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暂停营业通告范文汇总 养老院关停公告(二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15: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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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养老机构暂停营业通告范文汇总一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户籍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离职以后保守甲方保密信息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及范围
1.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而获取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可以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且不为公众所知的具体的经营、管理、交易、技术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
1.1.1 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规划、投资意向、经营计划、营销策略等。
1.1.2 甲方的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公文、合同、档案、资料,会议纪要、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员工名册等。
1.1.3 甲方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或潜在的客户名单、承包商名单、供应商名单等。
1.1.4 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图纸(含草图)、资料、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检测报告、操作手册等。
1.1.5 乙方在工作期间为执行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1.1.6 甲方明确提出要求乙方履行保密义务的其他信息及资料。
1.2 甲方的保密信息可以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任何形式所表现,如文件、甲方书刊、函件、图纸、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以及电子邮件等。
第二条 保密期限
2.1 保密期限为:乙方离职后,应保守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直至其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2.2 本协议所称离职,以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为准。
第三条 保密责任
3.1 乙方保证已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要求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乙方保证没有私自扣留、带离、转移给他人或者销毁甲方保密信息。
3.2 乙方保证离职以后,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3.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管理制度不得知悉该项保密信息的甲方其他在职或离职员工)泄露、公布、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3.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者任何第三方牟利。
3.5 乙方保证在离职后 个月的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3.5.1 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工作或拥有利益。
3.5.2 为与甲方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或者在这种企业、机构单位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虽然不担任职务,但为上述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协助或拥有利益。
3.5.3 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服务、收取订单和发生可能直接或间接转移甲方的业务或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将产生不利影响;甲方的客户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一年已经属于甲方的客户,同时也包括在乙方离职时甲方正在评估、谈判、接触或准备发展的客户。
3.5.4 到甲方的供应商单位任职。
3.5.5 通过引诱、利诱、游说等方式干扰甲方与其他员工的劳动关系。
3.5.6 聘用或者促使他人聘用甲方员工。
3.5.7 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
4.1 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擅自以抄录、复制、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甲方办公场所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4.2 将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甲方的竞争对手。
4.3 以在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服务或牟利的。
4.4 未经甲方同意,以公布、出版、传授等方式泄露甲方所有或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4.5 为他人侵犯甲方保密信息提供信息或便利条件的。
4.6 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利用甲方所有或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4.7 违反3.5条款约定义务。
4.8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乙方如能提供明确且具说明力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下述情况之一的,将不受本协议保密义务的约束:
5.1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认为应予以保护的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
5.2 在乙方离职后,甲方主动对外公开的保密信息。
5.3 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甲方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在披露之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够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第六条 法律适用
6.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6.2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相关内容以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条款独立
7.2 本协议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本协议中的一个或多个条款被认定无效,则其余条款仍将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其他
9.1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有关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9.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推荐养老机构暂停营业通告范文汇总二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民政部及省、市、区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部署要求,有效应对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疫情反弹风险,持续抓紧抓实养老服务领域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积极应对秋冬季可能发生的疫情流行,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1.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完善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知应会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以及省、市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2.督促各养老机构制定完善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针对出入管理、人员防护、内部管控、消毒隔离、疫情处置、物资保障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向区民政部门、区卫生健康和区疾控中心报告,即时启动应急预案。不得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现象。
(二)加强防疫物资储备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各养老机构要根据实际,分级分类设立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科学测算应急物资储备量,综合采取实物、协议等方式,备足医用口罩、防护服、电子体温计、消杀药品等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好酒精、消毒液等危险品存放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强指导督促养老机构要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工作人员情况,做好医用口罩、电子体温计、消杀药品等医用防护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防疫物资储备量应当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严格按要求做好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一)加强对住养老年人监测
1.养老机构应坚持每日居室巡查,用体温枪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并做好记录。随时关注老年人身体状况,重点观察有无发热、干咳等症状,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健康记录。
