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汇总10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22:3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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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一部精彩的电影,总结是对过去的片段进行回顾和思考。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主题。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写作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一

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二

调解主持人:

被调解人(立约人):张____________,男,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长庆石油勘探局__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被调解人(立约人):李____________,女,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西安市__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____________路12号。

被调解人张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律师主持下,就双方离婚纠纷,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调解人张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__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调解人张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__的女儿张小芳由李____________抚养,张____________每月给付女儿张小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400元,到张小芳大学毕业为止。

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______室住房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归李____________所有。由李____________支付张____________住房补偿费一万元整。

五、原家中所有的电器、家具等用品,归李____________所有。

六、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张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__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张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__各持一份,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份,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立约人签名:___。

立约人签名:___。

调解主持人签名: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三

申请人姓名*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被申请人姓名*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纠纷简要情况当事人申请事项1、2、3、*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调解受理登记表。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

备注:此表由*调解委员会填写。

*调解调查记录。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录: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调解记录。

当事人。

参加人。

*调解委员会已将*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当事人姓名师朝如*别男民族彝族年龄78。

当事人姓名师玉苑*别女民族彝族年龄33。

纠纷简要情况申请人师朝如靠女儿赡养,现在年岁较大了,知道时日。

不多了,因为肢体残疾再加没有文化一辈子都没有到“外面的世界去看看”。现在想让女儿出资让自己在有生之年可以离开家乡到各地去看看。但是女儿不愿意。

当事人申请事项1、让女儿带自己到各地去看看。

2、3、4、

*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调解受理登记表。

日,*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

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师朝如、师玉苑、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王文灿。

月日备注:此表由*调解委员会填写。

*调解调查记录。

时间201x年5月25日。

地点利民乡残联。

参加人马新洪、王文灿。

被调查人师朝如。

记录: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调解记录。

时间2011年5月25日。

地点利民乡残联。

当事人师朝如、师玉苑。

参加人马新洪、王文灿。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四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高唐县供电公司。

单位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当天审査并询问申请人后,受理了申请再审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于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至今未果。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查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最高人民检查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依法撤销该裁定。

二、此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

4、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5、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并撤销(20xx)民申字第1717号(以下简称1717号裁定或1717号案)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5日将申诉材料用特快专递分别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3月17日,两套材料均已签收(【中国邮政】11185客服回执单ed922491561cs号邮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签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审理(20xx)民申字第1717号一案中,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的规定。错裁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对此,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详细说明并举证,两案一审卷宗内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亦可证明该事实。

本案一审合议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实应视为非法。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判决中获得维持。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足可决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此外,该案及前案两审中法官多起违法违纪问题,多年来,申请人一直运用多种途经上访投诉,此一问题密切涉及本案、已严重影响了该案审理及判决结果。对此,再审申请书中亦已述及并附有投诉材料。审查中,胡越法官理应予以考虑。然而,1717号裁定书中只字未作涉及,违规驳回了申请人再审的合法请求。

20xx年断电后至今,申请人因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所致,全部库存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实处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职工停发工资。非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因果关糸而言,责任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请求事项二、1—5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材料详见《民事再审申诉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及提交材料清单、举报投诉书等材料(附后)。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特此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查院。

申请人: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文档为doc格式。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五

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于x年xx月xx日时分,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交警队。

申请人: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六

再审申请人:涂韵某,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某州省桐梓县人。住某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家某路某号。公民身份证号: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徐昌某,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某州省桐梓县人。住某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某州路长新某港e栋某号别墅。公民身份证号:电话:

原审第三人:何礼某,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某州省遵义市人。住某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某州路长新某港e栋某号别墅。公民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之间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某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市法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及某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一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提请再审。

再审请求。

3、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与原审第三人分担。

再审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对“隐藏财产420余万元的去向?以及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未作审查,从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不清,且有新证据可以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本案通过一二审审理查明,各方均对被申请人徐昌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4290530.86元没有异议,且各方对被申请人徐昌某应分割给申请人涂韵某的财产属于徐昌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异议。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法院就应重点查明:被告隐藏财产的去向?即:是否用于与第三人婚后共同生活?如果被告隐藏的财产的确用于了与第三人婚后共同生活,那么第三人就应当在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一二审法院却未予以查明,以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不清,影响了整个案件的公正判决和法律的准确适用。

