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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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所总结的内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一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6、加强自控和他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二

1、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

2、熟练掌握gps设备的性能、规范操作、使用监控系统。

3、对营运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驾驶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警告以及制止,做好记录并确保原始记录完好,对不听警告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每日根据当天季节气候情况,及时向所有车辆发送两次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

5、监控人员应时刻掌握车载gps设备和车辆运行状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汇报,每天须填写值班日志,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坚守工作岗位,保持充沛精力。对有违法、违规行驶车辆及时提示,并做好记录和轨迹回放的信息保存,同时记录地图范围的信息盲区。

7、监控人员应将车辆运行监控情况每天列表统计存档,并把当天发现的问题告知所属车辆的责任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8、对超长客运车辆连续驾车达4小时的,自动拍照驾驶员进行比对,用短信或电话的方式督促驾驶员换班,防止疲劳驾驶并做好提醒记录。

停止行驶,对不听从劝阻的驾驶员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对夜间出城运行的出租汽车进行监探,并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

10、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平台监控室,更不能让物管人员操作、查询。未经处室领导同意,平台数据不得向外提供,做好保密工作。

11、执行上级临时下达的工作指令。

gps监控中心24小时工作制度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管,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数据,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违法行为,强化预防预警工作,保证公司车辆运行安全,力保乘客生命财产不受损害。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部一局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卫星定位系统24小时监控管理制度。

一、公司实行全体管理人员轮流值班进行监控,坚持谁值班,谁监控,谁记录,谁负责原则。

二、严禁将监控设备让无关人员操作,禁止上网聊天、游戏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三、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监控平台发送提示信息,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发送信息时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掌控不在线车辆,查明原因,及时查处屏蔽信号、干扰信号、损坏设备等违规车辆。

五、对特殊天气(气候)、特控路段、特控驾驶员、特控车辆有特别要求时要进行告诫。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司安全科处理。

六、对临时代班驾驶员或新聘用驾驶员的车辆要进行特别监控,并作特殊告诫;严禁班线客车在晚间22:00以后行车,如有违反,立即通知纠正违章行为且严肃处理。

七、发现监控车辆超速,超员,串线(驶出经营范围)等违章行为时,应立

即发送短信警示和纠正,要求马上纠正违章行为。有其他报警或不正常情况时,立即摄像抓拍照片及用电话向驾驶员询问情况,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报警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包括车号、时间、路段等信息。

八、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立即向监控平台报告,公司监控平台应根据情况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

一、监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上班和值班时间里,必须在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开监控管理信息平台,爱护gps管理监控平台设备,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监控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单位“gps监控管理平台”各种操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积极配合设备维护人员对gps软硬件进行维护,使gps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三、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监控车辆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驾驶员、经营者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

四、做好gps监管管理平台的使用及正常维护,确保本单位“gps监控管理平台”正常运转。发生重大故障及时排除或与设备商等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设定和完善本单位监控管理平台的各项监控参数。做好所属车辆gps设备的日常维护督促工作,主动与维修厂家进行联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的gps监控在线率达到规定要求,充分发挥gps车载设备在安全管理中的运用。

六、设定和完善本单位监控管理平台的`各项监控参数,按照道路运行条件和道路相关限速标准对本单位营运车辆的gps进行限速设置。

七、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警示和记录本单位违法违规车辆信息,并将所记录被监控车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

八、必须按照本单位有车辆在途中运行,监控人员就必须在线监控管理。

监控管理员必须监控驾驶员在三级(含)以下路段及夜

班车、超长途运输车驾驶员在夜间禁令时段的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其运行,并做好记录;驾驶员继续运行的,报告单位处理。

超长途运输单位的监控管理员除按照规定进行监控管理外,还必须监控超长途运输途中驾驶员的换班记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每4小时电话提醒驾驶员换班,并记录换班驾驶员情况及通话情况),督促驾驶员杜绝疲劳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

九、发现72小时以上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必须报告单位,由单位查找原因:属人为故障,必须进行处罚;属机械故障应立即向维修商进行技术查询及维修,以保证运行车辆处于被监控状态。

