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更换企业名称汇总 企业名称变更补充协议(4篇)

  • 上传日期:2023-01-16 09:5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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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更换企业名称汇总一

代表:

地址: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就__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签署以下协议:

一、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1、乙方所供应商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商品质量标准,如出现商品卫生质量问题,乙方需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乙方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同批商品合格证(检疫证明)复印件并签字;

2、甲方按乙方所需商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12小时;

3、甲方在协议期间不得向其他供货商采购协议商品(商品);

二、供应品种及价格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安全、卫生、优质、价廉的商品。

1、乙方供应商品名称:

乙方供应商品规格:

2、乙方供应商品价格应不高于市场批发价(价格表见附件一),供应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如乙方需调整商品价格,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后按调整之日起的执行新价格。

三、货款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货商品验收及使用合格后采用按月结算,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结清上月发生的交易费用,结算方式为现金支票。本协议结束之日,甲方应结清所欠乙方方所有货款。

四、违约责任

乙方应该为__学校食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价廉的商品,确实履行自己的承诺(承诺书见附件二),如出现违约现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向甲方质量保证金 元。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如无违约责任,甲方应返还质量保证金。

2、乙方如违反以下规定,甲方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在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元的违约金 。

(1)乙方向甲方提供腐烂变质商品或者三无商品;

(2)乙方向甲方提供质量低下或者过期商品,不能及时退货或者换货;

(3)不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合符协议商品规格的商品;

(4)乙方在市场行情降价的情况下,不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商品价格;

(5)乙方提供商品数量不足,不能及时补偿;

(6)乙方不能及时向甲方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

3、乙方提供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甲方有权将质量保证金扣完,并立即解除合作协议。

五、协议期限

本合作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重新协商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结束前,再签订新协议书。

六、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书更换企业名称汇总二

卖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为准)以人民币元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

1、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其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家庭纠纷。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或其它纠纷。

因出租或纠纷等原因所产生的任何问题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2、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出售给乙方。

3、按乙方要求建设该房屋,待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可自行改装。

4、房屋建设要达到交付使用标准,并确保质量安全。

在房屋使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

5、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在半年内,即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保证二年内,即年月日前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书、准入许可证及契税完税凭证,并交给乙方,其中办证所产生的正常费用(指国家机构收取的税费及工本费)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承诺:保证按约定价格(即1200元平方米)向甲方购买该房屋,但因房屋还未建成,故先支付元(¥元)给甲方;待办理得完房屋所有权证书、准入许可证及契税完税凭证并交给乙方后,再按实际面积计算出所差价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乙方保证积极协调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负责其正常的办理费用。

四、本协议以获得公证处公证后正式生效条件。

如果公证处认为

不符合条件而不予公证,则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定金,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除全部退还乙方所付钱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拾万元(¥10000000元)的违约金;如甲?讲话垂娑ㄊ奔浣环扛曳剑疵刻?100元的标准交纳滞纳金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甲方不按规定时间给房屋所有权证给乙方,将按每天50元的标准交纳滞纳金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2、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外处理该房屋,并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本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公证机构和见证人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补协议。

十、如甲、乙双方有任何争议,由公证机构和见证人协商同甲乙双方共同处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协议书更换企业名称汇总三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支持乙方在所属区域内积极拓展市场,发展终端零售网络,甲方按设定的信用评估方法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乙方为_________级信用加盟商,并给予乙方______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支持,就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支持的有关事宜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1.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乙方当月进货超出信用额度则必须结清之前所欠的货款,甲方方能给予供货。

2.乙方必须于每月_________日之前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包括甲方支持的信用额度)。否则乙方将自动丧失甲方的信用额度支持,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甲方有权每月的_________日前收到乙方上月的全部货款。

4.本年度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结清甲方支持的信用额度款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扣除拖延结算甲方给予的信用力额度支持。

5.甲方保留随时取消对乙方信用资金支持且不做任何解释的权利。

6.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甲乙双方签定的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协议终止,本协议也随之终止,乙方并在协议终止之日三个工作日之内无条件归还甲方给予的信用额度支持,如乙方拖延归还该信用额度,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

7.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

协议书更换企业名称汇总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_________计收,后者按_________计收。

第二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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