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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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一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住______,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民政府,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贵政府公开对b市____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申请理由:
因为b市____项目建设(下统称涉案项目)的需要,申请人的房屋被列入该项目涉及的拆迁范围内。由于涉及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地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我们能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从而更好地配合合法征地、拆迁事宜的'进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26条之规定,特申请贵政府公开对上述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包括a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所有信息材料,并对上述材料予以复制。
此致
___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根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水平,北京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并将于2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或鉴定,适用本办法。
为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费用或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等服务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应当分别对评估目的进行适当表述。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区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等房屋征收涉及的其他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款、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八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方法。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应当选用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通常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没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被征收房屋或其类似房地产没有租金等经济收入的,应当选用成本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状态为准。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条比较法评估时,一般应在与被征收房屋区域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区域、相邻或临近区域内搜集交易实例,并选取符合要求的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先统一其价格内涵和形式,建立价格比较基础,之后再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
第十一条收益法评估时,应区分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并应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
第十二条成本法评估时,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选择房地合估路径或房地分估路径。
对于容积率小于1.0的非住宅房屋评估,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且设定容积率为1.0进行土地重置成本评估。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进行测算。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可优先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三个(含)以上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获取其已审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前期费用、利息、利润、税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分析比较后取值。
第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房屋进行评估,可先设定或选定标准房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再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求取被征收房屋价值。
第三章成片住宅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采用对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公式如下:
第十五条住宅标准房屋是指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模拟重建类似住宅房屋。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2.普通装修标准(不低于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带门窗等标准);。
3.项目容积率大于1或符合区域住宅控制性规划。
如果征收区域范围较大或呈狭长带状分布,应将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区域分组,每组分别设定标准房屋。
第十六条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选用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一般采用周边住宅项目或整幢住宅的平均价格;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单套住宅价格,但须进行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修正。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包括容积率、朝向、楼层及其他因素。容积率、朝向及楼层因素修正系数参照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其他因素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修正系数应优先选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公布的数据;不选用的,应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理由。
第十八条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四章成片非住宅评估。
第十九条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非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采用对非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公式如下:
第二十条非住宅标准房屋是指在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范围内具有类似代表性的房屋,按用途分为商业、办公和工业等类型。
非住宅标准房屋选定,应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综合考虑用途、建筑结构、临街状况、层高、容积率、建成时间等。
如果征收区域范围较大或呈狭长带状分布,应将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在区域与用途分组,每组分别选定标准房屋。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房屋价值影响因素包括容积率、楼层、临街状况及其他因素。容积率、楼层和临街状况因素修正系数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因素根据房屋实际情况确定,修正系数应优先选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公布的数据;不选用的,应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理由。
第二十三条非住宅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五章其他价值评估。
第二十四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参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可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测算。
第二十六条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评估价格包括拆卸费、包装运输、调试费等。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根据资料并结合市场询价评估其重置成新价,重置价由评估时点的重新购置价与购置该机器设备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进行测算。
第二十八条征收整体房地产中的部分房屋和土地,评估时应将被征收部分与整体房地产综合考虑,可采用征收部分单独评估、整体分割评估、整体价值减损评估中的一种方式确定。
第六章评估结果及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对各种评估方法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第三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三十一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格式出具。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征收评估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聘请除本行业外相关专业人士和机构提供专业帮助,但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及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成片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
2.成片住宅朝向修正系数参考表。
3.成片住宅楼房楼层修正系数参考表。
4.成片非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参考表。
5.成片非住宅楼层和临街状况修正系数参考表。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五
因实施xx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新区段),需要对该项目范围内41家非住宅所涉及房屋进行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于12月22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锡政征〔〕1号)。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xx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
二、征收范围:
非住宅:长江路1、2、5、7、8、10、12、16、21-1、27、32、36、40号;长江北路1、18、20号;长江南路4、11、12、15、27号;旺庄路92号;龙山路5号;黄山路6号;新锡路2号;新梅路51号;新区开发区64号-a地块;长江国际花园(长江北路与新光路交叉口西南);希门凯电子(xx)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65-a地块)、xx顺旺现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江路73号f地块);市西宅实业公司(长江南路、新梅路交叉口西北侧);xx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乐路以南、江海路与太湖大道交叉口西北侧);江溪街道办事处(长江北路西侧、规划永乐东路北侧);新区土地储备中心(金城路和长江路交叉口);xx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新区太湖花园二期);xx市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东侧);xx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金城路北侧);xx保利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源路以东、冷渎港以南、长江北路以北);xx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广南路北侧a、b地块);xx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丰里小区东侧、宏源路南侧、长江北路西侧、叙康路北侧a);xx市龙腾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以东、宏源路以北)。
