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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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总结,不管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总结都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要思考总结的目的和受众,以便更好地确定写作风格和表达方式。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一

本年度的在县医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医院医保办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成熟,并已全面步入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根据《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办法》(襄人社发201161号)、《关于印发对全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2015年年度考核的通知》(保医险〈2015〉8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和一年来的不懈努力,本院组织医保办对2015年度的基本医院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并将管理成效纳入个人年终考核。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4、在医保管理小组的协助下、院医保办积极配合县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1、本院提昌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

5、严格按照医保标准填写门诊就诊记录和相关资料。

6、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今年医院在人、财、物、技术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投入。

2、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对应药品、设施、材料,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4、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本院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本年度(2014年7月31日—2015年6月1日)医保病人门诊刷卡700人次,金额35570元。

3、本年度(2014年7月31日—2015年6月1日)医保病人住院人次。

64人,其中职工医保21人、居民医保43人。住院合计费用79110.49元,其中统筹支付59887.49元。

1、本院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多次召开基本医疗保险,发放宣传资料等。

七、医疗保险业务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门诊处方保存不完善、出院病历未归档。

2、由于国家基本药物的实施、未能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个别病例存在用药不规范、过度检查。

3、兼带收费工作,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未按时送审、费用结算不及时。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严格规范医疗文书管理,门诊处方、出院病历及时归档;理顺各项工作,每月按时结算住院病人费用并送审,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规范用药,合理检查。

医保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利国利民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医务人员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责任心,在县社保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使把我院的医疗工作开展的更好!

百峰卫生院医保办。

2015年11月20日。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三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助市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公开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评估规则和程序。

(六)会同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七)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审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市、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参保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来长流动就业的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统筹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定提供转出地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需要停止参保的,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四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大病医疗互助费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与结算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根据全市统一规定标准由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其中,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其应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中抵扣,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分别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规定年限。

符合前款要求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年度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计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医疗保险事业。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四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六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和(或)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参保人员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转移流程是这样的。

参保人应到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开具参保凭证。参保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

参保人参加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

转移后,缴费年限这么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医疗保险属于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购买的“五险”之一,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限制的,并不能无限报销也不能随意报销,医疗保险也可自行办理,可以随着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进行异地保险的报销和购买,具体的操作需要参考当地的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七

在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本院医保管理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步入正规,根据上级要求,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2011年度的基本医保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本院门诊住院参保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组织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1、本院提倡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人卡证的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等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并鉴定知情书。

5、严格按照医保标准填写门诊就诊登记和相关资料记录。

6、严格按药品监督部门的要求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要求储备药品。

3、不定期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严格按规定执行。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3、本院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完整准确。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1、本院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相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3.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报,及时了解医保新政策。

七、存在的问题。

1、有部分大处方,这是由于我场居民居住分散,刷卡不便造成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2、门诊刷卡存在有个别处方不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们要对患者做更加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医生进行严格要求,不定期学习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确保医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杜绝以上问题的发生。

2011年12月15日。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八

甲方:

乙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

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九

用人单位由按大病统筹模式变更统账结合模式、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两项无需再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对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单位,因生产经营好转申请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即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包括只有退休人员而无在职职工继续缴费等)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

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费的人员,一并参加职工医保并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医疗保险费的两类个人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待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

4.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5.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6.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7.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8.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个人账户可一次性结清。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叐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觃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觃定。

第事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拪企业、机关、亊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觃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劢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觃定。

第三条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劢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劢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不本市社会生产力収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叐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劣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劣办法,企业和亊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挄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丌挄时足额缴纳的,丌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丌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职工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二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二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觃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觃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挄照国家觃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挄月领叏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叐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丌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觃定的,规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事条用人单位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挄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挄照觃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挄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挄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与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与款与用,丌得挤占或者挪用,丌得用二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挄3个月期整存整叏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与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叏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幵丌低二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事十条个人帐户由下刓各项构成: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事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挄照下刓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丌满35周岁的职工挄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事)35周岁以上丌满45周岁的职工挄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挄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四)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挄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挄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第事十事条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事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二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事十四条失业人员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叏失业保险金期间,挄照失业保险觃定享叐医疗补劣待遇。

第事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劢时,只转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丌转秱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劢时,转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秱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事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丌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事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觃。

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事十八条个人帐户支付下刓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事)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挄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丌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事)急诊抢救留观幵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秱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事)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三)因交通亊敀、医疗亊敀或者其它责仸亊敀造成伤害的;(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七)挄照国家和本市觃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挄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觃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挄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觃定执行。

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収布。

结算期挄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秱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収生的医疗费用,挄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叏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挄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収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事)在事级医院収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収生的医疗费用: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挄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丌得超过本觃定第三十三条觃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十七条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劣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挄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丌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劣,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劣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劣办法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挄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幵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丌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刓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与户,挄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觃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挄照下刓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丌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秱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第四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亊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刓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事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叐医疗补劣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对二享叐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劣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叏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

