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任命临时负责人范文范本 临时负责人的请示(5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08: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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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口头任命临时负责人范文范本一

我们认为,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处于悬而未决的事实状态。当然,这些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而这种合意是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的,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须达到一定履行期间才能表现并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多长时间才能视为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作为判断无书面劳动合同变更的标准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限至少超过一个月才能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履行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变更后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认可变更的内容。

综上,正确理解《解释(四)》对于此项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

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虽然比不上书面变更,但是口头变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显然这些条件要比书面变更严格的多。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条款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在《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另一方以实际行为予以接受,也可以视为双方达成变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情况下,若继续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变化发展了的新情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述情形并不是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现实当中,会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故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用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试图逃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及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等进行单方变更调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约定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不得擅自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3)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需满足如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即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法律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岗位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有权利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效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该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头变更的内容须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变更情形,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变更符合实质要件,而仅缺少书面的形式要件;2.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异议;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通常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变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是可以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另一方面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还是可以从其他企业内部的文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首先应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原则来对待,因为这有利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要考虑不能简单否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针对某些事项的口头变更,否则会出现违背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并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比如用人单位口头承诺给劳动者增加工资并实际履行等等使得劳动者受益的行为。但由于实践中实际大量存在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一概否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容易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应赋予一定程度上的效力。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1、原合同关系有效成立。

合同的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因为,合同的变更发生改变原合同关系之效力,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变更,必须有合同要素的变化。在广义合同变更中,不仅指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也包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在狭义的合同变更中,则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要素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合同内容变化来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的变化:

① 合同标的物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数量、品质、规格等发生变化;

②合同履行条件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③合同价金变更,即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④合同性质变更,例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

⑤合同所附条件或者期限变更,例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担保的变更,例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者新设等

⑦其他内容的变更,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协议的变更,等等。

当然,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的约定必须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得具有违法性,不得规避法律的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果。

在合同法学上,合同变更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因此,当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重要法律事实。前文已经指出,合同通过当事人协商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类型,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裁判机关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关裁决的程序发生变更。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二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变更在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其规定。

第一,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继续有效。换句话说,合同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未变更部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发生效力。这是因为,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

第二,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失去其法律依据。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

第三,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关于口头任命临时负责人范文范本二

传统中国出于对信义的尊崇,以君子协议进行口头交易,是最普遍的事情。它体面地表达了义士商贾和乡邻朋党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式的君子思想、豪放意识和纯朴情怀。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这种具有道德魅力的传统和文化,步行千年穿越农耕社会而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却依然活跃于我们的经济生活。法治的力量似乎并非它行进中的羁绊,始终无法对它植入理性的约束。口头协议的大量存在,就是例证。没有纸质载体,合同当事人意思合致的内容缺乏证据,口头合同通常会陷入双方各自表述的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沦为事实合同。本文所谓之事实合同,是指缺乏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合同,亦涵盖了仅仅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事实合同,被德国学者豪普特于1941年在其专题演说论事实上契约关系所揭示和发展。以豪普特的思想学说为主论,着书立说者颇多,本文只是以这一学说为核心,意在归化其学说的边缘和分枝,重点阐述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之规制方法和处理实务。笔者认为,口头合同的意思合致若被履行行为所修改,或被争执双方各自解释而致其内容不能确定,亦可依事实合同论之。

1、某楼房的全体业主均系某公司职员或家属,该公司与天然气公司签订合同,由天然气公司供应天然气给该楼房全体业主使用。其他业主均按时支付天然气费用,唯有一位业主以其与天然气公司没有合同为由而拒绝给付。天然气公司遂诉诸法庭,法院判决该业主与天然气公司合同成立,应当支付天然气使用费。

