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安置协议书汇总(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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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安置协议书汇总篇一

为保证资金安全,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移民机构加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审计、稽查、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各地在资金的管理形式上各有不同,存在会计信息可比性差的问题,降低了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成为摆在移民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全国抽样调查基本情况。

根据省级部门和122个县(区)典型调查结果,水库移民工作机构的隶属关系、核算单位、会计制度、专账管理、以及对是否应统一全国移民后扶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反馈意见等情况如下:一是水库移民工作机构的隶属关系不统一。全国省际间机构隶属不统一,同一个省所辖各市、县、区的隶属也不一致。32个省级单位分别隶属政府、水利、民政、发改、建设、国土、办公厅、农委等8个不同部门。其中隶属水部部门居多,有16个省份占50%;其次为政府系列,有7个占22%;隶属其他共9个合占28%。122个县典型调查,移民机构挂靠主要以水利部门和政府系列为主,其中有“水利”59个占48%、“政府”55个占45%、“发改、国土、民政、住建、其他”等8个合占7%。二是会计核算机构不一致。会计核算机构主以财政、主管部门和移民机构为主。122年县(区)实行财政报账的65个占53.3%,主管部门报账的21个占17.2%,独立核算36个占29.5%。三是使用会计制度不一样。后扶专项资金核算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主,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次之,其他也有使用企业单位、总预算单位、基建单位会计制度,个别地区延用中直水库六年规划会计核算办法,还有如贵州、浙江等出台本省会计核算办法或意见。总之,全国会计核算形式多样化,会计信息可比性差。四是专账核算不一致。根据122个县(区)典型调查,能够实行专账明细核算的79个占64.8%,专账记流水账的13个占10.7%;不专账但能明细核算的有20个占16.3%,不专账记流水账的有10个占8.2%。同时根据以往对个别省份的审计、稽查情况看,移民机构独立核算单位基本能够做到专账明细核算;主管部门报账的,其部门对专项资金也比较重视,也能够做到专账明细核算;财政报账的,由于其人力有限,所管资金较多,移民专项往往与其他资金混记,很大部分做不到专账管理、明细核算,记流水账的较多,必须通过辅助记账形式才能清晰反映资金收支使用状况。

三、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

(一)移民后扶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形式的现状。

从开始,财政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各地实行财政资金报账制管理。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加强后扶资金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各地分别采取了财政报账为主要形式,以主管部门报账、移民机构报账为次要报账形式的管理模式。以辽宁为例,全省在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共有101个报账单位:其中财政报账75户,占74.3%;水利局报账9户,占6.9%;移民机构报账17户,占18.8%。以财政报账为主要形式,体现了目前财政集中管理的特点;采取水利局报账和移民机构报账主要是个别市本级单位和移民人口多的大县,是全省报账制的次要形式。

(二)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无法实现移民后扶资金专户管理。从资金安全角度,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是一项重要措施,但这一状况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深化被逐渐淡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从20已经开始,并不断深化,根据12月12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167号),为了贯彻20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国库收集中支付制度要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要覆盖到所有财政资金、加快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进一步清理、归并,属于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资金专户应予以合并,进行分账核算,并将待撤销专户内资金按规定划转,及时办理撤户手续。要求“分散在财政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专户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转归国库部门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倒排工作进度,明确目标和任务,财政部门不断加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力度。例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工作开展之初,辽宁省实行全省农业专项专户管理,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直拨到县,但是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化,目前全省农业专户被取消。财政归并各项专户后,财政可更加灵活调度使用国库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挤占挪用专项也更加隐蔽,特别是在财政状况困难的县区,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2.移民资金专账管理不彻底。根据财综29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务会计人员。”《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做出类似规定,要求“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设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从政策上,上到财政部,下到省财政厅,对财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专账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移民机构编制和资金规模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县区都设立了专门移民机构,也不是所有移民机构都有必要、有能力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出现了会计核算机构不统一的现象。全国122县(区)统计,有30个不能做到专账核算,占24.5%。特别是在财政系统内部,在进行移民专项收支管理时,将移民专项与其他农业专项混记一户,资金在同一账户中共同混用,有时相互占用,不能做到专款专用,会计核算不能清晰反映移民专项资金收支状况。尽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分账管理,但是由于各县(区)财政管理水平存在不平衡,无法全面做到分账明细核算。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上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业务部门行业管理需要往往被忽视。