第六章医疗管理第四十四条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挄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与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挄照觃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五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向劳劢。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讣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核収资格证书,幵向社会公布。叏得定点资格幵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中医管理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实行劢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觃定的价格政策和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觃定,建立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与门机构或者设置与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的管理觃定和标准,制定幵执行常见病诊疗常觃,建立医疗质量敁益综合评估标准,准确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和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管理的觃定,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做到供药安全、有敁。

第四十九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収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和社会的负担。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一条本市医疗保险实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不亊务经办分开管理的体制。

第五十事条劳劢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觃和有关觃定;(事)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三)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収展觃划;(四)挃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六)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觃定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挄照觃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事)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三)挄照觃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四)挄照觃定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挃导;(五)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六)国家和本市觃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刓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十五条劳劢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挄照有关觃定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觃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丌挄照觃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丌挄照觃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丌挄照觃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劢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丌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挄日加收千分之事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丌挄照觃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劢保障行政部门挄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觃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个人骗叏医疗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幵可由劳劢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事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刓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幵可由劳劢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叏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支付的;(事)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劣资金支付的;(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刓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四)将丌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敀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七)采叏其它手段骗叏医疗保险金的。

第六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刓行为之一的,由劳劢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叏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丌挄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事)丌挄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觃定的,劳劢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叏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觃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劢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丌履行职责、丌挄照觃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劢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幵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劳劢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劢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亊责仸;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挄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事十八条的觃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事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丌发,医疗费用挄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劢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觃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觃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优点一是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

二是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三是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

保险公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全国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一、保签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重合同、守信誉,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翔实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中国保险业信誉,稳定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签约公司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行为。

三、各签约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守各签约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对某些特殊业务可采用联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损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一旦共保协议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变承保条件,以确保保险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四、各签约公司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采取无赔款退费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对于安全无赔款续保优惠,必须做到保险期满、确无赔款、在次年续保时其保险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内给予优惠。

五、各签约公司在与保险代理人签定保险代理协议时,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标准的规定,并对保险代理人实行登记造册,建立手续费签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续费以后的保险费入帐。各签约公司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营业的中、外保险经纪人的境内直接业务。

六、各签约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中国境内的公保接受人,如需安排转分保,也应优先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公约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2、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3、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转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换句话说就是一但得病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或是指定的小医院看病,要这些小医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医院出证明转到大医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马要转回来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换句话说就是住院越小的医院,报得越多些)。

5、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万元。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万元。

办理参保的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随家庭参保的,应当提供学生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时,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是:

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

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试点目标。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试点原则。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管理和服务。

组织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基金管理。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服务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2、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4、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5、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

2、各自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受众范围,城镇职工医保是针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医保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保费用,单位缴大头,个人缴小头;而城镇居民医保是国家就城镇无业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

3、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每月扣缴(一般每月一两百元),居民医保的基数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一年缴一次(一般地区一年一百多块钱),二者在缴费基数上相差很大。

4、在保障范围上,相差以很大,职工医保每年返所缴保险费的30左右到个人账户可以作为门诊费用,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住院按社保医疗范围报销费用;而居民医保只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的50%-70%,门诊费不报销。

5、在时效上,职工社保医保为按月缴费,缴够20年后可不再缴,之后可一直享受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城镇居民医保,缴一年享受一年,不缴费不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二

医保审批通过及开始收治医保病人以来,我院医保工作在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医院医保管理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日趋完善,根据内乡县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制度的要求,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医保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医保享受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在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如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立即改正。

1、本院提昌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每日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

5、严格按照医保标准填写门诊就诊记录和相关资料。

6、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基本达到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所要求的药品备药率。

3、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都按规定执行。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医院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的投入。

2、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4、本院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1、本院定期积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2、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设置宣传栏、医生下乡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

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通过自查发现我院医保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距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相关基础工作、思想认识、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夯实等。剖析以上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领导及相关医务人员对医保工作平时检查不够严格;。

(三)在病人就诊的过程中,有对医保的流程未完全掌握的现象。

七、下一步的措施。

今后我院要更加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针对以上不足,下一步主要采取措施: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有关医保文件、知识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杜绝麻痹思想;

(二)落实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及医保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检查教育,建立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分明。

(三)加强医患沟通,规范经办流程,简化手续,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充分保障。

(四)促进和谐医保关系,教育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促进人们就医观念、就医方式和费用意识的转变,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五)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以优质一流的服务为患者创建良好的医疗环境。

2014/3/3。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三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四

其它查询方法:

1、个人可持医保卡到市医保管理中心查询。

2、到你缴费的医保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于9月成立。中心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及管理、支付、稽核工作。二、负责个人帐户管理及资金的结算、支付工作。三、负责对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医疗费用进行复审、结算。

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

邮编:510610。

电子信箱:gzybzx@。

网址: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五

(大中专学生适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推出的一项利民医疗保险,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为基本医疗进行补贴,今年补贴的标准合计为120元/人/年(2009年以前是90元/人/年)。凡我市大中专学生均可参加端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

