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药房新人员岗位职责范文如何写(通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3:0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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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新人员岗位职责范文如何写篇一

中医房主要是以中医为主的中医房。中药房内设有药柜,按中药的性质和种类排列还有生产和加工中药的地方。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1、本岗位工作应由取得主管中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国家有关药政法规和药品管理、调配业务,并能解决药品管理、调配等技术问题。

2、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中药房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各种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认真贯彻执行药政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向科主任汇报本室人员的思想及工作情况。

3、指导本室人员工作,并参加中药调配工作,确保药品及配方质量。抢救危重病人时.应主动配合临床。

4、及时了解中药市场供应和本院中药消耗情况,协助中药库房编造中药预算采购及计划。主动向临床科提供药物信息,及时处理积压药品。

5、负责毒、贵重药品的调配、保管、统计等工作。

6、负责月工作量的统计及报表工作。

7、组织本室人员业务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研工作。

8、负责本室人员的考勤、卫生及安全工作。(二)中药房配方人员岗位职责。

1、本岗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中药士或药剂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在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技术人员的指导。

2、中药处方调配:一般应由两名中药师(士)同时进行,一人配方,一人负责审方核发。如只有一人独自配方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程序(即审方一配方一核方)进行,加强自我校对,严防差错的发生。

审方:接到中药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前记和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医生签字、日期等是否正确完整有无禁忌。如有疑问及时与医师联系,应请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配伍缺药应请医师更换药物,药剂人员不得自行更改处方。

配方:配方前应检查衡器的灵敏度,配方时要全神贯注,不得直接用手估量抓药调配;毒性中药、贵重药物要用天平称量。处方中需加工炮制的药物应符合要求;包煎的药物应装入布袋;须冲服、烊化、先煎后下的药物应分别包装,大块、坚硬的药物应捣碎后调配。

核方:处方配好后,应将处方药名与实物一一核对,并在处方上签名,交校对人复核。校对人进行感观检查,进行二保(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三查(查处方、查用法、查禁忌)、四对(对药名、对实物、对分量、对剂量),核对无误后在药袋上写明煎法及服法,将中药交病人或煎药室,核对中如有错误应查明原因,立即纠正。毒性中药的调配,要严格审查处方,内服和外用剂应严加区别,称量准确,单独分包,交待使用方法。

1、本岗位工作应由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人员担任。在本室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2、煎药用具可选用砂罐、搪瓷罐、不锈钢锅等;热源常用煤气、砂浴、蒸汽、电等。

3、根据气温和药性,一般先将药材入罐用冷水浸渍2h以上,然后煎煮并掌握好火候(开始武火,沸腾后用文火维持),不断搅拌翻动。

4、煎药时间:一般药材20~30min;解表药及质轻的中药15~20min;滋补药及质重的中药30~60min。根据药性掌握好先煎、后下、包煎、烊化等方法,以保持药性。煎药次数一般2次,最好两次煎药量共250ml_为宜;药液过多应蒸发浓缩。

5、煎药采用二联单,药罐、药瓶标记相一致,避免差错。盛药瓶每次用过后要清洗干净、消毒后再用。煎药罐内的药渣一般应留样8h(待病人服药后)再倾倒。

6、建立“煎药、送药登记”。每天做好煎药前后的登记核对工作。送往科内的药应由护士验收并签字,便于查对.防止差错。登记内容为:科别、床号、病人姓名、服药起止日期、医师、配方药师、煎药人、送药人、签收护士等。

1、本岗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药剂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在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技术人员的指导。

2、中药房除应符合库房的一般要求外,应特别重视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等安全工作;保管人员必须掌握各种药材的变异特点,如易生虫、泛油、变色、变味、溶化怕热、潮解风化及需特殊管理的毒药、易燃药、名贵药、鲜药和盐腌药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保管养护工作。

3、中药的入库验收,除对规格、真伪、优劣等全面检验外,还应检验是否虫蛀、霉变、水分太小、色泽气味、走油、潮解、风化、有无渗漏水渍、包装有无破碎、重量是否相符、封签是否完好等。

