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权抵债协议书范文如何写 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书(三篇)

  • 上传日期:2023-01-16 06: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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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以债权抵债协议书范文如何写一

乙方: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

签订时间:二〇一一年一月 日

鉴于:

1、因政策需要原 的债权债务由 承接。

2、 欠原 约人民币458.1万元。

3、现 自愿支付人民币210万元给 ,偿还欠原 的所有债务。

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概况

1、在经营期间欠原 约人民币342万元的债务,原 作为担保人。

2、欠原 人民币116.1万元;该笔债务系借款人 ), 作为担保人,向原 借款人民币共计116.1万元后,因借款人不还钱,故由担保人自认该笔债务。

3、以上债务共计人民币458.1万元。

(二)债务结算

1、甲方自愿支付人民币210万元给乙方,作为一次性折抵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债务共计人民币458.1万元。

2、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在本条第1项中的款项,并放弃追究 、 与 夫妻的所有债务及任何责任,包括还款责任、担保责任、法律责任。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为收款账户:

银行:

账户:

卡号:

(三)乙方承诺、保证

1、乙方承诺、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以债权人身份或以 的身份追究甲方、 的任何债务及法律责任;

2、乙方承诺、保证即使甲方、 欠原 的债务超过458.1万元,乙方自愿放弃超过部分债权的追索权。

3、乙方承诺、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追究原 的担保责任。

4、乙方承诺、保证在甲方支付完毕人民币210万元给乙方之时,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5、乙方承诺、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其他第三方追究因甲方在经营 时所拖欠之债务的,乙方自愿作为该笔债务的承接人,负责调解及偿还该债务。

6、乙方承诺将积极与 接洽,并由 在本协议上盖章确认本协议的事实。

(四)协议的变更、撤销

1、本协议在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若确需变更内容的,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修改。

2、本协议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先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关于以债权抵债协议书范文如何写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原审第三人闫某。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

上诉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__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第三人闫某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__年8月24日,闫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开发的本市号楼土建等工程由闫某某承包,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20__年12月26日经某某公司、闫某某、闫某三方同意,该工程又转包给了第三人闫某。工程完工后,闫某因欠案外人陈某雷钢模租赁款,被陈某雷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该院随后以某某公司尚欠闫某工程款为由,冻结了某某公司帐户存款170000元。后该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132500元,余款37500元闫某于20__年1月25日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闫某某所有,同日,闫某与某某公司约定,某某公司被冻结的170000元资金,除法院执行给陈某雷的132500元外,余款请交给闫某某。为此,闫某书写便条一份,内容为:公司留的170000元资金除给陈某雷132500元外,余款请交闫某某。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副经理王某某在该便条上书写:剩余37500元,同意付18000元,余款19500元待水泥款和质量问题协商后方可支付。后因某某公司一直不向闫某某支付上述37500元,闫某某遂持该便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某某公司予以给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债权转让合同。原债权人为闫某,债务人为某某公司,受让人为闫某某。闫某承包某某公司工程,某某公司欠闫某170000元工程款,闫某欠陈某雷钢模租赁费132500元,法院执行完毕后,闫某于当天办理了两份手续,第一份为债权转让手续,意思是将存在某某公司17万元支付给陈某雷132500元外,余款37500元转给闫某某,手续已办完,该手续由王某某签字认可,如果闫某某领走了37500元,闫某的另一份借据就发生了效力,两份手续办完后,截止到起诉之日止,仅有案外人陈某雷通过法院执行132500元,余款37500元没有领款手续,加起来应当是170000元,显然不符合财务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的锁链,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某工程款人民币37500元。二、驳回原告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仅仅依据便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且该便条附加条件是水泥款和质量问题解决以后才能支付,因此该债权不能转让。另外闫某又出具了其他条子证实170000元已经支付,故不能再向闫某某支付。

被上诉人闫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债权转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形式,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生效。另外上诉人提出拖欠水泥款和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在通知到债务人就已经生效,欠款和房屋质量不影响债权的成立,如果上诉人认为有欠款和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另案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闫某答辩意见同闫某某的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王某某答辩意见同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意见。

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闫某向闫某某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某某公司是否应该向闫某某支付37500元款项。

为支持其上诉观点,上诉人某某公司向法庭出具如下证据:

1、职工工资分配表一份。形成时间为20__年4月12日。原审第三人闫某在该分配表签字,要求予以支付工资款。

上诉人认为,该分配表可以证实闫某在向某某公司出具便条要求将37500元工程款转让给闫某某后,又向公司要求将尚欠的上述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而且公司亦已经实际支付,因此公司已经不欠闫某工程款,不应再向闫某某支付。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称,该分配表形成时间在债权转让之后,因此与本案没有关系。

原审第三人闫某质证意见与闫某某相同。

原审被告王某某质证称,该工资款支付后,某某公司已经不再对闫某负有债务。

xx小区xx室住户王淑梅出具的请求、承诺和收条以及xx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维修组出具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由闫某承建的xx小区2期8-1-301室由于出现质量问题,由某某公司向房主进行了6000元的赔偿,因此应在尚欠闫某的37500元中扣除上述款项。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认为,上述请求等四份证据均为案外人书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审第三人闫某质证意见同闫某某的意见。

