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个人形象介绍文案范文 个人形象设计文案(二篇)

  • 上传日期:2023-01-16 08:0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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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公司个人形象介绍文案范文一

1. 员工组织纪律性具有可塑性,是能够经过管理而达到合格的。通过教官的严格管理,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得到加强,对待事情的态度也能够端正。这说明员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是能够做到端正态度、严于律己的。

2. 学习的领悟性得到体现。由于我公司员工的年龄结构在整体上较为年轻化,所以对新的事物有一定的学习、掌握能力,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各种动作的领悟并做好该动作。我认为这种学习能力是公司宝贵的资源,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得到展现的。

3. 有一定的团结协作意识。在教官的要求下,员工能够及时的、自觉的调整自己的行为,与团队保持整体上的一致性。这说明,通过我们今后的管理工作,能够培训出一支团结协作的队伍。

1.组织纪律观念仍需要加强。在训练过程中懒散、漫不经心,找总结网所有的动作的完成度都与教官的.要求严格程度相对应,即管的严,就做得好;管的松,就做得差。因此,培养员工的自我约束的行为方式以及对待工作的认真态度,仍需要一个过程。

2.班长的权威性不足。班长对军训的组织过程是通过一遍一遍的劝说,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管理者地位去影响。不是他不管,而是没人听。我认为这是整体缺乏纪律性的根本原因。

3.保安人员没有负责人,行为懒散、互不约束。

1. 加强班长职责,赋予其更大的职权。班长是车间日常生产过程中最直接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其职责的发挥程度就直接决定了整个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协调性。因此,我认为应当赋予班长更大的职权(如处罚权),树立其在班组中的权威性。在目前的工作阶段,就应当完善班前、班后会制度。逐步去做到班前分配工作、明确责任,班中指导工作、审查进度,班后总结工作、归纳经验。

2. 在今后的培训过程中,适当加入企业文化内容的学习与灌输,使员工在精神上加强责任心、纪律性和团结协作等意识。

3. 在今后的招工过程中,除考虑工作经验的因素外,注重进一步优化年龄结构和知识层次,注重培育一支年轻化、知识型、具活力的员工团队。

推荐公司个人形象介绍文案范文二

法律咨询:

企业向个人借款,如不能还本金,个人的钱能得到保护吗

如果不是非法集资,一般的借款是可以的。可以起诉请求归还。

相关知识:

公司向个人借款细则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个分类

1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__]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__]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

2.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注意:

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4.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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