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 申请当事人到庭申请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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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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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张,男 ,汉族,1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x036 手机:138x52

答辩人杨,男, 汉族,1x年8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3x13 手机:13x3x

答辩人陈 x,女, 汉族,1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巷12号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4523x27 手机:13x52

答辩人文,男, 汉族,1x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巷6号1—3,身份证号:4523x1x 手机:130x8x

答辩人陈木生,男, 汉族,1x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 :4523x13 手机:13x6

答辩人闭,男 ,汉族,1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 手机:13x2

答辩人黄 x,女, 汉族,1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区路号,身份证号:4523x7 手机:13x2

被答辩人桂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13x2

答辩人因桂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许经营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称:答辩人以“xx公司的名义,公然侵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机要局军事代表室授予原告的属国家机密的一体化传真机配件的特许专有生产经营。”被答辩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支持,

国务院x7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看,桂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x4年6月28日,其经营范围系承担原桂林电信设备厂为总参谋部机要局拥有专有技术定型的一体化传真机生产任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总参谋部机要局并没有与被答辩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被答辩人也没有向总参谋部机要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根本没有特许经营权。x5年11月,桂林市通讯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其经营范围有:零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五金家电用品、办公设备维修通信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及培训(见证据1)。如果xx公司有销售飞燕一体化传真机的业务,也是在依法经营,并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特许经营权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辩人为了达到干涉答辩人依法经营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证据干扰法院正常的案件审理(见被答辩人证据目录清单证据二),该证据证明“桂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来为我部研制生产军用一体化传真机以来,已共计生产x余台”。属于明显的造假行为,一九九八年xx公司尚未成立,怎么会生产x0台传真机呢。

二、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没有事实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称:“经初步核实,迅普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额为三十余万元,非法获取利润十五万元。”被答辩人的这一荒唐的诉讼请求,简直令人不可理解。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有非法经营且经营额有三十余万,利润高达十五万元(50%的利润比例)的证据事实,被答辩人蒋曾经是桂普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过一体化传真机生产销售业务,如果有你们高的利润空间,桂林电信设备厂为什么会破产,xx公司为什么会连工资都发不出去,曾经是xx公司的副总经理的、现在就不需要去植物园作清洁工了,可见,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没有证据支持。

三、被答辩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与法无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是侵犯特许经营权纠纷,原告起诉的被告是8名公民个人,究竟是哪一个被告有涉嫌非法经营侵犯了原告的特许经营权,他们是否以个人的名义或者以几个人共同的名义与总参谋部机要局签订了生产销售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原告没有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另外,原告起诉桂林市通信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侵犯原告特许经营权,也没有证据证明迅普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没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特许经营权资格,无权干涉他人依法经营,没有事实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受到所谓的经济损失,且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此致

象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 五月 日

有关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号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号房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全部内容,改判婚生女儿许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女儿许思颖年满18周岁止;

2、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全部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xx市xx区号房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熊海相应房屋补偿款;

3、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项,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女儿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200元抚养费用直至女儿18周岁;

原审判决认定婚生女儿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可能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进而判定小孩给予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歪曲法律条文,偏袒女方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很明显,上诉人经济条件比被上诉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诉要高,同时也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在原审判决中那样诉称有重男轻女现象,相反,上诉人一直以来尽心尽责照顾家庭,对儿女照顾的无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儿,让儿女在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同时女儿对祖父祖母感情很深,两位老人也很疼爱孙女,不管今后状况如何,也愿意帮助无微不至的照顾孙女。被上诉人尚且还年轻,完全有理由认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观上诉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本条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释第4条相关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所以,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女儿更适宜由自己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二、原审判决第三项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被答辩人主张的答辩人婚姻存在过错不成立,又为何缘由判决双方共同房产归于被答辩人。而事实上答辩人由于身体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过注射胰岛素,吃降血糖来控制病情,后续治疗费很大,现在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从照顾弱方的角度考虑,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予答辩人。反观被答辩人现在国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长,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宽裕,完全可以在未来几年买到房子。同时从照顾小孩角度出发,给小孩一个健康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诉争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适当补偿被上上诉人房产补偿款。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确定的上诉人名下的股票金额20xx0元是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缺乏灵活变动性。而事实上上述股票金额在上诉人生病治疗期间就已经全部拿来医疗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诉人应该也明白这一事实,上诉人也可以拿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被上诉人提出离婚析产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诉人在x年10月份体检时发现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续治疗费很大,被上诉人是怕上诉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诉至法院的。这点上诉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却不知如何表达。夫妻原本恩爱,比翼双飞,现在却因为自己的病因而导致被上诉人背叛、放弃这个家庭,上诉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绝了,难道要让病魔成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诉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讲法,但也更应该考虑情理啊。上诉人可以说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身体垮了,家没了,难道还要夺走自己最爱的儿女,让他们父女俩睡在大街上,还要上诉人备受病魔折磨,这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发生的。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6月 日

有关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三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反诉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份

反诉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反诉用。

2.反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并按照被反诉人数提出副本。

3.反诉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反诉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4.反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被反诉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反诉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6.反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有关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四

原告:______________,男,39岁,现住在廊坊市新华路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1032;

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 ;

住所: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罗*;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廊开劳仲案字(20__)第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22649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__年1月至今的住院伙食费63710元;

3.判令被告支付扣押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必要的医疗费用109万元,其中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异体皮费40万元,仿耳费8万元,人工关节费15万,瘢痕治疗费20万元,专家会诊手术费4万元,药品费2万元。后期本身手术费10万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后期必要发生的手术相关费用485633.25元,伙食费457728.25,护理费16905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20__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重度残疾引发的赡养费185300元,抚养费114600元;

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面目严重毁容赔偿金10万元;

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治疗散在小溃疡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4万元;

9.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金,以及单位破产后相应的经济补偿金48400元;

10.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医疗费拒绝医院人工真皮手术,导致肘部、颈部、膝部等部位挛缩严重,功能进一步丧失,全身瘢痕未得到有效治疗、硬性增生严重等各项赔偿金5万元。

11.判令被告支付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资基数偏低补缴4993.22元,滞纳金8811.86元;

1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伤瘢痕挛缩引发的其他疾病,如颈椎病、抑郁症的医疗费用2万元;

1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由于晚申诉工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一年而错失伤残津贴调整差额148167.6元;

1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6220.96元;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关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五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有关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六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49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房

联系电话:

被告一: ,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 栋 房 电话: 被告二: ,女,29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 栋 房;电话: 被告三: ,女,43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

电话:

被告四: ,男,38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电话:

被告五:广州 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xx年 月 日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五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xx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9月8日至20xx年9月22日。为担保被告一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及《企业连带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另外,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

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一,借款临近到期时,由于被告一未能还款,被告一与原告遂同意将借款还款期延长至20xx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继续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20xx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有关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七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因_______________与就_______________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有关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八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61年12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区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1962年12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吴_____,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__年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__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__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签名)

20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这就是一份民事起诉状离婚分割财产范文

有关民事庭前会议申请书九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xx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x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xxx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xx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x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xxx1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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