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通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0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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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一
第一条车辆必须按信号进出铲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规程进出工作面,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条如有铲斗,大块砸车等情况,及地汇报调度及值班区长,如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视情节给予处罚。若发现上护板有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出现后果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条装车时不许离开驾驶室,不许将头或身体其它部位伸出窗外,违者罚款50.00元。
第四条凡是汽车没有装满,扫道工又没给发车信号,私自跑车的驾驶员,一次罚款100.00元,扣除产量,二次下岗。
第五条车辆待装时,不准驾驶员及车辆到电铲回转半径以内或大帮下面及大帮边缘停留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车辆损失的驾驶员进行下岗学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第六条驾驶员上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发车,否则因漏检而造成的事故,对驾驶员从严处理。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八条严格执行定车、定岗制度,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不得私自换乘,混岗作业,违者罚款100.00元。
第九条严禁酒后驾车,发现班前或班中饮酒者,不安排工作,并罚款500.00元。
第十条车辆必须按生产指挥人员,调度室安排的指定路线运行,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未按安排运行或不服从指挥,串区、串铲的,扣除期间产量,并罚款100.00元。
第十一条运行的汽车在行驶当中,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雾或浓烈烟雾灰尘及冰雪路面等情况,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且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违者罚款300.00元。
第十二条车辆挂帮造成前轮起来,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会车时必须根据路段情况和交通规则各行其道正常行驶,严禁在路面狭窄或弯道处会车,否则出现后果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生产车驾驶室内严禁乘座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及值班区长同意批准,违者罚款50.00元。车斗或机器盖板、踏板上不得乘人,违者罚款200.00元。
第十五条经检查凡制动、灯光、转向等装置不全、无效等,不得投入运行,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
第十六条凡因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无严重后果离岗学习,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监处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在任何情况下,汽车都不得压电缆、水沟及安全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严禁坡道停车,特殊情况必须停车需将前后轮掩好,并采取切实可靠措施,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十九条同种车辆严禁超车,异种车辆超车时,必须在前车让车后,方可超车,夜间会车时应相距150米时,互闭远光灯,使用近光灯,违者罚款100.00元。如强超、强会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车辆运行过程中,在通过新铺火烧岩路段,必须减速慢行,以减少冲击力,待压实后再正常行驶,违者出现扎轮胎的现象,轮胎使用不足一个月,罚车组300.00元。不足二个月,罚车组200.00元。
第二十一条车辆在通过烟区运行时,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加强瞭望,减速慢行,鸣喇叭或打开灯光,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车辆在没有值班区长、调度室安排情况下,不允许从事杂作业,违者罚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经过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加强瞭望,如不减速,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道路上有大块,应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领导,在大块上辗轧者,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运煤期间,必须保管好运输单,如有丢失,一张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六条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必须在交班前一、二趟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其对轮胎气压的检查,如出现检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现接班后生产中途回库补充气,一次对交班司机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条白班下班时,三点三十分之前不准停车等待交接,四点班下班交班时,十一点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车等待交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八条接班司机在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各种液面的位置和燃气压力(早交接时间)。如出现在生产过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时间回库补油或补气者,一次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条交接班过程中,接班人员未到,交接人员提前停车待交,一次对交班司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如车辆有故障需及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领导。
第三十条在日常保养及运行中,司机及维修工必须对车辆进行周密、细致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如因检查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车辆在生产过程中,严禁在车斗内带货往返运行,带货量少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整车满载往返运行发现后立即下岗。
