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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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对自己的检阅和思考的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写总结的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具体实例,用事实和数据说话,让总结更具说服力。下面是一些关于如何培养学习兴趣和习惯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军粮质量管理,保障军粮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粮检[2017]19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从事军粮供应的各军粮供应站及其下属军粮供应点、军粮代供点(以下简称军粮供应站、点)。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军粮”是指供应部队的食用大米、食用小麦粉(以下简称军供成品粮)和用于军供的原粮。
“军供原粮”指用于加工成军供成品粮的二年内收获的常规中、晚籼(粳)稻谷品种和三年内收获的常规小麦品种。
第三条军供成品粮必须是符合相应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具有“qs”’认证标志的保质期内的产品。
军供成品粮的质量标准为国家粮食标准中的特等级中、晚籼(粳)大米、特制一等小麦粉。
第四条军供成品粮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有“qs“’标志的经营企业采购,并索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所购人的军供成品粮必须按照“一批一检一报告”的要求,在保质期内按照军供成品粮质量标准进行一次抽查复验,并出具抽检报告单。
第五条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及其包装、计量、储存与运输等环节的检验与检查。
(一)军供原粮的检验
军粮供应站自行或委托采购的军供原粮应检验原粮的新鲜度、色泽、有无异味、霉味等指标。凡不合格的原粮不得进行加工与销售。
(二)军供成品粮的检验
军供成品粮的检验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要求及相应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执行。凡不合格的不得验收入库与销售。
(三)军供成品粮包装与计量的检验
军供成品粮(包括面向市场销售的成品粮)的包装与计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和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检验。凡是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验收入库与销售。
(四)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库存设施的检查
1、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必须分开库存,实行专仓、专廒间、专货位的保管。
2、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库存仓储设施俱全,做到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害、防污染,周围环卫整洁,道路畅通。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整改合格后才能存放。军粮供应站、点要每半年自行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的运输设施的检查
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的运输设施须清洁卫生,不得沾有任何毒害、污染性的残留物。军粮供应站、点应负责对承载运输的设施(如车箱、包箱、车板以及铁路运输的棚车、集装箱等)按防火、防水、防污染的要求进行检查。在国家(或当地政府)宣布的防疫期间还应做好防疫消毒处理。
(六)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运输安全的检查
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经过运输之后,军粮供应站、点要及时检查有无受到毒害、污染、损毁和外包装破坏的现象。发生毒害、污染的军供原粮和军供成品粮不得加工、供应与销售。军供成品粮发现外包装破坏现象,要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并视检验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凡是面向市场销售(含部队串换品供应)的食用植物油和食用粮食制品(指面条、米粉干、豆类品等)的质量检验和包装、计量、运输、库存等环节的检查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相应条款执行。检测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豆类gbl352-1986、食用植物油c.b1534—2003、gbl535-2003、gbl536-2004等中的四级(含)以上标准执行。凡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七条凡对本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了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质检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级具备资质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于军粮供应站、点的军粮质量检验工作要予以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凡是军粮供应站、点送检的项目收费应予以优惠。
第九条对军粮质量检验结果存在争议,报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仲裁。
第十条各军粮供应站、点要建立、完善军粮质量管理档案(包括粮油生产加工企业和粮油质检机构所出具的各项检验报告单)。对于各项原始检验、检查的单据应妥善保存两年,以备待查。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二
2017年1月28日至29日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来我标段进行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暴露出我标段施工现场诸多问题,针对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我项目部高度重视,对施工现场和内业资料进行全面大清查,大整顿,并正对此次大整改、大反思活动做出总结。
根据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我项目部的大整改、大反思活动由指挥部总工程师朱扬琼领导,由施工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提出整改方案和监督整改,我项目部项目经理、总工组织本部安全、质检、技术、实验、材料、测量、领工、施工及各专业工种;各架子队进行详细安排和布置,各负其责,协调合作。
1月30日至31日,由指挥部总工程师朱扬琼、指挥部施管部、安质部和本人一起对第我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了全面大普查,发现如下问题:
1、 桩基施工现场凌乱,无墩位牌、钻孔施工牌、钻孔记录表、渣样盒
2、 泥浆池未作标准防护,无安全警示牌
4、 承台基坑未按规定的坡比开挖
5、 承台开挖弃土未外运,弃土乱堆,现场凌乱
6、 承台深基坑未作防护
7、 承台泡水
8、 承台上墩身预埋钢筋锈蚀
9、 承台及墩身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按要求养护、标识不清楚
10、 墩身施工支架未按要求搭设爬梯
11、 支架剪刀撑未按要求搭设
12、 高墩未按要求设置防坠网
13、 部分路基边坡未修整,存在超挖现象
参加的问题通报和整改动员大会,全面发动和部署,从质量、安全、环保、文明工地等方面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暂未暴露的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整改,提出整改方案。并加强宣传教育和制度落实,严防反弹。将各工点整改任务落实到主要责任人、技术、施工及架子队。对敷衍了事,拒不整改的架子队和个人将进行严厉处罚。
从2月1日开始为我项目部全面整改和落实阶段,要求对照我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安排表及该表未罗列的其他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指挥部施管部、安质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期间各工点除桩基施工照常进行外,其他全部停工。各工点技术、施工蹲点指导整改,项目部领导对全管段进行检查,现场办公。确保现场做到无遗漏、无死角、现场整洁、无安全隐患、标识齐全、记录清楚、便道畅通、环保优良、内业资料齐全、台账清晰。
截止至2月4日,各桩基施工现场已整理,墩位牌、钻孔施工牌、钻孔记录表、渣样盒已配置齐全,泥浆池做统一标准防护;上行联络线跨东外环特大桥12#、13#墩,下行联络线跨东外环特大桥8#墩靠近东外环路边采用彩钢瓦围挡防护;承台弃土平整,基坑已做防护,泡水基坑已全部将水抽出,承台上墩身预埋钢筋采用pvc管套住防止锈蚀;墩身支架已搭设爬梯,高墩施工采用防坠网防护;同条件养护试块已按规范养护并标识明确;路基边坡已修整。现场整改已形成一定的效果。
本次大整改、大反思活动是至今为止我所经历的一次力度最大、范围最广的整改活动。1月30日至31日,陪同指挥部总工程师朱扬琼、指挥部施管部、安质部领导对我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大普查的过程中我发现,几乎所有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大的安全、质量问题,却都是一些我们平常走在工地上随时可见的一些小问题,然而我们平时对这些小问题不理不睬,不够重视。积少成多,最终将导致现场存在了大量的安全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三
1、以责任监管为中心,加强质量责任体系建设贯彻落实质量责任制是干好质量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实现全员监管,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分解细化各层次的工作目标和工序目标。操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自身的质量职责,质量监管人员要做好质量监管基础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严把质量关,强化质量检查和监管职能。分公司、项目部,在20__年的质量工作中,要以责任监管为中心,加强质量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体系,把公司的质量工作和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位员工身上,落实到基层,真正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管。
2、继续推行质量目标监管体系。
质量目标监管体系是质量监管工作的目标,20__年分公司、项目部要根据公司20__年质量目标监管体系的要求,认真谋划本单位的质量工作,分解公司的质量通用目标和专项监管质量目标,进一步完善质量目标监管体系。既要制定工程实体质量目标,又要制定质量监管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工程质量产生、形成和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实现质量监管的全过程控制。
3、认真做好质量计划工作。
做好计划是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基础,公司安排年、季、月的质量监督年度工作计划,要做项目质量计划、质量检验计划和质量周计划。项目的质量计划的编制要有针对性,要识别出项目的特别重要工序、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对这些工序提出的质量控制要求详细、具体。质量检验计划是质量计划的延伸,是指导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依据。项目周计划是质量检验计划的具体展开,是保证质量的过程控制的小阶段计划,各项目部一定要做好。