4、中药材入库后,可用木制、白铁皮药箱和陶瓷容器或麻袋保管。中成药及中药材应做到账物相符。

5、库内严禁烟火、会客、存放私物。库内人员离开时,必须关好门、窗、水、电等。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和上级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中药药品的预算、采购、请领、分类、保管及保销、回收、登记、统计和处方调配等工作。

三、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调配人员收方后,要认真审核处方,按处方要求调配。发现相反、相畏、配伍禁忌及毒性药品超过限量时,应及时与医师联系,核实或调整用法、用量。

四、根据处方呼叫患者姓名,按处方发药。发药时核对姓名、剂数,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煎药方法。饮片应洁净、无杂质,分戥准确。有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情况者,应予以提示。

五、做好药品请领计划,及时补充药品,保证药品充足供应,收药时按领药单核对药品,及时按类归位。

六、负责责任区内的药品质量。中药饮片无虫蛀、发霉、变质,生制分清。

七、做好处方清点、装订、统计工作,妥善保存。负责药品盘点工作,保证帐物相符。

八、上班人员应穿工作服、佩带胸卡,整洁端正,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九、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卫生,个人用品不准随便放置。药房内非工作需要不准科外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和上级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中药药品的预算、采购、请领、分类、保管及保销、回收、登记、统计和处方调配等工作。

三、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调配人员收方后,要认真审核处方,按处方要求调配。发现相反、相畏、配伍禁忌及毒性药品超过限量时,应及时与医师联系,核实或调整用法、用量。

四、根据处方呼叫患者姓名,按处方发药。发药时核对姓名、剂数,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煎药方法。饮片应洁净、无杂质,分戥准确。有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情况者,应予以提示。

五、做好药品请领计划,及时补充药品,保证药品充足供应,收药时按领药单核对药品,及时按类归位。

六、负责责任区内的药品质量。中药饮片无虫蛀、发霉、变质,生制分清。

七、做好处方清点、装订、统计工作,妥善保存。负责药品盘点工作,保证帐物相符。

八、保持工作区内卫生整洁。参加轮班和值班。

药房新人员岗位职责范文如何写篇二

一、收方后认真审方,核对计算机所打出的清单,准确无误后按照处方要求调配。相反、相畏、配伍禁忌,毒性药品超过限量需与医师核实联系。

二、根据处方呼叫患者姓名,按处方发药,发药时核对姓名、剂数,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煎药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等给以提示。

三、饮片应洁净、无杂质,分戥准确,配方、发药者须在处方签名以示负责。

四、做好药品请领计划,及时补充药品,保证药品充足供应,收药时按领药单核对药品,及时按类归位。

五、负责责任区内的药品质量。中药饮片无虫蛀、发霉、变质,生制分清。

六、住院患者的煎药要做好相关登记,门诊煎药患者要告知等候取药时间。

七、熟悉计算机的操作规程,做好处方清点、装订、统计工作,妥善保存。负责药品盘点工作,保证帐物相符。

八、保持工作区内卫生整洁。

药房新人员岗位职责范文如何写篇三

1.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健全科室二级管理系统,承担并完成医院交给的有关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2.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检验工作有序进行。

3.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过程,制定质量方针和明确质量目标。定期讨论存在的问题或缺陷,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

4.检验申请单(含电子申请单)由医师逐项清楚填写,急诊检验应当有特殊标志,检验申请单必须有申请医生签名或唯一标识。

5.建立标本采集、运送、签收、核查、保存制度和工作流程。接收标本时,检验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申请单填写内容、采集的标本是否合格,如不符合要求可拒收。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处理及保管。

6.严格检验报告授权制度和审签、发放制度,报告发出前应认真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审核检验结果,签名后发出检验报告。建立检验“危急值”处理程序,保障医疗安全。

7.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符合国家规定;定期检查试剂质量,对检测系统进行性能验证,对检验方法学进行评价。

8.严格执行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9.加强安全管理和防护,包括生物安全、化学危险品、防火防水等安全防护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10.密切与临床科室的沟通和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配合临床医疗工作,开展检验新项目和新技术,采用多种形式为临床科室提供检验信息服务。

11.制度全员在职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12.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重视信息反馈,切实抓好制度的执行和完善。

13.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对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登记和统计,资料填写完整、准确、妥善保管,存放3年以上。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1.在护士长和护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护理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查对及交接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认真做好基础护理和患者的心理护理工作。

