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同级单位发督办函范文(优质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04:50:13 |
  • ZTFB |
  • 13页

总结是思考的源泉,它让我们反思过去,寻找进步的方向。思维方式对于解决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们汇总了一些精选的总结报告,以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一

函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和日期构成。

1.标题。函的标题通常有两种结构形式:

(1)由“事由+文种”构成。

(2)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2.正文。函的正文主要由原由和事项两部分构成,有的附加结尾。

3.发函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4.发函日期。位于印章下方,全称写明年、月、日。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二

××大学:

近年来,我所与你校双方在一些科学研究上互相支撑,取得了必定的成绩,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基础。为了巩固成果,建议我们双方今后能进一步在学术思想、科学研究、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等方面建立全面的交换协作关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期举办所、校之间学术讨论与学术交换。(略)。

二、根据所、校各自的科研发展方向和特点,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协作。(略)。

三、根据所、校各自人员配备情况,校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对所方研究生、科研人员的培训予以赞助。(略)。

四、双方科研教学所需要高、精、尖仪器设备,在可能的条件下,予对方供给利用。(略)。

五、加强图书材料和情报的交换。

以上各项,如蒙批准,建议互派科研主管人员就有关内容进一步商量,达成协议,以利工作。特此函达,务希研究见复。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盖章)。

一九**年×月×日。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三

为确保政令畅通,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办,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公司部门、司属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和综合反馈。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上级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三)公司领导指示、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立项。凡属公司领导批示督查或交办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汇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呈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拟办。对已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查督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并草拟督查督办函;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给有关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

(三)督查通知。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时限要求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理时限。

(四)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部门的事项,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查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五)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报告反馈;对上级部门转来或公司领导批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

五、公司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四)现场督查。对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上级部门督查人员亲临督查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

六、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三)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镇督查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督查督办各站、办、所、村的具体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要求督办的检查事项。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实完成镇党委的有关决议、决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督促各村、站、办、所落实涉及旧城镇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

(四)调查处理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和百姓热线答复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事项;

(六)检查、处理和通报各村、站、办、所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

(七)督查各村、站、办、所年度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八)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查办事项的具体分工。

(一)涉及部门清楚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具体查办;

(二)涉及到具体哪个党总支、村委会范围的,由哪个党总支、村委会查办。

四、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门协助。由督查办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办复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未作具体规定办结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的,按以下时限办复:。

(1)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为5天;

(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和前期工作推动的办复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期限一般为四个月;

以上五点所要求的办复时限具有灵活性,各责任单位在办理中要遵循宁快勿慢的原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一)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和镇长办公会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镇领导汇报。

(五)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在坚持“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立足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机构改革现状,对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遴选确定的首批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结合执法督查重点工作,适当新增一批创新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期88家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2017年获得“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标准严格依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且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并进行名称变更。已撤销称号的,不再递补。

(二)适当新增创新示范单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补1~2个创新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除考虑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向较好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粮食监管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典型单位倾斜。对大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暂不符合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另行表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执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以此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创促建、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严把创新示范单位创建质量关。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审核把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对于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凡已取得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坚决予以撤销。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报送结果。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任务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间,积极稳妥开展优化调整工作,请务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创新示范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和增补,并将结果正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第三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五)其他事项的查办。第四条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第五条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第七条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第二章权限管理第八条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第九条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第十条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第十一条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第十二条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第十四条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第十五条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第十六条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第十七条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第十八条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第十九条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第二十条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第二十一条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第二十二条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第二十四条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第四章安全保密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第二十八条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第二十九条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在坚持“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立足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机构改革现状,对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遴选确定的首批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结合执法督查重点工作,适当新增一批创新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前期88家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2017年获得“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核标准严格依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且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并进行名称变更。已撤销称号的,不再递补。

(二)适当新增创新示范单位。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增补1~2个创新示范单位。在创建过程中,除考虑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外,应向较好完成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粮食监管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典型单位倾斜。对大清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暂不符合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另行表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重要性。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是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执法督查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以此为重要抓手,有效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支持力度,以创促建、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健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力量,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严把创新示范单位创建质量关。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审核把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对于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凡已取得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坚决予以撤销。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并报送结果。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任务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间,积极稳妥开展优化调整工作,请务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创新示范单位重新审核确认和增补,并将结果正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自2010年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保障,紧紧围绕粮食流通重点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管,为深入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除外)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为加强对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突出各地创新特色,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附件1)进行细化,更好指导基层开展创建活动。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核公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创建申报情况要从严从紧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候选名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上下联动,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创建内容,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国家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被撤销的,相应核减次年该省(区、市)申报创新示范单位比例。

