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大全16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2:5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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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我们奋斗的舞台,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首先梳理出要总结的内容和要表达的中心思想。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共同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及《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为避免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等,促进文明工地建设,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负责任:

(一)、施工现场预防大气污染措施:

1.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当洒水减少扬尘。

2清扫楼面、楼梯建筑垃圾时应先洒水,后清扫,减少粉尘污染,清扫的垃圾袋装。

3.为了减少粉尘污染,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二)、施工现场防水污染的措施:

1.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2.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现场随时打扫,保持整洁卫生。

3.现场设置专用油漆房,专人负责防止油料渗、滴、漏、污染水源。

4.食堂产生的污水,生活垃圾及时排放,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二、甲方应负者任: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积极配合项目经理部搞好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

2.发现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现象有权制止,经相互协商后提出解决方法,可限期令乙方整改。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本工程竣工后,本协议自行作废。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20____年__月____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二

乙方:西安咸阳机场建设时代广场项目部。

甲乙双方为共同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及《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为避免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等,促进文明工地建设,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负责任:

(一)、施工现场预防大气污染措施:

1.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当洒水减少扬尘。

2清扫楼面、楼梯建筑垃圾时应先洒水,后清扫,减少粉尘污染,清扫的垃圾袋装。

3.为了减少粉尘污染,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二)、施工现场防水污染的措施:

1.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2.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现场随时打扫,保持整洁卫生。

3.现场设置专用油漆房,专人负责防止油料渗、滴、漏、污染水源。

4.食堂产生的污水,生活垃圾及时排放,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二、甲方应负者任: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积极配合项目经理部搞好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

2.发现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现象有权制止,经相互协商后提出解决方法,可限期令乙方整改。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本工程竣工后,本协议自行作废。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20xx年x月xx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三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经双方一致协商决定,在双方正常经贸往来活动中,双方必须遵守以下环保协议:

1、甲方的所有活动、产品或服务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省、市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2、甲方必须对环境污染采取积极预防并不断改进的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排放达到所在地的标准,同时应作出持续改进的承诺。

3、为确保甲方的活动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环境影响得到持续有效控制,甲方必须建立环境控制制度,同时应建立定期评价环境影响和环境控制的制度。

4、在给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前,甲方必须将产品或服务与环境有可能的影响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说明,并且得到乙方的确认。对于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或服务,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及时补充书面说明给乙方。

5、在产品或服务交付过程中,甲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产品或服务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得到识别,以便乙方在接收产品或服务后能有效控制。这种识别措施应包括按相关法律法规在产品外箱上的环境标识和其它内容的标识。

6、在产品或服务交付过程中,甲方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并不断减小交付活动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活动应包括产品的运输、包装、标识和装卸等。

7、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后,必须对产品或服务随后带来的环境影响作出协助处理义务的承诺,这种承诺应包括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带来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偿回收处理和协助乙方对其它环境污染进行控制与管理。

8、甲方必须建立一套环境事故应急反应程序并且定期试验和评价该程序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9、甲方应建立接收和满足乙方提出的其它环境要求的程序,并主动告知乙方,这种其它要求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如当乙方对甲方进行环境方面的投诉时,甲方应及时作出响应。

10、乙方每年将定期对甲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进行调查,对调查工作甲方应主动配合,并对调查确认的不合格项,甲方应采取改进措施。

11、乙方每年将通过派专人对甲方进行无偿环保知识培训或发送环保资料协助甲方在环保方面的培训,以不断提高甲方的环保意识。

12、以上对甲方的环保要求由乙方办公室主任负责解释,甲方随时可向乙方咨询。

13、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对其采取适当的经济惩罚。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协议内容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

甲方代表:

甲方印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代表:

乙方印章: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四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贪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院的规定,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牧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重点治理大气、水的污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实施计划和措施。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各级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应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实绩和企业升级、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四川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四川省地方污染物排和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四川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四川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实行环境监测资质审杳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执法的依据。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或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其所属监测机构的监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装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在贪污对管辖范围内一切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执行现场检查公务时,应当出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检查证件或者佩带标志。

