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工作安置承诺书范文通用 自愿放弃安置承诺书(4篇)

  • 上传日期:2023-01-16 18:2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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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放弃工作安置承诺书范文通用一

记得冰心曾说过:“成功的花,人们往往惊羡它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它的芽儿,却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血雨。”成功中的苦涩正因为我们放弃了太多。步入了初中的大门,我们这群少男少女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憧憬。

我渴望初中能在自己花季雨季的史册上留下永久的回忆。我如刚出壳的雏鹰,对于周围的一切都感到新鲜,于是选择了欢乐,放弃了初中生活中的沉闷。运动会我第一个报了名,因为我怀着为班级做贡献的大志;在老师要求写的推荐书止,我定下了自己能当班长的大志;在同学们的欢呼中,我选择了热闹,放弃了沉默。

然而,无情的事实带来的是悲伤,操场上没有留下同学们对我的喝彩;想当班长却没有想过班长应是同学们各方面的表率;热闹中留下来的却是一张冰凉的成绩单。面对此刻的四面楚歌,我无言以对,无可奈何,一切化作了无语的泪水。

我在热闹中走向了低谷。从此,我放弃了热闹,放弃了无果的花,同时我也得到了无花的果。沉默中我在爆发,低沉中我在充实。放弃了空虚,我得到的是知识的力量;放弃了少男少女之间的青春萌动,我得到的是对人生的独特体验;放弃了对名利的追求。

更教会了我做任何一件事情都需要学会放弃。铺天盖地的试卷的侵袭,我没有其他同学的烦恼,因为我放弃了没有价值的题目;做题中我没有其他同学的喟叹,因为我放弃了琐碎,抓住了题干。在学习的海洋中我游刃有余,永远都是乐天派。

初中的生活,教会了我放弃。放弃手中的一把悲伤,前方是成功的驿站;放弃脑中的一切哀怨,生活会为你撑起一片无雨的天空;放弃心中重担,你的心田地就是一方自由的净土;放弃一分创伤的缠绕,你会收获一份独有的经验

是啊,做人要从学会放弃开始。

放弃,是我心中一首永恒的诗;

放弃,是我生活中一曲五彩的音符;

放弃,让我心中的天堑变通途!

有关放弃工作安置承诺书范文通用二

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弃权股东)为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弃权股东)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年 月 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 向目标公司增资认购 %的股权。

(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方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2.本方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增资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方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 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弃权股东):

股东1(签字):

股东2(签字):

所属成套

#607天使轮股权融资全套文本

创业公司进行天使轮股权融资所需的全套合同及法律文本,包括保密协议、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

知识点

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常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份公司则不存在次限制。三、对于非明示的同意,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认定,但仍存在以下判断标准:(1)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而其他股东认可或不反对;(2)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签字;(3)其他股东如对代持知情且未在合理期限表示反对或购买,可能结合其他事实被视为“同意”;(4)其他股东如受名义股东控制,或与名义股东存在其他密切关系,可能被视为“同意”。

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质押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226条,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转让股权需经质权人同意。对于出资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本身有效,但在物权领域无法实现变动。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重大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审议一般事项,由简单多数通过。审议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实践中,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甚至约定股东会审议所有事项均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三、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判例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司的意思自治范畴,约定有效。也有少部分判决认为上述约定因违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无效。四、实践中,上述约定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也容易造成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因此,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可以有针对性的提高表决权通过比例,如提高到四分之三、五分之四,但尽量不要约定必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转让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转让方的披露义务、披露范围(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期间审计报告),以及披露范围外的目标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则转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披露范围外的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不得主张加重受让方的注意义务(如不在披露范围内但在政府公开信息中涉及的目标公司负债)。但是,上述债务不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由受让方承担的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负债。

当事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反承诺保证义务的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转让方的承诺保证义务,并约定了违反承诺保证义务应赔偿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后转让方承诺保证事项不真实,且标的股权系根据该项承诺保证进行评估定价,转让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因承诺事项不真实而导致受让方多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未约定多个受让方中每一方受让股权比例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合同存在多个受让方,但合同未约定每一受让方应当受让的具体股权比例,法院可能认定全体受让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需经政府批准,且实务中存在疑难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二、国土资源部于20__年8月21日颁布《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__]100号),规定“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由于该政策为试点性质,实务操作中存在空白、疑难以及各地配套政策、操作不一致的情形。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间相互转让投资的行为有效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进行了实际投资,在公司设立前相互转让投资权益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的,该转让应认定有效。

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不得剥夺股东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整体变更中公司的责任承担

一、根据《公司法》第94条规定,(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过失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担方式仅针对从无到有的新设公司发起人。二、在整体变更的情形下,由于整体变更之前有限公司已经存在,因此实务中通常不按上述法律规定约定由发起人承担责任,而是通常约定:(1)如整体变更完成,股份公司变更成功,整体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由股份公司承担。 (2)如整体变更完成,股份公司未能变更成功,有限公司存续,整体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由有限公司承担。

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权转让未经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善意第三人信赖工商登记而与原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就能取得股权。但第三人与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亦应按照无效变动行为和无效合同处理。