3.移民资金明细核算不到位。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角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是够保障资金的安全、清晰反映的重要措施。但专户取消后,如果能够做到对专项资金明细核算,仍可满足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要求。因此对专项资金实行明细核算是底线,既是会计核算的需要,又是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当前,财政报账核算作为一种重要形式,普遍存在会计明细核算深度不足的问题,只核算到“移民专项”,然后进行流水记账,资金性质、用途、项目类别,只能通过摘要分析区分。其中原因:一是部门间协调不够,财政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移民专项的分类标准;二是财政系统内部不统一,缺乏统一要求,各行其是;三是财政人手所限,深度明细核算增加劳动量。

(三)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现状分析,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是加强资金规范和监督检查的需要;保证资金安全,反映清晰,加强制度和廉政建设的需要;是保障移民群众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通过统一会计核算办法,进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提供可比的会计报告,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法律上,根据《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所以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是必要的、可行的。

水库移民安置协议书汇总篇二

1959年国家在浙江省建德市建造新安江水电站,淳安县2×104hm2耕地被淹没.多年来库区两万户移民生活艰苦,国务院和省移民办非常重视和关心,1995年作出库区两万户移民就地安置的`决策,并出台相应安置政策帮助库区移民实现生活富裕、日子稳定.水果基地开发项目是库区移民经济林开发项目的子项目,该项目历时三年,实际完成面积211hm2,超过计划面积5.6%,共划拨无偿资金111万元.实施过程中各库区乡镇和有关单位、部门加强领导,严格政策标准,明确总体任务,履行工作职责,紧密配合,协调作战,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作者:姜路花方伟文江顺庆董文斌作者单位:浙江省淳安县农业局果树站,311700刊名:浙江柑橘英文刊名:zhejiangganju年,卷(期):19(4)分类号:f3关键词:

水库移民安置协议书汇总篇三

国务院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置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2.基于杨木水库保护区实际情况以及我国现行水库区居民安置方法罗列以下安置方法,其中,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具体结合这几种:本地安置,异地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政府安置,移民自找门路安置。

具体的安置方法及优缺点,适用条件等,如下:

特点:外迁集中安置是将整个村或组的移民搬迁到新的安置区集中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安置。

3二、三产业安置,特点:

特点:外迁分散安置指淹没区移民由政府出面组织分散插组或移民自主投靠亲友迁到外地的安置方式。

特点:坚持以土为本,以农为主,实行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通称为大农业方式。

适用条件:这种安置方式要求移民安置区人口密度较小、土地资源相对充裕且能成片耕种。它适合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欠发达、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国中西部及北方地区。3.按安置类别分:

住房安置,包括货币化住房安置,统一优惠购房安置等。人员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分红安置,租金安置等。

4.畜禽养殖场类安置办法4.1统一建立养殖区。

在保护区外建立养殖场地,建立适合农村地区养殖规模的乡镇养殖场,由政府部门统一分配土地,(政府可以提供资金、土地、技术上的相关支持)。

适用条件:搬迁安置地区有能力提供大面积土地,养殖场应达到规模化。以及污染处理、交通、畜禽销售等有保障。4.2散养户分散村落。

由原养殖户自愿放弃养殖业,搬迁后由政府出台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以及按规定分得土地进行耕种。

适用条件:对养殖业没有兴趣,愿意从事农业。4.4从事第二或第三产业。

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搬迁户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鼓励其从事其他产业工作,同时在乡镇或市区提供房屋补偿,实现从农业生活向非农业生活的转变。

水库移民安置协议书汇总篇四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会议。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安排部署我县下一阶段移民后扶工作。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今天的会议有四项议程。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县水利局局长**就当前工作作发言……。

