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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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是人们对过去经验和事件的反思与总结。如何挑选一份合适的谢礼来表达感激之情?想要写一篇出色的总结吗?不妨参考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一

为了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病历复印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签名。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权力、内容以及复印病历收费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复印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用。

备注:申请人需提供复诊号(门诊号)或住院号等相关信息,以便调取病历。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二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制定了《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

合同。

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20xx年。

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三

1、安装三台指纹考勤机。在三楼办公室的入门口,为内部所有职工考勤使用。

2、根据县委办公室相关文件及县纪委要求,指纹考勤次数界时间界定为:工作日每天指纹考勤4次,即上午2次、下午2次。在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时间14:10-15:10)时间段内系统分别只能记录1次指纹信息;8:10-13:40、14:40-19:00(夏季作息时间15:10-19:30)时间段内系统可分别记录2次指纹信息,第一次为指纹签入信息,第二次为签出信息。

3、正常上下班界定。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时间14:10-15:10)指纹签入为正常上班;11:50-13:40、17:20-19:00(夏季作息时间17:50-19:30)指纹签出为正常下班。

4、违规行为界定。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按每人每半天1次计入考勤信息。

(二)有指纹签入信息,无指纹签出信息的为早退;。

5、临时外出办事界定。上午指纹签入后在11:50之前,或下午指纹签入后在17:20(夏季作息时间17:50)之前指纹签出的为临时外出办事。

6、公差界定。公差包括出差、开会、中心工作、其他公务。

(一)因工作需要到县外执行公务、接洽工作、调研考察或学习培训的为出差;。

(二)在县内外参加相关会议的为开会;。

(三)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指派参加两天以上的重点工作为中心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外出开展其他工作的为其他工作的为其他公务。

7、请假界定。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请假为病假;。

(二)因其他私事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上班工作请假的为事假;。

(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为年休假。

8、加班界定。工作日下午19:00(夏季作息时间19:30)之后以及非工作日全天指纹签入签出的,为加班。

二、指纹机使用注意事项。

1、签到及签退时,手指平压于指纹考勤机的指纹采集窗口上,指纹纹心尽量对正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倾斜或放在指纹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平按在指纹采集头上,并且覆盖尽可能大的面积;不要垂直点击指纹在指纹采集头上、不要快速的敲击手指、也不要滑动手指。指纹机出现"嘀"的提示音并且绿灯闪烁、显示屏显示指纹号码和"确认成功"表示指纹签入签出成功,指纹机出现"嘀、嘀"的提示音、红灯闪烁、显示屏显示"请重新按手指"则需重新操作。

2、若手指皮肤干燥无法输入有效指纹,可用力摩擦手指与手掌,因为摩擦可以产生油脂,或可采用哈气等办法,适当湿润手指。

3、刷指纹时,如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者不能正常工作,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综合办公室反应,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视为未出勤。

4、指纹考勤机上其他键盘不许随便按动,刷指纹成功后,不得重复、随意乱刷。

5、指纹处脱皮严重,十指都无法准备采集指纹的应及时告知综合办公室。

6、公司员工要严格按照指纹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沙砾等物质留在考勤机的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硬的东西接触指纹考勤机。

7、指纹考勤机上设定了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若遇到自己不能打卡的问题(如手指指纹破损)可到综合办公室找管理处理,个人不得擅自摆弄机器。

8、公司员工上午下班签出、下午上班签到时摆弄连续打卡,如出现此类情况按照打卡一次计算。

三、异常未录指纹考勤处理办法。

1、指纹考勤机上下班时间是已经设定好的,为正常上下班考勤,其他考勤(如加班、公差、调休、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假等),必须填写相应审批表单,由领导审批后及时交到综合办公室考勤员处留存备查,然后由单位指纹考勤系统操作员在系统中直接录入考勤信息,期间当事人不需要录入指纹信息。不请假又不录入指纹者将按照旷工处理。

2、确因工作外出、临时业务原因等外出者,需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或综合办公室考勤员说明情况,然后再进行指纹的签出,无论返回与否均不需再录入指纹信息。事因当天或次日主动填写《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公司员工需各科室主任签字,然后报分管负责人签字,分管负责人需经总经理签字,以此确认未考勤异常事因的真实性。无负责人签字者,按公司的考勤制度处理。

3、因个人原因需要外出的,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审批单》或者《外出审批单》,经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凭获批的审批单方可放行,并无需在考勤机上进行指纹的录入签出,由考勤操作员直接录入考勤信息。