第十七条: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对其周围的污染源,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索道、旅栈、娱乐和其他对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超标准排污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土地、森林、矿产、草原、水、渔业、野生动植物以及风景区等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加强结农牧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清洁能源。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技术。保护农村饮用水源。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植被的保护,禁止对森林的乱砍滥伐,综合整治污染严惩的河流、湖泊、水库、控制大气污染和酸雨危害。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规划应当确定保护、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城市规划、建设应把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合理调整建设布局。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实施对城市垃圾、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防治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及放射性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的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一)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跨行政区以及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除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办理程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是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成投入生产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行,未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闲置或拆除。

第二十八条:鼓励研究和开发治理污染的新技术、新装备、采用污染或者少污染、效益好、综合利用率高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

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应将防治污染作为重要内容,污染严重又无防治措施的不得鉴定,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九条:结能耗高、污染严重、生产工艺落后的装备和产品,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三十条: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或设备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将国外、境外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到省内处置。

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定期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监测数据、资料。

第三十二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15天前重新申报登记。

第三十三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省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者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五条:专门承担污染治理工程的单位,须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四川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后,方能承担污染治理任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应予关闭或者有计划的搬迁;直接危害城镇饮用水源而又无法治理的,一律关停。

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土法炼焦、小造纸、小印染、小化工、土硫磺等生产企业,一律不准新建;已有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分别采取停业,转产、关闭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剧毒废液、废气、废渣、禁止以渗漏、渗井、偷排等不正当手段、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一切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产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在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防治污染、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五)检举、控告、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和在公害事故救护中有功的;。

(六)在其他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或者监测数据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

(四)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产品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八)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将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挪作他用的,其挪用资金必须如数退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四十四第:对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转产、关闭。本条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转产、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转产、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须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罚款按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隶属关系一律交同级财政,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专用收据。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五十条: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承担治理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五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管理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本着自愿、公平、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性质:政府工程。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的资质和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审查。

2、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甲方和上级有关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3、有权要求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并进行审查和备案。

4、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甲方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和器材。

5、有权对乙方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6、有权对乙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其它处理。

7、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

二、甲方的`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和甲方及其上级有关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2、对乙方进入甲方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及办理相关入厂手续。

3、在作业前应对乙方进行安全交底,如向乙方提供与乙方作业相关的甲方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地下管线等状况的数据。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

4、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作业需要的环境条件。

5、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环保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业的环境条件。

4、有权要求甲方在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提供有关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地下管线等状况的数据。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

5、发生严重危及乙方人员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强化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环保意识,服从甲方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

2、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和上级的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3、根据工程服务安全施工作业的需要,乙方应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甲方要求编制《安全风险评价报告书》,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措施方案,经甲方审批并备案。

4、乙方应编制并提供的相关资料:

(2)安全教育与培训;

(3)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

(4)现场安全施工的协调;

(5)现场安全卫生与急救;

(6)现场运输与交通安全;

(7)高处作业与脚手架;

(8)用火作业与消防;

(9)起吊作业;

(10)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

(11)施工用电安全;

(12)现场照明;

(13)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

(14)有限空间内作业;

(15)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

(16)废料、废气及废水的处理和排放;

(17)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批准;

(18)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9)其它。

5、在作业前要组织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接受甲方的入厂安全教育,同时,乙方要对直接参加施工的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法、企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规章制度、作业现场的危险性及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急方法等,并进行安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7、在施工区域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应事先提交申请,并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搭建。

9、在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现场危险区域,夜间设红灯警示。

10、严禁进入非施工作业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甲方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应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11、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12、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13、发现作业过程中有不安全行为、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

14、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

15、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16、承担所属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施工期间的自有及租用设备的保险责任。

17、施工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废料,必须达到环保排放要求方可排放或按要求回收,存放到指定场所。

18、产生噪声污染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采取消音措施,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施工。