主张“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股权转让合同中未就交易目的做出明确约定,受让方因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经营资质有瑕疵,主张以“交易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既存在法院认为受让方取得股权即说明交易目的已经实现,不支持解除合同的案例,也存在法院认为受让方的目的系通过经营目标公司而营利,该目的无法实现受让方即有权解除合同的案例。

股权并购的受让方应审慎尽调,出让方应如实披露

股权并购作为重大交易,法院倾向于认为,转让方应如实披露资产及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前目标公司完整的财务状况,包括完整版资产评估、审计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在资产评估、审计基准日之后至公开挂牌交易之前,目标公司资产的重大变化情况也应及时进行补充披露。同时,受让方作为案涉股权的竞买者和独立商事主体,在作出交易高额标的商业决定前,理应认真研读公告和公告中列明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以便在对交易标的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理性的商业判断。

公务员身份不导致其投资入股的合同无效

一、《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二、因此,公务员投资入股的合同,法院一般不会仅因主体系公务员身份而认定合同无效。三、公务员一般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将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因其公务员身份而有所差别。

出资资金来源不影股东资格,但股权可能被拍卖或变卖

一、股东出资的来源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股东出资是否系借款,以及违法所得,不影响出资人根据有效的出资行为获得股东身份。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应缴纳尚未缴纳的出资

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超额出资未明确约定性质的,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出资价值高于协议约定的增资额,如无特殊约定,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对公司的借款。

工商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效果的影响

对于普通的股权转让(即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情形),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属于形成权,应在法定期限行使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股东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享有优先认缴权。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

一、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例如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二、该股东对此无表决权。三、该事项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事项。因此如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四、除名前,公司应当给予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出资或补足出资,只有该股东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公司方能将该股东除名,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五、对于不构成“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股份”与“股票”,以及《公司法》与实践的脱节之处

一、根据《公司法》第125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股份只能采用纸面股票一种形式。但实务中极少有公司制作纸面股票。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体现为系统中的数据记录。对于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基本上也不会发行纸面股票,股东证明自身身份及持股数量的凭证是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等。二、由于《公司法》的规定与实务存在脱节,因此《公司法》针对“股票”的大量规定处于闲置状态,例如股票应记载的事项、票面金额、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等。

法定须经股东会通过的事项,章程不得约定由董事会通过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上述事项由董事会通过即可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转让方退还价款时应返还利息

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后,因相关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股权转让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从买受人付款日到监管部门不予批准转让决定日的期间内,出卖人占有该款项产生的相应利息属于出卖人不当获得的利益,出卖人应当将其一并返还给买受人。利率标准方面,在买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将上述款项用于发放贷款并获利时,应当认为作为普通企业的出卖人会将该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存人银行,故出卖人返还的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不得就合同中已约定解决措施的瑕疵主张不安抗辩权

合同中已就目标公司存在瑕疵的资产的状况、解决措施、责任归属进行了约定,受让方又以该资产存在瑕疵,主张其延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未约定转移经营权系付款前提,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股权转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移交目标公司印鉴、证照及经营权,但并未明确约定转让方完成上述行为系支付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受让方无权因此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股东间协议在公司成立后,效力并非自然终止或被章程取代

公司成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诉讼中,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不存在以两者中哪个为准的问题。

未约定是否移交公章及相应证照资料的法律后果

一、如果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的目的在于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法院可能认定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是转让方的附随义务,应当履行。二、但是,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将受让方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作为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对应义务的,受让方以未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主张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三、如果法院认为受让方的行为已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会认定未移交公章及相关证照资料不影响合同目的。

增资行为系增资人与公司达成合意认缴新增资本的行为

增资行为是增资人与公司达成合意,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个人与第三人(增资人)签署增资入股协议,因其既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应属无权代表。但公司接受第三人增资款并出具收据等积极行为,应视为对该无权代表行为的追认,控股股东个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

“某期日以前”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实践中存在争议

合同约定在某期日以前履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该期日当天,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上下文、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习惯等,在个案中具体裁判。目前既存在认为包含该期日当天的判决,也存在不包含该期日当天的判决。

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应包含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将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限等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构成履行通知义务不完整,影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关放弃工作安置承诺书范文通用三

“上帝为我们关上一扇门,就会为我们开启一扇窗”,这是许多人都喜欢的话。这句话告诉我们,有得必有失,有失必有得。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是舍弃鱼,还是舍弃熊掌,一切都由自己去决定。我们应该明白自己所选择的,明白自己所需要放弃的,只有这样,才不会发生得不偿失的情况。

曾经看过这样一则小故事:

一次,苏格拉底在学生们出行之前,分给他们每人一个大袋子,袋子里装有智慧、快乐、幸福、正直、成功、失败、烦恼、骄傲……上路之初,学生们还不觉得费劲,但路途遥远,学生们也觉得手上的袋子越来越沉,他们不得不放弃袋子里的一些东西。后来,当学生们第二次放弃袋子里的某些东西后,一下子就感到轻松许多。这时,苏格拉底说:“你们终于学会了放弃,人生本来就需要放弃啊!”