第三十二条车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行走困难时,需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停在坡道或有危险路段需将前后轮掩好后,立即向值班区长报告。否则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如出现反映情况不准确,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影响的车辆故障检修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故障车辆能在原地处理的,不许回库处理,需开回修理的,要向调度室报告,夜间需向值班领导报告,请示指导处理,不允许私自拖拉故障车辆。如私自拖拉故障车辆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车辆磨合或运行期间,确属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高温、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赔偿或下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车辆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必须由本车司机进行看护,违者给予50.00罚款。冬季运行,看车或因放水不净而引起冻坏部件,按损失部件金额,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车辆夜间运行时,遇到强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时,要立即停车。等对方车辆会车后,且看清前方道路时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条在运行过程中,加强对车辆各部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或隐患,如出现检查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班车辆运行情况,故障情况等,不得有空项。否则每处空项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在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在班中睡觉或消极怠工有违反者,时间在半小时内的罚款50.00元,一小时以上(含1小时)罚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条参与冬季运煤的车辆,收车后司机必须对车辆的各部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为第二天的生产做好准备。
第四十二条运行路线挡土墙高度、陡坡、急弯处的挡土墙高度应为1.5米以上,宽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标准,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值班区长及安全办人员协调建立。
第四十三条生产运行中的车辆不许开车门行使、违者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在其他车辆出现事故或有隐患时,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的给于奖励。
第四十五条运行车辆轮胎缺气,经检查气压不足规定压力,发现一次对当班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如发现不能及时处理,坚持作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后果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轮胎损坏报废,对责任人按轮胎价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赔偿。
第四十七条车辆在停止状态下,没有技术人员,修理工试车指令的情况下,发动机转数不得超过1500转,否则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100.00元处罚。
第四十八条天然气车辆驾驶员必须时刻注意观察燃气表的压力,及时进行补充燃气,如因补气不及时造成车辆停车或因气罐压力过低不能补气的,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凡司机私自向散热器中添加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者,发现一次给予罚款100.00元。
第五十条车辆缺水时修理工提供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的对提供水的修理工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如司机知道不加制止,对司机给予同等处罚。
第五十一条在检查中发现车辆散热器中缺水或防冻液,每次补加水不超过半桶为正常(以10公斤桶为标准),补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对司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超过一桶罚款200.00元,超过两桶属严重缺水未造成后果,罚款500.00元,造成后果对责任人按损失程度,对照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二条车辆运行中,如出现水箱或水管爆裂、漏水,必须原地待命,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原地处理,如司机私自开回,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三条车辆在无爆裂、漏水现象缺水时需及时检查发动机、变速箱油色、油面,如因检查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根据损失情况对照责任状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运行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脱线、误车的必须及时向当班有关领导汇报,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隐瞒不报和私自救援增大救援难度者给予罚款100元以上处罚,如造成事故视情节及损失情况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依据燃气车辆操作规程在生产运行中,直线行驶的生产车辆不得超过30公里每小时,如果测速在30至50公里的范围之内,对本车司机给于警告、批评教育,如果测速在45公里每小时之间,对本车司机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超过50公里每小时,对本车司机给予下岗处理。
第五十六条运行车辆通过弯道、泥泞路段、窄路段、冰雪路段及在雨、雾、雪天运行时,必须按交通安全法和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运行,否则按超速处理。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300.00元罚款,超速幅度较大者从重处理直至下岗学习。
第五十七条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拨打手机和听mp3。如果必须拨打手机必须选择安全路段停车接打,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00元。
第五十八条发现发动机进气管道内有灰尘,司机必须及时擦试,并上报有关领导查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然气车在加气过程中要按区里指定路线行驶,如有违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并且要在加气前后向调度和值班区长汇报,同时要认真填写先关记录,违者罚款20元。
第六十条如果发动机因吸入大量灰尘而造成发动机无力,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车组罚款1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如果发动机因吸入灰尘,造成发动机没到检修期而提前检修的,则取消年末责任状兑现奖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及时回斗,不得在斗没有恢复原位的情况下行驶,一经查出对司机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奖50.00元的处罚,出现后果加倍处罚。
第六十四条没有特殊情况车辆严禁在验收房停留,否则罚款50.00元,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分钟,如发现有消极怠者立即下岗。
第六十五条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向验收人员索要产量,如果发现此类行为,经过调查属实的扣除索要到的产量同时罚款200.00元。
