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优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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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个合理的计划可以帮助我们避免临时抱佛脚,减少紧急情况的发生。在制定计划时,我们可以从过去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学习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和方法。计划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目标,更在于帮助我们成为优秀的自我管理者。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一

形成初步方案。

二、募集文件准备。

主要文件:《资本招募说明书》。

包括以下内容:

(1)拟募集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2)对投资者的出资认缴要求。

(3)基金管理团队。

三、路演。

1、投资者问卷调查、签署基金《风险揭示书》。

3、签署《保密承诺书》。

4、与投资者达成初步意向,签署《认购意向/承诺书》。

5、与投资者讨论法律文本初稿。

包括:

(1)完善《资本招募说明书》。

(2)起草确定《合伙协议》、《托管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6、沟通谈判。

四、确定出资意向,签署正式协议。

1、签署《入伙协议》等配套法律文件。

2、认购款项划转至募集账户。

3、投资冷静期。

4、回访确认。

5、认购款项划转至托管资金账户。

6、向投资人发出《出资确认书》。

五、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邮箱:

邮箱: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操作在 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户名:帐号:  初始资金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从 到 为委托期间进行股票投资,投资方向全部为股票,权证,风险控制范围为  ,帐户为有偿服务。

2、甲方需为有稳定职业,信誉好的.个人,机构,认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于确定的风险范围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能够提供交易和行情系统。

3、初始投资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甲方需保证资金正当合法,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密码保密,股票帐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所开立帐户的证券公司负责。

5、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不能随便更改帐户里面的所有操作项目,不得随意调拨委托投资资金(委托资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内),否则视甲方违约,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且必须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1%做为时间补偿。

6、对于帐户中的资金,只有甲方有权支取,但在合同期间需要与乙方协商,除非出现合同条款中的自动解约事项。

7、甲方必须将帐户和交易密码告诉乙方,不含资金密码,以便乙方下单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间,可以更改交易密码,但甲方每月有权查看帐户一次。

8、甲方不得将帐户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给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间不得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投资需保持代理帐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选择如下:

2、浮动类:当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60%,乙方40%。

当风险控制在10%---2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0%,乙方30%。

当风险控制在20%--3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5%,乙方25%。

当风险控制在30%以上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80%,乙方20%。

注:收益都是帐户原始投入资金的总收益,发生约定风险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约,且乙方补其风险约定差价部分,合同期间总收益低于10%将不分配利润,每半年收益超过10%以上结算一次,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利润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内。

1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亏损,乙方将不负责,参考证监会的说明。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并本着本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执行。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三

电话:电话:*****(代表号)。

身份证号码:

e-mail: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代理操作在________开立的;户名为_______.帐号为______;初始资金为_____,当日大盘指数____的投资帐户。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在年月日到年月日期间按照以下条款对以上帐户进行有偿专户理财。

一、开户:

1、甲方可以是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自由选择信誉好、交易及行情通道相对畅通的证券公司开立股票帐户,要求必须提供网上交易服务。为保证交易速度,提高乙方操作效率,最好选用乙方提供的券商开户。

2、资金来源合法由甲方保证,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3、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甲方能取出资金。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取款密码保密,资金由第三方银行存管,甲方对资金安全负责。

5、甲方必须提供帐户所有人住址有效单据(水、电、煤,电话帐单一份)。

二、交易:

1、甲方必须把网上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以便乙方上网交易。

2、甲方须保证协议期间乙方的操作独立性,乙方有权自行更改网上交易密码,甲方每月一号及十五号查询帐户明细。

3、本协议执行期间除给乙方可能的利润分成外,甲方不得擅自提取资金。

三、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

收益分配:甲方获得收益部分70%,乙方获得收益部分30%。

风险承担:到期若出现亏损可能,由甲方自行承担。

以上由战争、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参照国家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结算模式:

乙方将在每半年或收益超过30%时结算一次,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后的所得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若超期未付,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且乙方有对甲方所支付款项的追偿权,另外乙方对逾期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收益分成请付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中国银行******************。

五、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1年,期满后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中途结算或追加资金以书面形式双方确认。

