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私下和解协议书简短 伤人私了协议书(3篇)
- 上传日期:2023-01-16 12: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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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故意伤人私下和解协议书简短一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险合同诉讼时效规定
1、非寿险之诉讼时效。人寿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除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种类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适用保险法规定的2年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险。其时效为:_________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3、上保险的诉讼时效。上保险是以上危险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而成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其时效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选择管辖法院
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_________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上交通工具,或上运输、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事法院管辖。
2、准备证据等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其中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前请求)。
(2)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
(3)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4)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5)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3、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推荐故意伤人私下和解协议书简短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_____,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_____条款》(中国_____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_____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_____期间:1年。
4.每一被_____人限投一份本_____,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_____责任。
5.在一个_____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_____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_____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_____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_____单及出具_____卡,交由乙方寄发被_____人。
4.每一期被_____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_____责任。
5.被_____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_____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_____条款》(附件3)。
第四条 _____确认书须由被_____人填写并在被_____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_____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_____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 乙方代表(签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被_____人人名清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受益人
与被_____人关系
_____卡号
01
02
03
04
注意:
1. 本人名清单所填选项必须与被_____人有效身份证件记录一致,如有差错,__将不负责理赔。
2. 受益人如不填视为法定继承人。
附件二:_____确认单
尊敬的客户:
请您详细填写以下表格,并于两周内寄回我公司,我们将把__卡发送给您。
祝您平安,健康,快乐!
__有限公司
会员姓名
身份证号
卡 号
通信地址
_____金额
a:汽车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b:火车,轮船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c:航空人身意外保障(包括国际、国内航班)-- 保额:_万
_____期间
_年
身故受益人
□ 如不填视为法定继承人
与被_____人关系
被_____人签字
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三:人身意外伤害_____条款(中国_____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11月核准) 第一条 _____合同构成
本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和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_____责任
一、在_____期间内,_____人对被_____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承担_____责任:a类:被_____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b类:被_____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c类:被_____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_____人在_____期间内遭遇以上3类风险的,_____人按下列规定给付_____金:
(一)身故_____金: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_____金额给付身故_____金。
(二)残疾_____金: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_____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_____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_____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_____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_____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_____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_____人身故或残疾的,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____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_____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_____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被____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_____人流产、分娩;
七、被_____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_____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_____人受细菌、_____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_____人中暑;
十一、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_____人因疾病身故;
十三、被_____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_____或武装_____;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_____人身故,_____人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_____费。
第四条 _____期间
本合同_____期间为一年,_____人同意承保后,_____期间自_____人收到_____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_____人签发_____单作为_____凭证。
第五条 _____金额和_____费
一、本合同____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____的3类风险累计_____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其中:a类风险:人民币10000元;b类风险:人民币_________0元;c类风险:人民币50000元。
二、每一被_____人无论持有几份本_____,_____人对其承担的_____金给付责任以_____人有关规定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_____人不予负责。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_____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_____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_____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_____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_____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不退还_____费。
投保人、被_____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_____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_____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_____金作为被_____人的遗产,由_____人依法向被____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____金的义务。
二、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并由_____人在_____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时,须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三、残疾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受益人先于被_____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一)若_____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_____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_____金: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_____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_____金;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_____人按_____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_____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_____金作为被_____人的遗产,由_____人依法向被_____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_____金的义务。
五、被_____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_____人身故。
第八条 _____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____人。否则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_____金的申请
一、被_____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_____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_____人申请给付_____金:
(一)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_____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身故证明书及被_____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如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_____;
(六)如被_____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_____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_____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_____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_____人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
四、_____人自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_____责任而给付_____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_____人最终确定给付_____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_____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____人已支付的_____金。
六、受益人对_____人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_____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_____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_____人在原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_____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_____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_____单及其他_____凭证;
(二)_____费收据;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已发生过_____金给付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_____委员会_____;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_____人:指______________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_____品,_____,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_____:是指人类免疫缺陷_____(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_____。
未满期_____费:计算公式为_____费_________90%_________n/12,其中n为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
_____金额:_____人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推荐故意伤人私下和解协议书简短三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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