吗?
学生思考并尝试解释.对于其中的问题(1),如果本地气温有低于0℃的情况,可以选择自己所在地区的气温状况进行描述.
【设计意图】引言中的问题,有的学生凭生活经验可以回答,有的不能回答.让学生阅读并尝试回答,一方面让他们感受在生活、生产中需要用到负数,另一方面让他们知道,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学习新的数的知识,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2.观察感知,理解概念
问题3 根据小学的知识,你能指出上述例子中哪些是正数,哪些是负数吗?
学生回答,给出正确答案后,教师给出正数、负数的描述性定义:
大于0的数叫做正数,在正数前加上符号“-”(负)的数叫负数.
问题4 阅读课本第2页倒数第二段.你能举例说明什么叫一个数的符号吗?
学生阅读,举例.只要学生能举出与课本上不同的例子,并说明它们的符号就表明他们看懂了这段话.
教师补充说明:一般的,正数的符号是“+”,负数的符号是“-”.0既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
【设计意图】让学生阅读课文,以培养他们的读书习惯.通过学生举例,可以检验他们对这段课文的理解情况.因为“0既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是一种规定,所以老师直接说明,学生记住就可以了.
3.例题示范,学会应用
例:(1)一个月内,小明体重增加2kg,小华体重减少1kg,小强体重无变化,写出他们这个月的体重增长值;
(2)某年,下列国家的商品进出口总额比上年的变化情况是:美国减少6.4%,德国增长1.3%,法国减少2.4%,英国减少3.5%,意大利增长0.2%,中国增加7.5%.写出这些国家这一年商品进出口总额的增长率.
提问:你是怎么理解例(1)的?
如果学生回答不完善,再追问:这个问题中,哪些词表明其中含有相反意义的量?小华体重减少1kg,你认为应该怎样表示他的体重“增长值”?
师生合作回答上述问题.估计学生解释体重“增长值”的意义时会出现困难,教师可以在学生解释的基础上补充总结:体重增长值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体重增长值为负数,相当于体重减少.
再提问:你能仿照第(1)题的解答,自己解决(2)吗?
【设计意图】通过具体问题情境,使学生学会用正数与负数表示具有相反意义的量的方法,通过师生合作,突破用正数、负数表示指定方向变化的量这一难点.通过不断追问,引导学生逐步理解题意,重点是找出表示具有相反意义的量的词.
问题5 你能从例题的解答过程中,总结一下如何用正数、负数表示实际问题中具有相反意义的量吗?
学生总结,师生共同补充、完善.要总结出:
(1)先找出表示具有相反意义的量的词,如“增加”和“减少”、“零上”和“零下”、“收入”和“支出”、“上升”和“下降”等;
(2)选定一方用正数表示,那么另一方就用负数表示;
(3)实际问题中,有时需要描述指定方向变化的量,如本例中,进出口总额“减少6.4%”要表示为“增长-6.4%”,这就是说,增长量是一个负数实际上是减少了,也可以说成是“负增长”;
(4)当数据没有变化时,增长率是0.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及时总结,提炼出可以指导解答其他同类问题的一般性结论.一般而言,我们习惯上把“上升”“盈利”“增加”“收入”等规定为正,把与它们相反的量规定为负.
问题6 请同学们自己举出一个能用正数、负数表示其中的量的实际例子,并给出答案.
【设计意图】让学生用刚刚总结出的结论解决问题.
4.巩固概念,学以致用
练习:教科书第3页练习1,2.
【设计意图】巩固性练习,同时检验用正数、负数表示具有相反意义的量的掌握情况.
5.归纳小结,反思提高
师生共同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并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
(1)你能举例说明引入负数的必要性吗?
(2)你能用例子说明负数的意义吗?
(3)有人说,增长一个负数就是减少一个正数,减少一个负数就是增加一个正数.你能举例说明吗?
6.布置作业:教科书习题1.1第1,2,4,8题.
五、目标检测设计
1.以下各数20__年07月08日 - 一帆风顺 - 一帆风顺祝大家健康快乐!天天都有好心情中,正数有 ;负数有 .
【设计意图】考查对正数、负数概念的理解.
2.向东行进-50 m表示的实际意义是 .
【设计意图】会用正数、负数表示具有相反意义的量.
3.下列结论中正确的是( )
a.0既是正数,又是负数
b.o是最小的正数
c.0是最大的负数
d.0既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
【设计意图】感受数0的特殊身份,并为学习有理数的分类做铺垫.
4.举一个能用正数、负数表示其中的量的生活实例,并解释其中相关数量的含义.
