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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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一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是当前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前,针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一项事前预防机制。下文是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的活动,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和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化运行平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经费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

群众公议意见的作出应当依法、适当、合理。

第六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群众公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

(四)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

(五)其他不宜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合理确定本单位不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群众公议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群众公议活动:。

(一)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群众公议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建群众公议员库,并确定具体人员数量和条件。

第十一条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聘。

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

第十二条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

(三)一般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件材料;。

(二)询问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或者到场的证人、鉴定人;。

(三)发表个人评议意见;。

(四)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建议。

第十四条群众公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公议活动;。

(二)遵守群众公议工作秩序,客观、公正、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定期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公议案件情况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问题;。

(五)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组织业务学习、交流研讨、现场观摩、发放法律知识读本和参考资料等方式,提高群众公议员公议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应当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可以通过举行群众公议会议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群众公议信息平台进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推进群众公议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通过信息平台开展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拟将案件提交群众公议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群众公议员库中抽选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本期群众公议团,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群众公议方式、时间、地点通知群众公议团成员;群众公议团应当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通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活动;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不影响群众公议活动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证人、鉴定人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人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群众公议活动现场向群众公议团成员提供案件卷宗材料;案情复杂的,可以在群众公议活动举行当日,提前将案件卷宗材料提交群众公议团成员。

提供的案件卷宗材料一般包括立案呈批表、

调查报告。

处罚告知审批表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群众公议活动开始前,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自行推选一名成员主持本次公议活动。

第二十二条群众公议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陈述案情。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标准等向群众公议团作出说明;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公议活动的,可以陈述案件事实和申辩理由。

(二)询问案情。群众公议团成员可以询问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证人、鉴定人。

(三)评议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就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表决意见。群众公议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公议意见;群众公议团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记录。

(五)提交意见。群众公议意见形成后,应当及时填写《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经群众公议团成员签字确认后,由主持人公开宣读,并提交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启动公议活动的,直接提交政府法制机构。

群众公议团提出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工作建议,应当一并填入《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第二十三条群众公议团评议案件、表决意见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群众公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群众公议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重要参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采纳群众公议意见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作出书面说明,并将处罚决定和群众公议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群众公议团提出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及时公开群众公议案件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群众公议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群众公议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由法制机构予以通报,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从严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通过群众公议活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提请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拒不改正的,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群众公议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

(二)评议案件不客观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不正当联系,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未保守工作秘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xx]18号)同时废止。

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聘。

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

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

(三)一般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二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

20xx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

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

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三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16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5年12月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9月18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四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问:_________________。

答: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五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集团、陆永敏是股份代持事项的直接参与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文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7、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1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盛巍于2015年9月9日至14日期间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入“英威腾”股票,拉抬、维持该股股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约51万元。盛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盛巍违法所得约51万元,并处以约153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文峰股份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徐某江是文峰股份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国均与徐某江频繁联络接触,戴国均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文峰股份”50,500股,获利约17.2万元。戴国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戴国均违法所得约17.2万元,并处以约51.7万元罚款。二是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泰艾普)董事长孙某文、董事会秘书杨某全是恒泰艾普拟购买新疆新生代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傅哲宽与孙某文、杨某全多次联络接触,并与其配偶林芳荔控制使用“林芳荔”账户买入“恒泰艾普”392,083股,没有违法所得。傅哲宽、林芳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傅哲宽、林芳荔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时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茂股份)副总裁孟洁于2015年6月16日以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方式买入“世茂股份”股票450,000股,2015年6月29日孟洁的个人证券账户累计卖出所持“世茂股份”股票110,000股,盈利约28.8万元。孟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经查,上述卖出“世茂股份”股票的决策由孟洁的朋友康某作出,交易由康某具体操作。案发后孟洁已主动将相关收益上缴给世茂股份。同时,孟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孟洁给予警告。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瑞华所)在审计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瑞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39万元,并处以78万元罚款,对签字会计师秦宝、温亭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曲乐,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累计获利约6.7万元。曲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曲乐违法所得约6.7万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理念,切实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六

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前款(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未做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审办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

(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

(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三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九条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会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询问听证参加人的权利。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四十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第四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七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11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八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多年来,桃源县发改局一直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作为贯彻执行发改系统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地方政策规定的重要措施来抓紧抓好。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滨州市《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近日在县发改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

一、领导高度重视,着力安排部署。

为了将自查自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形成长效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书记刘百业担任,成员包括:许志民、张小军、高平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主任(兼)由许志民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兼)由张小军、李祥民担任。