对集团公司“gps监管中心”通知的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要彻底排查本单位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或拟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情况回复集团公司“gps监管中心”。

十一、按月向集团公司“gps监管中心”报送《gps监控系统运行考核月报表》。

十二、参加gps监控系统使用情况的分析活动,并提出改进意见。接受上级主管监控管理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三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滕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开始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四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

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

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条、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

除使用: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

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五

1、 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2、 应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无故旷工。工作时间内不许闲谈作乐,不许吵嘴打闹,不许串岗位和离岗,不许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3、 服从生产工作安排、调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4、 请病假、事假要有正当的理由,并写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由公司经理审批。违者作旷工处理。

5、 工作时间内,因事或因看病要离开岗位的,要向生产主管请假同意后方能离开,否则作早退处理。

6、 不得带任何食品杂物入车间,不得在车间吃食物,不准在车间乱丢杂物及随地吐痰,违反本条例之一者要批评处理。

7、 进入规定要穿工作服的工作间一定要穿工作服,严禁携带手表、首饰等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区、接触产品的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

8、 防蝇、防虫纱窗不得随意打开,发免影响生产环境卫生。

9、 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违者则按物品价值的十倍罚款,重则开除。

10、 运送产品,物资要小心轻放,不得乱掉重摔。造成损坏的由违纪者负全部责任(包括搬运工。)

11、 吸烟要到吸烟区。

一、 仓管人员验收实物必须亲自过目,物品名称、规格一定要核对无误,数量一定要点清(包括点数、称斤、计量等)精确,对不符合规格、质量低劣的物品,不得验收入库。遇有争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非定量包装和大宗材料验收数量增加胡汝昆、验收质量刘钦光)。

二、 生产部门领用物品必须先填写领料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生产部门存、一份交财会记帐,内容(领料部门、领料人、数量等)必须清楚、完整和准确无误。

三、 仓库管理要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堆放合理,发料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对易燃、易爆、易潮、易腐、易损物品或贵重物品要特殊保管,保证做到不霉、不烂。严防失火、爆炸、失窃等事故发生。

四、 仓管员对所保管的物品,平时做到勤抽查、勤核对,保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如有盘盈,要提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属于正常耗损、经主管负责人批准转财会部门核销出帐;属于非常亏损、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纳入“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销售生鲜食品的可通过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生成和记录进货台帐。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六、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七、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六

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4、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纠正。

5、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进行纠正及经济考核。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独立操作。

8、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作业,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9、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10、每周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七

1、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中安全检查,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进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4、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本班组的安全防护用具、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7、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八

4.根据客流量多少随时做好保洁工作,并定时巡视重点区域;

5.爱护保洁设备,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延长使用寿命。

6.积极参加卫生突击工作,如:会馆迎检、门前积雨、积雪的清扫突击工作。

7.向客户宣传卫生常识,劝阻并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

8.有义务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况,在保洁过程中,如发现公共设施有损坏,应及时上报。

9.清洁时,尽量回避客户,对客户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尽量帮助解决或反馈主管领导。

1、保洁员每天要在员工上班前提前到位,并抓紧时间做好日常保洁工作。按保洁内容及标准重点打扫门厅、会议室、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使保洁工作落到实处。

2、保洁员要严格按操作规范做好日常保洁、定期保洁工作(详见附表)。对门厅、会议室、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要按保洁内容及标准进行清扫,做到随脏随扫、无污迹、无杂物等,保持环境清洁。保洁领班要严格按保洁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各楼层的垃圾筒、烟灰缸要及时打扫、清理,卫生间洗手池台面、镜子、地面、墙面等要及时擦拭,做到光亮、无水迹、无污迹、无杂物;垃圾袋和手纸篓要及时倾倒、更换;洗手液和手纸要随缺随补。

4、保洁员除日常保洁工作外,每周要对门厅、会议室、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一次清扫,重点是擦地面、擦窗台、窗户等。

5、保洁员要注意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白天视天气情况,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卫生间北侧的照明灯和走廊东、西侧的照明灯,为单位节约每一度电,节约每一滴水。保洁工作中要爱护使用水、电等设施,发现水、电、上下水管道等硬件设施有问题时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