2、张有土地,委托李销售,李出售给朱某等十余人。由于张、李纠纷,张对李出售土地不予认可而不能交付土地。朱某等人遂持付款凭据起诉张、李二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张、李二人的合同成立,并要求二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初始状态看,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的区别不完全在于当事人是否经历了意思合致,因为前者不是必须。而在嗣后的处理上,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已经被我们植入了意思合致的事实合同,已经和口头合同一样具有了相同的物理构成,尽管意思合致的植入具有明显的痕迹且充满争议。如果我们接受豪普特教授的理论,我们动用合同法的理由就变得非常简单。或许,我们只是想更加自由的出入于合同法巡航的领域,才如此热衷于丰富和完善事实合同理论。

为了便于理解,可以给口头合同再作一次划分:其一为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要约和承诺而产生意思合致,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合同。其二为当事人根本未经要约和承诺,但依据其事实行为仍可以判断其成立了以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欠缺意思合致,但仍称呼其为口头合同。通常,如果需要,我们会拟制一种关系来修补或代替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并把它植入当事人之间,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呈现出来,得以便捷和正当的动用合同法来处理它。否则,我们会面临新的问题:我们揭示了事实合同的积极性和重要性,却不得不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加以规制。

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在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往往将事实合同表述为合同关系。例如,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成立,而不是要求确认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很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因循该法条进行请求和表达。因此,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均可以直接要求确认其效力,没有必要因缺乏书纸介质而改为要求确认合同关系如何如何。否则,易生法律概念的混乱。

关于口头任命临时负责人范文范本三

陈惠燕 姓名: 陈惠燕

性别:女

学院:化学与环境学院

籍贯: 广东汕头

座右铭:天道酬勤,梦想有多远,就能走多远!

惠燕,惠是“贤惠”的惠,哈哈,我正在努力使之人如其名;燕是“燕语莺声”的燕,我喜欢音乐,有时会即兴哼一曲o(∩_∩)o

或许外表给人的感觉是这个女孩有点文静,其实不然,生活上我比较乐观积极,热爱体育运动篮球、乒乓球,喜欢文学作品和看电影,喜欢涂鸦,能够和身边的同学朋友打成一片。大家说我看起来每天都充满热情和活力,我一直希望自己能够慢慢成为一个有独立见解的人,所以当有想法时,我就会周密计划,然后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也给自己多增添一份经历。

我一直很珍惜身边的同学和朋友,实习可能只是两个月,而朋友却是一辈子的。佛说五百年才换一次擦肩而过,我们大家能在下学期一起度过两个月的实习日子,这不知道是多少世修来的缘分,相信每个人都能给我不一样的力量,很期待在这个大家庭里跟大家一起成长、蜕变!

为了增进大家对我的了解,我简单描述一下我的大学生活哦···

大一那时候,背上行囊,辞别父母,与志同道合的战友一起来到华师,相信一直坚强的自己要开始新的旅程了!很幸运地我是08化一的一分子,大家都很强,虽然我很平凡,但这个集体给了我满满的力量!很高兴热爱体育运动的我能大学3年都坚持参加运动会,收获大家关切的微笑和身体健康是我一直引以为豪的!那时候的我想学的东西太多了,什么都尝试着去做,但是没有忘记学习,实验也很好地锻炼了我的动手能力,公共课上为了交上一份完美的关于亚运场馆的调研报告,和大家一起到处“奔波”,到最前线收集一手资料,最后用“长篇大论”和课堂上精彩的汇报给那个当时大家都关注的课题画上圆满的句号···身边的人都很信任我,感觉生活真的很美好!

大二课表排得满满的,连晚上还要做物理光学实验,我也开始变得有点“疯狂”。作为团支书,可以说比较尽责,再加上我天生有点追求完美,和班委和年级团总支、团委一年的团结协作,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忘不了和大家一起熬夜赶活动方案、通过博客倡议环保,忘不了瑟瑟寒风中大家微笑服务的笑脸,忘不了支教时大家忙碌的身影,忘不了跟大家互相探讨互相帮助,一起开心一起担心···有付出就有收获,我们支部大二学年两次获得特色团日活动一等奖,院运会精神文明风尚奖···我爱化一啊!