作之一,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局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我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

总结。

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会议中,局领导安排:办公室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业务股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集中、整理,积极配合办公室,进行案卷的指导工作;各股、所负责人在业务股室的领导下具体工作。

二、各项措施得力,层层抓落实。

了解并掌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还对过去的案卷进行了整理及工作的回顾,在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条款、处罚额度从思想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而不是过去的只听负责人的部署,所有这些对我局的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次自查自评的学习及行政执法案卷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将对现在及以后的各项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三、自检自查结果。

今年我局以“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争创一流业绩”为目标,逐步建立“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执法新机制,执法机制和体制进一步完善。2011年我局备案30件,项目审批30件,执法处罚案卷0件。

我局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开展了自评。参照案卷基本标准、案卷文书一般标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标准、案卷归档标准等标准进行了自检自查。自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抽查的案卷,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中的评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评查。

自查结果:基本按行政许可案卷评分标准(一般程序)执行,主要存在的问题:

1、受理通知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写编号;

2、内部审批不规范,有制作会议记录,但没有制作内部审批表;3、未制作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局将按照市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根据工作的特殊性及季节性,合理安排学习发改系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培养内在修养;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是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此项制度将作为一项内部监督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年底各所汇总自查自评及平时抽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各所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集体议案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认真执行错案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办案的准确性。通过考核、评比、案件评查等对各股室、各执法点乃至各执法岗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对优胜者进行表彰奖励,并以此作为培养和使用的重要条件。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改革推进和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府办字[2011]10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依据方面。

我局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执法,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常态性地组织学习,广泛地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二、执法过程方面。

自颁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后,我局紧紧围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坚持以人为本,树立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观念,严格遵循“违法轻微、首犯不罚”的原则,做到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对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一律以警告为先。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裁量情节作为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之一进行认定,在调查取证和对裁量情节、幅度进行讨论后严格执行裁量标准。

同时,积极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做好联动管理,保证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执法结果方面。

今年,我局对行政处罚的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结案情况在各责任部门都进行了登记备案,没有出现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存在不足与改善措施。

为此,我局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进一步深入组织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确保在规划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中能够准确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九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法制科备案(审核)。

(十)法制机构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九)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审核意见。

第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科不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机构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法制科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第八条案件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卷入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第九条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第十条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对简易程序案件及各县备案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法制科要按照省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意见表、案件审核书面记录案件立案备案登记表,案件审核登记表,案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处罚决定书(草拟)等与同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的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十

第三条案件的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案件的审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五条参加案件审理、审查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案件的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会议成员包括:

(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部负责人;。

(二)承办案件的处(科、室)负责人;。

(三)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负责人。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报告上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请召开会议审理;。

(二)会议前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主持;。

(五)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

(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会议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交由会议成员签名。

第九条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的处理意见包括: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提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七)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八)适用依据错误、定性不准确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九)程序违法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无法改正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

属于前款第(七)、(九)项情形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应当再次进行案件审理。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十一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十二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高速公路法制化管理进程也在不断进步。《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将交通行政处罚列入到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范畴中,这既是对推进我省高速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对完善我省高速逃费处理模式的突破。如何借助交通行政处罚的力量,打击恶性逃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而迫切的课题。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依照《高管条例》的规定均采取补交车辆通行费票款的处理,以往对逃费行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补票作为处理逃费车辆的唯一措施,根本无法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对逃费车辆的处理较轻,造成逃费行为屡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机们意识到,现行逃费处理措施仅为补交票款,逃费成本几乎为零,就纷纷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现了频频作案,屡禁不止的逃费车,并有扩张漫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京珠高速公路的逃费车就达1.26万辆,查处逃费金额288万元;逃费车更加叹为观止,截止11月20日,逃费车达7.51万辆,累计查处逃费金额达978.8万元,逃费车辆增长率为496.03%。

(二)对逃费车辆的处理缺乏主动权,制约了对假证、假轴等逃费车辆的有效打击。逃费车辆经常通过使用假行车证虚报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费,而行车证的真伪只有通过公安内部网才能查询到。收费管理人员即使当场就识别出假证,却拿不出逃费者制假的依据。目前多半采取联动稽查的方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查处此类逃费车辆,此方法虽在一定程序上打击逃费车辆,但此举多因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当场独立取证,执行力薄弱,工作效率较低。

