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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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一

甲方:乙方(施工责任方):

甲方承建之,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二、组织领导。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所有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3.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

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作量。申报预决算,申请拨付工程款。

(3)负责与承建商、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承建商、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验收标准以上。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之全部责任。

(3)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穿拖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

(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甲方负责以甲方名义上报各级部门审批,做到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5)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之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之相关费用。

(8)乙方不得将依据本责任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9)工程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施工总结。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现场样板标准,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现场样板标准、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费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4月30号上午12点前全部完工验收。

六、工期。

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结算总价的%或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付款方法。

(1)甲方按乙方所完成之实际施工进度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第一遍付40%。

第二遍验收合格之后付40%。

最后在六月三十日之前全部付清。

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由乙方负责,返修费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八、其它。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责任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九、甲方对本责任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乙方(施工责任方)代表:

经办人:

身份证件号: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二

第1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黑价协【2008】第14号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2条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

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索赔控制。

第三条咨询人应在15日内对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咨询人按照以下项目合计收费,收取费用总计人民币288.50万元。

(一)咨询人按合同委托造价金额前期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金额为人民币179.50万元,待整个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造价总额补充计费。(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注:合同标的总金额:一标、二标、三标及消防工程合同金额合计为18,976.00万元。

(二)工程结算收费金额为109.00万元(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第五条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1、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咨询费不予支付。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咨询费:

1、咨询费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的派驻人员的工作量,依据本合同的计费标准计取,咨询费的数额按不同项目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计取,且不得超过此限。

咨询费的计费标准按照省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文件更新则按变化后的相应文件执行。

2、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3、支付时间:委托人按期(年/月)向咨询人的派驻人员支付咨询费,支付日期为每期(年/月)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四

摘要:从建筑业的角度来看,也可以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平衡的位置,也不会失去水平,掌握项目成本的平衡,既能保证进度和质量,并有效的严格的管理成本,从而进一步整体成本控制,以最终实现最大可能的效益成本少。在合理的成本控制这一过程中,任何一个个体或企业都没有完全控制,但需要致力于专业在各自的岗位上,不断学习,掌握市场动态和严谨的态度,跟上市场的形式。

1工程建设项目造价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不够重视造价问题。

许多建筑工人,由于开发项目的好处和发展将重点放在项目的发展,这样的项目管理是肤浅的,而不是采取项目管理的作用。和许多工人过于松散,不自律和建设不严重,造成经济问题的建设不能达到项目预算,最后的关键作用,严重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的实践。

1.2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项目成本预算和审计工作的主要途径。但由于项目预算审计对象是不同的,因此,审计方法也不同。在实际工程中,大量的实际需要确定不同内容的具体比例,考虑良好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防止出现“三超”现象。在实际项目中应作为建设成本管理的重点审计工作,促进成本管理的'发展更加科学、规范。

1.3施工技术与造价未得到优化结合。

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项目,成本不注重考虑这一方面的施工技术,施工人员的保守和被动,概念短视,他们不能或不敢使用新的科学技术来降低成本,此外,在项目造价工程师参与度不高,通常在成本的问题后,他们出来了,使很多问题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成本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滞后.

1.4不健全的造价制度和监督力度不足。

项目成本控制系统在过程中有一定的漏洞。可以准确地控制成本信息建设过程中,有很多的成本控制和变量之间的关系,如劳动资本的建设者,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等的损失,是影响项目成本控制的各种因素,主要是人为因素,高度不确定性的最终成本,这情况不是很准确和合理。成本控制在施工监理中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影响了成本的效率和质量,使成本信息和成本的实际情况发生了,而成本控制对项目效率的影响不规范。

以上我们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成本控制进行了详细,你需要对项目设计阶段的项目成本控制。虽然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采用了一些,但整个工程设计对于未来施工指导的有效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我们在设计阶段需要的是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设计为了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我们应该使用一个公平竞争的设计招标,优先使用设计。除了预算工程师在这一阶段的具体分析,并完成了施工计划和周长的具体措施,优化施工、结构设计和合理施工方案。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保证设计的深度,确保设计方案不会经常改变,一旦确定,设计要严格执行。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施工过程中,根据建筑材料价格不会改变设计,必须按照分配给各施工环节的相关基金是正确的,如果随机变换的设计会使资金运行的严重障碍,会导致资本严重破裂链。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的计算,以保证其准确性。在每一个环节的渗透项目,做好资金的分解和控制,设计标准,提高设计深度,确保设计不会是不必要的因素,因为施工阶段,将被取代。