原审被告王某某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3、案外人张冬梅书写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xx小区12号楼水泥款13125元。案外人闫成华书写的收到75吨水泥的收据。

上诉人认为该款项应当从尚欠闫某的37500元中扣除。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认为,上述两案外人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水泥款不应扣除。

关于上述3组证据,本院认为,闫某要求支付工资的工资分配表形成于其将债权转让给闫某某之后,由于债权转让已经实际完成,因此该证据不能对抗其之前书写的债权转让的便条,不能从闫某某已经接受的债权中扣除;某某公司与王淑梅就质量问题达成的赔偿意见由于没有实际施工人闫某参与协商,该事实的成立与否不能得以证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闫某某不承认案外人张冬梅、闫成华与其有隶属关系,且某某公司亦不能证实闫某某委托张冬梅、闫成华接收水泥和水泥款,故张冬梅、闫成华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应由闫某某承担责任,故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以债权抵债协议书范文如何写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原审第三人闫某。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

上诉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__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第三人闫某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__年8月24日,闫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开发的本市号楼土建等工程由闫某某承包,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20__年12月26日经某某公司、闫某某、闫某三方同意,该工程又转包给了第三人闫某。工程完工后,闫某因欠案外人陈某雷钢模租赁款,被陈某雷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该院随后以某某公司尚欠闫某工程款为由,冻结了某某公司帐户存款170000元。后该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132500元,余款37500元闫某于20__年1月25日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闫某某所有,同日,闫某与某某公司约定,某某公司被冻结的170000元资金,除法院执行给陈某雷的132500元外,余款请交给闫某某。为此,闫某书写便条一份,内容为:公司留的170000元资金除给陈某雷132500元外,余款请交闫某某。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副经理王某某在该便条上书写:剩余37500元,同意付18000元,余款19500元待水泥款和质量问题协商后方可支付。后因某某公司一直不向闫某某支付上述37500元,闫某某遂持该便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某某公司予以给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债权转让合同。原债权人为闫某,债务人为某某公司,受让人为闫某某。闫某承包某某公司工程,某某公司欠闫某170000元工程款,闫某欠陈某雷钢模租赁费132500元,法院执行完毕后,闫某于当天办理了两份手续,第一份为债权转让手续,意思是将存在某某公司17万元支付给陈某雷132500元外,余款37500元转给闫某某,手续已办完,该手续由王某某签字认可,如果闫某某领走了37500元,闫某的另一份借据就发生了效力,两份手续办完后,截止到起诉之日止,仅有案外人陈某雷通过法院执行132500元,余款37500元没有领款手续,加起来应当是170000元,显然不符合财务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的锁链,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某工程款人民币37500元。二、驳回原告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仅仅依据便条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且该便条附加条件是水泥款和质量问题解决以后才能支付,因此该债权不能转让。另外闫某又出具了其他条子证实170000元已经支付,故不能再向闫某某支付。

被上诉人闫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债权转让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形式,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就生效。另外上诉人提出拖欠水泥款和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作为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在通知到债务人就已经生效,欠款和房屋质量不影响债权的成立,如果上诉人认为有欠款和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另案起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闫某答辩意见同闫某某的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王某某答辩意见同上诉人某某公司的意见。

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闫某向闫某某的债权转让是否成立,某某公司是否应该向闫某某支付37500元款项。

为支持其上诉观点,上诉人某某公司向法庭出具如下证据:

1、职工工资分配表一份。形成时间为20__年4月12日。原审第三人闫某在该分配表签字,要求予以支付工资款。

上诉人认为,该分配表可以证实闫某在向某某公司出具便条要求将37500元工程款转让给闫某某后,又向公司要求将尚欠的上述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而且公司亦已经实际支付,因此公司已经不欠闫某工程款,不应再向闫某某支付。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称,该分配表形成时间在债权转让之后,因此与本案没有关系。

原审第三人闫某质证意见与闫某某相同。

原审被告王某某质证称,该工资款支付后,某某公司已经不再对闫某负有债务。

xx小区xx室住户王淑梅出具的请求、承诺和收条以及xx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维修组出具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由闫某承建的xx小区2期8-1-301室由于出现质量问题,由某某公司向房主进行了6000元的赔偿,因此应在尚欠闫某的37500元中扣除上述款项。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认为,上述请求等四份证据均为案外人书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审第三人闫某质证意见同闫某某的意见。

原审被告王某某没有发表质证意见。

3、案外人张冬梅书写的收条一份。载明收到xx小区12号楼水泥款13125元。案外人闫成华书写的收到75吨水泥的收据。

上诉人认为该款项应当从尚欠闫某的37500元中扣除。

被上诉人闫某某质证认为,上述两案外人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水泥款不应扣除。

关于上述3组证据,本院认为,闫某要求支付工资的工资分配表形成于其将债权转让给闫某某之后,由于债权转让已经实际完成,因此该证据不能对抗其之前书写的债权转让的便条,不能从闫某某已经接受的债权中扣除;某某公司与王淑梅就质量问题达成的赔偿意见由于没有实际施工人闫某参与协商,该事实的成立与否不能得以证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闫某某不承认案外人张冬梅、闫成华与其有隶属关系,且某某公司亦不能证实闫某某委托张冬梅、闫成华接收水泥和水泥款,故张冬梅、闫成华的行为无证据证实应由闫某某承担责任,故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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