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范文(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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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经验的提炼,对行动的指导。写一封建议信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篇一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海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

后在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20xx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依据如下: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

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

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

详见《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三段第5行)。

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上诉人于20xx年1月22日向上诉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诉人20xx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20xx年“加班费”。

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

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

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

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篇二

在朔州市邮政储蓄银行会议室,召开了2013年第三季度案防工作会议。市局王宝明局长、市局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县区局长参加里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督保部通报三季度案防工作情况合规经营和案件防控是邮政金融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金融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

但在三季度检查情况来看,暴露出的小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

1、案防学习和警示教育不够;2、安防设施运行情况登记不全面,存在提前填写或过后补登现象;3、各类预案制定不精细、演练组织不及时;4、对金库、运钞的检查频次没有达到规定标准。5、金库单人值守较为平凡,也存在无人值守现象;6、个别金库出纳在工作结束后忘记布防,最后还得市局监控中心代为布防。

总之,安防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够到位,人防质量有了折扣,致使物防和技防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加快推动案防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遏制违规违章现象,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各单位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既要检点自己行为职责,又要指导好员工规范操作,促进员工跟进标准化。

2、深度推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工作,让案防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和每个操作环节中,营造出“重操守、讲合规、促案防”的良好氛围,促使所有员工在案防工作中能够遵守制度、规范操作。

3、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不断创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约。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嵌入到各种工作中。

4、扎实跟进监督检查,强力指导、督促整改、加大考核,要全面落实相关规定,牢固树立起“金融安全无小事”的风险意识,确保案防取得实效。

5、继续保持好与银行的合作,共同部署好案防工作、开展好案防活动、落实好案防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

二、市邮政局王宝明局长作讲话。

1、充分认识案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和艰巨性,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摒弃任何盲目乐观或松懈厌战的情绪,坚持警钟长鸣,强化案件防控的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前应对和防范。

2、加强邮政生产环节管理,从源头上做好案件防控工作。一是要加强案防知识宣传培训,构建合规文化,增强遵纪守法和合规履职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案防知识培训;二是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监督,尤其是加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篇三

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电话********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大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5月进入上诉人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时被派遣至*****研究所工作。被上诉人最后一期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至3月31止。9月1日,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v^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与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妥之处。且被上诉人205月之前与上诉人并无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认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月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与***研究所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与***研究所对此也均无异议。即使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也只应支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篇四

住所地:溧水区永阳镇私营经济园。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元:

2.被告为原告补缴被告保险;。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被告的`员工,被告近年来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经常拖欠员工的工资,被告亦未能向原告按期足额发放工资,截止10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元,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溧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月日。

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篇五

20__年6月24日,市委书记杨子兴同志主持召开了二届市委第67次会议。现将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纪委关于全市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专项督查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证,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农村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会议决定:(1)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纪委负责,以县区为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组织力量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实效。(2)由马虎成同志负责,组织惠农资金监督和管理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全面总结全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分析梳理存在问题,对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提出具体要求。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资金管理发放的规范化水平。

二、会议听取了市委防范和处理^v^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全市开展“无^v^”县区、乡镇创建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市委防范和处理^v^问题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

三、会议听取了市委政法委关于全市政法系统庆祝建党90周年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好各项活动的开展,对在市政法系统受到表彰的优秀政法干警,按照《公务员法》和政法各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功。

四、会议听取了市编办关于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市编办提出的意见。

五、会议听取了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会议同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意见。

六、会议听取了市委组织部和市非公企业党工委关于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暨创先争优活动临夏(广河)现场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会议要求市委组织部、市非公企业党工委要认真抓好省上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着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难、作用发挥难等“两难”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八、会议审议了《关于做好全市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通。

知》。会议原则同意《关于做好全市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委和组织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严明纪律,严格程序,精心组织,确保圆满完成乡镇党委换届工作任务。

九、会议审议了《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会议原则同意《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要求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党工委按照市委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印发实施。会议强调,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学校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要求,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学校党建各项任务的落实,为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十、会议听取了我市参加全省公开选拔100名年轻干部推荐人选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市委组织部提出的意见,要求及时上报省委组织部。