最新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模型设计论文通用三
鉴于:
1、由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能力和资格。
2、本有限合伙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本协议中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指《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__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指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1.8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现金金额。
1.1.9 “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0“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出资现金总额与普通合伙人承诺将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现金额之和。
1.1.11 “初始认缴出资总额”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总认缴出资额。
1.1.12 “有限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际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激励分红的权利。
1.1.13 “最低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元)。有限合伙企业达到最低募集规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
1.1.14 “最高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_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元)。
1.1.15 “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
(1)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或者超过普通合伙人约定的最低募集规模人民币______元(rmb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最高募集规模人民币______元(rmb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1.1.16 “登记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向有限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1.1.17 “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
1.1.18 “付款日”指本协议第3.5.2条所述含义。
1.1.19 “缴付出资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应当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应当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付款日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付款日为准。
1.1.20 “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实际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日期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实际缴付日期为准。
1.1.21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完成之日。
1.1.22 “后续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间的募集。
1.1.23 “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实体。
1.1.24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
1.1.25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第6.3条所指含义。
1.1.26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27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费用开支。
1.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1.1.29 “决策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按照7.1条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
1.1.30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 “会计年度”指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1.33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1.34 “可供分配现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因项目退出收到的现金,或是从项目公司和临时投资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释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如未特别说明,本协议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
2.1 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
2.2 名称
2.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2.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册地址
2.3.1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______
2.3.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
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投资管理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2.6 经营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经营期限届满,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如果经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经营期限。
2.7 普通合伙人权利
2.7.1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各条款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订立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托管协议;
(7)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
(8)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9)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1)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3 授权
2.3.1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决定事项时,普通合伙人可凭达到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2.4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4.1 普通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______。
2.4.2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2.5 合伙费用
2.5.1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律师费用;
(4)年度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津贴;
(6)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 审计、评估及其它任何费用;其中能由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
(7)税收和政府收费;
(8)托管费;
(9)管理费;
(10)诉讼费和仲裁费;
(11)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为有限合伙企业利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5.2 上述(1)至(5)项每年的费用在整个存续期间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3%),如超过该比例,超过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5.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5.4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普通合伙人同意免去有限合伙企业应该支付的管理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2.5.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3.1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如下表所列:
普通合伙人名录
|名称 | 住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有限合伙人名录
| 名称 | 住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3.2 认缴出资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3.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rmb______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
|伙人名称或姓名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 缴付期限|
3.2.3 本合伙企业不允许公开募集。
3.3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4 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5 缴付出资
3.5.1 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根据各方约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3.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日期(“付款日”)与金额,该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3.5.3 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设立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合伙人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普通合伙人负责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3.5.4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3.6 逾期缴付出资
3.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资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首期出资,视为其单方解除本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从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单中删除,并要求该合伙人支付其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视为该合伙人自始未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本协议对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3.6.2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于首期出资付款日之外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出资,逾期达五个工作日后,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从而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2)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违约合伙人在上述第(1)款项下应付违约金的比例增加为每日千分之一。届时,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并以书面通知违约合伙人的方式再次给予违约合伙人十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条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普通合伙人亦可单方面决定不给与违约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宽限期,而直接依据本条下述第(4)和第(5)款之规定追究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或宽限期内缴付了全部应缴出资,但未支付全部应付违约金,则自该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当期出资之日起,该违约合伙人还应就应付而未付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滞纳金;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条上述第(1)款、第(2)款规定违约金及其滞纳金。
(4)就因其违约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有限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
(5)若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催缴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或在普通合伙人决定给予违约合伙人宽限期的情况下,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
(6)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但本协议规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并且代表该违约合伙人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应被视为自动去职。
1)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违约合伙人应缴未缴的认缴出资额(下称“欠缴出资额”)在其他非违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当时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违约合伙人的后续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原由违约合伙人认缴而由其他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费用仍由违约合伙人承担。
2)每次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应分配收入时,应分配给该违约合伙人的收入金额以其减半后的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
3.6.3 本3.6.1和3.6.2条规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或滞纳金之合伙人的出资额。
3.6.4 对于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的违约,普通合伙人从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角度可采取下列措施:
(1)在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违约合伙人包括违约未能缴付出资当期开始的所有后续出资的缴付义务及权利,并将该免除部分从有限合伙企业之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中减去。
(2)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之事宜达成本协议所规定的追责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该和解方案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3.7 出质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出质。
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经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1.2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 执行合伙事务
4.2.1 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4.2.3 普通合伙人管理职能,具体管理职责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进行确定。
4.3 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4.4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5 违约处理办法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6 责任的限制
4.6.1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4.6.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4.7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雇员、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承担费用、罚款,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4.8 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4.8.1 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有限合伙企业可按照4.8.2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8.1 普通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1)经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裁决有限合伙企业可依4.8.1条规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上述裁决作出后六十(60)日内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8.2 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定同时,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8.3 普通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做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决定;
(2)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自4.8.2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有权获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有限合伙事务而应获得的报酬、应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权益;如有限合伙在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时接纳了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权选择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评估价值为依据向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其获得上述报酬、分配的权益以及合伙权益。
第五条 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2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5.2.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2.2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5.2.3 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5.4 身份转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5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5.5.1 如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如本协议非其本人签署,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已获得附件风险提示书,其充分认识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5)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己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5.5.2 如有限合伙人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2)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已获得附件风险提示书,其充分认识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5)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5.5.3 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1)系使用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其出资不存在信托、代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权益产生潜在争议或纠纷之情形;
(2)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之情形;
(3)其向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法律地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适用)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条项下陈述和保证内容导致有限合伙企业遭受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索赔,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有限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违约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价格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人。
第六条 投资业务
6.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主要对国内或吉林省文化产业中稳健型和价值型及稳健成长型的产业、动漫科技产业、航天航空高科技产业及新型文化科技产业领域的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以期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6.2 投资限制
6.2.1 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应以获取短期交易差价为目的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对他人之负债提供担保;
6.2.3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但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临时投资
6.3.1 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限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7.1 决策委员会
