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危险废物协议书(优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19 20: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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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协议书篇一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姜志军、戴元海。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及时登入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等;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当将废物出库日期、种类、数量及接收单位名称登记好,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5、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6、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湖州市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7、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8、公司安环部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9、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0、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安环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1、运送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由当地环保部门或处置单位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5、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二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识。

4、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登记台账。

19、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6、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7、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8、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三

凤台县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小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落实环控函(20xx)441号文精神,根据市环保局工作的要求,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在我县范围内顺利开展并完成,现将此次调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调查工作过程、时间进度等情况。

成立凤台县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领导小组,毛新陆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污控股、办公室、监测站负责人组成,设办公室,主任由污控负责人张怀功担任。此次调查工作由污控股和环境监察具体负责,共分成两组进行调查,主要工作是指导企业填报,发放技术信息和调查、申报登记表格,对专项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全县调查、申报登记数据进行电脑录入、汇总、分析,编制报告。

写。企业对调查、申报登记表格认真填写、审核,经领导确认后,盖上本单位公章,一式四份报县环保局。环保局抽调专人审核,审核合格后录入电脑。7月上旬,危险废物专项调查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材料和调查、申报登记表格进行汇总、整理、核实和分析,经环保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市环保局。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贮存和流向的基本情况。

此次凤台县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共检查32家单位,其中包括4家化工厂,4家4s汽车店以及24家医疗机构。从调查结果来看,4家化工厂生产产品均为一苯基三氯硅烷和二苯基二氯硅烷,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具有毒性的含铜废物,凤台县20xx年全年产生含铜废物72吨,20xx年4家化工企业共申报44吨,产生的所有含铜废物集中卖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尉氏县华泰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处理。4家4s汽车店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来自发动机起润滑作用的有毒的、易燃的废机油,20xx年全年产生量为14.3吨,20xx年的申报量为14.3吨,产生的所有废机油定期由收购人员到店里进行回收,最终的处置和流向并不清楚。24家医疗机构20xx年共产生医疗废物约70吨,预计20xx年的产生量为74吨,除了凤台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协和医院的医疗废物委托县人民医院进行处理以外,其余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均自行处置。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情况的分析。

4家化工厂能够按照规定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制定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目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正在办理,意外事故应急演练没有开展。

4家4s汽车店汽车修理和维护服务所产生的废机油,没有委托专业的处置机构进行处理,仅随意卖给来厂收购的人员,对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存在一定的隐患。另外,4家单位都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也没有开展意外事故应急演练。

目前,24家医疗机构均没有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有部分乡镇卫生院没有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

四、结论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检查的结果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检查过程中,化工厂和医疗机构都能够积极配合,如实填报表格,但是4s汽车店对调查工作有推脱,不能积极配合,4s汽车店所产生的废机油没有进行集中处置,没有管理计划,没记录台账,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只是随意卖给收购人员,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产生二次污染,不能焚烧的经过简单的消毒后就地填埋。

3、除了4家化工厂,其余单位都没有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4、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水平低,处理设施不配套。主要表现在医疗废物的处置方面,乡镇卫生院仅依靠简单的焚烧池对废物进行焚烧,或者是简单填埋,没有按照医疗废物的危险性进行分类处置,处理设施也很不完善。

1、建立危险废物污染源排放档案,对企业排放的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危害性做到心中有数,对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处置以及去向建立排放档案,有效控制对环境的污染。

2、要加强4s店的管理,作到有计划、有台帐,产生和转移的数量有籍可查,教育督促他们按标准化管理,不让危险废物流落到无处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手中,确保环境安全。

3、农村卫生院的医疗废物还是集中处理为好,如果不拉到医疗危险废物中心处理,许多医院处理不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风险,加上有个别人认识不高,有可把医疗废物作为废品卖了。

4,要建立快捷高效收集系统,把医疗废物的收集覆盖到各个小医院和大的诊所,保护好农村的生态环境。

凤台县环保局。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四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已对我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23日,位于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工业园区,距平泉县城30公里。厂区东侧为润丰公司选矿厂;南侧为润丰公司井下坑口门;西侧挨着山梁;北侧为同兴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名称为,主要产品为硫酸(98%酸、92.5%酸),设计生产能力为40000吨/年,原辅材料为。具体情况如下:

我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依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我单位的时机情况,针对我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特别建立了危险废物采购、使用、销售台账,使我单位的危险废物从使用到处置都做到有帐可依,从而强化了危险废物的管理。

