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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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一

买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买卖之土地(以下简称该物业)地址为:_________,面积:_______平方米(以《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准),地号:_______;图号:_______。

第二条: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保证该物业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出售该物业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该物业的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元),买卖双方间的实际付款方式如下:

第五条: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现状是指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同双方如任何一方违约时,按交易价款的_______%计算违约金,同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本合同及附件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2份,买方执1份,卖方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月__日。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二

甲方(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平等友好、共同投资、共同受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发展事业。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共同制定本协议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入资金,对等承担,利润均等分享,并保留双方签字的字据为证。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自合作之日开始不得擅自抽回出资额;

2、因发展事业而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3、甲乙双方都有义务向对方报告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条:下列事务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同意执行。

1、若成立自己的公司后,人员的任用更换;

2、有异议业务的是否执行;

3、大额款项的`支配(一千元或一千元以上);

第四条:甲乙双方若对某些事宜提出异议或发生争议时,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共同决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惩罚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的合作期限为____年,合作期满,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合作事宜。

第七条:本协议经投资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即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签订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三

内容提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行存在于农村土地上的事实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与协调的问题。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于农村土地的调整过程中、集体收回承包地的过程中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严格限制集体调整承包地与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流转其承包地,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下实现的制度,可以达到协调两种权利的运行,构建和谐农村法秩序的目的。

在农村的农用土地之上,普遍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与制约的关系。理论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集体成员共同形成决议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主体(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来实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直接由农民家庭与农民个体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与行使方式不一致,导致了两者之间存在着发生冲突的空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以后自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了制约,这一点已经没有什么疑问。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什么程度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约与限制?作为代行主体的发包方,其行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发包方能否调整、收回承包地,改变已经形成的承包关系?能否对农民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离不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冲突的现实考察。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以集体的名义进行土地调整,损害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否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力;土地征收补偿时,对集体土地物权的补偿与对农民个体土地物权的补偿混淆。

一、农村土地调整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冲突及协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目前已经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推行之初,这一点并不明确。在农民最初要求承包经营时,出于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他们一般都与乡村干部约定一个较短的承包期,通常为1-3年。在这一期限届满后,乡村干部会组织农民根据人口变动的具体情况对承包地进行相应的调整,重新发包再确定一个1-3年的承包期。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并强调在延长承包期以前,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中央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来实现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理想的有限回归,因此,中央希望农民能够在历史上进行承包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较小规模的调整,达到农民的土地权利之间的基本平等后,长期维持农民对特定地块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一次性地获得对特定农地地块长达15年以上甚至更长的土地使用权的制度安排只能是一种物权性的安排,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很好地把握并贯彻了中央的这一意图。但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很好地遵守,它的法学意义也没有被法学家与司法实务界人士很好地挖掘。1990年^v^中央^v^发布的《关于1991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强调“只要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就不要变动”,“确实需要调整的,也要从严掌握”,再次说明了中央要实现农民对特定地块进行稳定支配的政策导向。