而事实上,通过申请人详细审阅被申请人徐昌某在某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答辩意见(徐昌某已承认所隐藏财产全部用于与第三人婚后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新发现并收集了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因离婚纠纷而在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隐藏的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用于了与第三人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现申请人收集并发现的下列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足以认定第三人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1、申请人涂韵某与被申请人徐昌某于12月9日离婚,而徐昌某与第三人何礼某又于9月27日登记结婚。但通过202月6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银行转款150万元的《转款凭条》、第三人存入150万元的银行《存款凭条》,被申请人于7月12日写给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书》(详见第1页),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8月19日14时-17时的《审判笔录》(详见6、7、9页)。上述证据均一致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即现金被徐昌某隐藏,并用于与第三人何礼某婚后共同生活及经营,其中,第三人已认可了“150万元已用于近几年的家庭开支”、“被告隐藏了财产近500来万元,已用于装修房屋买家具40万元,买门面100万元,买轿车40多万元……等等”,因此,第三人无论怎样,也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本案的相关证据已经指向,被申请人的个人债务已经用于了与第三人的婚后共同生活。

2、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7月6日上午9-12时的《质证笔录》第一页,被申请人徐昌某及第三人何礼某均共同陈述:“遵义县富强顺达页岩砖厂拆迁,获得补偿112万元,该款属于被申请人徐昌某与前妻(即申请人)涂韵某共有,而前妻涂韵某没有提及这笔资产,获得赔偿后就直接投资用于茅台酒厂14号酒库的建设,将钱打入了茅台酒厂的对公账户,用于婚后共同投资经营”。而根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及各方的陈述及自认:“遵义县富强顺达页岩砖厂拆迁获得的补偿112万元又属于被申请人隐藏的财产”,这也就充分说明:被告隐藏的财产已经用于了与第三人婚后的共同生产生活,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被申请人徐昌某于月20日向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购买别墅支付现金6980006.00元的《付款凭证》,《房屋产权证书》(该房登记为第三人何礼某所有),说明被告与第三人双方购买的别墅是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申请人徐昌某将其转移到了第三人名下。同时,在被申请人于207月12日写给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书》第二页第二段第6行中,被申请人已明确承认了:“被申请人徐昌某还在不认识何礼某之前买的别墅门面等全部财产的产权证已全部办理在何礼某名下”的事实,这也说明第三人何礼某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显失公正。

1、被申请人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所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现金4290530.86元是客观事实,且各方均无异议,而原告发现这一财产,主要是因为被告与第三人起诉离婚。因此,申请人虽然与被申请人是调解离婚,但申请人无过错,相反,由于被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带有恶意隐藏性质,因此,在分割本案隐藏财产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应当照顾申请人,而不应当均等分割。申请人请求分割70%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此进行均等分割违背了立法本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鉴于被申请人隐藏的财产均用于与第三人婚后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因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之规定,不论第三人是否明知,不论第三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只要该债务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者故意”从而判决第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现依法提请再审,希望及时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诉请为感!

此致

某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涂韵某。

20xx年6月25日。

附:1、再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申请书副本5份。

5、被申请人徐昌某于2011年7月12日写给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书》一份;。

6、徐昌某于年12月20日向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购买别墅支付现金6980006.00元的《付款凭证》,第三人《房屋产权证书》各一份。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七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我认为,本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

第一,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第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

第三,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我围绕着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进行答辩。

第一个焦点问题,关于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我认为,结婚证是虚假的,主要存在五个问题:

第一,《结婚证》登记时间是1985年9月21日,此时原告实际年龄为16岁,尚未成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请问,原告当时在尚未成年,如何领取结婚证的?

第二,《结婚证》所盖公章的政府当时尚未成立。

经核实,1984年xx县xx人民公社更名设立为xx县xx区公所,1987年xx县大衙区公所更名设立为xx县xx镇人民政府,2003年12月xx县xx镇与xx镇合并为现在的xx县xx镇(被告提交证据4)。

第三,《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双方各自照片拼凑而成的。

众所周知,民政局公示栏要求《结婚证》上贴得照片必须是双人合照。

现行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但是,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中贴的原告与被告照片不是合照,而是单独个人照拼贴而成,这明显不符合《结婚证》必须是合照的要求,也不符合常理。

并且,原告提交《结婚证》上的照片与原被告当时实际年龄严重不符。

三问原告,如果你与被告真的存在夫妻关系,为何连双方合照都没有?