会议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副县长**就我县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工作作安排部署……。

会议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作重要讲话……。

会议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各乡镇到主席台和县人民政府签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扶工作目标责任书。

同志们,今天的会议开得很成功。县水利局局长**就当前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和现阶段工作业务要求作了发言,分管副县长**就我县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县委副书记、县长**就我县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工作提出了希望和要求。为了很好地贯彻把握这次会议精神,我提三点要求: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会议,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会议上认真传达会议精神;二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宣传,一定要抓紧抓出成效。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县扶持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工作会议主持词》来源于本网会员分享,欢迎阅读县扶持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工作会议主持词。

水库移民安置协议书汇总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实施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以下简称避险搬迁安置)项目,确保库区移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跨乡镇外迁和就近易地搬迁相结合的原则;

(三)整体规划、分类推进的原则;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避险搬迁安置对象为居住在东江水库库区经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或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勘测认定的地质灾害点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威胁而需要避险搬迁安置的移民。

第四条避险搬迁安置应当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

避险搬迁安置协议中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二)避险搬迁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三)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补助人口数量、补助费总金额;

(四)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五)完成避险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六)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在本村(居)民委员会区域范围内避险搬迁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与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跨村(居)民委员会避险搬迁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与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跨乡镇避险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安置地村(居)民委员会与移民户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

第五条需避险搬迁安置的移民可以选择以下一种安置方式进行避险搬迁安置:

(一)跨乡镇集中搬迁安置;

(二)跨乡镇自主择址搬迁安置;

(三)就近易地搬迁安置;

(四)进城(镇)购房搬迁安置;

(五)投亲靠友搬迁安置。

第六条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包括建房搬迁补助费、土地调剂补助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建房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搬迁移民户,土地调剂补助费支付给调剂出土地的村、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用于移民避险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进城(镇)购房搬迁安置的,建房搬迁补助费为每人11000元;

(七)淹地不淹房涉及人口,按享受后扶政策人口折算比例计算补助费用,低于50%的按50%计算,高于50%的按实际比例计算。避险搬迁安置后原有身份不变。

第七条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发放:

(一)建新房的,新房基础完工后发放建房搬迁补助费的30%,住房封顶后再发放40%,在拆除旧房并向旧房所在地村民小组移交旧房宅基地后发放剩余的30%。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发放建房搬迁补助费的40%,待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再发放30%,在拆除旧房并向旧房所在地村民小组移交旧房宅基地后发放剩余的30%。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经县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发放建房搬迁补助费的70%,在拆除旧房并向旧房所在地村民小组移交旧房宅基地后发放剩余的30%。

(二)2006年“7·15”洪灾以后已经搬迁安置的,依据本办法同类补助标准,扣除已经发放的政府建房补贴后给予补助。“7·15”洪灾以前搬迁的,不予补助。

(三)跨乡镇自主择址搬迁安置和跨乡镇投亲靠友搬迁安置的,土地调剂补助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根据其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由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直接拨付给安置地村、组,用于土地调剂和移民避险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分配比例由当事人在安置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10户以下分散避险搬迁安置的建房用地,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宅基地使用协议,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10户(含10户)以上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的建房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九条在本村民小组区域范围内避险搬迁安置的,宅基地由所在地村组进行调剂;在本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跨村民小组避险搬迁安置的,宅基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跨乡镇避险搬迁安置的,宅基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剂。

第十条避险搬迁安置建房用地的有关事项,应当符合《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并与所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二条跨乡镇集中搬迁安置的移民按生产用地人均1亩,宅基地、道路、水利、绿化等公共用地人均0.5亩的标准配置生产生活资源。调剂用于避险搬迁安置的土地,由移民所在地村组集体所有,分配给移民户承包经营。对独生子女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建房,按增加1人的标准划分宅基地。

