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纠缠的协议书范本 不纠缠的协议书怎么写(三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08: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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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避免纠缠的协议书范本一

1 、我能够作到热爱本职工作,立足岗位,安心从教,教书育人,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工作尽职尽责,精心施教,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无不批改作业,对学生教育不用心的行为。

2 、作为一名教师,我能发扬奉献精神,坚守教师情操,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不向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硬性向学生推销资料书籍,学习用具或其他商品获取利益,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而是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3 、能主动与学生和家长联系,争取家长的支持;从不指责和训斥家长,在工作中能做到尊重同志,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优化自己的工作环境。

4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能够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个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无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5 、我能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做文明公民。工作上严以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1、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狭隘地认为自身素质还可以,考试、考核我都能应付,逐渐放松了对专业的钻研.在工作中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对学习没有做到长期坚持,总是给自己找借口。

2、开拓精神不强,教育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学习只停留在表象上,没有从实质上深入研究,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很多困惑,甚至对某些教育政策的出台持观望的态度。在工作中安于现状,存在着等、靠的思想,总是被动接受领导安排的工作,不能主动替领导分忧。

3、记政治学习笔记,总是从各类报刊上东摘一段,西抄一段,以满学校要求的字数为原则,应付差事。而不是从心底里去学习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也是人到心未到。

一是思想觉悟不高,认识不够。一直以来,总认为我一个普通教师只要教好书,上好课,管好学生不出问题,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就万事大吉了。国家大事与自己一个普通老百姓无关,因此也就忽视了政治学习,记笔记也就是为了完成任务。

二是缺乏积极进取精神。总喜欢看自己感兴趣的书籍,教学业务方面的书籍看得较少,先进的教学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吸收的不多。总认为那些业务书籍看起来枯躁无味,而且多年的教学已使自己的教学方法成了定势,一时是很难改过来的,或者,实在要改时,也不是我一个人要改,跟着大家一起来。若真到不适应教学要被淘汰时,也不是我一个人被淘汰。因此,就存在着一种不着急的心里。备课欠深钻教材,懒于思考教学方法,教学模式。至使教学方法老化,语言表达欠精炼. 三是自己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进行系统的规划、整理。这次集中教育整顿使自

己找到了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的整改找准了重心及如何做好自己工作的方式、方向。

1、加强学习,不断完善自我。

多年从事小学语文教学 ,似乎是对教材很熟悉了,其实只是很肤浅地照本宣科而已 ,不能与时俱进,因此,今后我要时时处处加强学习,吸收先进的教学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大胆探索,深研教材,提高自身的教育教研能力。

2、尊重学生,教育引导,实现“亲其师,信其道”的教学境界。

今后,在教育教学中对待学生一定用关怀和亲切的言语、以自己良好的心态、来教育帮助学生,达到教育的目的。避免出现烦躁和说话粗鲁的态度,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学生面前树立“严师慈母”的形象。

3、强化责任,提高效率。对自己的工作多用心、用脑,领导交办的事及我自己份内的事做好计划,使其有序、有时、有步骤地完成,今天的事绝不拖到明天做,树立强烈的时间观、效率观、质量观,促进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

4、家校联手,共育蓓蕾。在工作中勤观察、勤思考,想学生、家长之所想、急学生、家长之所急,充分发挥家校的纽带作用。

通过自查,我将会在以后的教学中牢固树立服务学生和家长的意识,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履行教师的义务和职责,使自己成为学生,家长,社会满意的人民教师,为学校教育工作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23年避免纠缠的协议书范本二

房屋装修承揽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承揽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 承揽方式:          ,乙方承揽甲方          住房                 (具体工种)。

二、 施工地点:                        

三、 住房结构、户型及面积:                         

四、 付款方式:按照           元计价,在乙方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价款。

五、 质保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缴纳3000元给甲方作为质保金,在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并且加工承揽质量合格后,甲方退还给乙方。若质量不合格,质保金将用于修缮。

六、 施工质量:乙方应确保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七、 施工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若乙方有偷工减料、工作不负责任等影响装修质量的行为,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房屋装修竣工后,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维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装修房屋的钥匙给乙方。

2、甲方应按照施工进度为乙方提供装修材料。

九、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验收合格后,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承揽加工费用。

2、要求甲方提供必需的装修装饰材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对工作人员和相邻居民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因本合同为承揽合同,乙方应对所有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甲方仅验收承揽加工的成果,不对任何事故负安全责任。

2、乙方应文明施工,防止邻居住房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损坏他人生命、财产的事故发生,由于乙方的行为导致这些行为发生,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需要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应提前3天告知甲方。

4、乙方保证具有从事装修的相关资质和经验,乙方交付承揽成果给甲方,双方为承揽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

5、乙方按时发放所属员工的工资报酬,任何因工资产生争议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进场时领取的房屋钥匙,应在甲方验收完承揽成果后,立即交还甲方。

7、乙方在保管房屋钥匙期间,应随时锁好房门,对房屋内的装修装饰材料负有保管义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丢失或者损毁,乙方应如实赔偿。

8、房屋验收后,若在        之内产生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立即维修。

十、违约责任

由于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因乙方施工过程中不负责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条款

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避免纠缠的协议书范本三

【劳动合同纠纷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发生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

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

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注意时效的经过

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

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判决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重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碧与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17日作出(20__)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__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农村户口。20__年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__)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20__年12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20__年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__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__)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20__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__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__)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__)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碧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吴*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1750332.70元。事实和理由:1、吴*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动,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碧所主张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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