4、综合办公室考勤员于每周一12:00之前将上周签字证明的《异常考勤签到登记表》进行统计核实,确认无误后交由公司领导签字审批。

5、公差、请假考勤信息一经录入,无法删除或更改。

四、考勤系统操作员工作职责。

(三)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指纹考勤的相关情况;。

(五)保管好单位指纹考勤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严禁向他人泄露;保管好单位的考勤资料。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四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计生委11月20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版)》,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病历复印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二、住院病历复印时间:分为两类:

1、归档病历:患者要报销(出院记录须盖公章)及其他资料,请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复印。

2、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只提供检查化验结果,病案资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科复印。

三、住院病历必须到病案科复印,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印病历。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若代办人员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或按指印委托书。其中新生儿(出生30天内)如需母亲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父亲代办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科进行查阅或复印。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五

现病史:x月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为阵发性串咳、少许泡沫痰,痰中带血,伴有发热、胸痛、呼吸困难,厌油、纳差明显,不伴有盗汗、咯脓痰,无吞咽呛咳、声音嘶哑。

2、食道癌。

主诉:进行性吞咽困难x月。

现病史:x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吞咽不适,随后出现进行性吞咽困难,初为固体食物,后进食半流质、流质饮食时亦可出现,伴有咽下时疼痛,恶心呕吐不适。无声音嘶哑及呛咳、咯血。

3、胃癌。

主诉:腹痛、纳差x月,呕血x天,

现病史:x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不适,继之出现上腹隐痛,伴有早饱、腹胀,进食量明显减少,伴恶心呕吐,无吞咽呛咳,入院前x天出现呕血,伴有黑便。

查体:消瘦、贫血貌,双肺无干湿鸣,心律整齐,腹软,未见胃肠型及蠕动波,腹软,上腹部剑突下压痛,扪及质硬肿块,肝脾无肿大,肝肾区无叩痛,移浊阴性。

诊断:胃癌。

4、大肠癌。

主诉:大便习惯性改变x月。

现病史:x月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大便次数增多,性状改变,腹泻与便秘交替,伴有粘液血便,无规律,伴有明显腹痛,扪及腹部包块。伴有进行性消瘦,低热、全身乏力不适。查体:消瘦、贫血貌,双肺无干湿鸣,心律整齐,腹软,未见胃肠型及蠕动波,腹软,腹部扪及约xcmxcm大小包块,质硬,活动度差,压痛明显,肝脾无肿大,肝肾区无叩痛,移浊阴性。

诊断:大肠癌。

5、原发性肝癌。

主诉:腹痛、腹胀伴纳差x月。

6、胰腺癌。

主诉:腹痛伴全身皮肤发黄x月。

现病史:入院前x月出现腹痛,中上腹持续性隐痛不适,向腰背部放射痛,仰卧及脊柱伸展时加重,弯腰时可缓解,出现全身皮肤黏膜黄染,食欲减退、腹胀明显。

查体:消瘦,浅表淋巴结未扪及肿大,上腹叩痛明显,上腹压痛,无反跳痛及肌紧张,胆囊肿大,无明显压痛,移动性浊音阴性。

诊断:胰腺癌。

7、淋巴瘤:

主诉:发热、盗汗,发现颈部包块x月。

现病史:入院前x月,患者出现发现、盗汗,伴有全身皮肤瘙痒、乏力不适,无意中扪及颈部肿大无痛性包块,约黄豆大小,进行性长大,伴有消瘦、纳差,咳嗽、咯痰。

查体:消瘦、贫血貌,右侧锁骨上扪及xcmxxcm大小包块,质硬,活动度差,无压痛,界清,余多处淋巴结扪及肿大,双肺无干湿鸣,服软,无压痛。

诊断:淋巴瘤。

8:前列腺癌。

主诉:排尿困难x月。

现病史:入院前x月,患者出现解小便困难,尿流缓慢,尿线变细,尿急、尿流中断伴有尿频、尿痛,无肉眼血尿,无恶心呕吐,无腰背部疼痛不适,无大小便失禁。

查体:神清语晰,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心律整齐,腹软,下腹压痛,未扪及确切包块。