第六十六条、司机在交接班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发生因责任心不强、交接班不严格将车辆交给饮酒司机,未造成后果的对交班司机给予下岗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如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生产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私自到外委单位的电铲生产运行,如有违反扣除当班所有产量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土场排弃规程,服从有关领导及土场专职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六十九条土场排弃土档高度应在轮胎半径以上,宽度为1.5米以上(指岩石、土所形成的土挡),车辆可平行缓慢倒至土挡内边缘排弃,或以里轮与土挡边缘为先切入点,外轮与土挡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使后轮直线与土挡直线形成安全三角区,防止后视外侧不清造成失误。
第七十条严禁车辆在土场倒向排弃面或倒向有危险的路段时猛冲及高速行驶,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一条土场排弃土挡高度和宽度、强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车辆不准靠近土挡排弃,需距土挡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二条发现土场边缘出现危险裂痕、易滑坡裂痕等迹象时,车辆在距裂痕处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三条土场土挡为沙子、沙拌土、泥土等松散货物堆积的,禁止车辆靠近边缘排弃,需距边缘三米以外卸货。
第七十四条倒车时若遇有障碍,需下车查看后情况,末了解情况不允许盲目倒车。
第七十五条货台货物翻尽后,若后面有货物堆在货台上,应先提车辆,待货物与货台分离后,再把举升开关置于回位位置,防止货台猛在下落,使车辆剧震受操作。
第七十六条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卸货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支起的货台下检查车辆。
第七十七条露天采区运输生产经常需要牵引陷入坑中或有故障车辆,必须设专用牵引绳和牵引杠。
第七十八条牵引绳必须插结,不过性,无拉伤痕迹,完全能承受被牵引车辆的牵引力。
第七十九条必须配备与牵引绳相应的牵引销,牵引销要有锁止装置,做到安全可靠。
第八十三条打误的车辆需要牵引时,由值班领导与代班区长组织进行。
第八十四条转向不灵的车辆不许被牵引,需移至不防碍其它车辆通行并且安全的路段进行修理。
第八十五条牵引制动失效或制动不灵的车辆需用硬牵引杠,特殊路段需用专用引绳由队长以上领导指挥,由专人做好前、后轮掩车准备工作,并设有付牵引绳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十六条车辆在坑内牵引过程中,其它车辆不许超越,反向行驶的车辆应提前避让,同向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八十七条被牵引的车辆需由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操作,牵引车辆必须选择车况好的车辆,由驾驶素质过硬的驾驶员操作。
第八十八条在救援过程中,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指挥人员须坚决按照救援要求进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在救援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特殊情况在没有切实可行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应逐级汇报各级领导,请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第九十条各队必须自备牵引绳一根,由队长负责管理使用,如因牵引绳影响救援的罚队长300.00元,不能使用的牵引绳必须及时反旧更新。.
第九十一条车辆检查、检修需支起货台时,首先检查车辆上方有无各种线路,若有禁止支起货台。
第九十二条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如擅自处理造成后果或有可能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三条凡涉及电脑和相关电器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经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制定出可行的处理方案后方可处理,如擅自处理者视情节处理。
第九十四条电焊工在焊接车辆时必须遵照规程及时将电脑线、发电机接地线摘除后方可施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如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回库修理带货未卸在指定地点的,清理货物费用由司机支付并予以罚款50.00元。
第九十六条车辆在检修或大修期间,车辆及车辆附近卫生由司机负责打扫,维修场地卫生由修理工负责打扫,如卫生检查不合格,对车组或修理组罚款50.00元,包车组长及修理负责人,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司机必须做好修理质量的监督及他各部的检查工作,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遗漏故障的现象,造成后果的,需追究参与修理的本车司机责任,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检查、检修车辆支起货台时必须将两侧别销插靠并锁止,如不别或别一侧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车辆一侧轮胎拆除后,严禁只用一个千斤顶支撑,必须用木方、钢圈等顶垫牢靠否则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条实施风电焊机作业时,没有设专用灭火器,专人进行监护,并未按区规定处理焊点及场地对责任人(包括焊工、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在厂房内外或生产现场抢修车辆时,必须将故障前后轮掩靠,以防溜车。如有违反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修理队长或修理组长在安排修程的同时,必须设专人负责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如发现不落实责任设计专人负责,对安排修程的队长或组长给予罚款10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照责任从重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在修理过程中如设定的监护人不负责罚款100.00元,对监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对监护人视危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如有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库内的防火设施不许随意乱动或损坏,防火沙箱不的倒空或它用,车辆灭火器必须保持有效,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轮胎夹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如因处理不及时造成轮胎损坏的,对责任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车辆附近吸烟或动用明火,如必须使用明火检修(包括风、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如有违反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造成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司机必须选择具备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行,如出现司机强行通过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导致车辆(然气管路等零部件)损坏的给予罚款30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从重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然气车辆在加气站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并包赔损失由先关部门处理。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二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效治理建筑垃圾、残土(以下简称“渣土”)运输车辆无证运输、超载超限、脱落扬撒、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市区开展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车辆,严禁进行道路运输。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是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