2.2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是施工管理。

在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变化,变化,我们可以做的是严格的管理。一般来说,由于施工单位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的变化、进度计划的变更和工程变更的四个方面。这通常是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来改变。施工单位通常会设置项目施工现场签证、签证,通常隐藏物品在治疗的第一天,为了避免未来会忘记,整个项目的客观数据不能准确获得。隐蔽工程签证,尤其是需要客观、准确、真实,在描述的过程中必须做的,根据图纸,图纸说,有证据表明,它不仅仅是一幅画,也需要隐藏在图纸上显示,如果有任何隐藏的工程图纸数量不能确定,也必须加入一个地图。施工现场签证,不仅在数量和成本的一般认可的项目是非常糟糕的,所以要完成项目的帐户,因为我不知道它是什么,在原材料,最终过程中所造成的障碍,不能完全控制项目成本。一旦签证完成,你需要按照规定行事,负责人不能改变。在施工过程中,签证的重点是隐蔽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只要两个固定,项目成本控制是一个更安全。

2.3重视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

任何工程建设都是一种风险与效益并存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在合同、控制、索赔、不可抗力、恶劣天气等方面。建立全面、动态的信息网络,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及时的监测,承担风险、承担风险、承担风险和风险。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及内容:。

4、工程量:

1、工程内容:岩石爆破、碎渣清运至甲方指定位置(30米以内)。

2、工期:

自公安部门批准爆破手续后内完成(报批手续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2天),如遇中雨以上(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和其它不可抗力,工期顺延。

1、工程造价:预算价__元,工程单价爆破单价为__元/m3。实际核算方式:总造价按实际发生的总爆破工程量×单价计算。如总方量不足__m,爆破单价为__元/m。工程合同一经签定,不受任何价格调整影响,按合同标准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进场后__天,甲方付乙方__%工程款,用于购买各种材料;期间爆破工程量完成一半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验收合格后__内支付工程款所有余款;质保金__元天内付清。

3、实际发生的总爆破工程量由上述两款方量相加后得出。

(一)、工程质量:

2、甲方在施工条件方面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配合完成各项工作。甲方在施工质量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指导,并进随时行监督检查。如果乙方在施工中不按国家颁发的爆破工作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返工浪费等,按照情节轻重,由乙方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乙方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爆破施工并达到设计标高、超挖或欠挖控制在100mm以内;。

4、乙方爆破块石大小满足机械清运要求,石块直径不大于300mm。

(二)、安全管理及责任:

1、乙方在进入施工现场以前,要自行做好安全教育,必须注意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相关国家颁发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杜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乙方在深坑作业时,必须要有防护措施。架设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由乙方自备。

3、乙方采取先进的爆破方法、合理的施工工艺及有力的技术措施,确保周围建筑物安全及人身安全。

4、本工程质量等级:

5、现场代表:甲方、乙方、监理方。

(三)、爆破机械及现场爆破器材的管理:

2、乙方应对机具、材料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损坏和丢失,施工中乙方必须按施工图施工,听从现场施工员的指导,测量、放线由甲方负责。施工爆破现场所有从业人员严禁吸烟及用火!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种款项;。

3.以划线或木桩的形式,标明爆破范围和标高;。

4.协助乙方负责爆破时的人员疏散及安全警戒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2.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合理、可行的`爆破施工方案;。

3.负责办理爆破方案审批手续;。

5.做好爆破时的安全警戒工作,承担爆破器材、物品的运输、存放及管理。

6.采取必要的技术及防护措施,严禁产生飞石,确保周围建筑及在建设施的安全和人身安全。如出现违规操作造成的人身及周围建筑物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所有损失,包括工期延误的损失。

7.如延误工期,每超过工期一天,每天支付违约金元。

9.乙方施工人员食宿自理。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六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审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审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七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审计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审计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审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审计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审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审计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审计人联系。

审计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授予审计人以下权利:

1、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审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审计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计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审计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审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审计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审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审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审计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审计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审计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审计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审计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审计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审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审计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需要,审计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审计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审计人及审计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审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审计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八

第1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黑价协第14号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2条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

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索赔控制。

第三条咨询人应在15日内对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咨询人按照以下项目合计收费,收取费用总计人民币288.50万元。

(一)咨询人按合同委托造价金额前期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金额为人民币179.50万元,待整个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造价总额补充计费。(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注:合同标的总金额:一标、二标、三标及消防工程合同金额合计为18,976.00万元。

(二)工程结算收费金额为109.00万元(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第五条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1、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咨询费不予支付。

