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范文(优秀17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15:2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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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撰写需要一定的技巧和规范,只有做到清晰、准确、简练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报告的语言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词语。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份优秀的报告范例,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写报告的方法和技巧。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一
各位同仁和朋友:
由于个人未来发展的原因,今天是我在xx工作的最后一天,非常感谢各位同仁和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衷心的说声谢谢!首先感谢xx给我的一次工作的机会,非常感谢董事长黄健堂先生在百忙中对我亲自面试和加薪,非常感谢nb2/5工程部林佳鸿先生在十分繁忙的间隙给我面试机会!使我能获得3年半的稳定工作!非常感谢nb2工程部陈国振先生对我在工作中的悉心点拨,没有你们的协助,我不可能在xx顺利的工作,再次衷心的谢谢你们!同时感谢nb2bil工程课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真诚陪伴我度过在xx的每一天,使我充实坚强而且更加成熟!感谢其他协助部门兄弟姐妹的真诚协作,使我们的工作能顺利完成!没有xx提供的这份3年半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在上海这片热土打拼,我不可能每年有时间邀不识字的双亲来上海小住2月,以解每年只能回家2次的难舍亲情!没有这份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认识如此多优秀的员工和主管!我不可能成熟和长大,不可能认识到自己今后要走的路!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努力,也不是奋斗,而是抉择!不知不觉来xx已经三年半了,从25岁一晃就28岁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在xx停留;此时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我知道,离开xx我一定会依依不舍,也许还会流泪!但我相信,流泪和不舍后会更坚强和自信!因为人生的路还很漫长,而我必须认真面对和正确把握!在此提一些不足之处,望能引起有良知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稍微解决和改进!
2)公司的饭菜越来越难吃了,冬瓜玉米都开始蒸着吃了,员工中餐晚餐自掏腰包吃泡面,自带或买辣菜的越来越多,可能公司的伙食连2.5元的泡面都不值!夜班更差!
4)公司最底层的员工命运是悲惨的,f1和f2厂区smtf/t测试人员每天都是站着工作8-12小时,中间休息十分钟连坐的地方都没有,她们是人也是别人的子女,只是不是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子女;难道一贯宣扬真善美的公司,3年半或更长时间一直视而不见?还是要节约成本,从来没有考虑过?5)公司相关部门管理能力不佳,如果sqe,iqc部门能充分显示工作能力,pe,ee工作会轻松很多,xx是用美金买厂商良品的,居然有厂商交不良品,不良品被pe,ee禁用后,厂商居然可以将不良品重新打包给xx再次使用,在惩罚厂商费用时,厂商居然可以拒签,为什么财务不能直接扣款?那些不良品浪费了我们多少工时,人力物力,财力,难道xx一直是消耗厂商不良品的场所?6)如果真善美,不能诠释直真,至善,至美的真谛,而继续用千万辛苦员工的汗水,去宣扬极少数高阶主管收集奢侈的琴棋书画或其它,会继续让人寒心,感觉不到温暖!如果企业家和管理者都成为资本家,会让人失望和绝望!我离开xx后,工作将交接给邵进旭,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协助!
再次感恩的心衷心的说声谢谢!祝愿我认识的人和认识我的人工作顺利,前程似锦!虽然对xx而言我只是大海中的浪花,而对父母和自己而言我是全部!