2、若出现甲方单方面提前停止委托、销户、转托管或者甲方擅自提取资金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对协议发生期间的赢利进行分配,同时,甲方还需另外支付初始资金2.5%管理费给乙方后,协议自动终止。

3、若出现乙方单方面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不进行对当期利润的分配,若出现亏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协议期出现的亏损,且乙方需另外支付初始资金2.5%手续费给甲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并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在不能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并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四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或“受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股权出让方/(创投机构):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鉴于:。

1.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2.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引进股权投资者,出让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额为--万元,占回购方公司--%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

3.回购方同意如出现符合本协议约定之情形,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出让方的投资股份,出让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投资股份转让(沽售)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

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出让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为万元,占回购方公司%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

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如目标公司在个月内未能在a股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2.2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的回购价为:万元??

2.3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

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所代表之利益。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税费。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投资额到帐后,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万元。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

(6)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

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出让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

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五

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一份精心准备的融资计划书是必需的,不仅可以吸引投资者,帮助投资机构了解企业,而且可以帮助企业规划未来行动。融资计划书,企业可以自己制作,也可请财务顾问、会计师或者律师帮助。总体上说融资计划书要避免出现如下问题:。

1、对商业模式、产品及服务的前景过分乐观,令人产生不信任感。

2、数据没有说服力,与产业标准相去甚远。

3、导向是产品或服务,而不是市场。

4、忽视竞争威胁,选择进入的是一个拥塞的市场,企图后来居上。

5、缺乏应有的数据、过分简单或者冗长,关键问题含糊其辞。

6、没有明确的目标,不切实际的预测。

(二)融资计划书的内容。

1、摘要。

摘要部分是整个融资计划书精华的浓缩,是投资机构最先阅读的部分,所以摘要内容力求精练有力,重点阐述公司的投资亮点,如净现金流量、广泛的客户基础、市场快速增长的机会等。一般情况下摘要部分主要应包括:项目名称、商业模式、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赢利模式、团队背景、市场开拓、竞争等情况。

2、主报告。

融资计划书主报告部分,要详细真实的表达企业目前的发展环境、运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其内容包括:。

(1)公司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

(2)主要管理者(年龄、学历、学位、主要经历和经营业绩);。

(3)商业模式、产品、服务描述(新颖性、先进性、独特性以及竞争优势);。

(4)研究与开发(技术成果以及技术水平、研发队伍技术水平、对外合作情况);。

(5)行业及市场(市场前景、市场规模以及增长趋势、竞争对手、竞争优势、预测);。

(6)营销策略(拟或已采取的策略及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

(7)产品制造(生产方式、生产设备、质量保证、成本控制);(8)管理(机构设置、员工持股、劳动管理);(9)融资说明(资金需求量、用途、使用计划、拟出让的股份、投资者权利、退出方式);(10)财务预测(过去以及未来3年或5年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回报率等);(11)风险控制(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拟采取的控制措施)。其中,融资计划书应当对项目本身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赢利能力,项目有独特的商业模式、产品和服务,项目有务实的发展战略以及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团队具有成功实施项目的能力和信心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说明。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六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财富迅速积累,资本市场发展如火如荼、方兴未艾。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法规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资本市场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为阳光私募基金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分享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企业多元化、跨越式发展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发展繁荣我国资本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拟组建阳光私募基金公司。

二、阳光私募基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民间个人财富积累也不断的高速增长,使得整个社会对高端理财的需求出现了井喷现象,并且由于近年来公募基金表现持续低迷,诸多因素都催生并推动了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截止12月底,国内私募基金公司总计242家,运行的628只产品,总资产规模超过2万亿。

从市场前景分析,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得到决策部门的大力扶持,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仍存在较大空间。在短短数年时间内,中国的私募基金业获得了跳跃式的增长,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初具规模。

但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无论从绝对资产规模还是相对经济总量的比例来说,都存在着较大差距。这说明中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空间相当可观,同时受我国经济总量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储蓄资金亟需有效分流、资本市场渐进开放和决策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利好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私募基金业也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20的股指期货上市,使得对冲基金更是刚刚在国内得到发展的可能。这些利好因素显然是已进入成熟成长期的公募基金业所难以比拟的。面对这样一个持续扩张、纷繁复杂的资本蛋糕,市场前景大有可为。