(四)做好创建衔接。首批命名创新示范单位100家左右,原则上从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产生。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进行复审,从严把关,择优遴选3~4家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对未纳入首批创新示范单位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按照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积极创建,优先作为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备选对象,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终止。

国家粮食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择优遴选;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创建方案、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及评选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

2.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自2010年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保障,紧紧围绕粮食流通重点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管,为深入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中央储备粮除外)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为加强对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突出各地创新特色,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指引》(附件1)进行细化,更好指导基层开展创建活动。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审核公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创建申报情况要从严从紧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适时组织实地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候选名单,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上下联动,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创建内容,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国家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被撤销的,相应核减次年该省(区、市)申报创新示范单位比例。

(四)做好创建衔接。首批命名创新示范单位100家左右,原则上从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中择优推荐产生。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进行复审,从严把关,择优遴选3~4家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对未纳入首批创新示范单位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按照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积极创建,优先作为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备选对象,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终止。

国家粮食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择优遴选;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本省(区、市)创建方案、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及评选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

12月28日上午,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调研员郝书志、副处长龚军强一行,在市农牧局副局长耿文广、监督检查处副处长牛战峰的陪同下,对我县创建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工作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县政府办、粮食局等负责同志参加。

检查组一行听取了我县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后,认真检查了相关台账资料。检查组对我县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认为我县粮食流通执法督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重视,基础工作规范扎实,工作有亮点、有创造性,实实在在体现了磁县创建创新示范单位的水平。

同时,希望我县继续努力,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创建工作要求,再系统规范各项资料、档案,力争顺利通过国家粮食局验收。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学院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完成,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依法治校、规范管理,落实职责、强化执行,严格时限、提高效能,以查促办、有办必果。

学院行政办公室代表学院履行督查督办的职责,并安排专人负责。

(一)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要点;

(二)学院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三)学院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四)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督办事项,上级来文来电需限期办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程序及要求。

(一)任务分解。

学院行政办公室将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分解任务,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责成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各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单规定时间认真完成督查督办事项。

(二)结果反馈。

1.凡是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单”及时返回办公室。反馈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2.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交办事项的院领导汇报原因,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及延时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

3.对未按时办结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办公室将发出“督查催办通知单”;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及时完成的应及时书面回复详细缘由。

4.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每月一梳理,及时向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反馈。反馈材料包括文字分析、汇总附表,并及时上网公开。

(三)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应将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调查情况、来往文件、督办工作完成情况、督查督办通知单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都必须将结果作详细记录。

督查督办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各承办单位、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依法管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创建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在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以政策性粮食行政监管为主线,以执法检查和大要案查处督办为重点,以创建创新示范单位为抓手,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服务大局,创新示范。服务于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大局,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治措施,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流通监管新方式新方法。

——严格标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因地制宜细化创建内容。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评选,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确保创建质量和示范效果。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实行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每一个评选周期为5年,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总数的15%。因故被撤销称号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从命名授牌之日起满5年的自动退出,符合创建条件的可再次申报。

——以创促建,分类指导。对照创建标准要求,查找自身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分级分类指导,推动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执法监管重心向基层倾斜,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人防能力全面提升,技防措施不断加强,法防机制逐步完善,群防手段更加丰富;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更加健全。

(一)认真实施粮食安全战略,对辖区内地方企业收购、储存、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储存安全,以及其他各类涉粮企业执行粮食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执法督查,切实履行行政监管主体责任。

(二)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模范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监管经费、执法装备保障有力,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管任务。

(三)本地区执法督查工作在人防、技防、法防、群防等方面,至少有一项有创新、有成效,可示范、可推广。

(四)近3年没有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案件,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辖区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涉粮案件。

(一)增强人防力量,带头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监管队伍和执法督查能力建设,严明监管纪律,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保障监管经费,充实监管装备,为依法管粮提供坚强保障。

(二)提升技防水平,带头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公布执法检查事项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执法监管方式,积极探索移动执法、自动监控等智慧监管,增强监管实效。加强粮食库存动态监管,实行在线监控。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当地或上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三)加强法防力度,带头完善监管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带头完善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度化常态化,规范检查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加强与综合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移送报备、执法案卷评审、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层级督导,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压实粮食质量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监管责任。

(四)发挥群防作用,带头消除风险隐患。加强信访信息研判和舆情监测,带头建立完善涉粮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对容易激化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群众诉求作为群防群治的重要抓手,深挖问题线索,及时堵塞漏洞,剖析矛盾成因,增强监管针对性。

创新示范单位按照基层创建、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产生。

(一)基层创建。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创建主体,创建单位要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内容自评,并填写《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粮食局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级开展创建的,创建材料直接报省粮食局。