第四,《结婚证》中原告居然与被告同年同月同日生,与原告的实际出生日期严重不符。

《结婚证》中明确写明:被告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原告也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即《结婚证》中的原被告双方是同年同月同日出生。

但是,根据被告身份证显示,被告是1963年8月26日出生;根据李婧身份证及户口簿显示,李婧实际出生日期为1969年6月15日。

显然,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中双方出生日期存在重大虚假情形。

第五,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原告与被告任何的婚姻登记资料。

针对《结婚证》的问题,到xx县民政局、xx县档案馆、xx县xx镇人民政府查询,经核实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并没有任何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登记资料。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存在多处重大不符事实的情形,显然不是真实的《结婚证》。

正如有些媒体朋友所说,堪称“史上最假的结婚证”,造假手法如此拙劣,让人捧腹大笑。

我相信,合议庭不会被如此虚假的《结婚证》所蒙骗。

我在此恳请原告和合议庭注意:

原被告双方早在2004年就已经分居,并且按照2007年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取得被告几乎所有的财产,原被告各自过上自己的生活。

如今原告贪得无厌,为了进一步瓜分被告的财产,便以虚假的《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被告郑重声明:保留追究原告提交虚假《结婚证》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原告的代理人存在教唆、帮助原告伪造《结婚证》的行为,被告也恳请合议庭对此作出司法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主要有四点理由:

第一,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至今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进行婚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法定形式,也是一种把不确定的身份关系转化为确定的夫妻关系的方式。

在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才能成立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如果男女双方一直都不办理婚姻登记,说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愿。

本案中,原被告一直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可见双方一直都是同居关系。

第二,原告提供了虚假的《结婚证》,以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恰恰说明原告本身也认为双方没有事实婚姻关系。

如果原告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完全可以要求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从而达到瓜分被告财产的目的,那么为什么又多此一举,提交了虚假的《结婚证》呢?况且,原告请了代理律师,应当知道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

第三,原告明知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故意向法庭提交虚假的《结婚证》,公然藐视法庭,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务中,原告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贵院应当对原告提交虚假结婚证这一行为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第四,即使双方曾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双方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结束了这一法律关系。

我国离婚的方式有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简称登记离婚,是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简称调解离婚,是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直接通过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简称判决离婚,是指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才能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上,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本人的结婚证;”,原被告双方根本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也不实际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合法的结婚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法直接确认双方的夫妻关系,只能通过审理查明夫妻关系、子女关系等事实,作出裁判。

在这样的背景下,原被告按照2007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际履行,结束双方的同居关系,而原告也与其他男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已经通过协议和实际行动解除了。

最后,我恳请贵院注意:

原告一方面主张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显然,原告是在向法院承认其重婚。

我相信,一个理性的人,不会以如此自相矛盾的方式,把自己送进监狱。

综上所述,原告的种种行为与其主张的事实自相矛盾,应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针对最后一个焦点问题,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被告单方于2002年3月20日写下《保证书》,单方保证2003年底将儿女交给原告抚养,分给原告人民币一千万元及xxxxxxx房产,以后个人一切往来事无关。

但是,原告一直不认同被告单方写下的《保证书》。

于是,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5)用以替代《保证书》,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没有领取离婚证,也没有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解除双方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有可能被误读为解除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

然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我都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首先,就第一种情况,解除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基于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且实际履行了,所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

其次,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该离婚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看该《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我认为要从四方面去理解:

第一方面,从立法背景来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即上述的判决离婚,而是希望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往往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较大的让步,以换取对方的同意。

然而,对方签署这种离婚协议后,又不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而是借此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法院承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显然对作出让步的一方不公平。

基于这种考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才出台。

在本案中,正如前面所讲,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显然不可能直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

双方签订该协议时,根本就没有想到要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所以该《离婚协议书》显然不是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为条件的.。

第二方面,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离婚为条件或前提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开头写明“甲乙双方已结合十几年”,用“结合”这一词语,表明双方并没认同十几年关系是夫妻关系。

其次,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自愿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显然,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等条款同双方自愿离婚是并列关系,即涉及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是否离婚为前提条件。

最后,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这清楚说明双方均认同离婚协议签字后生效,而不是要以解除双方关系为条件的。

第三方面,原被告双方已经全方位实际履行完毕《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已经实际处理完毕。

双方已经以他们的实际行为表明,《离婚协议书》并非附条件的。

即使是附条件的,双方已经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取消了《离婚协议书》中的生效条件。