大中专学生:60元/人/年。

二、待遇。

1、住院:报销比例:65%(起付线以外),最高支付8万‘。

2、13种病特殊门诊:报销比例30%(起付线以外),最高支付1万;

3、学生特殊门诊:报销比例50%,最高支付300元;

4、普通门诊:报销比例30%(二甲、三甲医院)—50%(一甲医院),最高支付100元。

以上各项待遇本累计最高支付额为8万元。

三、看病流程。

1、普通门诊:持门诊卡到本人定点医院就诊,并出示门诊卡给门诊医生,医生开具处方后,缴费时再出示门诊卡,定点医院缴费点会即时自动扣除由社保局负责报销的那部分费用,当场结算,方便、快捷。

2、住院:

到定点医院就诊时经医生诊断后需住院的,出示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并提示医生开具住院费用记帐通知单,由住院专管员确认身份记帐资格。出院或一个疗程结束时,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结算,参保人只需交清应付部分费用。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记帐再与社保局结算。

四、异地就医。

1、异地就医门诊不予报销。

2、异地就医住院:由参保人先行垫付费用,出院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以上单据出院时医院会给的)、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医保证(卡)原件到端州区社保局医保股报销。

端州区社保局医保股地址:肇庆市景德路第二技工学校隔壁电话:2261373。

端州区城东劳动保障事务所宣。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六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xx%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xx%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

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七

甲方:

乙方:

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以下简称甲方)是卫生部直接领导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组建国际紧急救援网络,组织、协调全国涉外医疗救援工作,通过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为在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地址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推荐,甲方审核认定承担涉外医疗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救死扶伤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开展针对上述商业保险客户(以下简称伤患者)的免押金医疗救援服务项目。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任务,特签订本协议。

1、协助卫生部医政司认定乙方作为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并向乙方颁发网络医院标识牌、证书。

2、组织、协调乙方在中国大陆开展及时、便捷的免押金医疗救援服务,并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已确定合作关系的机构情况等相关信息。

3、设立(或授权设立)24小时服务的呼叫中心,并保持电话、传真通畅,如有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甲方制定的《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和甲方合作机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等。

5、承诺担保伤患者救治和住院治疗免押金及向乙方结算还款手续的责任,及时将前往乙方就医的伤患者的基本信息、费用担保额度,用传真的形式告知乙方。接到乙方提供的伤患者诊疗费用清单后,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详见《工作手册》。

6、有计划地组织乙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学习、培训及国际紧急救援学术交流活动。

1、承担为甲方出具担保的伤患者的免押金救治工作,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工作手册》,协助甲方确认伤患者身份。乙方不得随意拒绝为伤患者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2、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向伤患者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援服务,并向甲方提供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在醒目位置悬挂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标识牌,在急诊室(科、部)、特需医疗部和收费处等醒目位置悬挂甲方提供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宣传画等。

4、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手册》中确定的责任范围和医疗救援服务流程实施救治工作,履行帐务结算手续。

5、伤患者未与甲方呼叫中心联系而直接就诊时,乙方应在做好伤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时,即与甲方呼叫中心联系,确认伤患者身份和付费手续。详见《工作手册》。

6、协助甲方为伤患者提供转院和其它医疗救援服务。

7、可以使用网络医院特定标识并对外宣传。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备忘录,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在有效期内,如一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最终获对方书面确认。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八

县人事局、社保局:

本年度的医保工作在县社保局(医保管理中心)的监督指导下,通过绿洲大药房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成熟,并已全面步入正规化、系统化的管理轨道,根据县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标准和一年来的不懈努力,绿洲大药房对2008年度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通过自查找出差距,不足,并制订改正措施。

1、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服务,主动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并在药店设立监督电话。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1、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医保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3、药店信息系统医保数据安全完整。

4、与医保中心联网的前置机定时实施查毒杀毒。

1、药店定期积极组织员工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有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员工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由于医保管理是一项难度大、工作要求细致、政策性强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们医保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责任心,并与医保中心保持联系,经常沟通,通过年度自查改正不足,力争通过考核,使我店的医保工作做得更好,为我县医保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绿洲大药房。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汇总篇十九

为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应督促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信息等情况。

五、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拨付给乙方。

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费用结算服务。

八、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单位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

九、乙方发现参保人员所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与其身份不符时,应暂扣其医疗保险卡,并及时通知甲方。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乙方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

十一、乙方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十二、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按自费处理,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十三、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参保人员不得携带治疗非本病种的药品。

十四、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得减免。

十五、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一个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十六、乙方应作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乙方应严格执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可单方面终止协议。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七、乙方不得将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八、乙方收费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其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十九、乙方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甲方实时传递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及明细,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十、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在本协议签定后20日之内,乙方应完成与甲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十二、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十三、甲乙双方如终止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二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二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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