6、按保洁内容及标准做好定期保洁工作。按操作规范和要求,擦拭窗、墙壁、地面清洗、打蜡、玻璃清洗、灯具除尘、垃圾筒清洗、电梯门、灯清洗、金属件清洗、上光等,认真做好保洁工作,使大楼有一个优美、卫生、清洁的办公环境。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九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原则上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项目经理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房屋建筑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下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半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但符合其它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担任其它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的)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经业主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离或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资质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予更换。

4、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企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2年内不能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6、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条件。

(三)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安全和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在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地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见附件;

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奖励。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中兼职。其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按我委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二)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换,被更换的2个月内不能任项目部管理岗位职务。

(五)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在房建工程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或在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安全管理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按本实施细则中有关项目经理更换规定处理,但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需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四、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三等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四)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按本实施细则中项目经理更换原则处理,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其他监理人员2个月内不能担任监理岗位职务。

五、其他管理

(一)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及外地进甬施工和监理企业驻甬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进甬备案登记为准)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兼职。

(二)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三)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出具退休、停薪留职或原单位解聘证明。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表》(详见附件2)、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并进行信息系统审核确认。

(五)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分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实施指纹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均以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考勤。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50%,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半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一周以上请假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准予请假的,到岗率计算时,请假天数可在月到岗率计算基数(月日历天)中扣除,但累计请假天数每年不得超过60日历天,否则应更换人员或作缺勤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项目经理指纹考勤可不作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需要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不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监管,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互相监督,发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监督管理,发现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按附件3进行记分和处理。

(七)关键岗位人员的指纹登记录入和到岗率统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负责。在录入工作中或在考勤过程中如发现采用假身份证的行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采用他人代考或用其他方式不正当考勤的,一经查实的,其当年度所有考勤按缺勤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上岗资格。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或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企业承接业务(投标)资格6-12个月,外地企业予以清退。

(九)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分别由市建管处、市招标办)根据有关单位、人员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及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正常工作调动可以到其他企业和其他岗位任职,涉及各类处罚引起的.调动不可在其他岗位任职。

(十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作为评奖评杯中确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十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录入的真实性。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指纹考勤子系统实施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我厂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家属的生命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长风化工安全、稳定、快速地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定义

第二条 关键岗位系指易燃、易爆、剧毒、高毒、高压、超高压、有过氧化物生成、硝化、在爆炸极限范围附近作业、多种交叉作业场所等岗位。

第三条 要害部位系指重大危险源、锅炉房、生活用水池、配电室、控制室、调度室、危险性大的储存场所、大型会议室、托儿所、学校和人员密集的其他场所等部位。

第四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见附件十八〉,应由保卫处、技安处共同认定,经主管生产副厂长审核批准,设立警示牌,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凡列有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车间,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车间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可防性事故发生。

第八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品质、技术和文化素质,工作责任心强。对条件不具备者应调离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九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四纪”(工艺纪律、安全纪律、劳动纪律、环保纪律),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精心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条 企业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发现本岗位其他人员有违章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或者向保卫、技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制订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所有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作好出入登记备查,凡手续不完备者,有权拒绝入内。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四条 凡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联系工作等)必须经厂领导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该岗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将香烟、火种和其他违禁物品带进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拍照、摄像等。

第十七条 凡发现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及周围有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必须立即制止和报告。

第十八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施工、检修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

第十九条 强化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安全防火责任制、人员出入登记制、交接-班等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建立档案,每年进行复查。保卫处消-防-队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属保卫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十

( 2 )部门负责人(经理)的聘任:

2 )部门副职的聘任,采取部门正职提名推荐的方法,报总经理室认可确定,副职与正职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由正职聘任上岗。

( 3 )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及年度工作目标,合理提出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及人选建议,总经理室按其专业职能确定后,由部门负责人与职能人员签订仁岗合同后上岗。

( 4 )直属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部经理,分别由股东单位和职能部门联合推荐,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由总经理与其签订年度目标管理或项目管理责任书后聘任上岗。