诊断:前列腺癌。

9、宫颈癌。

主诉:不规则阴道流血x月。

现病史:入院前x月,患者出现同房后出血,出量少,自行停止,后出现不规则阴道出血,伴有白带增多混有血液,有臭味,出现尿频、尿急表现。

查体:无特殊,妇科检查可见宫颈占位。

诊断:宫颈癌。

10、子宫内膜癌。

主诉:绝后后阴道不规则流血x月。

诊断:子宫内膜癌。

11、卵巢癌。

主诉:腹胀、纳差x月,发现腹部包块x月。

轻度水肿。

诊断:卵巢癌。

12、乳腺癌。

主诉:发现左乳包块x月。

现病史:入院前x月,患者无意中发现左乳包块。约核桃大小,无疼痛,包块进行性长大,无畏寒发热,无恶心呕吐。查体:全身浅表淋巴结未扪及肿大,左乳外上象限扪及cmxcm大小包块,质硬,活动度差,与周围组织粘连,腋窝淋巴结无肿大。双肺呼吸音清,心律整齐,腹软,双下肢不肿。

诊断:乳腺癌。

13、骨髓抑制。

诊断:骨髓抑制。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六

4、客人结账前要求开具发票的,应把客人所开具的每张发票号码及总共张数列示出来放于放于该客人资料夹中,并在千里马系统中注明已开票张数及金额,并提醒接班收银员注意,在客人结账时,应核对其发票总额是否消费金额一致,并将所有发票号码抄写于结账单上,上交财务部审核。

8、在酒店其他收银点出现系统故障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开具发票的,前台收银点应本着互助的原则有义务给予代开,开具时,需该点收银员当场亲自签名,注明为代开发票,收银员因特殊原因无法离开收银台的,须先电话向前厅收银点说明原因并告知由某某服务员拿单前往代开(须在该账单存根联上注明“请前台代开发票”并签名),当天前往前台收银点补签名,未接到收银员代开通知及未在账单上签名的,前台收银点拒绝代开。

9、因网络或设备故障而无法给客人开具发票时,可向客人说明原因并委婉劝说其过后再来补开,外地客人或特殊原因无法前来补开的,由大堂副理向财务经理汇报或夜审员见证后将补开发票邮寄给客人,财务部准予报销相关邮寄费用。

10、客人刷预授权押金或因种种原因离店未结账而由前台收银手工托收结账的,客人补开发票可不受一个月期限限制,于客人前来结账当日给予开具。

以上规定请前厅收银点严格遵守,每日由夜审员监督执行并在发票登记册上检查及签名确认,次日交日审员复核。凡违反以上规定任意一条,财务部视情节严重性给予当事人10-100元处罚,并赔偿多开金额部分的10%税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上报公司领导作出更严肃的处理。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七

各级领导:

我叫xxx,男,xxx年出生,现年xxx岁,xx年到xxx厂参加工作。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患有多种疾病,特向领导提出病退申请。

主要症状:不论是上班,还是走路,总是觉着心慌气短,时而胸痛胸闷三年有余,劳累时加重,伴有心前区痛疼憋气,经医院检查,属严重的心脏动脉硬化,已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和工作,必须休息治疗。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的后果。另外,多年来一直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只要下雨阴天,腰腿就会痛的无法行走,有时一连几天不能下床,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许多不便。

由于以上多种病情的原因,使我在工作和生活各方面造成了很多困难,因此我敬重的向领导提出病退的申请,请领导能够批准。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八

一般做签证,如果提到了户口本复印件,那么指的都是从第一页(有所在城市的公安局敲章)复印到最后一页,无论是迁出亲属还是过世亲属的记录都需要复印。有多少也复印多少也。哪怕只有一页户主,后面再无其他户籍人员也是要复印的。

因为做签证要求的户口本的复印件指的是全本复印件,

是为了看到整本户口本内人员的信息。

有的公安局因为工作疏忽,跳页记录的情况也有发生。所以说只有提供了全本的复印件,才可以看到这个户口内所有的人员真实情况。

举个例子:

上海的户口本上一共有16页,都很清楚的标明。所以一般需要提供到最后一页。

而外地很多户口本上没有页数,那么复印到第一个空白页也是可以的。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九

阿勒泰市中医医院:

我因需要,特申请复印患者病历有关资料。请给予批准及办理。患者一般资料:性别,年龄,住院号(门急诊号),入院科室,入院时间,出院时间。

申请人签名及身份证号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申请时间。

一、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复印以下表格中病历有关内容;

二、申请复印须交纳一定的费用(单张0.5元);

三、

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土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可复印或复制内容如下:

住院记录、出院记录(即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医嘱单、特殊检查同意书、化验单资料、特殊检查资料、病理报告、护理记录、体温单、门(急)诊病历、24小时内死亡记录、24小时内出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医学影像检查单。

1、主管医师意见及所需复印项目(由主管医师填写):

主管医师签名:

2、复印张数(由病案室填写):共张,共计元。

病案室签名:

年月日注: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后,此单由病案室保存。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

根据《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病历管理规定,同时参照省立医院住院病历管理办法,现拟定我院住院病历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病历归档。

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当日起暂规定3日内归档病案室,(按照病历管理规定是出院24h后即归档),遇节假日顺延。

2、严格执行院内病历交接制度,各病房建立出院病历登记本,由病房工作人员派专人送达病案室,双方查收后签字。

3、病历归档时间:每日下午(17:00前)。

4、病案室按照(暂定由病房每日传送)出院病人名单,自出院时日起3个工作日计算病历迟送天数,如迟送超出3日即为不合格病历。迟送每超1天按1分累计,予以记录后上报医务部质控部门,医务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病案室工作人员每天按照归档病历的时限,及时催交未归档的病历,并及时查找原因,确保病案按时归档质控。

6、为了保证归档病历的完整和安全,住院病历归档后,除病历检查、评审、复印、处方点评及因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需提供原始病历外,一律不准外借。若因科研教学需要调阅病历,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在病案室内查阅。

7、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损毁、涂改、伪造及窃取病案资料,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病历丢失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二、病历质控管理规定。

1、出院病历归档前,由病房医生及护士完成初级质控并签字。

2、病历归档后在病案室内进行病历终末质控,由医务部指定质控医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病历归档后3日内完成,并按质控标准进行质控。

3、对质控不合格的病历,病案室电话通知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48h内到病案室修改(如遇责任医生外出开会等原因,需提出申请并告知病案室,经核实后适当顺延,但最长不能超过10天)。如超时未改或无法更改则按病历评级及评分标准执行。

4、病案室工作人员对质控合格的病历进行icd编码和首页的录入,并上架归档。

5、医院病案质控小组每月将病案质控结果汇总上报医务部及病房主任,按照我院病案管理条例进行奖惩。

1、住院病历复印暂定出院后20天复印,由病房医护人员在患者出院时告知或发给患者由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温馨提示》单。按照规定到门诊一楼大厅“审证复印室”复印病历。

2、若患者需要进一步治疗,请务必在入院时告知患者提前复印相关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单,否则,住院病历只能在出院后20天才能复印。

3、所有病历资料内容均需由病案室“审证复印室”窗口提供,盖病案室骑缝章有效,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允许擅自复印提供。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二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

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三

本人向建设局申请审批建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建设局提供真实相关材料,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建设,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特作以下承诺:

1、提供与原件相符的房产复印件,材料真实无误。

2、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批准书。

3、房屋四至清楚无争议,房屋四至签章为房屋真实的四邻关系,四邻签章无遗漏,签章过程中事先有告知,是相邻居民的真实意愿体现。

4、建设方案经四邻同意,建设方案上的签章与四邻关系相符,且不影响房屋周边道路及下水道。

5、建设地点四至范围清楚。申请用地界线与四邻无争议,无乱指界情况。申请审批用地面积与确权面积相符。同意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6、对前后排房屋规划标高存在高差情况,挡墙同意和主房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一起验收。保证挡墙与主房间距在60cm内,墙与墙之间用来做排水沟。

7、因建房与四邻引起纠纷,由本人自行协调解决。

8、严格按规划审批的层数、面积、高度、出挑建设,危旧房改造坚决服从规定,层数在2.5层以下,若有违反规划审批情形,本人承诺服从建设部门管理,无条件拆除违章部分建筑。

9、建筑材料堆放服从县城建监察大队管理,建筑垃圾在验收前自行清理赶紧。

以上承诺若有不实之处,建设局一旦发现,本人同意按有关规定无条件撤销已审批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已进行建设,造成纠纷,此建筑物愿意按违章建筑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县城建监察大队有权不予房屋竣工验收。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建设局一份,县城建监察大队一份,承诺人一份。

承诺人:

xx年xx月xx日。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四

1、预防为主的原则;。

2、权责明确的原则;。

3、严格考核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进入美凯亚公司仓库及办公室所有人员吸烟的管理。

三、职责。

经营管理部归口负责公司仓库及办公室吸烟人员的管理。

四、内容及要求。

1、在公司仓库及办公室、会议室等周围场所禁止吸烟;。

4、界定的吸烟区域为:仓库的大门外(即三沐公司大门外的公路上)。

5、发现外来人员在仓库及周围吸烟,对在场仓库保管员的不制止行为罚款50元;。

6、办公室的地面不得有烟头、烟盒,吸烟者必须尊重他人,不得无视他人的劝告阻止,不得影响他人的健康。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卫生区内烟头的清理,本部门卫生区内不得有烟头,一经发现按每个烟头2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无法查找责任者时,由本办公室人员共同承担罚款额。