7.1.1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两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资额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员担任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7.1.2 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叁年,期满后,普通合伙人可邀请到期委员连任。决策委员会成员可用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2)决策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适宜担任委员,普通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3)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不称职且已书面通知该委员。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安排他人接替去职委员。
7.1.3 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批准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项目退出事项;
(2)批准有限合伙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3)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4)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项;
(5)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收购或出售投资标的,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已完成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6)批准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讨论并决定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听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作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
7.1.4 对于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
(1)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通过:
(2)单个项目投资额度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
(3)人民币壹仟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4)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成本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
(5)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
(7)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1.5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7.1.6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2)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7.1.7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期为五天(5)天。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7.1.8 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有表决权委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7.1.9 决策委员会可不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签字同意的方式做出决议。
7.1.10 如委员在表决时弃权的,不计入表决基数。委员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和表决。
7.2 合伙人大会
7.2.1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根据本协议第4.8条约定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
(3)根据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人;
(4)解散有限合伙企业;
(5)根据本协议第3.6.4条的约定表决违约合伙人相关事项;
(6)根据本协议第10.4条约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权益;
(7)根据本协议第2.6.1条的约定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8)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7.2.2 上款表决事项(2)及(3)项须由合伙人大会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4)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表决事项(5)须由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非违约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6)至(8)项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7.2.3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大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7.3 托管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与一家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有限合伙企业所有资金委托银行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行使托管职能。
第八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8.1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1)有限合伙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为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比例及合伙人出资级别分配或承担;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预期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费用、清偿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分配时,预留合理数额现金。
(3)有限合伙的现金和非现金分配应当按照如下约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进行。
(4)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可供分配现金不得再次进行6.3条约定以外的投资。对于可供分配现金,普通合伙人在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的时间和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尽早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认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现金分配事项。
8.2 现金分配顺序
(1)首先预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2)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累计分配的优先回报金额(p)达到全体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到百分之十八(18%)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该出资之日为止)。
(3)p= (c1ít1/365í8%+c2ít2/365í8%+……cnítn/365í8%) ,其中p为本有限合伙根据上述第(1)款约定累计分配金额达到c后的若干次分配金额之和, t1、t2……tn分别为募集完成日起至c1、c2……cn次现金分配日之间的时间差(以日计算)(有限合伙人年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资总额*15%)。
(4)经过上述分配后的可供分配现金向普通级合伙人分配。
8.3 非现金分配
8.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除非超过一半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如决策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以此价值为准。但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或国有主体的,应当遵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8.3.2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分配金额应计入8.2条所指之现金分配。
8.3.3 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8.4 其他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该等违约金的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8.5 费用收入
因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活动收到的所有投资管理费、投资终止费、投资顾问费、投资终止补偿等费用归有限合伙企业所有。
8.6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或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九条 会计及报告
9.1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9.2 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9.3 审计
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时,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选定,当决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9.4 财务报告
9.4.1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应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各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期间的变化。
9.5 半年度经营报告
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结束时起,每半年度开始后二十日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经营报告,内容为该半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以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信息。(受有限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的信息除外)。
9.6 年度报告
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当年之后的每一年度,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之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9.7 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 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
10.1 后续募集
(1)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间,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一次或数次后续募集。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后续募集的交割日:
1) 新的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入伙;
2)新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或其修订版本约束;
3)新的有限合伙人已按照10.2.2条约定支付全部款项。
10.2 有限合伙人入伙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10.2.1 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10.1条规定进行后续募集时,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募集截止日后,除新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受让原有限合伙人权益外,有限合伙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2 根据本条规定入伙的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认缴出资额度的原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其他合伙人已经缴付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作为其首次缴付出资的比例,在后续募集交割日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缴清首次出资。
10.2.3 后续募集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册上登记。
10.3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0.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一年半(1.5年)内,除违约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权益,否则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
10.3.2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半(1.5年)后,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应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权益转让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3.3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半(1.5年)后,拟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转让方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请求;
(3)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4)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10.3.3条第(2)-(4)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10.3.4 当对于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如果拟议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人且转让方为拟议受让方之后续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
10.3.5 对于根据本10.3条规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权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优先受让。
10.4 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10.4.1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4.2 若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合伙人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并且转让价格应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原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5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5.1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
10.5.2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非自然人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0.6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6.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6.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限制
(1)在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有利益冲突和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普通合伙人可发起、管理其他基金或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事务,但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产生利益冲突。
(3)在各方就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洽谈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4)若普通合伙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普通合伙人作为小股东或关联人不能控制或实际控制该公司或企业,则不应视为普通合伙人违反第11.1.1条的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下,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有限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延长;
(3)有限合伙企业所有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4)经普通合伙人决定,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有限合伙企业发生达到或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五十(50%)的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
(6)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7)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9)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的合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3.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13.2.3 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13.3 清算清偿顺序
13.3.1有限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第(1)至(3)三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对于第(5)项,原则上应按剩余资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分配,每一合伙人分配取得的资产中各类资产配比相同;相关资产不适合按比例分配的,则应根据其合理价值由清算人决定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13.3.2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4.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14.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4.2 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
14.3 修改协议
本协议修改时,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需要有限合伙人同意事项之相关内容时,经符合约定数量的合伙人出具同意的书面文件后可进行修订;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进行修改。
14.4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4.5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14.6 保密
各投资人或其授权代表为本基金设立之目的而接触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均构成“保密信息”,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签署方以外的人士进行披露;经其它签署方同意进行披露的,披露一方应促使保密信息接收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若一方违反前述保密义务,应当对其他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7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至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按该会届时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14.8 无固定回报承诺
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得视为对有限合伙人给予任何形式的固定回报之承诺。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不构成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就本合伙企业经营绩效向任何有限合伙人作出的任何保证。
14.9 本协议的签署、修改
本协议自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备的,应及时报备。
本协议之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0 文本份数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普通合伙人执四(4) 份用于未来工商登记、托管银行等事宜,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普通合伙人
签署:
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伙人 a
签署:
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伙人 b
签署:
日期:年月日
有限合伙人 c
签署: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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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能力和资格。
2、本有限合伙协议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本协议中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
1.1 本协议指《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
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
1.3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
1.5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1.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
1.7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
1.8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现金金额。
1.
