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模板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6:39:34 |
  • ZTFB |
  • 8页

社会发展越来越快,每天都有新鲜事物涌现,我们是否需要总结一下自己的所见所闻呢?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常见的总结写作错误,并避免它们。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一

为了能让全镇人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节日,确保春节、元宵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20xx年1月13日,根据新区相关文件要求,镇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印发《万屯镇“两会”和春节、元宵节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府通20xx3号)文件,自20xx年1月xx日起在全镇开展“两会”和春节、元宵节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本次安全检查活动,在全面展开的基础上,本着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着力消除危害社会、危害群众的突出隐患,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由安监站牵头,国土所、交通站、村镇办、万屯教育集团、万屯工商分局、供电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万屯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春节期间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时期,我镇进一步加大了道路交通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采取了有力措施,加快治理进度,彻底消除隐患。

2、消防安全检查。将人员密集场所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设施是否验收合格,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会同供电所对线路和电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杜绝因线路及电器超期和超负荷使用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3、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认真抓好非煤矿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无证开采业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查严办。对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者,派出所要依法予以严惩,并且追根朔源,从源头上切断爆炸物品非法使用渠道。

4、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组织力量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于非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从严从重给予处罚。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已责令其自行下柜处理。

5、“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大力开展联合执法。二是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开展督察检查。三是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四是抓好备案工作。

通过开展全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做到具体细化、量化,确保对发现的隐患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标准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于烟花爆竹专营部等多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于存在的疏漏严格按照拟定方案标准要求整改。通过整改,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安全生产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二

在高检院召开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市检察机关迅速下发了关于开展办案安全大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我院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各科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把办案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从河北、山东等地检察机关的安全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办案纪律和办案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防上松懈和麻痹思想,坚决杜绝办案安全事件的发生。

按院领导的安排,由一名主管检察长带领综合科人员,利用两天时间对我院的办案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采取先分散、后集中;先个人进行局部对照检查,后以科、室为单位进行集体对照检查的方法,逐条对照、逐项检查。通过对照检查,大家一致认为,近两年来我院在查办案件中,虽然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确实存在一些事故隐患。主要表现有:有的同志对安全防范的认识不够到位,防范工作存在时紧时松现象;对高检院的“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及各级安全防范规定学习不够自觉,有时执行不够坚决。只要这些隐患不根除,就随时都有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二、我们针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整改,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安全防范的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1、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文件,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为了帮助大家统一思想认识,掌握严格依法办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我们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最高检关于“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重要文件。2、进行案前、案中、案后的安全教育。努力做好案前的动员教育,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前,召开安全动员大会,明确责任,增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案中的督促教育,各办案监督员随时检查,发现问题随时纠正。努力做好案后的警钟教育,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经常用上级的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来对照检查,做到警钟长鸣,永不松懈,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对人民和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为保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同志为组长,常务副检察长迟庆君同志和副检察长杨威、徐奎同志为副组长,各科室长为成员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办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落实责任制,检察长与分管反贪、渎侦工作的副检察长,分管反贪、渎侦工作的副检察长与反贪、渎侦部门的科室长分别签订责任状,明确规定办案发生重大事故由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反贪局长负领导责任,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各个办案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由反贪局牵头制订我院反贪部门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计划,进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从实际出发,找准问题,消除隐患,从对党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杜绝办案过程中一切事故的发生。由于领导重视,学习认真,认识到位,职责明确,全体干警安全防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已成为每位干警的自觉行动,对我院安全防范工作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根据高检院安全防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科室对照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全院干警对我院原先制订的办案安全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的规章制度进行重新的研究和修改。1、采取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的“六个一”措施。即:“一案一长”,就是每起案件必须有一名分管检察长或科长亲自督促办案安全,对办案的每个环节严格把关;“一案一状”,即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分别与各部门的科室长签订责任状,各科室长分别与干警签订责任状,明确未完成安全防范目标任务必须承担的责任;“一案一策”,即每起案件要有一套初查、侦查、安全策略计划,整个办案流程要有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一案一奖”,即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从立案到终结保证安全无事故的给予奖励,对办案中表现突出的干警和部门予以精神、物质双重奖励,符合立功条件的,及时向上级申请立功;“一案一警”,就是每起案件要保证一名司法警察,负责全过程安全工作;“一案一查”,就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实行案件全过程跟踪,对各个环节出现的情况及时纠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设立办案安全监督员。各科室长负责办案安全工作,兼职办案安全监督员。在涉案人员吃饭、休息、上厕所、签字捺押时,保证两名干警在场,安排一名法警随时做好替换准备,不能出现空岗、漏岗,随时注意涉案人员的变化,有异常反映的及时向办案安全监督员报告,采取措施严加防范。