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咨询费:

1、咨询费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的派驻人员的工作量,依据本合同的计费标准计取,咨询费的数额按不同项目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计取,且不得超过此限。

咨询费的计费标准按照省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文件更新则按变化后的相应文件执行。

2、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3、支付时间:委托人按期(年/月)向咨询人的派驻人员支付咨询费,支付日期为每期(年/月)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九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段。

第2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节咨询人的义务。

第4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5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6条咨询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7条咨询人对于派驻人员负有完全的选定义务,应当保证派驻人员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咨询服务内容的相关资质及能力,并对派驻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节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节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利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节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增加派驻人员的数量。

第六节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七节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八节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20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节其他。

第二十三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节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十

委托方:

受托方:

工程名称:九里沟休闲观光大道连接线工程。

工程地点:济源市思礼镇。

工程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

咨询业务内容:

1、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审核;

二、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收费标准。

本工程的咨询费用按中标价的2‰(千分之贰)计取。工程咨询费用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相关发票本工程定标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咨询委托协议书的有效期内,向业主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并留有完整、准确的资料档案,以便查证。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因质量低劣或弄虚作假或未经授权人允许向他人透露任何和咨询业务有关的信息,应向业主进行赔偿,赔偿的方式及金额按双方约定。

四、业主的责任。

业主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如有违约责任,应赔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济损失,赔偿的方式及金额按双方约定。

五、争议和仲裁。

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它约定事项。

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业主:(盖章)咨询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交通、水利、煤炭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价格、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计价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并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超出设计概算,招标人应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再行招标。

一个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三)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四)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编制与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工程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作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测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调查采集、测算整理、分析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配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工作。

软件开发企业在本市开展工程计价软件销售、人员培训等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对计价标准数据库及计价软件数据交换规范进行篡改。

第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具有三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符合工程专业需要,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编制、审核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竣工结算等。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税金;。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八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合同依法变更或者达成补充协议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内容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与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备案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结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三)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核对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字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一方有异议拒绝签字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限的,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十日内,发包人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不得拖欠。结算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工资。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建设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争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接业务,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者从业手续。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作为价款确定和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出具书面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时限应当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审核时限相符合。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的咨询业务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执行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或者从业印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单位和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对其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资质证书;。

(五)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六)同时承担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七)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从业印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及结算等工程造价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检查中发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有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三十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运行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资质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价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造价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资质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收回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十二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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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十三

关于乙方诉甲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50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约定根据2、3条款的完成情况于_____________年9月10日前支付100万元,_____________年10月支付100万元。从第三个月起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50万元,直至甲方付清所有款项止。甲方不能按时支付款项,支付所欠款项的20%的违约金。若因乙方造成的原因,甲方不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甲方开始付款第一笔100万元款项后,应将涉及该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所有技术资料转交给甲方,甲方出具收到手续,否则甲方第二次付款时间将延至乙方交付材料时。

3.乙方在甲方开始付款第一笔100万元款项前,应将涉及该工程的屋顶防水工程做完并验收合格,否则甲方第一次付款时间顺延至屋顶防水工程验收合格时。

4.乙方给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的所有工程款项的发票,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开具发票的费用10万元人民币。

5.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双方应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交本协议一份,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6.双方关于该建设项目的纠纷至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终结,今后互不追究。但乙方仍应承担国家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等义务。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份,同样有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十四

委托人名称(甲方):

受委托人名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名称:

(一)、审计范围。

1、检查标底及投标预算的编制质量。

2、检查施工、采购合同订立是否规范。

3、检查甲方确定的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4、检查施工、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5、检查项目批复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实施的情况。

6、检查设计修改、设计变更是否合规、合理,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7、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8、检查过程资料形成的合规性。

(二)、审计要求。

1、乙方审计人员应积极进行现场检查复核,特别是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等,并提供造价及合理性评价。

2、对超出招、投标书外的工程量、工程项目、报价等作出书面意见。

3、对已形成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作出评价。

4、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一式六份。

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时间:自“委托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完成。

(一)、甲方的责任: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原件。

(二)、乙方的责任: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费用标准。

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以下标准计算审计费用:

1、基本审计费按送审工程造价的%计取。

2、审减部分审计费按审减金额的%计取。

(二)、付费方式。

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一周内,一次性结算。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报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十五

姓名:

目前所在:广州年龄:23。

户口所在:汕头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身高:170cm体重:55kg。

人才类型: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预结算员。

工作年限:0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以上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毕业院校:广州市xx职业技术学校。

