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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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让我们更有目标地向前迈进,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如何通过总结突出自己的个人特色和亮点?以下是一些写作大师的总结技巧,希望能给你启示。

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篇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的小货车需要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10%缴纳车辆购置税。

2、企业购买的二手小汽车,需要再交一次车辆购置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八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购买已交纳车辆购置税的二手小汽车不需要再交一次车辆购置税;但购买的二手小汽车如为已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则需要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3、收到手机短信说购车可以返还3%的车辆购置税,现在有这样的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况,购车已交纳的车辆购置税是没有退税政策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购车款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需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的10%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5、企业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交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递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车主身份证明。

……。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

7、企业购车交纳车辆购置税有时限要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购车时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交纳车辆购置税。

8、《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丢失后应该如何补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二条规定:“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答:发票上除车型、价格之外的其他项目开具有误,可以申请换发票,不需要办理退税手序,只需要递交一个换发票的申请即可(这项业务车主可以让车行业务员办理)。

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了,应该如何补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答:不可以,应该到户籍所在地交纳车辆购置税。

12、办理二手车交易时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的过户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六条规定:“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在办理二手车交易时,如果属于车辆购置税已完税的二手车辆,不需要再办理车辆购置税的过户手续。

13、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需要更换发动机,是否需要重新交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机车发生更换不需要重新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小汽车均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所涉及的“国产小汽车”范围。所以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一辆由日资(或合资)企业生产的小汽车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车型无法准确把握,也需要实地验车,所以其他车辆也应开车去交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篇二

近日,有调查机构根据相关调查结果认为,我国自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一轮针对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对于车市销量的助推作用已经明显减弱,对于小排量乘用车的影响已经显现“天花板”。应该来讲,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早在去年9月30日撰写的《不应高估新购置税政策的刺激作用》一文中有已研判。

在《不应高估新购置税政策的刺激作用》一文中,我提出新一轮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刺激作用有限的依据有两个:

其一,与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阶段比,目前的中国车市已经步入缓增长的“新常态”。也就是说,20推出第一轮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时,中国汽车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期”,政策的刺激作用有放大效果,而新一轮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实施时,中国汽车市场正处在缓增长“新常态”,政策的刺激作用要相对弱一些。

其二,与年前后中国经济形势相比,当前的中国宏观经济面临更大压力,普通消费者感受到的经济下行压力明显。也就是说,相较于2009年普通消费者感受到的更明显的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必然会让消费者收紧口袋,即使有新一轮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刺激,也会让消费者的消费变得更加谨慎。

而从新一轮购置税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研究,我认为,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之外,导致新一轮政策效果“不如以前”的原因,应该还有另外一个因素:通常小排量车型大部分为中低端车型,而购买这类车型的消费者,相信很大的比例是首次购车的年轻消费者以及三四线城市及以下区域,这类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是相对有限,因此,无论是否实施新一轮的购置税优惠政策,都不会改变这类消费者的购车决策;而选择不购买小排量车型的消费者,则应该会有相当的比例是换购或赠购,也就是顺应所谓的消费能力升级,因此,无论是否实施新一轮的购置税优惠政策,也都不会改变这类消费者的购车决策。

我认为,宏观经济形势的相对低迷,消费能力较高的消费者能感受到,而消费能力较低的消费者同样也能感受到,甚至于会引发这类消费者推迟甚至暂时取消购车计划。因此,在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以及中国车市已处在“新常态”的大环境下,新一轮购置税优惠政策对于车市销售的刺激作用是有限的,效果会明显不如前一轮购置税优惠政策。