4、推行对标监管,提高质量监管水平。
公司质量系统在20__年将继续推行对标监管,质量监管部将继续完善公司内部对标信息平台的内容,并积极与先进企业进行对标,在进行内部对标监管的基础上,要积极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把先进企业的监管方法、监管经验引进来,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自身的质量监管体系,提高公司的质量监管水平。各项目部在各施工现场要积极与各参战单位进行对标,把分包队伍的引进与监管、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以及现场的实际做法等经验做为我们项目监管上的借鉴经验,灵活运用,争取在所有参战单位的质量监管和工程实体质量方面都排在前列。
5、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搞好质量培训工作。
20__年要做好质量意识教育和进行质量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监管人员的素质。要贯彻“干就干好,做就做精”的质量理念为核心,对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创优意识教育,大力宣传“干精品工程,树立公司品牌形象”的思想,加快公司向质量效益型企业转变的步伐。同时,质量监管部门要做好质量培训工作,加强对质量监管人员进行质量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监管体系、现场质量监管的基本方法、质量改进基础知识、质量检验方法、系统的分析问题的方法等方面培训,提高质量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6、强化过程控制,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四
摘要:就如何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要求结合进行了探讨,提供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督查工作新方式,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掌握公路工程质量状况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也应将具体工作同国家的各项要求结合起来,努力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不断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
1督查工作计划。
在履行公路工程建设职责方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时间、财务和人员等具体状况,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并通过法制部门的确认。
2“双随机、一公开”概述。
国务院办公厅于8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全国全面推行。督查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督查开始前随机抽取督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人员,督查后将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2.1“双随机”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的“双随机”工作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督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督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督查人员。
2.2“一公开”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制定具体的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督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督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将督查结果在部级网站或省级网站公开。
3“四个清单”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查中应严格按照“四个清单”进行管理。“四个清单”即《督查任务清单》、《质量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督查中使用的“四个清单”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使用。“四个清单”前后衔接,首尾呼应,形成有效的工作闭环。对于工程实体质量,《督查任务清单》应包含详细的督查内容、抽查指标、抽查频率、评价标准等;对于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督查任务清单》应包含具体的督查对象和详细的督查内容、抽查指标、抽查频率、评价标准等。对督查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督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向督查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清单》,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附整改报告、必要的检测报告、工程照片(整改前后对比)、责任追究情况等证明材料,以及整改期间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整改落实清单》,对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填写《复查验收清单》。对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复查验收清单》中说明后续跟踪方式,并在问题整改后向督查部门提交《后续工作汇报》。对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4新方式在督查工作中的应用。
4.1督查准备工作。
督查准备工作包括确定督查组数量、督查组组长、“双随机”、确定督查依据、方式、内容、督查组分工、印发督查通知等。在开展“双随机”工作时,应由督查组组长提出“双随机”申请,并填写《“双随机”督查申请登记簿》,最后与相关部门共同抽取督查项目和督查人员。督查依据应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等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工程项目设计批复、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行业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要求。
4.2随机取样。
随机抽样亦称“纯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即按随机性原则,从总体单位中抽取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以其结果推断总体有关指标的.一种抽样方法。单纯随机抽样又称简单随机抽样,是最基本的抽样方法,分为重复抽样和不重复抽样。在重复抽样中,每次抽中的单位仍放回总体,样本中的单位可能不止一次被抽中。不重复抽样中,抽中的单位不再放回总体,样本中的单位只能抽中一次。督查前先由督查人员结合工程情况编制评定单元样本,再由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抽取评定单元,最后由督查人员按照《督查任务清单》对抽取的评定单元进行各项检查。整个随机抽样及督查过程均需留存影像资料。
4.3现场督查。
现场督查开始前,督查组应组织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召开督查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督查组介绍督查的依据、方式和内容等;督查组对照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抽样,并明确项目督查任务清单。现场督查结束后,组长应召开督查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督查组人员分别说明对本部分检查情况;根据检查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对每个督查组人员的检查情况进行研究讨论;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问题处理意见;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组长意见为准。督查组会议后,督查组应组织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召开督查情况反馈会议,会议内容包括:督查组组长介绍督查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由其他人员进行补充说明;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就督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向督查组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会议意见,督查组填写《质量问题清单》,由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能够当场整改的,由督查组下发《现场纠正通知单》,进行现场监督整改。执法文书中应明确工程项目名称、问题存在部位和具体内容、处理时限及要求等,由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不能当场整改的,以《督查情况通报》为准。
4.4督查问题整改落实。
现场督查全部结束后,各督查组应提交《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督查人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问题清单》、《现场纠正通知单》、实体质量随机抽样记录、抽检数据及原材料抽检试验结果等全部督查资料。个别原材料抽检试验未完成的,需由督查组组长说明情况。《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应包括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现场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督查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各督查组组长和相关部门,就督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确定问题处理意见。必要时,可邀请行业资深专家参加会议。督查部门应在各督查组提交全部督查资料后一周内,根据现场督查情况和重大质量问题专题会议确定的问题处理意见,印发《督查情况通报》。个别原材料抽检试验未完成的,可在《督查情况通报》签发后以其他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对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项目监督机构应按照《督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视情节轻重和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项目监督机构应按照《督查情况通报》有关要求,按时向督查部门提交《整改落实清单》、《复查验收清单》等相关文件、资料。督查部门对督查工作相关资料按照要求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督查任务清单》;《督查通知》;《督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督查人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问题清单》、《现场纠正通知单》、实体质量随机抽样记录、抽检数据及原材料抽检试验结果;《督查情况通报》;《整改落实清单》、《复查验收清单》。