4.认知做好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和急救物品,药品的准备,保管工作。

5.协助医师进行治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

6.经常巡视患者,密切观察记录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7.参加护理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写出论文,不断提高护理水平。

8.指导护生,护理员,配膳员,卫生员的工作。

9.负责做好患者的入院介绍,在院健康教育,出院指导,经常征求患者意见,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并采取改进搓死,在出院前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10.。办理入院,出院,转院,转科的手续,做好有关文件的登记工作。

11负责病房物资,器材的使用及保管工作,并坚持勤俭节约。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在公司担任;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在公司担任;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是,在公司担任。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二、主要负责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负总责。

三、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其职责如下:

(四)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七)当安全管理员报告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起重机械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二)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定期自行检查;。

(六)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九)纠正和制止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大家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释义,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xx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起重机械事故情况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鉴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如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采用,进口起重机械的管理,现场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外包和购买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级管理问题、流动作业设备的管理)旧设备管理和拆卸过程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和条例相辅相成。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规范,形成法规体系。

04年6月份组成了规程的起草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征求意见在网上,06年10月份送法规司,11月形成审议稿报,于07年6月份公布实施。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大的是条例-各个《规则》已经制定,按上位法执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纳入本规定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进一步细化,本规定对条例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细化。主要有八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

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生到死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

1、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谁核准谁发证,但除a级以外的还是由省级审核但由总局发证。现在的条例修正案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待批。

2、细化了制造许可的延续和换证时间。

3、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已项内容就是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

4、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12条规定要求企业由制造能力。

5、细化了告知要求:对告知书由了具体要求,对流动的设备对使用所在地申请检验。

6、细化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

7、定检周期和再重新使用地检验并报注册地的机构,如果安装另论。

8、报废:必须解体。

新设了10个要求。

1、对设计进行了要求(第6条):

2、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不可拆分和运输超限。

5、钓具和索具的要求:第20条规定。

6、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要使用必须满足4个条件(原注销单位的注销证明、新的、检验报告、非首次使用而且产权发生转移的设备)。

7、出租设备的活动管理(只是对设备,如果和作业人员一起不作为出租对待)。

8、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必须取得安装许可资质的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视为违法。

9、法律责任。

10、对改造维修活动进行了定义: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是按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进行调整。其中,制造环节包括设计文件的采用,使用环节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动。

(二)依据《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要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的管理要求。

鉴于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协商,正在联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没有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进行规定,已经由了很多的规定和规范进行了相关的要求。

有关13号令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施后,与本规定由抵触的按本规定,其他的13号令依然有效。

许可证有效期的界定: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若没有提前6个月,行政机关保证应该受理但没有义务保证证件期满前换证,但届满和没有换证期间企业不得生产,否则按无证处理;若期满后再提出按新办理证件。

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许可的生产场所的要求(无证制造还是超范围制造的问题):应该按第34条进行处罚,而不是按无证处罚。

起重机事故层出不断、愈演愈烈,占到整个特种设备的一半左右,其中两工地站一半。01年的沪东船厂也是32个人,今年的铁岭事故是建国以来冶金的最大事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没有涉及到设计,因为条例中就没有及)。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规定。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相关规章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二章共8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及换证的要求;采用设计文件的要求;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要求;制造场所的要求;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规程侧重的是技术方面的,比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规定侧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分级管理的要求。

(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应按《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起重机械定义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范围,取得制造许可。不得无证制造、超范围制造。

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作无证处理。

(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

制造单位许可分为a、b、c三个级别,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首先制造单位提出申请,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再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最后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公告。目前拟对《条例》进行修订,准备在《条例》修正案中将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b、c级由省级质监局审批发证。

型式试验许可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首先制造单位(进口起重机械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商)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公告。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产品目前有: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有:《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各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等。按照目前法规体系的设置,下一步拟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单独制修订出《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

现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因为换证必须按一定程序进行,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准备、制造条件审查、汇总上报资料(提前一个月)等工作,为了避免制造单位在有效期届满时不能及时获得新的制造许可证,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条特别强调制造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根据行政许可要求的时限推算,正常情况下,制造单位应当提前11个月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造单位在换证的同时提出增项或升级申请的,应当优先保证换证。