(三)逃费车辆肆意干扰正常收费秩序,对收费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大量逃费车辆利用冲磅、绕磅、跳磅进行逃费,情节恶劣者甚至在磅称上反复通过数次,对收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严厉制止置之不理,还与收费人员争执纠缠,经常造成车辆滞留,车道堵塞,严重干扰了收费现场的通行秩序,对收费现场安全保畅工作形成压力。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加强、改进和完善高速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举措。推行这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整顿收费秩序,提高人员素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捍卫国家利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国家及地方税费收入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建设、社会保障及经济发展。湖北省每年通行费征收几十亿元,每年查处偷逃漏费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巨额的数据警示我们,国家的规费收费不能再继续受到不法逃费份子的侵占了。只有对性质恶劣的逃费车辆实行合理合法的交通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最严厉,同时也是最有效的行政法律手段,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偷逃费行为,为交通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其行业规范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逃费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直是困扰着高速行业管理的老问题。要彻底整顿逃费行为,交通行政处罚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精神罚的强制措施打击情节严重、集团性作案的逃费案件,建立打逃长效机制,促进高速行业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湖北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素质。在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有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做,这就要求高速公路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不仅要熟悉掌握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规,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队伍素质。

(一)交通行政处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交通行政委托组织,依法惩戒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行政相对一方的一种制裁性法律制度。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于我省高速公路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执法主机、执行机构等等基本要素都尚未明确制定。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执法原则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结合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要素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对依法设立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设想。目前,高速公路的路政和交警部门才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这里设想通过上级部门授权,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的收费班长、收费监控员、收费监控室主任通过全面、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核,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具备交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对界定“恶意逃费”概念的设想。《高管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提出的恶意逃费行为,设想将其定义为逃费金额达元以上或有事实依据属于第三次逃费的行为。

(三)关于取证的设想。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是一项重要环节。对取证方式有三个设想。其一是以举报人报案的方式取证(保安可为举报人员);二是通过费亭的监听设备或使用录音笔录下当事人承认逃费事实并交待逃费经过的视听资料取证;三是搜集当事人逃费的数据资料取证。

(四)关于受理、审批部门的设想。由于我省针对打逃的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明确受理及审批部门。如借鉴省交通厅199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可将省高管局路政科设立为审批部门,省交通厅设立为行政复议机构。另外,设想采取二级审批制度。如简易的交通行政处罚,由各条高速公路单独设立稽查大队进行审批;如重、特大交通行政处罚,采取基层单位立案——各路段稽查大队审批、备案——高管局路政科审批的制度。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普遍存在的逃费行为发生频繁,分布较广,不便集中惩治的特点,对打逃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报案:当班收费员发现逃费车辆,且逃费金额达到元以上,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监控室。

(二)初步调查:由收费班长和收费监控员两人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出示其《交通行政执法证》,告之当事人认定的逃费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三)勘验笔录:摄取逃费车辆全景或局部照3—5张,询问当事人(逃费人员),证人(收费员或保案人员),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四)处罚审核:管理所收费监控室主任核查上述资料,并对案件材料和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然后上报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审核。审核如不通过,稽查大队将不予处罚原因和依据明确通知管理所领导,该逃费车辆采取票款补交的形式处理;审核如通过,稽查大队通知管理所按交通行政处罚规范流程处理。

(五)下达交通行政违罚通知书:收费监控员依法制作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申辩并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或交通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六)结案: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书时后,签收文书送达回证,收费监控员制作结案报告。管理所当日即将交通行政处罚款存入交通行政处罚的指定帐户上,并将处罚票据复印件归档。

(七)行政复议:案件60日内被行政复议,由高速行业主管部门专设机构全权处理。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对高速公路现行逃费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但怎样合理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处罚工作,是有待我们深思熟虑的一大管理课题。建议采取”上级授权,试点推行,制度出台,付诸实践”的办法,仅供参考。

(一)自上而下推行处罚试点改革,具有较为坚实的合法性根基。针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由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首先明确导向,为下级各高速路段确立改革的具体目标,并通过授权方式为下级采取处罚措施提供合法性保证。

(二)出台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起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由省政府联合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处罚实施细则,对“上”贯彻《高管条例》精神,对“下”做出处罚的具体部署,即将《高管条例》的要求和精神加以明确具体化,又传达给基层试点单位并要求其拟定处罚试点方案,进一步丰富细化内容。

(三)未雨绸缪,努力在对逃费行为正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消除法律问题隐患。在试点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合法性论证,采取一种积极主动、富有前瞻的方式,为处罚的合法化提供制度基础,尽量避免因处罚的合法性争议而导致搁浅的风险。