第十三条跨乡镇自主择址搬迁安置和投亲靠友搬迁安置的移民,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就医、就学、就业、生产开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可以依法自行流转,也可以由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依法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流转应当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或协议。第十五条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应当根据其签订的避险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在领取建房搬迁补助费的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宅基地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依法予以收回。逾期不予拆除的,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需要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点,工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设计规划和有关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所涉及的房屋初始登记费、房屋转移登记费、广播电视安装开通费、广播电视端口迁移费、自来水入户表安装费等费用,相关单位应当减半收取。避险搬迁安置移民办理建房土地使用证、户口迁移登记等手续,相关单位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免收耕地占用税。避险搬迁安置移民户自建自用房屋免征各税。避险搬迁安置移民进城(镇)购房,免征契税、印花税。集中避险搬迁安置项目免征防洪保安基金。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点公路建设应纳入县乡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并享受通村公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林业部门应为避险搬迁安置新建住房的移民户优先安排民用材采伐指标,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跨乡镇避险搬迁安置的,凭避险搬迁安置审批手续,允许其采伐的民用材由迁出地向迁入地运输流通。

第二十条水利部门在安排人畜饮水等水利建设项目时,应当重点向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点倾斜;电力部门应当将集中避险搬迁安置点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范围。

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对避险搬迁安置所需生产生活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调剂用地的方式予以安排。有关避险搬迁安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抢险救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避险搬迁安置点用地按有关规定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林业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处理避险搬迁安置用地涉林事项。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优先为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

第二十二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可研报告、总体规划方案和本办法编制项目实施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移民开发局、市规划局依法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项工程实施完毕,根据工程的审批权限,由批准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整体实施完毕,由县市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各项目实施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依照市政府办公室《郴州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9〕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郴州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水库移民安置协议书汇总篇六

[摘要]水库移民这一工程,融汇进了多样要素,带有凸显的复杂特性。移民安置,关涉到很广层面,持续时段很长,且潜藏了偏多的不定因素。为提升这一工作带有的规制成效,就应接纳现代框架下的信息体系,以便供应可用的决策依托。在建构这种体系时,要明晰移民安置现有的状态,建构起管控框架。信息化情形下的水库移民规制,需要搭配着最佳的建构方式。

最近几年,水库移民带有的安置政策,经由调整,被不断更替完善。这一流程内的信息体系,涵盖了新颖的管控软件。从现状看,规划类的多样机构,都着力去摸索如上的管控软件,然而,还没能建构出带有权威特性的这种产品。完备的这种系统,应当整合起移民验收、监管类的工作、现实层级内的规制。要注重规划带有的项目管理,提升信息建构的质量。

1体系带有的风险解析。

移民安置这一类别的规制体系,带有综合特性。为限缩损失,就应解析这种体系固有的风险,以便维护好惯常态势下的系统运转。具体而言,管控信息体系,固有的风险,涵盖了如下层级:(1)应明晰移民安置带有的业主期望,以及管控部门的固有要求。在这样的状态下,确认出建构软件的性能,接纳最佳情形下的开发技术,并搭配着软硬件的可用条件,以便供应支持。(2)要依循安置阶段,估测出体系带有的修护成本。这样的估测,应凸显出精准特性,经由细化评析,着力去限缩耗费。规划好体系带有的研发进度、安置速率、资源协同的状态,并予以管控。此外,还要顾及到建构程序内的法律政策、体系带有的安全特性,以及集成特性。(3)要促动现有的队伍建构。从现状看,安置管控搭配着的信息体系,还没能接纳成熟的建构经验,缺失可以依循的管控规则。管控信息建构的主体,应熟识这一类别的业务,又能明晰软件设计搭配着的流程。要接纳综合框架下的这种人才。