辞职申请人:
日期: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二
xx高速c段代表处:
很遗憾这个时候提出辞职,我很清楚在这时候辞职于工地不利,驻地办正值用人之际,目前工程进入二阶段中期,工期紧迫;也正是考虑到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工程、对领导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驻地办的工作因我而造成失误,我郑重向单位提出辞职。这样单位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新人做好交接工作。
自从xx年5月进场以来,我一直都很享受这份工作,现在却要离开,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离开曾经洒过汗水,付出过心血的工地,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份真诚和友善。我之请辞,非人事相处的困扰,亦非工作的不顺心,而是工作待遇及制度的问题。我工作也有七八年了,还没见过这样的霸王条款:平时没假,休一天扣一天工资,春节还是没假,连法定节日也照扣不误,可能本人系井底之蛙,见识太浅,无从理解。我知道对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无从改变,我所能做的,只有选择离开。
人性化管理应当是公司发展的根本,它讲究的是以人为本,公司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间接或直接的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及团体的稳定,领导和普通职员之间要相互理解、体谅、沟通,而不应该只是纯粹的雇主与雇员关系,要让职员感觉到公司就像是一个大家庭,工作是为了自己在工作,做起事来才会认真、负责。这次发放工资,整个驻地办没有一个人没意见的,只是敢怒不敢言而已;试想如果一个人连自己正当利益和权利都不去维护、争取,那他在这里工作,只能是混工资混奖金,以这种心态工作,怎会有动力和责任?从驻地办人员变动之频繁,就可看出华通公司的管理存在一定问题,这就要领导们能够把握管理的力度和灵活性,就是所谓的人性化管理:纪律,是公司的游戏规则,必须要“人”来遵守;但游戏规则虽是死的.,人却是活的,有时能变通则应变通!
临走之时,说了这些,目的只有两个:第一,告诉领导我准备辞职和我为什么要辞职?第二,告诉领导确保一个团体的稳定,人性化管理不可忽略!。
祝北京华通监理公司在武吉高速的监理工作取得圆满成功!我真诚的辞职报告,请予以批准。
辞职申请人:
日期: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三
目前,中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云南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正因为昆明一湖四片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而面临资源开发加大,房地产销售类人力资源储备减少,需求不断上升的飞速发展时期,尤其是云南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的研究在这一特殊时期就显得十分的有必要性。
我们在研云南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时,可以找出房地产销售方面人力资源培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及一些新的思路和具体的应对措施,这样可以有力的促进云南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不断提高人力资源培训的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应用价值。
通过对云南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的研究,也可以反映出我国人力资源培训在房地产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可以提供一些类似问题的研究方法。
云南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的研究对本地房地产从业人员谋求个人进步,对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对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研究现状。
国内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内大胆学习和借鉴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人力资源培训理论、技术和方法。中国的人力资源培训从理论到实践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丰富。国内学者赵曙明将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划分为人事管理的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两个部分,并深入分析当前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预测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关淑润认为企业应把人员培训当作一项系统工程,其模型为:确定培训需要一培训目标的设置――培训计划的拟定――培训活动的实施――培训的总结评价李国宏提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对于现代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及时、有效地进行员工培训,对于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或者是提高了员工在某个方面的知识,更多的是员工获得了更多发展机会,提高了自身工作的积极性。所有这些,都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使得员工在对内团结和对外竞争中都可以立于不败之地。
国外加里-德斯勒详细介绍了在职培训、工作指导培训、讲座、模拟培训等一些最流行的培训技术的优点和不足。并为企业培训设计出五个步骤,即建立培训目标、写作详细工作说明书、制作任务分析记录、制作工作指导书和制定特定工作培训计划。罗伯特?马西斯指出培训是一个系统,主要包括估测、执行、评估三个主要阶段,并强调培训不管是针对工作还是性质更为广泛的任务,都必须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并介绍岗位培训、合作培训、行为体验培训、课堂和会议培训等培训方法。r?韦恩?蒙迪和罗伯特?m?诺埃认为人力资源开发.可以称为培训和开发,或简称为培训.它是资方通过培训和开发项目改进员工能力、水平和组织业绩的一种有计划的、连续性的工作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为:确定开发需要,建立具体目标.选择开发方法,选择开发媒介。实旖项目和评价项目。雷蒙德提出培训是指公司有计划地实施有助于雇员学习与工作相关能力的活动。这些能力包括知识、技能或对工作绩效起关键作用的行为。培训系统为:进行需求评估――确保雇员做好受训准备――营造学习环境――确保培训成果在工作中的应用――选择培训方法一项目评估i?。同时.他还对人力资源培训中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如法律纠纷、跨文化培训。
自己的见解。
认真看了国内外学者专家对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已经取得了一些很大的研究成果,但我国房地产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在人力资源培训的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还不是很成熟,我国国内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的研究还只是对国外思想的借鉴,但是并未能很好的运用到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中,中国存在着自己国情下的自身问题,因此本文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本文案例,对我国房地产销售行业在人力资源培训方面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的内涵及意义。
(一)我国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的内涵。
(二)我国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的意义。
二、云南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案例介绍。
三、云南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流动性大,人才流动频繁。
(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三)缺乏正式的专业的培训机构。
(四)不做培训需求分析。