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前后两轮购置税优惠政策的作用下,国家层面对于引导车企更多的推出小排量汽车的作用还是明显的。从目前汽车市场在售的车型的看,以往小排量发动机都一般搭载在a级及以下级别轿车上,但现在通过涡轮增压技术的应用,无论是b级轿车,还是紧凑级以下suv,亦或是中小型mpv等车型,都已有搭载小排量发动机的款型。应该来讲,在促使汽车市场排量结构调整方向,购置税优惠政策对于这种结构调整的前期促进作用是明显的也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说前期车企热衷于推出小排量发动机车型是主了迎合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则从目前的最新情况来看,车企这样的举措可能已经更多是的由于市场需求的导向,也就是说在消费日益理性、宏观经济相对低迷以及燃油经济性等影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不少消费者本身已对小排量车型有了更多的需求。因此,在引导小排量车型生产方面,新一轮的购置税优惠政策所起到的作用已经越来越不明显。

一方面是新一轮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对于车市新车销售的刺激作用大幅缩减,一方面又是新一轮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对于小排量汽车消费的引导作用也不如以前。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虽然我相信很多车企肯定还是会愿意这种优惠政策能够继续,但我认为,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已经不再那么强烈。

汽车购置税减半优惠月底结束?已求证确认是谣言。

政策未变别被忽悠了。

黄金周期间,看车的人不少。家住城门的林先生这几天正在挑选车辆,不少车商告诉他,汽车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10月底结束。

记者留意到,这样的说法已传了一段时间,网上有自媒体乃至一些持币待购准车主在流传:小排量汽车购置税减半政策到今年10月底结束。记者昨日在华夏汽车城和马尾的4s店看到类似宣传。其中在马尾一家雪佛兰4s店,店内显目位置摆放着倒计时牌,其中的“温馨提示”称: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时间是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取消购置税减半,意味着“9万元的车,要多出4000多元税款,30万元的车要多出1.7万元税款”。

针对“购置税减半政策到10月底结束”这个说法,记者向福州市国税局进行求证,得到的答复是:该消息不实。

市国税局明确表示,车购税减半优惠政策10月到期是谣传。车购税优惠政策2016年12月31日结束,目前未收到任何政策调整的文件。

优惠界定以开发票日期为准

按规定,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政策年底结束,距离现在还有不到3个月时间,有买车意向的市民只要注意截止时间即可。

“交税不一定赶在截止日期前。”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购置税减半政策的享受条件是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车主只要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购置日期在此期间的,均可以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车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依然可以持购置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相关车购税优惠事项,即2016年12月31日前开的购车发票,即使是2017年1月再去缴税,也可享受优惠。

上路新车近五成享受优惠。

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自2015年10月1日车购税减半政策执行以来,福州车主减负达2.75亿元。到今年7月31日,我市共有57747台乘用车享受了税收优惠,占同期全部已缴税车辆的48%。平均每个月省下2750万元,平均每辆车少交4762元。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国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目前车购税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篇三

即将成过去式,实施了一年多的购置税优惠政策即将到期,是会延续还是取消一直备受关注,官方终于给出了答复,结果是......

先了解原优惠政策。

新能源汽车:

自9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燃油汽车:

从10月1日到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再看优惠新政。

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执行。

燃油汽车:

自20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第53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3日。

去年,国务院下发了小排量车型购置税减半的政策,让今年小排量车型的销量有了很大提升。

具体来说,凡排量在1.6l以下的车型,购置税均按照5%收取,比基本的10%税率低了整整一半。

以一辆10万元定价的小排量车型来计算,原本需要交纳8500元左右的购置税,但在新政策之下只需交纳4300元不到,着实为车主省了不少钱。

不过,到今年12月31日,小排量购置税减半政策就要到期了,这让不少还在等车的车主们很是心塞。

好消息是,明年购置税优惠政策有望继续,但没有今年的幅度这么大了。

彭博援引不愿透露姓名知情人士称,中国计划明年延续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将2017年小排量汽车的购置税优惠改为按7.5%征收,依然低于10%的基准税率。

其实这一消息此前就在业内开始流传了,随着12月31日的临近想,相信很快就有明确的说法了。

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篇四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2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篇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低于国税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税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