二、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遮盖运输,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并统一排放到指定的排放点,严禁带泥上路行驶。
四、市交通局牵头负责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及行驶公路管理,对交通道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管;负责渣土运输作业的监控、运输违章的整治和作业污染的治理;负责渣土运输车辆脱落扬撒及行驶公路管理,对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并扣减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分值。
五、市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闯禁行路、超载、遗撒载运物等道路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乱排、乱倒渣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市住建委、各城区政府要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建设单位设置硬覆盖、轮胎冲洗等相应设施,运输车辆离开建筑工地要符合清洁运输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工地、建筑工地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定点排放到建筑垃圾中转点。白塔区境内建筑垃圾中转点:南环街市农委检测中心东侧待建空地、八一街晟雅格林小区西侧待建空地。
九、鼓励群众以多种方式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元。举报电话:市交通局2268110,市交警支队4127761,市城管执法局3631110,市住建委312453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三
为加强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确保教学、科研及公务用车,对车辆使用作以下规定:
一、校内车辆由学校总务处管理、由校长调度。驾驶员应根据学校领导的安排,完成行车任务。
二、驾驶员在正常工作时间,随时作好发车准备,保证随调随到,准时发车,工作之外的时间中,服从学校领导安排,准时发车。
三、未经学校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随便出车或把车交给他人驾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通法规及监理部门的规定,安全行车,做遵纪守法的文明驾驶员。
四、车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收车或离开车时,须关好车灯,锁好门窗方能离开。驾驶员必须服从用车调度,保持通讯联系,做到随叫随到,积极完成出车任务。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节约燃油和修理费。
五、学校经常进行车辆维修,保证车辆的性能良好。未经同意驾驶员私自用车以严重违纪论处。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私自出车者自负。
六、经常清理车内外卫生,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与美观。
七、驾驶员下班后,车辆除次日有接送任务、担任班车外,应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学校车辆禁止公车私用。
这一管理制度可能还存在不当之处,望同仁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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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校车辆进出管理制度(通用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四
为加强港口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完善铁路公司与各作业区(集司、股司)之间的安全协作关系,充分挖掘运输生产的潜力,增强港口集疏运能力,加速铁路车辆及港口货物的周转,确保铁路行车及货物运输安全,提高货运工作质量及运输生产效率,经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铁司)与一、三作业区、股司、集司(以下简称作业区)充分协商,共同签订并遵守本运输安全协议。
第一章 铁司、作业区双方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 双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铁路调车作业标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港区《交通安全规则》等有关安全规定,严格履行本协议。
第二条 双方职工必须爱护机车、铁路车辆、铁道线路、道岔、通信信号设备和港口装卸机具等国家财产。
第三条 双方职工必须遵守《湛江港习惯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有关港口安全规定的条款。
第四条 行人和机动车辆、机械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注意道口的警报信号及栏杆的关闭状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确认没有火车来往才能通过,严禁与火车抢道。
第五条 严禁行人爬车和钻车底,严禁人员在火车卡底下或钢轨上坐卧。
第六条 机动车辆、机械在道口上发生故障不能移动时,道口工及司机必须在现场看守和在铁路来车方向设置防护信号(昼间为红旗,夜间为红灯,下同)并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同时通知铁司调度,铁司取送车辆不得过该道口。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 货码及门机巴杆下不准行人通行和逗留。火车通过门吊底前,门机必须按规定停止作业,禁止货码和巴杆在运行的火车上停留和越过,并执行以下协定:
1、铁司机车进入码头线路作业前,铁司车站值班调度负责将调车作业计划提前三十分钟左右通知作业区调度,由作业区调度负责通知门吊司机暂停装卸作业,并将装卸机具停放在铁路限界外。
2、铁司机车车辆进入门机作业现场前,应减速慢行并鸣笛警示,直至门吊停止作业为止。
3、如果门吊司机不听指挥,在机车车辆通过门吊底下时仍强行作业,危及调车人员和机车车辆运行安全的,铁司立即将情况通知作业区安全部门处理。
第二章 铁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条 机车进港取送作业前,铁司必须派员对有关线路、道岔、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车站调度员,由车站调度通知作业区调度派人处理。
第十条 调动车辆推进运行时,调车人员应在车列前部了望,监视列车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在港区线路牵引或推进运行时,经过道口前应鸣笛(吹哨)示警,以提醒道口工下放栏杆防护道口(当车辆进入股司石化部油库区前必须挂好防火罩,并停车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严禁在港区内溜放调车作业(港三区第一道口以北各延长线除外)。
第十三条 港区内调车作业速度最高限制为:推进运行(车辆在前机车在后部推送)不超过15km/h;单机及牵引运行不超过20km/h。
