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状申请书 刑事起诉状书(6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11: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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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刑事公诉状申请书一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自觉实践xxxx的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在要害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心保持高度一致,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言行一致,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关心民警,密切联系群众。
二是党的xx大召开以来,根据市局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为更进一步学习党的xx大报告精神,我与大队民警一同集中认真学习了胡同志的报告。xx年9月10日我参加了地区党校双语班培训,在培训期间,也认真学习了党的xx大报告内容。我要将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将报告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把学习的收获转化为推进刑侦工作的动力和措施,推动自己的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以严谨的勤政原则做一名廉洁奉公的好警察
作为公安执法部门的成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的权力,在权力的天平上,我时刻以廉洁奉公的原则勤政行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悍卫人民警察神圣的职责。
树立廉洁意识,不断加强学习。为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活动,用制度对照检查自己,用正面典型的事迹来激发热情,用反面典型的劣迹来进行良心的反思,不断的警示学习,使自己的廉政意识大有提高,自觉拒腐防变的能力更加强了。以严格自律为手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我时刻把自律、自醒作为一种动力,自觉接受同志们的监督,客观实际地自我剖析,虚心听取其他民警对我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合理进行调整,经常性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使我的行政行为得到了更好的规范。
三、求真务实,扎实工作。
在工作中,我果断服从领导安排,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在大队主要领导的带领下,与大队其他领导密切合作,从自身做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按照大队分工,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侦破工作之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带领侦查中队认真落实工作中的各项措施。我带领民族中队民警,经过大家共同努力,破获了一大批性质恶劣且影响较大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摧毁了以赛力克为首的盗窃团伙,破获抢劫案、抢夺案、盗窃案件等有影响的案件22起,抓获涉案人员6人,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万元。xx年,刑侦大队共破少数民族案件100起,其中现行案件73起,隐积案件27起。
一年的时间内,我在充分发挥一名中层干部作用的前提下,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的不足,比如:在政治学习上,还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业务学习还要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在发扬成绩的同时,尽量克服这些不足,取得更大成绩。
2023年刑事公诉状申请书二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涉嫌 故意伤害 一案,特委托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 为辩护人。
律师的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又明确规定:“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个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定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一、委托人: 杨大某 电话:
二、受托人: 陈某某 单位: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职务: 律师 电话:
受托人: 单位:
职务: 电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三、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 一审 止。
四、权限(“y”项为要项,“n”项为排除项):
( y )1、提供侦查阶段刑事代理、法律帮助;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y )2、提供检察阶段刑事辩护;
律师的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又明确规定:“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各个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定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 y )3、提供审判阶段刑事辩护;
委托人(签名):
20xx年6月 日
2023年刑事公诉状申请书三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2023年刑事公诉状申请书四
引言:这次在人民检察院的实习生活,我受益匪浅。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提高了自己在法律方面的认知能力。
为期六周的实习期结束了,我在这六周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的知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实习过程中,我做到了一次不落,全勤到位;中间还加班两次,出差一次共三天;与单位的工作人员打成一片,说来真正体验了具体的实践工作。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从开学初一直到4月7日,共经历了六周。
反渎职侵权处主要是为了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犯渎职罪、利用职务侵权罪而设立的。从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看,反渎职侵权处主要负责四十多个罪名的侦查工作,是具有很强专业性质的检察机构。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是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负责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
直接立案侦查本地区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渎职侵权犯罪大、要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涉外及跨区、县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区、县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全市有关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定。
我进入反渎职侵权处实习,主要从事的是一些法律文书的处理,跟随侦查人员办理一些案件,以及一些协助性质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认真学习了有关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这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了解了国家机关在侦查犯罪方面的一些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
刚进入实习单位,单位领导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关于反渎职侵权处工作的基本情况,又给了我一本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手册。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一些细节情况。
通过学习,使我对于课堂上有关这一类罪名的相关情况有了更细化的认识,对于渎职侵权罪的认知程度加深了。
在实习期间,我协助处理了大连市各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科的立案报批表;负责录入一些预立案案件的基本状况;协助打印记录一些询问和讯问笔录以及一些其他的基础法律文书工作。
实践中的检察文书与我所学习的司法文书课程有很多相通的地方,有些有区别,但基本大同小异。对于笔录的记录,我觉得我还是缺少实践经验,不知道该记那些语言,不该记录那些语言,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实习过程中,我跟随检察人员办理了一起税务人员渎职案件,一起司法人员渎职案件,一起海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等。值得一提的是,还接触了一起跨地区的重大侵权案件。
通过跟随办案,我深知实践与理论的差别。理论是系统化的,而实践中的案件由于时间地点的差别,可以说是非常凌乱的,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是根本拿不下来的。
我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学专业,可以说是面面俱到式的学习。但由于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处立案管辖的渎职侵权类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所以对于我在反渎职侵权处的实习工作具有实用价值的,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首先,刑法中关于这些罪名的构成和认定,对于认定犯罪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独立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反渎职侵权处工作的依据,关于侦查的程序规定,询问和讯问的方式和证据等,都是与实际相结合的。
其次,由于刑法本身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极为复杂,而且国家职能的广博,使得侦查渎职、侵权类犯罪时需要应用许多学科的知识,如会计、税务、交通等等。在处理相关的一些案件中,我明显感觉到其其他专业知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如果对于这些知识不够了解,那么就看不出问题,说不定就成了一个外行。
最后,在法律文书的处理过程中,感觉到实践中的法律文书比起书本上的文书类型要多的多。虽然文书格式各异,但与课堂上所讲的也是大同小异。
由于渎职侵权类案件的复杂特征,加之我们国家体制的一些不完善,使得在处理渎职侵权案件中产生许多问题。结合我的观察,发现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案件的后续工作做的不够。侦查人员侦查完以后,对于案件出现的原因等许多方面不作处理,没有及时向一些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对于犯罪的再预防不利。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还不完善。在我实习期间,正值辽宁省全面推选询问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是在跟随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技术设备不完善,而且相应的软件程序不是很先进,技术人员的技术手段也不熟练。
最后,在跨地区办案过程中的效率不够高,在这次实习的出差过程中,我发现行程那么远,只是核实几个问题,等回来后,过几天还得过去,执法效率不是很高,而且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2023年刑事公诉状申请书五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是由刑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委托人,依法签署并赋予其委托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一定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根据我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2条规定,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个诉讼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该规范第13条还规定,在律师受理刑事案件须办理的手续中,必须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由委托人保存。
委托人签署《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 并将该委托书交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作用在于:第一,证实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有效身份;第二,明确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限。同时,该授权委托书也是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进入具体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凭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和权限的书面根据。
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亦属固定格式文书,但与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略有不同。其制作要点如下:
1.委托人的姓名、被委托的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代的代理权限。
3.授权委托书生效的.起止时间
4.最后,应由委托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时间。
【 】第 号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2023年刑事公诉状申请书六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公刑诉[_______]_______号
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_______________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__________、__________伙同范__________、__________于20__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__________、__________起主要作用,是主犯,__________、__________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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