5建议。
5.1制定改进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的制度,明确需要修改督查工作方式方法的条件、时间、分工等,使督查工作紧跟国家各项要求,明确行业新颁布的标准如何宣贯,如何落实到具体督查工作中等方面内容。
5.2形成服务意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觉做到政务公开,及时公开督查工作相关内容,接受督查对象监督,定期征求参建单位意见,开展工作方式方法的研讨、调研,不断调整督查工作的思路,提升督查工作的内涵,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5.3管理督查人员名录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双随机”督查人员名录库进行管理,结合督查人员具体督查工作绩效和人员自然状况进行调整,保证督查人员名录库的合理性。同时,结合依法行政等工作要求,对督查人员开展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作者:王亮单位: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五
1、分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巡检和抽检相结合,以巡检为主的方式进行。
2、分站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设计图纸、受监工程的特点,参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监督计划(工作方案)。监督计划要明确项目监督负责人、监督组人员和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经站长审批后实施。
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包括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保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质量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检查工程的实物质量。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其它专业工程的关键部位的工程和材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检测,对其它部位的工程和材料进行抽查。
4、每次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必须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监督工程师应根据问题的性质,签发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经监理检查确认后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分站。
5、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分站应及时派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告总站。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及时报总站。
6、核查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工程检测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质量保证不充分的部位和材料,指定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7、核查有见证取样制度的落实情况。核查建设(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施工单位的取、送样员的持证上岗和现场对试块、试件及材料见证取、送样及试验报告。
8、对监督计划列为停检点的项目,由施工单位书面通知项目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未通过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中交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参验人员的资格,抽查质量评定、质量保证文件资料,参与实体质量检查。
10、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监督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督报告,经站签发后,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进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公司派职能管理部门(工程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部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等。
第九条 结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关键项目应进行重点抽查。各抽查项目的检测数量应相对平衡,权值为3的抽查项目的抽查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15%。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条 对项目部的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季度检查一次。 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
全面检查是通过巡视、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等措施检查受监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掌握全面质量状况。
专项检查是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对受监项目某建设环节、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深入检查。专项检查可分为对项目部履行合同情况、内业资料、、原材料、施工工艺、工序或部位的检查。
巡视检查是查看施工现场,检查规范化施工情况、工程外观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检查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检项目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资料分析与反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完成后,应按抽查项目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数据,向分管经理反馈。
第十三条 抽查项目实测值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下发《现场审核检查单》、《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工程经营部要求受监项目部对《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按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
进行汇总。并可定期将有关抽查数据汇总,作为分析动态质量状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受监项目完工后,宜将部分监督检查数据汇总、整理,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经营部对每个受监项目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监督责任人负责收集、管理、保管。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工作台帐、检查通知、检查数据汇总表等资料和必要的声像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工程质量鉴定检测。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监督检查中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六
1、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 1)监督抽查 (2)统一监督检查 (3)定期监督检查
2、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统一监督检查
统一监督检查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4、定期监督检查(验) 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5、委托检验:
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6、 发证检验
是对产品的全项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所检项目合格可判定发证检验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定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7、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指产品在出厂之前为保证产品满足品质要求所进行的检验。出厂检验一般实行抽检。如果出厂检验项目有“*”号标注的,应制定“*”号检验项目检验计划,每年检验两次,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8、抽样:
9、检验与检测
为确定某一物质的性质、特征、组成等而进行的试验,或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来检查试验对象品质的优良程度。通常把对物理特性的检验称为物理检验;对化学性质或组成的检验称为化学检验或简称化验。
检验的定义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等辅助手段所进行的综合性的评价。
检测的定义是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过程。通常包括预处理、初始检测、条件试验、恢复和最后检测。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源头监管工作,做好我市的质量定期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工作,切实增强定检工作有效性,发挥定检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结合责任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定检工作。制定本区域定检计划,省、市局安排的`重点产品定检计划,局不再安排定检(同一规格产品,国家监督抽查6个月内,省市级抽查3个月内不得重复抽查)。
二、以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数据库为基础,将辖区内的所有生产企业列入定检计划,定检覆盖率要达到100%。对于新办企业,在企业正常生产6个月内将其列入定检计划;对因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企业注销的,要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
三、定检周期一般为一年四次。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定检;重点产品和可能出现区域质量问题的产品,要根据情况加大检查频次。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和“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免于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到企业进行定检抽样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要使用统一格式的《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和封条。抽样方法和数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定检本着就近就便我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检检验任务。定检检验要严格按标准和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项检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类别应当标注为:定期监督检查。