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xx]220号)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因此,制造单位必须在换证申请受理后,有效期届满11个月前(含整改最长的6个月)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到达现场进行评审。在满足上述时限要求的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完成鉴定评审,并汇总所有资料上报到审批机关。由于制造单位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制造单位负责。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

“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是指换证审查完成后,并且汇总的评审资料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上报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制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期换证的,新证有效期按原证书有效期顺延。由于鉴定评审机构没有按时上报资料,责任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按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计算。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到新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范围内起重机械制造。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

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和设计文件非常重要,在发达国家是非常重视的。起重机械设计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进行控制。只是作为起重机械制造环节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控制,在《条例》中对此没有实施行政许可,如未对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和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等。根据行业的统计,在造成塔式起重机事故的技术性原因中,有30%左右是由设计制造遗留隐患造成的。其他类型起重机械因设计原因造成事故的,也时有发生。如××重型机器厂自行设计制造的一台16t全液压三节箱形伸缩臂式汽车起重机,在交付进行型式试验过程中,第二节臂与第三节臂搭接处发生弯折,造成该起重机报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设计计算时只考虑了弯曲应力,而没有考虑剪切应力和局部挤压应力的共同作用,箱形臂架的腹板厚度设计薄了,造成局部失稳导致伸缩臂弯折。类似案例还有很多,为此本条对制造单位采用的设计文件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的文件等)负责。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制造单位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察和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制造监检机构对其符合性的检查。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规定。

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xx]305号)规定,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首台投入生产的;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一)在目前规定两种制造许可方式中,都需要对起重机械产品或部件进行型式试验。

在制造单位许可中,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制造单位许可程序合并进行。

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但不再按参数向下覆盖的原则进行,而是按照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首台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

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

(二)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申请由制造商和其代理商共同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场所的规定。

(一)背景情况:目前行业状况,存在不在许可场所制造的现象,没有按规定办理,带来的后果是整个行业不规范,企业之间不公平,所以依据条例制定本条,目的是规范异地非法制造,要求制造单位应在制造许可证上明示的制造场地内制造(除非满足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的要求,下述),许可证注明的制造地址可以是单位注册的地址(场所),也可以与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查处时以许可证制造地址为准,一个单位申请取得许可证,要满足一地址一体系对应一个许可证,或者一证一体系对多地址的要求,不能一地址一体系对多证,不能多地址多体系对一证。

(二)结构不可拆分的起重机械是指由设计图样规定的整体铆焊接结构、拆分后不能保证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大型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组成的大型起重机械(螺栓连接的除外);运输超限是指结构超出铁路、公路和水上运输部门关于荷载和构件尺寸的限制。考虑到起重机械行业现状,确有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情况,本条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允许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使用现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范围内或附近)进行制造。目的是防止制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等种种原因,不顾安全,无限制地在用户所在地制造起重机。

(三)现场制造的起重机制造过程要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除对所制作产品的质量进行制造监检外,还应包括对制造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工艺装备、现场的条件及质量管理控制状况进行确认,以确保起重机的制造质量。

现场制造的起重机械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如果监检项目范围内的一部分在许可的场所制造,按照就地监检原则出具监检证明,由制造单位交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其中起重机械的外协件、外购件(主要受力结构件除外)、配套件按采购处理,由现场所在地的监检机构确认。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释义】本条是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外包或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通常情况下起重机械整机包含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譬如桥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梁,门式起重机则包括主梁和支撑腿,塔式起重机包括吊臂(含平衡臂)和构成塔身的标准节,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副吊臂,门座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主副吊臂和支撑腿,升降机中的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构成导轨架的标准节,铁路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吊臂。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旋臂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不适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不适用。

委托加工是指本制造单位(委托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购买是指制造单位购买由另一制造单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买卖行为。

本条第一款是指不得把构成单台起重机械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也不得全部购买。至少有其中的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譬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买。有二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则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

(二)本条第二款是针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规定。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加工制造能力是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制造能力的基本体现。考虑零部件加工专业化分工发展的趋势,同时起重机械制造行业生产力水平、市场经济不完善等因素,允许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主要受力结构件。但同时要求委托加工和购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由具有与所制造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同级或以上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