但是在实践中,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所有与集体使用的实践与普遍的意识形态宣传形成并强化了农民心目中朴素的平等观念。在农村土地承包之初,农村土地基本是在综合考虑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人口与劳动力等情况进行均分的。在经过最初的一次或者两次的调整与均分以后,土地的调整与按人口进行再次均分被农民群体与乡村干部所普遍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延长到15年以上的政策目标没有得到实现。农民的平等观念与平均主义意识对土地平均调整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支持,而乡镇政府与乡村干部也希望借助于农村土地的频繁调整来强化自己对集体土地的控制力与对农民、农村进行综合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农民、乡村干部与乡镇政府之间虽然利益目标各不相同,但是在土地调整方面则存在一定的共识。土地调整成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贯彻过程中的一种普遍性习惯,农民强烈的平等意识与平均主义观念在推动着“生增地,死减地”(注释1:农民对土地调整的态度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农民希望通过土地调整来实现彼此之间的土地权利的平等,另一方面农民也强烈地担心自己会因为调整而丧失承包地。因此,当你问及农民是否同意通过调整来实现土地权利之间的占有平等时,大部分农民会表示支持;但是,当你又问及农民是否会同意村组调整你的承包地,减少你的土地权利时,绝大多数的农民又都表示反对。通常情况下,增加人口的家庭会要求调整承包地,而减少人口的家庭则强烈反对调整承包地。赵阳曾在安徽省的肥东县与凤阳县对43位农户进行过涉及到农民对土地调整之具体态度的调查。在该项调研中,对于“你觉得土地调整好不好?”,人数相当的农民分别选择了“好”或者“不好”,而对于另外一个“你觉得已经分配的承包地不进行调整行不行?”则有33个(约占77%)农户选择了“行”,只有7个农户选择不行(参见赵阳著:《公有与私用――集体收回承包地的结果是直接导致农民家庭或者个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因此,集体能否收回承包地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相互关系的重要方面。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全面限制的土地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在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的范围内行使,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代行主体不能以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依据排斥农民个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作是一项物权的基础上,规定了第55条。该条要求承包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约定可以收回、调整承包地,这一规定限制了集体共有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像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他物权。最高人民法院20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再次强调在家庭承包纠纷中,“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35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进一步限制了集体共有人或者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利用xx乡冬闲田,发展经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甲方水田的冬季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种植泽泻,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xx县xx乡xx村的水田192亩的小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用于种植泽泻。

二、合同期限从20xx年9月20日起到20xx年3月20日止。

三、转让价格及结算方式:按每亩100元,共计19200元,以现金一次付清。

四、甲方负责做好所涉及的农户工作,并造具花名册由各农户签字认可后交乙方存档。

五、甲方在大春收完水稻后不能把水放掉,小春季节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

六、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自愿出租冬水田小春使用权农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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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五

拟按时间顺序探讨西欧封建社会初期的封建化过程,其主要体现于法兰克王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上。所谓封建化是指封建生产方式的形成过程,其基本内容是土地占有制的封建主义和封建社会两个对立阶级-领主阶级与农奴阶级的形成。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法兰克国家封建化)是日尔曼氏族制度解体和罗马奴隶制解体时期所产生的两种社会因素,在蛮族国家的统治下互相综合,从而形成封建制度的必然性和特点。

法兰克封建化的过程大体经历三个阶段:1,自主地阶段(allod)(6世纪中叶-8世纪中叶):即私有土地获得承认,标志着公社土地制的解体,是法兰克封建化的起点;2,采邑(benefice)阶段(8世纪-9世纪):是封建化的决定性措施。3,封地(领地)(feed)阶段(9世纪末以后):是封建制确立的标志。文中涉及的重点词语有:隶农、军事民主制、民族大迁徙,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自主地、教俗贵族大地主占有制、委身制、采邑改革、庄园制。

二、西欧封建制度的产生。

公元3世纪时,罗马奴隶制陷入危机,以奴隶劳动为主的大庄园经济不再有利可图,罗马奴隶主为刺激生产,将大田庄分成许多小块土地,分租给小佃农,称“隶农”,隶农的身份地位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其后来逐渐被束缚于土地之上。这种隶农制就是从罗马奴隶制社会母体孕育出来的“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罗马的贫苦农民为了摆脱帝国捐税及官府欺压而将自己的土地交给教会或贵族以获得庇护;而罗马奴隶主为了补充劳动力,将部分奴隶和日尔曼人等“蛮族”安排在土地上劳动,他们的身份类似于隶农。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但奴隶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奴隶主鄙视劳动,为了更有效地使用奴隶而拒绝应用种种新技术新发明,奴隶制严重阻碍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而蛮族入侵将成为拯救垂死的文明并使之年轻的唯一方式。

公元3世纪的古日尔曼社会尚处于原始社会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塔西陀时代,原始公社开始解体。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财富分配不再均匀,阶级开始分化,于是产生了争夺战争,在战争中,军事贵族及其亲兵彼此结成主从关系,亲兵宣誓效忠,首领则有供养义务。此时,由军事首领、贵族议事会和民众大会构成的氏族部落的管理体制称为“军事民主制”,它是日尔曼社会由氏族向国家过渡时期的社会组织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劳动成为生产的.主要形式,日尔曼氏族制度逐渐解体,日尔曼开始向外扩张侵扰罗马边境。到4世纪后半期,日尔曼民族人口大量增长,于是开始了“民族大迁徙”。民族大迁徙的过程也就是日尔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蛮族国家的建立,确立了以隶农制为特征的个体性小生产方式,而个体性生产是封建制产生的基础,由此,西欧封建制度产生。