三、对冲基金产品原理及策略。

对冲投资策略的重点是不论在牛市或者熊市中,使用对冲交易追求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方向性策略:需要对相关市场的价格走势进行判断的对冲基金策略。在实际交易中,可以针对不同行业、同行业不同个股、不同风格(大盘/小盘、成长/价值等)等条件构造股票多空头策略。股票多空头策略并不强制要求多头交易量与空头交易量一致,也不要求组合的市场中性,根据指数的中期走势以75%-125%比例调整股指期货的持仓。

期现、跨期套利策略:由于股指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造成股指期货和股票指数之间的基差经常出现不合理的波动,使用程序化交易捕捉到这种稍纵即逝的机会,买入低估的股票组合,同时在高估的股指期货上放空等量的期货合约,待两个市场恢复到合理的基差,同时平仓出场,赚取其中的差价。利用股指期货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价差之间的异常波动,可以构建低风险的跨期套利策略。

通过上述对冲策略,可以将基金资产通过适当分散化,买空卖空,严格控制市场敞口等手段实现长期平稳的增长,创造极低的下行风险与极低的市场相关度。使得对冲基金可以在完全不对市场进行预判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并获得稳定的收入,避免了跟随大盘涨跌造成的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实现稳定、持续的盈利。

三、企业注册。

公司的注册形式不仅仅是简单的名字,他的组织形式决定了今后业务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目前市场中私募基金阳光化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以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二是以合伙制企业的形式注册;三是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注册,之后和信托公司等机构合作,借用信托公司的平台对外开展业务。这几种形式虽然各有优点,但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就是由于受到目前政策法规的限制,经营范围比较单一,不太适应当下金融市场衍生工具快速发展的市场变化。有鉴于此,为了我们的阳光私募机构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顺利的开展业务,建议采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设立注册,之后在具体运作每一个产品的时候,则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展开,这样一种形式可以使我们有效地规避法规限制,灵活的选择不同的金融工具,从而扩大我们的经营范围。

四、对冲基金运作流程:

一.发行:通过信托,发售对冲基金产品。与信托公司组成合伙制企业运作。

二.资金募集:1.通过中介机构或自行募集自有资金。2.通过合作券商募集资金。3.通过银行募集及发售。

三.银行托管。发行二级基金产品,两级银行托管制度。

四.资金成本:

六.运作期:封闭运行期1年。

五、商业运作盈利模式:

基金采用滚动发售模式。

第一期暂不收取客户管理费(1%)。认购费用(1.5%)抵充银行托管和银行代销费用,由资金管理账户直接划转至信托机构及托管银行。第二期基金开始将不再产生固定投入及资金成本的投入,亦可以开始收取管理费,大大增加盈利。

滚动发售第二期及三期基金,其意义在于资金成本消减后,转变为盈利,在固定投资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快速回收投入的目的。另在保持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专注于研发,投力于产品基金业绩的增长。基金业绩的增长将会提升基金在业内的排名,大大降低后期基金发售的成本,及迎来主动性合作的渠道。(于:私募计划书)预期一年内发售三期基金状况,如下表:

第一期基金发售盈利情况预期:

第一期基金发售盈利预算表。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七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3000。

60.00。

2

20xx。

40.00。

合计。

5000.0000。

100.00。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xx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xx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

整体结论意见: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20xx年**月**日。

延展阅读:

《私募基金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解读。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解读:此条是对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的根本性要求,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意见书指引对内容“明确性”的要求,避免法律意见模棱两可。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解读:律师应注意《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避免签署日期晚于规定日期;另外,要注意《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私募登记材料不得修改,如果修改,需要律师另行出具《补充意见书》。律师在编制和签署《法律服务合同》时应考虑需要出具《补充意见书》的情况,合理报价。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解读:此条仍是对《法律意见书》内容和结论明确性的要求。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解读:上述(一)、(二)点要求与一般尽职调查相同,律师应重点核实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解读: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此外,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8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法律意见书指引》进一步明确申请机构兼营三类业务可能影响备案登记: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解读:此条为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难点。