1.9 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
1.
1.10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出资现金总额与普通合伙人承诺将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现金额之和。
1.
1.11 初始认缴出资总额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总认缴出资额。
1.
1.12 有限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际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激励分红的权利。
1.
1.13 最低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币(b______________元)。有限合伙企业达到最低募集规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
1.
1.14 最高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b______________元)。
1.
1.15 募集截止以下列日期孰早者:
(1)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或者超过普通合伙人约定的最低募集规模人民币_________元(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最高募集规模人民币_________元(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1.
1.16 登记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向有限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1.
1.17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
1.
1.18 付款本协议第
3.
5.2条所述含义。
1.
1.19 缴付出资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应当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应当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付款日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付款日为准。
1.
1.20 交割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实际缴纳其最后一期认缴出资额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日期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实际缴付日期为准。
1.
1.21 募集完成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完成之日。
1.
1.22 后续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间的募集。
1.
1.23 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实体。
1.
1.24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
1.
1.25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第
6.3条所指含义。
1.
1.26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
1.27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费用开支。
1.
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1.
1.29 决策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按照
7.1条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
1.
1.30 工作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
1.31 会计年度指从公历____月____日至____月3____日。
1.
1.32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
1.33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
1.34 可供分配现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因项目退出收到的现金,或是从项目公司和临时投资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释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如未特别说明,本协议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
2.1 设立依据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
2.2 名称
2.
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
2.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册地址
2.
3.1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3.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______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5 经营范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投资管理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2.6 经营期限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经营期限届满,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如果经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经营期限。
2.7 普通合伙人权利
2.
7.1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各条款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订立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托管协议;
(7)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
(8)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
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9)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1
1)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3 授权
2.
3.1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决定事项时,普通合伙人可凭达到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2.4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
4.1 普通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___________。
2.
4.2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2.5 合伙费用
2.
5.1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律师费用;
(4)年度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津贴;
(6)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 审计、评估及其它任何费用;其中能由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
(7)税收和政府收费;
(8)托管费;
(9)管理费;
(10)诉讼费和仲裁费;(1
1)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为有限合伙企业利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
5.2 上述
(1)至
(5)项每年的费用在整个存续期间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如超过该比例,超过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
5.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
5.4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普通合伙人同意免去有限合伙企业应该支付的管理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2.
5.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x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3.1合伙人
3.
1.1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如下表所列:普通合伙人名录名称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有限合伙人名录姓名或名称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3.2 认缴出资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3.
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b____________元)。
3.
2.2 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合伙人名称或姓名证件号码认 缴持股比例缴付期限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
3.
2.3 本合伙企业不允许公开募集。
3.3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4 合伙人登记册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5 缴付出资
3.
5.1 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根据各方约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3.
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日期(付款日)与金额,该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3.
5.3 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设立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合伙人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普通合伙人负责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3.
5.4 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3.6 逾期缴付出资
3.
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资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首期出资,视为其单方解除本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从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单中删除,并要求该合伙人支付其认缴出资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视为该合伙人自始未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本协议对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3.
6.2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于首期出资付款日之外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出资,逾期达五个工作日后,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从而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______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2)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违约合伙人在上述第
(1)款项下应付违约金的比例增加为每日千分之______。届时,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并以书面通知违约合伙人的方式再次给予违约合伙人______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条上述第
(1)款和本第
(2)款规定的违约金。普通合伙人亦可单方面决定不给与违约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宽限期,而直接依据本条下述第
(4)和第
(5)款之规定追究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或宽限期内缴付了全部应缴出资,但未支付全部应付违约金,则自该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当期出资之日起,该违约合伙人还应就应付而未付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______的标准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滞纳金;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条上述第
(1)款、第
(2)款规定违约金及其滞纳金。
(4)就因其违约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
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
2)有限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
(5)若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催缴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或在普通合伙人决定给予违约合伙人宽限期的情况下,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
(6)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但本协议规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并且代表该违约合伙人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应被视为自动去职。
1)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违约合伙人应缴未缴的认缴出资额(下称欠缴出资额)在其他非违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当时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违约合伙人的后续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原由违约合伙人认缴而由其他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费用仍由违约合伙人承担。
2)每次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
第八条规定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应分配收入时,应分配给该违约合伙人的收入金额以其减半后的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
3.
6.3 本
3.
6.1和
3.
6.2条规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或滞纳金之合伙人的出资额。
3.