六、遵照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确保企业整改到位。重点加强对质监部门发证产品不合格的后处理工作,对符合吊证条件的,要坚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件。要充分利用公告、黑名单等手段,增强定期监督检查的威慑国,对产品不合格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执法监督股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全局定检工作小结上报市局,小结包括当月数据统计汇总、分析报告和上季度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七
(一)重要隐蔽工程,属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在自检的基础上,实测实量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并报工程质量监督处,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管道工程包括:高、中、低压管道和有害气体管道。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监督处指定的重要主体生产设备、供应设备。
(二)主体工程,重点抽查结构重要部位和结点是否按图按规范施工,结构强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主体结构转入装修前要进行质量核定。
(三)装修工程,必须按照经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处,签定合格的样板间和样板项目进行抽查。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负责审批下一级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七条受省局和市县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包括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和市县局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检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检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
第八条省局和市县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九条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及专家意见。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议。监督检查计划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书》(附件1)的形式上报。
第十条定期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组织实施该计划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批次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跟踪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是我省实施相应产品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
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产品,或因技术原因需要偏离《实施规范》的产品,承检机构可临时制定该产品的本年度《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并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检机构应根据被委托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由牵头承检机构负责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加以分解与规范,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要求。
首次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承检机构,任务下达部门要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还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检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绝监督检查认定表》(附件9,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复检委托书》(附件10,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2)、《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附件1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1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5,以下简称《移交处理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6,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7,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18,以下简称《整改复查申请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现场复查验收表》(附件19,以下简称《复查验收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20,以下简称《复查检验委托书》)等。
第一节抽样。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检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被检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检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检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十九条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检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检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检查。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中做降级处理。质监部门要对拒检企业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拒检的,应将拒检情况记入企业年审记录,列入年审实地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
(一)与上级监督检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请示处理意见;。
(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抽不到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出具抽样过程情况说明,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四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检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检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节检验。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
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七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八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外,承检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检验报告除承检机构存档外,还应分别寄送被检查企业、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结果汇总情况及时报告任务下达部门。市场抽样的还应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以信函、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被检查企业(对市场抽样的产品,应同时送达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书面告知其法定权利。《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应同时抄送负责后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产品的备用样品在被检查企业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应保持完好。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检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检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检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接到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协调被检查企业与承检机构沟通,由承检机构通过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检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二)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检验机构下达《异议复检委托书》,由原承检机构复检的,检验应当在承检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必要时由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另行指定承检机构的,应对样品的传递做出安排。
第三十六条承担异议复检的承检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委托异议复检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承担复检的机构应向委托复检的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出现结论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委托异议复检的部门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异议处理通知书》,并转交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办理送达手续。
第三十八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检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第四节检验结果汇总与工作总结上报。
