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搬迁招面积协议书汇总 异地搬迁协议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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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地搬迁招面积协议书汇总一

第一条 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 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 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提升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水平。

(七)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九条 楼栋长由管理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方式如选举、推荐等程序产生,其职责: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选聘保洁员。

(四)组织安置户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四章 安置点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条 保洁员在安置户中优先选择,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兼任。保洁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安置点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委员会及楼栋长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一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保洁费用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3元/㎡/月的标准补贴,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1元/㎡/月的标准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遵循全过程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向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参加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及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易地搬迁招面积协议书汇总二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强化监督手段,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要求,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1]104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以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发挥作用。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能正常使用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土地用地审批文件及投资安排计划等。

二、有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合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协议文本。

四、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由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各有关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土地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组织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合技术要求,针对工程性质,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或技术组、负责竣工验收具体工作。

第四章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竣工验收实行单项工程初步验收与总体项目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第九条单项工程初验由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初验报告报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总体项目验收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抽验。

第十条单项工程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具备搬迁条件及使用功能,方能进行单项工程的初验。

第十一条各类单项工程全部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建成投入使用,经初验通过,农户搬迁完毕,方能进行总体项目验收。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程序按验收准备、现场检查、综合评价三个步骤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工程项目和工程资料两方面。

一、验收准备。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祥见附表一),提交竣工验收方案、以及相关资料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开展验收准备工作。

二、现场检查。由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三、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相关内容作出评价,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祥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验收主要对工程实物进行现场查验。工程资料的验收主要查验工程相关资料,包括综合资料、技术资料、财务资料等。

一、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一揽表,工程技术文件,建材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工程检验、验收与鉴定记录,工程会审、变更记录,工程图表及工程竣工图等。

二、财务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投资计划文件,竣工结算、财务审计、资金拨付等。

三、综合资料: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资产管护等。

第六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情况三个方面。

一、工程完成情况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工程质量验收,主要查验各类单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对工程作质量评定。

三、项目实施的验收,主要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系统的检验,对实施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及后续管理、对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后续发展等作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总体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须报省备案。

工程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

第七章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易地扶贫工程必须建立工程档案,办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作为工程项目的永久性文件及复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易地扶贫工程应设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档案资料。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关于易地搬迁招面积协议书汇总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 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易地搬迁招面积协议书汇总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 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易地搬迁招面积协议书汇总五

“十三五”期间,我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思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行“经济体检”功能,主动作为,担当尽责,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更好的发挥了审计监督助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十三五”期间,我局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审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力度,审计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加强财政资金审计。围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进一步拓展预算执行审计的广度和深度,对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预算编制、调整、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平衡情况,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关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关注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和结构、政府资产负债、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等。2020年开展了县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2019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全覆盖审计,涉及53家一级预算单位,有效的做到了全县所有一级预算单位的审计全覆盖。

(二)加强民生项目资金审计。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一卡通”资金审计、新型农村医疗基金、城镇医疗保险、扶贫资金项目审计、易地扶贫搬迁审计等全国、全省和全市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通过审计,深入查找了各项惠民政策在贯彻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国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重点关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任务落实,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精准扶贫等领域政策措施的贯彻情况和效果。通过加强政策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在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方面的问题。把群众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对“十三五”农村公路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清理拖欠中小企事业帐款、“减税降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方面等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跟踪审计。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受县委组织部委托,对领导干部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查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资金、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现象,是否发生资金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问题。通过审计,增强了领导干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意识,促进了领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和能力。“十三五”期间,对10个单位1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县教育项目、交通运输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县扶贫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或结算进行了审计,有效促进项目建设资金安全运行。

(六)严格执行审计“一盘棋”的工作安排。从2017年全省实施审计“一盘棋”,我局共抽派42人次参加省、市组织实施的16个审计项目。仅2020上半年有9人次被抽调参加审计厅、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5个项目。

(七)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按照县委安排,开展了“两学一做”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将学党章党规、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系列讲话精神、学准则、学条例、学业务、学法规与当前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组织全体干部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全体党员干部重温入党誓词。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建立了整改台账,划定了整改时限,明确了整改责任,并狠抓整改落实。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全过程,做到不忘审计初心,牢记审计使命。