(四)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加大惩处力度。我院坚持把“案件质量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这一观念牢固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进一步落实好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高检院的“九条卡死”、“六条规定”及各项办案纪律,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把安全防范要求、措施一并布置到初查、侦查计划和方案之中,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办案人员出现的轻微问题也要进行严肃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出现一次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两次问题进行检讨,直至调出办案部门。使安全防范工作成为每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三

为了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安全防范,切实防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等事故,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要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把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案件主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同时应当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制、剥夺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工作。

第四条:传唤、拘传犯罪嫌疑、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异地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当地检-察-院机关的讯问室进行。

第五条: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条件并有拘留、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单位或家属领回,或派员将其送回。

第六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因辩认、提取证据、取赃等确需提押到看守所以外的,必须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同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对提押活动实施监督。在执行提押任务中,应当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辩认、提取证据、取赃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还押。

第七条: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

第八条:适用监视居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不得自行执行监视居住,不得以监视居住的名义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九条: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不得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

第十条:不得借用其他机关的行政、纪律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参与其他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的看管。

第十一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和侦查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纪正,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办案中发生涉案人员自杀死亡事故的,应当有12小时内将情况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在迅速查明事故责任、作出严肃处理后,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查处整改情况并检讨责任。办案中发生其故的.,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事故的发生、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导致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的,应当分清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凡经领导批准、默许违法违规办案,发生涉案人员自杀死亡事故的,相关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也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事故后,逾期不报、隐瞒不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是加强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统一思想,增强了干警依法办案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严格落实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制度,确保在每个环节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早预防,提早掌控,真正从预案和办案工作上做到环环相扣。

三是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和管理,在使用办案工作区时要认真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同时在使用前由值班法警对办案区进行仔细的安全检查。

四是完善制度,确保安全措施到位。要求办案人在接触涉案人员时,必须制定办案安全预案经本部门讨论、分管检察长批准。实行办案与看管工作相分离制度。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四

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一位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始终对工作保持着极大热情的“办案能手”,他恪尽职守不讲条件,勤勉敬业不求名利,勇挑重担不畏艰辛,惩治违法不徇私情。无论多么繁琐的工作,只要交到他手中,都会攻坚克难,卯足了劲儿加油干。

20xx年至20xx年期间,他组织执法人员打击非法传销窝点20余个,解救遣散被困和被骗人员近千人;20xx年,他组织撰写了《网上办案操作流程文字使用说明书》,在全省推广网上办案,促进了执法规范化。20xx年参加精准脱贫攻坚工作驻村帮扶一年,取得优异成绩被中国共产党平山县委员会组织部评为“20xx年度精准脱贫优秀公务员”。

他叫老林,是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科的一名办案人员。从事执法办案工作二十多年来,他查办案件500多起,罚没款近千万元,为企业和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在领导和同事眼里,他是一名理想信念坚定、模范作用发挥突出、始终保持着优秀品质的共产党员。他有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无论多么困难的环境,都能顶得住压力,迎难而上。

20xx年4月13日,媒体报道河北廊坊部分房地产售楼处涉嫌非法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这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隐私的新型违法行为,面对这种新型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取证及对违法事实的法律认定方面,都面临重重困难和挑战。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指定老林抽调人员组成办案专班迅速前往廊坊开展调查。

办案专班通过专业技术学习,掌握了人脸识别技术软硬件的工作原理和配置方式,对执法取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一一制定了检查方案。无论是现场检查提取证据环节,还是与涉事企业律师就涉嫌违法行为、法规应用等谈判环节,都体现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心理素质,经过数轮交锋,4家涉事企业全部承认违法行为,并承诺积极改正,最终执法部门对4家涉事企业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表扬办案专班“在办案中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表现出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专业素质和勇于担当的优良作风,展现出新时代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干部的良好形象”。

