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优质1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5: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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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在写总结之前,可以先列出主要的要点和思考问题,以确保全面的总结内容。2.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这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吧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一

合同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邮编: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各项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一、工作内容。

乙方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在甲方的配合下,指导甲方完成相关文件的编写,人员的培训,指导甲方。

二、服务范围。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服务费用:万仟佰拾元。

2付款方式:甲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承担的咨询服务包括与上述服务相关的所有工作;。

2、乙方负责指导甲方服务过程所需资料收集以及提供适当的培训;。

5、乙方对甲方工作而涉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6、甲方提供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的交通、食宿条件及相关资源;。

7、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配合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方必须明确责任后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违约费用,否则,每月按总金额的1.5%交付滞纳金。

六、争议解决法律适用。

2、双方所达成的任何其它一致均构成本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若有冲突之处,以最后达成的为准。

七、合同文本、文字及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各方执壹份。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刊登年月~年月广告,签订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广告媒体选择代码:

二、广告合同内容。

1、广告名称:刊登面积单价次数合计金额。

2、交稿时间预刊时间预刊版位设计费制版费加印费。

3、总计金额付款日期

4、选择刊登媒体:

5、备注: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本合同广告内容总计金额付给乙方广告费。

2、广告合同正式签订后未能如约刊出,乙方须于一个月内将甲方广告稿件及广告款退回。

3、广告刊出如出现与原稿不符的重要差错,乙方负责对错误部分免费刊登一次正确内容。

4、甲方在刊登日期7天以内要求撤回广告,需交纳20%手续费,如已制版,不得撤稿,刊户需照付广告费。

四、违约及纠纷的处理与合同生效:

1、如发生合同纠纷,报请当地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诉由法院判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持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双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三

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

广告种类:_________;广告内容:_________;广告面积:_________;广告字数:_________;广告费用:_________。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_________。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

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报有关部门_________份。

五、附则:

_________。

六、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民法典有关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四

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是指雇主(技术受方)与技术咨询公司(技术供方)之间为解决雇主所提出的有关技术专题、技术方案或某项服务内容,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要规定雇主需要咨询与服务的主题。它规定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详细内容细目、详细的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通常以合同附件的形式逐项列明。

二 咨询与服务的要求及形式。

该条款主要规定:

1.完成咨询与服务的时限;

2.担任咨询任务的人数、人员的学历、资历和等级;

3.应提供的资料,最终报告、图纸、计算数据、最终审查的办法等;

4.受方派培训人员的人数和培训时间。

三 受方的责任。

1.计价的内容。

(1)专家费。

专家费包括专家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包括专家的福利费、人身保险费);地区津贴费;其他补助费。

(2)技术服务的时间与工作量。

(3)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专家出国准备费;旅费;通讯费;资料费(包括购买,编印,复制,绘制资料的费用)。

(4)间接费用。

支付给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费用,其中包括: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办公费;技术服务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技术服务公司的营业税。

(5)交付给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酬金。

2.计价方式。

(1)开口价。

开口价是指在洽商时技术服务方只提出一个有一定误差范围的估计技术劳务量,再由双方依据各级技术人员每单位(每人日或每人时)劳动量的收费标准,确定总的价格,这个总的价格包括成本加酬金。

(2)按估计工程费或实际工程费的百分比计价。

(3)一揽子计算技术服务费用。

(1)支付货币,支付货币一般与表示咨询与服务费用的货币相同,该货币可以采用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所在国家的货币,也可以采用雇主国家的货币,还可以使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

(2)支付时间。

一次支付。即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日,或供方所派专家抵达咨询与服务地点,或供方专家提供最终报告后一次支付。

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按咨询与服务的工作进度,根据任务完成的情况,将合同规定金额分为若干批次支付的一种办法。

(3)支付的单证。

受方履行支付前,均需供方先行提供有关单证。一般所需单证有:

商业发票正本一式若干份;

汇票(一般为即期汇票)一式若干份;

资料及咨询报告的邮寄单或空运单一式若干份;

受方收到上述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即通过当事人双方所同意的银行,将有关款项支付给供方。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五

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域名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期限。

甲方愿意转让域名的永久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

二、转让主体、价格及支付方式。

1、域名。

2、共计人民币(大写)__。

3、域名交接由甲乙双方当面完成,由甲方转出其域名管理权至乙方域名管理后台,并协助乙方完成过户手续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域名购买款项。