(八)加强机关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效率。严格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每一个审计项目都要经过审计组长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审理机构审理,对审计程序和质量认真把关,确保审计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审计建议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建立了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九)加强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从严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好党组职责。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主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常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认真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末位表态”等制度。抓培训提升全员综合能力,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培训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十)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脱贫攻坚总指挥部的要求,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关注各部门贯彻落实产业扶贫、金融扶贫、教育扶贫、异地扶贫搬迁等政策措施的进展和效果。我局帮扶木瓜镇英台村,三年来实施了核桃种植300亩;协调了贫困户养牛扶贫项目1个,资金124.64万元;争取财政“一事一议”项目修建沙湾通组公路建设1.2公里;2019年向有关部门帮助英台村争取群众文化广场建设和公路路灯等建设项目2个;3年支持资金物资约17.2万元发展农业产业和村级阵地建设。加强扶贫审计整改的检查力度和对被审计单位跟踪督促,促进扶贫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巩固整改成果。共配合实施项目4个,发现问题61个,已完成整改。

回顾过去的工作,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全县审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审计全覆盖任务重,人少事多矛盾还未得到较好改善;二是审计技术方法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在运用推广大数据和信息化审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个别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重视不够,致使部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进度缓慢。

(一)指导思想。“十四五”期间,审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李克强总理的讲话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安排部署,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上级审计机关的总体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适应审计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审计制度优势,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有步骤、有重点的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三)主要任务。围绕总体目标,积极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财政审计、民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资源环境等审计,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一是强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审计,将公共资金全部纳入审计监督,对预算资金分配使用进度和效果实行全过程监督。关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贯彻落实情况,关注财政支出绩效,促进整合专项、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深化改革、提高绩效。要加强对“三公”经费支出和会议培训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管理情况、机构编制情况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通过对县级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等情况的审计监督,注重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二是加强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持续开展对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突出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点,发挥政策落实“督查员”作用。进一步落实责任,力求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服务我县经济健康发展。三是加强民生资金项目审计。在审计项目安排上,优先安排民生资金项目审计,全力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加强对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饮水、交通设施、公共卫生服务、拆迁补偿、环境生态保护等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富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四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权力运行。全面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清单制度,突出审计重点,实事求是地界定责任、作出评价。加强对资金分配、项目审批、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大决策环节的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五是加强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围绕提高投资绩效,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审计重点向绩效评价和决算审计转移,确保重点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六是积极探索和运用好大数据审计。加强业务培训,运用“大数据”和计算机审计技术,实现县级部门预算单位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的工作部署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四)工作措施。一是实施审计“两统筹”,全面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强化与部门、单位之间横向协作,充分共享信息数据和审计成果,积极构建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位一体”审计工作格局。二是坚持依法审计,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始终做到依法文明审计。三是勇于改革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运用能力。将大数据应用贯穿到审计全过程,积极探索开展大数据审计,发挥大数据支撑精准审计和宏观分析作用,努力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监测的联网审计,推动大数据审计普及化。四是强化问题整改,全面提升审计整改成效。进一步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压实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意识,积极督促制定整改措施、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清单制度、销号制度、回访制度等,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和常态化。五是履行主体责任,做到全面从严治党与审计工作同步提升。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与审计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推进、同落实,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紧紧围绕新时代机关党建总要求和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各项规定,推动机关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做到“审计工作到哪里,党建工作就延伸到哪里”,以良好的审计业绩彰显党建工作成效。六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桐梓实际,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把好政策落地、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工作,助推县级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围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好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情况专项审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依法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重大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是按照计划开展好审计工作。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工作要求,完成好年度审计项目,加强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推进“两统筹”,适应全省审计“一盘棋”,真正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四是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审计发现具体问题的汇总研究、分析判断、归纳提升,查出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制度漏洞等“病灶”,提升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做到既“查病”,又“治已病”和“防未病”,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五是加强审计队伍培训和作风建设。采取以审促改、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全局审计干部廉政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精神,强化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认真落实“四严禁”、“八不准”的审计工作纪律要求,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理念,努力打造一支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关于易地搬迁招面积协议书汇总六

马临工业经济区管委会:

经政府宣传,我户已知晓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根据家庭成员商量,愿意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并承诺如下:

1、搬迁补助标准以实施搬迁当年国家的执行标准为准。

2、我户自愿选择马临区丰泰景园通过政府统一安置。

3、我户拟选择住房面积在120平方米。

4、房屋建设方式由县、区确定。

5、积极配合区、村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

6、搬迁以后愿意通过自己勤劳致富,不因生产生活困难等到政府闹事。

7、本承诺经我户家庭成员中任一成年人签字,均可代表我户意见,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名并按手印)

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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