最高学历:大专毕业日期:-04

语言能力。

外语:其他一般粤语水平:一般。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毕业于建设工程造价专业,能熟练运用广联达、鲁班等工程软件进行土建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套价;熟练掌握cad、word文档、excel表格等办公软件。

个人自传。

本人性格开朗,热爱运动,能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曾在工地学过,对现场施工工艺有一定了解,对以后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有了深入的认识。

本人想寻求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工作,希望在工作上能有更多空间来提升自己。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xxx@。

手机:xxxxxxxxxxx。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十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交通、水利、煤炭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价格、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计价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用来计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并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价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超出设计概算,招标人应报原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再行招标。

一个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二)约定和确认工程合同价款;。

(三)进行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

(四)办理变更签证和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编制与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工程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使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作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测算,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未经核定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调查采集、测算整理、分析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配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采集工作。

软件开发企业在本市开展工程计价软件销售、人员培训等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对计价标准数据库及计价软件数据交换规范进行篡改。

第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简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具有三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符合工程专业需要,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编制、审核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竣工结算等。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障费;。

(三)住房公积金;。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税金;。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八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合同依法变更或者达成补充协议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内容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与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备案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结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三)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核对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字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一方有异议拒绝签字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限的,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十日内,发包人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不得拖欠。结算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劳务工资。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建设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争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接业务,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者从业手续。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得作为价款确定和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出具书面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时限应当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审核时限相符合。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的咨询业务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执行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或者从业印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单位和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对其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资质证书;。

(五)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六)同时承担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七)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执业;。

(六)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从业印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及结算等工程造价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检查中发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有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三十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运行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资质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价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造价员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资质审批部门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收回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十七

甲 方(责任人):乙 方(责任人):

在诚信、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协商,特签定协议书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恒天*首府1#、2#、8#、9#楼、幼儿园、地下车库土建  工程施工图预算工作。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清单组价、与甲方及业主进行预算会审。

施工图预算范围包括:钢筋、混凝土、砌体、防水、保温、内外装修、门窗工程、基础土方、桩基工程等图纸设计的土建工程,不包含任何安装工程。

计算预算费用。

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工程完整的'设计图纸(蓝图壹套)电子版图纸、变更签证及与此工程有关的其它文件等。

(2)、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3)、预算会审如在外地进行,应对出差人员提供食宿并报销因此发生的差旅费;出差时间限2天以内,且放在周末。

乙方责任:

(1)、参加本工程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资格。

(2)、预算内容要求全面,正确,质量符合国家及陕西省的相关标准要求。

(3)、按期完成任务,及时参与甲方或审计单位的会审。

(4)、免费完成会审后的相关调整、修改工作(限2次);发生原则性的大修改时,其费用另行商定。

(5)、保存好甲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预算工作结束,及时完整返还甲方。

(1)、2013年 6 月 27 日,甲方提供全套的图纸;

(2)、至2013年 7 月 16 日17:00时,完成全套预算工作;

本合同按现金(人民币)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所有款项必须由乙方(责任人)亲自确认领取。

初审后甲方按内部初审预算总造价的0.5‰(千分之零点五)支付预付款;待与业主最终会审完成后七日内按业主最终认定的预算总造价结清剩余预算费用。

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甲方乙方同时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账款结清后,本合同自然失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补充条款:注:以上补充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责任人):乙方(责任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710068 电 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户 名:

工程造价顾问协议书篇十八

现如今,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造价委托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委托人名称(甲方):_____

受委托人名称(乙方):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名称:_____

(二)送审工程造价:_____元

(一)审计范围

1、检查标底及投标预算的编制质量;

2、检查施工,采购合同订立是否规范;

3、检查甲方确定的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4、检查施工,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5、检查项目批复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实施的情况;

6、检查设计修改,设计变更是否合规,合理,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7、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

8、检查过程资料形成的合规性。

(二)审计要求

2、对超出招,投标书外的工程量,工程项目,报价等作出书面意见;

3、对已形成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作出评价;

4、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一式六份。

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时间:自"委托协议书"生效之日起20天内完成。

(一)甲方的责任: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原件。

(二)乙方的责任:对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费用标准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价费[xx]327号文)及省教育厅(黔教审发[xx]345号文)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以下标准计算审计费用:

1、基本审计费按送审工程造价的xx0/00计取;

2、审减部分审计费按审减金额的x%计取。

(二)付费方式

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一周内,一次性结算。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报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负责人:_____

负责人:_____

联系人:_____

联系人: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电话:_____

协议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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