第十四条 送车时应按作业区的第一次要求对准货位。送好位的车辆不得堵塞道口(成组装车需要除外)。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准调动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车辆。遇特殊情况必须调动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调车人员应事先通知作业区装卸人员停止作业,撤离装卸机械;
2、装卸作业人员必须下车候工,不准随车调动;
3、捣勾作业后应及时将装卸未完了的车辆送回原装卸车地点;
4、遇装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应由作业区派人随车看守;
5、车辆偏载或需加固而尚未加固的车辆禁止调动。
第十六条 机车车辆不得越过防护信号,调车作业人员不得自行撤除防护信号进行车辆连挂作业。
第十七条 非作业区卸车的重车,不准送入港区(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除外)。
第十八条装运超限、超长、集重以及危险货物,铁司应会同铁路货运人员在装车前进行检查,共同商定装运方案,装车中进行业务指导,装完车后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铁司行车、货运人员在作业区内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作业区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 作业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条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稳固。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线路两侧堆放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
第二十一条 夜间调车取送作业时,作业区应保证作业线有足够的照明;机车车辆运行经过门吊、桥吊底之前,门吊、桥吊应主动停止作业避让机车车辆。
第二十二条 装载机、吊机在铁路线路旁转堆、叠堆等作业时,禁止侵入铁路限界。因作业需要必须侵入铁路限界时,应事先通知铁司货运值班员和车站调度。铁司取送车经过该线路前,应减速慢行并鸣笛警示,港区机械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至安全距离外。
第二十三条 搬运超长、超重货物或移动港区大型设备跨越铁路道口,应事先通知铁司安全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道口工应在机车车辆到达前下放道口栏杆,避免机动车和行人抢越道口。道口设备故障时,应派人负责道口安全防护。
第二十五条 道口铺板不得超过轨面25mm。道口轮缘槽,股道内铺板的轮缘槽应经常清理并符合铁路要求(宽70~100mm,深45~60mm),防止机车车辆运行时脱轨掉道。
第二十六条 在股道上和股道两旁作业的人员,在火车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服从调车人员、货运人员的指挥,停止一切妨碍行车安全的作业,人员和机具必须迅速撤离至钢轨头部外侧2米以外。
第二十七条 除因货位关系,铁司有计划压警冲标送车外,车辆应停于警冲标内方,距尽头线车挡须保留15米安全距离(装有缓冲设备的尽头线除外)。作业区因装卸车需要,推动车辆距尽头线车挡不足15米时,作业完了应将车辆推回安全距离外。
第二十八条 车辆送到装卸地点后,原则上不准再推动。遇特殊情况,作业区需人力或机械移动车辆时,须在铁司人员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1、移动的车辆,手闸必须良好,要有经验的人员负责制动,对手闸失灵的车辆不得手推调车。
2、移动车辆时,应撬棍撬动,禁止用机械冲撞起动。
3、制动车辆时,应按规定使用手制动机或止轮器,禁止用枕木、木板、石块及其它杂物制动车辆。
4、人力移动车辆时,速度不准超过3km/h。
5、暴风雨(七级以上大风)、大雾及夜间照明不良时,禁止推动车辆。
6、仅允许在本线内移动,且不得超过警冲标。三区k8、k9延长线(15#、16#场)装车,禁止往调车场方向推车。
7、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品的车辆,禁止推动。
8、装载圆木、竹杆、电杆等容易滚动货物的平板车和低边车作业未完了前,不准推动车辆;装载超出车边及敞车卸车未卸至车边以下时,不准推动车辆。
9、禁止两组车在同一线路上相对方向移动。
10、移动成组车辆时,必须连挂在一起。人工移动时,重车不得超过两辆,空车不得超过四辆;重空车混在一起时,两辆空车折合一辆重车计算。机械拉车不受此限。
第二十九条 装车时,必须按车辆标重均衡装载货物,不得超载、偏载,装车不得超过划线高度,散货装车后应进行平车。
第三十条 卸车后,卸车工人应将卸空后的车辆清扫干净,车门、车窗,端侧板关闭妥当,并按规定用铁线加固好。有蓬布时,应将蓬布折叠整齐,送回指定地点。
第三十一条 装卸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剩余货物及装卸机具撤离至钢轨外侧1.5米以外;油罐车装卸完了,须抽出油管,收回活动楼梯,关好阀门、罐盖,撤除防护信号。作业区装好的散装货物,经铁司货运员验收后,不得擅自加装。
第三十二条 机车车辆在港区线路上受到损坏或丢失配件的,应将该设备停留在原作业场所,作业区应及时通知铁司有关作业人员到场鉴定,双方分析明确责任,责任方承担费用。如作业区隐瞒不报,铁司(或铁路)检查发现后将故障车辆送原地处理,并由作业 区承担一切损失。
第三十三条 下述与铁司线路、信号及有关设备的施工安全问题,作业区须向铁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铁司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1、在线路上增设平交道口或扩宽、整修原道口时;
2、在线路上空横跨线路拉电线、电缆时;
3、在线路路基下埋设管道、修建涵洞时;
4、在线路两侧(钢轨头部外侧5米内)建固定建筑物时;
5、在线路两侧(钢轨头部外侧2米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时;
6、须占用铁路线路堆放货物、停留机具设备时;
7、往线路方向排水,可能造成道床板结时;
8、在线路附近开挖地基影响通信信号电缆时;
9、在铁路曲线地段种植花树木影响铁路信号显示和了望时;
10、线路旁站台(月台)下沉或外涨,侵入线路限界需要整修时;
11、线路两侧排水沟堵塞,需要开挖清理时。
第三十四条 各种杂物、垃圾禁止倒进线路内。处理超重车卸下的货物必须及时清理,保证线路正常维修和安全运输。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检查、监督执行本协议,铁司和作业区各方领导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双方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协议存在的问题。请局安全处领导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铁司和作业区安全部门每季召开一次安全联劳会,总结联劳工作,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双方轮流主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协议导致发生事故或严重事故苗头,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由双方组织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有关条文的解释及操作,由双方安全部门负责。发生本协议外的安全问题,导致双方意见不一致的,请局安全处予以协调。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xx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五
为有效遏制渣土运输车辆(含土方沙石工程车,下同)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严格准入、规范运输、从严执法、强化监管”的原则,决定在十堰城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城区渣土运输一律实行公司化运作。凡在十堰城区内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经过市城管执法局渣土管理处资质认证的渣土运输公司注册登记,方可从事运输业务。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车主,必须与市交管部门、市渣土管理处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卫生保洁协议书》等,确保净车出入工地,严格执行“四限”(限载、限速、限时、限路线)规定,实施平厢装载,密闭运输。