综上对高速公路打击逃费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些探讨和研究,纯属纸上谈兵,个人的粗浅见解。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还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有管理体制方面的,有集中权力与职责内容方面的,有机构设置方面的,有人员编制方面的,有部门之间协调方面的,等等。本人在此抛砖引玉,期待通过此文引起法律专家、政府机构和高速行业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为在高速公路顺利推行行政处罚制度,有效打击逃费行为,营造规范和谐的收费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十三

xx年,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一个中心”,确保特种设备和食品质量“两个安全”,突出抓好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能力、抽检分离制度“三个提升”,实现名牌战略、标准化战略、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三位一体”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四项突破”,加强规范内部管理、和谐机关建设、廉政建设、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实施和事业单位改革“五个保障”),认真开展“科技提升年”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切实抓好“两个安全”,在“平安滨州”建设中有新的作为。

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在建设“平安滨州”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措施,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要在严格落实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证后监管的同时,着力建立管理、执法、检验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的普查,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分别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食品企业的特点,探索不同的监管措施。在抓特种设备安全方面,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责任制,加强基层安全监察网络建设,健全完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三位一体的整体合力,做到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98%以上,重要特种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达到100%,应急救援措施制定率达到100%。督促广大企业制定应急救援措施,要加强重点危险源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控,加大依法施检和监管的力度,督促企业守法生产经营。

二、落实“科技提升年”的要求,在提升全系统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质量上有新的作为。

要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先导,不断增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的紧迫感,努力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工作质量,加强自身建设,为质监事业的长远发展积蓄后劲。

1、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强质监科技资源整合,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科技发展自身规律和本单位客观实际的科技体制。继续做好教育与培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标准、新方法,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下大力培养一批市场营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各单位要按照全省和全市质监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合理有效的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xx年立项的20个项目,争取2—3个科研项目在市级立项和获奖,省级的成果有所突破。

2、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在xx年能力建设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的作用。继续建设完善山东省安全网质检中心,努力向国家级中心实验室水平靠拢,在国家级中心建设上实现突破。全面完成邹平县食品通用实验室建设。继续完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实践考核模拟仿真系统,逐步建成省内一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基地。做好棉检体制改革配套设备引进与企业设备改造工作,引进1台hvi大容量棉花综合测试仪,推动2-3家企业完成设备改造。要建立超声波监护仪、心电监护仪、米尺等计量标准。加强技术机构内部基础管理,以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为抓手,推行检验检测质量追究制度,提高技术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围绕中央和省、市提出的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要求,积极探索新兴检验项目,拓展新的检测领域,争取新的市场份额。积极探索检验机构间的合作,面对新的挑战,拿出新的举措,保证我们的质检机构在激烈的国内、省内竞争中脚步站得稳,步子迈得大,道路走得远。

3、强化区域监管责任制,提升抽检分离水平。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把工作做细、做实,继续深化和落实抽检分离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完成定检计划,保证抽样全面、及时,检验准确、公正,后处理科学、到位。

三、抓亮点,攻难点,扩大结合点,在全面履行工作职能服务经济发展上有新的作为。

1、做好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山东金质区域监管信息系统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三位一体”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探索新的监管模式。“三位一体”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建设工作,是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实现监管机制和体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局提出的“围绕增强质监工作有效性,加快推行电子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必然选择。要高度重视,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好工作班子,完善工作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2、继续深化以质取胜和名牌引领滨州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立足服务,坚定不移的实施以质取胜和名牌战略,着力提高全市产品质量整体水平。要进一步发挥好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好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质监部门在设备、技术、信息方面的优势,以延伸十大产业链为工作重点,帮助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培育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力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争创中国名牌1-2块、山东名牌10块的任务,争取再有1个企业获得省政府质量管理奖,2个企业通过省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复评。力争xx年新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个以上,获得国家免检产品2个以上。

3、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山东省“”标准化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局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认真做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清理,规范标准内容,严格备案程序,保证备案标准的质量,探索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路子。做好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实现我市aaa级或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零的突破,把我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企业培育名牌产品打下坚实的基础。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管理和经验推广,做好第5批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验收工作。要大力培育无公害农产品,提高滨州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社会知名度,为新农村建设做出努力。