计税价格=增值税的税前金额,而增值税税率17%。

具体公式: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

举例:8万元新车购置税=10%*80000/(1+17%)=6837.6元。(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10%。)。

汽车购置税税率:目前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低于国税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国税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计税价格=增值税的税前金额,而增值税税率17%。

汽车购置税怎么算呢?具体公式如下:新车购置税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举例:8万元新车购置税=10%*80000/(1+17%)=6837.6元。(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10%)。

2016年12月15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涉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篇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篇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个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以上六种行为之一的,都需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申报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如下:

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三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无轨电车,是指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有轨电车,是指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包括全挂车和半挂车。全挂车,是指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半挂车,是指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具体应用: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绝大多数情况)或有效凭证。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其计税价格即为发票“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的价格。

*具体应用: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从海关取得《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计税价格一般为《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标注的消费税完税价格。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如果所购二手机动车是已经完税、办理过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则不需要再缴纳车购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不可以。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也就是说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就申报纳税的每一辆车分别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相关资料。但一批(多辆)应税车辆的税款可一并缴纳。

答: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办理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每一应税车辆发给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包括正本和副本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和《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以下简称通用完税证)各一份。但免税车辆只发给完税证明。其中,完税证明正本由纳税人保管备查,完税证明副本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时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收取,留存于机动车辆档案中;通用完税证相当于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税款后交给纳税人的收据,上面详细列明了纳税人名称、应税车辆的车型、计税价格和缴税金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此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上述“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举例说明如下:

李先生由于朋友关系从a公司按优惠条件购买一辆轿车,相当于市场价格的8折,计80000元(不含增值税),即该车型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不含增值税)。该车型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90000元,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也为90000元。李先生缴纳车辆购置税时,申报计税价格为80000元。由于李先生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该车型的出厂价格,属于“无正当理由”,因此应按最低计税价格90000元计税缴纳车购税9000元。

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答:纳税人张先生从汽车经销商s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汽车,购车总价为12.87万元。s公司给张先生开具了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费合计金额”为11.7万元;另外开具一张普通发票,注明材料差价1170元;另外开具收据一张,注明服务费为1.17万元。s公司向张先生承诺代办车辆购置税纳税手续及上牌手续,所以告知张先生在11.7万元的车价之外需另外收取1.06万元手续费。

s公司以张先生代理人身份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提供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相关资料,申报计税价格为10万元,缴纳税款1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发给s公司经办人员完税证明正本、副本和缴税凭证第二联。s公司在帮助张先生办完上牌相关手续后,没有将通用完税证交给张先生,只将完税证明正本交给其保管,并告知张先生:车辆购置税税率是10%,本来应该缴纳1.17万元税款和300元上牌手续相关费用,即应收取1.2万元手续费;但由于s公司经常办理相关手续,熟悉其中的“规则”,按优惠政策8.8%纳税(10300元),所以替张先生省了1400元税款。

其一,s公司销售车辆时开具了两张发票和一张收据,有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的嫌疑。

其二,s公司在替张先生代办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手续时没有如实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报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少申报1000元(1170元“材料差价”扣除17%增值税),少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100元。

其三,由于s公司没有将通用完税证交给张先生,因此在车辆购置税税率和计税价格问题上造成张先生的错误理解。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10%,但计税价格中不包括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篇八

汽车购置税问题相信大家都有很多疑问,下面是车辆购置税的常见问题,希望本站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

1、企业购买小货车,应该如何征收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的小货车需要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10%缴纳车辆购置税。

2、企业购买的二手小汽车,需要再交一次车辆购置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八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购买已交纳车辆购置税的二手小汽车不需要再交一次车辆购置税;但购买的二手小汽车如为已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则需要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3、收到手机短信说购车可以返还3%的车辆购置税,现在有这样的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况,购车已交纳的车辆购置税是没有退税政策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购车款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需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的10%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5、企业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交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递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车主身份证明。

……。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

7、企业购车交纳车辆购置税有时限要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

车辆购置税协议书范本篇九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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