要点:a.出资或持股占基金公司注册资本比例5%以上的股东,应当符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持股比例25%以上的股东,应符合第8条的规定。b.律师主要应弄清目前境外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境内私募基金的几种操作模式以及相关合规性。c.如果申请机构属于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9、10条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解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律师应尽量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完善的投资人资料和协议,以确定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实际影响和支配力。另外,律师应关注《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xx】132号)中对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条件的限制性规定。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解读:律师应关注《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避免出现申请机构投资超过2家私募投资管理公司。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解读:律师重点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中关于申请机构注册资本、股东资本缴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人数等的规定。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解读:律师可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的要求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并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相关内部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解读:律师可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对相关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解读;律师应注意此条中有关申请机构属于高管人员的范围。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解读:上述信息可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获得,或者通过电话、当面到相关部门查询的方式获得。另外,此条规定只要求列出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议的纪律处分,并未要求列出高管人员是否曾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信息,律师可视登记机构要求予以列明。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解读:上述信息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裁判文书公开网站获取。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解读:律师可在核对相关文件、协议、资料原件的基础上,要求申请机构出具保证函或承诺函,以规避相应风险。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解读:除上述指引要求的内容外,如涉及对申请机构备案登记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律师也可予以说明,以达到更好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和法律风险的规避。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八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1月2日

营业期限:20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2月1日出具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

3000。

60.00。

2

***。

40.00。

合计。

5000.0000。

100.00。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5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

整体结论意见:***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20**月**日。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九

lp,即有限合伙人,还可能探索设立子公司投资股权基金,发起设立fof投资股权基金,或者直接成为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在市场发挥越来越大的主导作用。

报告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总结,对股权基金市场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全面思考,对目前的法律环境及未来的政策走向进行了认真梳理,尤其专门针对商业银行参与股权基金市场的历史、现状、路径和未来进行深入分析和预见。报告的正式推出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内股权基金市场的规范发展,发挥商业银行在股权基金综合金融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深化和加强商业银行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关系均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将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作用。

研究报告认为,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快速增长,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型国家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报告同时指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壮大的同时,整个市场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第六,行业协会与市场中介机构表现活跃,但行业运作规范和服标准仍亟待建立;

第七,部分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始加强私募股权人才培养,但目前国内复合型股权投资人才较少,国家亟需建立系统性人才培养平台。研究报告对商业银行参与股权基金业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深入分析。转型期的商业银行需要打造差异化的客户群体和客户关系,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而私募股权基金有效融合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了实业资本与智力资本,专注于培育具有高成长潜力和高新技术内核的优质企业,符合国家未来产业调整优化的战略导向,是高端财富管理的新工具和社会流动资本再分配的新方式。股权基金的这些特性为商业银行的转型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并对商业银行客户结构、收入结构、业务机构和人才结构等方面均起着深远的影响。

报告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根据我国实际历程和发展趋势,从历史的视角预期未来,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股权基金业务的路径分为三大阶段,即初期探索阶段、发展提升阶段和综合经营阶段。初期探索阶段为1995年——20xx年,在该阶段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网络和信用优势为股权基金提供开户和结算服务,并发展到基本的托管服务,发挥的作用从基金的后台和提供被动服务,上升到独立的托管第三方,并逐渐在完善基金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发展提升阶段大致为20xx年——20xx年,共包含两个子阶段。在前一子阶段,商业银行为股权基金提供完善的资产托管服务,,并开始探索贯穿股权基金生命周期的,涵盖项目对接、投贷联动、财务顾问、上市退出等综合一体的金融增值服务。在后一子阶段,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商业银行将进一步探索和深化包括信贷和风控机制创新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为股权基金发展提供更大支持。综合经营阶段在20xx年以后,届时商业银行不仅可能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lp,还可能探索设立子公司投资股权基金,发起设立fof投资股权基金,或者直接成为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在市场发挥越来越大的主导作用。浦发银行是国内最早进入私募股权领域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从上世纪末开始为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等国内第一批创投企业提供账户监管服务,到20xx年8月取得国内第一只规范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中比基金的托管资格,及至20xx年6月在业内率先推出“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并在天津成立了总行直接股权基金业务部,这家银行始终致力于直接股权投资行业的金融服务创新和相关课题研究。近年来,浦发银行又先后在业内率先推出了股权基金项目库系统、引导基金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等,并成为上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统计数据,浦发银行股权托管业务已经连续三年在全国17家同业中保持第一,拥有近30%的市场份额。投资中国集团近期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基金托管排名中,浦发银行位列国内商业银行第一位。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十