7、会议期间不得吸烟,违反者罚款50元/次;。

五、附则。

1、本规定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五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计生委20xx年11月20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病历复印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二、住院病历复印时间:分为两类:

1、归档病历:患者要报销(出院记录须盖公章)及其他资料,请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复印。

2、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只提供检查化验结果,病案资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科复印。

三、住院病历必须到病案科复印,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印病历。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若代办人员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或按指印委托书。其中新生儿(出生30天内)如需母亲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父亲代办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科进行查阅或复印。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七、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a4纸0.5元/张。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六

迁入户口介绍信(存根)。

编号:

派出所:

兹有我单位员工 等人现住我辖区。

—请见信给予办。

理户口手续为盼。

附人员:

注:

1、理顺户口需持小户口本、血型、16周岁以上人员的一寸黑白大头照片2张。

2、毕业生落户需持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复印件)、身高。

迁入户口介绍信。

编号:

派出所:

兹有我单位员工 等人现住我辖区 —请见信给予办理户口手。

续为盼。

附人员:

注:

1、理顺户口需持小户口本、血型、16周岁以上人员的一寸黑白大头照片2张。

介绍信。

xxx派出所:

兹有我公司职工xxx与忻州市忻府区新建南路xxx(初婚)于x月xx日结婚,于20x月xx日生一男孩,取名为xxx,系第一胎,现申请给儿子xxx上户,请给予办理上户手续为盼。

特此介绍。

xxx有限责任公司。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七

为了加强印刷企业管理,增强印刷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法维护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规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印刷企业遵纪守法责任书:

1、印刷企业要自觉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印刷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2、打印藏文资料,必须要有民宗局或文体广新局证明。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求填写打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

3、彩扩印照片时,发现照片来历不明、内容不清晰、佛像人物不熟悉等一律谢绝其服务。

4、严格按照印刷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变更、备案等手续。不得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6、在印刷活动中严格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7、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或州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或备案。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还必须验证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8、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省或市、州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还必须验证并收存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在印刷前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10、他印刷品的特殊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公安部门指定承担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印刷单位的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承印前述印刷品的印刷企业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的,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加盖“样本”“样张”字样,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必须验证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从事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承印前述各种印刷品。

11不假冒或盗用他人名义进行印刷,不盗印,不非法加印,不销售或擅自散发受委托印刷的印刷品,不擅自将受委托印刷的印刷品再委托其他印刷企业印刷。不擅自将委托方的原稿、纸型、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12印刷企业应当妥善留存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出版物样本2年,备查。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遵纪守法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印刷企业全体职工切实履行上述责任,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责任。

年月政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责任单位(印刷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6。

暂缓、不予核验、注销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新闻出版局共家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请在“年度核验处理意见”栏明确填写:暂缓、不予核验、注销。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八

份证号码:(患者本人)。

申请事项:复制申请人本人在成都天祥骨科医院住院期间医院已完成的病历资料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本人因右脚受伤,于2016年1月29日进入成都天祥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现伤情逐渐好转,患者为了解本人损伤详情及治疗恢复情况需要复制病历。

二、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此致:成都市天祥骨科医院

2016年3月27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入院证》复印件1份。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十九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下面是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欢迎参阅。

为了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病历复印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2小时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复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签名。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

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

合同。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

介绍信。

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权力、内容以及复印病历收费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复印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用。

备注:申请人需提供复诊号(门诊号)或住院号等相关信息,以便调取病历。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2小时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六、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权力、内容以及复印病历收费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挂号证(病历号)、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病人的委托书,到医务科登记填表后去病案室办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医患协调办公室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病历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范围、复印资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下列人员和机构如有需要可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患者出院三天后可以到病案室申请复印病历。患者住院期间,一般不予复印病历。如有特殊情况,如法医鉴定(患者或其代理人须持法医鉴定介绍信)等须经科主任及主管医师同意、外地患者出院当天需复印病历者经主管医师同意并完成病历后,由病区工作人员(或指定专人)携带病历同申请人一起到病案室办理手续、复印病历。

四、病历资料复印应到病案室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申请复印病历,申请人除提供出院证外还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按取证程序报医务科批准。

六、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证明。病程记录及其他文书不得复印。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病历复印申请书通用篇二十

第十六条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七条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省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内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表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的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极,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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