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事简办协议书 婚丧嫁娶简办倡议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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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一
一、本通知适用对象为合肥学院全体在岗财政供给人员的党员和干部。
二、本通知所称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是指党员和干部(含教师)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事宜,包括本人及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党员和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带头移风易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限于亲属范围内,严禁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借机敛财。不准邀请单位下属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含在校学生及家长)、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人员或个人参加;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馈赠;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变相报销有关费用;不准用公款送礼。
四、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干部向校纪委监察处报告,正处级以上干部同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其他人员系部的向党总支(直属支部)报告,校机关的向所在部门报告。
五、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事应提前10天向相关部门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填写《合肥学院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单》(见附件)。丧葬事宜应在操办时以口头形式报告,事后15天内补报《合肥学院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单》。
六、严禁党员和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本人或亲属升学留学、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参军就业、职务升迁、立功受奖等名义请客送礼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操办筵席收受礼金、礼品。
七、党员和干部违反本通知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八、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党员和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九、党员和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报告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院纪委监察处采取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十、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二
长泰县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相继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从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杜绝大操大办行为。《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开展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引领时代社会新风尚。
01婚事新办,仪式从简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或子女婚娶,要带头树立新型婚育观念,积极践行文明、简约的婚礼。从严控制婚礼的规模和人数,抵制大操大办,原则上不超过15桌(每桌不超过10人);双方各自操办(含联办)的婚宴,宴请席数累计不超过25桌。严禁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等公共资源。
02丧事简办,厚养薄葬
带头传承孝老敬老、厚养薄葬好风尚,带头节俭治丧,从简操办丧事,提倡骨灰存放、骨灰撒散、树葬等节地葬法,一律不得操办事后答谢宴;出殡时乐队控制在30人以内,禁止进行歌舞节目等表演;花圈总数一般控制在30个以内,奠仪(含花圈)费用不得超过201元,费用由个人自理。带头低碳祭扫,倡行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上祭扫等绿色生态方式,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03文明理事,引领新风
带头做到喜事小办或不办,提倡以小型家宴的方式庆祝。乔迁、开业、升学、参军、祝寿等喜庆事宜,倡导以一束鲜花、一句问候、一条信息等方式表达贺意。
04发起倡议
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带头崇尚简朴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引导务实节俭之风;带头积极摒弃陋习旧俗,践行新风礼仪,引领文明新风尚;带头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移风易俗工作的践行者、引领者、宣传者,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
05签订承诺书
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逐一签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承诺书》,签订留存并公示。
06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在事前7天内及事后7天内及时填写上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项事后报告表》。
07强化督查考核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组织或参与歪风陋习行为,严肃查处问责。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和单位、个人各类评优、评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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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三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含,下同)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各州市、各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婚丧喜庆有关事宜,树立文明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一)操办婚庆等事宜应分别于事前和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操办丧葬事宜事前应在第一时间向本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汇报,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时间、场所、宴席标准及桌数、来客范围及人数、收受非亲友礼金及礼品情况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三)市管乡科级领导干部(含虚职)、后备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在本单位备案后,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市纪委,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监督备案,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中层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需向所在单位报备,供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备查;一般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由所在单位自行掌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严格做到操办婚丧喜庆“五严禁”:
(一)严禁借过生日、工作变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学习考察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父母花甲,子女满月、百天、周岁、升学、参军、出国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三)严禁利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个人事宜;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财物、车辆、场所操办个人事宜。
(四)严禁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亲友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严禁参与亲友之外的婚丧喜庆等活动。
(五)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友范围内。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以任何形式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邀请,严禁接受上述单位、人员的礼金、礼品。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庆事宜。
各党委(组)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把制止奢糜之风、铺张浪费行为和禁止大操大办等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从严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做到廉洁从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婚庆事宜后,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要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纪律要求,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
市纪委执纪监督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和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操办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婚丧喜庆等事项的将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进行公开曝光。
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五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离退休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丧、添子事宜。
第五条党员干部不应借生日、上学、参军、就业、乔迁、开业、履新等操办宴请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操办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司仪等角色。
第七条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作出承诺,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及《南阳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承诺书》,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丧葬事宜可在办理前以口头形式报告、作出承诺,单位进行书面登记,并负责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应填写《南阳市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情况,经单位纪检组(纪委)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同时向其上一级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应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报告并在纪委(纪工委)备案。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向市国资委纪委备案。
(四)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核实,并建立核查档案。