( 1 )受聘期间调出本公司,自行解聘,按现职务工资等级介绍给调入单位

( 2 )聘期届满,基本称职的.因企业调整等原因不再续聘。除保留其最后受聘时的工资等级外,不再享受原职务待遇。安排新工作后,其职务、特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

( 3 )在聘用期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信誉、经济损失或考核得不到本部门的多数人员拥护,或表现较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其不称职的,给予解聘。解聘后不再享受最后受聘时的工资待遇,如重新聘用,按新岗位确定待遇。

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汇总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道教官观,是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作为道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宫观及活动点。

第三条宫观必须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道众自主管理,并接受道教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宫观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一)宫观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丛林制度,设立方丈、监院、住持等道教传统职称,并通过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以住持(方丈、监院)为主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二)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常住宫观道众选举产生。其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管理能力和道教学识的道士担任。

第五条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一)团结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规,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

(三)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四)安排、处理宫观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五)组织道众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搜集整理道教资料,开展道教文化研究。

(六)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园林,搞好宫观安全消防、卫生,维护宫观秩序。

(七)开展对外友好往来,接待香客和游人。

(八)组织道众开展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及各项公益事业,搞好宫观自养。

(九)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

(十)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需经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第六条道众管理和教育:

(一)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定员。定员人数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凡宫观固定常住道士,应向所在地政府部门申报户口。

(二)宫观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家庭同意,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的自愿出家入道者。他们须持有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经过考察一至二年,对安心道教事业者,给以冠巾,授予规戒,允许常住。因违犯教规或其它原因不宜留在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辞退。不得吸收违法乱纪、品行不良的人出家入道。

(三)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自愿选择师-父,经管理组织批准,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要求办理。未冠巾者,不得取道名、收徒。

(四)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使宫观的道众成为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有道教学识的道教教职人员。宫观内的道众要遵守庙规,勤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五)各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宫观不得收留不明身份的道士及其他人员,其他宫观道士来本观参学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

(六)宫观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持有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收徒弟;不得搞看相、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七)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八)宫观可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道教居士要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事务。

(九)宫观根据实际条件应为常住道众的生活、医疗、养老等提供保障。

第七条宗教活动的管理:

(一)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当地道协组织同意,由宫观安排,收入归宫观所有。宗教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未经道协组织批准,不得到群众家里做追思、度亡等活动。

(二)道众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烧香、上殿、诵经、说经讲道、过道教节日、做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三)宫观内不得搞跳神、赶鬼、看相、算命、测字、卜卦、看风水、扶乩等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

(四)海外的道教信徒可按照有关法规在开放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和台、港、澳道教界交往中,应遵守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五)宫观可以接受海内外信徒的布施和境外组织及个人不附加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海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宫观可经售道教书刊、宗教用品和艺术品等。

第八条财务管理:

(一)宫观必须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宫观的财会人员由管理组织选拔本宫观的道教徒担任。宫观要建立和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手续,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二)宫观的一切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其经济收入主要用于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安排道众生活和日常开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占有或无偿调用宫观财物和资金。

(三)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遵循量力而行、节约使用的原则,当年的收支预算和重大开支要向常住道众通报。

(四)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账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宫观管理组织检查及道众的监督。

第九条治安、消防管理:

宫观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二)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

(三)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严禁放柴草、木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信徒必须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

(四)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文物保护: 

(一)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指导。

(二)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借用、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三)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

宫观要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好名山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十二条其它:

(一)任何部门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二)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蓝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中国道教协会第六届代表会议修改通过,自1998年9月起实行。

第十四条各地道协组织和宫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解释。

分类: 宫观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构建和-谐陕西,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道教宫观,是指省 、(市)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经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登记,进行道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宫观应设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宫观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全体道众推选产生管理成员,组成民-主管理组织。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由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为人正派,为事公道,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知识的道长担任。也可以推选少数有学识,有组织能力,一心为道教事业,享有众望的信徒参加。

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成品情况,必须上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宫观民-主管理组织的职责:

1:对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团结教育宫观道众和信教群众,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2: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3:维护宫观和道教徒的合法权益。