目前,中国市场95%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具有外资背景。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这些私募股权基金纷纷把目光投向亚洲新兴市场,中国大陆地区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最大热点,其规模和数量都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但总体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在华投资虽然发展速度快,但绝对金额较发达国家仍然相去甚远。

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私募股权基金在华投资面临更多机会。德勤(deloitte)在8月对中国30家领先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有87%的被调查者认为未来一年内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活动会增加,有63%的人认为投资机会的质量会提高。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是国际投资的避风港。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月的预测,美国经济的增长预期为-0.7%.欧元区年第三季度gdp环比下滑0.2%,这是欧盟成立以来的首现衰退。日本2008年第三季度gdp下滑0.4%,陷入以来的首次衰退。但是,imf预测,新兴市场国家20的年均经济增长率为5.1%,其中中国是8.5%,位居第一。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的初步调研显示,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国总体收缩投资,但在中国市场还将扩张。因此中国将成为国际投资,同时也是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良好避风港。

(二)本土潜在的lp众多,而gp严重缺乏。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离不开提供大规模资金的机构,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和富有经验的基金管理人,即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外的许多金融机构失去了财务杠杆,资金匮乏。相对而言,中国的金融机构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小,可能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有力支持者。据国家外管局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外汇储备存量已高达1.9万亿美元。这使得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不得不认真考虑如何有效地配置和运用这笔巨额资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而社保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目前的资金运用效率不高,也急需拓宽投资渠道。可见本土潜在的lp众多,但与此同时本土gp严重缺乏,gp需要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管理人。而这恰恰是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强项,也正是其目前在中国发展的竞争优势。

6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新《合伙企业法》,为私募机构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开展投资活动提供了法律平台。一方面,合伙人可以通过承诺和分期认缴基金出资完成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避免了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合伙人可以直接将基金权益账户中的资金退出。这种操作性良好的资金募集和退出的运作方式能够有效提高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2008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高技术产业化“十一32”规划》强调,要通过创业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支持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项目,而vc正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个子类。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都在积极地为改善本地区金融服务环境,振兴地区经济制定相关政策,吸引私募股权基金人才。例如,天津、北京和上海等地区都在积极地为吸引优秀gp和lp投资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三地争相成立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力求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的新兴融资方式为当地企业注入新的活力。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有利于平滑经济周期、推动经济平稳增长。

私募股权基金反周期的投资方式可以起到平滑经济周期的作用。在金融危机引致经济衰退的背景下,企业估值较低,正是其投资的良机。譬如,国内股市跌幅已达70%以上,导致场外的股权价格大跌。低廉的资本价格对私募股权基金产生了吸引力。反之,经济高涨时,企业估值高,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借机上市退出,也间接起到为经济降温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比较长期的资金,如社保、年金、保险等机构,能够承担经济周期风险,当然也获得更高的回报。从长期回报率可以说明这点,据thomsonfinancial统计,1987-20的私募股权基金表现指数的年均回报率达到12.8%,高于同期纳斯达克9.4%和标普500指数8.1%的回报率。此外,国内诸多案例也证实其反周期的特征,如蒙牛乳业、金风科技、辰州矿业等着名案例的投资时点都在或之前,那时正是上轮经济周期的衰退阶段,退出时点在-年的经济高涨阶段。

(二)通过专业的运作管理,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经济高速增长后会遇到瓶颈,通过高科技产业替代传统经济进行产业升级是突破瓶颈的有效手段,而这需要有效率的强大资本市场。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私募股权基金以一种新的资本组织方式推动了产业升级和行业整合。