(五)培训过后的结果分析应用程度不做分析。
(六)没有培训计划。
(七)不愿意做员工培训,怕人员流失。
四、云南中小型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人力资源培训的对策。
(一)让员工了解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对员工的培训要因地制宜,了解员工素质差距。
(三)找到员工需求,了解培训方向。
(四)对培训结果做培训分析。
(五)合理规划培训计划。
(六)以人为本,做好激励机制,真正的为员工着想。
(七)分给员工部分股份,使员工的动力和重心都在公司,减少人才流失。
主要研究方法:
资料搜集法,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市场调查法。
研究进度计划:
20xx年11月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初稿。
20xx年1月修改初稿。
20xx年2月初定稿。
20xx年3月定稿。
20xx年4月准备答辩。
主要参考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四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成为银行高管人员的'情形,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二、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农发行管理知识。使自己持续具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银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害农发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四、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所任职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五、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决不违背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决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清正廉洁,决不徇私舞弊,决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任何非法收入,决不挪用侵占农发行及其客户的资产。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保证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签名:
日期: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证券行业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选聘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人员;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高管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第四条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高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长高管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以上;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水平测试;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5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高管任职资格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
(二)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担任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条。
[1][2][3][4][5]。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六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这份辞职报告。
提出辞职前我想了很久,也考虑了很多,一直在走与留之间犹豫不决,最近我终于下定决心写下这份辞职报告。“诚信或者忠诚,并不机械地等于终身服务于一家公司。人和企业都在时刻的改变着,对于企业而言,随着公司的发展变迁,过去适合的员工未来可能不再适合他的职位;对于个人来说,一个公司过去可能是他最佳的选项择,随着时间的流逝,现在可能已经无法激发他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激情和才干。”当我读到这段话时,心里面感慨万千,久不能眠。于是我打开电脑,给您写了这封辞呈。
从昨年年底到现在,去与留二字,在我心里一直徘徊。直到最近我才考虑清楚。还记得当初进入公司时斗志昂扬,一心想在未来的工作道路上闯出一点名堂。然而经过这几年的消磨,感谢公司这几年来对我很照顾,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平台,但是由于我家庭的原因,没能在以后再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效益产值,对此我深表遗憾。
我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在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公司正值用人之际,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也正是考虑到公司目前的状况,今后在这个专业工作的安排上,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尽快安排我手上工作的交接,使我能够有时间协助新人,使他尽快熟悉工作。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
最后我发自内心地感谢和一起工作过的同仁,我曾经和他们度过了一段非常快乐的,令我难忘的时光。感谢公司领导这大半年来对我的`“厚爱”,对我自身存在缺点的包容,以及对我在工作中所犯错误的指正。我衷心祝愿公司走向一个更加高远的,全新的末来。
辞职申请人:
日期: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1][2][3][4][5][6]。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53号)》同时废止。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九
现如今,保证书的用途越来越大,有效的保证书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保证书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成为银行高管人员的情形,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二、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农发行管理知识。使自己持续具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银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害农发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四、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所任职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五、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决不违背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决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清正廉洁,决不徇私舞弊,决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任何非法收入,决不挪用侵占农发行及其客户的资产。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保证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签名:日期: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十
各位同仁和朋友:
由于个人未来发展的原因,今天是我在xx工作的最后一天,非常感谢各位同仁和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衷心的说声谢谢!