没错,人生本来就需要放弃。但放弃并不是指一昧地放弃所有事物,而是恰到好处地放弃。其实,放弃也是一种选择,放弃是为了下一次的成功。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我们应该懂得放弃的真正含义,这样,才能更好的进取,作出更好的选择。

也许,你会认为,放弃就是脆弱的一种体现。的确,在某种层次,某些事情上,放弃就是懦弱、胆怯。但有的时候,放弃并不是一种胆怯、自卑、自暴自弃的表现,更不是陷入困境时渴望得到的解脱,而是,在冷静思考和分析后做出的选择。

在一篇文章里写道:

放弃是一种勇气,但放弃决不是对自己的背叛,放弃自私,放弃虚伪,你就会变得高尚,你生活的天堂将是晴空万里。放弃一段飘渺的感情,你就会变得塌实,如释重负。

是的,我们应该学会放弃,学会选择放弃。放弃,不是退避,而是一种储蓄,储蓄更大的力量。放弃那些不切实际的幻想,放弃盲目的欲望,放弃所有应该放弃的东西,就会获得更多,拥有更多。

每一天都有新的体验,或喜或悲,都要放弃从前,迈向新的一天。不管昨天拥有的是晴朗还是乌云,我们都要学会放弃。只有这样,才会拥有更好的心情去迎接新一轮的挑战,迎接第二天的太阳。只要我们抱着乐观的心态,失去,也会变得可爱,放弃,也是明智的选择。

有时,放弃也是一种智慧,学会放弃,或许你将得到更多,不再彷徨,走向成功,从学会放弃开始!

有关放弃工作安置承诺书范文通用四

1、有谁不曾为那暗恋而受苦?我们总以为那份痴情很重、很重,是世上最重的重量。有一天,募然回首,我们才发现,它一直都是很轻、很轻的。

2、记住该记住的,忘记该忘记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不能改变的。

3、在遇到梦中人之前,上天也许会安排我们先遇到别人;在我们终于遇见心仪的人时,便应当心存感激。

4、你若流泪,先湿的是我的心。

5、想念一个人,需要冲动的感觉。思念一个人,需要深刻的烙印。接近一个人,需要满怀的诚意。爱上一个人,需要十足的勇气。放弃一个人,谈何容易。

6、我有很多回忆是关于你的,可是你偏执的认为你不过是个路人甲。我想和你在一起,哪怕是出无头无尾的闹剧,我也会坚持到你退场后全世界黯淡下来的那一刻,执一盏小灯,站在回忆里等你。

7、好的爱情是你通过一个人看到整个世界,坏的爱情是你为了一个人舍弃世界。

8、一次默默的放弃,放弃一个心仪却无缘分的朋友,放弃某种投入却无收获的感情,放弃某种心灵的期望,放弃某种思想,放弃某种选择。这时你就会生出一种伤感。

9、这世界上有一个人是永远等着你的,不管是什么时候,不管你是在什么地方,反正你知道,总有这样一个人。

10、我们看得到繁华,却摸不到回忆。

11、放弃一个人比爱一个人还要难,而要想彻底的忘掉他就会更难。

12、我们微笑着说:我们停留在时光的原处,其实早已被洪流无声地卷走。

13、你们有你们的苦,我们有我们的苦,你们有你们的福气,我们有我们的福气,不要以为自己是不幸,也不要以为别人是幸福的,各人的命不同,各人的路也不同。

14、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所以不要后悔。

15、那些以前说着永不分离的人,早已经散落在天涯了。

16、于千万人之中,遇见你所遇见的人;于千万年之中,时间的无涯荒野里,没有早一步,也没有晚一步,刚巧遇上了。

17、曾经有种感觉,想让它成为永远。过了许多年,才发现它已渐渐消逝了,然后才懂。原来握在手里的,不一定就是我们真正拥有的,我们所拥有的,也不一定就是我们真正铭刻在心的!其实人生很多时候需要自觉地放弃!

18、有些人会一直刻在记忆里的,即使忘记了他的声音,忘记了他的笑容,忘记了他的脸,但是每当想起他时的那种感受,是永远都不会改变的!

19、傻子才悲伤,我是傻子,所以我很悲伤。

20、思念一个人的滋味,就像喝了一大杯冰水,然后用很长很长的时间流成热泪。

21、同样是一个b,往北走就是nb,往南走就是sb,人生最重要的是方向。

22、这世上,得不到和已失去,终究是最难忘。

23、人生最大的敬佩是拿得起,生命最大的安慰是放得下。

24、为一句话高兴到死的人也能为一句话痛苦到死

25、在还没有人疼你的时候,你必须活得像个爷们。

26、有多少人,明明分手了,却还爱着。有多少人,明明还爱着,却说放下了

27、资料一天改八遍,不就是为了让你多关注我两眼么?

28、在我离开的那一刻,忘记我,也希望我能忘记你

29、世上没有免费午餐,无论什么,总得付出代价。

30、很多时候,心里明明不是那样想的,却控制不了自己而说出相反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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