19、在环保设施施工中影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穿越或迁移污水管线等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20、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甲方安全环保部门和施工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21、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应经甲方审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专业资格证书。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要求,未造成事故时,依据协议约定对违约者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

二、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上报。

三、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检修质量及购买的原材料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上报。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均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发生事故,由事故责任主体单位上报事故;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协议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第九条纠纷解决的方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工程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是工程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与工程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一致。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协议相应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第十二条协议中的有关名词如违章、事故、不可抗力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针对协议需明确的具体安全环保要求另行说明。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六

为保证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服从行业管理,接受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环境保护协议如下:

1、单位名称:(甲方)。

2、单位名称(乙方)。

二、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江苏省、扬州市和上级单位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规章、标准和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不因自己的违章施工给对方施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及罚款,双方通力协作,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建立绿色花园式工地。

三、甲方对乙方的施工项目负责介绍施工现场基本情况,按合同的规定乙方求助甲方协助的事项,甲方应满足乙方的要求。

四、乙方食堂应设排风扇和隔油池,减少环境污染,隔油池应高进低出,二级沉淀。

五、乙方工人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建筑垃圾应用容器吊运,严禁空中抛撒。

六、乙方施工项目应当按规定对自己的工人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教育工人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违章施工或违章作业甲方有权处罚。

七、甲方负责制定水、电的节约措施,乙方必须遵守措施中的有关要求,并认真执行。

八、乙方的重要环境岗位人员在作业后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及时送到指定的地点存放。

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的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的乙方社会不良影响及社会罚款,甲乙双方协商按国家规定处理。

十、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破坏甲方设施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社会罚款,甲方不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处理和上报上级单位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十一、补充条款(项目部根据自身情况而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20____年__月____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七

乙方:西安咸阳机场建设时代广场项目部。

甲乙双方为共同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及《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为避免大气污染、废水污染等,促进文明工地建设,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负责任:

(一)、施工现场预防大气污染措施:

1.在清理施工垃圾时,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当洒水减少扬尘。

2清扫楼面、楼梯建筑垃圾时应先洒水,后清扫,减少粉尘污染,清扫的垃圾袋装。

3.为了减少粉尘污染,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二)、施工现场防水污染的措施:

1.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2.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现场随时打扫,保持整洁卫生。

3.现场设置专用油漆房,专人负责防止油料渗、滴、漏、污染水源。

4.食堂产生的污水,生活垃圾及时排放,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二、甲方应负者任:

1.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积极配合项目经理部搞好文明工地的创建活动。

2.发现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现象有权制止,经相互协商后提出解决方法,可限期令乙方整改。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本工程竣工后,本协议自行作废。

甲方:xxx。

负责人:xxx。

乙方:xxx。

负责人:xxx。

20xx年x月xx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八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分包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作业地点:

1.3分包项目:。

1.4分包项目开工日期:

1.5分包项目竣工日期:

2、安全生产责任:

2.1甲方责任:

2.1.1按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工程有关资料。

2.1.2向乙方提供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总体部署和要求。

2.1.3按有关规定,履行总包单位的管理职能,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2.1.4接到乙方有关发生作废事故的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2乙方责任:

2.2.1入场前,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安全、环保难易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2.2依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总体部署和要求,编制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环境保护措施,建立自身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网络和规章制度。

2.2.3入场前向甲方提供管理人员名册。对全员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并做好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交底。

2.2.4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规范,确保人员劳保用品配用的齐全、有效。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和事故的一切费用。

2.2.5自负其责地抓好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同时接受和服从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2.6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立即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3.1甲方权利:

3.1.1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隐患,有权对乙方采取限期整改、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的处置措施。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1.2分包项目发生伤亡事故,经调查分析,事故确系乙方违章施工所致,有权对乙方做出清退出场的处置,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1.3乙方应于开工后14日内向甲方交纳安全环保风险保证金。

元(按合同总价款5%交纳)或者从第一次工程结算款里面扣除。

3.2乙方权利:

3.2.1有权拒绝甲方以及其他有关方的违章指挥以及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的强行施工。

4、本协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详见项目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有效期自起,至乙方退场止。