首先,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投资机构关注企业早期成长阶段,它们投资代表了技术发展方向的高成长企业,通过vc的介入,能加速这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快我国产业升级。其次,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并购活动中对企业定价、产业融合以及升级换代起到重要作用,能够促进我国的行业整合与升级。第三,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会通过资本注入的形式影响被投资企业的高管层,提出战略建议,包括企业流程的诊断、新产品的推出、新技术的引进、海外渠道的建立;帮助企业转型,制定长期经营战略、服务流程、管理机构的激励措施等。这些能够帮助那些只在技术层面拥有优势的企业改善管理,使企业得到稳健有序的发展。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拥有技术优势,但缺乏管理经验,如果得到私募股权基金这种将资本与企业家才能结合起来的融资方式,将可以产生1+12的效果。

(三)为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促进社会稳定。

在银行融资渠道受阻,股市不稳定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是企业最好的融资渠道之一,同时还能减少失业,促进社会稳定。

当前国际上主流的融资方式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但对于国内而言,由于私募股权基金融资刚刚起步,大多数国内外企业在境内融资的方式还只能局限在资本市场和银行贷款融资。而目前这两种融资模式对中小企业作用不大。

首先,国内资本市场不稳定,直接融资不畅。受全球金融危机和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的影响,沪深两市指数自2007年10月份以来大幅下跌了70%,成交量和成交金额极度萎缩。国内ipo、增发等融资已经停滞数月。其次,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健全,银行信贷紧缩等问题导致企业间接融资渠道受阻。尽管近期政策强调银行应该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是难以解决。其根源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中小企业大多不甚规范,经营管理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预期不明、评价不高、信用评级普遍偏低,再加上中小企业大多无足够的可抵押资产,故往往不能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

二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贷款利差较大,商业银行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比起前景不明朗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更愿意向资金需求量大、贷款周期长的大型国有企业发放贷款。

三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的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各银行贷款专员需对其所发放贷款高度负责,任何不符合银行信贷要求的贷款都将被视为违规,不仅要按不良资产处置,还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严惩。上述原因使得不少中小企业因资本金不足面临困境。

相比之下,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私募股权基金融资有传统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所不具备的优点。首先,它属于实业投资,投资期限一般较长,可以给被投资企业提供较为长期而稳定的资本金。其次,私募股权基金融资通常介入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而不是大型企业。第三,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在经济低谷时投资,经济高涨时卖出;这与银行恰恰相反,银行是在经济高涨时多提供融资,经济衰退时收紧银根。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审批体制繁杂,审批时间长,审批机构责任权力失衡。

投资审批体制的繁杂是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在华投资的障碍之一。在对外商投资的审批上,存在国家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等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问题,但部门间协调机制又没有有效建立,造成审批时间比较长。而且,相关部门权力空间大且缺乏有效监督。譬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重权力、轻救济,只对外资并购主管机关的权力进行设定,而对申报者的权利及损害救济程序缺乏考虑,这既不符合国际经济活动中法律规则的权利义务对称性,以及可问责、可救济性的要求,也很难在监管者与受监管者之间形成法律框架下良好的配合信任关系,同时容易形成行政权力的滥用,不利于合理利用外资。

(二)限制和禁止并购的行业或对象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政策风险高。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涉及重点行业,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要报批,但重点行业包括哪些,以及经济安全如何界定并没有讲明。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鼓励、限制、禁止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产业领域。但从整体上看,它主要是针对新建外商投资而制定的,因而在具体内容上也就很难对以并购方式投资的外资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而且它只鼓励或限制某个产品或者产业,缺少该产业的发展整体规划,使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缺乏更为明确的方向。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缺乏合理的预期,很难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险做出判断,势必影响其在华业务的开展。

(三)注册登记、证券账户开设方面存在障碍。

我国目前仍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工商注册程序。迄今为止,除天津、北京等少数地区外,私募股权基金实际上很难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登记。此外,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开立法人账户等方面仍障碍重重。根据《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这就导致大量以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活动,无法享有市场退出通道。