就这样,老林凭着对工作坚持不懈的努力,对市场监管事业执着的追求,在平凡的岗位上踏实工作,奋进拼搏,出色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着一名共产党员的模范先锋带头作用。20xx年3月,时任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支队执法二科科长老林受组织委派来到石家庄市平山县合河口乡王家坪村任驻村工作队队员,开展王家坪村脱贫攻坚帮扶工作。

驻村一年多时间,老林积极协调开办了“爱心食堂”,重点解决全村40多位70岁以上空巢老人的吃饭问题,为提高留守老人生活质量助力;他跟同事、朋友募捐了财、物向全村70多个在校学生发放助学金,同时还给村教学点捐建了“梦想教室”,为帮扶贫困学生走出大山助力;他联系大型超市对接蘑菇合作社打通销路,解决销售难题,为提升贫困户生产收入助力......

“我们活了大半辈子,从来没敢想自己有一天也能吃上公家饭,现在过着衣食无忧的日子,我们自己孩子也没做到这一点啊。”王家坪村的老人们内心的肺腑之言肯定了老林及工作组所做的一切。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五

民事、行政检察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我国法律赋予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监督中的二项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活动除了依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外,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判裁确有错误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这些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当事人申诉案件实践中不断总结,就办案程序制定了一系列内部规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而使检察机关办理民行案件程序逐步完善,民事、行政监督地位日益凸现。随着人民群众、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但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诸如办案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立法上还不够完善,办案的透明度不高等,作为检察机关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改革,就成了一个活动的领域。一九九九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以下简称“试行规则”),笔者认为,虽然该“试行规则”在实践操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但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改革,有其科学之处,保证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办案中的公开、公正、合法性,其中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这一规定,克服了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暗箱操作的弊端,使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置于公正、合法的前提之下。笔者仅就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公开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1][2][3]。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六

(20**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二章受理。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提请抗诉。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第六章抗诉。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条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q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出庭。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第八章检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一)抗诉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二)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列入正卷的材料。

(一)申诉书;。

(二)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立案决定书;。

(五)立案通知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七)终止审查通知书;。

(八)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九)调(借)阅案卷函;。

(十)补充调查通知书;。

(十一)传票;。

(十二)阅卷笔录;。

(十三)审查终结报告;。

(十四)讨论案件记录;。

(十六)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书;。

(十八)出庭通知书;。

(十九)出庭意见;。

(二十)出庭笔录;。

(二十一)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二十二)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二十三)送达回证;。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书。

(一)提请抗诉报告书;。

(二)申诉书;。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四)证据材料;。

(五)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六)立案审批表;。

(七)立案决定书;。

(八)立案通知书;。

(九)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十)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十一)调(借)阅案卷函;。

(十二)补充调查通知书;。

(十三)传票;。

(十四)阅卷笔录;。

(十五)审查终结报告;。

(十六)讨论案件记录;。

(十七)送达回证。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参考条文(略)。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七

核心提示: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对纠正司法裁判错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通过总结自贡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总体规律,梳理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在调研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制度的建议。

至前三季度,自贡法院共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124件,其中民事抗诉案件120件,行政抗诉案件4件。审结115件,其中,行政抗诉案件维持、撤诉各2件;民事抗诉结案中,维持35件,改判44件,撤诉6件,终结再审程序3件,调解结案19件,其他方式结案4件。

课题组按比例法,从各年度中随机抽样,共筛选出抗诉案件70件(含2件行政抗诉案件),并调阅了检察院的抗诉书、抗诉卷、法院再审案卷进行具体分析。

(一)从抗诉启动看,由当事人申请居多,抗诉机关以职权启动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来源,主要有申诉、交办、依职权提起等几种形式。从选取的70件案例看,因当事人申诉而启动程序的有67件,占95.71%;有1件系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诉,占1.43%;有2件是由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自行发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占2.86%。

(二)从案件类型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从案件类型看,合同纠纷37件,占52.86%,其中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为主;侵权责任纠纷18件,占25.71%;劳动争议纠纷4件,占6.25%;所有权纠纷为5件,占7.14%;婚姻家庭纠纷1件,占1.56%;其他民事案件3件,占4.69%。行政抗诉案件中,治安行政批准类案件1件,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1件。

(三)从抗诉理由来说,因证据不足导致抗诉的情形较多。

从选取的70件抗诉案件看,抗诉理由中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有56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有28件,“程序违法”的有13件。