第三十九条承检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同时,要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1、监督检查结果公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三)未抽样企业(如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拒检企业(如有)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
(六)信息化系统生成的数据库(电子版)。
上述第二款材料,应经承检机构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应以承检机构单位文件的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检查合格率情况等;。
(二)被检查产品基本情况介绍及行业概况分析;。
(四)质量分析。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
(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审核),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的评分依据。发现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问题的,退回检验机构处理。
第四十二条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省局应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并公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九
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离婚一案,我要求不公开审理。其理由是:
第一、本案中涉及某种难以明言的隐私问题;。
第二、本人在当地朋友较多,张扬开去未免难堪;。
第三、双方父母均不同意离婚,公开审理难免他们到法庭无理取闹,影响法庭的调查审理;。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十
20__年,在市、区建委的领导和关怀下,我站始终坚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不断加大施工现场动态监督检测力度,使得我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20__年,我站新监督工程项目40项,面积91万m2,竣工工程34项,面积71万m2,工程监督覆盖率1000/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共处理工程质量、安全投诉25起,做到了件件有落实。在市建委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受检工程合格率100%。
一、深化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为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检测,我站不断在检测模式上进行探索和完善,清理并规范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检测制度。
1、明确了质监站各岗位职责及建设工程有关监督程序。
制定了站长、副站长、监督科、综合科等岗位职责,让大家真正做到各司其责,各尽其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各工程实行监督科项目负责制。推行了关于安全生产等级核定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等级核定实行施工企业申报,站统一安排交叉打分的方式。通过各职责和程序的完善,将质量安全责任真正落到了实处。
2、完善内部监督。
为加强内部监督,我们推出了政务督办制度、站务巡查制度、安全核验与竣工验收内部监督制度。对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监督科、检测中心、西部分站。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计划于20__年1月份编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文件汇编》,印制500份,以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者学习、宣传、贯彻。
2、进一步完善质监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工作流程。计划将以往常用的质监纪要制度改为质监意见制度,将每次质检情况以我站意见的形式下发给各有关参建单位,以树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同时将质量监督活动的工作流程上墙,以方便办事。
3、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力度,建立完善质量监督检测网络。
4、进一步加强培训,努力提高质监人员的综合素质。
5、进一步加大质量检查、质量监督工作的频度和力度,加强过程控制,提高质监工作的水平。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与时俱进,依法质监,在局党组及局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在省质监中心站的业务指导下,我们坚信,我们无锡市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定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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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源头监管工作,做好我市的质量定期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工作,切实增强定检工作有效性,发挥定检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结合责任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定检工作。制定本区域定检计划,省、市局安排的重点产品定检计划,局不再安排定检(同一规格产品,国家监督抽查6个月内,省市级抽查3个月内不得重复抽查)。
二、以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数据库为基础,将辖区内的所有生产企业列入定检计划,定检覆盖率要达到100%。对于新办企业,在企业正常生产6个月内将其列入定检计划;对因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企业注销的,要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
三、定检周期一般为一年四次。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定检;重点产品和可能出现区域质量问题的产品,要根据情况加大检查频次。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和“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免于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到企业进行定检抽样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要使用统一格式的《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和封条。抽样方法和数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定检本着就近就便我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检检验任务。定检检验要严格按标准和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项检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类别应当标注为:定期监督检查。
六、遵照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确保企业整改到位。重点加强对质监部门发证产品不合格的后处理工作,对符合吊证条件的,要坚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件。要充分利用公告、黑名单等手段,增强定期监督检查的威慑国,对产品不合格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执法监督股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全局定检工作小结上报市局,小结包括当月数据统计汇总、分析报告和上季度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质检科在技术制造部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生产全过程中的质量检验、控制工作。
第二条:认真贯彻本公司有关产品质量的精神,不断加强检验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质检工作的责任性。
第三条: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根据技术部门的要求,全过程验收公司产品,并及时提供结果报告,做到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入库,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公司。
第四条:协助生产车间进行产品自检工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零部件,必须督促车间执行产品质量“三不放过”原则,即废品原因找不出不放过;责任不查清不放过;解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统计信息反馈和存档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负责公司内长度计量仪器、仪表检定和修复工作。
第二章:产品检查
第七条:本公司或外协单位都应贯彻执行二级检验制度(自检、专职检)。大件、主要件加工,生产工人和专职检验必须持高度负责态度开展相互指导和互检,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检验人员应该严格按图纸,工艺技术及批准的技术修改文件进行验证,并认真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合格证填写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凭填写完整的工票(或工艺流程单和全部加工图纸交检验员检验,检验人员应根据有关标准验收并作出合格、工废、料废、返修、报废等结论,检验员应在上面签字。
第十条:需要返修的零件应开出返修单,并在零件上作出标记。返修后经检验人员复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一条:工、料废零件,如有回用价值,应按回用制度办理手续,未经办理回用手续的,严禁流入下道工序。
第十二条:废品应开出《上海盖尔特机械有限公司零件(部件)不合格品通知单》,并放置到指定地点,做好明显的废品标记(上红色油漆),办理好报废手续。
第三章:外协加工检验
第十三条:外协加工在提交协作单位前应预先通知检验部门,外协加工的零件须在检验员签证合格后才能进公司。
第十四条:外协加工的验收,由外协经办人员填写《外协零件交验单》一式二份交检验员验收。
第十五条:检验员应按图纸等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并将检验结论填写在交验单上,一份交外协经办人员,一份由检验员留存,经办人员应根据交验单上的结论,对合格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进公司的外协加工件,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通知协作单位共同复验,必要时通知外协经办人办理退货手续。
第四章:不良品零件回用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发现废品应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由检验员开出《零件(部件)不合格通知单》,责任者要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废品零件应置放在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误用。