(四)私募股权基金在华投资退出机制受到较多限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业务流程简言之就是“筹资一投资一退出”.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存在诸多不便。首先,国内创业板迟迟未推出,主板ipo的审批流程冗长。其次,《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的实施,极大地限制了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

尽管国内潜在的lp众多,但国内由于缺乏相关政策的明确支持,保险资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仍存在诸多制约。目前,只有社保基金可以获得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许可,但需要个案上报监管部门审批,且审批周期较长,程序复杂。而其他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也受到较多限制。

虽然根据新《合伙企业法》,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采用有限合伙制,但是有限合伙制在实际运作中还面临较大障碍。因此,在国内组建的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还是采用公司制,而不是有限合伙制。但是公司制的效率无法和有限合伙制相比。而且面临着多重税赋,极大影响回报率。

目前,许多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在华并购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威胁产业安全。实际上产业安全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概念,产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是产业安全的直接表象,企业竞争力才是产业安全的核心。同样,产业不安全实际上主要源于内部因素,外资进入我国并不是引发产业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目前产业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我国的制度环境。中联重科、三一重工、中海油等多家中国企业高管均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对产业安全具有多重负面影响。行政垄断和割据致使公平竞争的环境难以完全形成,国内企业之间的整合长期遭遇瓶颈,跨省内资并购比外资并购的阻力还大。正是因为产业发展长期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一些重要产业才迟迟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缺乏核心竞争力,才容易被外资以各种形式控制。

另外,国内很多人也倾向于将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看成热钱或投机者。事实上,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周期相对比较长,看作热钱是不适合的。

(二)通过立法加强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审查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我国应当重视通过立法加强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审查的统一性,可以考虑如下措施。一是通过统一的立法规定审查机构的组成,各组成部门的具体职责,相关的组织方式以及运作程序;二是通过立法强化各部门的行政首长责任制;三是通过立法明确要求各部门信息共享以及行政资源共享;四是根据个案的灵活合理地确定审批“牵头部门”;五是强制规定各相关部门对“牵头部门”的协助义务。

另外,应当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私募股权基金并购的行业或对象的界定标准。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来说,清晰的立法、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开展跨国投资最重要的前提保证。目前我国应尽快细化外资审查立法,加强程序性规定以及透明度。具体而言,可以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相关部门对并购案例审查的实践总结经验,并结合国外经验对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款进行细化。比如,对鼓励类的并购采用核准制,而不是审批制。对限制类并购明确哪些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审查标准透明公开,尽量减少人为因素。

(三)完善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在华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早出台《有限合伙法》的操作细则,修改与其他法律之间不协调的部分。譬如,证券开户方面,特许有限合伙基金可以开设证券账户,该类账户只能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卖出相关股票,不得从事其他证券业务。此外,完善国内退出机制,诸如创业板的开设,三板市场的完善。其次,可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可以考虑在部分城市,如北京等在私募股权基金注册的前几年减免资本利得税,红利税等。另外,应简化lp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审批手续,开放政府及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市场。应探索创新政府、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让私募股权基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公司公平、公开的竞争管理人。

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是一个充分市场化的市场,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发展时,应当尽可能保持这个行业的市场化,而不能把原有那种行政监管施加到这个行业上来。从国际经验来看,对这个行业的监管和引导要实施与公募市场不同的规则和方式,应当尽可能体现市场化,做到监管适度。

基金商业计划书模板范文简短篇十一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财富迅速积累,资本市场发展如火如荼、方兴未艾。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推进,股权分臵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法规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资本市场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为某某私募基金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分享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企业多元化、跨越式发展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发展繁荣我国资本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拟组建某某私募基金公司。

二、某某私募基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民间个人财富积累也不断的高速增长,使得整个社会对高端理财的需求出现了井喷现象,并且由于近年来公募基金表现持续低迷,诸多因素都催生并推动了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截止12月底,国内私募基金公司总计242家,运行的628只产品,总资产规模超过2万亿。