(上述门牌号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41户(均为非住宅),约58928.9平方米。
三、征收部门: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xx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到3月31日止。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征收范围图:见公示现场公示栏。
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六
电话:_________。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海南省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等规定,甲方_________拆迁项目已经海南省建设厅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批准(琼建住房函[20_________]_________号文附件第_________项),已列入海南省20_________年度拆迁计划,并取得《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许可证》(_________拆许字第_________号),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____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所在地点,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__,房屋的结构_________,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_________。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_________。
(四)机械设备情况:_________。
(五)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或丙方基本情况。
(一)被拆除房屋为住宅:
1.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
2.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分别:
(二)被拆除房屋是非住宅:
1.乙方情况:_________。
2.丙方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第四条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确定;。
2.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作价方式。
(二)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
2.土地使用权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土地使用权货币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房屋装潢作价方式:_________,补偿金额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房屋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4.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或者初装费,补偿金额_________元。
5.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元。
(三)补偿款由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_________。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对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由乙方对丙方进行安置。
第五条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一)甲方提供位于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用途为_________,房屋号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现房】【期房】【土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土地的确定方法:_________。
(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详见附件4。
4.新建房屋竣工后质量应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被拆迁的房屋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二)、(三)款统一方式进行确定,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四)按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差价金额_________。
(五)差价由_________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支付;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六条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丙方】选择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的,其周转房的地址为_________,户型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过渡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日内腾出周转房。
(五)【乙方】【丙方】在临时过渡期内,收到甲方安置通知(通知方式为_________)之日起3个月内,应到甲方办理安置手续;甲方应从发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乙方】【丙方】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到甲方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第七条房屋拆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___元,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三)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拆迁补助费支付给【乙方】【丙方】,支付方式: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乙方】【丙方】的违章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将依法实施拆除。
第十条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本协议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_____天前通知【乙方】【丙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逾期_________个月内,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乙方】【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乙方】【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逾期18个月的,【乙方】【乙方在征得丙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置房。
4._________。
5._________。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的;。
(二)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三)_________。
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及附件4标准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甲、乙双方同意按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置: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置: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不找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属乙方。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______100%。
(三)安置土地面积误差参照本条第(二)项处理。
第十三条甲方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搬迁安装补助及损失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实行累加制)。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之第2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二)_________。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第十五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___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1天罚款_________元。
第十六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1)。
第十八条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方各持1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文档为doc格式。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八
因苕溪东路(北街-环漾路段)二期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xx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5〕2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湖政函〔〕第50号),现公告如下:
东至征收红线,西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东路农村合作银行东侧小路,北至苕溪东路,属市区中心城区一级地段。具体范围详见苕溪东路(北街-环漾路段)二期征收范围图。
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人20户,其中住宅19户,非住宅1户;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1400㎡。同时,另有未登记建筑约350㎡。
三、上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xx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苕溪东路(北街-环漾路段)二期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天,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45天,具体起止日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苕溪东路(北街-环漾路段)二期征收范围图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xx市人民政府网站、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xx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网站或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九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十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
委托书。
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土地房屋征收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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