6、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九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管理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本着自愿、公平、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施工环境保护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迁建项目。

二、工程性质:政府工程。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的资质和安全环保业绩进行审查。

2、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甲方和上级有关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3、有权要求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并进行审查和备案。

4、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甲方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和器材。

5、有权对乙方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6、有权对乙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其它处理。

7、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

二、甲方的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和甲方及其上级有关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2、对乙方进入甲方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及办理相关入厂手续。

3、在作业前应对乙方进行安全交底,如向乙方提供与乙方作业相关的甲方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地下管线等状况的数据。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

4、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作业需要的环境条件。

5、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环保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业的环境条件。

4、有权要求甲方在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提供有关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地下管线等状况的数据。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

5、发生严重危及乙方人员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强化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环保意识,服从甲方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

2、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甲方和上级的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3、根据工程服务安全施工作业的需要,乙方应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甲方要求编制《安全风险评价报告书》,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措施方案,经甲方审批并备案。

4、乙方应编制并提供的相关资料:(1)安全组织机构及网络图、安全工作计划、安全防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2)安全教育与培训;(3)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4)现场安全施工的协调;(5)现场安全卫生与急救;(6)现场运输与交通安全;(7)高处作业与脚手架;(8)用火作业与消防;(9)起吊作业;(10)有毒有害作业与防护;(11)施工用电安全;(12)现场照明;(13)粉尘作业防护和噪声防护;(14)有限空间内作业;(15)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16)废料、废气及废水的处理和排放;(17)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批准;(18)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9)其它。

5、在作业前要组织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接受甲方的入厂安全教育,同时,乙方要对直接参加施工的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法、企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规章制度、作业现场的危险性及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急方法等,并进行安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7、在施工区域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应事先提交申请,并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搭建。

9、在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现场危险区域,夜间设红灯警示。

10、严禁进入非施工作业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甲方任何设备零件或附件;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和威胁时应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

11、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殊工种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12、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13、发现作业过程中有不安全行为、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

14、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

15、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16、承担所属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施工期间的自有及租用设备的保险责任。

17、施工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废料,必须达到环保排放要求方可排放或按要求回收,存放到指定场所。

18、产生噪声污染的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采取消音措施,达到环保要求后,方可施工。

19、在环保设施施工中影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穿越或迁移污水管线等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20、注重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作业结束后,须经甲方安全环保部门和施工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签字。

21、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应经甲方审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专业资格证书。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要求,未造成事故时,依据协议约定对违约者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

二、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上报。

三、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检修质量及购买的原材料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上报。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均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发生事故,由事故责任主体单位上报事故;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协议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第九条纠纷解决的方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工程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是工程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与工程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一致。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协议相应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第十二条协议中的有关名词如违章、事故、不可抗力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针对协议需明确的具体安全环保要求另行说明。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十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产能饱和的行业,决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下达省人民政府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逐级分解落实,并制定本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污染物防治的需要,制定本省实施特征性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等量、减量置换,余量可以进行交易。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公布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排污许可证管理监测、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价监测、应急监测,为环境质量评价提供真实可靠的监测数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预报。组织开展飞行监测及检查,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标准与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监测报告。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在线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隐瞒、伪造、篡改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污染源及厂区周围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为其实施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向社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区域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状况,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或者限制。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污染治理。委托方与受托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标后,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鼓励和支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建立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措施,明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行业及重点治理项目,组织相关人民政府实施联合防治。

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环境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和措施,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活动,处理重大环境问题。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任职以及对其奖惩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当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可以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制定环境监管方案,建立环境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措施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焚烧、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粪便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重点污染物、特征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应当配套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的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新建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入驻工业园区。

禁止引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定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工业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原有分散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对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应当进行升级改造或者使用清洁燃料。

第三十一条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地。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排水与排污管网建设,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达标排放情况,对按期完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运营、达标排放的,予以鼓励和扶持。