二、严格渣土处置核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与已取得渣土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签订渣土运输合同,与交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报许可后,方可运输、处置渣土。擅自将渣土运输发包给个人或未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运输公司,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渣土装载、运输。
三、严格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在本市运营的渣土运输车,车厢尺寸、钢板弹簧等必须与车辆注册登记的外观和数据相符。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编号,统一设置有关标识和密闭装备,必须安装gps行车记录仪,各运输公司必须建立监控平台,与市交管局、市渣土管理处实施电脑联网。车辆运输中必须保持外观整洁和密闭,按照指定的路线、时段运行,并在核准的处置消纳地点卸放。
四、严格交通安全管理。所有从事渣土运输的驾驶人必须与交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对超载、超速以及擅自加高货厢栏板、加装钢板弹簧、腰灯等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擅自加高货厢栏板、加装钢板弹簧、腰灯等非法改装的,一律在5月20号以前自行拆除、整改到位。否则不得进行渣土装载和上路行驶。在此之前发现并自行整改的,不予处罚;在此之后发现的,严格依照“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城管执法、交管等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相关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xx年5月7日起施行。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六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运输车辆安全可靠运行而制订的遵章运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按时维修等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规范工厂物流配送车辆及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节约物流成本,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厂物流配送车辆的管理与调度等工作。
第3条责任。
1.物流部负责物流配送车辆的管理与调度工作。
2.财务部负责审核、报销运输车辆相关费用。
第2章物流车辆的购置
第4条购置流程。工厂物流配送车辆购置应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按照适用、经济、配套的原则选择车种、车型。其请购审批流程参照工厂的固定资产采购及审批流程。
第5条车辆验收。
1.新车购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如车辆清单或装箱单以及原厂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附件、随车工具,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
2.验收车辆时应组织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采购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驾驶员同时验收,并学习使用注意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第6条车辆登记。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登记卡中应包括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用途、技术性能等各项数据。
第3章货物运输与车辆调度 第7条车辆调度。工厂所有货物的运输,需由物流部统一安排调度。物流部车辆调度员根据工厂的运输计划,统筹安排车辆和出行路线,确保车辆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8条运输作业。
1.驾驶员应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目的地驾驶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并取回相关凭证。
2.运输任务结束后,车辆调度员要做好里程登记和各项费用统计。
第4章物流车辆的保养
第9条技术保养。为保证车辆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修理和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三级保养。
1.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2.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主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完成一些附加的小修项目。
3.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况,可与车辆季审同时进行。
第10条换季保养。每季度需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第5章物流车辆的维修
第11条维修申请。车辆维修由各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工厂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维修。
第12条汽车修理。
1.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一、二、三级保养进行。
2.总成大修,指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车辆的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3.汽车大修,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机件严重磨损,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总成大修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13条送厂维修。对于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维修厂家按报修项目维修,如果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6章用油管理
第14条用油管理。
1.运输车辆用油统一由工厂按一车一卡的方式,实行加油卡的管理,严禁司机携带其他容器加油。
2.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按不同类型的车辆,每百公里定额用油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公里数和汽油的消耗情况。
3.工厂车辆调度员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耗油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实行节约有奖、超额受罚的办法,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
第7章车辆交通事故处理
第15条事故处理。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车辆调度员及本单位领导。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或伪造现场,没有保护好现场或私下解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16条事故报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12小时内如实写出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分别送行政人事部和车辆调度员备案,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处理该事故。