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由委托方负责。

委托加工或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造监检,由委托单位事先通知受实际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并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监检证明交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最终由委托方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的设计文件的规定。

附有设计文件的目的和作用。

监督检验证明是指: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tsg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出具的监检证书。

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是指相同型号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共5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须取得许可;明确了取得许可的有效期;明确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和检验的程序;明确了施工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交接事项。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的规定。

(一)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规定执行。对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持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人员、设备、检测仪器等方面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保证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条例修正案中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明确规定国家总局和省级质监局的审批权限。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向下覆盖的原则,即取得高级别行政许可的单位可进行同级别或者低级别许可项目的活动。

(三)原则上起重机械的改造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改造的单位不一定要有起重机械制造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的能力,即改造单位的基本条件应满足起重机械制造许可中有关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如人员、场地、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技术文件等。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期限,以及换证复查的基本程序规定。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单位不得再从事制造活动。

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后,许可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许可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不得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违法行为。

三、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没有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而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后果自负。

参照制造要求。

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中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的要求。

一、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当地质监督部门告知,填写告知书一式四份,在告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呈报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通过告知,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查安装、改造、维修的起重机械是否为合法生产的产品,审查通过安装、改造、维修是否会降低安全性能,便于及时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

三、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从事安装的单位地点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

重新安装的定义,流动作业的定义,如大型流动起重机接臂不算、建设项目用的门吊。

四、接受告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是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前,应当首先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监检机构受理时应核实告知是否已送达。

二、施工单位提出的监督检验申请应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送达、挂号邮寄、传真等形式办理申请,并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三、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选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四、未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

五、重大维修的定义见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不在本规定定义的重大维修概念范围内的维修活动可不用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竣工验收后资料移交的要求。

一、施工验收的定义按条例释义(p56)。

二、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资料,隐蔽工程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

三、双方签署验收文件。

第四章共12条,规定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义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或报废时应当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应使用经过制造许可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请定期检验,按要求使用旧起重机械,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对应当报废的起重机械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随时消除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和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本章特别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和报废、索具和吊具的安全使用、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旧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租赁、拆卸、报废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需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

(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为全面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运行,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重机械的使用一直是安全监管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落脚点。20xx年至20xx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了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在用起重机械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活动,基本摸清了截止到当时,在用起重机械的分布、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使用操作、安全管理及运行状况等底数,为有效地实施日常现场安全监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旧起重机械的逐步更新,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快速增多,为了准确掌握辖区内新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从而通过建立完善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当前所有在用起重机械实施科学有效地监管,我国通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立了对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使用登记的基本制度。通过登记,还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建立联系,掌握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便于日常安全监管。

办理使用登记应当做到:

1、由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进行申报;。

2、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申请办理;。

3、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4、使用单位应填写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制造监检证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操作人员资格证、有关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供登记机关验看用)。

5、接受使用登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使用登记,建立档案。

(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到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区别于固定安装在某一特定场所,根据需要,跨使用登记区域作业场所进行施工的起重机械。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重新安装起重机械,如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另一类是需要重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

对于流动作业的这一部分起重机械,由于其本身的工作特点为不固定在一个地方使用,按照传统固定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登记办法,容易造成各地重复登记或者漏登,不利于准确掌握设备底数,不利于安全监察,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为统一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的规定。

(一)原使用单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根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锅发[20xx]57号)的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指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或具有一年以上管理使用权限的单位和个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是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由甲(原使用单位)转移给乙(新使用单位)的行为。

设备实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变更前的原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以罚款。

(二)新使用单位必须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注销证明,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如果新使用单位接收起重机械后不再投入使用,如拆解后用做其他用途或废弃,则新使用单位不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报废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规定。

为了准确掌握实际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正确信息和状况,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不再继续投入运行、需报废的起重机械,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一般应在设备报废3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七个方面义务的规定。