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营,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省实行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地表水交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地表水交界断面水质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使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第三十八条餐饮、洗浴、洗车等经营者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加油站、码头、装卸站、野外勘探点等布局分散、位置偏远的排污单位,应当将未处理的生活生产废水转运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害废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者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排查、治理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第四十一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分级分类分用管理制度、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健康安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间作、农膜残留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土壤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第四十四条工业原址场地和其它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未经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的场地不得转让。

第四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工艺,减少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废石、弃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废石、弃渣等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复垦或者绿化。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逐步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十七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不能确定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物理特性、化学成分、危害特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别单位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鉴别分类,属于危险废物的,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第四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永久保存台账。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设施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十一条编制或者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以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应当采取措施严格保护,严禁破坏。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生态安全。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五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就近分类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规范保洁行为,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

第五十五条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排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在本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委托单位(甲方):劳务单位(乙方):。

工程名称:合同编号:。

施工区域:合同金额:。

劳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规定,为防止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应主动向甲方获取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传达到乙方员工,教育员工遵守。

2、甲方有权对乙方员工进行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教育。

3、乙方必须作好危害和环境因素辩识,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环境污染控制措施、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乙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负责劳务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及时查处现场违章和隐患。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现场管理员应取得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4、乙方必须作好劳务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和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工作,并作好记录。新招(更换)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并要有一定的学徒期,才能独立上岗操作,同时必须向甲方区域部门书面报告并经甲方进行分厂、工段、班组安全培训。特殊岗位应具有相关操作资格证。

5、乙方人员进入作业场地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要系好帽带;冶炼浇涛等作业要戴面罩、防护镜及穿阻燃工作服;粉尘及有毒环境要戴口罩;噪声影响较大的环境要戴耳塞;火焰作业要戴护目镜;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穿软底鞋,拉防护网;电工作业必须穿绝缘鞋等。

6、乙方人员严禁随意动用甲方各种机械和电气设备、仪器仪表、阀门开关等;。

7、乙方在甲方人员现场指导下,连接岗位所需的能源介质(含水、电、风、气、汽、液压等),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对有限空间作业、煤气设施上检修、高空作业等须按危险作业管理,办理审批手续。

8、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内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装载规定,不得随意在甲方道路上停放,在甲方允许的停放场地上停放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9、甲方有权对乙方存在的违规和隐患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100-300元,重大隐患、险肇事故考核500-20__元,并及时通报乙方,考核款项由鸿宇公司财务部在乙方劳务款结算中扣除。

10、乙方在甲方的管理区域内作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在半小时内向甲方现场用工单位和企管部报告;乙方人员在岗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如现场无乙方管理人员,则甲方现场用工单位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11、乙方应对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上级部门对甲方的罚款。乙方员工工伤事故一律由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负责妥善处理,经分析甲方负责任的,由乙方公司向甲方索赔。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甲方上级部门对甲方的罚款。反之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则甲方应对乙方承担以上款额。若发生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则根据责任大小协商承担以上款额。

12、乙方应为所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3、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合同及本协议的全部义务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双方及甲方企管部各一份。

附件:甲、乙方安全环保管理通讯联络表(签订本协议时填写)。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名):

安全负责人(签名):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十二

甲方:

乙方:

对象名称:为促进各系部的卫生维持及卫生工作。

为了响应职院的"双创",在对于卫生工作上,做出调整,积极提出非环保材料立即禁止使用或逐步禁止使用的要求,建立绿色伙伴关系,本着为确保校园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甲乙双方达成协仪如下:

一、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时打扫各清洁区的卫生。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要求、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必须符合校园的'实际情况。

三、若各系发现个别学生影响整体,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可对个人提出严肃批评。

四、各系务必维持本协议的内容,积极响应,遵守校园"十不准"公约。

五、要符合职院的"双创"工作,对卫生工作负责,做文明学生。

六、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定确认的仲裁机构裁决。

七、本协议如乙方不予以回签并未做出任何说明,甲方视同默认同意本协议之规定。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管理者签名及盖章:

乙方:

管理者签名及盖章:

日期:20____年__月____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十三

今收押金壹仟元整。

1、未做满六个月,提前辞工者,押金不退还。

2、未经批准,十五天内无故不上班者,押金自动失效。

3、如发现有吸食毒品或麻果者,押金概不退还,工资作废并开除。

今收押金壹仟元整。

1、未做满六个月,提前辞工者,押金不退还。

2、未经批准,十五天内无故不上班者,押金自动失效。

3、如发现有吸食毒品或麻果者,押金概不退还,工资作废并开除。

文档为doc格式。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明确相关方安全、环保管理职责与权利,有效的对相关方的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和人员行为进行督促和统一协调管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并自觉遵守。

一、项目简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实施时间:

4、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乙双方环境与安全管理职责与权利:

(一)甲方职责与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相关资质证书和文件,把好资质审核关。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规、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有序开展对本公司的服务和活动。

3、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和违章、冒险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对风险较大的隐患或管理混乱不服从甲方监督和协调的,甲方有权停止其作业,并给予黄牌警告和经济处罚。

4、甲方对乙方在本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时,应尽量协助救护、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告,并有权开展或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5、甲方根据项目性质,有权向乙方收取0.5至10万的安全风险管理保证金,对乙方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工作人员违章违纪、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有权对其缴纳的安全风险管理保证金进行考核。

6、甲方指定的现场代表为甲方项目的现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负责人,代表甲方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乙方职责与权利。

1、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及有效证件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时为员工办理出入证手续,并正确佩戴出入证进出工作现场。

2、乙方应主动向甲方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乙方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执行甲方的安全告知,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环保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协调会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与统一协调管理。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办临时用电、动火作业、危险作业等审批手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格做好监护工作。

5、乙方自带设备设施和施工现场,应主动报请和接受甲方的安全状态检查和监督,自觉做好日常管理和不安全隐患的检查、纠错、整改等工作。

6、乙方在施工作业区域,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保障施工安全。

7、同一施工区域有两个及以上的施工单位时,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交叉作业发生事故。

8、乙方发生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自觉接受甲方对其安全风险管理保证金的考核。

9、工程完工时,必须做到工完料清,严禁随意倾倒“三废”。

10、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书以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安全管理部门一份、组织实施单位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派代表:委派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安全环保管理代表:安全环保管理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十五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m。

二、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三、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四、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五、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六、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七、车辆运砂、运土方、运渣土和垃圾等松散物品时,应按地域政府有关规定,覆盖严密、不超载,以防遗撒。

八、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对进出车辆的车轮进行刷洗;食堂污水排放口设置隔油池;生活区厕所应建化粪池,并设专人负责清理;现场设置废水沉淀池,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后排入市政管网,并定期清理沉淀池。

九、施工尽量安排在6:00—22:00时之间进行,因工艺技术原因需连续施工的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合法夜间施工手续并告示周围居民,方能施工。木工棚、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应做隔音封闭处理。

上海环境保护协议书通用篇十六

1、单位名称:(甲方)______________。

2、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江苏省、扬州市和上级单位颁发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规章、标准和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不因自己的违章施工给对方施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及罚款,双方通力协作,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建立绿色花园式工地。

三、甲方对乙方的施工项目负责介绍施工现场基本情况,按合同的规定乙方求助甲方协助的事项,甲方应满足乙方的要求。

四、乙方食堂应设排风扇和隔油池,减少环境污染,隔油池应高进低出,二级沉淀。

五、乙方工人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建筑垃圾应用容器吊运,严禁空中抛撒。

六、乙方施工项目应当按规定对自己的工人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教育工人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违章施工或违章作业甲方有权处罚。

七、甲方负责制定水、电的节约措施,乙方必须遵守措施中的有关要求,并认真执行。

八、乙方的重要环境岗位人员在作业后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及时送到指定的地点存放。

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的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的乙方社会不良影响及社会罚款,甲乙双方协商按国家规定处理。

十、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破坏甲方设施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社会罚款,甲方不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处理和上报上级单位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十一、补充条款(项目部根据自身情况而定):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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