三、域名过户、密码交接、双方责任及其它条款。

1、甲方无条件全力配合和协助乙方完成域名过户,确认完成过户手续后,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域名购买款给甲方(即人民币,现金或转帐支付),甲方提供给乙方付款收据。

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以上转让主体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如有欺诈行为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承诺域名过户完全履行合法过户程序,乙方付清甲方域名转让款项之前甲方合法拥有域名管理权、使用权、以及使用权。乙方付清甲方域名转让款项后甲方将不再拥有以上所述域名的管理权、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乙方合法获得域名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

3、过户之后乙方使用此域名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过户失败处理方案若因甲方资料不全或双方其他原因造成过户失败,双方可终止本次转让交易。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六

仲裁制度是一种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机制,即不经过法院的诉讼审理程序,而是通过由当事人双方指定或共同制定仲裁员,和平友好地解决纠纷的程序。相比较诉讼程序而言,仲裁具有灵活性、民间性、保密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居中裁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也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即如果当事人事先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协议,根据“或裁或审”的原则,这一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产生了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而法院也不能受理此类案件。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此外还有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我们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第一个要件,即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的推定又成为仲裁表示准确性的认定,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往来各种行为推断当事人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的推定主要是根据《仲裁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了明确的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自不待言。对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的认定主要是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何根据具体情景来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推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约定仲裁和诉讼可选择时的仲裁协议。

仲裁排斥诉讼,国际通行的规则是“或裁或审”,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和诉讼二者之间进行单一性的选择,要么选择仲裁,要么进行诉讼,而不得同时选择。

一旦当事人约定可以对诉讼和仲裁任选其一,那么根据二者的排斥性,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基本认定此类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最高法院4月18日《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既约定涉外仲裁机构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本院有关司法解释,该仲裁约定无效”,“因为一项争议的解决如果约定了提交仲裁,那么它本身应排除诉讼。仲裁和诉讼是不能同时进行,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0月8日《关于厦门樱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日本喜佳思株式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5月《关于安徽省合肥市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中,也做出了同样的认定。

对这类约定认定无效的原因是: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看,对仲裁与诉讼两种方法均做了选择。如果说一方当事人在将有关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时不违反当事人各方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样地,对方当事人拒绝仲裁,甚至提起诉讼也没有违反当事人各方最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确定。试图通过纠纷发生后双方再达成一致协议选择其中一个,现实可能性也不大。因此,既然不能确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那么将此类协议认定无效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释》中对此类仲裁协议持相对宽松的态度,即原则上认定无效,但有例外。《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浮动仲裁。

浮动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包括:

(a)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b)当事人约定争议由某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该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

针对浮动仲裁协议,我国的涉外仲裁实践中一般认定原则上有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仅仅从法律规定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当事人这种浮动仲裁约定持宽松态度,貌似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实际上,这两条规定恰恰否定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违背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思,也不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

因为在这种浮动约定下,当事人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清楚明确的,唯一不确定的是由哪个仲裁机构来仲裁。按照常理思维,在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产生抵触情绪,这个时候要求当事人平静地共同选择确定一个仲裁机构在操作中是很难的。

然而,实际情形是,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约定的多个仲裁机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向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经受理后,就排除了另外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它不应该再受理或者至少应该暂停做出裁决。很显然这种先诉形成的选择权有效解决了多仲裁机构的冲突问题,如果再生硬地推翻当事人进行仲裁的意思,既不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也不利于仲裁制度的广泛适用和发展。

3、对仲裁机构约定的瑕疵。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存在暇疵的情形包括: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引用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未约定仲裁机构而仅约定了仲裁应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存在暇疵的各种情形的认定,其认定原则应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的一致意愿为立足点,本着支持仲裁的原则,结合仲裁协议的语言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来判定或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七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关于进行公司业务宣传活动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年的业务宣传活动;。

1.2、甲方支付乙方所需活动经费。

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2.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制作的所有宣传品进行复核和确认,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宣传内容,予以删改或拒绝发布。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3.1、宣传活动创意策划;。

3.3、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3.4、场地清洁及用品的维护;。

3.5、相关部门协调保障工作;。

3.7、甲方全年进行的业务宣传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如甲方从事违法行为,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对甲方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双方对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协议,否则构成违约。

五、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任一条款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六、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进行宣传活动或不能按协议约定进行宣传活动,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八