(一)应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均经过了厂房、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具有必要的制造水平和能力,再通过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合格,就从源头上就把住了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质量关。因而,使用单位购置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合格的起重机械、正确进行安装,在出厂和投入使用前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才能有效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二)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起重机械使用、运行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人员、设备、管理体制等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由于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同,具有一定规模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该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如一些企业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其内配备专门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人员等;一般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在其单位内的一些类似职能的管理机构,如设备管理机构、后勤部门等赋予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能和责任,并在其内配置专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配置兼职人员,兼管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是要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的。不可能通过作业人员考核前短短的几天的辅导就能全面了解起重机械作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必须靠平时的教育和培训。另外,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考核只是进行有关作业安全技术的最基本的要求考核,以保证安全运行。但是起重机械的运行好坏,除基本安全要求外,还有许多其他许多要求,还要熟悉具体设备的性能,以保证设备不但能安全运行而且能够经济运行。起重机械品种多样,具体使用者,必须了解其具体的性能和运行要求;每个单位的管理也不一样。因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具体操作的起重机械品种型式和性能状况,结合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不断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作业技能水平,保证其全面掌握从事作业的起重机械的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从而做到安全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投入使用时间长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容易腐蚀、疲劳损伤,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的机械部分容易磨损、电气部分容易老化。定期检查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如起重机械需要经常的上油、调整等,都可以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安全使用得到保证。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另外,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必须加以记录。使用单位应有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记录表格。

起重机械索具,是保证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设施的统称,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钩的绳索、链条等专用工具等。

从历年来的起重机械事故统计看,相当一部分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索具、吊具的断裂、损坏、脱落等直接原因造成的,因而,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必须加强索具、吊具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为了在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时,减少和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的实际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在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以及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的计划和安排;同时,要按照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的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定期进行检验,这些都要依据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

(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使用管理有关纪录和使用登记资料等三个方面。

1、证明起重机械本身质量文件资料,包括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进行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如同设计、制造、安装的有关规定,做好改造的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等,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起重机械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在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行维修,一般维修只要做好纪录;对一些重大维修,应该由负责维修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起重机械基本状况的原始文件,证明了起重机械本身安全性能,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示的一种安全性能保证。

2、使用过程的纪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纪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纪录主要是将由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进行记载,检验报告也应该存档。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都要进行检查和一定的维护保养,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也必须纪录。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行纪录。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进行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是使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使用登记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明和有关证书等。保存好使用登记资料,能够证明该起重机械的合法身份,也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部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存较为薄弱,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的原始档案集中保管,也可以说是一种办法。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规定。

(一)关于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

我国沿用国外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规定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就目前看,除升降机类定检周期为1年外,其他纳入监管的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均为2年。关于各类起重机械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定期检验周期将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设定。

(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定期检验。

做好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环节,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起重机械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等,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缺陷,或原来存在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的发现这些新的缺陷,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起重机械能够安全运行。

为了保证能够按定期检验的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保证到期时起重机械能够正常使用,不影响使用单位正常的生产活动,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上一周期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定期检验规定。

对不需要重新安装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上次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应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属的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新一轮定期检验;对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执行外,如果属于定期检验的,在上次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应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属的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新一轮定期检验。

为使该起重机械的原登记部门了解设备安全状况和定期检验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定期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旧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要求。

本条与第十八条相联系,第十八条是针对起重机械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使用登记变更,本条则是针对起重机械产权转移给新使用单位后的管理。

旧起重机械是指非新制造出厂首次投入使用的、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

旧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因为新的使用单位对该起重设备原来的使用状况和性能并不十分了解,对潜在的问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如果不通过本条规定的四项措施加以控制,贸然使用将是很危险的。

旧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要求共四款,必须全部具备。

1、原使用单位必须将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交新使用单位,由新使用单位持注销证明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新使用单位无原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而投入使用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2、新使用单位在旧起重机械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是指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七项内容。原使用单位在变更时应将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4、监督检验(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均是指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如旧起重机械需要重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投入使用的,应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如不需要重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即投入使用的,按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释义】本条是对起重机械承租使用的管理要求。

承租使用是指只租用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不含作业人员)并投入使用的活动。由产权单位提供起重机械以及作业人员的属于提供服务范畴,不属于本条所指的承租使用范畴。

通常承租使用的起重机械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由起重机械制造厂制造的专门用于租赁业务的起重机械;二是原使用单位闲置的起重机械;三是承办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专业公司或个人。

承租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承租单位应当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违反本条第一款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药房新人员岗位职责范文如何写篇四

