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诉讼档案申请书 查阅法院档案卷宗申请书范文(四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09:5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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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查阅诉讼档案申请书(精)一
因为工作需要,现委托我单位 xxx职务 ,职务x 等 x名人事管理人员前往贵处查阅x名人事档案,(是、否)出具证明材料。
当否,请接洽。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档案室负责人意见:
x年x月 x日
推荐查阅诉讼档案申请书(精)二
合同编号:( )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因与
就 纠纷一案在下列第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
2.二审 ;
3.执行 ;
4.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圴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2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推荐查阅诉讼档案申请书(精)三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董事长 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 省长
住所地:xx市路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xx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x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3、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被上诉人以答复代替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无视被上诉人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的关键事实,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枉法裁判;一审严重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审判程序存在明显错误,判决结果与已认定的事实完全对立。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说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完全是正当的。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应是信函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将信函的处理结果以答复的形式告知原告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方式”。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证明了两点,其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应当予以公开;其二,被上诉人以答复的形式代替信息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完整的,完全能够全面公开。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经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编号、建档,是完整的。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档案应该包括档案卷皮、目录、索引、信息档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内文页码相连。这些信息依法完全能够予以全部公开。
三、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公开了政府信息的表述,完全是为袒护被上诉人而故意违背事实的官官相护。
1.被上诉人已提供的信息中没有其答复的“处理结果”(档案中有文字记录的“处理结果”)。
被上诉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称:“你公司申请中提到的函的处理结果为:该函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已进入司法程序,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对该函的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其答复中所称 “处理结果”的文字记载。上诉人相信,这是被上诉人是为了逃避其干预司法审判的违法责任而编造的“处理结果”。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是档案中记录的“处理结果”。
2.被上诉人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对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的、准确的、完整的。”本案上诉人要揭露的,是一起行政干预司法、法院枉法裁判的违法事件。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就是一个过程,其任一行为和环节不仅仅是违法的,甚至是违宪的。一审中被上诉人避重就轻、“挤牙膏式”提供了对该函处理过程中的部分信息,这不仅说明了作为省级政府诚信的缺失,还证明其对函中提到的案件已经进行了干预。
3、被上诉人口头承诺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际行动是拒绝依法全面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了了解完整的信息,上诉人在合议庭的安排下按约到被上诉人处查阅卷宗,其工作人员拿来的档案袋中却只有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等,根本不是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以“没有档案”一推了之。上诉人将该情况向合议庭作了汇报,合议庭对此一情况是清清楚楚的。
被告的这一行为,完全是无视法律、愚弄民众、拒绝公开政府信息。而一审判决却认为“鉴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经将信函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处理结果’,向原告公开”。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与事实是完全相悖的。
4.一审将被告的举证责任强加于原告,违反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告获取、制作的,已经编号归档,并由被告保管。该档案中有多少信息,其举证责任完全在被告一方。被告仅有选择地出示部分信息,拒绝公开全部的原始档案,就连已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原始档案也拒绝公开。一审判决对此不仅不予追究,反而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违法地认定:“由于没有证据或者线索显示有上述信息的存在,故原告因此认为被告拒绝公开全部信息违法的起诉理由,本案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完全违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四、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违反法律的枉法裁判。
1.被上诉人自己及一审判决认定了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被上诉人最初在x年9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称:“对该函的研究处理过程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上诉人提起诉讼后,又改称: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印;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将其中的部分过程信息提交法庭,还一再表示:这个案子中没有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开。一审判决也认定,被上诉人的答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都证明,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2.一审判决不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决是违法的。。
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即:撤销被告于x年9月23日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公开英国驻华使馆的函件“关于:嘉实多和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的不公判决”及对该函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一审中被上诉人公开了部分信息,表明其部分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但又拒绝完整地公开原始信息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关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一审判决应当依法撤销被告的原行政行为。
3、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是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非常清楚,即被告的行政行为不违法,且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或者说明义务,又符合本条所列的八种情形。本案被上诉人的原行政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被上诉人也承认这些信息不涉及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开。对于如此清楚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竟适用关于合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肆无忌惮地践踏我国神圣的法律!
4、判决被上诉人公开信息不仅有实际意义,而且依法必须公开。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全面的完整的政府信息,而不是被挑拣后的部分信息。判决被上诉人再公开经其挑拣后愿意公开且已经公开的部分信息意义确实不大,但判决被上诉人全面完整地公开政府信息,让上诉人看到原始信息档案,包括卷皮、目录、全部信息的内文,页码是否相连,让事实来证明被上诉人是否干预了司法审判,这不仅具有实际意义,而且是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更是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最低要求。
五、一审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对审理期限等的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立案时间是x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于x年1月4日才通知上诉人领取被上诉人一审答辩状及证据,该期限已超出了法定送达期限;虽然判决书制作于x年6月27日,但上诉人收到的时间却是x年7月26日。这大大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其中究竟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
六、被上诉拒绝公开原始信息档案,是因为该信息中存在行政干预司法、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1.英国驻华大使馆的信函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行政干预司法的要求。
20xx年,因bp及嘉实多公司擅自中止与上诉人的《经销商合同》,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提起了诉讼。在诉讼的关键时刻,英国驻华大使馆致信xx省人民政府某副省长,信中写到:“给您写信,是烦请您关注标题所述的法院判决。这些判决涉及到一件再审案件和一件上诉案件,两案现均在xx省高级法院审理”,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行政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要求。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行政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的事实。
证据表明,某副省长将该项工作批转给省商务厅。商务厅按照省长的指示,代表省政府与法院、bp及嘉实多公司进行联系、协调,就是在做行政干预司法的工作。xx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关于嘉实多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提出的两条处理建议:“(一)请省政府协调省高法依法审理,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问题。(二)省商务厅加强与省高法和英国bp集团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这里已没有任何的遮掩,完全是赤裸裸地行政干预!既然“两案现均在xx省高级法院审理”,省政府要“协调”,省高还能“法依法审理”?省政府“加强与省高法和英国bp集团的联系”,不是在诉讼中与财大气粗的跨国公司站在一起又是什么?“协调审理”、“加强联系”本身就是行政对司法进行干预的两种典型行为。
省高院前后截然不同的裁决就是被上诉人行政干预的恶果。
上诉人与bp及嘉实多公司的诉讼案件,上诉人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了。在省政府“加强联系”、“协调审理”下,xx省高院在违法的第二次再审时完全站在英国bp公司一边,作出了一个又一个违法裁定。行政干预司法审判造成的恶果与跨国公司霸道行径一样,严重地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审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地位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请法院“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改判被上
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信息依法完整公开。公开原始信息档案全部信息,包括卷皮、目录、信息档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内文页码相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x年8月1日
推荐查阅诉讼档案申请书(精)四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为甲方因_______________与就_______________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再审;
5.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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