第8章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17条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1.为利于掌握车辆的使用性能及改装、改型和主要总成、机件变更后使用性能的变化,为车辆保养、修理和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提供依据,凡属工厂的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记载车辆的来源、投产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年行驶里程、修理次数和间隔里程、车辆调动、改装、改造、停驶、复驶、封存、机损、报废、燃料、轮胎、季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利润完成数量等。
第18条车辆档案资料登记。
1.凡车辆调动、牌照变更、停驶、封存、改装、改造、车损及驾驶员调动等,三日内由车辆调度员负责登记。
2.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报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3.车辆运行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在下季度首月3
日内登记,交部门经理审核后公布并由工厂行政部保存。
4.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第9章附则
第19条本制度由物流部制定,解释权归物流部所有。
第20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七
甲方:。
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成都现价及相关法规,就都江堰煤矿运输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一:运输物名称:燃煤。
三:运输车型:货箱长为6米至6.5米这个范围之内.
四:运输线路:由甲方指定.
六:用车数量暂定10辆,具体数量视情况而论在定.先上5辆车.
1、运输距离在25公里以内,按每车1000元计算.(壹千元人民币整)。
2、超出25公里按照第七条第一款折合为1000除25等于40元人民币/公里超过500米视为1公里.不足500米则不加公里数.每超过1公里就加40元人民币.
八:付款方式:。
次日10点结清上一日的运输款.不得超过中午12点.如果这样乙方有权停工,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并按照十一条款执行.
九: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车辆进场的时间.乙方车辆进场后,甲方在3小时内必须安排车辆装货.如安排不下就按照第十一款第4条执行。
十:其它条款。
1、乙方车辆进场后,甲方负责办理路上所需的各种证件和通行证。
十一款第4条执行。
3、乙方驾驶员酒后驾车。带病驾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任何负责。
4、甲乙双方经常沟通有问题及时处理。
5、24小时作业。
6、乙方车辆服从甲方安排,不得跳槽。如有跳槽行为出现则赔偿给甲方xx元人民币作为损失。
十一:违约处罚。
1、如因甲方施工条件不全,引起乙方不能施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2、乙方无故停工,甲方有权扣发停工车辆的运输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3、以上1、2都视为违约。
4、违约按照每车每天800元计算。
十二:车辆进场后,甲方马上付给乙方每辆车1000元的进场费用。此费用在工程结束时退还给甲方。
十三: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处理。
十四:协议签订后,从车辆进场之日自动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20xx年x月xx日。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八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更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为加强危化品运输车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运行,公司对危化品运输车队实行定人、定车制度。即每辆车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1名押运员。另配备机动驾驶员和押运员,当主驾驶员和押运员遇休班或其他情况无法出车时由机动人员负责车辆运行。
1、车辆运行、车辆年审、保险及罐体检验、车辆随车手续、随车工具、随车防爆手机等由当班驾驶员主要负责,装卸车操作及数据管理由当班押运员主要负责,人员变更时以上项目一并交接。
2、遇以下情况,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及不按车道指向行驶和超速行驶由当班驾驶员全部承担扣分及罚款的处理,其余由公司承担。所有罚单在开具15日内由被处罚人到交警部门处理完毕并缴纳罚款,再按审批流程报销。
3、车辆除常规保养和部件老化更换及非人为原因损坏由公司承担费用,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维修由定车或当班驾驶员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车辆维修和部件更换必须去公司指定汽修厂处理。
4、驾驶员以车辆管理及操作为主,押运员以装卸车操作及数据记录手续为主,二者共同协作,一方出现工作失误另一方有义务提醒,否则负次要责任。若产生工作失误需记录在案,轻则给予警告,重则扣除相应绩效分数,因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公司利益损害的,予以辞退处理。
5、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待人和气、搞好团结,相互之间不得拨弄是非,维护车队团结,维护车队集体利益。
1、适用于公司所有危化品运输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工作。
2、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固定驾驶员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到60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
3、车辆固定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报车队队长并进行自修。若车辆故障自行无法修复,应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见附件1),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队长和车队负责人审核,再进行修理。
4、所有维修车辆均送至公司指定维修单位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5、当车辆存在较大项目维修时,驾驶员和车队队长要加强监督,避免发生超项目、范围修理,若发生此行为时应及时反馈,并与承修单位协商。
6、车辆维修完成后,驾驶员及车队队长需对车辆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并索要车辆修理详细项目清单,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7、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队队长清点后登记入库、统一保管。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8、车辆发生如下情况,突发性车辆故障造成车辆无法行驶的和严重影响车辆行车安全的故障。可按照审批流程电话向相关审批人员沟通同意后,首先进行维修,事后必须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为规范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与管理,对车辆进行实时的跟踪定位与车辆运行状态的监督。提高效率,对车辆位置、状态等信息实时更新与调度中心建立最快的信息通道,确保调度中心制定最佳的调度方案,达到科学调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车辆行车速度,路线,疲劳驾驶,以及紧急求助等各种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人身与财产更安全。