第八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消费水平,车队不超过6辆,宴请客人不得超过10桌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婚宴不得超过18桌180人。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九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演艺活动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指派单位人员参与操办,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企业、个人的人力、物力等;
(五)采取分期、分批、多地点宴请,提前操办,以他人名义操办,只收礼金不办酒席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期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参与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对违反规定的,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领导班子负责人要带头厉行节约,带头廉洁自律,带头移风易俗,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良风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采取信访受理、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对故意瞒报、采取其他方式逃避监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一案双查”,对操办婚丧事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党组织,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宛纪发〔2014〕8号文件同时废止。
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六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第五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
(一)嫁娶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嫁娶事宜,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
(二)丧葬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宴请席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须说明理由。倡导厚养薄葬,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简办丧事,带头压缩停柩时间。
操办丧葬事宜严禁大过“三天”。操办“三天”事宜时只能邀请直系亲属参加,提倡从简用餐。不得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捎口信等方式,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
(三)其他喜庆事宜。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订婚、满月、老人寿辰、周岁生日、开锁等喜庆事宜只能以“家宴”的形式简办,只能宴请直系亲属,不得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也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此类喜庆事宜。
第六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或宴请管理、服务对象;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扩大操办规模和范围;严禁借其他人的名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避检查;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婚丧事宜时,礼金不得超过300元。严禁参加非亲属操办的除婚丧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并不准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八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从轻处理,事后不退还或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顶格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诫勉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各镇纪委(监察组)、各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办、不按规定申报、违规参加、不如实报告、借机敛财、餐饮浪费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全县所有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的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具体报告程序:
(一)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向市纪委报告。
(二)区县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区县党委报告并报市纪委备案;
(三)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四)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
(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单位出面组织宴请,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廉政承诺,并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廉政承诺的内容包括:
(一)坚决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
(二)不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三)不宴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本职业务工作关联单位的人员;
(四)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制度。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订相应的制度规定,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八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和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黑纪发〔2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转任、升学、出国、入伍、就业、开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第五条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累计不得超过100人。
第六条 婚丧喜庆事宜要从简用餐、操办、策划,不得明显超过本地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消费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或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的礼金、红包、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二)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使用公款或违规使用公物、公车和其他公共财产等;
(四)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他人休息和破坏环境,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宴席棚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规定在市区街道、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造成不良影响;
(五)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庸俗封建迷信活动;
(六)委托他人或默许、纵容他人利用自己职务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党员干部严禁参加违反规定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葬礼要进行“两报告一承诺”。事前要书面报告,报告操办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邀请对象范围及人数、安排车辆数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作出不大操大办、不利用职务便利造成不良影响、不借机敛财、不动用公款公物、带头文明节俭等“四不一带头”的承诺;事后要书面报告,事后10天内报告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等情况。
党员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操办丧葬事宜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
党员干部应按时、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条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登记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责令退赔。
第十四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黑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黑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九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工种。
第三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奖金按绩效发放。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4.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
5.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1至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不发放工资。
7.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8.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按甲方公司制度执行。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六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双方共同协商。
第七条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关婚丧事简办协议书十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年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为 期限合同。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六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四、 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 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 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 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效益提升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 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 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的、乙方所在的店关闭;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 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必须提前30天向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在没有任何形式通知甲方前擅自离职,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第二十九条 续签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决定。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一、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 册、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 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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