在这些抗诉理由中,“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认为法院没有应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鉴定或重新鉴定不当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则主要表现为原审法院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的错误认定等方面;“程序违法”则主要表现为文书送达方式的错误、遗漏诉讼主体等。

二、民行抗诉制度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在正视民行抗诉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同样不可忽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其既有制度性的缺陷,如抗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不明确等,也有实践操作中的异化,如为完成考核指标,“揽案源”、“滥抗诉”等。

(一)抗诉机关的介入使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失衡。

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技巧使当事人处于一种平衡的诉讼法律关系状态,而这种平衡的诉讼法律关系又主要表现在对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上。但当检察机关以抗诉机关的身份介入民事行政案件后,情况则发生了变化。如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证据,就形式而言,是在帮助申诉人举证,就客观后果而言,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与申诉人的利益存在一致性。因此,检察机关的调取证据行为,存在制度性地“偏袒”申诉人,使双方的诉讼能力失去了原有的平衡状态。

(二)抗诉机关在庭审中的地位不明确。

一是抗诉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如何质证,能否直接采用。目前法律对抗诉机关调查的证据如何出示、质证,均没有明确规定。抗诉机关认为,对于自己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以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出示,经过质证,只要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法院就应依法采用。但法院持不同观点,从与审判监督庭的同志座谈看,多数同志倾向于抗诉机关可以向法庭提交其调取的证据,但不能参与质证。

二是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庭审中能够参与哪些诉讼活动。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有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的三项任务。从实践看,赋予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没有异议,但对发表出庭意见存在分歧,有的法官认为,抗诉书即代表了抗诉机关的出庭意见,宣读了抗诉书,即发表了出庭意见,若允许抗诉机关进一步对抗诉意见做说明或与当事人辩论,那其则等同于申诉人了。有的法官认为,可以有限允许抗诉机关对抗诉书做进一步阐释,对当事人的质疑予以回应。

(三)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导致抗诉权异化。

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了追求绩效考核目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打招呼”,故意不选择上诉程序,而将判决、裁定拖延至生效后,再行提起抗诉。究其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了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二是缺乏对错误抗诉的责任追究机制。抗诉错误或者办案人员基于利己因素滥用抗诉权,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不需要考虑任何风险成本。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八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使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各项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受理举报和控告申诉,应在固定或有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有专人接待,设专用电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第六条举报和控申材料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控告、举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无关单位、人员泄露。

第七条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举报信件和控告材料。

第八条需要向被举报单位或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被告人,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外,不准鉴定笔迹。

第十条举报材料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第十一条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不得向被调查人暴露初查意图内容。

第十三条《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等有关侦查材料,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制定案件侦查工作计划,要有具体保密措施,侦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十五条使用技侦手段或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以及特情、耳目、据点的建立和使用,应严格控制知情面;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准公开使用,不得向侦查对象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严禁泄露其他当事人的证言、供词等。

第十六条采取强制措施,搜查、扣押邮件、电报和停止支付储蓄存款等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在实施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案卷,应通过机要寄出;如情况十分紧急,必须两人专管,严禁丢失。

第十八条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正在侦查的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九条出境调查案件携带材料,必须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港、澳有关组织进行案件协查,严禁泄露我方对案件侦查的总体方案和手段。

第二十二条受理审查批捕、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在审查办理阶段,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二十三条检察机关作出的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在公安机关执行前应严格保密。上级检察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批捕、起诉、免诉或不捕、不诉有错误的案件,在撤销原决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改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内部由刑检部门向自侦部门退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退补、补查的原因和结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五条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现场勘察、侦查、预审等活动情况,应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改机关或检查机关自侦部门提请复议、复核案件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办案材料中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文字材料,均应按《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正在办理的案件,需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有线或无线电话。应使用加密传真。如因情况紧急而又只能用有线电话传递时应用暗语勾通。转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正在侦查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报道的案件情况,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公布举报人、侦查措施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办案中发生失泄密情况,有关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补救,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应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九