从市场前景分析,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得到决策部门的大力扶持,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仍存在较大空间。在短短数年时间内,中国的私募基金业获得了跳跃式的增长,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初具规模。但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无论从绝对资产规模还是相对经济总量的比例来说,都存在着较大差距。这说明中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空间相当可观,同时受我国经济总量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储蓄资金亟需有效分流、资本市场渐进开放和决策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利好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私募基金业也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20的股指期货上市,使得对冲基金更是刚刚在国内得到发展的可能。这些利好因素显然是已进入成熟成长期的公募基金业所难以比拟的。面对这样一个持续扩张、纷繁复杂的资本蛋糕,市场前景大有可为。

三、对冲基金产品原理及策略。

对冲投资策略的重点是不论在牛市或者熊市中,使用对冲交易追求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相对价值套利策略:关注两组相互关联的证券的相对价值而不是绝对价值,通过对两组证券双边下注来博取相对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收益。包括股票市场中性策略、可转换套利和固定收益套利等。股票市场中性的投资者会同时进行多头和空头方向的买卖活动,同时通过调整多空头比例来确保投资组合是中性、甚至是部门和行业中性的。可转换套利则是针对可转换债券而言的,可持有债券的多头,同时以持有可转换的股票或者以该股票为标的的权证或期权来对冲风险。固定收益套利策略则是寻找、挖掘所有固定收益证券之间微弱的价差变化规律从而获利。

方向性策略:需要对相关市场的价格走势进行判断的对冲基金策略。在实际交易中,可以针对不同行业、同行业不同个股、不同风格(大盘/小盘、成长/价值等)等条件构造股票多空头策略。股票多空头策略并不强制要求多头交易量与空头交易量一致,也不要求组合的市场中性,根据指数的中期走势以75%-125%比例调整股指期货的持仓。

期现、跨期套利策略:由于股指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造成股指期货和股票指数之间的基差经常出现不合理的波动,使用程序化交易捕捉到这种稍纵即逝的机会,买入低估的股票组合,同时在高估的股指期货上放空等量的期货合约,待两个市场恢复到合理的基差,同时平仓出场,赚取其中的差价。利用股指期货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价差之间的异常波动,可以构建低风险的跨期套利策略。

通过上述对冲策略,可以将基金资产通过适当分散化,买空卖空,严格控制市场敞口等手段实现长期平稳的增长,创造极低的下行风险与极低的市场相关度。使得对冲基金可以在完全不对市场进行预判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并获得稳定的收入,避免了跟随大盘涨跌造成的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实现稳定、持续的盈利。

四、企业注册。

公司的注册形式不仅仅是简单的名字,他的组织形式决定了今后业务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目前市场中私募基金某某化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以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二是以合伙制企业的形式注册;三是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注册,之后和信托公司等机构合作,借用信托公司的平台对外开展业务。这几种形式虽然各有优点,但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就是由于受到目前政策法规的限制,经营范围比较单一,不太适应当下金融市场衍生工具快速发展的市场变化。有鉴于此,为了我们的某某私募机构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顺利的开展业务,建议采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设立注册,之后在具体运作每一个产品的时候,则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展开,这样一种形式可以使我们有效地规避法规限制,灵活的选择不同的金融工具,从而扩大我们的经营范围。四、对冲基金运作流程:

一.发行:通过信托,发售对冲基金产品。与信托公司组成合伙制企业运作。

二.资金募集:1.通过中介机构或自行募集自有资金。2.通过合作券商募集资金。3.通过银行募集及发售。

三.银行托管。发行二级基金产品,两级银行托管制度。

五.募集期:1个月。

六.运作期:封闭运行期1年。

五、商业运作盈利模式:

基金采用滚动发售模式。

第一期暂不收取客户管理费(1%)。认购费用(1.5%)抵充银行托管和银行代销费用,由资金管理账户直接划转至信托机构及托管银行。

第二期基金开始将不再产生固定投入及资金成本的投入,亦可以开始收取管理费,大大增加盈利。

滚动发售第二期及三期基金,其意义在于资金成本消减后,转变为盈利,在固定投资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快速回收投入的目的。另在保持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专注于研发,投力于产品基金业绩的增长。基金业绩的增长将会提升基金在业内的排名,大大降低后期基金发售的成本,及迎来主动性合作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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