2概要的建构思路。

(1)可用的指引思想。结合现有的安置状态,接纳了特有的需求导向,依循统一规划,建构出共享态势下的新平台。接纳了分布建构的总思维,供应带有动态特性的、质量层级很高的、功能综合态势下的服务依托。注重现有的内部管控,供应带有及时特性的安置数据。统计得来的结果,经由解析,被更替成管控的依托。(2)建设流程带有的总原则。信息管控这种体系,接纳了特有的需求导向,衔接起长远目标,以及最近时段内的建构目标。接纳全面框架下的规划,分出实施期限。对带有急迫性的那些系统,要优先去建构。经由调研,明晰水库淹没的那些实物状态、移民安置搭配着的规划、实施层级内的管控。立足现有的安置状态,提升体系带有的兼容特性。在更替这一体系时,要预留出足量余地,以便后续时段内的性能升级。这样做,能建构起带有完整特性的信息管控。要开发出最佳的管控体系,就应顾及到流域带有的管理特性、水库带有的梯级调度。把体系内的水文数据,以及调研得来的空间数据,划归进新颖的数据库以内。依循移民安置带有的特征,可以描画出总的体系架构。

3体系涵盖着的架构。

3.1总的架构设定。

管控信息这一系统架构,应指代微机体系固有的部分关联。从现状看,架构设定的特有方式,可以分出三个类别。移民安置带有的多样信息,涵盖了凸显的适时特性,涵盖了偏多的数据;这一工作产出的决策,也带有侧重价值。管控信息这一类别的体系,要升至期待中的运行成效、解析精度,就应着力去提升原有的可靠特性,以及安全特性。可以接纳三层态势下的客户机、多层态势下的浏览器,建构出bpcps这一新颖框架。

3.2细分出来的体系成分。

体系涵盖了两个特有的数据库,以及七个特有的应用体系。具体而言,体系内的数据库,可以分出根基层级内的数据库、综合管控的数据库。体系内的应用成分,可以分出基础层级内的子系统、农村地区内的子系统、城镇搭配着的迁建类子系统、工矿企业衔接着的迁建类子系统、项目复建搭配着的子系统、投资管控的子系统、公共信息查验的搭配系统。如上的七个体系,带有前台应用的总特性。

3.3可用的技术路径。

在技术层级内,可以把如上的管控体系,分出5个类别的层级。

基础情形下的层级,支撑了微机固有的软硬件、体系内的终端。业务类的支持,能整合现有的业务数据。决策类的支持层,涵盖了特有的运行指标,整合了运行路径内的多样信息,搭建起特有的状态管控;经由深层级的数值解析,把如上的数据,更替成可用的知识,以便供应决策依托。这一层级,能折射现有的安置进度、安置带有的质量、安置带有的成效。技术路径下的信息解析,添加了体系的快捷特性。

4建构特有的子系统。

4.1基础层级内的系统建构。

基础层级内的数据库,涵盖了特有的公用代码、体系内的公用参数、体系固有的属性,以便维护这一建构流程。这一层级内的体系对象,是系统带有的管控主体。

4.2带有专项特性的子系统。

移民安置衔接着的专项系统,涵盖了如上5个类别的系统。这一层级内的体系对象,是体系现有的内部应用者。经由调查,获取到了特有的淹没实物、规划状态、后续时段内的移民扶助、资金带有的调拨状态、资金带有的运用状态。为切实去管控移民安置,就应顾及到如上数据,建构出体系固有的关联。

4.3信息查验搭配着的子系统。

web情形下的查询体系,面对特有的移民、社会层级内的多样用户、体系内的用户。这些类别的用户,可以经由查验,访问到现有的服务器。服务器会凸显出精准的数值、关联着的现有政策、移民关涉到的法规。规划咨询这一部门,经由解析,供应可用的补偿路径。监理类的单位,要协同体系内的设计单位,接纳联合工作这一路径,凸显出体系内的查询重点。

5结束语。

水库建构中,要用到特有的设计监理,通过接纳精准的信息体系,来调和安置中的现有矛盾,维护好安置工作带有的稳妥性。管控信息体系,能为后续时段内的规划,供应可用的解析数值,选取出最佳情形下的补偿投资。只有这样,才能顾及到移民利益,并限缩原有的安置成本。管控信息体系,还存留着多样弊病。要明晰这些漏洞,在实践层级内,着力去完善。

参考文献。

[1]刘永贵,胡志国,梁逢斌.水库移民安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探讨[j].人民长江,2007(12).[2]谢伟光.水库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研究[d].河海大学,2005(11).[3]代磊.基于gis的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研究[d].西南大学,2006(05).