全市执法检查活动动员大会后,我院及早安排,迅速行动,连续召开了党组会、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对省、市执法检查活动会议精神进行了再学习,再动员,并把此项活动作为我院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摆到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一是组织干警参加“我为谁执法?执法为了谁?”的执法思想大讨论,广泛开展形势与任务教育,要求干警在活动中认真做到“五个结合”,即:执法检查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执法检查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执法检查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执法检查与总结经验教训相结合,执法检查与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相结合,努力在深入上下功夫,在提高上用气力,在创新上做文章,切实做好每个阶段的各项工作。二是认真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制,成立了一把手挂帅、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院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结合院情实际,精心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认真听取各办案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情况汇报,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了情况明,问题清,责任到人,指导到位。为搞好督察,抓好落实,我院还专门抽调4名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干警组成案件复查小组,把办案部门的自查与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保证质量,不走过场。三是将执法检查活动的内容和议程,以不同形式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广加宣传,向社会公布了执法检查活动举报电话,以公开促公正,积极进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监督。我院还通过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函、个别走访、召开“特邀检察员、廉政监督员座谈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研讨会”等形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和发案单位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突出重点,认真排查,按期完成各项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活动中,我院各业务部门态度端正,认真负责,积极按照上级院及政法委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要求,对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各类案件以及扣押冻结赃款赃物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摸底,逐案登记造册。排查登记以来的不批捕案件为40案56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自侦案件为14件17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9案11人,渎职侵权案件5案6人),控申部门排查出应赔偿未赔偿到位案件1案。在对排查登记的案件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整改的过程中,我院不断强化全局观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对出现有上访缠诉倾向的案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因地制宜,措施得力,有的放矢。对属于办案正确,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造成认识上的误区而引起上访的,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和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努力使其服法息访;对于案件尚未审结、当事人上访缠诉的,积极地引导其走法律程序进行上诉、申诉;对于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则本着全部错全部纠,部分错部分纠的原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纠正,确保查纠整改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另外,我院监所科还会同公安部门,重点开展了对看守所监管秩序整顿和超期羁押案件的专项治理工作,共清理出超期羁押案件5案9人。针对4月4日偃师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石高鹏被打致死一案,我院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曲某、马某、李某、郑某4人和涉嫌玩忽职守的看守所包号干警王某、当日巡视干警张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于6月3日将此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监所检察部门根据看守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检察建议和下步整改措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结合实际,创新发展,大胆探索符合基层院实际、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机制和办案机制。

这次执法检查活动,既是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执法活动、案件质量及执法效果情况的一次综合检查,也是对全体检察人员执法观念、执法思想、执法态度、执法纪律、执法作风的一次全面检验。我院党组紧紧抓住当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有利时机,立足院情,审时度势,响亮提出了“以活动促提高,以活动促发展,在活动中实现观念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的总体工作思路。活动中,我院一方面认真查摆找准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深刻分析原因,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逐一解决反映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在全院干警中深入开展了“树立四种意识、增强五种能力、狠抓六项创新”活动,先后制定下发了《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工作文明用语》等7个文件,掀起了“创一流,树品牌”的争创高潮。各业务部门也都自觉地把制度创新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中,普遍建立健全了目标考核管理机制、案件质量跟踪监督制度、业务工作流程规则及相关台帐,使队伍管理、业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正规化管理轨道;控申部门努力为举报人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相继推出了举报信件免费邮寄、网上举报、24小时电话举报等便民举措;刑检部门则将追求公正、保障人权、注重程序、提高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作为检察改革的价值取向,推行了旨在保证案件质量及出庭效果的“检查引导侦查”、“普通程序简化审”、拟定“庭前证据开示试行规则”、试行暂缓不起诉、捕诉一体化等多项业务机制创新,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有力推动和促进了执法检查活动的深入有效开展。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十

他从军,转业后扎根基层,在派出所一干就是9年。从警界“小学生”到获得“办案能手”称号,他只花了一年时间。并非天赋异禀的他,是怎么做到的呢?“八一”建军节前夕,记者来到雪峰山下,找到了这位“学习型民警”——洪江市公安局雪峰派出所所长向所长。

“我认为是盗窃罪。”

“这算非法侵占罪。”

“都不是,应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7月13日,洪江市公安局雪峰派出所会议室内,向所长底气十足地为一起盗刷他人遗忘在atm机的信用卡的案件定性。

向所长翻开记录本,给大伙释疑:“嫌疑人以持卡人的名义向银行服务器发出请求,取出信用卡中的钱款,是捡拾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情形,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向所长的本子就是我们的‘破案百科’。”年轻民警黄鹏的一句调侃,把向所长的记忆带回了9年前。

20xx年10月,从部队转业后,向所长进入洪江市公安局黔城派出所工作。

作为一名有12年军龄的老兵,向所长将自己定位为警界“小学生”,抓住一切机会虚心求教。

嫌疑人在医院盗窃1000多元钱,最后被公安机关以偷盗罪刑事拘留。

向所长第一时间拿着本子找到办案民警唐德军讨教:“偷盗罪的定罪标准是20xx元,为什么在医院盗窃1000多元也定为偷盗罪呢?”