虽然团支书的工作不轻松,但学习上我不敢松懈, 累了上课还是要坚持,一份手写实验报告有时就像一本《读者》那么厚,周末就泡图书馆,微格一站就是大半天,生活很充实。我一直告诉自己:凡事尽力而为!很幸运,大二没有落下学习,绩点专业第一,有幸获得校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的殊荣。唯一遗憾的是我的科研半路被我抛弃,如果可以重来,我不会为其他的事情而放弃科研,其实那曾经是我的梦想啊!那就在实验室中圆自己的研究梦吧,每当我穿上那身白大褂——实验服,呈现给大家的是我的另一面:沉稳、严谨、细心。其实事无巨细,只要用心,都能得到历练!

大三该为自己未来的事业好好打基础了,成为桃李满天下的老师一直是我努力的方向,听了很多师兄师姐的谆谆教诲,然后自己摸着石头过河,一直谨记:不要错过任何一个舞台,师范技能是练出来的!那时候的我有时对自己有点苛刻,无论是教学理论方面的专业课,还是实战的教学训练,我都严格要求自己。也很感谢校团委那边给了我锻炼的机会和动力!

为了不让自己继续停留在“电脑白痴”层次,我狠下心选了两门专业限选计算机课程和校公选课《信息检索与应用》,小小佩服一下我那时的勇气和韧劲!还好大三上学期终于选上自己喜欢的体育课—篮球,每次上课都跑得大汗淋漓,期末考核三步上篮那个动作堪称perfect,二分线投篮6个满分我投了8个,虽然技术不咋地,我运动,我快乐!而20xx年广州亚运志愿者那是一个美丽的称号,那注定是一段不寻常的经历!

大三下学期已经华丽丽地落下帷幕了,回头看,那是大学最难忘的岁月!从上学期寒假就开始准备“为了明天”师范技能比赛和flash课件制作比赛,很感谢这段时间一起奋斗的战友和身边所有的同学、朋友,是他们陪我一路走来!其实比赛最终的结果没那么重要,那一张张奖状只是证明自己曾经努力过,这个过程中自己一点一滴的收获,无论是毅力方面还是口头表达能力、教学技能,哪怕只是小小的提高,这个来得更为重要!

而年级学委的工作也给了我很多学习的机会,无论是待人接物还是为人处世,同时我也收获了真诚的友谊和有力的鼓励。活到老,学到老,凡事尽力做好!为了充实、提高自己,在华师暑期招聘会上我体验了找工作的场景,也有幸试讲通过能够到培训学校实地锻炼一番,加上实习备课和提前做毕业论文,生活一直在充实中度过!

大学三年以来的生活,成功失败并存,愉悦痛苦共尝,昨天已成为过去,未来还在路上,要做的是把握现在,每一刻都是新的起跑线。现在即将走上实习岗位,我渴望一个新的舞台锻炼自己,学无止境,路在脚下!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以此与各位亲爱的队员共勉之!

关于口头任命临时负责人范文范本四

全力以赴的服从和执行态度,无条件的实现小我服从大我、大我尊重小我,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成就个人的精神理念,这就是追求卓越的一种体现,然而就是这么一点点并非所有人都能做得到、做得好。

在我军的历史上,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主席就意识到了这一点,亲自制订和颁布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一系列红军纪律,实践证明,这些纪律都得到了充分的遵守和执行。当时红军就是那么特别,他们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正是一项项秋毫无犯的铁的纪律,使得红军在极端艰苦的条件下,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沿途不断招募新兵,红军经过之处,老百姓都以能当上红军为荣,谁家出个红军就感到特别自豪。

企业员工要以做到没有理由的坚决执行为基础,才能把严明的纪律落到实处、个人素质才能得以提高。我们知道:世间万物都有规律,人间万事都有规则,每一个人的行为或多或少的都要受到规则的约束,不论是客观世界还是伦理道德,如果你越了轨、出了格,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游戏规则的惩罚和伦理道德的谴责。