第十八条:由于不符合图纸、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规定作废品处理的零件,如车间认为其疵病不影响整机性能和精度,由技术工艺,检验,经营销售部门提出统一意见,作为不良品回用。意见不统一则由技术制造部报请总经理最后审定。
第十九条:未办妥回用手续的疵病零件,不准转入下道工序,如
有违反,一切后果由当事者承担。属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废工件,要按情况另作处理。
第五章:整机检验
第二十条:部装、总装的质量检验应按图纸、工艺、产品合格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办妥回用手续的零件不得进行部装、总装,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出公司。
第二十一条:产品进行装配时,操作者应把零件的锐边、毛刺倒钝,洗刷干净,防止敲伤碰毛,按图纸工艺技术标准进行装配。
第二十二条:在整机验收前,操作者应按规定进行运转试验,性能合格后,交检验人员复验,并详细填写整机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经上述程序检验合格后,产品需进行油漆、包装,由检验人员对油漆及包装质量作验收,并负责安放随机技术文件及合格证,检查随机附件是否齐全,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正式产品完工出公司。
第二十四条:检验人员必须做好各项成品和实测检验原始记录工作,产品出公司,整理、汇总后存档。
第六章:质量跟踪
第二十五条:检验部门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向主管部长通报产品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验人员应将检测情况随时向部门主管通报。 第二十七条:操作者自检检验,在一批零件加工结束后,应做好自检、自分工作,并向检验员通报质量自检的情况,严格杜绝以次充好的做法。
第二十八条:检验员按加工工艺规定,对完工的零件进行检查。
在零件加工途中或工艺没有规定检验的项目,检验员可以拒绝检验,拒绝在工票上签字。
第七章:检测器具的使用和点检
第二十九条:正确使用各类精密的检测器具,禁止用精密量具检量未经加工零件的表面。
第三十条:严格量具的借用制度,公用量具由仓库集中保管,要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正确、规范地使用检验器具,特别注意正确安放量具(安放稳妥、防热、防潮、防压)。
第三十二条:经常检查量具精度(复零工作),清洁量具。
第三十三条:每隔三个月,请专业计量人员检修一次常用量具精度。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十二
企业质安处的质量监督检查员,负责整个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与检查。检查分自检与同监理工程师检查两个阶段。填写质检表,质量监督检查员对工程质量认可签字后,交代表甲方的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签字。如需补救、返工的,立即补救、返工。补救、返工过程分清责任,是甲、乙方任何一方的责任,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督促本处质量检测员,对施工的每一个部位,进行有关规定的检测方式检测。该取样试块检测的,定期、定量取样,试块检测。取样试块应有代表性,如不合格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重的返工重作。
经常学习关于工程质量方的规定、规范和有关文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质检工作的质量。
搜集质检资料,质检表、检测试验报告、设计修改通知、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会议记要、其它资料等。
参加总经理召开的有关会议,主动汇报质检方面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希望得到及时解决。
质量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大事,质量是铸造企业信誉的魂,企业的质检员肩付此重任,应以自豪。质检工作有什么困难和问题,总经理应迅速地予以解决。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十三
时光飞逝,时间催促我们即将告别今年,憧憬激励我们在新的一年开创事业的新高。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我们质量管理不全体员工,通过内部努力,通力合作,不断进取,完成了这一年公司的正常工作任务。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总结经验,扬长避短,现将过去一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质量检验及放行情况。
对进厂物料、中成品的质量检验是化验室日常工作的核心部分,在保生产,保成品发货的前提指导下,化验员合理分工,积极认真做好质量检验工作,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截止于20xx年xx月xx日,我们已经完成了1091批次的质量检验并给予放行,各检验品种情况详见附表。
公司外部市场的成熟和发展,也对我们的药品生产、质量保障提出了严苛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给我们带来了无形的压力和动力。单从质量检验方面的工作量来看一年来,化验员在相同的工作时间里,在不影响生产及销售的前提下,完成了较于往年更多的工作任务,由此可见我们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全面提升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的实行经验上起得了显著效果。
7月到9月份期间,由于受生产车间设备爆炸的影响,整个公司弥漫着一种紧张的气氛,事故后恢复生产工作在分秒必争的进行着,车间的维修和改造在不停进行着,我们质量部与全公司各个部门一起,克服种种困难,共同度过这一难关。
二、新药典的实施。
按照国家对新版药典的实施要求,在xx月xx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新药典标准,相关药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也要根据药典进行修订,我们质量部自年初就积极启动此项工作,在各部门积极配合下共完成修订各种质量检验标准105份和操作规程149份,保障了新药典标准按时顺利实施,为公司所有重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保驾护航。
20xx年版新药典充分体现了科学监管理念,药品标准更趋科学、规范,药典倡导绿色标准,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目标。药品的安全性、药品质量可控性和有效性保障进一步提升。在配合新药典的实施,我们认真排查新药典中所有涉及我们日常工作的更改和新增项目,并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如仪器、试剂及标准品对照品的购买,并委派化验员参加国家药典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培训中心组织的《中国药典》20xx年版全国轮训。
三、配合开发部注册及新产品报批。
配合产品再注册工作,及时完成了妇科调经片、益母草片的生产检验及微生物方法的验证工作,并按留样管理规程的要求,做好成品留样且按期检验。同时,在新产品开发项目上,完成了草红胶囊的工艺验证检验及成品检验,如期完成了微生物方法学验证,加速稳定性及长期稳定性试验,以保障新药注册的上报进程。
四、验证工作。
根据今年的验证计划,对相应的验证项目进行了现场监控,合理取样并及时检验,按时完成验证工作。本年度一个需验证项目为27个,实际完成的为26个(其中4个跨年度完成,因厂房设施等其他原因增加验证项目10个),尚未完成的均已在安排或正在进行中。
20xx年对于质量部而言,是共同进步的一年、是团结向上的一年,我们在工作中,对质量严格把关,对工作认真的对待,及时、准确的得到任何一个数据。工作的闲余时间要鼓励员工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的来提高整个团队的整体素质。
然而,目前化验室对人员管理上还是存在着小的问题,那就是人员流失,由于新旧员工交替对我们工作或多或少造成了困难,为了顺利完成日常的检验任务,对新员工的培训成了工作的重点,以便新员工能在较快的时间能胜任本岗位的日常工作。
在新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上,我们通过强化规范意识,使新员工充分注意每一个工作环节和工作程序的控制;通过强化质量意识,使新员工充分注意每一个操作细节和操作步骤的规范;通过强化效率意识,使新员工充分注意每一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的优化。部门的管理是无止境的,部门管理的效益也是无止境的。
一年来,面对部门人员更替频繁的状况,我们加大了部门内部管理工作的力度。通过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增强了部门员工队伍的凝聚力。
文档为doc格式。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负责审批下一级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七条受省局和市县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包括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省局和市县局下达的监督检查计划抽封样品;检验检查产品的质量;向被检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发送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等。
第八条省局和市县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检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九条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及专家意见。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在每年度年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议。监督检查计划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书》(附件1)的形式上报。
第十条定期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组织实施该计划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批次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不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跟踪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随时下达监督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是我省实施相应产品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
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产品,或因技术原因需要偏离《实施规范》的产品,承检机构可临时制定该产品的本年度《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检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并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检机构应根据被委托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由牵头承检机构负责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加以分解与规范,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要求。