4:开展对外友好往来,接待好得客和游人。

5:组织道从学习时事政策,道教知识,整理道教资料,开展道教文化,学术研究。

6:保护和维修宫观的建筑,文物(包括碑,塔,墓),园要,搞好宫观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维护宫观秩序。

7:组织道众搞好宫观自养,。开展社会服务及各项公益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

8: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民-主。

9:定期向全体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需全体道众讨论

第六条  宫观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传统的丛林制度,设立方丈,监院,住持等道教传统职称。在管理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宫观各项活动。

第七条  宫观的重大教务活动,要向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道众的管理和教育

1: 宫观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确定宫观成员。定员人数应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凡宫观常住道士,应向所在当地政府申报户口。

2:宫观在定员之内,可选收爱国守法,信仰道教,年满十八周岁,有一定文化,家庭同意,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自愿出家入道收徒道长必须是出家10年以上。

3:要求出家入道者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的身份证明,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经过一至二年考验,对这心道教事业者,给以冠巾授予规戒 , 冠巾前必须向市道协书面申请。因违犯教规或其它原因不宜留在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辞退。不得吸收违法乱纪,品行不良的人入道。

4:宫观收徒,由本人申请,自愿选择师-父,经管理组织批准,依照本条第2。3项的要求,从严掌握。未冠巾者,不得取道名,收徒。

5: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年轻道众的培养教育,使之成为爱国爱教,遵纪官运亨通法,有道教知识的宗教人员,宫观内的道众要遵守庙规,忠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言行仪表,要俱足正信,道俗有别。

6:各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收留不明身从的道士和其他人员,所收留人员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证明信件。

7:宫观道人出外参考,朝山者,应经住持或宫观管理组织同意,持有限期证明,方可外出。外出道士不得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不得在社会上做法事化缘,收徒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8: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守居住。

9:宫观可接收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须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审核后方可输皈依证。道教居士要尊重宫观管理组织,遵守宫观管理制度,不得干预宫观事务。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1:宫观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有关宗教政策规定,聘用工作人员,协助管理好宫观。

2:宫观聘用人员,应经宫观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签订合同,方可在宫观内工作。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如有不称职者,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可以随时解聘。

3:宫观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宫观组织和道协的管理,遵守宫观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条 财务管理

1:宫观应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会手续,实行民-主理财。要配备专只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任用由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宫观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3:宫观的财产直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道协组织的检查指导,并和 每年向上级书面汇报一次。

4:宫观的财务收支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道协组织集体讨论决定,财会人员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宫观负责人审批,当事人和和签字,单据,账目清楚,接受宫观组织及全体道众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理财,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管理

1: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举行追思,度亡等活动,需经宫允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由宫观安排,收入归宫观所有。宗教活动场内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2:道人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的烧香拜神,上殿,诵经,礼斗拜忏,放焰口,说经讲道,过道教节日及重大道场等活动均属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3:宫观举行大型的宗教活动(包括跨地区的宗教活动),必须依法上的宗教主管部门及道协组织同意。

4:宫观内不得搞跳神,赶鬼,扶乩等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活动。

5:海外信徒可按照有关法规在开放宫观过宗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和台港澳宗教界交往中,应遵循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6:宫观可以接受国内外信徒的布施,可以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不附加政治条件的捐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海外宗教团体或宗教界人士索要财务和办教经费。

7:宫观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同版物。

第十二条 文物管理保护

1: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文物进行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征得文物园林部门的同意并接受其指导。

2: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借用,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3;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房屋等,必须报请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治安,消防管理

宫观要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务院发面的《消防监督条例》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1:要严格执行国家汉安,消防条例,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3: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宫观内严禁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宫观内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信徒供奉香蜡表纸必须在批定的地方燃点,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

宫观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发名山宫观的自然环境。

宫观应设立垃圾箱,对宫观垃圾要按环保要求处理,严禁乱扔垃圾。

第十五条 其它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宫观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

2;宫观的房产和地界应绘制蓝图,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3:利用宫观拍摄电影,电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固定道教活动处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宝鸡市道教第四次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 各地道协和宫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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