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程序,《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并且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6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

这一司法解释,对《仲裁法》第二十条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完善了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具体程序。其中,当事人单独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是在遵循《仲裁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对《仲裁法》作出的有益补充,较好地协调了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在处理仲裁协议异议程序上的关系。据此,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可以分为两种方式:

(一)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当事人只对仲裁协议效力单独提出异议,而不涉及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规定仲裁机构优先受理并作出决定的,其决定有最终效力,法院不再受理。

(二)只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这种情况适用于,仲裁机构已经立案受理了仲裁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要求起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九

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技术咨询与信息服务,甲方享受乙方平台推广资源的_________元整的会员优惠价格。

第二条服务期间。

双方同意合作的期间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向乙方应支付款项金额为:_________人民币元整(大写:________整),其中服务费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整),税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整)。

2、甲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3、乙方账户名: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其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商标、网站名称、相关图片和文字内容等)享有知识产权和许可使用权,未经授权,乙方不得随意发布到第三方网站。

2、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在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电子版、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相关产品资料。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全部信息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并承担由不真实性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3、甲方有权在合作期间修改双方合作的内容、形式或时间,但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对服务内容清单的更改;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拒绝更改。

4、甲方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和链接)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甲方负责;如因内容违法导致相关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甲方提交的信息内容不得含下列内容:

(1)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对其产品或服务内容进行严重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

(8)产品或服务涉嫌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

(9)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信息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网站要求不相符的信息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要求甲方进行修改。

若甲方拒不改正,乙方有权予以拒绝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在服务期间内为甲方提供服务,并定期向甲方以邮件形式提供执行进度和相关反馈报表。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内容、形式和时间,所有信息必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服务过程的延迟或中断,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相应的弥补或替代方案。

4、乙方为甲方服务过程中及结束后两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合同内容、相关商业资料及数据,确保甲方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提出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双方未就变更达成书面一致,乙方应按此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并收受付款。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退回未履行服务部分对应的金额。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2、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并根据诉讼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电脑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故障、带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技术提供商的服务延迟、服务故障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

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第九条合同生效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的相关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十

合同。

当事人往往约定仲裁协议管辖的范围为“因本合同而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的争议。表面上看,该仲裁协议尽可能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将所有可能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涵盖在仲裁协议内。但在中国法下,这样的仲裁协议是否能够实现其原本目的?这是合同外方经常忽略的问题。

在“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美恩超导认为华锐风电和大连国通非法获取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软件代码并进行非法修改,并在风机上复制、安装及使用该修改后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华锐风电与美恩超导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对争议进行正式仲裁,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据此,华锐风电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提交仲裁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华锐风电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同时认为共同侵权之诉为不可分割之诉,应一并交由仲裁裁决。仲裁庭如果不处理大连国通侵权问题的,可向法院另行起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美恩超导不服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理由在于美恩超导所主张的华锐风电的复制与修改软件行为,并未包含在美恩超导与华锐风电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中,因此侵权行为并非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争议,不应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同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案件被告之一的大连国通并非采购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商事争议一般由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导致。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因违约行为导致的争议自然应受仲裁协议约束,这点当无争议。而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争议,则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对于非涉外合同争议,目前实践中对侵权行为受合同仲裁协议约束并无太大争议。只是从上述案例可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本身需与执行合同有关,否则不受仲裁协议约束。

在涉外合同争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原告就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持肯定态度,但也对侵权行为与合同的关联性做出了要求。但一定情况下,判断该侵权行为是否与合同有关本身会产生一定争议。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来看,应判断导致侵权的行为本身是否在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对于引发侵权的行为未在合同中约定的,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受仲裁协议约束。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美恩超导所提起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大连国通又并非《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应受仲裁协议约束。同样,在“美国wp国际发展公司诉吉林市淞美醋酸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认定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可见,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在有一方不属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情况下,案件将不受仲裁协议约束,人民法院有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综上,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因合同而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但实践中诉讼的产生往往超出当事人的预期,仲裁协议的约定并不一定能实现。一方面以侵权为由的争议中,侵权行为须与合同有关,否则不受仲裁协议约束。另一方面在涉及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只要有一方不是仲裁协议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就有权行使管辖权。

笔者建议,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又希望突破仲裁协议约束的,可以从侵权角度出发寻求突破。同时,笔者认为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范围时,也应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不宜从严把握,毕竟当事人无法穷尽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十一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当事人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有效地阻却仲裁程序的启动,从而维护自己的诉权。(当然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恶意。)。

