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协议书简短 旅游合作协议书范本(五篇)

  • 上传日期:2023-01-17 09:53:08 |
  • ZTFB |
  • 8页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推荐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协议书简短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协议书简短二

甲方: _____(雇主)证件号码:_____(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_____ (雇员)证件号码:_____(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起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定, 就乙方为甲方进行家政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为直接雇佣关系,雇佣期间的一切劳务纠纷以及民事、刑事责任均由甲乙双方独立自行承担。

第二条:甲方以钟点工形式招用乙方,安排乙方的工作为 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乙方有严重违纪、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需戴齐护具,因个人原因操作不当而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发生的意外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无过错责任。

第四条:乙方与甲方及家庭成员之间人格平等,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有发生乙方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合同。

第五条:甲方私有财产如果非乙方损坏、盗窃,所造成的相关后果与乙方无关,但是乙方有保护甲方私有财产不受损失的义务。

第六条: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月节假日按国家法定时日休息。

第七条:劳务报酬为元月。工资每月结算一次,并且在每月日发放,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以上合同的约定,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具体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期满以后,甲方仍需乙方为其服务,应与乙方重新协商,双方同意以后,方可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协议书简短三

甲方: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方: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一、合同项目与定义

1、服务器租用是指将属于乙方所有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 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乙方负责服务器的硬件配置,甲方拥有此服务器的使用权,负责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

2、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器租用以下统称“服务器”。

3、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www为主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可以安装甲方需要的软件。甲方在标准范围内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服务器占用资源超过该等资源标准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补缴资源占用费,甲方不补缴资源占用费的视为甲方自动解除本合同,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乙方有权依据电信市场的变化随时变更该等网络资源标准,乙方一旦变动该等标准将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内容可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该变动。

2、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4、对于服务器租用,甲方承担服务器的运输等费用。

5、甲方承诺不会利用服务器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banner链接等。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活动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利用服务器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等为其放置于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者招揽业务。

(2)涉及国家秘密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及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6、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

7、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信息安全负责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

9、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为甲方的信息服务器提供一条高速数据端口用以接入internet,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域名设定。

2、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该等日常维护不包括对服务器上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工作由用户自行负责。

3、为甲方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

4、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5、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7、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费为中断赔偿的最高限。

8、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9、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

三、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法

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为按季度支付费用,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2、本合同涉及的费用共计_________元。

3、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第一笔费用共计_______元支付乙方。以后每季度____日支付_______元,累计支付_______次。

4、乙方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甲方开通服务器。

5、合同期满,服务器的所有权归甲方拥有。如甲方未累计支付满_______次,则无权得到服务器产权。

四、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文尾指定日期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个月,即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请甲方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和乙方商讨服务器托管事宜。

2、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3、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1)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4)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但甲方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返还。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则双方认同本合同执行终止。乙方届时将关闭服务器。

4、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过_______个工作日,乙方可以关闭服务器。

5、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六、责任限制

1、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2、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3、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4、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七、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2、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九、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或义务的承受者,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4、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6、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通知另一方。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协议书简短四

甲方:

乙方: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商标注册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代理服务甲方商标在第类的申请注册,共个。

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乙方接受委托后,负责完成商标注册代理的全部工作,并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次商标代理服务采取分类服务形式,具体项目为1.商标设计费元。

2.商标查询费按实际查询次数计,每次中文元,英文或拼音元。

3.商标申请注册费用元,加急注册费元,包干注册费元。

以上项目共计费用元。

四、付款方式签订协议后,乙方即时收取甲方商标代理服务费用元。

五、甲方须保证提供之注册申请材料证明的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企业重组、联系人地址变更、电话变更等等,必须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如因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如果乙方代理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协商后可做补充。

九、补充条款: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推荐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协议书简短五

甲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二、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三、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四、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六、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九、转让

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解决。

十一、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