6.4 对于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的违约,普通合伙人从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角度可采取下列措施:
(1)在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违约合伙人包括违约未能缴付出资当期开始的所有后续出资的缴付义务及权利,并将该免除部分从有限合伙企业之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中减去。
(2)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之事宜达成本协议所规定的追责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该和解方案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3.7 出质禁止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出质。
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4.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经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
1.2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 执行合伙事务
4.
2.1 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
2.2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4.
2.3 普通合伙人管理职能,具体管理职责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进行确定。
4.3 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
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4.4 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5 违约处理办法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6 责任的限制
4.
6.1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4.
6.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4.7 免责保证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雇员、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承担费用、罚款,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4.8 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4.
8.1 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有限合伙企业可按照
4.
8.2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
8.1 普通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1)经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裁决有限合伙企业可依
4.
8.1条规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上述裁决作出后____日内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______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
8.2 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定同时,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______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
8.3 普通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做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决定;
(2)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自
4.
8.2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有权获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有限合伙事务而应获得的报酬、应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权益;如有限合伙在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时接纳了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权选择以其可接受的
第三方评估价值为依据向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其获得上述报酬、分配的权益以及合伙权益。
第五条 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2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5.
2.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
2.2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5.
2.3 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介绍投资的责任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5.4 身份转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5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5.
5.1 如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如本协议非其本人签署,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已获得附件风险提示书,其充分认识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5)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己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5.
5.2 如有限合伙人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2)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如适用)、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其已获得附件风险提示书,其充分认识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5)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5.
5.3 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1)系使用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其出资不存在信托、代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权益产生潜在争议或纠纷之情形;
(2)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之情形;
(3)其向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法律地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适用)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条项下陈述和保证内容导致有限合伙企业遭受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索赔,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有限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违约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价格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人。
第六条 投资业务
6.1 投资目标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主要对国内或____省文化产业中稳健型和价值型及稳健成长型的产业、动漫科技产业、天空高科技产业及新型文化科技产业领域的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以期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6.2 投资限制
6.
2.1 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应以获取短期交易差价为目的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
2.2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对他人之负债提供担保;
6.
2.3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但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临时投资
6.
3.1 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限于存放、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7.1 决策委员会
7.
1.1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两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资额多少,排名
第一位和
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员担任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7.
1.2 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________年,期满后,普通合伙人可邀请到期委员连任。决策委员会成员可用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
(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
(2)决策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适宜担任委员,普通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
(3)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不称职且已书面通知该委员。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安排他人接替去职委员。
7.
1.3 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批准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项目退出事项;
(2)批准有限合伙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3)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4)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项;
(5)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收购或出售投资标的,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已完成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6)批准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讨论并决定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听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作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
7.
1.4 对于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
(1)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通过:
(2)单个项目投资额度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______;
(3)人民币______仟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4)金额超过人民币______仟万元(含)(以成本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
(5)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
(7)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
1.5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人民币______仟万元(含)以上______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7.
1.6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人民币______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2)金额人民币______仟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7.
1.7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期为______天。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7.
1.8 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有表决权委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7.
1.9 决策委员会可不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签字同意的方式做出决议。
7.
1.10 如委员在表决时弃权的,不计入表决基数。委员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和表决。
7.2 合伙人大会
7.
2.1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根据本协议第
4.8条约定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
(3)根据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人;
(4)解散有限合伙企业;
(5)根据本协议第
3.
6.4条的约定表决违约合伙人相关事项;
(6)根据本协议第
10.4条约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权益;
(7)根据本协议第
2.
6.1条的约定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8)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7.
2.2 上款表决事项
(2)及
(3)项须由合伙人大会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______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
(4)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表决事项
(5)须由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非违约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
(6)至
(8)项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7.
2.3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大会,应当提前____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7.3 托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与一家商业签订托管协议,有限合伙企业所有资金委托托管。根据托管协议行使托管职能。
第八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8.1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1)有限合伙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为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比例及合伙人出资级别分配或承担;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预期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费用、清偿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分配时,预留合理数额现金。
(3)有限合伙的现金和非现金分配应当按照如下约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进行。
(4)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可供分配现金不得再次进行
6.3条约定以外的投资。对于可供分配现金,普通合伙人在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的时间和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尽早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认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现金分配事项。
8.2 现金分配顺序
(1)首先预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2)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累计分配的优先回报金额达到全体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到百分之______)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该出资之日为止)。
8.3 非现金分配
8.
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做出之日起______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除非超过一半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
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如决策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以此价值为准。但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或国有主体的,应当遵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8.
3.2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分配金额应计入
8.2条所指之现金分配。
8.
3.3 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8.4 其他分配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该等违约金的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8.5 费用收入因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活动收到的所有投资管理费、投资终止费、投资顾问费、投资终止补偿等费用归有限合伙企业所有。
8.6 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或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九条 会计及报告
9.1 记账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9.2 会计年度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____月____日。
9.3 审计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时,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选定,当决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9.4 财务报告
9.
4.1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____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______个月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5 半年度经营报告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
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结束时起,每半年度开始后____日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经营报告,内容为该半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以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信息。(受有限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的信息除外)。x年度报告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当年之后的每________年度,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________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________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之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9.7 查阅财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 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
10.1 后续募集
(1)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间,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一次或数次后续募集。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后续募集的交割日:
1) 新的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入伙;
2)新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或其修订版本约束;
3)新的有限合伙人已按照
10.