4、做好能源、民生计量工作,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积极发挥能源计量工作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要求,提高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利用率。围绕省、市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努力推动企业计量评价体系的建设,继续大力开展能源计量服务活动,指导企业制定节能方案,及时发布节能降耗最新技术法规和信息,推广先进节能方法,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节能环保型道路,努力营造企业、社会关注节能降耗、重视能源计量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民生计量监督检查,围绕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继续加大对加油机、民用四表、定量包装商品等的计量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在提高保障能力上有新的作为。

xx年是加快发展、全面提升的关键一年,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圆满完成目标任务,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内部管理。在xx年重点强化对外协调沟通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内部管理,根据现行规定和我局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健全绩效考核体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推进各项改革,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运转舒畅。

2、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机关。要发挥、调动、保护好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处理好各种关系,力争在全市系统实现“观念和谐、发展和谐、管理和谐、内外和谐、人际和谐、生活和谐”的目标,营造一个“环境好、人才旺、事业兴”的新局面,为质监事业的科学、稳定发展奠定基础。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的基层组织作用,建设质监文化,不断提高质监队伍的凝聚力。

3、狠抓行政执法工作,构建“大稽查”的工作格局。各单位要把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推动各项业务工作发展的保障,继续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抓住重点,重拳出击,打假治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全市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同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出现的制假、售假行为,要反复打,打反复,进一步提升质监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强化上下联动、内外联动,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局、技术机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大稽查”格局,增强执法打假的力度。强化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凡因区域监管机构监管不到位,被上级发现并查处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推动区域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注重打假和扶优相结合,为我市名优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4、积极稳妥地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和事业单位改革。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公务员队伍执政能力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按照省局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改革,吃透精神,把握政策,遵守纪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5、抓好廉政建设,树立质监系统的良好形象。认真落实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行风建设年”成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坚持做到在教育上把好“总开关”,在制度上架起“高压线”,在监督上重点管好“一把手”。积极推进“三个体系”的落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工作问责制。充分宣传、展示质监系统的好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和教育职工发挥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质监工作、支持质监工作的良好氛围。按照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提倡的“八种风气”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十五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得利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4年1月,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得利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得利斯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二是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顾地)在2015年3月13日同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某亚等三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但广东顾地在2015年3月17日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中未将《补充协议》列入备查文件,也未就是否存在补充协议进行说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顾地科技)在其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中也未披露上述《补充协议》。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其持有的顾地科技股票进行质押,质押股份占顾地科技总股本的5%以上,广东顾地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顾地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广东顾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顾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广东顾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长、顾地科技董事邱丽娟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顾地科技董事长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顾地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林昌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林昌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副董事长麦浩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一是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微信号:midasjr)由中融汇智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融汇智)实际运营。“弥达斯”内容中心总编辑李辉在2016年2月24日撰写了《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一文,当晚“弥达斯”正式发布该文,并被广泛传播。该文采用不符合实际的标题吸引读者眼球,内容上也存在断章取义、主观臆测、曲解发言人真实意思等情形。二是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简称每日经济新闻)于2016年2月25日00:02在每经网()发布名为《注册制改革授权下周实施a股市场步入敏感期》的报道,该报道撰写人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李智。该报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引用了“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的虚假消息,报道发布后被多个主流财经网站转载,包括同花顺财经、搜狐证券、新浪财经、凤凰财经、网易财经、中证网等,造成了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三是时任五矿证券首席分析师王先春,在微信群中看到一条信息:“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随后未经核实,通过其助理将该信息在微博转发,致使虚假信息进一步传播。上述3宗案件中,李辉、李智、王先春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中融汇智、每日经济新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我会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中融汇智、李辉改正,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每日经济新闻、李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王先春处以15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纸业)董事长徐某是恒丰纸业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拟进行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张永保与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多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联络,张永保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恒丰纸业”共211,800股,获利6,183.71元。张永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张永保违法所得6,183.7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二是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维多利集团)实际控制人邹某某是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商集团)拟购买维多利集团百货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邹招贤作为邹某某亲兄弟,关注知晓维多利集团谋划出售资产事项,其判断出维多利集团将向成商集团出售百货资产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成商集团”股票66,300股,没有违法所得。邹招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的情形,贵州证监局决定对邹招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2015年11月10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紫光卓远),双方签订了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紫光卓远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和包括“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在内的全部生效条件。中德证券未取得并核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发现紫光卓远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为紫光卓远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核查意见签字主办人李庆中和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十六

第五十七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八条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九条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十一条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二条采取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十七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一条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以下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案件笔录范文通用篇十八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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