三、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化。

法兰克人征服高卢之后,通过国家^v^作杠杆,将罗马奴隶制解体时产生的封建因素和日尔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出现的封建社会因素逐渐综合,形成一种新的封建制度。法兰克封建化的内容包括三个阶段:(1)自主地阶段(6世纪中叶-8世纪初);(2)采邑阶段(8世纪-9世纪);(3)封地(领地)阶段。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与自主地的形成。

[1] [2] [3] [4]。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六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取得的土地的合法使用权的,而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订立遗嘱的,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女儿是有继承权的。

相关法律规定。

《^v^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七

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1、根据《^v^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基本原则是,至少维持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考虑到这一点,我国在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作出规定时,又同时作出了补充,即在按规定的一般标准支付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八

为了家庭和睦,照顾历史状况,妥善处理父母身后财产房屋确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父亲名下有房屋一套,房产证编号:______地址:______。系父母遗留共有财产。父母没有留下遗嘱。

二、父亲和母亲均已去世。生育有协议人三个子女,没有其它子女。

三、父母遗产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占有均等份额,目前房屋由哥哥嫂嫂及家庭使用。在嫂嫂有生之年,两个妹妹均不得主张所有权,由哥哥嫂嫂及其家庭独占使用。

四、如出现嫂嫂走了(去世或离婚),兄妹三人均可要求占有房屋,并将房屋三分之二的房款(市场价打折)支付给另外两人,并且兄长优先。

五、任何时候,如出现房屋出租或出售,三人均分租金或房款。

六、为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老爱幼,相互关爱,互相帮助,为家庭和睦,共同签订本协议,永不返悔。

七、各协议人现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良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胁迫、欺骗,意思表示真实。对父母遗产,除本协议约定外,没有其它任何争议。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份一页,在每页签字(按手印)后生效,现各存一份。

协议人(签名):______。

协议人(签名):______。

协议人(签名):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九

60―80年代,我追随恩师傅衣凌先生研究明清社会经济史,尝试利用民间契约文书剖析农村经济和土地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总体认识上,我服膺傅先生的“弹性论”、“多元结构论”和“公私体系论”,并以此作为学术实践的钥匙。傅先生的研究侧重于生产关系的角度,还有许多发展的空间,我选择的是土地所有权形态演变的角度。我之所以对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发生兴趣,这是因为:

一、50年代以来国内学界围绕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和土地所有制性质的讨论,焦点集中于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国有或私有的争论,而对土地所有权形态,多以绝对的、一无的土地所有权观念为指标去理解,我感觉这不符历史的实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所有权是所有制法的表现,在每个历史时代中的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不仅特定的社会所有制形式有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制度,而且所有权制度的变化也反过来影响和促进所有制关系的变革。但一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与西方法律制度相对应的私法体系,那么,中国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又是如何规范和运用的?是一个有待解开的奥秘。这不仅是中国法制史,也是社会史、经济史不可回避的课题。

三、国际学界特别是日本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颇具启发,但由于史料掌握的困难和诠释专有语汇的分歧,存在不小的争议。作为本土学者,理应作出积极的回应。

沿着傅先生开辟的道路,和个人整理民间契约文书的学术实践,我把视界锁定在明清时代东部沿海地域这一特定时空的“民间契约秩序”,即地域性的、民间层次的、非正式的产权变动运作规则,以核心产权――土地所有权作为对象,进行实证的研究。当时所做的工作,集中反映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一书中。该书“绪言”重申了我在1982年“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学术讨论会^v^上提出的“私有权与共同体所有权结合论”,即: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在它的内部结构上,虽然它的横向结构同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一样,具有作用不同的各项权能,但它的纵向结构,却存在着国家的、乡族的、和私人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权利。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上,这三个不同层次权利中的每一个,都曾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挥过作用,成为特定时代特定地区所有制形式的法律表现。私人土地所有权虽然早在中国封建社会初期便已出现,但它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所有权形式,乃在唐宋之际以后,而且始终附着于国家和乡族的土地权利上”。