水库移民安置协议书汇总篇七

2006。

17。

2006。

97。

2011。

1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

10。

万立方米(含。

10。

万立方米)以上、

1000。

万立方米(不含。

10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其中:总库容。

100。

1000。

万立方米(含。

100。

万立方米)的为小(一)型水库;总库容。

10。

100。

万立方米(含。

10。

万立方米)的为小(二)型水库。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方式实行项目扶持,以小(一)型水库为主,兼顾小(二)型水库,重点安排水、路等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区级有关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小型水库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扶助,有关部门在项目规划编制工作中优先规划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资金安排和投资计划中向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倾斜,拓宽扶助资金渠道,整合资源和各类专项资金,合力推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全面改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达到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

第七条。

项目选择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由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村、社(组)民主讨论,形成共识,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

(三)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针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较为分散,分年扶助资金量小的实际情况,小型水库扶助项目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便于实施。

(四)坚持国家扶助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项目申报。由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组)提出年度计划,按照村民自治程序讨论签字认可,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审查。

第九条。

项目审批。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由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条。

投资计划下达。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审批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经区发改委、财政局和水务局审议通过后,联合行文共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按有关规定确定的项目业主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项目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方案等需交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合同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主要建设内容进行实施,不得擅自调项。确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2007。

74。

号)的规定执行,所有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人专帐核算。

第十七条。

当年未完项目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

1

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需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均应进行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查验收,并向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报送验收的相关资料,提出验收申请。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和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

项目验收情况应在工程所在地村、社(组)进行公示,让群众广泛知晓。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实行区水务局、审计局、监察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库移民后扶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减少其资金额度或暂停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小型水库基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库移民安置协议书汇总篇八

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

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道县人民政府,回龙圩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54号)同时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

第一条为做好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号)、水利部批复的《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湘移函〔2013〕173号)的规定,结合涔天河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区、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三条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围绕“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坚持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外迁安置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安置移民。

第五条集中外迁到道县、江永县、回龙圩管理区安置的移民,继续享受江华瑶族自治县高考招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淹没线以上的林地及林木仍由原权属单位或权属人所有,在法定承包期内仍由原移民户承包经营管理,外迁移民在林地经营管理上与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七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项目法人参与。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是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省移民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永州市移民管理部门及有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移民工作。

第八条农村移民安置方式主要分为长效实物补偿安置、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后靠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

第二章长效实物补偿安置。

第九条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是指以淹没征用并计列了补偿补助费的农村集体土地为依据,根据核定的年亩产稻谷重量,按照淹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计算,对工程淹没影响土地权属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进行逐年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征用的水田、旱地、林地、荒草地、水塘等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确定的系数折算成标准水田面积,按照每亩每年500公斤稻谷标准和当年国家公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计算实物补偿金额,兑付给淹没影响集体土地权属人。

按水库淹没影响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年补偿稻谷低于183公斤的,按人均183公斤稻谷补足到该村民小组。

从移民搬迁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对淹没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人实行长效实物补偿,直到电站完全报废为止。若电站不再运行,由电站业主负责复垦被淹没土地,移交移民耕种。

第十条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由移民安置县按规定计算出淹没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人长效实物补偿资金,经市移民、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将补偿资金拨入移民安置县财政移民资金专户,移民安置县按规定组织分配。淹没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人补偿资金分配到户花名册报市移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进县城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移民,根据城市规划,由政府统一建设移民安置小区,移民从小区自行购置楼房安置。每人购置楼房在25平方米以内的(含25平方米),由移民按照审定规划确定的同样结构房屋补偿费单价购置;25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置;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置。进县城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农村移民不配置自留菜地。

对进集镇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移民,1至2人户配置48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96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户配置144平方米宅基地,由移民按照统一规划,自行联户建房或委托政府建房。在集镇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农村生产安置人口,每人配置0.03亩自留菜地。