2.2条约定支付全部款项。
10.2 有限合伙人入伙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10.
2.1 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热门协议书0.1条规定进行后续募集时,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募集截止日后,除新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受让原有限合伙人权益外,有限合伙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10.
2.2 根据本条规定入伙的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认缴出资额度的原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其他合伙人已经缴付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作为其首次缴付出资的比例,在后续募集交割日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缴清首次出资。
10.
2.3 后续募集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册上登记。
10.3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10.
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________年内,除违约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权益,否则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
10.
3.2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________年后,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应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权益转让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
3.3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________年后,拟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转让方至少提前______天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请求;
(3)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4)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
10.
3.3条第
(2)-
(4)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10.
3.4 当对于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如果拟议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人且转让方为拟议受让方之后续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
10.
3.5 对于根据本
10.3条规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权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优先受让。
10.4 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10.
4.1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10.
4.2 若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合伙人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并且转让价格应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
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原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5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
5.1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
10.
5.2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非自然人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10.6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
6.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0.
6.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限制
(1)在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有利益冲突和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普通合伙人可发起、管理其他基金或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事务,但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产生利益冲突。
(3)在各方就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洽谈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目,或已经签约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4)若普通合伙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普通合伙人作为小股东或关联人不能控制或实际控制该公司或企业,则不应视为普通合伙人违反第1
1.
1.1条的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下,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有限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本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1
3.1 解散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延长;
(3)有限合伙企业所有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4)经普通合伙人决定,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有限合伙企业发生达到或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实际出资额百分之______)的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
(6)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7)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9)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1
3.2 清算1
3.
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合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1
3.
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1
3.
2.3 清算期不超过________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
第八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1
3.3 清算清偿顺序1
3.
3.1有限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对第
(1)至
(3)三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
(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对于第(
5)项,原则上应按剩余资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分配,每一合伙人分配取得的资产中各类资产配比相同;相关资产不适合按比例分配的,则应根据其合理价值由清算人决定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1
3.
3.2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1
4.1 不可抗力1
4.
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
4.
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______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1
4.
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1
4.2 全部协议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1
4.3 修改协议本协议修改时,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需要有限合伙人同意事项之相关内容时,经符合约定数量的合伙人出具同意的书面文件后可进行修订;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进行修改。1
4.4 可分割性
最新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模型设计论文通用五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的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并签署交易基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 1 条(适用范围)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协议应适用于甲乙双方关于乙方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包含根据甲方的委托、制造、加工的商品,以及供应给甲方的情况,以下统称为"商品")的所有个别合同。
第 2 条(个别合同)
1、个别合同应在甲方按照甲方规定或同意的书写格式向乙方下订单,在乙方同意的基础上成立。
乙方对个别合同的内容有任何质疑或异议时,应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和乙方应协商决定处理措施。但是,如果乙方在一周内未提出任何申请,则应视为已同意甲方订单的内容。