由于我单位使用钒触媒带有毒性,因此,因此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是全密闭使用,将购进的钒触媒全部加入全封闭式转化器中,并且每次使用完毕将其销售返回厂家处理,转移过程都做有销售台账、合同,做到出入有凭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特别制定了符合本单位生产条件的各项应急预案,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由于我公司在使用钒触媒过程中是全封闭使用,无外排及长时间接触现象存在,不需要建立《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对于我单位危险废物的使用和处置过程,我们会继续加强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环保生产,所有的使用和销售都会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标准执行,继续做好自查工作,保证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生产,达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丰收。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五

及时准确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废物灾害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实施和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废物处臵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及一般以上事故的前期处臵工作。

(一)废机油来源:车辆维修现场。

特性及危害:因车辆维修或更换产生的废旧机油。

对区域环境有较大污染危害,废油一旦撒漏或泄露,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且火灾蔓延较快,燃烧面积大,易造成较大火灾影响。

安全处理措施:用铁桶密封包装,委托相关资质方合法处臵。

(二)污泥来源:废水处理。

特性及危害:为污水处理后的各种有机杂质。接触后对皮肤无明显危害;泄漏对土壤有害。安全处理措施:密封包装,委托相关资质方合法处臵。

(三)废活性炭。

来源:废气吸收装臵。

特性及危害:为废气吸收的产物,主要含二甲苯、氯甲烷等。

对眼及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高浓度时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较高浓度本品可出现眼及上呼吸道的刺激症状,眼结膜及咽充血、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四肢无力、意识模糊、步态蹒跚;重者可有燥动、抽搐或昏迷。

慢性中毒:长期接触可导致神经衰弱综合症,工人常发生皮肤干燥、破裂、皮炎。

处理措施:密封包装、委托焚烧处臵。

四、预案启动的条件。

1、危险废物重大危险源发生爆炸、燃烧事故;

3、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五、预案终止条件。

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地人员或遇险对象已脱离危险,危险废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的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六、应急救援的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3、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赵xx。

副组长:肖xx。

成员:翟xx。

王xx。

陈xx。

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二)应急救援领导组职责。

2、组织训练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重点区域有关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3、对员工进行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和环保教育工作。

4、检查督促并切实作好危险废物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应急救援的设备、器材、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7、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将事故汇报、通报。

(三)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职责和分工。

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时,由领导组组长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组织指挥实施),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1、组长:应急救援全过程的总指挥。

2、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具体指挥工作。

3、成员:负责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防事态扩大,服从组长、副组长统一调配。

八、环境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意外事故:主要是皮肤接触、眼睛接触、误食,以及发生泄漏、火灾;

(一)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1、吸入:如果大量吸入,立即转移到新鲜空气充足的地方;

2、吞食:在医护人员指导下催吐,不要给意识不清的人吃东西;

3、皮肤接触:如果接触,立即用肥皂和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4、眼睛接触:如果眼睛接触,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5、泄漏应急处理:

泄漏处理一般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大部分。

a、在发生泄漏时,首先熄灭所有明火,隔绝一切火源,防止发生燃烧和爆炸;

c、现场用沙土围堤,回收物料,避免流入下水道等密闭系统;

d、不得用水冲洗地面,防止污染区域扩大。

e、可通过控制泄漏源来消除危废品的溢出或泄漏;

f、现场泄漏物及时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理,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1、事故防范措施。

环保人员按时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事故应急措施。

(一)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及时控制危险废物事故造成的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拯救受害人员;指导员工防护,组织员工撤离,并做好现场清理工作。

(二)应急救援组织与响应。

1、先期处臵。

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进行先期处臵,能处理的先进行处理,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2、启动预案。

由事发单位负责人向应急救援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迅速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措施。

3、救援程序。

设臵警戒区域。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臵各救援小组任务。对现场进行封闭,根据危废品的泄漏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危废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严禁火种。

组织紧急疏散。各救援小组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紧急疏散时应注意,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各自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应向上风口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不要在低洼处滞留。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域或着火区域。为使疏散工作顺利进行,处理现场至少应有两个畅通无阻的出口,并有明显标志。

事故得到控制后,对现场进行清理,由相关单位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工作。

4、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长负责指挥所有参与抢险救援人员,统一指挥现场各救援小组的应急处臵工作,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