首先感谢xx给我的一次工作的机会,非常感谢董事长黄健堂先生在百忙中对我亲自面试和加薪,非常感谢nb2/5工程部林佳鸿先生在十分繁忙的间隙给我面试机会!使我能获得3年半的稳定工作!非常感谢nb2工程部陈国振先生对我在工作中的悉心点拨,没有你们的协助,我不可能在xx顺利的工作,再次衷心的谢谢你们!同时感谢nb2bil工程课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真诚陪伴我度过在xx的每一天,使我充实坚强而且更加成熟!感谢其他协助部门兄弟姐妹的真诚协作,使我们的工作能顺利完成!没有xx提供的这份3年半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在上海这片热土打拼,我不可能每年有时间邀不识字的双亲来上海小住2月,以解每年只能回家2次的难舍亲情!没有这份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认识如此多优秀的员工和主管!我不可能成熟和长大,不可能认识到自己今后要走的路!
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努力,也不是奋斗,而是抉择!不知不觉来xx已经三年半了,从25岁一晃就28岁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在xx停留;此时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我知道,离开xx我一定会依依不舍,也许还会流泪!但我相信,流泪和不舍后会更坚强和自信!因为人生的路还很漫长,而我必须认真面对和正确把握!
在此提一些不足之处,望能引起有良知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稍微解决和改进!
2)公司的饭菜越来越难吃了,冬瓜玉米都开始蒸着吃了,员工中餐晚餐自掏腰包吃泡面,自带或买辣菜的越来越多,可能公司的伙食连2.5元的泡面都不值!夜班更差!
6)如果真善美,不能诠释直真,至善,至美的真谛,而继续用千万辛苦员工的汗水,去宣扬极少数高阶主管收集奢侈的琴棋书画或其它,会继续让人寒心,感觉不到温暖!如果企业家和管理者都成为资本家,会让人失望和绝望!
我离开xx后,工作将交接给邵进旭,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协助!
再次感恩的心衷心的说声谢谢!祝愿我认识的人和认识我的人工作顺利,前程似锦!虽然对xx而言我只是大海中的浪花,而对父母和自己而言我是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第五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四)受托投资管理;。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一)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二)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
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符合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
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撤销或转让分支机构;。
(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总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三)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一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
(一)取得一种证券从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四)个人或家庭负有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
(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
(三)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性关系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第三十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合规审查机构,证券经纪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岗位,负责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合规审查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内部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本办法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理。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一)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两千万元。
净资本是指证券公司净资产中具有高流动性的部分,有关净资本的计算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二)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
(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四)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五)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三倍。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
(一)净资本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
(二)净资本低于证券公司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十的;。
(三)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四)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八倍的;。
(五)经纪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超过净资产二倍的。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因突发事件无法达到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暂停其部分证券业务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等损失。
第五章日常监管。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除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注销许可证外,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缴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其收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设立账册。
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证券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复制或者封存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中国证监会的检查和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订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与数据丢失、泄密或者被篡改。
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证券公司支付;中国证监会也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十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这份辞职报告。提出辞职前我想了很久,也考虑了很多,一直在走与留之间犹豫不决,最近我终于下定决心写下这份辞职报告。“诚信或者忠诚,并不机械地等于终身服务于一家公司。人和企业都在时刻的改变着,对于企业而言,随着公司的发展变迁,过去适合的员工未来可能不再适合他的职位;对于个人来说,一个公司过去可能是他最佳的选项择,随着时间的'流逝,现在可能已经无法激发他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激情和才干。”当我读到这段话时,心里面感慨万千,久不能眠??于是我打开电脑,给您写了这封辞呈。从昨年年底到现在,去与留二字,在我心里一直徘徊。直到最近我才考虑清楚。还记得当初进入公司时斗志昂扬,一心想在未来的工作道路上闯出一点名堂。然而经过这几年的消磨,感谢公司这几年来对我很照顾,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平台,但是由于我家庭的原因,没能在以后再为公司创造更多的效益产值,对此我深表遗憾。
我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在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公司正值用人之际,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也正是考虑到公司目前的状况,今后在这个专业工作的安排上,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尽快安排我手上工作的交接,使我能够有时间协助新人,使他尽快熟悉工作。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
最后我发自内心地感谢和一起工作过的同仁,我曾经和他们度过了一段非常快乐的,令我难忘的时光。感谢公司领导这大半年来对我的“厚爱”,对我自身存在缺点的包容,以及对我在工作中所犯错误的指正。我衷心祝愿公司走向一个更加高远的,全新的末来。
员工:xx。
xx年xx月xx日。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十三
各位同仁和朋友:
由于个人未来发展的原因,今天是我在xx工作的最后一天,非常感谢各位同仁和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衷心的说声谢谢!