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以及解除等问题.涉外仲裁协议因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仲裁地在外国等因素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确定该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有效性、作用、失效以及解释仲裁协议时,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而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差别较大。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只要仲裁协议能够体现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合意则法律肯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例如在英国如果仲裁协议中表明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和仲裁地点,则这样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而在意大利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庭就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当事人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可以有效地阻却仲裁程序的启动,从而维护自己的诉权,当然也不能排除当事人有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恶意。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所依据的首要标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即涉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在协议中对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选择。尽管各国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标准尚未能达成一致,但对于应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法律这点上并无太大分歧。1958年《纽约公约》也明确规定应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亦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此问题作出了与《纽约公约》相同的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问题未作约定,则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作法,适用与仲裁协议有着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被认为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因而《解释》在当事人未对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作出约定且仅约定了仲裁地点的情况下,根据国际私法上通过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原则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既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确的,则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在非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法院地法的例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在香港仲裁,而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当事人一方在纠纷发生后向中国内地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抗辩了法院的管辖权。法院以法院地法(即中国仲裁法)作为审查仲裁协议效力适用法律,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无效,而驳回了该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

即根据《解释》,当事人既没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院地法”。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十二

编号:

甲方:

乙方:《______》杂志社广告内容:

广告规格:整版四色菲林尺寸_________________mm。

广告版次:

刊登时间:

刊登次数:

广告刊例价:

折扣:

总额:

付款方式电:

汇付款时间:

汇票:

甲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指定账户:

户名:《______》杂志社。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备注:

1、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否则本刊有权进行修改。

2、每月_____日前提供四色菲林片,规格见广告刊例,菲林片为_____线,_____mm出血。

3、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如单方违约,须支付总额的_____%作为违约金。

4、合同签订期间如有争议,友好协商解决;或凭此合同提起_____或法律诉讼。

5、双方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______》杂志社。

签章:

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十三

地址:xx省xx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年3月签订购销鲜蘑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鲜蘑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法定代表人:于xx。

x年x月x日。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性一方面是指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就产生了约束当事人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另一方面,任何一方原则上都只能就仲裁协议所规定的事项提交仲裁,而对任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对方当事人都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承认和参与涉及该项争议的仲裁,有权对仲裁庭就该项争议所进行的仲裁提出异议。而且,在仲裁庭即使就该项争议作出裁决后,也还有权以有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为由而拒绝履行该项裁决规定的义务。

二、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授权性。

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取得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间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协议指明了发生争议后由何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的授权。如果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当事人不得将该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该项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基于不存在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理由对有关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授权性还表现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出的争议事项。对于任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机构无权过问。即使仲裁机构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决,有关当事人也可以拒绝履行,而被申请强制执行裁决的法院也可能以仲裁庭越权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如果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必须受其约束。协议范围内所发生的争议必须以仲裁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意撤消已成立的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应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案件。如果—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的案件移交选定的仲裁机构审理。

四、仲裁协议的执行依据性。

仲裁协议不仅是仲裁庭受理争议案件的基础,同时也是胜诉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裁决不可缺少的依据。法院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一般都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提交仲裁协议,否则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了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几种情况,其中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由此可见,仲裁协议不但是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不可缺少的依据。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十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广告业务刊期表中所填期数刊登广告。

二、甲方可提供胶片(附打样),也可委托乙方设计。

1.甲方若委托乙方设计,文稿须在刊出日______天前交付乙方;。

2.甲方若自带胶片(附打样),应在出胶片前将样稿传真至乙方审查,并须在刊出日______天前将胶片交付乙方。

三、甲方应在刊出日______天前(例如要刊登______月份广告,应在______月______日前)预付当期全部广告费。广告价格见附表。甲方一次性预付______期以上广告款可享受______%的优惠(封面、封底及半版以下不在优惠之列)。

四、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删改,如甲方不同意删改,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五、封面刊登偏重形象宣传的广告,尽量减少文字及图片数量,注重美观。甲方需将封面广告样式提前_____天发送至乙方审查,乙方从期刊整体形象的角度提出更改建议,如甲方拒绝更改,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责任在甲方。

六、广告样稿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乙方收到甲方当期全部预付款后,按收款顺序安排刊登广告。若由于杂志页码数量或版面位置所限,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当期刊登要求时,须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下次优先刊出。