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执行。

十二、会议审议了《县区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工作方案》。会议原则同意《县区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工作方案》,要求市委组织部认真组织实施。会议决定,成立市委县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杨子兴同志任组长,常正国、马虎成同志任副组长,陈尊峰、李晓林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市委组织部。

十三、会议听取了市委组织部关于全省市县党委组织部长换届政策座谈会和全省市县乡换届工作部署会暨县委书记培训会有关换届政策精神的汇报。会议要求,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区委要深入学习贯彻省上会议精神,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县乡换届工作。

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篇六

某电子公司单方面将符某某的岗位津贴设置为考核工资,只有完成一定的考核才能领取该工资,没有完成则不能足额发放,变相降低了工资,并因为符某某不同意降低底薪,将其从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移出以逼其离职。因符某某仍在处理客户相关事宜,电子公司遂口头辞退符某某。符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销售目标及符某某的业绩,以及有关销售不达标处理的规章制度。符某某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岗位津贴从原有的2000元降为0元,电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降低符某某薪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调整工资结构协商一致。电子公司在此情形下解除与符某某的劳动关系,应向符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篇七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协商。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调解。

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篇八

万某于2002年2月1日出生,2017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作业员。2018年1月5日22点下班后,万某拿白电油擦手后,打算点烟时,不慎引燃白电油导致被烧伤。万某父亲向某市社保局提出申请,请求责令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社保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公司支付万某一次性赔偿。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撤销社保局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万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本案万某下班后洗手属于收尾性工作;由于未成年对白电油危害性及如何安全使用认知度不高;用人单位对易燃易爆的高危险白电油的管理和使用缺乏有力监管,依法应向万某支付一次性赔偿。二审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恢复某市社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均课予用人单位雇佣未成年人的特别严格责任。本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社会指引作用。

法院撤销劳动争议案例篇九

上诉人:陈,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蟠龙西街号楼,身份证号:44010;电话:135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南法民一初字第5号判决;。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待通知金3800元;。

4、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有关案件最基本、最关键的事实,而按照“高度盖然性规则”(参见判决书的第10页第1行)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这是极其错误的,对上诉人也是极其不太公平的!

1、在一审阶段,被上诉人递交的证据根本没有提及上诉人收受回扣的事宜(参见被上诉人的十三份证据)。

庭审也一直围绕着上诉人证据、被上诉人的该十三份证据进行。

然而,对于原审判决书所依据的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参见原判决的第10页第2行)行为的证据(被上诉人伪造的证人证言),根本没有在庭审中进行任何的质证与辩论。

事后(即拿到判决书时)上诉人才发现,原审判决采取了“拿来主义”的做法,即对于涉及该案最基本、最核心的证据不予开庭质证,而是直接采信仲裁的判断!

2、从原审判决的结果来看,原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显得毫无意义,完全形同虚设!

开庭审理(双方所谓的证据质证、辩论)的东西完全没有用上: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一审时递交的证据并没有作为判案的依据,而是将仲裁的笔录拿过来做出判决!而对于仲裁笔录中涉案的关键环节:上诉人是否收受回扣丝毫没有在一审开庭时让双方质证与辩论过。

当然,也许是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没有递交该证据的缘故吧。

上诉人之所以提起起诉,主要是对仲裁阶段所认定的事实认定非常不满,原审法庭显然对于这一事实应当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判断。

3、一审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上诉人有“索取员工伙食费”的行为是对上诉人极其的不尊重,在法律上也是极不严谨的,也是违背事实的:

在仲裁阶段,上诉人就提出过,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根本不认识,在仲裁时上诉人问这个证人时,其连上诉人的名字都不知道。

案件的事实其实很简单:被上诉人就是编造所谓的上诉人收受回扣的借口炒掉上诉人。

然而遗憾的是,一审没有予以纠正,甚至没有给上诉人对于此事的任何发言机会,就匆匆按照“盖然性规则”,并得出“可能性较大”(原判决书第10页第1行)的论断,将收受回扣的罪行强加在上诉人的头上!

4、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一审判决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之规定,将本应该由被上诉人负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却积极主动的采用了“自由心证”的做法——用“可能性较大”、“盖然性规则”等取而代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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