一个企业的发展目标都非常明白,就是把既定的计划变成现实,把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这就需要执行,需要有严格的纪律作保证。执行的前提是服从,即下级服从上级、部门服从公司、公司服从总部。整齐划一,令行禁止。但纪律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同样也保障每一位员工的自由和权利。其实,在实际运作中,为了企业、团队更好的发展,也为了公司共同的利益不受侵犯,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以约束员工的行为是必要的。决不能片面的认为是对员工自由的限制和剥夺,正是纪律的制定和严明,才使得每一位员工充分的享受到自由的快乐,并保证这样的快乐不受他人侵犯,使员工在快乐之后能创造性地工作。保护员工的权益是企业制定纪律的基本出发点。

企业制度就象人民军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一样简单明了:升官发财靠竞争,工作业绩靠本事,条件写在黑板上。企业要特别强调对人和事的管理。管理要体现在一个“严”字上,让人体会到事业的成就感,逐渐得把人的行为习惯化、一律化,从外表上看有些象部队----严格严明,逐级之间形成心悦诚服的服从意识。企业要想取得优异的经营业绩就必须成为一个组织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特别能战斗、敢打硬仗的团队。严格管理、铁的纪律是成就企业高效、富有凝聚力的保证,但我们也决不能忽略人的因素,一味的迷恋于铁的纪律、绝对服从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我们需要的是员工对规则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而执行的目的是在保护所有团队成员的利益。

人民军队又是一支素以速度和执行力著称的团队。之所以具备这样的素质,就是因为这个团队奉行绝对服从的理念,作风雷厉风行,命令绝对服从。从来不问为什么,不找借口不拖延时间,是一支不折不扣的执行者。

服从就是接受管理,执行就是付诸行动,但两者绝不是口头的应允,而是要用一流的业绩来证明。对于员工来说,服从,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上级的承诺,是对自己的信任,延误了自己承诺在某段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那么,无论找什么借口,都是不应该的。每一个员工

都应该把“服从、执行甚至是立即行动”当作工作的座右铭,团队中成功的秘诀是什么?就是“服从、执行、立即行动”。

现在看来,一个团队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就是胜利!这是团队取得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根本手段,也是唯一手段。胜利绝对依赖于强大的执行力。在解放军这个特殊团队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是根本原则,然而在原则面前,也要讲究执行的灵活性,这就是执行的艺术和智慧,是中国式的行为方式。在企业里,管理者给员工布置任务,但并没有告诉员工该如何去做,这就要求员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工作实际出发,灵活的执行上级的工作意图,把执行当作一门艺术。最关键的就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但必须完成任务,看结果。

关于口头任命临时负责人范文范本五

市民张先生20xx年来柳州市某单位工作,在柳北区某小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并把家人接来共同生活。在租房时,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了两年的租赁期限。然而,20xx年5月,刘将上述房屋转卖给韦先生,并办理了过户。随后,韦来到上述房屋,要求张搬离。张无奈之下,将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刘退还预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支持了张的诉求。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无权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本案中,刘将房屋易主,但是并不影响之前与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生效;之后因租赁无法进行,双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预支的租金和押金应予以返还。

口头解除合同 仍要支付租金?

20xx年9月,与房东周某口头协商解除之前的租赁合同后,小覃搬出周位于跃进路的一处门面。3个月后,小覃却被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无奈,自己明明已经搬离了门面,而且双方也口头约定解除了租赁合同,为何还要再支付租金。之后,经法院调解,小覃支付了20xx元给周某,双…白话文 …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赁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双方都应按合同内容兑现。从合同上来讲,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应该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头解除合同是存在隐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认账就可能发生纠纷。因此,一旦决定不再租赁房屋,双方要积极沟通,一定要从法律上解除合同,即双方签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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