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追责的报告范文 报告免责,不报告追责(八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21:0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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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不予追责的报告范文(精)一

一是仲裁工作。本年度加强了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发放明白纸及宣传材料,并就许多企业及员工所关心的劳动保障等热点问题,耐心解释,答疑解惑,打造“便民仲裁” 的服务窗口。 20**年共收案98件,涉及劳动者150人,经依法审查立案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87件,时限内结案84件 ,不予受理案件11起。我们利用工作之余,逐一对乡镇、社区基层调解中心检查督导,落实人员情况,指导案件办理过程,并负责基层调解组织咨询、信息交流、工作研究、办案监督等工作,使一部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监察工作。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共检查企业26家,涉及劳动者3280人。今年4至6月份监察大队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共年审用人单位50家,涉及劳动者5035人,纠正了18家用人单位违法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对4家用人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补签劳动合同510份,督促用人单位为162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7050元。为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守法诚信意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开展20**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三是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扶贫培训工作。20**年技工学校承担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扶贫培训工作。我带领技校5名同事,共计下乡开展培训7次,共148人参加,并对当初有培训意愿未参加培训的125人进行逐户走访。

四是驻村结对帮扶工作踏实开展。20**年我负责梁村镇桥城铺一分村结对帮扶工作,该村共计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年来我们共计入村走访十余次,送去棉被等物资。

一是认真学习十九大报告精神和xx、省、市关于反腐倡廉等各项规定,从小处严起,牢固树立清正廉洁就是对自己、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意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更加牢固,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注重业务知识学习。由于我分管的部门工作业务性强,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又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群众,更好地适应工作,我始终自觉把业务知识的学习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学习《劳动监察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虽然自己不是一名共产党员,但是遵守党纪国法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基本条件。因此,自己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从思想上把加强党性修养切实当做自己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有了新的认识。积极学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的意识,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在处理个人工作和生活上,努力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了一个领导干部应有的素质和形象。

在工作中始终做到清清白白做事,认真落实责任。从思想上治理“庸、懒、散、奢”,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分管的人员多次进行谈心谈话,确保分管的职工不忘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贯彻xx八项规定,在思想上努力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一年来,虽然圆满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不足。理论学习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以后工作中要力戒急躁情绪,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适应人社工作的需要。自身修养需要不断提高,进一步构筑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真正在思想上树起自重、自省、自警、自立的自我防犯意识。工作上要进一步树立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以后的工作中还需要领导和同志们进一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本人也将更加勤奋努力,扎实工作,大胆创新,争取在各个方面更上一层楼!

关于不予追责的报告范文(精)二

_____(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你(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不予追责的报告范文(精)三

20**年在局党委的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们的支持和协助下,注重学习,扎实工作,履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述职如下:

一是仲裁工作。本年度加强了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发放明白纸及宣传材料,并就许多企业及员工所关心的劳动保障等热点问题,耐心解释,答疑解惑,打造“便民仲裁” 的服务窗口。 20**年共收案98件,涉及劳动者150人,经依法审查立案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87件,时限内结案84件 ,不予受理案件11起。我们利用工作之余,逐一对乡镇、社区基层调解中心检查督导,落实人员情况,指导案件办理过程,并负责基层调解组织咨询、信息交流、工作研究、办案监督等工作,使一部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监察工作。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共检查企业26家,涉及劳动者3280人。今年4至6月份监察大队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共年审用人单位50家,涉及劳动者5035人,纠正了18家用人单位违法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对4家用人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补签劳动合同510份,督促用人单位为162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7050元。为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守法诚信意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开展20**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三是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扶贫培训工作。20**年技工学校承担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扶贫培训工作。我带领技校5名同事,共计下乡开展培训7次,共148人参加,并对当初有培训意愿未参加培训的125人进行逐户走访。

四是驻村结对帮扶工作踏实开展。20**年我负责梁村镇桥城铺一分村结对帮扶工作,该村共计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年来我们共计入村走访十余次,送去棉被等物资。

一是认真学习十九大报告精神和xx、省、市关于反腐倡廉等各项规定,从小处严起,牢固树立清正廉洁就是对自己、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意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更加牢固,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注重业务知识学习。由于我分管的部门工作业务性强,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又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群众,更好地适应工作,我始终自觉把业务知识的学习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学习《劳动监察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虽然自己不是一名共产党员,但是遵守党纪国法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基本条件。因此,自己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从思想上把加强党性修养切实当做自己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使自己在思想上、行动上有了新的认识。积极学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的意识,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在处理个人工作和生活上,努力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了一个领导干部应有的素质和形象。

在工作中始终做到清清白白做事,认真落实责任。从思想上治理“庸、懒、散、奢”,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分管的人员多次进行谈心谈话,确保分管的职工不忘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贯彻xx八项规定,在思想上努力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一年来,虽然圆满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不足。理论学习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以后工作中要力戒急躁情绪,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适应人社工作的需要。自身修养需要不断提高,进一步构筑廉洁从政的思想防线,真正在思想上树起自重、自省、自警、自立的自我防犯意识。工作上要进一步树立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以后的工作中还需要领导和同志们进一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本人也将更加勤奋努力,扎实工作,大胆创新,争取在各个方面更上一层楼!

关于不予追责的报告范文(精)四

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xx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 电话安装费5000元;

5、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xx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xx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关于不予追责的报告范文(精)五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关于不予追责的报告范文(精)六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可根?据情况以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为依据)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关于不予追责的报告范文(精)七

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号),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精神伤害赔偿金700万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误工费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10500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全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周起喜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周起喜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关于不予追责的报告范文(精)八

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 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2、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4、 电话安装费5000元;

5、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6、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3、20xx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通知。赔偿请求人刘伟认为本行政机关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为违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本行政机关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机关认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向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不具强制力,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刘伟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刘伟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本行政机关未参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机关并非该案的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对赔偿请求人刘伟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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