5、救援现场工作要求。

现场各救援队伍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络;

救援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长的调度,并按要求行驶和停放。对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时,应使用防爆型工具和器材,应急救援人员严格着装规定,进行危险区域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对有毒物资的泄漏处臵,必须使用正压式自给式防毒面具;对皮肤有危害物资的处臵,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出现危险化学品泄漏时,设法堵住泄漏口或截断泄漏的漫延,按物料的msds中的泄漏应急处臵措施进行处理,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

急救措施。

吸入:如果大量吸入,立即转移到新鲜空气充足的地方。吞食:在医护人员指导下催吐,不要给意识不清的人吃东西。

皮肤接触:如果接触,立即用肥皂和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眼睛接触: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域,设臵警戒标识及注意事项。进入事故现场救援的人员应做好统一标识区分。

事故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处臵单位进行合法安全处理。

废物处臵完成后,对周围土壤、水质进行环境监测。

6、应急终止。

经应急救援处臵后,在确认满足终止条件后,应急指挥中心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按照预案规定,全面做好应对危险废物事故的各方面保障和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的快速反应和处臵能力。

十一、事故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参加,尽快恢复事故发生单位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十二、监督与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均严格执行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十三、训练和演习。

1、各车间从实际出发,针对本部门的危险废物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

2、把指挥机构和环境救援应急队伍训练成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队伍,一旦发生事故,领导能正确指挥,各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队险情,控制并消灭事故、抢救伤员,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本预案修正权、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十五、本预案经总经理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六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公司突发的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提高公司应急响应能力,避免减少因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促进我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种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应急工作。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应急工作方针。

公司内各部门应在意外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负责做好全厂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的应急工作。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公司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原药车间、制剂车间,以及物资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计划与预案,组织承办上级意外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指导、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向上级领导提出应急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组建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专业队;指定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医疗救治人员和后备人员;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应急准备的保障机制;组织医务卫生力量。

办公室负责组建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专业队专业队人员应包括各实验室专业人员、医务人员、后勤人员及心理辅导等。

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公司意外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由其事故应急办公室执行。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专业队及其相关部室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

(2)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损伤防治药物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

(3)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

3.2经费保障。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意外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解决,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以保障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情况下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所需的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定期监督检查经费落实情况。

3.3培训与演习。

为提高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学校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办公室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演习,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组织的演习。

3.4公众宣传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损伤降到最小,宣传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全体员工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注意对全体员工进行心理效应的健康教育,对员工宣传防护措施,指导常规防护。

4.1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区域应急、场外应急。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上级意外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公司应急处置在统一指令下协同进行。

各部门接到意外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后,所有相关专业人员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根据响应级别,按照事故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并实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的健康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4.2.1应急待命状态。

出现可能导致危及危险废物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组织进入戒备状态,并保持与市、区意外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的联络。

4.2.2物资科应急状态。

事故后果仅限于公司的局部区域,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组织做好应急人员、药品、器材、物资和仪器的各项准备工作,集结待命。

4.2.3场区应急状态。

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设剂量监测点、防护站、医疗救护站、应急药品发放点,向所有员工发放药品及其它应急品,对员工开展心理咨询。

应急医疗救护小组派出一名应急医务人员直接到卫生院指定现场处理站,如未经过三级响应,则在二级响应时立即派出;指定医疗救护车处于待命状态;市指定医务室准备专用病床,准备接收伤病员;赴现场人员携带仪表、剂量计、登记表等立即赴现场设点,对进入污染区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和发放剂量计,每人派服碘片并嘱其立即服用,派员携带剂量率仪随巡测队沿巡测线测量工作人员附近的辐射剂量率;防护组立即派出队伍携带各种仪表、剂量计、登记表、应急人员用碘片等直接赴或在事故当地控制点,与现场人员一起开展工作;对怀疑受到污染的伤病员转送现场处理站作初步处理,对员工做好心理咨询,组织医疗人员,准备到所辖污染区域进行巡回医疗。

按照《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规定,危险废物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公司应急处置在统一指令下协同进行。各部门接到关于危险废物事故的指令后,实时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防护工作,实施相应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危险废物事故的应急在上级部门的直接指挥下,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由公司应急办公室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部门的支援。具体工作按照事故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事故的学校应急处理按照放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进行:

(2)现场监测: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险废物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危险废物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4)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对危险废物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等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及时提请政府禁止食用。