2、甲方和乙方应就每个商品的交易条件的详细信息,签订个别合同。甲方应将记录了订单日期、 订货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货款等内容的订单发送至乙方,同时根据需要在该订单中附上规格明细书和生产图纸等文件。
3、签订个别合同后,当有必要更改合同内容时,应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更改。
4、乙方不得将任何甲方在个别合同中规定禁止外包的商品的制造和加工外包给第三方。但是, 如果乙方事先获得了甲方的书面同意,则该规定将不适用。
5、乙方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的一部分或是全部外包给第三方,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债务以及损失赔偿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和个别合同存在差异时,以个别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 3 条(交货日期等)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交货手续,在交货日期将甲方指定的数量交纳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2、当乙方有可能无法在交货日期交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报告,并遵循甲方的指示行动。
3、由于延误交货日期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商品的包装费和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是,如果甲方希望采用特殊的包装或运输方式,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因此增加的费用。
第 4 条(验收)
1、乙方交货时,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的交货单检查货物,应仅接受验收合格的商品(以下简称"验收")。但是,如果乙方未提交适当的交货单,甲方可以拒绝收货。
2、如果有任何商品未通过前项检查,则乙方应自费领取不合格的商品,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替代品。
3、不合格商品在甲方拒绝收货后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仓储期间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等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 5 条(所有权以及承担风险转移)
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负担,将在甲方通过验收并受领乙方交付之后,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第 6 条(索取货款)
乙方应在商品通过第 4 条的检查,完成验收交付之后要求甲方支付货款。
第 7 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商品质量及性能能够满足甲方的要求(如果乙方已经收到甲方提供的规格明细书或生产 图纸等时,应包括适合该规格明细书或生产图纸等)。
2、为保证商品质量,乙方应配备商品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并根据这些规定承担进行质量管理和检验等工作的责任。
3、乙方向甲方保证遵守符合所有适用于商品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法》),并保证已通过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电器产品和材料安全法》)所要求的检验。
第 8 条(质量指示,警告指示等)
乙方应根据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准则等,在商品上或说明书中标明商品的要求或推荐的质 量指示和警告指示等。
第 9 条(产品责任)
1、乙方应尽全力确保商品设计、制造或外观无缺陷。
2、由于商品缺陷而对甲方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赔偿损失。或甲方遭到第三方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配合诉讼,并尽全力为该诉讼 进行辩护。同时,甲方在该诉讼中蒙受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3、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甲方提供的规格明细书和图纸等的指示而造成的,并且乙方对缺陷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购买产品责任保险(pl 保险),并将保险单的副本提交给甲方。
第 10 条(瑕疵担保责任)
验收货物后 1______年内发现瑕疵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选择交付替代品,修理瑕疵品或退还货款,同时应承担赔偿由于该瑕疵使甲方蒙受的损失的责任。
第 11 条(知识产权)
1、乙方向甲方保证商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 。
2、如果第三方提出商品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来解决此问题,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前款的情况下,应通过甲乙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对目标商品的回收等处理措施。
4、对于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规格明细书或生产图纸后制造的商品,乙方不仅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并且在本协议终止后也不得将商品出售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第 12 条(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甲方和乙方不得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或个别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和债务)转让或担保给第三方。
第 13 条(抵销)
1、如果甲乙双方互相享有债权,则可能会被等额抵消。
2、当甲方或乙方在抵消债务时,有必要将抵消的内容通知给另一方,并通过书面通知形式将抵销对象的债权明细列明来完成抵消。
第 14 条(解除合同以及期限利益的丧失)
1、其中一方存在下列情况时,则甲方或乙方无需发出任何通知,即可立即终止本协议以及尚未执行的个别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①当甲方或乙方受到金融机构给予的终止交易处分时。
②收到关于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扣押,开始拍卖或拖欠处分的决定时。
③收到破产或民事再生程序/企业再生程序开始执行的申诉时,或自行提交申诉时。
④做出解散、合并、减少资本、拆分公司,转让全部或一部分重要业务等决议时。
⑤发生任何对业务的执行有重大影响的事由时。
⑥其他违反本协议且在发出催告通知后一个月仍未纠正的情况。
2、如本协议废除,甲方及乙方将丧失对对方的所有债务的期限利益,应立即偿还剩余债务。
第 15 条(损失赔偿)
如果乙方和甲方违反本协议且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对受损失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 16 条(通知事项)
当乙方和甲方更改公司地址,商号或代表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 17 条(保密义务等)
1、乙方必须将基于本协议和个别合同在交易中获得的甲方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当作机密并保守, 不仅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并且在本协议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泄露给第三方。 但是,以下信息不受此限。
① 披露时已被公众所周知的信息。
②乙方在披露时已经拥有的信息。
③披露后被公众所周知的信息,并且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④可证明该产品为乙方独立开发。
2、如果甲方根据个别合同收到了甲方提供的规格明细书,生产图纸等,当甲方要求退货或该个别合同履约完成时,则应按照甲方的指示销毁或退回该资料。
第 18 条(期限/续约)
1、本协议的有效期至 ______年月日。
如果截至前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一方或双方未通过书面形式申请修改或续约,则本协议应按照相同条款自动续期一年,今后也同样适用。
2、即使本协议由于本协议期满或废除而终止,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也应继续适用,直到本协议终止前签订的个别合同履行到期为止。此外,第 10 条的规定在适用期限到期之前将继续有效,并且即使在本协议到期之后,第 9 条、第 11 条、第 13 条,第 15 条和第 17 条的规定也将继续有效。
第 19 条(禁止反社会势力)
1、甲方和乙方保证与黑社会组织等其它反社会势力没有任何关系。
2、如果在本协议签订后,查明任何一方与黑社会等反社会势力有任何关系,则甲方或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 20 条(管辖)
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 设为对本协议和个别合同有关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机构。
第 21 条(协商)
如果对本协议未阐明的问题以及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有任何疑问,甲方和乙方应就该未阐明事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上所述,为了促成本次交易的顺利履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制定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 :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捺印) :_____________
签 署 地 点 :___________
最新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模型设计论文通用六
“植树问题”是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四年级下册的内容,本课安排“植树问题”的目的在于向学生渗透复杂问题从简单入手的思想。
教材将植树问题分为几个层次:两端都栽、两端不栽、环形情况以及方阵问题等。其侧重点是:在解决植树问题的过程中,向学生渗透一种在数学学习上、研究问题上都很重要的数学思想方法——化归思想,同时使学生感悟到应用数学模型解题所带来的便利。本课的教学,并非只是让学生会熟练解决与植树问题相类似的实际问题,而是把解决植树问题作为渗透数学思想方法的一个学习支点。借助内容的教学发展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一定的思维能力。