“我很吃惊,向所长才到派出所不久就学了许多法律知识,一问就问到了重点!”唐德军回忆:“我告诉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规定标准的50%确定。”回到办公室,向所长认真复盘,抄录相关条文,认真总结案件。

还有一次,嫌疑人周某入室实施盗窃时被房主发现,心慌意乱的周某砸伤房主后逃跑。

同事们讨论案情时认为周某的罪名应为抢劫罪。向所长又拿起本子找到老民警:“为什么不定偷盗罪呢?”

“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将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老民警耐心翻开《刑法》进行解释时,向所长的笔又刷刷记了起来。

慢慢地,与同事们讨论案情时,向所长的话开始多起来。“他能迅速说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像个‘活字典’似的。”黔城派出所民警王大春说。

有一回,同事抓获一名吸毒人员,经侦查,吸毒人员有一次吸毒前科,曾被罚款。

民警研讨认为,应将吸毒人员拘留并责令3年社区戒毒。

向所长给出不同意见:“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8条规定,应该裁决他治安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

大家各抒己见,后经洪江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确认,向所长的意见是对的。

从警仅一年时间,向所长获评怀化市基层派出所禁毒“办案能手”。这个纪录全局至今无人能破。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多,向所长又开始了新的学习之旅。

“办案能手,您今天又要和我们讨论什么问题?”7月13日,看到向所长拿着本子来到办公室,洪江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民警钦华打趣道。

“嘿嘿,我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还不蛮懂。”向所长笑着说。

认真给向所长解释清楚两者区别,钦华竖起大拇指:“只要看见向所长拿着本子和笔过来,就晓得他又要打破砂锅问到底了。”

向所长说:“犯罪手段不断更新,民警的头脑也必须不断‘迭代’,否则何谈保民平安!”

从“橄榄绿”到“藏青蓝”,向所长的笔记记了几十上百本,但他“学而为民”的初心,始终焕发着耀眼的光彩。

检察院办案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检察机关行使民行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抗诉,长期以来,抗诉作为一种主要监督手段,侧重于案件的受理、审查、提出抗诉,而对抗诉案件以后的再审法庭的监督却不够重视,一些检察机关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抗诉,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一些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积极行使监督职能,不仅要宣读抗诉书和发表出庭意见,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证据的出示与质证。民事、行政诉讼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所以有“打民事官事就是打证据”之说,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密切关注举证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因为在抗诉过程中,检察人员已经仔细研究了原审卷宗,对证据的把握非常熟悉,在再审过程中,应当监督当事人对原审证据是否仍存在争议,原审中存有疑问的证据是否重新质证,当事人是否提供了新证据,新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的标准,是否经过质证的程序。同时对于检察机关在抗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应当由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还原案件的真象。如果上述事项在法庭调查阶段被法庭忽略,检察人员应当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建议法庭纠正。

三、发表支持抗诉的补充意见。在庭审结束后,检察人员发表出庭意见,对庭审过程的合法性予以评价。同时为确保监督效果,突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检察人员还应当根据庭审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重点阐述证据应当采信的情况、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指出原审的错误,强调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和依据,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抗诉的'正当性,以达到满意的监督效果。

四、对当法庭宣判情况进行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重大疑难案件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应当由再审法庭自行宣判,但实践中凡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都会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应当对此现象加大监督力度,对一些原审明显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过程中已经查清的案件,建议法庭及时宣判,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其它事项的监督。主要有对诉讼费用的交纳和庭审调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当事人只需承担必要费用如果再审法庭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应当予以纠正。在庭审调解过程,注意调解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发现有干扰应大胆监督,提出纠正意见,如有枉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在庭审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在再审诉讼中的地位是监督者,不应当与当事人、审判人员辨论,做出法律监督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举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后监督,体现法律监督严肃性和合法性。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