(三)审核公示。省粮食局负责对创建申报情况把关并现场审核;拟推荐名单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的,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命名授牌。通过审核公示的申报单位,国家粮食局授予“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发文通报并命名授牌。

对命名授牌的创新示范单位,国家粮食局在推荐评选全国粮食系统先进集体、优惠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并选择部分代表性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典型重点宣传。

自第二批创新示范单位命名之日起,“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

(一)粮食监管机构不完善、监管职能落实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或被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监管工作水平严重滑坡,辖区内涉粮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多发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撤销称号一般由省粮食局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局撤销;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有关部门抽查发现达不到创建要求的,由国家粮食局直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发动,积极培育,强力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创建活动的调研指导,注重总结宣传经验,培树先进典型,严格评审程序,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活力。

(三)强化督导抽查。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违规评审推荐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省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抽查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创新示范单位要撤销其称号。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四

最近,我所在的单位组织了一次参观同级单位的活动。这次活动不仅让我们了解了其他部门的工作情况,还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同事之间的合作和信任。在这次活动中,我获得了很多启示,让我更加深入地认识到团队的重要性。

第二段:参观过程。

这次参观同级单位是一个非常有趣和充实的过程。我们一行人在同行队列的带领下,参观了他们的办公室、工作场所以及会议室。在参观过程中,我们能够详细地了解他们的工作流程和日常工作,甚至许多我们以前没有了解过的信息。

第三段:观察发现。

通过这次参观,我发现一个相当有趣的事实:其他部门的工作看起来与我们的工作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我们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必须密切,才能为最终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这次活动并不仅是一个对同级单位的参观,它更是一个加强合作的机会。

第四段:学习收获。

这次参观给我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我认识到,团队合作与信任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如果我们相信和尊重其他组织的工作,我们将能够更好地协作,并更快地实现业务目标。此外,我们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准备自己接受最新的信息和趋势,以更好地服务我们的客户。

第五段:结论。

在结束这次参观后,我感到自己对于工作的认知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活动不仅给我带来了新的交流机会和见解,也让我在工作方面得到了新的启示。我希望这种互学互鉴、分享经验的活动能够持续举行,让我们在不断探索、学习中成长。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五

单位公函的使用范围很广,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间联系工作时可以使用公函,上下级机关之间联系、询问、答复工作时,也可以使用公函。同级公文的单位公函格式及范文,我们来看看。

函,即信;公函即公务信件。它是高低级和平行机关或不相附属机关之间在商洽和接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时所应用的文体。函的特点是不受公文规定的严格限制,如不用正式文件头,也可不编文件号,有时还可不拟标题,因此用起来极为简便。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请求如下:

(一)首部。重要包含标题、主送机关两个内容。

1、标题。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情势。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重要阐明发函的缘由。一般请求概括交代发函的目标、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阐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阐明发文的缘由。

2、主体。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重要阐明致函事项。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无论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恳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明确。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

公文函用法。

1、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询问一般事宜,或上级机关答复或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

2、平行机关或不相附属机关之间商洽有关事宜,

3、用函来通知一般事项。如通知开一般性的会议、请求下级机关报送某项材料或统计某些数字等时,也常用公函。

4、向上级机关请示较小事宜也常用函。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关于建立全面协作关系的函。

××大学:

近年来,我所与你校双方在一些科学研究上互相支撑,取得了必定的成绩,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基础。为了巩固成果,建议我们双方今后能进一步在学术思想、科学研究、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等方面建立全面的交换协作关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期举办所、校之间学术讨论与学术交换。(略)。

二、根据所、校各自的科研发展方向和特点,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协作。(略)。

三、根据所、校各自人员配备情况,校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对所方研究生、科研人员的培训予以赞助。(略)。

四、双方科研教学所需要高、精、尖仪器设备,在可能的条件下,予对方供给利用。(略)。

五、加强图书材料和情报的交换。

以上各项,如蒙批准,建议互派科研主管人员就有关内容进一步商量,达成协议,以利工作。特此函达,务希研究见复。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盖章)。

一九**年×月×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3]2号。

国家计委、经贸办、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纺织部、监督局: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羊毛生产,搞活羊毛流通,进步羊毛质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抓紧抓好草场改革和羊种改良工作。(略)。

二、监督局要加强羊毛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略)。

三、要尽快组织直接进入国际羊毛拍卖市场。(略)。

四、为了增进国内养羊业的发展,支撑纺织工业生产和扩大出口创汇。(略)。

上述有关政策,请有关部门、各地区特别是羊毛生产区认真研究落实,履行中的问题,由国家计委和经贸办和谐,并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盖章)。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六