我这节课教学两端都栽的植树问题,这节课主要目标是向学生渗透复杂问题从简单入手的思想,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从周围的事物中学习数学和理解数学,体会到数学就在身边,体验到数学的魅力。反思整个教学过程,我认为这节课有以下几点做得比较好:
首先,设计流畅简单易懂。
整节课设计基于我班学生实际情况,课前创设情境使学生明确要学习的内容,紧接着引出例题探讨植树问题,同时改小数据,这样有利于学生的思考,主要照顾后20℅的学生。然后以例题展开,让学生动脑、动手反复验证,最终总结出:段数+1=棵数。这节课的设计依据了认知规律:通过例题感知间隔,以例题为载体突破教学重点难点,以生活中植树问题的应用为探讨对象,了解植树问题实质,多角应用拓展植树问题的认识。整节课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浅显易懂,始终围绕重点内容进行难点的突破。
其次,注重实践体验探究。
教学中,我创设了情境,向学生提供多次体验的机会,注重借助图形帮助学生理解建构知识。在教学过程中,我时刻对数形结合意识的渗透。在学生自主探索的过程中采用了画线段图的方式,交流时利用多媒体再现线段图,让学生看到把一条线段平均分成4段,加上两个端点,一共有5个点,也就是要栽5棵树。使学生发现植树时准备树苗的问题并不能简单的用除法来解决。改变间距后,段数和棵数相应也发生了变化,紧接着提出问题:“你能找出什么规律?”启发学生透过现象发现规律,也就是栽树的棵数要比段数(间隔数)多1。这样就把整个分析、思考、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展示出来,让学生经历这个过程并从中学习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再次,联系生活拓展思维。
有意义的学习是学生在具体情景中体验自主建构,体验和建构是学生学习的关键。体验是建构的基础,没有体验,建构就没有意义。体验是学生从旧知向隐含的新知迁移的过程。设计中,虽然创设了情景,但一次的体验不能达到继续建构学习的水平。所以,这节课我多次向学生提供体验的机会,而且创设能够激发学生共鸣的情境。从手指、公交车、操场、礼炮等身边熟悉的事物,引发学习兴趣,产生共鸣,激发探究欲望。
这节课虽扎扎实实,但问题也存在着。
一、针对学生能够找到简单植树问题的规律“棵数=间隔数+ 1”却无法运用这个规律求路长的问题,因为学生的认知起点与知识结构逻辑起点存在差异。以为学生能发现“棵数=间隔数+1”就能解决问题了,实际上这只是部分学生具备了继续学习的能力,这恰恰导致了能找规律却不会用规律。也就是在发现规律与运用规律间缺少了的链接,我要加强对规律的扩散教学,发散思维。
二、把握每一个细节,问题即时解决,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这一次的教学设计中,虽然我创设了情境,但学生仅凭一次体验是不可能全部达到继续建构学习主题的水平。我可以利用线段图或者实例来帮助学生学习。让学生有可以凭借的工具,借助数形结合将文字信息与学习基础结合,使得学习得以继续,使得学生思维发展有了凭借,也使得数学学习的思想方法真正得以渗透。
最新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模型设计论文通用七
职责:
1、负责dmp技术架构设计与构建,根据业务规划及技术规划制定应用架构方案;
2、负责设计构建dmp数据采集、存储及分析框架,设计数据处理的技术流程和规范;
3、负责核心功能的架构与代码模板编写,开发与维护系统公用核心模块;
4、负责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海量数据的自动化分析处理和统计工作。
岗位要求:
1、计算机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的开发经验,二年以上大数据相关软件架构的实际经验;
2、精通大数据处理技术,熟悉hadoop/storm技术体系,有hadoop、hive、hbase项目经验;
3、具有较强的架构能力,具有分布式计算、实时计算、数据仓库、数据挖掘系统的架构经历优先;
4、对数据敏感,洞察力强,了解国内外广告发展趋势;
5.、擅长系统分析与设计,精通常用的设计模式,擅长性能调优;
6、熟悉dmp/rtb技术原理,了解用户的行为分析及建模;有rtb/dsp/ssp/exchange/dmp等广告行业从业经历。
最新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模型设计论文通用八
职责:
1.参与金融大数据平台系统和算法的研发和优化;
2.基于大数据金融场景,进行信用风险模型,风控模型,营销模型的创新设计;
3.与业务部门沟通合作,将数据模型应用于实际业务。
任职要求:
1.计算机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至少7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具有良好的商业敏感度和优秀的数据分析技能,能够开发创新而实际的分析方法以解决复杂的商业问题。
3.熟悉机器学习的一般模型;例如分类.聚类.预测,理解一些常用的特征选择和矩阵分解算法。
4.熟悉深度神经网络和常用模型(如cnn,dbn,sparseconding,rnn等),有caffe或theano或convnet的实践经验。
5.在语义理解检索 (如知识图谱表示.结构化预测.语义解析.信息检索.知识挖掘等) 有过深入的工作与研究。
6.较强的自学能力.优秀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敬业精神。
7.具备良好的系统分析能力,良好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8.可承受较大压力,有责任感,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9.有互联网公司.大型金融企业和大型it企业工作经历的优先。
最新基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模型设计论文通用九
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的权属与面积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市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转让房屋占有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号为:。该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转让房屋四至界限以[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2、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
第二条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系本合同交易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乙方不另外享有其他宅基地。乙方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地上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房屋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元,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
第四条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甲乙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其他任何人再签署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本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遇到政府拆迁,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甲方仍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如该房产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标的房地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五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接收到第期购房款后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付款及交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并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因合同交易主体不符合法规政策标准,或者未取得相关权利主体审批同意,致使交易标的宅基地房屋无法完成登记过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其中乙方不具备买受人资格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甲方。
3、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乙方。
4、因甲方隐瞒房屋已交易事实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将视为甲方收回房产,应适用本合同关于房产收回的约定支付乙方回购款,同时甲方还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乙方。
5、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且不配合乙方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6、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并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7、甲方不同意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拆迁手续、不同意无偿配合时、私自与拆迁方接触签订文件、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吞因拆迁所应获得之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因拆迁所获利益,并且按照拆迁时房屋评估价格的%支付违约金。
基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甲乙双方均事先知悉,双方不得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在任何时间主张合同无效。双方同意,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依然根据本“违约责任”条款来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分担问题。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八条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由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集体经济组织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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