首先感谢xx给我的一次工作的机会,非常感谢董事长黄健堂先生在百忙中对我亲自面试和加薪,非常感谢nb2/5工程部林佳鸿先生在十分繁忙的间隙给我面试机会!使我能获得3年半的稳定工作!非常感谢nb2工程部陈国振先生对我在工作中的悉心点拨,没有你们的协助,我不可能在xx顺利的工作,再次衷心的谢谢你们!同时感谢nb2bil工程课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真诚陪伴我度过在xx的每一天,使我充实坚强而且更加成熟!感谢其他协助部门兄弟姐妹的真诚协作,使我们的工作能顺利完成!没有xx提供的这份3年半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在上海这片热土打拼,我不可能每年有时间邀不识字的双亲来上海小住2月,以解每年只能回家2次的难舍亲情!没有这份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认识如此多优秀的员工和主管!我不可能成熟和长大,不可能认识到自己今后要走的路!
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努力,也不是奋斗,而是抉择!不知不觉来xx已经三年半了,从25岁一晃就28岁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在xx停留;此时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我知道,离开xx我一定会依依不舍,也许还会流泪!但我相信,流泪和不舍后会更坚强和自信!因为人生的路还很漫长,而我必须认真面对和正确把握!
在此提一些不足之处,望能引起有良知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稍微解决和改进!
2)公司的饭菜越来越难吃了,冬瓜玉米都开始蒸着吃了,员工中餐晚餐自掏腰包吃泡面,自带或买辣菜的`越来越多,可能公司的伙食连2.5元的泡面都不值!夜班更差!
6)如果真善美,不能诠释直真,至善,至美的真谛,而继续用千万辛苦员工的“汗水,去宣扬极少数高阶主管收集奢侈的琴棋书画或其它,会继续让人寒心,感觉不到温暖!如果企业家和管理者都成为资本家,会让人失望和绝望!
我离开xx后,工作将交接给邵进旭,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协助!
再次感恩的心衷心的说声谢谢!祝愿我认识的人和认识我的人工作顺利,前程似锦!虽然对xx而言我只是大海中的浪花,而对父母和自己而言我是全部!
申请人:
20xx年6月2日。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十四
各位同仁和朋友:
由于个人未来发展的原因,今天是我在qsmc工作的最后一天,非常感谢各位同仁和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衷心的说声谢谢!
首先感谢qsmc给我的一次工作的机会,非常感谢董事长黄健堂先生在百忙中对我亲自面试和加薪,非常感谢nb2/5 工程部林佳鸿先生在十分繁忙的间隙给我面试机会!使我能获得3年半的稳定工作!非常感谢nb2 工程部陈国振先生对我在工作中的悉心点拨,没有你们的协助,我不可能在qsmc顺利的工作,再次衷心的谢谢你们!同时感谢nb2 bil工程课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真诚陪伴我度过在qsmc的每一天,使我充实坚强而且更加成熟!
感谢其他协助部门兄弟姐妹的真诚协作,使我们的工作能顺利完成!没有qsmc提供的这份3年半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在上海这片热土打拼,我不可能每年有时间邀不识字的双亲来上海小住2月,以解每年只能回家2次的难舍亲情!没有这份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认识如此多优秀的员工和主管!我不可能成熟和长大,不可能认识到自己今后要走的路!
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努力,也不是奋斗,而是抉择!不知不觉来qsmc已经三年半了,从25岁一晃就28岁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在qsmc停留;此时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我知道,离开qsmc我一定会依依不舍,也许还会流泪!但我相信,流泪和不舍后会更坚强和自信!因为人生的路还很漫长,而我必须认真面对和正确把握!
在此提一些不足之处,望能引起有良知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稍微解决和改进!