1、gps监控平台信息发送由gps监控员负责,严禁他人乱动。
2、监控管理平台对监控车辆发现超速违规、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停车等行为,gps监控员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并纠正违章车辆,并做好记录。
3、确保运行中车辆在线情况,如有不在线现象,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4、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等有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各级主管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5、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6、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拦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阅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0、驾驶员必须在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九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熟悉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禁止运输爆炸物品的运输工具:
以柴油为燃料的汽车、拖拉机、自动卸货车,三轮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禁止运输爆炸物品。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十
甲方:乙方:
一、本协议履行期限为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月日止。
二、甲方应当设立安全管理监管人员,配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并明确责任,建立、建全安全规章制度,为乙方及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三、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与雇佣的从业人员按时参加甲方提供的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等的教育和培训。
四、乙方拟雇佣驾驶员,要审查其是否持有与拟驾车型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操作证或资格证的原件,是否达到拟驾车型的驾驶年限。将其带到甲方安全管理监督部门,并提交身份证、驾驶证、操作证、资格证等原件。并将以上证件备份留存于甲方处。
乙方审查办理前款事务时,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经查实,应承担为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甲方应对乙方拟雇佣的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持有的相关证件的原件、是否与拟驾乙方的车型相匹配及是否达到拟驾车型的驾驶年限,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等的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试或考核。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签发拟同意乙方雇佣上车意见书。
甲方办理前款形式审查时,非因乙方的过错,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让拟雇驾驶员上车驾驶之前,必须将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资格证并经其签字确认真实且与原件无误的复印件,甲方对其的考试或考核合格证,甲方签发的拟同意乙方雇佣上车意见书,乙方与驾驶员签订的雇佣协议书,提交甲方存入乙方运输经营车辆档案。
乙方让拟雇驾驶员上车驾驶之前,必须与拟雇驾驶员先签订书面雇佣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
乙方不得雇佣甲方签发拟同意乙方雇佣以外的人员上车驾驶,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乙方必须让其雇佣的驾驶员、管理人员,按时参加甲方定期为乙方、乙方的驾驶员、管理人员免费提供的安全运输知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等的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
如乙方或其雇佣的驾驶人员不参加甲方免费提供的安全教育等,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八、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罚款的,有权根据乙方或乙方驾驶人员的过错程度向乙方和乙方的车辆驾驶人追偿全部或部分罚款(或损失)。
2、因乙方雇佣的驾驶人员未按时参加甲方提供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3、因乙方或其驾驶人员,拒绝甲方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营运情况下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的;
4、因乙方或其驾驶人员,拒绝甲方对进出土场和路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九、乙方雇佣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让其驾驶员强行接受安全再教育或解雇。
1、酒后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
2、车辆在运输土方时不覆盖,履次发现有抛、洒、滴、漏现象的;
3、不按相关标志要求行驶的;
4、进入施工现场或土场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甲方对乙方雇佣的驾驶员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报与有关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并将驾驶员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的行为及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建入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
十一、乙方应当将本协议中主要的有关驾驶员负有安全营运义务及应负责任,在乙方与所雇驾驶员的雇佣协议中明确约定。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签字或捺印生效。
十四、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名或捺印: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十一
1、驾驶员不能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能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能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运输车辆管理协议书简短篇十二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熟悉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吨~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以柴油为燃料的汽车、拖拉机、自动卸货车,三轮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禁止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使用期限已满七(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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