标题:关于xxxx(事项)的xx(文种)。

a单位、b单位、c单位:(抬头顶格写)。

(空两格)正文xxx。

公文抬头的主送机关可以写两个或多个单位。

公文格式开头如图所示:

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

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七

为了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以下四项办案工作制度。

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督促检查制度。凡属上级要求查报结果的初核案件和挂牌的立案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结,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所属纪委、派出纪检组自办的大案要案一经立案,应及时将《初步核实呈批表》和《立案呈批表》各一份报市纪委案件联系室备案,以便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凡立案后15日不报送“两表”的案件,不得作为加分案件参加当年的考核评比。

1、市纪委、监察局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要按照办案区域分工,加强对县(区)纪委、监察局及市直单位纪委、派出纪检组办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2、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要成立查办案件指导组,指导组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分工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及检查室主任组成。

3、指导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办案工作形势,经常到所属纪委(纪检组)检查了解办案情况,协调矛盾,解决问题。

4、下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在办案中遇到较大困难和阻力时,指导组应及时帮助分析案情,必要时可派员指导和协助;对下级纪委、监察局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的请示应及时给予解答,自身无法解释的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不能含糊其辞或置之不理。

1、推行目标管理。每年初,市纪委、监察局应将年度办案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县(区)纪委、监察局应及时给乡镇纪委及县(区)直纪委(纪检组)下达年度办案目标,并将完成办案目标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参加年终考核。

2、落实责任制。县(区)纪委、监察局由委局领导带队,职能室参加,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实行分工包片,帮助排查案件线索,制定调查方案,协调办案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排除各种干扰,着重解决“查什么、怎样查”等问题。

3、县(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会议,重点分析乡镇纪委办案形势,找出差距,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对办案后进乡镇,尤其是第二季度以后仍然无案件或无案源的乡镇,要逐个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4、市纪委、监察局要把抓乡镇纪委办案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全面了解乡镇纪委办案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

5、加强检查考核,做到奖优罚劣,对成绩突出和办案先进的乡镇纪委,县(区)纪委、监察局应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一年内无立案案件而又被上级纪委、监察局查出违纪案件的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将视情追究其领导责任。

1、强化办案时效观念。依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案件初核为2个月,立案审批为1个月,立案调查为3个月,一般案件应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属疑难复杂案件或大要案,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

2、从事信访、检查、审理的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敢于碰硬,不徇私情,秉公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如被查对象是自己的亲属或故交,应主动申请回避。

3、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如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将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无案或发生查而不处,弄虚作假,泄漏案情,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初核案件报结时,经领导审查认为取证不到位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证;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认为证据不全的,调查人员应独立或与审理人员一道补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着不办。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八

尊敬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____________精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化工、建筑、机电类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充分就业,满足广大用人单位对各类专业人才日益增加的需求,同时增进高校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交流,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南京工业大学定于20xx年x月15-16日在南京举办“____________供需洽谈会”,诚邀贵单位参会。

本次大会由“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两部分组成,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校企见面交流会。

1、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参会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会议主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1、时间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参会对象:全体用人单位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九

主体是商务信函正文的核心内容,是发信人要说明的事项。不同的商务信函的内容是不同的。一般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l说明发函缘由。直截了当、简明扼要地说明发函的目的、根据、原因等内容;复函则要引叙对方来函要点,以示复函的针对性。

(2)说明发函事项。主体表达信函的中心内容,一般是根据发函缘由详细地陈述具体事项,或是针对所要商洽的问题或联系事项,阐明自己的意见。要求语气要平和,问题要明确,事实要清楚,表达要明白。如商洽函的正文主体包括商洽缘由、商洽内容、意愿要求三部分;询问函的正文主体包括询问缘由、询问事项两部分;答复函的正文主体包括答复缘由、答复内容两部分;商品报价函的正文主体包括产品的价格、结算方式、发货期、产品规格、可供数量、产品包装、运输方式等。

如果正文主体内容简单,逻辑上可采用篇、段合一式结构,如果正文主体内容较多,逻辑上可采用分段式结构。

3结尾语。

正文结束以后,一般用精练的语言将主体所叙之事加以简单概括,并提出本函的有关要求,强调发函的日的。如请求函的结尾语是“拜托之事,承望协助解决为盼”,希望回函的结尾语是“不吝赐函,静候佳音”等。结尾语视发信人与收信人的关系以及信函的内容而定,要求恰当得体。

同级单位发督办函篇十

用问题的答复。

(20xx年x月x日,[20xx]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xx]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