2)公司的饭菜越来越难吃了,冬瓜玉米都开始蒸着吃了,员工中餐晚餐自掏腰包吃泡面,自带或买辣菜的越来越多,可能公司的伙食连2.5元的泡面都不值!夜班更差!
6)如果真善美,不能诠释直真,至善,至美的真谛,而继续用千万辛苦员工的汗水,去宣扬极少数高阶主管收集奢侈的琴棋书画或其它,会继续让人寒心,感觉不到温暖!如果企业家和管理者都成为资本家,会让人失望和绝望!
我离开qsmc后,工作将交接给邵进旭,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协助!
再次感恩的心衷心的说声谢谢!祝愿我认识的人和认识我的人工作顺利,前程似锦!虽然对qsmc而言我只是大海中的浪花,而对父母和自己而言我是全部!
辞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十五
各位同仁和朋友:
由于个人未来发展的原因,今天是我在qsmc工作的最后一天,非常感谢各位同仁和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衷心的说声谢谢!
首先感谢qsmc给我的一次工作的机会,非常感谢董事长黄健堂先生在百忙中对我亲自面试和加薪,非常感谢nb2/5 工程部林佳鸿先生在十分繁忙的间隙给我面试机会!使我能获得3年半的稳定工作!非常感谢nb2 工程部陈国振先生对我在工作中的悉心点拨,没有你们的协助,我不可能在qsmc顺利的工作,再次衷心的谢谢你们!同时感谢nb2 bil工程课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真诚陪伴我度过在qsmc的每一天,使我充实坚强而且更加成熟!感谢其他协助部门兄弟姐妹的真诚协作,使我们的工作能顺利完成!没有qsmc提供的这份3年半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在上海这片热土打拼,我不可能每年有时间邀不识字的双亲来上海小住2月,以解每年只能回家2 次的难舍亲情!没有这份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认识如此多优秀的员工和主管!我不可能成熟和长大,不可能认识到自己今后要走的路!
也许我该提前一个月给您递呈辞职报告,好在我手头的工作已经很少,一个星期足以交接干净,我希望所有该处理的事情都在3月10日前处理妥当。马上就要离开公司了,在这最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会做好所有的交接工作,正常上班,静心等待您的答复、处理。今年的工作也许比较难找,如果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我将感激不尽!
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努力,也不是奋斗,而是抉择!不知不觉来qsmc已经三年半了,从25岁一晃就 28岁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在qsmc停留;此时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我知道,离开qsmc我一定会依依不舍,也许还会流泪!但我相信,流泪和不舍后会更坚强和自信!因为人生的路还很漫长,而我必须认真面对和正确把握!
在此提一些不足之处,望能引起有良知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稍微解决和改进!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选择了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今年12月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业务的正常运作, 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
2)公司的饭菜越来越难吃了,冬瓜玉米都开始蒸着吃了,员工中餐晚餐自掏腰包吃泡面,自带或买辣菜的越来越多,可能公司的伙食连2。5元的泡面都不值!夜班更差!
为了不因为我个人原因而影响公司的项目开发进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在公司的职务和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6)如果真善美,不能诠释直真,至善,至美的真谛,而继续用千万辛苦员工的汗水,去宣扬极少数高阶主管收集奢侈的琴棋书画或其它,会继续让人寒心,感觉不到温暖!如果企业家和管理者都成为资本家,会让人失望和绝望!
由于现在我没担任公司的具体的职务,希望公司能体谅我千里之外的四川来福州辞职,居无定所,无处安顿,希望并恳请能尽快离职。
公司目前已经过了一年最忙的时间,是充电、整顿、储备人才的时刻。相信,我的离开会很快有新生力量补充。因为这不是我想要的工作、生活状态,所以,我现在对工作没有激情、对生活也极其懒散。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其他同事受到我消极情绪的影响,也为了不让公司因为我出现业务上的纰漏等,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十六
各位同仁和朋友:
由于个人未来发展的原因,今日是我在qsmc工作的最后一天,非常感谢各位同仁和朋友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协助,在此衷心的说声谢谢!