首次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承检机构,任务下达部门要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还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检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8,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绝监督检查认定表》(附件9,以下简称《拒检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复检委托书》(附件10,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异议处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2)、《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附件1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1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15,以下简称《移交处理通知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6,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17,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18,以下简称《整改复查申请书》)、《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现场复查验收表》(附件19,以下简称《复查验收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20,以下简称《复查检验委托书》)等。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检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的性质、检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检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检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二)被检查企业不生产《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检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检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检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检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十九条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检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检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检查。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中做降级处理。质监部门要对拒检企业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拒检的,应将拒检情况记入企业年审记录,列入年审实地检查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
(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抽不到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出具抽样过程情况说明,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四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检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企业应予以配合。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检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制度。
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七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八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九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外,承检机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承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检验报告除承检机构存档外,还应分别寄送被检查企业、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结果汇总情况及时报告任务下达部门。市场抽样的还应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二条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立即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以信函、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被检查企业(对市场抽样的产品,应同时送达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书面告知其法定权利。《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应同时抄送负责后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产品的备用样品在被检查企业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应保持完好。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检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检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检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接到企业异议申请后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协调被检查企业与承检机构沟通,由承检机构通过核查不合格项目的检验记录及有关证据,并得到被检查企业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二)需要复检并具备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检验机构下达《异议复检委托书》,由原承检机构复检的,检验应当在承检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必要时由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现场监督;另行指定承检机构的,应对样品的传递做出安排。
第三十六条承担异议复检的承检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委托异议复检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承担复检的机构应向委托复检的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出现结论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委托异议复检的部门应根据复检结论或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开具《异议处理通知书》,并转交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办理送达手续。
第三十八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检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承检机构工作任务结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信息化系统填报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一致。同时,要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二)监督检查结果发布材料(电子版与书面版):
1、监督检查结果公告(电子版与书面版);。
(三)未抽样企业(如有)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拒检企业(如有)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产品监督检查经费核算表;。
(六)信息化系统生成的数据库(电子版)。
上述第二款材料,应经承检机构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应以承检机构单位文件的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工作概况:包括任务来源、计划完成情况、产品检查合格率情况等;。
(二)被检查产品基本情况介绍及行业概况分析;。
(四)质量分析。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存在共性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五)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等;。
(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审核),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的评分依据。发现达不到要求或者存在问题的,退回检验机构处理。
第四十二条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省局应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并公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十五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对本部门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上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执法人的投诉,举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二、局执法领导小组有权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查询,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或执法不当的材料,报本局行政负责人进行审查,然后交执法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对执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局制定的《错案追究制度》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错案责任人和有下列执法违法、违纪现象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1、截留、私分、使用、损毁罚没物品的;。
2、对不使用省统一制定的罚没款发票和没收财物单据的:
3、在执法中为牟取私利,应当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截取私分罚没款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制定的其他各项。
规章制度。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十六
1.