八、发布广告因乙方失误,内容出现错误时,乙方负责更正。 。

甲方:乙方:日期: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十五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期刊上刊登广告范围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名称(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广告发布者名称(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编辑部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本刊经营广告范围与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法规,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200______年约定发布广告。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以备工商局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一份,采用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并加盖当地工商局印;

3)如果要求广告中刊登带有国徽及国徽章等带有国徽形象的证书时,必须将国徽去掉或虚化至完全看不出为止,或者将照片改为文字叙述。

3.甲方应按约定方式付给乙方广告款。广告款全部实施预交制度,客户应在本刊出版(每月25日)前一个半月预定广告版面,签订广告合同,并预交广告款(请在汇款后将汇款底单传真至乙方,方便查找并及时开具发票)。款到后,乙方即将发票挂号邮寄给甲方,并按约定方式安排版面。

4.依据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乙方需依据《广告法》对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对违背《广告法》或国家其他各种法律要求的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出修改。对于违背《广告法》或国家其他各种法律要求的广告,乙方有权拒绝发布。为避免甲方自备胶片时重复出胶片,自备胶片的客户须在出胶片前将广告样子(电脑喷墨稿)传真至乙方审查,待审查合格后方可出正式胶片,并附印刷小样。

5.甲方广告刊出后,乙方赠送甲方当期样刊___册,并从开始刊登广告的那一期开始赠送甲方样刊___册/期,至所刊登广告当年年底为止。

6.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为照顾大多数广告客户的利益,甲方各期的广告位置不作绝对固定(但可有大致的要求),由乙方本着公平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调动。

由甲方填写在《_______》上要求刊登的广告情况(填写不全,合同视为无效)

广告名称:_____________

刊登时间、次数:_______

广告版面: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及时间:_______

广告单价(元) ________广告款总额(元) ________结清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

注:

1.广告合同一式二份,填写盖章后一份甲方留存,一份寄交乙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拟定广告内容时,请严格遵守广告法有关事宜(详见广告征订单)。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十六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刊登。

乙方本着为甲方服务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发布甲方的宣传稿件,具体安排如下:

二、证明文件的提交。

甲方在发布宣传内容之前,须向乙方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并对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适用特殊行业);。

3.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4.其他有关法律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付款。

甲方必须在协议签订后将协议价款转入或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同时将转账凭证或汇款底单传真至乙方。

四、稿件的确认和修改。

2.乙方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宣传内容,予以删改或拒绝发布。

五、责任的承担。

2.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宣传刊误,应负责对错误部分更正一次;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宣传刊误,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双方对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协议,否则构成违约。

七、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任一条款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协议价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八、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发布或不能按协议约定发布,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十七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则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仲裁机构,则具有了受理特定争议案件的依据;对法院,则排除了其对特定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三章专章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和无效以及异议程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自《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实施至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问题所作司法解释、文件和复函共有16则。其中,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就达7则。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贯彻《仲裁法》的有关文件中,也针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此,笔者结合仲裁实践情况,根据《仲裁法》的基本规定精神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谈几点认识并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作出个人评判。

(一)仲裁法的基本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内容必须具备三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十条和国务院有关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文件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其名称,一律为地名+仲裁委员会,如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不规范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

由于《仲裁法》实施时间不长,新的仲裁制度、机构名称和设置等远远未被当事人了解等因素,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不少不规范的仲裁协议。归纳起来有:第一、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有的约定: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等;有的约定: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本市有关部门仲裁”、“县工商部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等;有的约定:争议由“xx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第二、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如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等。第三、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如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对上述各类不规范的仲裁协议,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呢?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复函和通知中,就一些条款不规范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作了确认。

1.对在《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类仲裁协议如系依法订立,则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类协议由于依照《仲裁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签订,一般表述为“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应视为有效协议。

2.对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共有三个相关文件,作了不同确认。一是确认无效。3月19日,在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则“认定本案所涉仲裁条款无效”;二是确认有效。7月6日,在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合同中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仲裁机关’,但鉴于在当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三是根据仲裁协议达成的时间确认。

1910月26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从这三个文件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似乎宽严不一。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文件符合了《仲裁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情理。

首先,当事人有将争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就仲裁事项(即争议)约定了仲裁地点,无疑表明其愿意将争议在该地点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讼解决,这就能满足《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内容的前两项要求。