我至今仍认为,对中国式封建土地所有权观念的这一认识,比较接近和符合传统思维习惯和实践方式。理由是:

一、这一立论的历史社会根据,是所有者主体的多元性。我把所有者主体分成三个层次:国家(大共同体)、乡族(小共同体)、私人,各有不同的所有权利,或强或弱、或隐或显地制约着产权的移转和变更。国家对私人所有权的干预,并不只是行^v^利,而是含有作为所有者的权利。如果不具有所有者的身份,官府的行^v^力不可能那么大。我借用傅衣凌先生的“乡族”概念表述血缘性或地缘性的地方共同体,它对内部成员土地财产移转的“先买权”设定等等,也含有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而在私人层次,所有权也可以再分割成复式的(如“一田二主”),由多人分享。这是对当时国内主流观点――所有者主体只能一个――的否定。所来许多研究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史的论文和著作,从不同的角度、方法、史料,也证明了中国封建土地所有者主体多元性的事实。尽管所有者主体多元性结合的具体方式是千奇百怪、复杂多姿,但特殊性寓于所有者主体多元的普遍性之中,是经得起科学的反复的历史论证的。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中,所有者主体单一的局面已被打破,符合中国国情的产权制度既与传统断裂,也有连续性的一面。比如现行的房屋财产所有权制度,个人可以享有“安全产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也可以是“三分之二产权”(三分之一为单位所有),就是所有者主体多元的体现,而房屋占有土地,个人或单位只有使用权,所有权是国家的。套用传统的思维架构,这就叫“面”、“底”分立。因此,建立在所有者主体多元性事实基础上的这种分析思路还是有理论穿透力的,不失为研究中国所有权史的一个学术门径。

二、中国传统的土寺所有权缺乏法律和法学的明确界定,人们也不用权利与义务之类的语汇来思考,处理财产关系的文字表述存在地域性的差异异甚至同一名词、术语,在不同地域、不同场合可以表述出不同的内涵,各有一套调整和分配利益关系的民间习惯、乡规俗例,作为心照不宣的非正式规范,这就是在民间社会反复运用提炼出来的习惯法。历史上清末民初启动的法律近代化,是在废弃律例系统,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整理、吸收民间习惯中的合理要素,上升为法律的过程。那么,研究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也可以借助法学知识从原本的语汇和意义世界中感悟出权利、义务的法文化要素,重栎中国式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结构。尽管所做的加工还很粗糙,需要不断深化,但这种学术取向,是符合学理的。

在这本书正式出版之前,我和日、美学界的朋友作过对话交流和共同研究,得到积极的回应、批评和鼓励,有志于修正、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在美国斯坦福大学期间,曾遍索现存契约文书语,与典籍、档案、史志、文集、民俗或农村调查资料相比照,诠释一词多义的地域性内涵,写了六、七十万字的札记。虽然所知距离历史原貌还很遥远,但它使我相信,加强研究的力度,规范所有权移转变更的民间契约秩序是可以核理和重建,提升为契约学的。由于种种原因――资料稀缺、空位太多,难以做类型和功能的全面分析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我没有进一步去整理、完成初步铺设的工作,深为愧憾。

展望二十一世纪,我认为中国经济史学界应当给中国所有权史(产权史)的研究一定的地位,花大力气去重构中国所有权史的理论体系。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变革进程,产权制度变革给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现,所有者推动生产力运动的力量日益引人注目,我们需要中国特色的产权经济学,而历史的探讨是不可与缺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传统所有观念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对土地制度和封建经济运作的影响是深远的。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似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第一、探讨中国封建土地产权制度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或习惯,特别是对地域性非正式的习惯法或规范性知识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改造,给予理论重建。

第二、从传统土地所有权内在结构的变更运动,诸如赐封、典卖、分产、赠予、担保、租佃、雇佣等实现形式,观察土地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的变化。