首先感谢qsmc给我的一次工作的机会,非常感谢董事长黄健堂先生在百忙中对我亲自面试和加薪,非常感谢nb2/5工程部林佳鸿先生在十分繁忙的间隙给我面试机会!使我能获得3年半的稳定工作!非常感谢nb2工程部陈国振先生对我在工作中的悉心点拨,没有你们的协助,我不可能在qsmc顺利的工作,再次衷心的谢谢你们!同时感谢nb2bil工程课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真诚陪伴我度过在qsmc的每一天,使我充实坚强而且更加成熟!感谢其他协助部门兄弟姐妹的真诚协作,使我们的工作能顺利完成!没有qsmc提供的这份3年半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在上海这片热土打拼,我不可能每年有时间邀不识字的双亲来上海小住2月,以解每年只能回家2次的难舍亲情!没有这份稳定的工作,我不可能认识如此多优秀的员工和主管!我不可能成熟和长大,不可能认识到自己今后要走的路!
人生最重要的不是努力,也不是奋斗,而是抉择!不知不觉来qsmc已经三年半了,从25岁一晃就28岁了,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在qsmc停留;此时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我知道,离开qsmc我一定会依依不舍,或许还会流泪!但我相信,流泪和不舍后会更坚强和自信!因为人生的路还很漫长,而我必须认真面对和正确把握!
在此提一些不足之处,望能引起有良知相关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稍微解决和改进!
2)公司的饭菜越来越难吃了,冬瓜玉米都开始蒸着吃了,员工中餐晚餐自掏腰包吃泡面,自带或买辣菜的越来越多,可能公司的伙食连2.5元的泡面都不值!夜班更差!
6)如果真善美,不能诠释直真,至善,至美的真谛,而继续用千万辛苦员工的汗水,去宣扬极少数高阶主管收集奢侈的琴棋书画或其它,会继续让人寒心,感觉不到温暖!如果企业家和管理者都成为资本家,会让人失望和绝望!
我离开qsmc后,工作将交接给邵进旭,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协助!
再次感恩的心衷心的说声谢谢!祝愿我认识的人和认识我的人工作顺利,前程似锦!虽然对qsmc而言我只是大海中的浪花,而对父母和自己而言我是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篇十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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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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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向负责审核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第十八条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报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前款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十一条规定条件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否决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 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 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 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性质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机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须的专业从业经历与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中国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机构分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保险机构支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资保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有保险业经营和管理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
外资保险机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汉语水平。
第九条担任中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须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保险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须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保险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下(含支公司,下同)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保险工作2年以上。
(四)对担任分公司以上(含分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保险、金融、财会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或支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保险、金融、财会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经济、金融、保险工作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从事保险工作且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其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从事与保险业直接相关工作,并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的,其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担任保险公司境外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具备第(二)项条件外,还应具备的相应的外语水平或在境外金融保险机构从业的经历。
第十条外资保险机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外资保险机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担任保险机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须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职业10年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担任中级管理人员职位的经历。
第十二条担任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须具备第七、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有关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法规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六)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机构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的三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其他保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
第十六条拟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须由其所在的保险机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所确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险机构申请报告;
(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
(四)原任职机构同意其调离的证明材料;
(五)原任职机构接受过的有关监管部门(审计、税务等)的检查或调查结论;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书面材料必须用中文书 写。
保险机构提交的各项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九条对保险机构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因工作需要而平职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备案制度。保险机构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项所要求的材料。中国保监会保留对拟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否决权。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对拟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必须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必须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人员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档案,作为考察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审查的各种重要文字材料均须存入其任职资格档案。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取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其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作为其他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二十四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年至5年的任职资格:
(一)违反有关规定,超业务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违章经营;
(二)经营中有意损害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发生重大案件后不及时报案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在业务活动中向客户索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或其他与正当业务收入无关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6年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二)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六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1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
(三)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
(四)任职期间被发现有第十三条第(五)项所列行为。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获准辞职,或被董事会免去其职务,或受到本机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其他行政处分的,保险机构必须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限期30日内改正,并由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取消1年至5年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取消处理情况记入其档案。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有关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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