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
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站牵头。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
检查标准: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
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
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站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
安全监督检查原则。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
煤矿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
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
(3)。
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4)。
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
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6)。
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
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
(8)。
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
(9)。
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10)。
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
(11)。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11.
凡是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措施要明确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具体办法。
2.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
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上报审核,经相应管理部门(省厅)批复后方可施工。
4.
基建矿井应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预测,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市局、省厅)批复,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报需经有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
5.
设计变更由矿方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设计修改建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预算费用,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变更意见后,报省厅审批。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下达设计变更卡或者办理批文。设计变更资料与施工图纸一起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费用。
6.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更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出更改分析报告并负责审核更改工程量及预算费用,报省厅基本建设部门履行审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记录,填写工程更改书。
7.
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
8.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矿工程、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再到县局批复。
13.
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
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
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编制开掘作业规程,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4)。
检查和穿过老巷的安全措施;
(5)。
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的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
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7)。
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8)。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或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9)。
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防止矿车碰坏风站的安全措施;
(10)。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11)。
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采用超前支护方法,穿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2)。
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4、
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煤炭管理局基本建设部门备案。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考核工程进度的依据。重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审批照此执行。
地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5.
所有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相关科室批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掉顶、倒棚、移棚、埋皮带等),由跟班队长在现场制定口头安全措施,要求现场人员贯彻执行。
16.
矿审批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安监站审查、备案,以此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17.
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作业人员转达贯彻执行,并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十七
1、地基基础、重点部位及特殊要求部位质量验收
2、地基基础防水
3、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查看
4、土方回填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混凝土结构工程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
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
主体结构混凝土工程
(3)预应力张拉过程或查看张拉施工纪录 (4)装配式结构安装过程或查看验收资料
2、混凝土、钢筋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混凝土)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查看
(三)砌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砌体工程关键部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2、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查看
(四)钢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
1、钢结构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钢结构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查看
(五)给水排水、暖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给排水子分部、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查看
(六)电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电气安装工程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的监督抽查
2、工程的观感质量
3、电气工程子分部、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查看
(七)通风空调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机房、过滤器、重要阀闸、风口等或事前协调商定)
2、使用功能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2
4、通风、空调子分部、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查看
(八)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查看轿厢门层门、安全钳动作或协商确定)
2、使用功能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电梯安装子分部、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查看
(九)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抽查
1、装饰重点部位
2、工程的观感质量
3、装饰子分部、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查看
(十)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查
1、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检测资料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测试
3、各种承压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资料抽查
4、水池满水试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资料抽查
5、有环保要求材料试验资料抽查
6、室内环保检测报告的查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3
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通用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促进公路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4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质监发〔〕52号)、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5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梁(隧道)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情况,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问题、质量缺陷或隐患,评价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自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为止,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项目检查人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客观。
第八条检查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其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向质监机构提交如下材料(格式见附件1)办理公路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一)《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副本;。
(五)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成立项目监督工程师办公室,下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2),明确监督检查负责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施工、监理单位通过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能力核验申请,建设单位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汇总申请材料上报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在申报材料通过审查后组织核验,只有通过核验的工地试验室才能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具体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第12号令)、《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交质监〔〕23号)及《湖北省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鄂交质监〔2008〕19号)执行。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具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446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部办公厅质监字〔2008〕16号)和我省有关实施细则、办法及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可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检查时,对质量管理行为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对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时,应结合工程进度确定检查内容。综合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第十七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十八条质监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每个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巡视检查视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隐蔽工程或在竣(交)工验收时难以检测的项目。
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质量性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质量问题,向有关单位下达《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限期反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时,下达《停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检查完成后质监机构应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对检查问题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于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的,经复查合格,应填发《复工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每次抽查完成后按照建设项目分别填写《项目检查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过程中的抽查数据应汇总、分析和归档,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和指导意见。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质监机构应全省通报,并上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质监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所有监督检查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以便有关单位查阅。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记录、检查通报、抽查检测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数据汇总表及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湖北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月7日发布的《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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