第三、从中外文化比较上,寻找中国封建社会里“国家所有”和“乡族所有”的特征,说明国家和乡族在传统产权制度上的地位和作用,揭示其对封建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正负面影响。

第四、土地资源的所有配置与地主经济、农民经济的关系,地主制下地主与佃户的土地权利与变迁。

第五、传统的土地产权交易关系与传统土地市场的实态与特征,国家产权交易政策与管理。

以此为基础,外延到其他各种财产所有配置关系,理清中国传统产权变迁的脉络和规律,这有助于反省固有的思维定势,对推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进一步,把传统和现代变革联系起来,形成中国所有权史体系,对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制度改革,则具有借鉴、吸收历史经验的实践价值。

中国所有权史(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是其中重要构成)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史的有机一环,是我对新世纪学科发展的期待之一。希望更多的青年学者加入这一研究行列,开发这一领域未知的知识和信息,作出自己的奉献。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十

丙方: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是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三方协商,依据《^v^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共同遵守。

协议土地具体位置在:__________面积。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名下。其中甲方占使用权份额,乙方占使用权份额,丙方占使用权份额。

1、因共有的土地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任一产权人均可就共有土地相关事宜向外发布要约邀请,但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

3、对共有土地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照各产权人的份额负担。

1、方、方同意方为共有事务的管理执行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责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2、管理执行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由甲、乙、丙三方按照产权份额承担。管理人应向另外两方提供相应的票据、以及账本记录。

3、关于土地使用权共同事务所产生的资料,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存,管理执行人应向甲方提供复印件。

1、由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承租的,需经三方同意方可对外出租。

2、由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承租的,由三方协商。

1、土地使用权没有出租的,应保持各方自行经营或者空置状态。

2、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占用的,应该经对方同意的,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其他产权人按份额比例支付租金。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产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维护良好的.共有关系。(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3大交易条件:

同样的价钱;同样的税负方式;能够在相同天数内付清全部款项的付款方式。

2、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使用权权份额的,本协议作为份额转让的附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签署本协议,否则转让人不得转让。转让人坚持转让的,由此而造成其他产权人纠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产权份额的,应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产权人,比如:__________电子邮件、电话、邮寄快递等,转让人应收到通知1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作书面回复的,视为放弃购买权。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承包的位于______村_______组______的____亩土地。

(详见附表),互换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乙方将承包的位于______村_______组______的____亩土地。

(详见附表),互换给甲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互换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甲乙双方土地互换后,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3.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可以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经甲乙双方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5.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土地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理权。

6.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有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等行为。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2.因不履行合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经协商,决定提交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十二

甲乙双方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

一、林地基本情景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南至,北至,西至,东至。森林类别,地类。

2、转让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转让林地的用途。

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光。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为元亩,合计元。支付的时光为。

五、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林地转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___。

4、本林地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林地转让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单位______________。

鉴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十三

乙方:__________。

一、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__,

西至:_____,

北至:_____,

南至: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的租赁经营期限。

1、该地租赁经营期限为__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该地的租赁金为每亩人民币1、2年,第3、4、5年,第6、7、8年,第9、_____________年)。

3、乙方土地租赁金于每期每年。

4、乙方有权处理租赁期内租赁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租赁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金。如周边地块(解庄一队,道埝地块)如地价租赁金增长,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增长,但不得超过本合约租赁费用之二倍。

2、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租赁地的道路,甲方协助乙方把电力线路架设到乙方田头,用电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并负责协调周边的治安环境。

3、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4、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5、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租赁期限内,如因租赁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6、租赁期限内甲方擅自解除合同,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租赁费用,并按乙方所承包地上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花卉等,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

2、乙方对租赁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和花卉等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租赁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五、合同的转包。

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不续租,乙方所建的建筑物自己无条件拆除,如不拆除,甲方有权处置,归甲方所有。地面附着物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七、合同期满,如继续租赁,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租赁合同。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湖南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乡龚家湾村 组村民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龚家湾村抬填区范围内水田面积 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共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甲方按叁佰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须在每年的 月 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xx乡人民政府、龚家湾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土地承包权确权协议书篇十五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v^。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v^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v^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v^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v^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v^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v^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v^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v^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v^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v^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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