2.返院、新入院的老年人应进行核酸检测或提供核酸检测相关证明报告后方可入住机构,重点加强对返院、新入院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监测。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监测
1.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低风险人员证明(绿色健康码),在每次进入养老机构时出示并接受体温监测。外出购买生活物资、陪护老年人就医等频繁接触外界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重点加强对这部分人员发热、干咳等症状监测,做好日常卫生防护并减少与老年人接触。
2.落实养老机构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机制,所有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核酸检测。工作人员如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症状,或其接触的老年人、探视人员及在机构外接触的其他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或核酸检测为阳性,应及时报告养老机构负责人,做好自我隔离观察,并排查其近期接触过的人员。
(三)加强对探视人员监测
1.所有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必须出示健康码绿码,并接受体温监测。同时,需要提供近15日内的活动轨迹,如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经历的,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孤寡老人、远郊农村人员等没有条件申领健康码的人员,符合低风险人员条件的,可出示加盖社区(村)公章的健康通行卡、纸质“健康码”等证明(有效期14天)。
2.养老机构应控制探视人员的数量、活动区域和探访频次及时间,对探访人员实名登记,必要时实行预约管理。具体探视要求参照执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新入住)、复工人员入院及探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民政发〔2020〕15号)。
3.如老年人与探视人员接触后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疑似症状,养老机构在进一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同时,应向区卫生健康或区疾控中心通报其近期接触过的探视人员情况。
(四)加强对食品类物资监测
养老机构所需的食品类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应从未发现新冠肺炎病毒的正规场所及渠道购买,避免采购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安排专人根据食品安全要求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食品,在食品加热成熟前避免不必要的接触。做好各环节时间、地点、接触人员记录,形成可追溯的链式管理信息。
(一)常规疾病处置
1.养老机构所在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升至中、高风险等级期间,针对住养老年人非突发性重大疾病,可采取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会诊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住养老年人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并确认无流行病学史的(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常规疾病治疗,暂不外出就医。
2.住养老年人出现身体不适或疾病发作急需外出诊疗的(非新冠肺炎疫情疑似症状),养老机构应及时与老年人和指定监护人沟通协商,由指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陪同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有效防护。指定监护人不在、且其他亲属无法陪同就诊的,养老机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可由机构工作人员做好有效防护陪同就诊。
(二)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处置
1.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疫情监测要求向区政府联防联控工作组报告,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开展医学排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排查,全面排查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落实“应检尽检”“应隔尽隔”,对密切接触者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对可能波及的人员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2.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应立即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落实人员、物资、车辆进出管控措施。除密切接触者外,机构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或探视。要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及个人物品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一)严格落实“四早”“五有”要求
加强监测报告责任制,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负责机构疫情监测报告。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强化养老机构“有应急预案、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等防控措施,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以及突发应急情况的响应和处置。
(二)加强日常健康教育
要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微信平台推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和秋冬季常见疾病尤其是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科学指导老年人、服务对象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提高健康素养。引导老年人自觉养成“一米线”、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
(三)坚持多病共同预防
1.加大对流感、肺炎等疫苗接种宣传力度,引导入住老年人主动接种相关疫苗。养老机构要联合相关医疗机构,加强秋冬季高发呼吸道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应对处置相关疾病疫情,切实降低新冠肺炎与秋冬季高发传染病叠加流行风险。
2.加强养老机构内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完善入住老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对老年人原有疾病及症状的监测,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有身体不适及时告知护理人员。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健康问题做好预案,提前规划好就诊医院、时间、乘坐车辆、出行路线、陪同人员、检查项目等。
(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1.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养老机构要以居住房间、食堂、浴室、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为重点,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到室内室外卫生整洁,垃圾分类“日产日清”。
2.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每日定期消毒制度,做好物体表面和地面清洁消毒。要严格遵守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洁消毒、食品留样等规定。公用卫生间需配备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五)加强心理疏导
1.依靠心理咨询机构,及时提供专业服务。各养老机构要密切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要通过一系列措施预防老人发生心理疾病;更要在发现老人有心理问题时,及时协助老人获取有效的心理疏导。要积极联系卫生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为老人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服务,疏导老人心理问题。
(一)加强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和老年人的自我管理责任。要认真履行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坚决避免懈怠松劲情绪;积极协调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各养老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到人员到位、物资到位、场所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策解读、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做好秋冬季节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机构及时了解并掌握疫情防控新措施;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做好老年人及家属政策解释和心理疏导,争取更多理解支持,有效化解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预案处置。秋冬季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并督促养老机构制定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探视方案,制定春节期间养老护理员后备和轮岗方案,制定防疫物资储备方案、人员防疫能力提升方案。
(四)加强督导落实。巩固现有经验做法,妥善运用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回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推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提出并督促其按时整改到位,并建立检查台账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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