其次,通过仲裁协议中的“地点”可以明确仲裁机构。

第一,争议当事人同一行政区域。设当事人同为南京市a区、b区或c县,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南京市”或“南京市a区”或“南京市c县”中的任一个“地点”仲裁。而南京只有一个南京仲裁委员会,并且区、县都属于南京管辖,但又不设仲裁机构,应当确认该地点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即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因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仅存在,而且是明确的,应当有效。

相反,如果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区、县没有仲裁机构,所以,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必须再就仲裁机构补充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显然,违背情理。即使该仲裁协议是在《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委员会组建前签订,那么,该地点的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何以不能享有管辖权呢?显然,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缺少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二,争议当事人在不同行政区域。设当事人一为南京市、一为上海市,约定的仲裁条款,表述为在“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或“甲方所在地”仲裁等,这种情形下,依照上述方法同样也是可确认仲裁机构的。其一、如果合同履行地或甲方所在地在上海(不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的何处),同样可以认定仲裁机构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其二、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则也可以认定仲裁机构为天津仲裁委员会。

至于对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够规范问题,如“x市仲裁委员会”、“当地仲裁机构”、“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构”等,有的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具有排他性,在逻辑上不会发生歧义的,应视为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明确。”(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西中法[]12号)笔者认为,对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术语不规范的仲裁协议,采取这种处理方式比较妥当。这种做法,既符合仲裁法规定精神,也符合情理,更重要的考虑到了当事人的意愿。当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没有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则应要求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但总的.说来,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规范,通过确认可以明确仲裁机构的,不能视为无效。

国际商务仲裁实践中,仲裁越来越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法院都会尽所有可能给一条不太妥善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有可行的解释,重要是有‘arbitration’(仲裁)这个字出现,表示双方确有此意图来解决将来争议。”即使仲裁协议指定不存在或错误的仲裁机构的,也“一般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可行性。”在英国、美国、香港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法官或中止诉讼,要双方去仲裁,或不认为这种仲裁条款是无效或无法实行,或判这种仲裁协议有效(均见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p112-11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7月第1版)。我国实施《仲裁法》确立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制度,同样有赖于人民法院的支持,对不规范的仲裁协议在符合《仲裁法》规定精神的基础上,作宽泛解释,而不是形式主义的认定。

3.对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1998年12月12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认为,“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的即可进行仲裁。”笔者认为,由此也可以认定:国内仲裁中,选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同样应当是有效的。

4.对既约定仲裁又选择诉讼的仲裁协议,《仲裁法》实施以来,未见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任何文件涉及。本文中列举的,约定了仲裁,同时约定“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应当属于有效仲裁协议。因为这类仲裁条款,实际是约定仲裁在先,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关于起诉的约定,显属无效,只能选择仲裁。那么,对争议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可以起诉的仲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呢?有观点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此类仲裁条款相互矛盾,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和诉讼的意思表示并存,因而不能确定仲裁意思表示有效,诉讼意思表示无效。笔者以为,对此类仲裁协议不宜一律宣布仲裁协议无效。因为,固然不能说仲裁意思表示当然有效,但同样也不能说诉讼的意思表示当然有效。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应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作出认定。

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机构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意思之间,其认可了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放弃了协议书中的诉讼选择。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不应作出撤销裁定。

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有偿服务协议书范围汇总篇十八

广告客户或代理单位(以下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布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

三、广告发布规格为。

四、广告样稿(样带)提供,按下列第种方式,广告样稿(样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1、由甲方提供,甲方负责保证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2、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广告款中。乙方负责保证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乙方制作完成后应报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乙方保证,如广告样稿有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甲方有权追索。

五、广告款总计元。按下列第种方法支付,支付方式。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广告费发票及定版单、样报、对账单或其他有效证据作为结算依据。

1、甲方在年月日前将广告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2、分次支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确保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广告发布,保证广告发布的效果及发布质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广告款并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给甲方。

2、乙方如有下列任一违约行为,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无须向乙方支付广告发布费,若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甲方保留追索权。

2.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形式等发布广告。

2.2、未按甲方签署认可的广告载体发布广告。

2.3、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广告载体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

2.4、逾期发布广告。

七、免责条款:

1、因地震、火灾、水灾、_____、爆炸、_____、运输中断、政府禁令等乙方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其它约定:。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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