(5)污染处理:对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危险废物员污染洗消站。洗消配备危险废物污染监测仪、危险废物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已经得到控制,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已经或即将恢复到安全状态;危险废物释放剂量已降至正常运行的规定排放限值之内;人员得到有效救治,危险废物采取的防护措施可以保证公众免受污染,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效应降至合理的最低水平。

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由负责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响应的专业人员对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的最终响应终止权在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健康员工状态追踪和评估工作。

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后,参与处置的各技术人员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报公司,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或特别重大危险废物的意外事故事故的处理及评估报告上报区主管部门,抄送市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七

合同期限: 2017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

甲方希望,并且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代理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

1.1甲方要求乙方代理完成甲方危险废物从甲方所在地到乙方处理 处置所在地的运输服务。

1.2在乙方确保甲方提供优质运输服务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为其提供陆运安全运输业务服务。

二、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确保其所发危险废物的合法性,且内外包装安全完好无损;

2.1.2甲方需要乙方提供运输服务时,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以 下内容:

2.1.2.1危险废物的名称、质量、体积、件数;

话;

2.1.2.3收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的详细 资料。

2.1.3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2.1.4甲方应在约定地点按约定的时间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乙方运输者。

2.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运输车辆;

2.2.7将移出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三、 其他

3.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的法律;

3.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随时增加补充条款,经双方盖章后该协议的补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 若跨省市转移手续申报失败,本合同自动作废。

甲 方: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八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8月1日起施行。19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医院临床废物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医药废物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hw03废药物、药品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产品。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hw06有机溶剂废物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42类的废有机溶剂)。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从含有氰化物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金属含氰热处理。

――含氰热处理回火池冷却。

――含氰热处理炉维修。

hw08废矿物油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

――矿物油类仓储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hw09废乳化液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化液(膏)。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

――过剩的、废弃的、封存的、待替换的含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电容器、变压器)。

hw11精(蒸)馏残渣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残余物。

――原油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状焦油及酸焦油。

――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蒸馏釜底物。

――化学品原料生产的热解过程中产生生的焦油状残余物。

――被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或蒸馏残余物所污染的土壤。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酚渣,蒸馏釜残物,精馏釜残物,甲苯渣,液化石油气残渣(含苯并(a)芘、屈萘、萤蒽、多环芳烃类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颜料、染料、涂料和不合格产品。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废副产物。

――在合成、酯化、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废催化剂、高浓度废液。

――精馏、分离、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液、过滤介质和残渣。

――使用溶剂或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黏稠杂物。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十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八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十一

为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腐蚀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腐蚀性鉴别。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gb508.1―)。

(最新规范已经更新为(gb508.1―),于10月1日实施,代替gb508.1―1996)。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sb5085―85中第2条第2.2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s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术语。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引用标准。

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4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5测定方法。

按照gb/t15555.12―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6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gb5085.2―1996。

本标准从19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5085―85中第2条第2.4款的急生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5088―85中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gb5088―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于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为增加可操作性,将gb5088―85的内容列入本标准的附录a,并在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中增加了灌胃量一款。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急性毒性初筛标准值。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急性毒性初筛鉴别。

2术语。

危险废物协议书篇十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工业废物处置的规定,经双方协定,甲方同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锌废物出售给乙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不散落、不泄露包装、放水、防潮储存。

2.甲方负责办理移出地环保局需要的相关手续。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要想甲方提供有效的省环保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证。

2.乙方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乙方按约定的区域进行回收。无特殊情况不许变更。并在运输过程中做到不散落、不泄露包装、放水、防潮密闭运输。

1.甲方委托乙方处置(出售)的危险废物为表面处理物(hw17).

2.危险废物的计量应以甲方实际过磅计量为准,双方签字认可。

3.危险废物出售的收费标准:甲方以网上(上海有色网0#锌现货价)当日市场价为基准,按照折算比例进行销售,如市场和废锌成分发生变化再做价格的调整和协商。

4.每次危险废物启运前,乙方须根据危险废物的出售总额支付至甲方账户,并由甲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5.甲方根据本公司产生含锌废物的情况,每月向昌吉州环保局提出处置申请计划,按照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外售(甲方自用时,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三、违约责任。

1.乙方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回收、处置,因超范围经营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2.任何一方不按协议的条款执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3.一方应当均衡回收处置含锌废物,不得造成甲方含锌物超正常积压一个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协议。

4.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2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七、本协议因外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代表: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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