现双方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

甚至,被告已公开当着子女与熟人面与其男朋友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

全方位履行完毕的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与被告生有三个子女,但原告刻意隐瞒第三个孩子事实,并且原告从未尽到任何抚养与教育子女的母亲基本义务,甚至拿子女出气,虐待孩子;子女已自愿跟随被告,从小至今一直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与教育义务。

原被告双方共生有三个子女:王小明(大儿子)、王小兰(女儿)、王小莉(小女儿)。

但是,原告却对法院隐瞒其与被告生有小女儿王小莉事实。

并且,原告从未对三个子女尽到任何抚养与教育义务。

甚至,原告对三个子女非常冷漠,拿子女出气,虐待第三个孩子,未尽到做母亲应尽的基本责任与道德。

三个子女从未体会到母爱,自小自愿跟随父亲生活。

被告一直竭尽全力在对外负担巨额债务下依然给予子女最大的父爱,独立支撑着整个家庭。

鉴于此,被告与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一条明确约定了被告承担子女全部生活费。

此外,被告为给子女更好的成长环境,一直至今承担着子女的全部抚养与教育义务。

(2)原被告双方已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并处理完财产,并且,原告已当着子女及熟人面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原被告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财产问题处理:被告名下(含被告名下所属公司)的所有财产归属被告拥有,属被告负责的债权债务(含被告名下所属公司)由被告负责承担,以后与原告无关;属原告名下的财产归属原告拥有,属原告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负责承担,以后与被告无关。

该协议签署生效后,原被告双方立即积极履行该协议:

被告已将自己购买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两套房子(xxxxxxc座29g和a座29g复式)和两辆进口车子(粤axxxxx和粤axxxxxx)交给原告全权处理。

同时,登记被告名下的、已负债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xxxxx大厦1301-1307房、xxx县xxx镇成xxxx路x号一幢楼的所有权归属被告所有。

至今,被告只能返回xxx老家居住。

原告已当着子女及所有邻居熟人的面,公开与其男朋友x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已把xxxxxc座29g卖掉,已把进口车粤axxxx奔驰车过户到原告同居男朋友xxx名下,进口车粤axxx凌志越野车过户到其妹妹李丹霞或其妹夫名下。

鉴于此,原被告双方已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并处理完财产。

但是,原告却刻意隐瞒其已从被告分得巨额财产事实,隐瞒其已公开与他人同居事实。

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公司股权与房产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3)原告所欠李春霞190万元借款及利息属其个人债务,应由原告偿还,与被告无关;并且,这存在虚假诉讼重大嫌疑,被告将进一步调查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xxx县人民法院xxxxx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李婧于2006年12月18日向其妹妹李春霞写下借款190万元的《欠条》,并且李春霞与李婧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婧在2007年9月4日向李春霞还清借款190万元及利息。

然而,原被告多年同居生活中,原告无工作,且不经营生意,对内、对外一切经济开支费用及原告个人生活费用全部由被告直接供给,这些供给一直到2007年5月5日(《离婚协议书》签署之日止)期间从不间断过。

被告在广州的房产及汽车均在2003年前由被告本人借款购买,房屋(包括xxxxxx29g号房)银行月供贷款是均由被告还款,三个子女的读书费用及生活费用均全部由被告负担。

对此,被告及其三个子女从不知道原告有190万元借款事实,更不知道原告借款190万元的实质用途。

因此,经核查,原告向其妹妹所谓的借款190万元从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于个人债务,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并且原告与出借人李春霞系姐妹关系,对于该190万元借款涉嫌虚假诉讼,被告将进一步调查清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后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协议书》实际履行完毕,表明原告自2007年至今,对《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满意的,现因自己将当初分得的巨额财产挥霍后,想再从被告身上分得财产,才对《离婚协议书》提出异议,显然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反悔”。

况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至今已达4年之久,现在才提出反悔,已经超出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审理此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关系,判决已经履行完毕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及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文档为doc格式。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八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村村民,20x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李。

20xx年02月27日。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九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与患者关系。

某年某月,某某患者深感身体不适,于是前往某某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某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一份,诊断书上写明:某某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具体病症状况等,医方准针对患者病症给出了建议。患者谨遵遗嘱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不慎××××,导致患者××××。

本案件申请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补助费、身体残疾补助金等。

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患者姓名。

申请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精选民事离婚调解申请书通用篇十

五、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程序。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汇报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党委会汇报一次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四、每月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登记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三、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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