第十二条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的淹没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标准补偿给移民。在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补助费拨付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不发给移民个人。

第十三条办理程序:移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并加盖公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审核后,上报县移民部门审定;县移民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合同。

第十四条将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就业服务,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移民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就业。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移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

第十五条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是指外迁有土安置移民在县城集中安置小区自行购房或在集镇配置宅基地自行建房,将配置的生产用地集中流转经营的安置方式。

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集中安置、集约经营、固定补助、后扶支持的原则,按照人均水田0.6亩、旱土0.3亩、林地0.5亩的移民生产用地配置标准,连片调剂熟地给外迁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调剂熟地有困难的,在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建设规划范围内,按照靠近生活安置地的原则,将生产用地折算成标准水田面积连片调剂生地给移民。移民配置的生产用地所有权归外迁移民新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移民所有,由生产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六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移民将配置的生产用地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或其他农业开发公司集约经营,或由移民组建的农业合作社自主生产经营。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经营的,在约定流转期内,按每亩标准水田每年172公斤中晚籼稻谷标准和当年国家公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计算实物补偿金额,由项目法人逐年拨付给移民户口所在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及时兑现给移民;集中流转给农业开发公司经营的,流转价格由移民与公司协商,支付方式在流转协议中明确;移民自组农业合作社经营的,由移民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选择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方式的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规定的过渡期生活补助的年限和标准执行,过渡期结束后执行土地流转收益补助。土地流转收益可以继承。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经营的土地流转收益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建立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移民扶持基金,用于应对经营不善、自然灾害等兑付风险。

选择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移民库区内淹没线上剩余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回,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实行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农村移民的生活安置,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将进城镇安置移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就业服务,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移民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就业。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移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补偿补助费发放:进县城移民安置小区自行购房的移民,须委托当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暂时代管其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坟3墓补偿费等资金,待移民选购好房屋结算时,受委托代管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用补偿补助资金为移民结算购房款,并将多余的资金退还给移民,移民补偿补助资金购房欠缺部分,由移民补足。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用于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置费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调剂或开发移民农业生产用地。

进集镇土地流转安置的移民,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按建房进度分期分批兑付给移民。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置费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调剂或开发移民农业生产用地。

第二十一条办理程序: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移民与迁出地、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协议一式七份,协议签订方、外迁移民生活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各执一份。出县外迁移民,迁出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须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四章后靠安置。

第二十二条后靠安置是指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后靠安置移民,就近后靠建房安置的安置方式。淹房不淹地的后靠安置移民户,只配置宅基地;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移民户,采用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淹房又淹地的移民户,配置宅基地并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后靠集中安置移民,户外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分散后靠安置移民建房严禁占用耕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集中后靠安置的移民,1至2人户配置60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120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户配置180平方米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分散后靠安置的按规定补偿给移民用于建房或购房,集中后靠安置的统一用于后靠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办理程序:后靠安置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由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五章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不需要政府解决生产、生活安置用地,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自谋职业安置的条件:移民库区外的私有房产(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能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正在从事的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三年以上,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能提供缴纳管理费或税收的票据,其生产经营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八条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按照淹多少补多少原则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九条办理程序:

(一)符合自谋职业无土安置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进行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章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

第三十条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是指移民自愿放弃生产、生活安置用地,投靠直系亲属或配偶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一条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条件:移民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在军队、机关、事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投靠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和收入证明、有公证机关出具的投靠亲属接受移民的书面承诺、有供移民永久性居住的私有房产。

第三十二条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和按照淹多少补多少原则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费等,直接兑付给移民。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

(一)投靠的移民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不能自写申请的人员,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出具与投靠亲属关系的相应证件或证明,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进行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三)投靠人员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移民外迁县内安置,保留原村组建制不变,可以不迁户口,继续享有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履行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尽义务。跨县区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户籍迁移入户。

第三十五条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低保的外迁出县安置移民,由县区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养老保险的移民,出县安置的由迁出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转移接续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耕地山林、房产确权发证手续,并在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七条移民按规定办理手续,领取相关费用后,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若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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