1、对药库所售药品具有质量否决权。

2、在药库主任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药库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协助药库主任做好质量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3、指导药库人员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药品进行分类摆放。

4、把好药品进货关,检查外包装是否破碎、受潮霉变,对原余药品应抽验质量,会同验收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并签字(抽查核对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号、效期等)。

5、督促药品养护检查和效期药品月度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有质变、破损、霉变等质量问题,立即提出封存并将信息及时反馈至院长。

6、做好近期药品月报工作,对积压过多或不动销药品提出促销建议。

7、负责不合格药品的堆放,并有明显标记(标记为红色),及时做好处理记录、不合格来源:进货验收、药品验收时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告时及客户购买后发现退回等情况。

8、出现以下严重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上报:

(1)卖错药品造成事故;。

(2)进货发现批量质量问题,如30%以上的大面积破损。

9、协助药库主任访问工作,了解客户的需求,收集客户意见,对客户反应的质量问题解决了的要有记录、有结论。

10、负责收集出售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具体负责质量客户正确的填写不良反应的报告单,出现重大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快速上报至药品监督管理不良反应检测中心。

药房新人员岗位职责范文如何写篇五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证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负责药房药品的验收、保管、养护。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无“三无”及过期、变质药品。

三、负责处方的审方、调配、核对、发药工作。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处方调配无出门差错及事故。

四、做好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保管、使用工作,落实交接班制度。

五、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调剂人员不得调剂。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六、负责门诊用药咨询工作。

七、负责门诊用药不良反应的上报工作。

药房新人员岗位职责范文如何写篇六

一、在科主任领导下和上级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中药药品的预算、采购、请领、分类、保管及保销、回收、登记、统计和处方调配等工作。

三、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调配人员收方后,要认真审核处方,按处方要求调配。发现相反、相畏、配伍禁忌及毒性药品超过限量时,应及时与医师联系,核实或调整用法、用量。

四、根据处方呼叫患者姓名,按处方发药。发药时核对姓名、剂数,向患者说明用法、用量、煎药方法。饮片应洁净、无杂质,分戥准确。有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情况者,应予以提示。

五、做好药品请领计划,及时补充药品,保证药品充足供应,收药时按领药单核对药品,及时按类归位。

六、负责责任区内的药品质量。中药饮片无虫蛀、发霉、变质,生制分清。

七、做好处方清点、装订、统计工作,妥善保存。负责药品盘点工作,保证帐物相符。

八、保持工作区内卫生整洁。参加轮班和值班。

药房新人员岗位职责范文如何写篇七

一、合同的管理存档,报价单的收发及存档。

二、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实时把握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满意、周到的服务。协助解决客户在销售、提货和使用产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及时了解产品营销信息和客户反馈的意见。

四、认真贯彻执行公司销售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五、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药房新人员岗位职责范文如何写篇八

1、本岗位工作应由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中药士或药剂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在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技术人员的指导。

2、中药处方调配:一般应由两名中药师(士)同时进行,一人配方,一人负责审方核发。如只有一人独自配方时,应严格按照配方程序(即审方一配方一核方)进行,加强自我校对,严防差错的发生。

审方:接到中药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前记和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医生签字、日期等是否正确完整有无禁忌。如有疑问及时与医师联系,应请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配伍缺药应请医师更换药物,药剂人员不得自行更改处方。

配方:配方前应检查衡器的灵敏度,配方时要全神贯注,不得直接用手估量抓药调配;毒性中药、贵重药物要用天平称量。处方中需加工炮制的药物应符合要求;包煎的药物应装入布袋;须冲服、烊化、先煎后下的药物应分别包装,大块、坚硬的药物应捣碎后调配。

核方:处方配好后,应将处方药名与实物一一核对,并在处方上签名,交校对人复核。校对人进行感观检查,进行二保(保证质量、保证安全)、三查(查处方、查用法、查禁忌)、四对(对药名、对实物、对分量、对剂量),核对无误后在药袋上写明煎法及服法,将中药交病人或煎药室,核对中如有错误应查明原因,立即纠正。毒性中药的调配,要严格审查处方,内服和外用剂应严加区别,称量准确,单独分包,交待使用方法。

3、发药:在门诊发药时要核对取药人姓名并将煎法、服法、禁忌及有关注意事项交待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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